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会计制度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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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会计制度准则

建筑企业会计制度准则范文1

摘要:房产税按照房产余值从价征收的,税额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相应比例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同时期颁布的税收部门规章及会计制度内容都各不相同。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会影响房产原值的金额,进而造成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算不统一,从而对税负公平造成影响。本文从会计制度变更过程着手,探讨问题形成的缘由,提出问题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房产税;土地使用权价值;税收政策;固定资产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它的征税对象不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本文讨论的范围也只限于营业性住房征税问题。

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其中从价计征的,按照房产余值征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这里就要考虑房产原值包含的内容。房产原值是否包含作为房屋地基的土地价值,也即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税法在这方面规定有出入,而会计制度的规定也因制度本身不停修改而前后表述不相同,从而造成税收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房产税部门规章对房产原值的相关规定

财税地[1986]008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在做出上述规定后,该文件同时宣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废止,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注意这里的一句“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也就是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怎么规定,税法就按什么样的计税依据来计征税款。现在的问题是,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及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在房屋类固定资产计价的规定上各有不同,而上述会计制度自颁布以来被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使用,致使各企业在房产税税负上计税依据适用不同的标准,税负不均的现象就产生了。

二、相关会计制度对土地使用权价值会计核算的规定

2001年以前,企业执行行业会计制度,各行业会计制度对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否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未规定。只有财会[2001]43号文件补充规定如下:“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也即是在2001年之前,房产原值可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自2001年1月1日开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1号)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随后,《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中规定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至此,我国的新会计制度已经明确规定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摊销的具体方法,即土地开发使用以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必须结转,结转后构成在建工程成本即最终构成“固定资产---房屋”的原值,或者构成商品房的“开发成本”。可以看出,这时的会计制度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到了2007年,新的会计准则颁布实施。新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从上面可以看出,上述似乎规定又回到了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实施前的路子上来,即土地使用权价值确认为无形资产,房产原值可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行,也鼓励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三、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影响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上面的表述可以看出,2001年以前,企业只要不违反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取决于企业是否将土地使用权价值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自2001年开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将土地价值与房屋建造成本最终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2007年开始,执会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企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土地价值与房屋价值应分开核算,账册记载的房产原值不包含土地价值,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企业外购土地及建筑物,应划分土地价值和房屋价值,房屋原值不包含土地价值,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土地价值,如难以合理划分,房屋原值包含土地价值,房产税计税依据含土地价值。

不难看出,纳税人计税房产原值的确定,取决于纳税人会计核算所选取的具体会计制度的规定。因为企业会计制度还在被部分企业沿用,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税收负担要重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倒是沿用以前的行业会计制度,如果固定资产核算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其房产税负则没有什么变化;如果固定资产核算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且又没有按新会计准则做调整,则其税收负担也较高。企业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或者执行同一种会计制度,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同,都会导致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同,这样会造成即使相同建造成本的房屋,房产税的税负不匀,从而违背了实质课税及税负公平的原则。

四、解决的办法

有一种观点,就依不同的核算方式按不同的计税依据征收不同的房产税。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根据企业实行的会计制度确定,不管使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多少,就以该房产原值数额为依据缴纳房产税。事实上这也是税收征稽单位计征房产税的一般做法,照实征收。但是这样做会造成税负不公平的现象。

另一种观点,是要在政策上加以明细。不管是否在固定资产中核算,不管是否将价款在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中进行分配,依据房产税的定义,计税依据都应该是只包括房产而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费用。因为对于经营性房产而言,无偿取得的土地缴纳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再按土地使用权价值缴纳房产税就属于重复纳税;而对于商品房的购买者,已在房款中包含土地出让金的费用,相当于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已经缴纳了土地使用权费用,更不需再为房产税而多缴一笔费用。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值,不管采用何种形式进行核算,房产税的计价基础只能是房产的价值而不应该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笔者认为房产税计税依据房产原值的确定应该具有独立性和稳定性,沿用“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的规定已不合时宜。

首先不能跟着会计制度的后面来运作,独立性缺失,稳定性就难以得到保证,极易因为会计制度规定的前后矛盾造成税收政策的不一致。其次应在税收政策中明确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或者不是什么,用条文将该内容明确界定,哪怕是税务机关采取一刀切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也可,至少在实务中操作起来更为可靠和统一,能有效的扫除税务差别现象,更有利于税收工作的开展。当然我们更希望本着合理负担原则,将土地使用权价值从房产原值中剔除,将房产税真正回归到以房产为征税对象的本意上来,使税收政策更加明晰。

参考文献:

[1] 李胜会.统筹城乡关系与发展区域经济模式选择[J]. 农村经济,2004(11).

