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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文1
【关键词】 农业资产; 会计科目; 会计核算; 异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于2008年1月1日实行,而在此之前,财政部已经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企业会计制度》(于2005年开始对已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农业企业实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三者对农业资产的会计核算有着较大差别。
一、“农业资产”与“生物资产”的区别与联系
《企业会计准则》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都明确提出了生物资产,并将生物资产分成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规定,生物资产是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即企业所拥有的具有生长、蜕化、生产和繁殖能力的生产资料。这里所指的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业和水产业等行业。具体的生物资产包括:蔬菜,粮食生产企业的大田蔬菜,花卉生产企业的花草苗木、林木生产企业的用材林、经济林和防护林,畜牧(家禽)养殖企业的存栏牲畜(家禽),水产业养殖的鱼虾、珍珠、贝类等。
而《制度》并未提出“生物资产”概念,只对“农业资产”进行了界定,并规定合作社拥有的农业资产包括两类: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不包括种植业和水产业所涉及的生物资产。下文仅对农业资产,即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不同制度、准则下农业资产的核算
(一)牲畜资产的核算
《制度》并没有将牲畜(禽)资产按消耗性和生产性资产进行分类,而是分为“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类,除已投产(成熟)的产役畜外,其他牲畜资产的均在“幼畜及育肥畜”科目核算。
1.消耗性牲畜(禽)资产
育肥后作为农产品出售的幼畜(禽)及育肥畜(禽)属于消耗性牲畜资产。消耗性牲畜(禽)资产会计核算如表1所示。
2.生产性牲畜(禽)资产核算
《制度》中所指的“产役畜”属于生产性牲畜资产。自行繁育的生产性牲畜(禽)资产会计核算如表2所示。
(二)林木资产
《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按林业资产的生产目的、价值转移方式以及经营性质将林业资产分为三类:“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林”。
《制度》则采取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将林木资产分为两类,分别是“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而制度并未对其具体内容做出规范。
经济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林业法》将林木资产分为5大类: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业法》中所指的“经济林”属于狭义经济林范畴。广义经济林是与防护林相对而言,以生产木料或其他林产品直接获得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具体可包括生产干鲜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味料、香料、工业原料、药材和木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如果《制度》所指“经济林木”为狭义经济林,则“经济林木”都属于“生产性林木资产”。如为广义经济林,则“经济林木”有部分属于“消耗性林木资产”,一部分属于“生产性林木资产”。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所指“经济林木”,应为广义经济林。
1.消耗性林木资产核算
消耗性林木资产主要包括用材林等,用材林在《制度》中列为“经济林木”核算。会计核算如表3所示。
2.生产性林木资产核算
生产性林木资产主要是指果林、橡胶林、茶林等经济林,这部分林业资产在《制度》中属于“经济林木”,会计核算如表4所示。
3.公益林核算
公益林主要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这部分林业资产在《制度》中列为“非经济林木”核算,会计核算如表5所示。
三、不同制度、准则下农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
《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幼畜及育肥畜科目借方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幼畜及育肥畜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后的净额,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借方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其他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后的净额,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下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子项目,反映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累计折旧”项目下的“生物资产累计折旧”项目,反映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余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项目下的“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反映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在建工程”项目下的“生物性在建工程”项目,反映生物性在建工程科目借方余额减去生物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后的净额。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减去消耗性林木资产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后的净额,在“消耗性林木资产”项目单独反映。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公益林”子项目,反映公益林科目的借方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消耗性生物资产是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通常一次性消耗并终止其服务能力或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类似于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也是并入“存货”项目反映;生产性生物资产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与固定资产一样都属于劳动手段,但在资产负债表上须单独列报;公益性生物资产主要是以防护、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如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提供的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格式中,并没有“公益性生物资产”项目,对于有公益性生物资产的企业,应增设“公益性生物资产”项目,列在“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之后。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根据“牲畜(禽)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农业资产”项目中的“牲畜(禽)资产”子项目填列。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根据“林木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农业资产”项目中的“林木资产”子项目填列。
