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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范文1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是在我国境内关外设立的,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2013年8月,我国首个自贸区――上海自贸区获得国务院正式批准。2015年,福建自贸区、天津自贸区、广东自贸区先后挂牌成立。其中,上海自贸区立足于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广东自贸区发挥毗邻港澳优势,推动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福建自贸区依托临近台湾地区的区位优势,立足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天津自贸区则立足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根据建立目的,自贸区内除实行传统的保税政策外,更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促进制度创新、优化要素和资源配置,以便在全国形成辐射效应。而我国自贸区内很多中小企业设备落后、技术水平较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进行设备更新和改造成为当务之急。与此相应,企业的资金需求空前增长,完全通过传统的债权或股权融资,很难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在此背景下,简便快捷而无需提供额外担保的融资租赁业迅速崛起。基于此,商务部办公厅及各自贸区所在地政府部门对融资租赁行业制定了多角度、多层次的支持及鼓励政策。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税收优惠政策。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共通税政
融资租赁分为不动产融资租赁及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又区分为有形动产直接融资租赁及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直接融资租赁行为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物件和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租赁期限满,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价格购买租赁物件,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合同属于购销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为融通资金的需要,将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融资租赁行为涵盖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的若干税种。本文研究的融资租赁业务税政,仅指出租人的税政。
(一)流转税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自2013年8月1日起,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不动产租赁服务仍然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其附件,纳税人的有形动产直接融资租赁业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人民币及外汇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人民币及外汇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是因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已扣除了有形动产价款本金,该部分价款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产生重复抵扣的结果。
与一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相同,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税率为17%。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如标的物在境外使用,免征增值税。对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不动产融资租赁。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外,不动产融资租赁在实践中亦广泛存在,且多表现为售后回租的形式。关于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流转税,目前尚未出台明确规定。本文认为,不动产融资租赁应比照不动产一般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出租方应参照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不动产价款本金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以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有形动产直接融资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基于此,对于有形动产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在所得税上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该项被出售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不论是有形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售后回租租赁,对于提供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方,该项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虽无明确规定,但应当比照上述公告。既然承租方不确认收入,出租方亦不应确认资产。承租方虽未采取借贷形式,但由于售后回租行为占用了出租企业的资金,由此产生等同借贷行为的法律后果,承租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利率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资金利息的报酬。该部分报酬构成出租方的收入,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日期和金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
1.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或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因此,融资租赁房产的出租人不缴纳房产税。
2.印花税及契税。融资租赁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应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融资租赁期间,不动产权属仍属于出租人,不缴纳契税。若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承租方应缴纳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若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3.土地增值税。融资租赁期间,并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出租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若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特殊税政及财政扶持政策
目前,四大自贸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扶持政策,多采取直接补贴形式,运用税收政策进行间接引导的规定并不多见。而与税收相衔接的扶持政策,又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税收优惠,二是与税收相关的财政补贴。
(一)直接税收优惠
1.全国范围内税收优惠。
(1)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试点范围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扩大至全国,并规定了适用范围、计算依据及退税事项。根据上述文件,一是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固定资产”条件的货物,若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给境外承租人使用,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二是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2)租赁企业进口飞机的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2013]108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 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另外,[2013]08号还规定,暂定5年内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2.区域性税收优惠。
(1)上海自贸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75号),自上海自贸区挂牌成立之日起,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比全国范围内其他地区提前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按5%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广东珠海横琴自贸区。根据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允许区内融资租赁机构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游艇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办理有关进境备案手续,上述大型设备租赁给境内外企业时,由原购入机构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纳全额税款。
(二)与税收相关的财政扶持政策
