电力设施保护细则实施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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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细则实施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细则实施条例范文1

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管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优质播放,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台、实验台、收讯台、监测台、卫星地面站、差转台、微波站、有线广播站、有线电视系统等单位的下列公共设施:

(一)节目制作设施,包括录播室、控制室、机房及其附属设备;

(二)节目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防雷设备、地网、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

(三)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传音电缆线路、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有线广播和电视线路、微波接力通信站、微波通路、卫星地面站、差转台及其附属设备;

(四)节目接收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五)节目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六)广播电视录音录像、转播等专用车辆。

广播电视专用水源、桥梁、道路、电力、通信设施的保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经当地县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射、接收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广播电视制作、发射、接收机房和有明显标志的保护区域;

(二)在节目制作、播音、控制室外安装实测噪声大于七十分贝的设备(噪声测试点为节目制作、播音、控制室外一米范围内);

(三)破坏广播电视录音录像、转播等专用车辆;

(四)拆除或损坏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的围墙、围网、标石、标桩和其他标志物;

(五)利用广播电视台(站)发射的高频辐射能量照明;

(六)向天线、馈线及其附属设备投掷物品或者射击;

(七)在距天线、馈线五百米范围内点火烧荒;

(八)在中波天线周围二百五十米范围内建筑施工;

(九)在短波天线前方五百米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

(十)在馈线两侧各三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种植高杆作物、馈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种植树木;

(十一)在广播电视台(站)地网附近距天线场地边界二百五十米内建筑施工;

(十二)在以广播电视台(站)铁塔天线顶端为圆心、二百五十米为半径的水平圆周线上计算起点,在圆周处新建高度超过外向仰角三度的建筑物,或在圆周内新建高度超过铁塔天线顶端的建筑物。

第七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线路的两侧各五米范围内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

(二)移动、损坏地下电缆终端杆、架空线路的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线路的地面上倾倒垃圾、矿渣和含有酸、碱、盐化学物品的液体;

(四)切断、损坏架空的传送线路;

(五)在架空传送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和其他物品;

(六)移动、损坏架空或埋设的传送线路的标桩和其他标志物;

(七)种植农作物和树木与架空传送线路的间距小于二米;

(八)在传送线路塔桅(杆)周围一米范围内挖沙取土;

(九)以架空线杆及其拉线上攀登、拴牲畜、搭挂喇叭或其他视听设备。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天线监测设备周围十五米及面向天线的一侧二百五十米范围内新建高于监测天线的建筑物;

(二)以监测台(站)五百米保护区内设置金属构件;

(三)移动、损坏监测天线杆及其附属设备。

第九条 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地下电缆线路二米范围内施工作业、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在距天线、馈线五百米以外点火烧荒仍或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对超越架空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线路保护间距的农作物和树木,广播电视部门依据本细则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二条 凡必须在广播电视专用架空线路上挂接喇叭或其他收看、收听、放音设备的,应当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专业人员安装。

第十三条 凡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搬迁、拆除广播电视设施时,必须事先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广播电视、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同意,报上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搬迁、拆除无线电广播电台(站)时,由广播电视、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应承担搬迁、拆除和按原标准复建的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 废旧物品收购单位和个体户必须依法经营废旧广播电视器材;发现盗卖变卖广播电视器材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广播电视部门。

第三章 奖励与赔偿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本细则,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电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忠于职守,表现突出的;

(二)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抵制和检举揭发,功绩显著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向广播电视部门赔偿损失;引起停播的,还应赔偿因停播给广播电视部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损失赔偿费用于广播电视设施的修复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县以上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劝阻;不听劝阻的,或给予警告,责令退出保护区域、停止使用、消除危害,或按下列规定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八)、(十一)、(十二)项,第七条第(一)、(四)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四)、(五)、(七)、(九)项,第七条第(二)、(三)项,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六)、(十)项,第七条(五)、(六)、(七)、(八)、(九),第八条第 (三)项,第十二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一)、(十二)项且不属于经营性行为的,或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二)、(三)项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必须严格照章、凭据,并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 非法经营废旧广播电视器材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广播电视部门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日制定的《四川省保护广播电视网设备设施安全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广播电视设施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信号专用传输设施、信号监测设施。