根据以上制度和准则的要求,农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如表6所示。
四、问题和几点建议
从以上对比中可以看到,《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对于牲畜资产和林木资产的会计核算差异很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也有明显不同。针对这些差异,笔者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一)林木资产分类
《制度》将林木资产分成“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类,这样的分类不够科学。一方面,因为经济主体所拥有的资产,都具有“经济性”,因为“资产”确认的条件之一就是能为会计主体带来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制度》未指出哪些林木属于“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使得会计实务操作出现困难。如果“经济林木”属于广义经济林,则其既包含“消耗性林木资产”也包含“生产性林木资产”,制度对这些林木资产都采用一种会计核算方法,未反映其属于存货或固定资产的特性,并由于制度要求对投产后的“经济林木”需计提摊销,也就要对其中的“消耗性林木资产”进行摊销,这样的核算显然不够合理。如果“经济林木”属于狭义经济林,那么也同样产生类似的问题。笔者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将林木资产划分为“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林”,并参照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二)农业资产摊销的核算
《制度》对农业资产计提摊销时直接减计农业资产,所以农业资产会计科目只反映其折余价值,不反映原值和累计摊销价值,使得农业资产价值的信息反映不够充分。作为一项长期资产,所提摊销直接冲减其账户余额,会造成“账实不符”,让信息使用者产生误解。因此笔者建议增设“农业资产累计摊销”作为“农业资产”备抵账户核算其摊销额,“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拥有该项资产的账面原价。
对于投产后农业资产(投产的产役畜、投产的经济林木)的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将其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计入“经营支出”,这种做法会造成少计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其较为合理的核算办法与下文“已投产的产役畜和经济林饲养和饲养费用核算”类似。
(三)已投产的产役畜和经济林饲养和饲养费用核算
《制度》规定,经济林、产役畜(均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产后,其管护费用、饲养费用都予以费用化,计入“经营支出”,经济林木、产役畜计提摊销时也计入“经营支出”,这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做法一致。但是在实际农业生产中,产役畜投产后开始繁殖或者承担劳役,例如奶牛开始产奶,其饲养成本应该由其农产品牛奶承担,计入相应的“生产成本”等科目,而不应一概而论计入“经营支出”。同样,经济林投产后开始生产农产品,其管护费用应由该林木所生产的农产品(果品等)承担,计入“生产成本”等科目,在农产品成熟入库或出售时进行结转。已投产的产役畜和经济林饲养和管护费用核算是否合理恰当,将直接影响到农业资产和农产品的成本核算。
(四)资产负债表列示
生物资产在所处生命周期中的不同阶段会具有类似存货或固定资产的特点。存栏待售的牲畜具有存货的特点,应属于流动资产,而生产性林木具有固定资产的特点,应属于非流动资产。《制度》将合作社的牲畜资产和林业资产都计入农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长期资产,显然不够恰当。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特殊性较大,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财政部应及时不断修订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逐步缩小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使合作社与其他企业在平等基础上互相竞争,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运行,以实现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等.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讲解[M].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
林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文2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以“木材利用为中心”的传统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影响,我国林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资本原始积累”的角色,以破坏森林资源为代价支持经济发展战略。目前我国森工企业执行《关于森工企业贯彻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森工企业原则上执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也可根据业务需要,参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科目和报表。《通知》还结合森工企业的特点,对维简费和育林费的征收、使用及会计核算做了具体规定,形成了育林基金制度核算体系。国有场圃贯彻《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了林木资本金制度,并且将林木的培育和木材的采伐生产作为一个连续完整的生产过程进行会计核算,这是林业会计核算制度上的一个突破。