自贸区的财政扶持政策,可分为与税收相关的财政扶持和与税收无关的财政扶持两种类型。如根据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额度给予一定数量的财政补贴,或根据其为区内其他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等,属于与税收无关的财政扶持。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亦有相当一部分与企业纳税金额相联系,该部分政策多源于市辖区或保税区,进而延伸到自贸区。
1.税收返还式补助。《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五年内,对依法在天津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和后三年分别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及50%的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和后三年分别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及50%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上述公司或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2.财力贡献总额式奖励。广东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规定,自2014年8月26日起,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的融资租赁机构给予三种类型的财政扶持。一是按照其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分别就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一定比例,区分纳税年度给予奖励;二是对横琴新区内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按照融资租赁机构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三是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3.保税监管式扶持。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深府金发[2014]3号),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租赁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入的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可以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并实行保税监管。上述货物租赁给境内区外企业时,由境内承租人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个人所得税补贴。各自贸区对于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财政补贴政策。如根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区分行为是否发生在辖区内,分年限,按比例根据上述人员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福建厦门海沧保税港区,广东珠海横琴新区对于融资租赁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住房、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和就业等方面都规定了相似的奖励政策。
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范文2
【关键词】融资租赁 营改增 流转税
“法律、会计、税收和监管”一直被公认为支撑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税收政策更是直接影响着融资租赁企业的运营成本,对融资租赁行业的长远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自融资租赁行业引入我国以来,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就与融资租赁行业紧密相关。
2012年始的营改增更是对融资租赁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对融资租赁涉及到的流转税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并简要分析此次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影响。
一、我国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发展的营业税阶段
我国现行税制中流转税的主要税种分为增值税和营业税。1994年新税制改革,首次明确了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将融资租赁界定为一种金融业务,按照金融保险税目总的金融项目征收营业税。
1997年3月,财税字【1997】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政策的出台将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区别开来,明确了融资租赁在流转税中的定位及其计税依据。并且其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界定是重交易形式,按业务性质征税。
200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而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
2000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该规定将对融资租赁的交易界定转为重交易的经济实质。明确指出“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征管方式也改为按机构性质和业务的经济实质并存的征管方式。
2003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只根据上述差额部分开具营业税发票,解决了承租方重复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此后的若干年时间里,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一直以此为标准,按照5%的税率对营业额差额部分征收营业税,在此期间,融资租赁行业取得了空前的发展。
但2009年开始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给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使业务的开展发生困难。
由于无法直接为企业提供进项税抵扣,融资租赁公司开始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如直租模式下将增值税发票由供货商直接提供给承租人,或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以减少增值税改革产生的不利影响。但售后回租的开展也导致了一些税收争议。
2010年13号问出台,明确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但该政策只适用于承租方,出租人仍然需按照利息收入来缴纳营业税。这项政策是为了免去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售租赁标的资产的过程中不实际发生销售业务而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该规定的出台进一步促进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交易模式的发展,但仍无法从根源上解决融资租赁设备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二、融资租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及其影响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简称财税110号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这项政策的出台拉开了国内增值税扩围的序幕,也直接影响了现有租赁业的平衡。
改革首先从上海开始,在经历了一年半的试点后在全国范围推广。
2013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即销售额中包含了租赁本金部分。
作为国家推进调整经济结构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采取的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营改增”的本意是: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而从目前融资租赁“营改增”的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许多与“营改增”本意和基本原则相违背的现象。
首先是计税依据的变化,融资租赁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息差部分,营改增后计税依据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等的余额,由于银行贷款利息无法提供增值税进发票,因此银行开具的票证是否属于有效凭证、能否合法抵扣,成为困扰企业和基层税务部门的重要问题,从而导致计税依据范围扩大。
其次,假设相关票证得到认可,计税依据不变,但是税率却从5%提高到17%,大幅增加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负担。尽管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优惠政策中税负超过3%的分母并无明确规定,税务局并无统一执行标准,除非按照融资租赁收取全部价款来计算,否则其税负原没有待到3%,因此基本没有企业能享受到这项优惠。
三、相关政策建议
针对营改增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尽快出台相关制度实施细则,确定融资租赁行业的计税依据,明确3%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其次可以在考虑在融资租赁行业采用两率并行,即将融资租赁业务区分购买和租赁两个环节:有形动产价款部分适用税率17%,租息等融资租赁金融及服务性质收入部分适用税率6%,实现结构性减税。最后应逐步形成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体系,细化对税基、税收优惠的规定,以促进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苏振华.营改增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决策的影响[D].华东理工大学,2013.