具体地说: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电力设施保护细则实施条例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省、州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石、取砂、取土等违规行为;坚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确保全县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较快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电力保障措施。

三、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辖区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石、取砂、取土等行为,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四、工作重点

(一)清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危及设施安全的植物、建筑物、构建物等。

(二)整治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采石、取砂、取土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为。

(三)整治收购电力器材的废旧物资收购网点。

(四)整治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的其它线路和设施。

(五)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损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行为。

五、具体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相关单位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强化管理。要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与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建立可行的管理制度,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网络,要有人具体负责,有信息联络员。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相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广大群众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电力设施的氛围。

电力设施保护细则实施条例范文3

关键词: 电力设施安全保护 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电力给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动力和效益,是当今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主要消耗能源之一。随着电力系统的发展和超高压大容量电网的形成,电网的运行和技术管理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内外经验表明,如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完善,一旦发生事故,轻者造成部分用户停电,重者则使整个电网的安全运行受到威胁,造成电网运行失去稳定,严重时甚至会使电网瓦解,酿成大面积停电事故,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照国务院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在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成效显著。特别是通过持续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专项行动和宣传教育,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猖獗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 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初步建立了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但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政策法规、行政执法和社会治安状况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电网发展规模、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力度不相适应的矛盾还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难以适应电力设施保护的需要。二是相关部门与电力企业的联动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电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电力设施保护措施难以到位,危害电力设施行为屡禁不止。三是部分边远地区法制环境不完善,盗窃电力设施的团伙犯罪猖獗。四是工程建设项目多,施工组织不严密,野蛮施工,吊车碰线、车辆撞杆、挖断电缆等事件频繁发生。五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周边和保护区内私拉乱接、违章施工、线下种树,对电力设施保护人员或漫天要价,或无理阻挠,甚至进行围攻、非法扣留,执法部门处理的难度很大。六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安全意识淡薄,擅自在电力设施周边和保护区内焚烧物品、开山放炮、放风筝、钓鱼等现象屡有发生。

2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首先需要提高思想认识,这部分主体人群不仅包括电力工作人员,同时也应该包括全体社会成员。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其次要实行严格的严厉打击制度,实施群防群治。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实施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查处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力度。建立激励机制,实施群防群治。此外,还需要加强管理,完善预警机制。电力企业要依法制订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对需要爆破、开挖、取土的各类建设项目,要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最后,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3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对用电单位和个人的要求

电力设施保护问题事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大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任何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个人和其他单位作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充分认识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意义,增强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二是要遵守《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不从事破坏电力设施的活动。三是发现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破坏电力设施的活动要劝阻并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四是要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制度,对需要爆破、开挖、取土的各类建设项目,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五是踊跃参与巡线护线活动。4 结语

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人人有责。

参考文献:

1.《电力法》现行

电力设施保护细则实施条例范文4

关键词:发变组;保护双重化;问题;反思

中图分类号:TM581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虽然国家电力公司早在2002年3月7日就颁布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保护实施细则》),但是,目前,该细则中提出了的针对继电保护的一些新要求还没有真正的进行落实,所以,我们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要该细则中的相关要求,展开研究分析。

一、双重化配置存在的问题

目前,发变组继电保护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运行均将《实施细则》作为指导性文件,但是对双重化配置的含义和《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理解和执行还存在着一些分歧。按《实施细则》规定:100MW及以上容量的发变组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保护(非电气量保护除外)。大型发电机组和重要发电厂的启动/备用变压器保护宜采用保护双重化配置。同时还规定:

1.双重化配置的保护装置之间不应有任何电气联系;

2.每套保护装置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应分别取自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其保护范围应交叉重迭,避免死区;

3.保护装置双重化配置还应充分考虑到运行和检修时的安全性,当运行中的一套保护因异常需要退出或需要检修时,应不影响另一套保护正常运行;