林业企业中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实施《天然林保护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政部于2000年12月进一步颁布了《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并加以补充。公益林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采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这就造成了公益林项目核算与林业企业整体会计核算体系的割裂,事实上公益林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也很难与其他有关资金分离,于是会计核算上的困难与问题也就不可避免。
二、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问题
第一,林业会计制度核算范围过窄,而且不统一。目前林业经营单位四套会计核算制度仅适用于特定林业经营单位和特定的经济业务。其中,森工企业执行《关于森工企业贯彻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场圃贯彻《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而林业企业中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实施《天然林保护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公益林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又采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与公益林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其他林业经营单位如集体林场、股份制林场、个体林场和外商投资林场等,由于缺乏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导致这些单位会计核算较混乱。而且四套会计核算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经济业务,分别设置账户、归集费用、编制会计报表,从而使林业经营单位需分为基本业务、天保经费和公益林项目等方面独立核算,分别形成不同的会计要素、会计科目、会计账户和报表体系,造成一个会计主体、多种会计核算方法并存的局面。
第二,林业会计核算的对象不全,不能满足林业发展的需要。现行林业会计的收益部分只计算在市场上可以进行交换的货币收益,而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弓l起的生态、社会效益部分均未得到很好地反映。林业生产成本部分仅包含经济成本,未包含林业经济活动对环境资源和环境质量的消耗,造成各林业经营单位和个别收益、个别成本与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不一致,从而导致各林业经营单位之间由于资源差异和地域差异而分配不公。只反映了经济效益,未能综合反映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不符合现代社会对企事业的评价要求。
第三,未充分考虑林业经营单位的资本保全。林业经营单位按照企业化进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的首要目标应是资本保全,但在林业会计制度中未能体现资本保全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林木资产在计价中仅考虑历史成本。未考虑时间因素影响。目前林木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把林木资产的成本分成造抚成本和管理费用两部分,待到以后林木采伐时,按一定办法将造抚成本和管理费用分别计人林木生产成本。该做法只考虑了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而没有考虑时间货币价值的变化情况,从而导致林业经营单位无法做到资本保全。在育林基金提取与使用的循环过程中,也未能体现资本保全原则。目前森林资源再生产的资金循环一方面采取森林培育成本从销售收入中收回。另一方面,因时间因素导致不足的部分以简化的办法按一定比例从销售收入中提取育林基金(或林价),以维持林业的简单再生产,而对于育林基金的提取来自于各林业单位的销售收入,使用时却采用统筹安排的方式,集中由地方财政安排使用。育林基金是维持林业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却在提取后由财政统一安排使用,无形中导致林业经营单位无法维护简单再生产,也就无法实现资本保全。
三、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
一是以森林资源资产核算为基础。强化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有效途径是建立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和价值核算体系:其中价值核算是基础和龙头。森林资源资产的入账价格应采用成本法,因为森林资源资产属于林业企业的劳动对象,需要管护经营,不断追加劳动,采用成本法便于核算。到森林资源销售或转让时再按价值计算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经营成本,计算盈亏,形成有机的森林资源资产的会计核算程序。采用成本法核算森林资源资产简单易行,便于企业操作。
林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文3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林场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新准则下加强林场企业会计核算的必要性
目前,由于林场企业投资主体的日益多元性,其所遵循的会计制度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包括集体林场、股份制林场、个体林场和外商投资林场在内的许多经营单位各自实行着不同的会计制度,其彼此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和统一,从而导致这些单位的会计核算时常陷入混乱的局面。就旧准则下的林业会计制度而言,其主要缺陷在于未能充分考虑林业企业的资本保全,在林业资产的计价中仅考虑历史成本而未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另外会计信息的披露也缺乏其完整和充分,仅衡量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资源环境会计的有效计量。由此可见,根据目前国内林业经济的发展特点,以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制定统一、科学、合理,且能适应多种经济成份的林业会计制度迫在眉睫。
二、现行林场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核算内容较狭窄
在旧准则体系下,林场企业的会计核算内容比较狭窄,涵盖范围较小,已确认的价值范围小于林场企业自身的价值范围。虽然当前林业会计的规范类别较多,但就总体而言,目前林业相关会计法规均以强调对林木价值的正确核算为目的,而忽略了对林业其他价值的相关核算,其投入成本仅包括林木的人工及其他物料。这种只看重经济效益,仅立足于木材采运和加工的传统林业会计核算模式,无法与现行对林业的生态、社会和环境等效益的核算需求相匹配。
(二)忽略林业的价值风险
在旧准则所采用的历史成本计量方式下,生物资产的增值变化常常被忽略,从而导致账实的严重不符,并最终因缺少相关性而使可靠性失去意义。按照旧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天然起源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名义金额进行计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资产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已远远高于该名义金额。另外,由于林木资源的多样性经济功能,其具有产出和资本两种属性,初始投资与成本回收的间隔期较长,如此核算将使这两种价值都无法得以充分体现。
