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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保护条例范文1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和童工的特殊保护主要规定如下:
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未成年工保护条例范文2
辽宁模式
1988年团辽宁省委成立了权益部。从那时起他们便逐渐形成了这样的工作模式:“单项突破,全面推进”,即以参与广泛的社会监督为突破口,带动其它维权工作的发展。阜新市团组织在参与物价、文化市场、社会治安等监督工作方面创造了许多好经验,青年监督岗星罗棋布,青年监督员队伍不断成长壮大,行业监督、岗位监督等多种形式应运而生。沈阳团市委在搞好社会监督的同时,为青年提供各种服务。他们在待业青年中开展各种思想教育,鼓励青年自谋职业、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政策,为青年就业创造条件,今年一季度,帮助1万多名青年解决了就业问题。在各地各级组织的努力下,团辽宁省委很快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并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争到了共青团,设在权益部,使维权工作的外部环境得到优化。
河北省的长远观念
河北省维权工作的重点是“维三权、扫三盲”,即维护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合法婚育权、劳动保护权;扫除文盲、科盲和法盲。这个工作重点体现了河北省维权工作的长远观念。为加强工作指导,团省委组织了全省规模的大调查,收到论文30余篇。团承德地委联合教委开展了以维护青少年受教育权、扫除青少年文盲为主要内容的“燎原计划”实施活动。团临西县委成立了维权理事会,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非诉讼调解、诉讼、诉状、出庭辩护等法律服务。元氏县的“青少年心情不适帮教中心”帮助许多青年消除由于各种生活难题导致的心理障碍。这种以文化心态为重点的工作思路,在刚刚起步的维权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北京的三个突破
北京团市委的维权工作在各级组织的努力下实现了这样三个突破:一是法律上的突破。参与促成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二是组织上的突破。突破了团组织维权工作中传统的较为封闭的组织网络,正在逐步建设一支既适应青少年要求,又具有一定法律地位的组织体系。三是传统工作方式的突破。团的维权机构接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打破了多年来团内封闭的组织形式,拓宽了工作领域,增加了工作渠道,推进了团的工作社会化。
济南市的四种类型
济南市的维权工作可以概括为四种类型。一是职能型。市(区)县团的权益保护部门行使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的职能,全面承担表达青年愿望、要求,解决青少年的具体困难,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任务。《团的协商对话制度》等一批好政策先后出台;泉城青年婚姻一条龙服务等措施受到青年欢迎。二是参与型。一部分企业团组织在职代会中设置了青工委员会,参与企业决策,提高了团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三是服务指导型。通过聘请有关专家教授,对青少年开展咨询服务,帮助青少年排除各种心理障碍。四是地域联合型。1988年成立了天桥区青少年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天桥区团委为龙头,会同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团组织组成松散性维权组织,充分发挥区团委背靠政府的优势,强化了行政手段。
深圳的创新
未成年工保护条例范文3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来源:文章屋网 )
未成年工保护条例范文4
非法用工是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务工者与用工单位所建立的非法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一、常见的非法用工形式
常见的非法用工有使用童工;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违法用工的情形以及外籍员工未经批准在国内工作等。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已不属于适格的用工主体,这时公司应进入清算状态,公司不得再进行与公司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非法用工造成用人人员伤亡的,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赔偿,该办法与《工伤保险条例》中对致劳动者伤残或死亡应按月给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规定不同,非法用工造成务工者伤残或死亡的赔偿金应一次性赔偿而不得分期支付。非法用工致人伤残或死亡的赔偿标准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即黑龙江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造成伤残的,一级至六级伤残依次按赔偿基数16倍至6倍递减赔偿金额,七至十级伤残依次按赔偿基数4至1倍递减赔偿金额。非法用工中伤残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按雇佣关系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调整。
二、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2.行政责任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未成年工保护条例范文5
现阶段,各年龄段学生已进入暑期欢乐时间,但有些花季少年却早早的想踏入社会或者正在寻找暑期兼职工作,有的用人单位和中介,在明知对方属于童工,却依旧雇佣或者为其介绍工作。
