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文物保护;问题;对策

1 文物保护工作的意义

文物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文物指的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历史遗存,比如各种建筑、工具、艺术品、技术等。加强文物保护,有助于弘扬我国的文化和民族精神。各种历史文物作为历史的遗存,是历史的见证,也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有助于我国传统文化的流传和弘扬,促进当代中国文化的深入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很多文物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更应该加强对其保护的投入力度。第二,文物是我国历史上各种科学研究的结晶,是历史上各种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的体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科学价值。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有助于推动科学研究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古代我国很多领域都有超前的发展,产生了很多至今都在沿用的技术,比如我国的四大发明,对人类的科技文化进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工作,有助于对文物中凝结的各种科学原理、工艺技术等进行研究,促进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此同时,文物对经济发展也有很大的贡献。比如各地的文物资源在旅游业中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文物旅游对于人们的吸引力逐渐加大,对于拉动经济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故宫、秦始皇陵兵马俑、敦煌莫高窟等,都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第三,每一件文物的背后都有许多不为人知的故事,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揭开文物背后的历史,有助于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对于人们的精神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我国文物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强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力度,但是在当前的文物保护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文物保护意识不强

文物保护意识的缺乏是当前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思想观念的落后,对历史遗留的文化遗产认识不足,导致人们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没有整体性提高。文物保护工作不是一个人、一个单位的工作,而应该是全民、全社会的工作。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强了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设置了相应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社会有识之士也多方努力,加强了对濒危文物的抢救和保护工作,但在当前的文物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人们对祖先遗留的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足,缺乏保护意识。例如在当前的城市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交通建设中,人们为了商业区、住宿区等规划的完整,农田水利设施的配套、交通的顺畅而不惜拆除一些保存了上百年的建筑、墓葬、石刻等物质遗存。

2.2 文物及其周围环境遭受比较大的破坏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逐渐改观,现代化的建筑越来越多,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一些文物受到了不同程度地破坏,甚至是出现了为新建现代化的建筑导致文物建筑倒塌、损毁的情况。另一方面,文物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也比较严重,比如当前,随着城市化建设,很多文物被埋没在现代建筑群中,周围四处高楼林立,文物只是其中的一个小点,孤立于其中,人们根本无法体会到文物的价值,甚至完全忽略了文物的存在。因此,加强文物保护,使得文物免受周围环境的影响,是我们当前应该重视的问题。

2.3 仿古之风比较严重

在文物保护过程中,对一些古迹遗址进行重建,成为文物建筑保护过程中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建筑类文物是文物的一个重要类别,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古迹至今已经消失,或有其名称保留但无实物保存。为了提高地方的知名度和吸引游客,有的地区仅凭有限的文献记载及相关的传说故事,大兴复古之风,主观臆造,新建古镇、仿古建筑,甚至歪曲历史,混淆视听。

2.4 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在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现有的与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内容也比较松散,对文物保护的职责规定不够明确,有的部分与当前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导致文物保护工作中责任推诿,因此加强文物保护的立法十分重要。比如对于不同的文物没有相应的保护内容以及界定范围,应该根据不同文物种类进行文物保护法律的制定,当前在这方面的工作还不细化,针对不同的文物制定不同的保护法律,比如针对建筑文物,要加强对建筑文物遗址的勘察,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针对艺术品类文物,要对文物的价值进行确定,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对于各种破坏文物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惩罚,对于保护文物的行为要进行奖励等,细化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范围,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

此外,当前的文物保护工作中,经费的缺乏,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缺乏资金,导致很多保护工作无法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在基层的落实比较困难。

3 如何加强文物的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文物保护工作而言,是一个极大的阻碍,为了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倡导全民参与文物保护

当前文物保护意识不足是影响文物保护工作质量的重要原因,很多人都认为文物保护工作只是文化、文物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这种狭隘的观念,对于文物保护工作而言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要通过各种宣传,不断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倡导全民都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历史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各种哲学、宗教、经济、地理、民俗等方面的内容,需要社会各界的专家和学者共同参与研究和保护,才能保证文物的完整性。文物保护是一项全民的工作,绝不是几个人甚至几个团体就可以完成的,加强文物保护,就要加强这种观念意识的宣传。