(三)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长期以来,在林业会计方面存在着多种法规,这些法规适用的核算主体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上述企业因会计信息所产生的依据不同,其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较差。例如,不同会计法规决定着不同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其所使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和会计报告体系因需求不一而不可能完全一致,经常相互交叉。就新准则而言,该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施行,像吉林森工这样的企业便可适用该准则,其他企业则仍需时日。
(四)会计目标存在滞后性
根据现有林业会计规范,林场企业的会计目标基本都是以木材的利用为核心,过于体现林场的经济价值而忽略其社会价值。在崇尚生态文明、环境友好的今天,现有林业会计目标将对林业的实际发展产生极其严重的误导作用,并可能导致生态不可恢复、环境破坏严重、经济不可持续发展的后果。因此,在新准则出台之后,林场企业的会计目标应有所改变,与社会公益性和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相匹配,不应鼓励林场所有者一意孤行而对其经济利益的追逐。
三、新准则下林场企业会计核算应给予的改革
(一)以新准则为基准重建会计制度
在新准则的第5号文件中,对于生物资产的具体准则规定既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初步接轨,又与国内的实际情况相吻合。例如该准则将生物资产分为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处理类似于固定资产,需按一定期间对其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至少于每年末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并依据测试结果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后期不允许转回),例如母树林、采穗圃即属于该类资产;对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处理则类似于存货,企业需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测,并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值计提跌价准备(后期允许转回),例如小型苗木即属于此类资产;对于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处理则类似于社会效益或社会责任,该类资产是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存在的生物资产,例如防护林、治沙林即归属此类。由此可见,新准则第5号文件――生物资产准则涵盖了林场企业主要资产的核算,为其会计确认和计量提供了基础理论和方法,林场企业可以此为据对现有会计制度进行革新。
(二)充分利用其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的许多规定是建立在资产负债表观这一新理念下的,而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则为该理念的有力体现。就林场企业而言,由于林木资产生产周期较长,历史成本并不能真实反映林木资产价值,因此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和时间价值这一规定为林木资产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价值核算提供了可能,同时也满足了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关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经济效益方面更为客观、公允、可靠会计信息的需要。此外,对于筹集资金所发生的资金成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下时其利息也可按新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林木产品的成本中,从而与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更加符合、更加匹配。
(三)对林木资产科目进行重新设置
就林场企业而言,其可在原有五大林种资产账面价值的基础上,按照两大类(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归属设立二级科目进行林木资产核算,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森林资源管理的林种分类,如在生态公益林二级科目下分设防护林、特用林,商品林二级科目下分设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竹林等三级科目用于核算。与此同时,要改变原有营林生产不分林种核算的做法,设置相关二级、三级科目对造林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调查设计费及其相关间接费用等支出项目进行核算,并于每年年度末及时结转林木资产。
(四)以新准则为标准修订管理体系
由上可见,林场企业按照新准则的具体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完成了对会计制度的修订之后,还要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对林场企业的整个管理体系进行修订,以适应会计准则变化的新要求。为此,林场企业首先须调整和完善内部控制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产减值和公允价值的确立进行内控制度修改;其次,企业需对原有的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更新,对其内容、方式以及会计数据的采集、处理可能带来的系统升级要求也应一并考虑;最后,修订会计手册,制定操作指引,重新调整和设置会计科目、账务系统和财务报告编制系统。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林场企业以此为基础重建会计体系成为了其当前的紧要任务之一,这既是对国内林业行业整体发展的要求,也是适应国际化趋势,迎合当今国内外对环境问题日益关注的要求。为此,林场企业在此次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应打破林业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和经营性质界线,对其会计制度、会计体系、会计模式进行统一,并以此次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结合林场企业的会计特点,坚决、果断的予以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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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文4
一、生物资产的确认条件
