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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会计准则范文1
1 建筑企业会计工作特点
(1)会计科目简单
在建筑行业会计审核与计算过程中,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在于成本费用类科目上。成本费用类科目主要计算的是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制造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这五种费用。而其他相关资产类科目与收入类科目设置少,相对简单。
(2)工作环境较差
建筑企业的会计人员工作比较特殊,要求掌握一定的建筑知识,且工作环境比较差,很多时候要打企业施工现场进行会计审核与检验计算,且部分施工现场环境恶劣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3)建筑企业会计管理的特殊
建筑企业自身经营具有特殊性,也决定了建筑企业会计工作的特殊性。通常情况来说,是以单项工程来进行审核与成本管理的。在建筑企业中,工程在开始进行工程前会进行工程预算,是为进行成本对比分析建立基础。建筑企业会计在结算成本是成了会计工作中最重要的问题。由于建筑施工与工地的封锁、持续生产方式有较大差异。工程范围比较大、分布比较散落,施工地点也比较远、施工人员组成比较复杂、生产经验具有很强的开放性,这为建筑企业会计审核与管理带来一定的问题。
(4)成本结算的特殊
根据相关条约规定,建筑企业成本的结转将确认收入与结算工程费用分开进行计算,而不是以前将收入与费用结算合并进行结转。这样使得"工程款项"账户就能够显示工程进行以来发生的费用成本与毛利润。
2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影响的表现
(1)公允价值计量对利润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今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的会计方式。建筑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中使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够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减少费用,是利润增长;同时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会影响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使当期利润产生变化。一些业绩不好的企业能够将盈余空间进行调整,将企业房地产转变为投资性房地产,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提升企业业绩。
(2)会计工作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进行修改,对子公司的财务会计使用成本法核算,将以前能够算入"投资收益"子公司损益不能被确认,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是进行适当调整。投资成本低于被投资单位可查明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科目中,能够提高企业的利润;在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好的时候,合理的投资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效益,提高利润总额。新会计准则实施减少了建筑上市企业利用合并报表控制利润的风险。
(3)合并范围的扩大
新会计准则的合并范围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和母公司拥有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能够控制的子公司。新会计准则中确定合并报表的范围能够体现母公司实质性的控制。
(4)所有者权益表的编制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且在抵消内部交易后,进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也可以根据母公司与自贡市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进行合并编制。有部分股东的建筑企业也已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添加"部分股东权益"科目,显示部分股东权益的变化状况。
3 新会计准则对建筑企业造成的影响
(1)利于建筑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化
在建筑行业的激烈竞争中,我国建筑企业的财务信息长期处于封闭状态。新会计准则的,完善了我国会计核算审计领域方面的一些缺陷,设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会计要素审核、计量与核算的方式,且在会计核算、企业合并编制报表、金融工具会计等方面完成了重要突破,有利于建筑企业财务信息的公开。
(2)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随着市场的推动与国内对一些公共建筑的需求增长,建筑企业发展规模也越来越大,完成的工程建筑与承包项目也越来越多,但企业的经营利润却并不理想。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建筑企业管理水平不高。建筑企业对外界透露的信息不够科学和透明,使得投资者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知情度并不相同,这使得企业的管理与企业投资者之间产生不好的影响。新准则在这方面选取了与国际化的标准,有力保障了企业透露信息的科学合理性,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3)利于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建筑行业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其工作的技术含量与附加值比较低,与其他行业相比较,现代科技使用的水平比较低。新准则将以前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方式改进为研发费用资本化制度,准许满足确认条件的科研活动费用进行资本化。对于建筑高科技企业来说,研发费用资本化能够增强企业的自主研发创新意识,降低企业在研发阶段的经济费用负担,增加企业在自主创新上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与经济效益。
(4)有利于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新会计准则具有国际化的趋势,在部分细节实施方面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标准相接轨,这些细节对于我国跨国建筑企业在持续经营中来说,有利于建筑企业利用新会计准则的国际化特点进行会计管理。另外在接受跨国公司的合并方面,如果合并双方拥有相似的会计编制基础,对合并的成功率、成本费用和计划风险等方面来说都有好的影响。因此来说,新会计准则的,有利于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5)有利于完善企业内部结构
建筑企业内部结构是建筑企业内部进行会计审核的重要基础。在建筑企业会计审核方面来说,完善企业内部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完善内部结构的方面是根据企业特性、企业业务、企业规模进行科学合理的控制、授权、组织规划控制、业务程序计算审核等。
(6)防止企业内部操作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工作具有其特殊性,各种规模与结构的企业在重要的是在于会计财务管理方面,以单项项目为建筑企业会计审核单位,然后形成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合并财务审计体系,集团公司会计财务管理,到总公司会计管理系统。在整个过程中,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都对公司内部操作方面都进行了有效监管。无论企业内部是否进行了操作,在编制合并报表的时候都应附注公司之间的交易内容,有效规范了企业内部操作。
建筑会计准则范文2
一、独立审计准则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