4.为与保护装置双重化配置相适应,应优先选用具备双跳闸线圈机构的断路器,断路器与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如断路器、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等),均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启动/备用变压器保护可按双重化配置,对高压厂用变压器和励磁变压器并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大容量发变组,高压厂用变压器和励磁变压器与发电机、主变压器采用离相封闭母线直接连接,因此,高压厂用变压器和励磁变压器的保护应与发电机、主变压器一致,也可以采用双重化配置。

双重化配置是为了提高保护装置的可靠性,但是发变组保护是否要求与线路保护一样,采用不同原理的双重化保护,《实施细则》未作明确规定。由于目前保护装置的多样化,增加了实际工程中保护配置和保护原理选择的难度。

二、是否需要发变组差动保护

1.问题的提出

继电保护规程第2.2.3.5条规定“对3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变压器组应设置双重快速保护,即装设发电机纵联差动保护、变压器纵联差动保护以及发电机变压器组共用纵联差动保护⋯⋯”;根据《保护实施细则》的要求,保护双重化配置后,将导致主保护分别具有2套发电机纵联差动保护、变压器纵联差动保护以及发电机变压器组共用纵联差动保护。

2.讨论

(一)由于现场实际条件的限制,一般将发电机变压器组共用纵联差动保护电流回路与发电机纵联差动保护、变压器纵联差动保护电流回路共用,事实上在电流回路出现问题时发电机变压器组共用纵联差动保护起不到作用。

(二)对于非一体化保护,发变组保护的存在需增加一套保护装置,增加费用的同时增加了保护的误动几率;对于一体化保护(例如ABB保护),发变组保护的存在增加了CPU的负担而且基于同一算法的重复计算将导致保护性能的下降。

(三)若取消发电机变压器组共用纵联差动保护则对主设备保护的灵敏度没有降低,且无死区,而且降低了保护装置的误动可能。

3.建议

鉴于根据《保护实施细则》的要求,主保护已双重化配置,发变组差动保护不但不能增加保护整体的可靠性或灵敏度反而加大了装置的复杂性和保护误动的几率,因此建议取消发变组大差动保护。

三、是否要求选用不同类型保护装置

1.问题的提出

保护双重化配置提出之初,鉴于当时的技术和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对于保护装置双重化建议配置以不同原理构成的不同厂家的产品。这种做法给设计、安装、调试及维护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随着保护装置生产渐趋标准化、规范化,此要求是否还有现实意义。

2.讨论

(一)此要求的提出是基于当时保护不够完善、不够规范甚至不合理,并且当时条件下不同设备良莠不齐,不排除部分保护装置在原理或硬件上存在先天的缺陷,为保护主设备消除盲区防止保护拒动,提出了上述要求,这仅是当时保护产品不成熟条件下的一个过渡意见。

(二)不同厂家的产品原理不同、要求不同,给图纸的设计、设备的安装调试直到今后的运行维护都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而根据《保护实施细则》的阐述每套保护装置都应满足独立的运行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两套装置选用同一型号的保护装置则只需做一套规范的图纸,便于问题核对查找、极大地方便了装置的运行与维护。

(三)目前,现场大量安装的保护装置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运行实践,而且今后要选用高端的微机保护装置,在设计选型过程中应遵循“不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的以及未经技术鉴定和未取得成功运行经验的继电保护产品不允许入网运行,所有入网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的选型与配置,从初步设计到投产运行前都必须经相应各级调度部门的审核”的规定。

3.建议

鉴于目前设备的实际情况,参考sIEMENs或ABB等进口发变组保护的配置(扬州二厂及三峡左岸电站等)我们认为,对于保护的双重化配置保护装置的选型应强调一致,不必也不应再片面强调选用不同类型保护装置。

四、微机保护双重化配置上的误区

1、问题的提出

微机保护装置具有一些突出的优点,表现在维护调试方便、可靠性高、易于获得附加功能、灵活性大、保护性能可得到很好改善等,其中最突出的是其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即同一信息输人可以为多个保护功能所共用,因此如不能妥善的运用会进人一些误区。