生物资产的确认应当包括初始确认和再确认,初始确认主要是生物资源在何时以资产的形式进入会计信息系统并予以报告。依据资产确认理论,结合生物资产的具体特点,确认生物资产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以及可靠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了确认生物资产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企业因过去交易的结果而控制该资产;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我国《生物资产》准则规定,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生物资产;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该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具体确认时,还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生物资源的所有权归属是由企业所拥有或者能够被企业控制。自然界有许多生物资源并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归属,因而企业未拥有所有权或无法控制的生物资源不应当确认为资产。农业活动中可以通过一定的证据来表明所有权归属,如牲畜的法定所有权、牲畜购买、出生、断奶时的标志牌或戳印等。(2)明确生物资源将会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这是资产的最基本的性质或特征。资产中所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潜力,这种潜力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单独产生净现金流入,而某些情况下则需与其他资产结合起来才可能在未来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净现金流入。按照资产这一基本特征判断,不具备可望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人的生物资源,则不能确认为企业的生物资产。生物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可以通过测定一些重要的物理特征加以估算。(3)生物资产的形成应当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而不是未来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生物资产。只有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才能增加或减少企业的生物资产,不能依据谈判中的交易或计划中的经济业务来确认生物资产。(4)生物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目前大多数生物资产可以计量,较为特殊的是森林资产,特别是天然林从未计价,也无成本资料,如果能够很好地确定其公允价值,那么该类资产符合可计量性特征,可以确认为生物资产。
二、生物性资产的特殊性
生物性资产的特殊性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生产过程不能人为控制。如林木资产生产过程虽然可以人工施加影响,但主要的生长过程却需要自然力。动物类生物资产的生产本身受动物生理的影响,也不能完全人为控制。(2)资产易灭失。如养殖业生物资产本身具备活动能力,管理方面略有差失,就会造成资产逸失。(3)生产周期长。如林木资产从育林到成材周期会有好多年,而生产性大牲畜的养育也需要好几年才能具备生产能力。(4)生产经营风险大。如养殖企业重要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疫病、死亡等对生产影响极大。(5)生产受自然和环境因素影响较大。(6)在整个生产周期中,投入和产出不均衡(特别是林业和大牲畜养殖)。由于生物资产的上述特性,致使生物资产的核算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三、生物资产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生物资产的核算与其他资产有很大不同。首先,核算办法要求在《企业会计制度》基础上增设一些会计科目。其中一级科目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公益林”、“农业生产成本”、“农产品”、“幼畜及育肥畜”、“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生物资产“存货跌价准备”、“生物性在建工程”、“农业生产成本”等(未全部列举),还有几个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科目。二级科目包括:“幼畜及育肥畜跌价准备”、“其他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农产品跌价准备”以及几个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二级科目。同时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增设二级科目。其实生产性生物资产相当于工业企业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而消耗性生物资产则相当于存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在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之前,是在生物性“在建工程”中核算,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品为农产品。对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核算也同其他企业的固定资产一样计提折旧。
其次,生物资产入账成本核算办法对生物性资产的入账成本做了具体的规定。(1)外购的生物资产,按购买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购买生物资产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2)自行营造的具有生产性特点的林木,如橡胶树、果树、桑树、茶树和母树林等,按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营造林木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实际成本。自行营造的具有消耗性特点的林木,按郁闭成林前营造林木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实际成本。(3)自繁的幼畜转为产畜或役畜,按成龄时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淘汰时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4)以其他方式获得的生物资产,如盘盈、接受捐赠、接受投资、非货币易、债务重组等,分别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有关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实际成本。相关成本费用核算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费用,应在发生当期计人农业生产成本。郁闭成林后的消耗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林发生的管护费用,应在发生当期计人营业费用。
再次,生物性资产的减值和跌价准备。另外,核算办法对农业企业生物资产的减值准备和跌价准备的计提做了详细规定,其特殊支出在于企业所拥有的公益林不计提跌价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或消耗性林木资产跌价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通常情况下,在未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时,消耗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消耗性林木资产跌价准备,按成本计量。