建筑企业会计制度准则范文2

一、明确适用范围

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并特别指出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但不包括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界定的,该制度在适用范围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能否适用没有明确规定。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与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小企业有相类似的地方,他们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是政府部门的税务机关和债权人。在这些中型企业中,投资者与经营者常常是合二为一的,所需信息大都可从内部直接获得,因此,这类中型企业对会计信息的依赖程度不高,也就不适用于以上市公司为主要对象的《企业会计制度》。按照成本效益原则与相关性原则,该类中型企业也应适用简化的、针对税务机关及债权人的会计制度。从某种角度出发,可以扩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将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纳入其中。这样不仅可以增强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还可简化这类企业的会计处理程序,减轻企业负担。

(二)处于“真空”状态的企业应纳入《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调整范围。处于“真空”状态的企业,是指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规模企业,由于权益方面的特殊性,既无法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又无法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这类小企业的会计规范目前处于“真空”地带,没有适合自身的会计制度。因此,可以把它们纳入《小企业会计制度》调整范围,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体系。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界定的中小企业未细分。应按各行业特点、规模大小、经营特点等进行分类,合理地进行会计处理。以建筑业为例,国家规定的小企业界定标准为职工6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若有职工20至30人、资产和销售额均为百万元以下的小施工队与拥有500余名职工、资产总额3000余万元、销售额2000余万元的建筑公司相比,其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相对来说都更简单和容易。但如果要求两者均按照同一会计制度处理会计事项,显然不够合理。因此,《小企业会计制度》应该根据各类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特点,对按国家有关标准界定的小企业再进行细化的分类,分类别做相应会计处理,便于增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可操作性、适用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更大范围的发挥作用。

二、规范特殊类型经济业务处理方法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小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一些不经常遇到的特殊类型的经济业务,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易、合并报表等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该类业务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制定目的、具体规定及面向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类未曾规范的经济业务的发生和会计处理将会直接导致小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不统一,造成该类会计信息与日常业务的会计信息无可比性,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信度。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提出的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中建议,中小企业应适用简化的企业会计准则。这对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借鉴意义,对日常经营中不经常遇到的业务,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易、合并报表等,可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以《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基础进行适当合理的简化,使其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处理原则,将其纳入《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范围。这样不仅能解决不同业务适用不同制度导致信息对比度降低的弊端,还为中小企业向大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转型奠定了会计基础,从某种层面上更有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国际协调。

三、核算内容与税法保持口径一致

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海关等行政机关。《小企业会计制度》应尽量与税法在制度的原则设计、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等方面保持一致口径。但由于两者针对对象不同,修改的时间和力度不同,在许多方面仍存在不相协调甚至与其相悖。

(一)未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小企业会计制度》忽略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例如:关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使用规定,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应借记“在途物资”、“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而从税法角度出发,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在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在付款后,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显然,《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考虑到所购物资是否已入库或已付款的情形,这会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违规抵扣,为会计人员增添额外的负担和麻烦。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规定不明确。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不同。小规模纳税人以应税销售额全额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区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规定较为模糊。《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按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的账务处理规定,收到应收商业票据或发生应收款项时,根据相应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或“应收款项”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票据”或“应收款项”科目。《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三)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规定与税法不一致。税法规定除特殊企业外,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人民币1600元,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所得税前列支标准以企业可列支的计税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的是小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的是小企业按照应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重新计算调整可列支的工资及福利费等费用,这和制度的出发点不相符合。制度中可增列“计税薪资及经费”科目,核算企业实际应付工资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时可在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可以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为依据计算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这样《小企业会计制度》与所得税税法中关于工资、福利费等费用的规定保持口径一致。

四、确认会计分期

建筑企业会计制度准则范文3

【关键词】小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笔者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小企业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出现一些变化,为便于学习与交流,下面就《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小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固定资产的有关会计处理发生的变化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固定资产确认与计量的账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确认

1、《小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对固定资产的界定。《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描述为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定义中取消了对价格的限制。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2、《小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与生物资产相关的3个一级科目:“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将这类资产单独确认,不计入固定资产的范围。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称为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资产按成本计量,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计量的具体规定如下。

1、购进生产型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新税法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生产型固定资产时,其发生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企业外购的小汽车、游艇等消费型固定资产,其发生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另外,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1】某小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小汽车一辆,价款180000元,增值税30600元,款项均已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10600

贷:银行存款 210600

【例2】某小企业购入生产用的机器设备一台,价款75000元,增值税12750元,运输费、装卸费750元,款项均已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757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750

贷:银行存款 88500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关于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建工程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应付利息日应当根据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在应付利息日,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

另外规定,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小企业会计制度》是通过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处理,该科目下设明细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会计期末,当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后,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接受捐赠资产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

二、后续计量

1、固定资产折旧作出的新规定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区别之处在于强调“税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必须考虑以上税法中的规定年限。