3.2 加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政府的支持

对于我国当前的形势而言,政府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广泛的影响力,因此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应该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国家各项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法律法规方面,应该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法律的手段来对各种侵犯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文物保护行为进行奖励。同时要把政府的支持和法律的保障进行有效的结合,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质量的提升。

3.3 社会要加强协调工作

文物保护是面向社会的,需要社会各界的全面协调配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文物的保护意识不足,导致很多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被损毁甚至是消亡,因此,要加强社会对文物保护的协调作用,与政府的支持保护和法律的保障进行协调,发挥社会保护的作用,抑制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而忽略了文物保护的行为,协调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3.4 文物管理部门在工作中要根据时代的变化相应变通

文物管理部门的工作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变通,不能一成不变,要遵循社会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和方针进行文物的保护工作,文物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在工作中预防各种问题的出现,防范于未然,一旦出现了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尽量将文物的损失降到最低。对于文物保护工作效率的提升,还要不断提升文物保护人员的能力素养,做到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的双重提升。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对文物资源有一个准确的掌握和了解,同时要和其他部门进行协调,避免在文物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矛盾。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文物保护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4 结语

文物保护工作对于文化、技术、工艺等方面的传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文物保护过程,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文物保护水平和质量有很大影响。为了不断提高文物保护质量,要从多个方面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水平,比如加强意识提高、完善法律法规等。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工业遗产保护;法律制度;鉴别认定;公众参与

一、工业遗产的定义及其价值

1.工业遗产的定义

我国国家文物局在2006年4月18日(即“世界工业遗产日”)在无锡组织召开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通过了《无锡建议――注重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工业遗产保护》,其中对“工业遗产”下的定义是:“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包括工厂、车间、磨房、仓库、店铺等工业建筑物,矿山、相关加工冶炼场地、能源生产和传输及使用场所、交通设施、工业生产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相关工业设备,以及工艺流程、数据记录、企业档案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存”。

2.工业遗产的价值

工业遗产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历史价值、社会价值、科技价值、审美启智价值、独特性价值和稀缺性价值等等。工业遗产是地域精神的重要载体,见证了时展水平和社会风貌特征。工业遗产往往是城市的名片,是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源泉。保护工业遗产,不仅可以强化市民的乡土意识和民族自豪感,促进当地文化创新,还能够增添城市色彩和魅力,促进城市旅游经济的发展。

在后工业化时代悄然来临、城市新陈代谢加速的背景下,某些遗产在工艺、场地类型和景观方面濒临消失,保护工业遗产刻不容缓。

二、我国工业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遗产主要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三大类,并没有为工业遗产单独分类。我国1985年加入该《公约》,至今尚未建立对工业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相关工作欠缺而滞后,具体体现在:

1.保护法规空缺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直接针对工业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在业已颁布施行的相关法规或文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等,与工业遗产保护关系比较密切的,只有2006年国家文物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但其仅是一个通知,没有权威的法律效力。全文仅5条,只是对工业遗产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对保护主体、保护措施、各地方政府的责任等没有说明,对违反行为也没有惩戒性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工业遗产被蓄意破坏,司法机关在追究其责任时也无据可依。

2.保护主体缺失

从时间上看,工业遗产主要是指以来的有价值的工业遗存。工业遗产一方面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并不与之完全等同。此外,工业遗产与文物的关系也存在着交叉性,有些工业遗产属于文物保护对象,但更多的工业遗产,并不属于文物保护对象。所以,文物保护部门并不想当然就一定是工业遗产的保护主体。那么,工业遗产的保护主体该如何界定?是以文物部门为主,还是以建设部门为主?或是再行设立新的职能部门?抑或是以原产权单位为主?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评估标准待明确

显然,并非所有的工业遗存都是工业遗产,哪些是该保护的工业遗产,如何辨别?辨别的主要标志是其科技价值还是建筑价值或是艺术价值?工业遗产应保留遗存中的“优秀”部分,还是有“代表”性的部分?是否那些曾经带来巨大污染或能耗巨大的工业遗存就没有价值?这些问题必须明确回答,为此须要尽快建立工业遗产的评估标准。