最后,农产品核算农产品是不同于上述生产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核算办法规定:从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按其生物转化过程中应当计人的各种耗费和已确定的成本计算方法计算确定的实际成本入账。家庭农场、家庭林场、家庭牧场、家庭渔场等(以下简称家庭农场)上交的农产品验收入库时,按结算价格入账。企业应增设“农产品”科目,核算企业从事农业活动所收获的农产品和家庭农场上交的农产品的实际成本,包括种植业产品、畜牧养殖业产品、水产品和林产品。核算办法的“补充会计科目和说明”部分对核算办法相对于《企业会计制度》的新增科目和特殊之处做出具体的规范。
四、生物资产的信息披露
《生物资产》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生物资产的类别以及各类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价值;各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跌价准备累计金额,以及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用于担保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生物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同时要求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增减变动有关的下列信息:因购买而增加的生物资产;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生物资产;因出售而减少的生物资产;因盘亏或死亡、毁损而减少的生物资产;计提的折旧及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其他变动。生物资产是农业生产企业的主要资产,生物资产信息的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管理当局等信息需求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因而在财务报告中应当尽可能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全面、有用的生物资产信息。根据我国目前情况,生物资产信息通过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形式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分别加以披露,包括生物资产实物信息披露和价值信息披露。
林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文5
关键词:生态林业理论 会计核算体系 问题 建议
传统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是以林业的经济效益为中心,忽视了生态及社会效益。因此,不仅要注重林业的经济效益,更应从社会及生态效益出发因而有必要针对当前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进行探讨。
一、林业会计核算体系中存在的缺陷
(一) 缺乏统一的林业会计制度
现如今,我国林业经营单位实行的4套会计核算制度是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事业会计制度以及基建会计制度进行设计的,为了使其适应于特定的林业经营单位和经济业务。按照会计分类核算,林业经营单位按需分为基本业务和天保经费以及公益林项目这三个主要的方面,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不同的会计要素、会计账户及报表体系,逐渐形成一个以会计核算为主体与多种会计核算方法并存的局面。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林业发展的任务和管理体制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由于缺乏统一的林业会计制度,导致一些林业经营单位如集体林场、股份制林场及外商投资林场的会计核算较为混乱。为更好的是我国林业发展适应于竞争激烈的市场,构建统一的林业会计核算制度已是势在必行。
(二)核算项目的不完整导致核算信息披露不全面
核算项目的不完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现行的林业会计核算的收益部分只包含了在市场上可以进行交换的货币性收益,但是林业所带来的环境效益及生态效益并未得到很好的体现;另一方面,传统的林业会计核算计量体系的成本部分只将经济成本涵盖在内,不含林业单位的经济活动给环境资源及环境质量带来的消耗,从而间接地致使林业会计核算所反映的会计信息不完全。再加上传统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没有将森林资源的环境、社会等效益纳入到林业会计核算体系中,因而在会计计量上,对森林资源及环境会计对象的计量缺乏有效性及准确性度量。进而导致现行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所披露的信息难以满足社会各界对林业的环境效益及社会效益充分披露的客观化要求。
(三)林业会计核算体系对林业单位的资本保全考虑不完全
依据林业单位经营企业化的管理目的,其首要目标应是保全资本。而在林业会计制度中,资本保全这一原则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这一弊端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在林木资产的计价方面,只考虑历史成本,却未将时间因素对林木资产的影响考虑在内;另一方面,在育林资金的“提取—使用”这一循环过程中,没有将资本保全原则体现出来。育林基金是维持林业进行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其提取主要来自各林业单位的销售收入,但是在使用这一基金时,由地方财政进行统筹安排,无形之中就导致林业单位无法实现资本保全。
二、基于生态理论完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
(一)必要性分析
以生态林业理论为指导不断完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应充分的考虑到我国林业发展的实际状况,避免传统林业会计核算体系中存在的弊端,使其与实际状况及实现林业和谐发展的要求相符合。
1.是对传统会计核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传统林业会计核算体系在计量收益时,只计量在市场上可进行交换的林业货币收益,对于林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生态效益及环境收益没有进行全面的反映,而以生态林业理论为指导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则将环境及生态效益考虑在内是对传统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2.为林业的生态效益提供理论依据,给与林业生态效益实践补偿。林业的经营及管理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是当前的林业单位注重林业的经济收益,而对于林业所提供的无形的生态效益却没有计入管理的范围,结果导致林业具有十分典型的外部经济性。而以生态林业理论为指导完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则可以使管理者开始关注环境及生态这些无形效益上来。