2、讨论

(一)随着微机保护集成度的日益提高,单个保护装置完全能够完成绝大部分甚至全部的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功能,但是由于所有的保护输入信息来自同一硬件系统,这样当信息采集单元故障时,可能造成一整套保护功能退出。

(二)对于微机保护,其保护功能是通过软件编程来实现的,所谓的不同原理的保护其本质是算法不同、程序编制的方法不同,因此尤其对于成熟的微机保护装置的双重化应强调使用同一种产品。

(三)对于同样的保护功能,在配置时两套微机保护装置应分别具有完全独立的软、硬件系统,如果两套微机保护装置之间存在共用的硬件那么即使保护实现方式完全不同其实质也是一套保护。

3、建议

对于数字化的微机保护,为有效规避日益高度集成化所带来的风险,应注意配置充足的硬件设施并有效地加以区分(扬州二厂SIEMENS非一体化保护对此做了充分的考虑)。具体操作中可先布置一套具有完整的保护功能的装置,然后再将之重复配置一套即可。

五、双重保护中交流电压、电流的取用

该问题在保护换型改造中尤为突出。《实施细则》要求双重化配置的保护中每套保护装置的交流电压、电流应分别取自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以下称:CT)互相独立的绕组。以发电机中性点侧CT配置为例,需同时满足发电机差动、发变组差动及逆功率、失磁等保护(均为双重化配置)的要求,且上述保护均对极性有要求,理想的情况是上述保护配置独立的CT二次回路,显然CT的二次绕组数目无法满足这种要求。可以采取2种措施来解决上述问题,①主后备保护共用一组CT,同一CT二次电流在不同保护交流电流回路间相互串联,由于微机保护二次负载很小,此做法不会对CT二次负载产生影响;②仍采用主后备保护共用1组CT的做法,并且同一交流电流采样值供不同保护共享,此做法可在软件中实现。这2种做法各有利弊。前者增加了CT二次回路的环节,电流采样通道数目多,但可根据需要,改变某一保护的电流极性;后者由于采用同一交流采样值,可减少电流变换部分及电流采样通道的数量,但无法改变某一保护的电流极性,另一个弊端是一旦采样回路出现问题,影响涉及面较大。

采取上述2种措施,必须注意差动、阻抗、失磁等保护的极性是否正确,确实无法在二次电流接线中满足极性要求的,可考虑在定值(如灵敏角)中加以修正,并且上述保护需通过向量试验及单元管理机实时参数验正极性正确后方可投运。

六、装置可靠性问题

采用双主双后配置方案,装置可靠性和安全性需要合理解决。

1.装置的可靠性:由于一套装置包括一个发变组保护的所有电量保护,装置的硬件设计非常重要,必须采用双CPU硬件结构:从TA、TV二次侧分开,包括低通、AD采样等整个数据采集系统完全独立。一块CPU板动作于起动元件,动作后开放保护装置的出口继电器正电源,另一CPU板完成保护算法,动作于跳闸出口逻辑。因此,保护装置任一元件损坏均不会引起装置误出口。同时两个CPU系统任意一个自检出错,均能闭锁装置并发报警信号,不允许装置带病运行。

2.装置的稳定性:硬件设计采用高性能芯片,减少装置数量,采用现代化生产体系生产(包括防静电环境),装置质量可靠,故障率低。

3.完善的自检功能:对采样回路、出口回路、开入回路、CPU板器件实时自检,如有器件损坏,及时闭锁装置及报警。

4.方便的故障处理:正常运行时,如一套装置故障,打开保护出口压板,可以方便地查找问题或更换插件,不需停机处理。

5.高速采样及并行实时计算:每周波24点高速采样,且在每个采样间隔内对所有继电器进行并行实时计算,使得装置具有很高的可靠性及动作速度。

6.装置采样监视:实时监视装置各回路采样,如TA、TV回路异常及其他异常情况,装置及时发出报警信号。方便运行和维护。

7.强电磁兼容性:装置的抗干扰能力满足国家标准,对外的电磁辐射也满足相关标准。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发变组保护双重化过程中,需要有针对性的展开一些有效的分析,提出一些有效的措施来提升发变组的使用效果,提升运行的稳定性,确保其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袁彩艳.大峡水电站发变组保护双重化改造[J].水电厂自动化,2012,01:22-24+17.