4.政府职能缺位

各地政府考虑自身利益,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工业遗产的申报并不积极。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曾指出:“一些地方政府过去不愿多申报,认为被列入‘国保’单位,不仅在其利用方面会受到制约,而且对其周边环境的开发也会受到约束” 。所幸的是有一些地方政府,比如北京、上海、江苏、广东、陕西、大庆等省市,已经认识到工业遗产对城市风貌与创意经济建设的特殊作用,出台了一些保护政策,并积极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工作。

三、我国工业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

1. 定一部专门保护工业遗产的全国性法律法规

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使我国工业遗产保护达到理想效果,另一方面,应力图在工业遗产评价、保护及利用措施上与国际标准具有可比性,以便将来进入国际清单和数据库。为达上述目的,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与规范以下内容:

(1) 评估标准:以辨别确认需要得到保护的工业遗产,理顺工业遗产与文物、世界遗产的关系。

(2) 保护原则与目的:并不必要将所有的工业遗产实行完整性的保护,那么保护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 主要及相关职责主体:解决以哪个行政部门为主,职权如何分配的问题。

(4) 保护性规划与专家介入机制:保护工作中,规划一定要先行,注重发挥专家的智囊作用。

(5) 切实可行的保护模式与手段:明确是否采用分级分类保护标准,工业遗产保护区如何划定等问题。

(6) 处罚规定与应急机制:确定处罚的标准,发挥其威慑、教育作用。

2. 建立对工业遗产的鉴别认定制度

(1) 建立对工业遗产的鉴别认定标准

首先,鉴别认定哪些工业遗产应得到保护。其次,区分各处工业遗产的不同保护程度。第三,明确每处工业遗产应保护的重点部分,比如对外观的保护一般重于对室内的保护。

工业遗产的保护范围不能过大,否则将失去重点,实施保护时受到人员、资金等条件的限制;保护范围也不能过小,否则将会使某些珍贵的工业遗产被损毁。在参照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准则的前提下,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迹,可考虑将其确定为有保护价值的工业遗产:

①旧有工业建筑或布局具有较鲜明的时代或地域特征之一的,或在相应时期内具有唯一性或稀有性,或具有全国影响性等特点的;②工业设施、设备在规模、造型、结构等方面在相应时期内具有唯一性或稀有性,或具有全国影响性的;③曾在全国、全省同行业排序靠前或产量多、质量高、开办早、品牌影响大、工艺先进、商标或商号全国著名的;④和当地历史上著名工商实业家有关的企业、厂房、生活设施或公益建筑等。

从时间跨度上来说,以后到改革开放以前的工业遗迹应是挑选的重点。

(2) 建立对工业遗产的鉴别认定程序

要想真正有价值的工业遗产凸现出来,其鉴别认定程序相比鉴别标准而言,重要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在工业遗产鉴别流程设计中,下列步骤的理性设置是必需的:

①各地、各有关部门、企业根据普查情况,汇编整理登记资料;②设定公众(包括非利益相关群众)申报的时间与采信空间及奖励程序;③建立专家咨询体系,由文化、规划、建设、历史、档案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根据工业遗产认定的标准,提出评估意见;④文化、规划、建设、档案等行政部门建立会商制度,根据专家意见,研究确定工业遗产目录;⑤确定的工业遗产目录报同级政府审核公布;确定进行保护的工业遗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街区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并考虑在国家层面为工业遗产的保护制订保护条例;⑥列入目录的工业遗产按照文物保护单位评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分别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3. 建立对工业遗产的分级分类保护制度

可考虑按以下标准对各类工业遗产进行分级分类保护标准设定:

(1) 分级分类标准

可考虑将工业遗产分为省级、县(市)级两个保护层次(不设国家级工业遗产保护层次,是因为具有此类“潜质”的工业遗产会被认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相应层次的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分级认定;同时,可设立准工业遗产保护单位这一类别,以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其潜在文物与经济价值,以作“后备干部”式的留意与预备性保护。

(2) 分级分类后的保护措施

对工业遗产进行分级分类,是为了更有针对性的提出和落实保护措施。针对不同等级的工业遗产,拟提出以下保护措施:

4. 建立工业遗产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是指人民群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与行为的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环节并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采纳并及时反馈的活动。公众参与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公约》第15条明确规定:“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事实上,公众参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必要与必经途径,因为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与原创力在民间,工业遗产同样是如此。要利用各种媒体,普及工业遗产保护的知识和理念,引导、帮助民众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工作,最终形成政府、非政府组织乃至社会个体都关心、爱护并参与工业遗产保护的局面。具体的制度设计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5. 建立工业遗产保护中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威慑、惩罚与教育,是法律的主要功能之一,工业遗产要想得到有效保护,建立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与程序必不可少。如今我国各类遗产屡遭破坏,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破坏者的法律责任没有被追究,而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又在于立法、执法不到位。

从程序法上来讲,要明确法律责任追究的法定主体和职责,这是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前提。要进一步明确行为规范,严密工作流程,增强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要着重落实、分解执法依据,理顺执法关系、落实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合理履行职责;要严格时限,不容拖拉,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从实体法上来讲,要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实体内容,包括规定破坏工业遗产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参考文献:

[1] 张林.国务院发力文化遗产保护,不申报者文物局就指定[J].望新闻周刊.2006

[2] 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陕西省文物局.陕西省工业遗产普查工作方案[E].2008.

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3

村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对传统村落的重视程度也较以往有所增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一局于2012年4月启动了有关全国传统村落的摸底调查工作,于2012年9月29日了全国传统村落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登记上报了11567个村落信息,登记上报1000个以上的省有云南、山西和贵州,分别为1371个、1213个、1095个,占登记上报总数的31.8%。此外,有16个省级行政区分别登记上报了300个以上传统村落,共计10259个,占登记上报总数的88.7%。这反映出,在当下人们已逐步意识到了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性,但是,与村落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与出台却严重滞后。

我国虽然早就出台了《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但是主要用于广泛意义上的文物保护。绝大多数遗存下来的传统村落建筑及其文化遗产与形态,虽然具有文物的特征、属性和价值,但是又往往介于“文物”与“非文物”之间。因而,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可依。一些地方虽然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其局限性非常明显,难以从本质意义上保护传统村落。

此外,“保护性破坏”所造成的现状也值得我们关注和反省。我国有不少传统村落,因其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意义和建筑艺术价值,很早就被纳入《文物保护法》的视野,受到保护。这些古建筑的维修与保护,是根据保护等级、审批权限和经费拨付来源进行的。在全国50多万个古建筑保护项目中,国家级与省级保护项目所占比例和数量相对较少,绝大多数都是由市、县财政承担的。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市、县财政,基本上无力拨付这些保护项目的维修经费。在这种情形下,许多传统村落古建筑,挂着被保护的牌子,实际上却长期处于缺乏监管与维修的状态。

保护传统村落应注重其“活态”特征

针对众多的具体现状,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应重新审视当前传统村落保护的一些措施。至少有两点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文物保护;城市建设;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K85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12-0092-02

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看似风马牛不相及,但两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

改革开放以来,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两个行业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城市建设热遍及全国各地,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人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正是由于这股热浪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巨大压力。原国家文物局局长张得勤在《纪念(文物保护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在最近以来兴起的房地产热当中,出现了不经文物部门审批就擅自把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或者是带有文化遗址的土地批租转让给外商的这种事。北京圆明园管理处这个国保单位范围之内的200亩土地租给了香港的一个公司,这个转让期40年。洛阳批租了大约是20平方公里的土地,里面含有一大块隋唐时期的文化遗址。在厦门、福州也出现了这种情况。”不难看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城市建设对文物保护有着极其不利的一面。随着建设规模的日渐增大,破坏文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令人痛心和惋惜,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众所周知,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民族文化瑰宝,是社会文明和民族精神的物化载体。现在的文化遗产,都是千百年来我国传统文明的结晶,反映了当时的文学、艺术、建筑、伦理和风尚,显示了历史脉络和传承关系。这是我们的根,是我们今后生存发展的文化基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明内容。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两者是可以兼顾并重的,完全可以有机结合、协调发展。试想,一座城市如果没有相匹配的文化基础设施就没有生命内涵,没有情趣,也没有韵味。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建设中理应得到重视,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城市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国家早在1982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建设部、土地局下发了《关于在当前开发区建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从政策和法规方面对文物保护做出了明确的指示《文物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在深入开展城市建设、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增强各级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