3.林业的生态效益远大于经济效益,因此更应从生态的角度来进行林业会计核算。学者周冰冰在上世纪末通过对北京林业的生态效益的测算,结果显示林业的生态价值是木材实际价值的十几倍。由此可见,很有必要将生态效益纳入到林业会计核算体系中,以使人们更加重视林业的生态及环境效益。
(二)完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建议与措施
1.用生态林业理论指导我国林业财会体制改革 作为林业经济学的重要分支的林业会计核算,其建立及完善离不开特定的林业经济环境。生态林业理论指导我国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完善,其实质是在强调实现林业客观环境与财务管理之间的统一。在这一实质要求下,应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从我国特定的林业状况出发,充分释放林业的经济、生态及社会效益。因此,改革财会体制,从宏观上,将林业资源分为商品林及公
益林。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也应依据两者的特点进行分别核算:商品林主要为社会提供木材及其他的林产品,在对商品林进行会计核算时,除计量产品的经济成本、货币收益外,还应将商品林对森林资源消耗的价值计入木材产品的成本之中;公益林是一项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其产品具有社会公共性,作为社会公共商品,公益林会议无形的社会及生态功能服务于整个社会。因而,对生态林的核算重点就在于反映其生态及社会价值,同时计量经营单位对生态维护的作用。由此可见,在对生态林进行会计核算时,应通过政府的行为来实现,而不应通过市场进行相关解决方法的实现。
2.完善林业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制度 林业会计核算信息在全面并且公正地反映企业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同时,还应该积极的兼顾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当前,林业会计信息披露的侧重点在于以货币为计量的财务性信息:主要反映的是林木单位资产状况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忽视了能够反映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方面的信息。因此,要完善林业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方式上,可采用独立报告与补充报告相结合的模式:一方面,实行以价值量为基础的财务报告,利用财务报表、财务情况报告书来反映定量的货币信息;另一方面,可以自然量为基础实行环境报告,揭示环境绩效状况、进行定性的实物反映。在信息披露内容上,应该在原有披露内容基础上,新增一些反映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内容:揭示林业企业在实现生态保护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所发生的成本、环境收益与环境利润;揭示林业企业的森林资源资产存量与耗用以及其价值等。
3. 以生态保护为首要目标,促进林业生态、经济及社会效益的统一一方面,林业不仅为我国提供各种木材及林副产品,还承担着净化空气与涵养水源及维持生态平衡的生态及社会功能;另一方面,林业生产还不断地消耗森林资源,当林业生产经营出现不当时,就会给生态环境带来损失。森林生态系统的多功能性决定了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在生态和社会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基础上,以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为首要目标。因此,为维护并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林业生产经营必须对生态环境的维护提供相应的投资。对于林业会计核算人员而言,不仅要反映林业生产的生态及社会价值,还应对林业的生态资源成本进行全面的计量与反应,并向整个社会提供有关的信息,使社会各界真正的认识与关心林业发展,以不断扩大对林业发展的监督范围。同时,政府还应制定促使林业良性发展的法律与政策,为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作出真实决策的依据,以实现林业经营的永续利用。
三、结语
林业会计核算体系同其他的经济学科一样,它的建立与完善离不开特定的林业环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与林业有关的会计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之中。要完善我国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应在遵循林业内在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以生态理论指导林业会计管理,使其与当前林业发展的经济效益等诸方面相适应,促进林业客观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统一,不断释放林业的生态及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杨志军, 王晶皎. 基于完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思考[j]. 现代经济信息, 2010, (03) :101
[2] 刘晓. 以生态理论为指导,完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j].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09, (08)
[3] 范桂荣,蒋颖. 浅析我国林业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问题[j]. 绿色财会, 2008, (09)
林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文6
关键词:生态林业理论;林业会计核算;成本;意义与价值
生态林业是以生态学、经济学和生态经济学为基础,用系统工程理论优化林业生态经济系统,进行集约经营、立体开发、综合利用、以短养长,达到多层次、高效率物质、能量循环利用,并用控制理论调控其生态经济系统,持续稳定地、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多种效能,实现永续利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的生态经济型林业。生态林业系统是一生态经济系统。它包括林业生态系统、经济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三大系统是有机地优化组合,以发挥生态林业系统最大整体效能,实现生态、经济、社会3种效益的统一。生态林业是一门新学科,也是一门边缘学科,是在多学科交叉渗透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根据生态林业的概念及特点,可把生态学、经济学、系统工程、控制论等方面的理论作为生态林业的理论基础。
1 现阶段林业会计核算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所造成的后果
1.1 林业会计核算对象不完善,不能满足林业发展的需要