独立审计准则是一把双刃剑,既规范注册会计师,又保护注册会计师。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的基本建立,标志着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迈上了新的台阶,初步实现了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目标:第一,建立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第二,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执业准则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主义市场的健康;第三,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施行,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了两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维护了证券市场秩序。注册会计师通过为投资者提供相关、可靠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感和安全感。从1996年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施行起,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比率越来越高:1996年为9.06%,1997年为13.29%,1998年为17.51%,1999年为19.7%,2000年为16.3%。二是促进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注册会计师利用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两把尺子,对一些上市公司错误和虚假的会计信息提出了审计调整,进行了艰难说服工作,顶住了各方面的压力,过滤了大量的信息风险。
二、独立审计准则与审计责任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为依据,由财政部颁布,具有很强的权威性,注册会计师只有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才能保护自己以免于承担审计失败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就难辞其咎。如果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并且尽到了应有的执业谨慎,不应承担审计失败责任。我国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审理涉及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稿)第四条规定:“中介机构所指派的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给委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退还委托人交纳的委托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违反执业准则,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或者忠实义务的;……。”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中介机构所指派的执业人员已经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勤勉尽责也无法发现虚假成分的;……。”虽然这个文件尚未正式颁布,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非常重要意义,说明我国法律界已经重视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而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了近一百年,直到1995年美国国会才通过了《1995年个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免责的“安全港”条款。根据此条款,对那些以诚实、公正态度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豁免权。
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关系
独立审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世界上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都很重视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并把其作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的手段。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有很长时间,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准则体系,许多审计技术和成为国际惯例。1994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下属的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完成并颁布了一套核心国际审计准则。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已经或正在将国际审计准则作为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基础。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过程中,我国主要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同时借鉴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的审计准则,但强调国际审计准则优先,国际审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和必要程序构成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基础。因为随着全球化和资本的跨国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接轨。近年来,世界银行及其他国际组织力促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更加关注公共利益问题,以代表国际职业界扮演监管角色,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对此给予积极的回应。1999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决定取消会员委员会(Membership Committee),成立遵守委员会(Compliance Committee)。遵守委员会的职责是确保所有会员组织履行其会员义务,使得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能实现“以协调一致的准则,在世界范围内更快地发展会计职业,为公共利益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目标。”我国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会员国,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理应与国际审计准则相协调。
四、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时对中国国情的考虑
虽然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在、法律、社会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有一定的差别,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时既要借鉴国际惯例,又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照抄照搬。为此,财政部专门成立了独立审计准则中方专家咨询组、外国及港澳台专家咨询组。这两个专家咨询组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提供咨询服务,以使独立审计准则既借鉴国际惯例又结合我国国情。此外,我们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时注意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听取他们对独立审计准则的意见。例如,我们修订《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时,邀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家参加修订工作;在起草《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时,邀请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在准备起草《执业规范指南第Х号——保险公司审计》时,我们取得中国保监会和有关保险公司的支持。只有这样,起草的独立审计准则才能符合我国实际,在我国行得通。顺便提一下,结合我国国情并不是迁就落后的审计实务。东亚危机后,联合国贸发会议的一份报告指出,当地的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尽管代表国际会计公司,但其审计质量却远低于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没有对危机的发生及时提供预警,这值得我们深思。
五、银广夏案件中注册师的审计责任