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充分认识城市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于城市建设的管理体系,纳于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充分发挥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消除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有法而无法依法办事”的怪现象。日前,河北省保定市实行了文保“乡长追责制”,乡长与县政府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因工作不到位和措施不力出现问题,乡长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人民日报》2009年2月18日)。

文物保护事业必须得到领导的大力支持,如山东省即墨市的领导,指示在城市建设中,要首先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搞好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亲自带领开发商多次到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即墨县衙进行实地调研。在修复旧县衙大堂的过程中,市领导多次到博物馆看现场、听汇报、提建议,并解决问题。《文物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实行。”要确定保护标准和范围,把保护内容纳入到城市建设中,同步协调发展。

其次,文物保护工作不只是文物保护部门自己的事情,它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文物法》第八、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势必涉及旧城改造及土地出让等种种问题,必然会遇到一些文物和遗址,解决这些问题只靠文物部门是绝难胜任的,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以各级政府牵头,有关部门(财政、城建、海关、工商、公安、房地产开发等)参加的文物保护新体制。《文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由于、规划等部门对各项大小项目有一定的具体审批权,掌握相关资料,确需它们与文物保护部门地配合协作。要按步骤、有重点地摸底排队,分门别类地搞好调查,加强分工协作,从源头上规范文物保护工作,使其危害降到最低。要征求文物部门意见,结合当地实际,重视整体保护,搞好规划,对于即将消失的遗迹,要做好拍摄、绘图、记录等工作,保存资料。

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文物;保护;管理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是历史的见证,每件文物的产生都有着相应的历史背景,可以从不同侧面反映各个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和意识形态,以及人们利用自然、改造自然、改善当时的生态环境的决心和意志,是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一位哲人这样说到:“了解过去的一千年,是为了更好地建设今后的五百年。”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许多有着深厚的文化背景的历史性城市,都不同程度地扩展着原有城市的规模。于是,这些城市渐渐失去了鲜明的文化特征,也失去了这个城市的根基与灵魂。一味以经济发展为重极大地影响着城市的人文气息,“文化城市”能否得以生存,文化遗产能否得以传承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文物保护的目的,从宏观上讲是保存人类文明的见证,为研究和解读历史提供科学的依据。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历史文物会引起人们对历史的回顾反思和对历史的重视。然而,从数字上来看,目前我国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1271 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101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7000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约有3万余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约为22处。而世界上其他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数字为:英国约50万处,希腊约40万处,法国约4万处,连以色列、挪威等小国都比我国多得多。作为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现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制下文物数量竟凋零至此,怎能不让人痛心?

目前我国文物保护的实际状况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文化古迹及周边环境遭受保护性拆除和建设性大破坏。在崇尚经济发展和现代建筑的今天,许多文化古迹、历史建筑或文化遗产只能为经济发展让路,被盲目发展的经济脚步践踏和破坏,甚至永远消失,不可复原;(2)盲目重建、恢复历史古迹,“仿古”、“复古”之风盛行。人们并不在意对天然文物的保护和维护,反而热衷于对古迹遗址的创造性修复和重建,不在意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实物完整性的保护,反而一味追求建立在其基础上可能产生的经济价值是否实现了最大化;(3)文物保护观念尚未普及,仅仅局限在少数专业人士的概念中,不能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投入进来。由于人文社科类知识的缺乏以及思想、价值观念上的个体差异,我国由上而下没能统一观念,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视程度极低,并不能形成全国的合力来保护民族的瑰宝。(4)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目前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法规予以规范,仅有的规定均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及通知规定之中,推行力度不大,分管机构职能不明确,容易出现管理上的缺失。

对文物而言,每一代人既有欣赏和分享的权利,又有守望和保护的责任。基于文物保护现状及我国现行文物保护体制,我们认为,现代社会的文物保护,构建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以法制健全为支撑、以社会的全面协调为方向、文物部门切实履行职能和全民共同参与的社会环境是至关重要的。文物的保护与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防止他人对文物人为的破坏与损害,是文物工作者的职责。在经济飞速增长的今天,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状况,大力整合文化资源,建设良好的人文环境,从而使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然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日益凸显,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面对着一系列问题,大部分基层文物管理机构,由于管理体制和领导认识等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尚不能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那么,作为国家文物事业中最基本单元的基层文物管理机构,如何做好本职工作,适应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使基层文物工作焕发出生机与活力呢?