另外,《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只进行总分类核算,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提出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进行总分类核算,也可进行明细核算。

2、规范了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到底要当作当期费用还是可以分期摊销,没有明确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三条对大修理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作了明确规定: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理费,按照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确认成本费用,大修理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所谓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凡是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修理费用,应当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另外,《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例3】某小企业将生产车间的一台机器设备进行改良,该设备取得时的初始成本为40000元,已提足折旧,经(下转第131页)(上接第129页)改良后预计尚可使用3年。领用改良用材料23100元,分配工资5000元,计提职工福利费7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28800

贷:原材料 23100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0

——职工福利费 700

3、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理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和盘亏是通过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来处理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规定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入账。

【例4】某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账外设备一台,估计原价为20000元,八成新。

(1)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报批前,根据账存实存对比表调账,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20000

贷:累计折旧 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16000

批准后,转销固定资产盘盈数,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16000

贷:营业外收入 16000

(2)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0000

贷:累计折旧 4000

贷:营业外收入 16000

三、固定资产出售的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处置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发生的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3、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4、保险赔偿等的处理: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制度[S].2004.

[2]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S].2011.

建筑企业会计制度准则范文4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 会计科目 新增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于2013年1月1日在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实施范围中的小企业实施。笔者通过学习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比小企业会计制度,发现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的66个会计科目中有不少是变化了的会计科目。这些变化的会计科目,有些是新增会计科目,有些是合并会计科目,有些是调整核算内容的会计科目。在此,本文拟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变化会计科目谈一点粗浅之见,以期会计专家批评指正。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改换名称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改换名称的会计科目主要有:库存现金(现金)、原材料(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长期债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应缴税费(应交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营业费用)、所得税费用(所得税)。文章所述改换名称的会计科目,括号中的会计科目为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

尽管上述会计科目名称发生了变化,但这些会计科目的性质、结构和核算内容基本没变。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对这些会计科目一目了然。在实施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对这些会计科目作为一般性掌握即可。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新增的会计科目

对比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新增的会计科目主要有:应收股利、应收股息、预付账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待处理财产损溢、预收账款、应付利息、递延收益、研发支出、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16个会计科目。

1、新增债权类会计科目

上述16个会计科目中,属于新增债权类会计科目是:应收股利、应收股息、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实际上是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应收股息”会计科目分拆形成的。它通过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应收股息”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转化成“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等两个会计科目,其性质、结构和核算内容基本一致。

“预付账款”会计科目则是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应收账款”会计科目拆出来的。小企业发生的预付账款不再按小企业会计制度那样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而通过“预付账款”会计科目核算。

2、新增存货类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新增的存货会计科目主要有两个: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这是因为小企业不一定按实际成本核算存货,也可能按计划成本核算存货。小企业如果按计划成本计价,进行材料核算设置“材料采购”科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是显而易见的,自不必多说。

消耗性生物资产属于农、林、牧、渔类小企业必设会计科目。消耗性生物资产主要用来核算小型农、林、牧、渔类企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该科目是资产类科目,按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其借方登记外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收获前发生的必要支出,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以及自行繁殖的育肥畜、水产养殖的动植物出售前发生的必要支出等;贷方登记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为农产品和出售消耗性生物资产时的账面余额,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3、新增非流动资产类会计科目

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新增的非流动资产类会计科目主要有: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待处理财产损溢等会计科目。

“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是农、林、牧、渔类小企业必设会计科目。它们核算生产性生物资产原始价值和损耗价值,二者共同核算农、林、牧、渔类小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

“累计摊销”科目核算小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价值,属于无形资产备抵科目。因为“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其原始成本,则“累计摊销”科目与“无形资产”科目共同核算无形资产的价值。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核算小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也包括采购物资在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损失或尚待查明的损耗。它实际上是小企业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价值的批准处理前后的缓冲会计科目。所以,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处理完毕,不能留有余额。

4、新增负债类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新增的负债类会计科目主要有:预收账款、应付利息、递延收益等三个会计科目。其中,“预收账款”会计科目是销货业务适用的会计科目。它是在小企业会计制度科目基础上分解而来的。这样,施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预收账款就不用在“应付账款”会计科目中核算了,而单独作为一项负债进行核算。“应付利息”会计科目则不然,它是在取消预提费用等会计科目的基础上新增的负债类会计科目。该科目主要用来核算借款等业务发生的年度内产生的应付未付的利息。

“递延收益”会计科目则是因为小企业已经收到、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这些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项目。由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要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故通过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摊销收益金额。

5、新增成本类会计科目

对比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新增成本类会计科目主要有:研发支出、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科目。这是因为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一样,由于小企业也存在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开发业务、也存在工程施工项目和机械项目,如果只设置“生产成本”科目远远不能解决研究开发成本、工程施工成本及机械作业成本的归集。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会计科目。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合并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合并的会计科目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并的一级会计科目;二是合并的明细科目。