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范文3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融资租赁;飞机租赁;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2
一、我国融资租赁现状
融资租赁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美国,逐渐成为银行贷款的重要补充,并且凭借集投资、融资、变现、促销和资产管理功能于一体的优势受到各种企业的青睐,迅速占领世界市场,发展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一种主要的融资渠道,是吸引外资、引进技术、促进投资以及推动出口的重要手段。融资租赁已在航空、医疗、印刷、工业装备、船舶、教育、建设等领域成为主流融资方式,并且促进相关行业快速的发展。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数十年中得到大力发展,目前,纳入我国相关监管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分为三类:其一为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其二为由商务部与税务部联合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其三为由商务部及地方商务厅审批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2011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的数据显示,至2011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286家,相对于2010年增加了104家,2011年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9300亿元,比2010年增幅达到32.9%。
二、融资租赁业税改前后税负变化——以甲公司飞机租赁为例
为适应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相关税收政策也在作出调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次改革的实质是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
这项政策改革对融资租赁公司并非是利好消息。我国现行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方面。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营业税;除此以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征收增值税,租赁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人的,征收营业税。对于原缴纳营业税的租赁公司来说,在税制改革之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成本无法转嫁给承租方,直接导致出租方租赁成本增加约两成,下文将以一个飞机租赁的具体实例,分析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的税收成本及利润的影响。
1.案例介绍
甲公司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一架出厂售价为4000万美元的空客A320飞机给乙航空公司,融资租赁计本息每月租金为36万美元,每年年末支付,租赁期12年,租赁期满飞机余值为2000万美元,假设该租赁中银行贷款3000万美元,利率为5%,飞机产权未转移。下面对甲公司税改前后税收成本进行对比计算,分析税改对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尤其是税收成本方面的影响。
税改前税收成本计算:
飞机购买环节:
印花税=4000*(0.005%+0.03%)+3000*0.005%=1.55
租赁运行环节:
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12-3000*5%)*5%*(7%+3%+1%)=15.651
企业所得税/每年=(36*12-150-1.551-14.1)*25%=66.6225
年运行环节税收成本=15.651+66.6225=82.1325
飞机处置环节:
增值税=2000*2%=40
印花税=40*0.03%=0.6
12年税收成本合计=1.55+82.1325*12+40+0.6=1027.74
税改后税收成本计算:
飞机购买环节:
关税=4000*5%=200
增值税=4000*(1+5%)*17%=714
印花税=4000*(0.005%+0.03%)+3000*0.005%=1.55
购买环节税收成本合计=200+715+1.55=915.55
租赁运行环节:
购买当年企业所得税=(36*12-150-1.55)*25%=70.1125
以后年度年企业所得税=(36*12-150)*25%=70.5
飞机处置环节:
增值税=2000*2%=40
印花税=40*0.03%=0.6
12年税收成本合计=915.55+70.5*11+70.1125+40+0.6=1801.6625
相关说明:
1.印花税税率,租赁合同为0.005%,购机合同为0.03%,贷款合同为0.005%,且在飞机再次转租时需要再次缴纳印花税。
2.飞机处置环节假设按照当时飞机的账面价值进行回收,没有处置收益和利得。
3.税收总成本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在税制改革之后税收成本明显增加,下文将计算12年总的净利润,可以直观的看出税改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税改前:
租赁公司总收入=36*12*12-2000=3184
财务费用=3000*5%*12=1800
净利润=3184-1800-1027.74=356.26
税收成本占总收入比重=1027.74/3184=32.28%
税改后
租赁公司总收入=36*12*12-2000=3184
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范文4
[关键词]税制改革;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实证研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120
[中图分类号]F275.4;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2-0-01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企业的发展步伐也在不断加快,尤其是我国实施的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在实施税制改革之后,对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对在融资租赁企业中存在的重复缴税、税负重等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1 税制改革与融资租赁企业的概述
1.1 税收政策与税负的基本内容概述
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企业在发展上逐渐呈现专业化和多元化,导致融资租赁企业税负逐渐加重,因此,我国近年来逐渐出台了与之相适应的增值税转型、营业税改征、税收政策等税制改革政策,营改增政策是我国税制改革政策中的一项重要政策。对我国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税负又被称为税收负担率,是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缴纳的实际税费与其相对应的应交缴纳业务收入的比率。税负的形式主要分为比例式、累退式和累进式三种,而融资租赁企业所承担的相对应的税负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附加税、教育费附加税等多种税种。
1.2 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现状
20世纪50年代,美国就已成立了融资租赁企业,而我国的融资租赁企业成立的时间相对较晚,在20世纪80年代才出现,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融资租赁企业也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形式,即融资、投资与服务合为一体的发展形式,这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在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我国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相关的政策以及制度还未完善,且在管制方面缺乏严格性,专业性人才也较为缺乏,业务发展较为单一,受到以上因素的制约,致使融资租赁企业的优势以及作用无法充分的发挥,对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为了能够使我国融资租赁企业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尽量的减少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和避免重复缴税,这就需要对我国的税务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以此来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