基层文物管理机构处在文物工作的最前沿,面临着辖区内所有文物的考古、发掘、保护、管理和馆藏工作,其安全保卫、陈列研究及舆论宣传等综合、复杂的工作具有最普遍、最直接、最深入和最具体的特点。基层文物管理职能主要体现为行政执法管理和业务监督管理。一方面,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或办法,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另一方面,基层文物管理部门要提升业务管理能力,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履行职责,更加科学、正规地管理文物,使业务管理更加科学和全面。所以,如何完善现有管理模式,提升管理能力,加强文物保护是基层文物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问题,也是客观形势下对基层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开发;措施

马山要发挥自身优势,建设具有鲜明特色的国际旅游度假胜地,必须以历史文化资源作为支撑,而马山就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可持续利用这些历史文化资源,推进度假胜地建设,是彰显马山特色的有效途径。

一、马山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现状

马山又名马迹山,拥有4亿年的地理历史和5000年的人文历史,是一块自然山水和人文资源十分丰富的宝地。改革开放前,全国各地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都看好了这里的风水宝地,并在这里建了许多休(疗)养院。改革开放以后,以灵山大佛景区的成功开发建设为标志,马山的历史文化资源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开发,这里也成为世界佛教论坛的永久会址,引起世界的瞩目,同时进一步推动了马山的旅游事业发展。为了让游客的脚步慢下来,细细地品味马山丰富历史人文的韵味,2015年灵山胜境又成功地开发了拈花湾小镇,丰富了胜境的活动范围。本世纪初,在当地政府的鼓励和引导下,沿湖以休闲拓展和果实采摘为主要活动内容的农庄开办了近10家;从前年开始,各种农家乐旅游休闲点的建设正方兴未艾。

二、马山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马山街道围绕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氛围不浓厚。由于宣传的影响力小,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有偏差,有些群众会认为文物保护是文保部门的事,于己无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积极主动性,因此,有时会出现文保点周围环境脏乱、得不到保护的现象。

(二)自然或人为因素破坏历史文化资源。马山虽有众多历史文化留存资源,但其中有不少历史资源因年代久远、历经时代变迁和风化侵蚀、水土流失,有些文物本体已经不完整,这也是一大遗憾。由于前一时期的征地、拆迁和开发建设和自然灾害的影响,马山的一些自然历史文化资源遭到严重的损失、破坏,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因传承人的去世而面临失传。如檀溪湾的一些名泉、石碑坊、古树名木、许叔微墓;耿湾的盘龙湾、伴奴湾;古竹水平的水王平墓;万丰的竹坞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如马山的山歌、民间舞蹈,民间手工艺等等都因老一辈人的故去,将面临失传,保护、抢救这些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是我们这一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资金匮乏。文保资金的缺乏成为制约文物保护和发展工作的一大难题。就常态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而言,长期处于空白状态,也就根本无法及时开展正常的文物保护与维修。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文物保护单位不能进行有效管理、保护措施不能落实,有的只能任其损坏,甚至无存。由于文保人员经费难以落实,挫伤了业余保护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由于经费的短缺,交通工具难以保障,马山文物保护单位点多、面广,管理工作难以到位。

(四)缺乏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人才。文保单位看护员建制不齐全,也缺少必要的工作装备和防护用具。而这直接影响文保工作的开展。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和维修保护单位,容易出现文物本体损毁的现象。至今尚未研究制定出较完善的保护措施,易长期遭受暴晒和风雨侵蚀。

三、加强马山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建议

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能够促进马山地区的发展。当前,应该抓住有利时机,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力度。

(一)科学合理规划,让文化资源盘活起来。组织专家和学者对马山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在此基础上,统筹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开发保护方案,对文化内涵相同或相近的资源归类,找出具有代表性的资源作为品牌,带动其他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例如,利用名人效应,可以把许叔微的“梅梁小隐”和赵翼墓归为一类;为弘扬宗教文化,可以以灵山大佛为依托,开发利用葛洪的 “云居道院”,可改变目前马山单一的佛教景区的状况;也可以利用阖闾城遗址开发建设的契机,结合山上的吴王避暑遗址、战鼓墩等吴越文化遗迹一起开发建设,形成一个吴文化游览群;同时还可以打造以“马灯舞”为品牌的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此推进马山文化旅游建设。