现行林业会计没有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导致了林业企业忽视了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导致森林资源的日益枯竭,生态破坏和环境恶化的日益严重。首先,森林资源消耗的价值没有计入木材成本,被摒弃于经济循环之外,却用循环外的育林基金进行森林资源再生产的残缺补偿。其次,传统林业会计计量体系中的收益部分只计量在市场上可以进行交换的货币收益,而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生态、社会效益部分,无论是在“投入”还是在“产出”方面均未得到反映,导致林业生产经营的个别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最后,传统林业会计计量体系中的成本部分只包含经济成本,不包含林业经济活动对环境资源、环境质量的消耗,造成某些林业生产者单位的个别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
1.2 用循环外的育林基金进行森林资源再生产的残缺补偿
森林资源消耗的价值没有计成木材成本,被摒弃于经济循环之外,却用循环外的育林基金进行森林资源再生产的残缺补偿。目前森林资源再生产的资金循环一方面采取森林培育成本从销售收入中收回,另一方面对因时间因素导致不足的部分以简化的办法按一定比例从销售收入中提取育林基金(或林价),以维持林业的简单再生产,而目前对于育林基金的提取来自于各林业单位的销售收入,但在使用时却采用统筹安排的方式,集中由地方财政安排使用。育林基金是维持林业简单再生产资金,却在提取后由财政统一安排使用的办法无形中导致林业经营单位无法维护简单再生产,也就无法实现资本保全。
1.3 林业生产经营的个别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
现行林业会计计量体系中的收益部分只计量在市场上可以进行交换的货币收益,而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生态、社会效益部分,无论是在“投入”还是在“产出”方面均未得到很好反映,导致林业生产经营的个别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
1.4 没有统一的林业会计制度
林业经营单位现行的一套会计核算制度,是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事业会计制度和基建会计制度分别设计的,分别适用于不同经济业务,强调专款专用,分别设置账户,分别归集费用和计算成本,分别编制会计报表,从而使林业经营单位需分为基本业务、天保经费和公益林项目等3个方面独立核算,分别形成不同的会计要素、会计科目、会计账户和报表体系,造成一个会计主体、多种会计核算方法并存的局面。由于没有统一的林业会计制度,森工企业之间核算的差异性较大,表现为会计科目名称不一致,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会计报表口径不一致,造成会计政策、会计方法和会计报告体系在不同林业企业之间不统一、不可比。
综上所述林业会计核算在生产实践中所存在的严重问题,造成了严重后果:第一,消耗的森林资源价值不计入木材成本,一方面由于资源无价使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成本虚低,利润虚增;另一方面用于弥补森林资源消耗的客观性成本补偿却要向国家寻求财政扶助得以解决。一端是国家财政收入的虚假增长,另一端是森林资源的持续减少。这实质上是混淆了作为补偿的物质消耗与新创造价值之间的关系,它导致了林业部门收益分配领域的紊乱,也导致了国家在宏观价格、财政、税收政策上的失误。第二,森林生态、社会效益不作为收益,环境资源、环境质量的消耗不计成本。一方面林业生产者(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必然只着眼于木材利用为中心的物质财富的生产,而忽视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生态环境和环境自然力的更广泛生产,从而导致生态破坏和环境恶化的日益严重;另一方面林业生产者(单位)
必然对经济效益低而生态社会效益高的营林生产活动以及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社会负效益问题无意顾及,随着森林资源的日益枯竭,一系列环境生态灾害的出现,导致社会一环境系统的不协调运转,并最终导致林业经济效益下降,危及林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2 从生态林业理论角度,完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几个建议
2.1 健全林业会计核算内容
建议林业会计应增加的核算内容包括:森林资源资产核算(含对林地资产、林木资产、林区野生动植物资产等的核算)、环境成本(含对环境支出成本、自然资源消耗成本、环境破坏成本等的核算)、环境收益(含对育林收入、环保奖励、环保损害补偿收入等的核算)、环境利润等。
2.2 将森林资源从宏观上划分为两大类:商品林和公益林
这2类森林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在会计核算上应根据林资源的不同特点分别核算。商品林主要为社会提供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其产品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价值。商品林在采伐前同样具有生态、社会功能价值,根据“生态利用”原则,商品林经营单位必须在确保森林生态系统稳定的状态下持续地供给木材等林产品,因为在世界林业发展史上和现实中,因商品林经营不当造成的生态性灾难并不鲜见。这样对商品林的会计核算除了计量其产品货币收益、经济成本外,还应将森林资源消耗的价值计入木材产品成本,同时计量森林资源的生态、社会功能价值,而其生态环境成本集中表现在环境破坏的损失上。公益林是一项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典型的外部性,其产品属于社会公共商品,并且产品以无形的生态、社会功能服务于社会。因此,生态公益林的价值不可能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而必须通过政府行为来实现。新修改的《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因此对生态公益林在会计核算上重点要求反映其生态、社会功能价值,同时计量经营单位对生态环境的发展、维护成本,为其进行生态、社会功能价值补偿提供依据。
2.3对传统林业会计核算体系进一步完善,弥补传统林业会计核算的缺陷
传统林业会计核算计量收益时,只计量在市场上可以进行交换的货币收益,但是对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没有得到反映,对林业的外部经济性不予以考虑。
2.4以林业生态为首要林业会计核算目标
由于林业生态效益远远高于经济效益,更加凸显林业会计核算需要从生态理论角度考虑。而林业发展要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3者统一和协调,就要以生态保护为首要目标,因为只有林业生态是健康的,提供净化空气、净化水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持水土不流失等方面功能,才能保障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果林业生态不健康,处于资源枯竭状况,那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无从谈起,因此对于林业生态方面的开支都应该计入林业会计核算。
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的时期。以生态林业理论为指导,从生态林业理论角度来完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是充分考虑到生产实际情况和需要,也是避免传统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弊端,抑或是对传统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弥补。通过逐步完善我国林业会计核算体系,以充分发挥生态、经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金德凌.关于林业会计“绿色化”基本理论与内容的探索[j].林业财务与会计,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