电力设施保护细则实施条例范文5

一、整治目的

开展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和树障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消除事故隐患,保护电力设施,维护电网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任务

根据市、县政府安委办隐患排查整治有关要求,供电公司通过认真细致地排查,我县共排查违章建房42处,树障18424棵。隐患具体情况见附表。

三、时间安排

(一)2011年6月30日前,各乡镇必须完成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障清理工作和房障安全隐患整治进度总任务的50%;

(二)2011年7月31日前,各乡镇完成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房障安全隐患整治进度总任务的80%;

(三)2011年8月31日前,各乡镇全面完成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房障安全隐患整治进度总任务的90%;

(四)2011年9月份,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验收并做好迎接市安委办验收准备工作。

四、整治依据和技术标准

(一)整治依据

严格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治。

(二)技术标准

1.架空线路保护区,是指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空间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水平延伸距离应保持为: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154~33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一是地下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空间区域;二是跨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3.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空间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为1米;1~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米;66~110千伏为4米;154~220千伏为5米;330千伏为6米;500千伏为8.5米。

4.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城市绿化树木、低矮树种及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如下:电压等级35~110千伏的最大风偏距离和垂直距离分别为3.5米、4米;154~220千伏的为4米、4.5米;330千伏的为5米和5.5米;500千伏的为7米。

5.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建建(构)筑物,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三)整治费用与经济补偿

清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与植物,其补偿费用按下列原则办理:

1.电力线路建设在前,建(构)筑物与植物在后的,原则上不支付任何拆除、砍伐费用;

2.电力设施建设在前,建(构)筑物与植物在后并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由手续审批部门依法收回或注销审批手续;

3.建(构)筑物建设在前,电力设施建设在后的,由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按国家标准依法给予一次性拆除、砍伐补偿;

4.无法拆迁的违章建筑,线路确需改造的,如果建(构)筑物建造在前,电力线路建造在后,线路改造的费用由线路产权单位负责;如果电力线路在前,建(构)筑物在后,改造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负责。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分级负责,政府督办

各乡镇政府应对辖区内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障和房障安全隐患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时间和责任人,督促检查整改情况,每月底将隐患整治情况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各乡镇政府要迅速行动,各司其职,加大日常监管和资金投入力度,严厉查处各种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电力运行秩序;要积极开展电力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电力安全意识、法规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县经委、安监、供电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互通情况,互相配合;对于涉及各部门共同治理的,要共同研究措施,整治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

电力设施保护细则实施条例范文6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力为指点,具体落实科学开展观,在市当局的一致指导下,市、县、乡联动,本能机能部分亲密共同,广阔群众积极参加,依照“组织到位,职责到位,办法到位,奖惩到位”的任务准则,接纳宣传发起、集中整治、重点打破、组织督查和平安曝光等任务办法,在全市局限内展开电力线路通道专项管理举动,营建维护电力设备的优越气氛,发明优秀的供用电情况,为周口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供应牢靠的电力保证。

二、任务目的

具体管理我市电力线路通道内的树木及妨碍物,特殊是对电力线路平安形成要挟的超高树木、违章修建物,彻底消弭平安隐患,确保全市电网牢靠运转和工农业出产及居民生涯用电牢靠供给。

三、任务规范

根据《电力设备维护条例》第十条、《电力设备维护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规范》等规则,连系我市实践,制订规范如下:

各级电压双方侧导线向外程度延长的间隔在清算电力设备维护区内违背规则栽种的树木时,关于植树在先、电力线路建立在后,应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树木,由电力线路产权一切人按照法定顺序处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和修剪、移栽或砍伐手续,并依照周口市国度建立征用地盘附着物赔偿规范,对树木一切者予以赔偿;关于电力线路建立在先、违背规则植树在后的,电力企业应告诉栽种人、产权人及相关治理部分,限日予以修剪、移植或砍伐,应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树木,树木一切者应自行处理,过期未能修剪、移植或砍伐的,电力企业可以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

关于往后需求施行的城市绿化工程或植树造林运动,城市园林绿化、林业、交通等部分要事前将规划设计或方案书面告诉本地电力治理部分,由电力治理部分提出版面回答定见。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在依法规定的电力设备维护区内栽种能够危及电力线路设备平安运转的植物树木。

四、组织机构

为实在增强我市电力通道专项管理任务的指导,市当局决议成立周口市电力线路通道专项管理任务指导小组:

五、任务摆设

(一)宣传发起阶段(2009年12月20日—1月31日)

召开全市电力线路通道专项管理发动大会,具体摆设专项管理任务。各县(市、区)当局分担指导签署专项管理任务目的责任书,有关部分和供电系统充沛应用媒体、活动宣传车、分发传单等有用方式,鼎力宣传电力设备维护区内违章修建、违章植树和违章聚积物的风险性,普遍宣传国度有关司法律例。

(二)专项管理详细施行阶段(2010年2月1日—3月31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备维护条例》和《电力设备维护条例施行细则》有关规则,对全市电力设备维护区内违章修建、违章植树、违章聚积物进行注销确认,发动违章单元或小我自行肃清。发动后仍不改正、不肃清的,县、乡专项管理指导小组和有关部分要进行强迫肃清,彻底消弭平安隐患。

(三)反省验收总结阶段(2010年4月1日—4月30日)

市当局将组织有关部分对各县(市、区)专项管理状况进行具体反省、验收,对管理不彻底的责任单元和小我进行传递批判并限日整改,对专项管理到达规范的单元和小我进行表扬,总结经历,奖优罚劣。

六、任务职责

(一)各县(市、区)当局:详细落实本辖区内电力线路通道专项管理任务。成立县(市、区)专项管理指导小组;召开专题发动会议;组织乡(镇)当局及有关单元落实专项管理任务义务;督查、督办本县(市、区)专项管理任务进度;准时上报专项管理任务信息;实时处理任务中呈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市林业局:担任做好电力线路通道内树木修剪、采伐的协调任务。催促各县(市、区)林业部分做好树木采伐手续的处理。

(三)市安监局:担任电力线路通道内树木及妨碍物对电力线路形成平安隐患的综合监管及平安出产变乱的查询处置。

(四)市公用事业治理局:担任做好城区电力设备维护区内园林绿化树木的修剪、砍伐等任务。

(五)市建委:标准电力通道内的各类修建施工行为。

(六)市规划局:担任依法查处电力通道内无规划手续,影响电力平安运转的违法、违章等乱建项目。

(七)市交通局、公路局:担任做好乡村公路、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电力通道区域绿化树木的修剪、砍伐等协调、督导任务。

(八)市水利局:做好河流治理局限内电力线路通道树木的修剪、砍伐等协调、催促任务。

(九)市公安局:担任组织专门力气,严峻袭击障碍电力线路通道专项管理举动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从快、从严处置,包管专项管理任务的顺畅进行。

(十)供电部分:充沛发扬专项管理举动的主体效果,打好“管理隐患、防备变乱”的攻坚战。增强催促、协谐和共同,实时发现、申报和措置电力设备维护区内的违章修建、植树、聚积物等景象。组织展开好群众义务护线运动。还,对不合法出产、运营、违章修建等供用电状况进行管理,严禁向违章修建等场合供电。

七、任务要求

(一)一致思维,进步看法。电力设备维护触及面广,状况复杂;各级当局、各部分要高度注重,一致思维,进步看法,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实在增强指导,构成合力,齐抓共管;要落实责任,依照谁主管、谁担任,谁违章、谁整改的准则,实在把这项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具体开展供应电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