对于企业而言,违法使用童工法律风险大、违法成本高,百害而无一利,作为企业经营者要牢固树立依法用工意识,切实知晓童工红线是不可逾越的,杜绝侥幸心理。
一、童工的定义
依照《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二、下列情形属于使用童工
(一)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
(二)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的。
(三)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
三、使用童工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为童工介绍工作也一样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注意!雇佣童工可能会触及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违法使用童工会对用人单位的信用造成影响。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法》规定,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决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四、用人单位如何避免使用童工
企业等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的时候应该认真审核员工的基本信息,尤其是针对暑期等短期用工高发时间段,切实杜绝使用童工的情况发生。
(一)认真审查员工的身份证明材料,核对照片,通过体检、审查学历文凭等方式确定员工实际年龄。
未成年工保护条例范文6
这个群体,就是为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帮助的维权律师,本期《职业》特别
邀请到了此次获奖的两位律师,讲述他们游走在理想与现实间、痛并充实着的职业人生。
1999 年,第一家面向全国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的公益性民间组织――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成立;2005 年,中国第一家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公益机构――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
在这两个被弱势群体用“家”来温暖形容的维权机构背后,都能看到一个坚毅的身影,他就是“全国维护职工权益十大杰出律师”佟丽华。
侠义情怀
小时候的佟丽华酷爱武侠小说,书里行侠仗义、扶危济困的英雄令他十分神往。当他跨进中国政法大学的校门,发现法治的理念与侠义竟然如此相似,只是刀剑变成了法律,却能帮助更多的人。
怀着这样的情怀,佟丽华创办了学生社团“准律师协会”。“当时整个人都洋溢着理想的光芒,功课之余,上街头下农村搞普法宣传,答复咨询求助,从不缺席。”回忆起少年时的意气风发,佟丽华至今难忘。也正是在这样的情怀下,1995 年大学毕业后,佟丽华顶住父母的压力,放弃了担任公职的机会,开始了自己的律师生涯,并在1999 年正式成为了一名为弱势群体奔走呼号的公益律师。
佟丽华的弱势群体维权之路是从未成年人维权开始的。刚刚35 岁的他,已经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领域有了极高的声誉。他全程参与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调研、起草、论证和汇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团中央阶段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中,他是修订草案第一稿的执笔人。在他的发起下,遍布全国志愿为未成年人服务的律师已经超过6500 人,未成年人维权已从个人公益事业变成了行业公益事业。
佟丽华是一个天生具有极强社会责任感的人,在未成年人维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没有牵绊住他的脚步。出生于农村,佟丽华对农民群体一直怀有深厚的感情,2003 年帮助自己的两个发小维权的经历让他开始关注农民工维权问题。2005 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成立,佟丽华带着自己多年积累的公益律师经验,又积极投身到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事业中。
苦心经营
公益律师生涯刚刚开始时,方向未明,启动资金是佟丽华前3 年做商业律师的个人积蓄。但做公益需要持续的投入,更何况日常繁忙的工作让他无暇接手商业委托。到2001 年时他已欠下几十万元外债,最后不得已卖掉自己的房子来还债,以维持生活和继续开展法律援助。
这段时间是佟丽华记忆中最黑暗的岁月。但即使在这个时候,他依然没有想过要放弃。清贫,冒着危险为农民工讨要工资,收到过威胁血书,听到过恶狠狠的恐吓和谩骂,压力甚至改变了佟丽华的讲话风格,曾经的慷慨激昂,如今变成了透着压抑的平和、低沉。公益维权的种种艰辛,被佟丽华几句话淡淡化解:“做任何事情都是有困难的,但不要夸大困难。针砭时弊的人太多,有实际行动的却太少。我们做的是雪中送炭的工作,看到自己的工作能对他人产生如此大的价值,这一点就已经足以使我一直坚持下去。”如今,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每年提供的法律咨询数以千计,并为童工于浩受伤案、工伤待遇数额达到113 多万元的胡维刚案以及肯德基劳务派遣案等重要案件提供了直接法律援助。
八年苦心经营、踏实做事,佟丽华不相信有任何捷径。他的努力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尽管“找钱”依然是佟丽华肩上一项很重的压力和职责,但法律援助工作已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有了三个资金来源――政府补贴、国内其他知名律师事务所的捐助以及向国际组织申请的基金。而专职公益维权群体的日益壮大,也给予了佟丽华更多的信心。
维权从尊重开始
一天,佟丽华的办公室来了两位年过60 的农民工。招待他们坐下后,佟丽华又为他们倒上了两杯水。没想到,小小的两杯水竟让两位老人热泪盈眶,哽咽失声,因为这是他们在维权路上第一次受到如此“礼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