2 税制改革对融资租赁企业税负的影响
随着税制改革政策的推进,以及营改增政策的影响,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也随之减少,但是,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却相应增加。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说,因增值税的缴纳税率较为固定,因此要想对企业的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进行深入了解,就应该对企业的进项税和销项税进行掌握。此外,企业的销项税缴纳程序较为简单,且容易估算出来,因此,在企业缴纳增值税时,就可以将进项税额以及税率进行抵扣,但是却影响了企业流转税、教育费附加税以及城市建设附加税的缴纳。融资租赁企业的营业税在减少的同时,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会随之增加,整个企业的税负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3 税制改革对融资租赁企业税负的实证分析影响
3.1 税制改革的对融资租赁企业税负案例
在实施税制改革政策之后,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比如:融资租赁公司甲依照承租人乙的需求购买一套机器设备,此机器设备的价值是1 000万元,对应的增值税则是170万元,需要支付安装以及保险等费用10万元,那么甲与乙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签订的租赁时间为四年,乙需要缴纳给甲的租金每年是400万元,同时乙还需要向甲缴纳租金总额5%的手续费。在此交易整个过程中都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此可见,甲能够收到乙所缴纳的费用总额为400×4×(1+5%)=1 680万元,而甲所获得的息差为:1 680-1 000-170-10=500万元。在税制改革之前,甲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500×5%÷4=6.25万元;而在税制改革之后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 680-10)÷(1+17%)×17%-170)÷4]=18.16万元。由此可见,在实施了税制改革政策之后,融资租赁企业应该缴纳的税额比之前所缴纳的税额大幅度的增加。
3.2 融资租赁企业在税制改革下采取的措施
在实施了税制改革政策之后,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这就需要融资租赁企业采取相适应的措施,以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得到有效的提高。首先,融资租赁企业要对税制改革政策具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充分利用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尽可能使企业的税负降低,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得到有效提高;其次,融资租赁企业要对自身的业务形式做好定位,将企业的实际具体情况作为依据,使企业的租赁业务具有较强的直接性,同时还需要不断地开拓企业的租赁业务范围,积极改进和研发企业的业务产品和服务;再次,融资租赁企业要积极的开展相应的服务外包业务,通过借鉴国外的融资租赁企业的案例以及丰富的经验,在充分享受零税率的出口退税政策时,使我国的融资租赁企业得到可持续性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范文5
关键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
由于监管体系的不同,融资租赁行业分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和监管,造成了两类公司在经营管理和监管模式上的不同和区别。
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
1.法律定义相同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法理上没有区别。
2.会计定义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会计注重的是实质,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处理。会计定义是相同的。
3.税务定义相同
税法的制定依据法律,企业依法纳税,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税法和征收政策相同。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被划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
4.业务操作原理相同
租赁企业最基本的直租和售后回租等业务,其操作原理都要依法而行,都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都要遵守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
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
1.法律授权不同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商务部只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管,没有规定审批事项。
2.产业归属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进行风险控制,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借款比例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实际做为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
3.财税政策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
4.业务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还可以吸收股东存款、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发行金融债券。融资租赁公司中只有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从股东处借款,但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5.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制在“固定资产”,监管可以窗口指导来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制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
6.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在没有发生损失前计提呆坏账准备金。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
7.租赁资产登记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三、结论
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范文6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租赁 融资渠道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现状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物可以是大到上亿元的大型生产线,也可以是小到几万元的设备;而且租赁期限比银行的中长期贷款时间长。这对于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之类的融资十分有利。笔者对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型中小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状况进行了调查,总体情况如下:
八成企业愿意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在被调查的70家企业中,有12家企业已经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占被调查企业的17.1%;另有48家企业选择条件成熟愿意采用,占被调查企业的68.6%。调查结果显示,八成的企业愿意采用该方式融资。因此,开拓融资租赁市场,提高政府的导向作用,会有广大的中小企业采用这一方式融资,同时也必定会缓解传统融资难的局面。
近八成企业了解融资租赁的基本知识。在调查中,仅8家被调查企业很了解这种方式,占被调查企业的11.4%;有32家企业有些了解;有25家企业听说过。这说明对于融资租赁方式有81.4%的企业基本上是知道的。如果有合适的途径推广应用,企业会更加理解融资租赁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优势。但在被调查的70家企业中,也有5.7%的企业从未听说过融资租赁,如果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对现代多样化的融资方式不甚了解,是很难做出最优融资决策的。
融资租赁相关知识需深化。关于融资租赁的知识,被调查的70家企业大多数只是了解基本知识,对深层次知识了解不多。其中有49家被调查企业不了解融资租赁在合同法有所规定;有36家企业不知道租赁物的瑕疵问题由出卖人(供应商)来直接对承租人负责;有26家企业不知道租赁物在租赁期内所有权属于出租人,风险属于承租人;有25家企业不知道租赁资产不属于承租企业的破产资产。以上数据显示,对融资租赁的相关知识有必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科技型中小企业能足够了解该方式,才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采用此方式融资。
企业对融资租赁公司及租赁期限的选择注重安全实用性。被调查的企业中,有32家企业希望由银行所属的金融租赁公司从事业务;26家企业愿意与有厂商背景支持的专业化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业务;有26家企业愿意与独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租赁业务;有11家企业愿意与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业务。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时认为其风险及融资租赁公司资金实力的保障是成功融资的必要条件。
在70家被调查的企业中,共有41家企业对融资租赁的期限集中选择在3年以上,其中选择租赁期3年的企业有17家,5年的有12家,5年以上的有12家。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通过延长租期达到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以便从当年的收益中能有更多的收益形成企业的留存,促进企业内源融资,增强自己造血的能力。
其他方面。在被调查的70家企业中,有51家企业决定租赁期届满时,将根据市场情况考虑租赁资产是否续租,仅有3家企业选择了期满后购买设备。企业对设备陈旧化及市场风险的考虑比较充分。另外,有41家企业认为采用融资租赁能够帮助银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使银行资产良性发展,以便银行可以帮助企业在其他方面实施信贷措施。
根据分析可以看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融资,存在着观念落后,担忧融资租赁风险的控制等问题,进而约束了融资租赁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大力发展。
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的因素分析。
外部环境因素
一是融资租赁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有一些对融资租赁内容的规定,但并没有形成完善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
二是我国政府对融资租赁公司执行不同的监管模式,融资租赁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应有的鼓励扶植措施。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融资租赁业务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各家融资租赁公司各自为政,盲目发展,既没有统一的发展规划,也缺乏行业性的政策指导。在体制上我国整个融资租赁行业仍是按照两个不同的类别而被分别管理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被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和监管。除了本币业务外,也可经申请从事外币业务;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则不被视为金融机构,而被视为一般的外商投资机构,由商务部批准设立。
三是融资租赁市场定位单一。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没有摆脱作为银行信用的简单补充地位,要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国民经济中的独特作用,对融资租赁的市场定位必须进行调整。融资租赁业应成为政府实行产业化政策和技改政策的有效调控手段,是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方式。由于市场层面租赁产品少,业务范围狭窄,影响客户的稳定性。租赁物必须是设备,虽然租赁期较长,而客户的资金实际利用率低,业务往往做不大。一般一个企业做了一个项目以后,也要在2~3年以后再发生租赁业务。
四是缺少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租赁双方特别是出租人的税收优惠构成美国租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国际上通常会通过税收优惠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如美国曾经颁布的《投资税扣除法》规定,出租人投资用于租赁的设备按其购置成本的10%减税,出租人可以将这一优惠通过优惠租金的方式转移给承租人。2003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可加速折旧的设备类别以及折旧计算方式,但是还没有摆脱审批模式。根据中国“入世”承诺,2006年12月11日起,外国银行将被允许进入中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国在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不能与国际接轨,可能会拖累民族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根据2009年1月1日颁布的增值税转型方案,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是没有明确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能否进行增值税抵扣。根据此前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的做法,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并未纳入抵扣范围。如果企业以银行贷款或直接购买这批生产设备,一次性缴纳全部费用,但因可享受增值税抵扣,整体的购置成本将节约近两成,企业自然要考虑放弃融资租赁方式,改用其他融资方式。这对中国原本薄弱的融资租赁行业无疑是致命打击;同时也打破了原有的市场秩序――按照原有税收政策,无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仍可以抵扣增值税,这意味着原本具备资质的租赁公司反而被排斥出局。
五是信用缺失。任何一个融资租赁公司仅靠自身的资本金来开展租赁业务是难以为继的,必须开辟多种融资渠道,筹措到与租赁项目周期长、金额大等特点相适应的资金。由于金融市场不发达,难以通过市场筹集资金,这就造成租赁机构拥有的资金数量远远达不到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规模,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成本过高,在一些大宗、涉外租赁中无法与国际租赁同行们进行竞争,限制了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制约了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在我国目前的信用体制下,承租企业拖欠租金严重。由于缺乏信用保险制度,并且融资租赁的物件价值大、租期长,承租人一旦欠租,将使租赁机构承担巨大风险,使得租赁公司开拓业务所承载的高风险和高资金成本产生的低收益严重的不匹配,违背了风险与收益的正比关系,严重挫伤了租赁公司拓展主业的积极性。同时,租赁业务本身也缺乏市场竞争力,与银行相比,租赁公司在资金来源、资金成本、资信状况等诸多方面都无力抗衡。由于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存在信用缺失问题,就会阻碍融资租赁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推行。