(二)加大宣传力度,让文保氛围浓厚起来。一要进一步宣传《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提高人民群众对保护文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二要深入宣传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和政策,增强群众的文物保护法制观念。三要积极宣传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群众保护文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利用《文物保护法》颁布纪念日、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等重大时机,集中开展文物保护意义、目的和要求的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行之有效的形式,如举办知识竞赛、街头咨询、印发宣传单、张贴标语、新闻媒体报道、专题讲座、互联网甚至手机短信等。同时,要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与反面“曝光”相结合,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促进全马山人民文物保护意识的提高,使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形成人人关心爱护文物、自觉遵守文物法规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业余文保员培训,让文物保护专业起来。业余文保员是基层文物保护的第一道防火墙,被誉为历史文化资源的守护者。为充分调动文保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文保队伍的管理。一是开展业务培训。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学习文物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了解本区域内文物史迹的基本情况,明确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明确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等,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实地参观等,提高业余文保员的文物保护知识和管理水平。二是落实责任,签订责任书。要求文保员加强本区域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对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对住户等相关人员宣传消防意识,发现隐患督促使用人或所有人及时整改,确保文保单位无火灾事故发生。三是实行月报告制度。预防文物破坏和文物失窃,严防文物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构件。在文物面临破坏时,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使文物免遭破坏或减少损失。正常情况下,实行月电话、季度书面报告制度。

(四)加强人才建设,让文化资源传承起来。人才是最活跃的生产力,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也可为马山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解决不少难题。近几年来,马山在文物保护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加强了文保单位的修缮和管理,但在专业人才梯队建设方面还存在空缺。若可以引进或培养专业对口的高素质人才,便能将他们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马山的风俗习惯、历史文化、地貌状况、气候条件等结合起来,有望能更专业、有效地修护马山文物遗迹,同时也能够更加有效地利用好马山文化遗产资源,将马山文化遗产引向一个更具深度的、全新的发展方向。

(五)依托非遗文化,让文化资源丰富起来。散落在马山的众多非遗文化如何尽快融入文化旅游,也已经成为当下文化旅游中的一项关注课题。太湖水的滋养,培育出了吴文化朵朵璀璨文明,映射出吴地文明中的“崇文”精神。多年来,马山依靠灵山胜境,引来每年百万游客,以至于时日一长,天下只知灵山,而不知马山。翻阅马山史书,一页页跳过的人文历史俨然还只是沉睡在故纸中,未来要做成高品质文化旅游度假区,必须弘扬吴文化,到史料记载中细致抽取诸如吴越经典、吴歌俚曲,梅梁小隐,文化交融等马山特色文化因子,让游客漫步在太湖山色、投入在佛音禅语中的同时,深深体悟到江南吴越文化的“崇文”古风犹存,今天实现了更好、更高的传承与创新。如梅梁小隐,可建成以灵山为依托的新旅游景点,以百草园为名,其中以中医草药为主,以中医养生,禅修,休闲为主的结合旅游和文物保护发扬光大中医文化。同时也要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加强保护,如可以把马山和平社区的牛塘龙窑遗址和旅游文化相结合,在保护原有遗址的基础上,在附近重新建个龙窑,结合学生基地,加强保护和传承,以最美乡村的内涵作为景点对外开放。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除了要对马山历史文化资源加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之外,着手研究如何有效地开发和利用马山历史文化资源,这也是对马山历史文化资源的一种更好的传承与保护。盘活、做实马山特有的非遗传统文化,八方来客的文化太湖之旅才不仅仅是言必称灵山胜境,而更厚重的是千年历史人文的“尚武、崇文、务实”的文采风流与开放进取的吴文化精神,带给天下人以高品质心灵体验与精神洗礼。这样,马山历史文化方可越走越远。

参考文献:

[1]魏东,王艳.浅谈历史文化资源与旅游开发[A].春草集[C],2013,463.

[2]陈俊安.马山县民俗文化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研究[A].绵阳师范学院学报[J],20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