合并的一级会计科目有:短期投资(短期投资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与应付福利费)等会计科目。

合并的二级会计科目有: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其他支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利润分配(其他转入、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利润、转作资本的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

上述合并的应付工资与应付福利费等会计科目中,合并的一级会计科目是因为取消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是取消了计提职工福利费,而按不超过工资总额14%比例列支。而合并的“其他货币资金”、“长期股权投资”等一级科目的明细科目则是要求小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灵活设置明细科目,不必拘泥于小企业会计标准。为此,小企业会计准则直接取消了明细会计科目,会计人员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进行明细核算。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删除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再像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标准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故删除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备抵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尽量要求与企业所得税法一致,而年度内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不能起到权责发生制的作用。故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待摊费用”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允许小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增设相应科目用于日常核算。新准则下不再增设“待摊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等科目。新准则下增设了“待摊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并在以后期间按原摊销期限继续摊销。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新旧转换时转入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待摊费用余额,或者执行新准则后发生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待摊费用余额,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分析,在资产负债表“预付账款”、“其他流动资产”等项目中填列。

小企业接受捐赠财产的会计处理通过“递延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收到捐助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待折旧或摊销时再转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如果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则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会计科目。

小企业一般通过薄利多销进行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少委托外单位代销商品。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委托代销商品”会计科目。

【参考文献】

建筑企业会计制度准则范文5

现行制度规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在开发前在无形资产核算,并按土地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在开发后转入房屋建筑物成本,并计提折旧.

现行制度规定计提折旧的范围 :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那如果不是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比如开发了的土地,其相关价值同房屋建筑物一起计入了固定资产价值的,那又该如何计提折旧?

实务中,一般象这种情况在确定固定资产残值率高低的时侯会考虑土地价值,但制度和准则中未进行规定,我仿佛记得是在哪人解答里看到过,但一时又想不起来,请各位兄弟姐妹提供一下法规依据.

找到了~

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

(2001年7月7日财政部)

九、问: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

答: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2#回复作者:本自清凉 回复日期:2006-5-31 12:38:00

此问题讨论过.

偶一直认为这么做繁琐.操作性不强.不知道实际工作中大家怎么处理的,反正偶没这么做,无形资产就是无形资产,没转固定资产.

从税局的角度考虑,税局的大哥不知道怎么考虑税的问题.

向社区举报违规内容

3#回复作者:tbpdc519 回复日期:2006-6-1 12:20:00

建筑企业会计制度准则范文6

【关键词】不同准则;重要差异;比较

一、现行准则环境

(一)现行准则架构

《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前我们的会计工作是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下并驾齐驱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我们的会计工作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下并驾齐驱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现行准则的颁布实施

1.《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由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2.《小企业会计准则》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现予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二、不同准则下的几点重要差异比较

(一)会计科目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概念的引入,将企业持有用于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将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增值后出售的土地没有特殊的相关规定。仍然和过去的《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一致,停留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对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则依然作为“短期投资”核算。

(二)成本的计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也就是说,对于小企业在会计期末对企业存货、长短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不计提减值准备,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会计期末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成本法下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对应收及预付款项也要根据可收回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三)会计的核算

1.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支付现金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购买价款作为成本进行计量,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对企业发生的该项业务,在资产类会计科目确认和会计处理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2.存货的相关账务处理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对于存货的计价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给定的方法相对较多,例如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等。

(2)动力等直接费用的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可以先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生产成本;也可以直接计入所生产产品发生的生产成本。

该规定从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小企业的核算流程,降低了核算工作量。

(3)存货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存货发生毁损,处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从该规定看出,小企业盘盈、盘亏存货不在划分是否为非正常因素的影响,绕开了管理费用科目的认定,直接将收益或损失计入营业外收支。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更为简单。

3.长期投资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长期债券、股权投资仅采用成本法计量核算。符合条件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股权投资,作为长期债券、股权投资损失。

长期债券、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债券、股权投资给定了权益法合成本法两种计量与核算方法。核算较为复杂。

(四)会计的报告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仅省略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并且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列示内容均使用了“至少应当单独列示”的规定,相对《企业会计准则》大大简化了列示要求。同时《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附注的规定中删减了企业基本情况列示项目,增加了第八十六条第七款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的列示规定。与企业利润的计算和利润表的填报规定相互对应。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利润的计算相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是不再单独列示和核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这样避开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因以后年度因纳税调整影响所得税而进行以前年度的调整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存在一些重要的差异,其中包括:科目的界定、成本的计量、会计的核算与估计、报表的编制等。作为会计实务工作者应比较分析并清晰掌握两个准则下的不同规定,以便更好的运用两项准则下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