内部环境因素
一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偏好传统融资方式。一般情况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大致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指企业不依赖外部资金,而是通过以前的利润留存来筹集所需资金。外源融资是指企业筹措的是外部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种子期阶段,内部资金筹措是其融资的主要方式,随着公司规模日益扩大,高科技项目及产品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使得外部资金筹措成为主要来源,而且外部资金筹措技术性很强,远比内部资金筹措复杂与困难。外源融资又分为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据调查,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仅面临着筹集权益性资本的困难,而且面临着筹集债务性资本的困难。
贷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非国家银行金融机构和少部分政策性银行,而且主要是短期贷款,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需求量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只占很小一部分。
二是企业租赁理念滞后。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租赁的认识仅仅是为了解决设备而去租赁,在向银行贷款无望的情况下才会想起租赁。现在,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有明显的个性化需求,如对人才租赁、风险租赁的需求,不是简单的融资,所以在租赁理念、机制、运作模式上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是承租企业存在现金流动性风险。现金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经营环境的变化,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的风险。现金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项目层次的现金流动性风险和整体资产层次的现金流动性风险。当租赁资产项目的收入不能满足其租金支付时,则会发生项目层次的现金流动性风险,那么就需要承租人以其他资产的现金盈余来支付租金,当其他资产的现金盈余仍然不能弥补租赁项目的现金缺口时,则现金流动性将超出承租人整体资产的可承受范围,承租人将产生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风险,出现现金流动性风险。出租人为了避免风险和尽早收回投资,一般将租赁期限定为5~10年,通常大大小于租赁资产的可使用寿命,这样也加大了承租人每期偿还租金的压力,从而也增大了承租人的现金流动性风险。对于承租人出现这种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情况,出租方通常在租赁合同中提出较为苛刻的惩罚条款,另外在租金合同中通常还规定“连带违约条款”,该条款规定承租人只要有一项租赁物的租金没有按时足额偿付,则视同所有租赁合同全部违约,与合同有关的所有租赁物和担保物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流动性较强的租赁物则进行扣押变卖处理。
四是缺乏融资租赁的专业人才。融资租赁绝不是银行业务和传统出租业务的简单组合,而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业务交叉行业,涉及金融、投资、贸易、科技、管理、财务及法律等诸多领域,因而对业务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
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对策
加快制定融资租赁法。只有在完善的融资租赁法的规范下,租赁市场才能更高效有序地运行。无具体法规可依,使租赁双方无所适从。我国亟待建立健全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租赁法律制度来引导租赁市场的发展。《融资租赁法》应与《合同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衔接,使融资租赁各方有法可依。
完善融资租赁会计政策的本土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融资租赁资产的主要风险归属于承租人,由承租人计提折旧。这样规定的初衷是与国际接轨,但这并不符合我国国情。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刚刚起步,会计政策并不能为承租人和出租人带来整体财务好处,很难刺激融资租赁交易各方的积极性。如果允许出租人计提租赁资产的折旧,从而使出租企业享受到延缓交税的优惠,减轻出租企业的负担,从而降低租金,最终使承租企业受益,从而加快承租企业更新设备。
完善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12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金融三十条”,指出要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融资租赁公司按现行政策适用营业税,按出租方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的5%缴纳营业税,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承租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承租人不能抵扣设备进项税额。而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转移所有权的,出具增值税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在不同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存在不同税收政策,造成融资租赁税收不统一,导致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失衡。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合并之前,建议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货物视同自购,进项税额可以直接抵扣;出卖人可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发票备注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方),承租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被抵扣。
完善监管政策。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除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外还可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不能从事金融业务。如果将监管部门简单的合二为一,则带来更复杂的问题。如果由银监会统一监管,就会使非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接受过于严格的金融监管;如果由商务部统一监管,由于商务部缺乏对金融业务监管的经验,就很有可能不能有效地监管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因此,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在简单意义上的统一,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并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成立类似于银监会、证监会之类的融资租赁行业监督委员会(简称租监会),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监管的问题。允许租监会对融资租赁行业在整体上实施统一监管,但是针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租监会有权制订宽严有别的监管政策,尤其是金融机构类租赁公司需要接受租监会严格的金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