从2001年8月18日至9月3日,我们对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广夏)1999年度和2000年度会计报表进行专项调查。调查表明,银广夏2000年虚增利润56704万元,1999年虚增利润17782万元,1998年虚增利润1776万元,共计76262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存在重大过失,未发现银广夏会计报表中的重大虚假,出具了不实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而非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却没有发现银广夏管理层舞弊行为。例如,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天津广夏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时,将所有询证函交由公司发出,未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会计师事务所,而是由公司交给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函证者的选择、询证函的编制和寄发以及回函保持控制。这是作为注册会计师应当熟知的常识,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却未能做到。如果签字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去实施函证程序,银广夏管理层的舞弊行为是不难发现的。是独立审计准则没有规定吗?当然不是。《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第二十一条规定:“函证是注册会计师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在询证函格式中明确要求被函证者将回函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我在此只举其中一个例子,其他问题也是不遵守独立审计准则造成的。
六、独立审计准则与风险导向审计
银广夏案件爆发后,有部分人士责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是否引入了风险导向审计?风险导向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风险、评价被审计单位风险控制、确定剩余审计风险,执行追加审计程序将剩余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风险导向审计优点是注册会计师既可以把审计资源集中于高风险的审计领域,又可以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成本。从注册会计师审计角度看,无论是制度基础审计,还是风险导向审计,都离不开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这个前提。,风险导向审计和实务尚不成熟,但已经引起了国际会计职业界的注意,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专门成立了审计风险委员会,负责考虑是否对现有的国际审计准则作相应修订。今年6月11日至15日,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第70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的议题之一就是绘制出的新的审计风险模型,并计划制定1项汇总性准则以函盖审计过程中的重要概念,以及3项支持性准则。这4项准则分别为:(1)审计过程;(2)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处环境并获取支持材料;(3)识别风险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对风险的反应;(4)确定进一步的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成员国,一直关注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和实务的,并参与了有关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起草和讨论工作。从我国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项目看,几乎每个准则项目都引入了风险导向审计思想,决非用制度基础审计所能概括的。有些人不注重审计理论和实务的,用道听途说的概念全盘否定独立审计准则,混淆是非,引起很大混乱。可以设想,如果没有独立审计准则,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仍将在无序中徘徊。
建筑会计准则范文3
【关键词】 煤矿维简费 计提 问题 建议 产量法
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具体点讲,该费用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1. 煤矿计提维简费存在的问题
1.1煤炭企业维简费的统一计提标准与各煤炭企业实际不符
在我国,煤炭企业维简费吨煤计提标准由政府部门统一规定,从1992年7月1日起,从成本中提取维简费的具体标准按地区划分: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甘肃、新疆、云南每吨煤提6元;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包括内蒙古东部、黑龙江、吉林、辽宁)每吨煤提6.20元;内蒙古东部西部三矿一局每吨煤提7.00元;贵州、四川、陕西、湖南、江西、重庆、北京每吨煤提8.00元。从2004年5月21日起,煤炭企业井巷工程费纳入了维简费范畴。维简费的计提标准又进行了修改,将井巷费纳入到维简费中,即煤炭企业不再提取井巷工程费。
可见,煤炭企业按产量法计提的维简费对应的固定资产是“矿井建筑物”。而矿井建筑物所需要的维简费的标准由国家确定,国家虽然充分考虑了全国煤炭企业的平均水平进行综合确定,但并不能完全反映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各个煤炭企业矿井建筑物价值转移及成本回收的正常资金(本)运动被打破,矿井建筑物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严重偏离实际。
1.2动用专项储备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采用一次折旧法,不能真实反映财务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规定,企业提取的维简费用,比照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办法。即按照煤炭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维简费时,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累计折旧”(矿井建筑物正常折旧费)和“专项储备”(矿井建筑物折旧外维费)科目。使用折旧外维简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资本性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上述规定虽然体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符合我国实际情况,避免了成本外部化,但这种办法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时一次性提足折旧,造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严重不符,也影响了与资产等有关的财务指标的真实性。
2. 对变革维简费计提的建议
2.1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第29段规定:“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主体在对勘探和评价资产确认后,使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成本模式或是重估模式对这些资产进行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第58段规定“:土地和建筑物是相互独立的资产,应分别对其进行核算”,“建筑物具有有限的使用寿命,因此属应折旧资产”。这一规定说明建筑物应计提折旧。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第62段规定:“将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在其使用寿命内系统摊销的方法很多。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工作量法基于资产的预计使用程度或产量计提折旧。主体应选择最能反映资产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的折旧方法。”这一规定有两点与“矿井建筑物”折旧有关:一是矿井建筑物应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采用工作量法计提矿井建筑物折旧是和煤矿产量挂钩。因为煤矿这个会计主体所选择的折旧方法应“最能反映资产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未来经济利益”理解为“未来现金流量”。矿井建筑物这一资产的使用所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取决于煤炭销售量,而煤炭销售量又取决于煤炭储存量,则矿井建筑物折旧应和预期煤炭消耗(开采)方式挂钩,即应按煤炭产量计提折旧。
2.2借鉴西方会计的处理办法
煤矿固定资产跟一般企业相比,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就是“矿井建筑物”要随煤炭资源采完后的矿井报废而报废。西方会计认为,开采矿藏、石油等初级资源产品的企业,取得这些自然资源是要花费代价的,企业设置“递耗资产”科目反映取得这些资源的成本。然后,企业要在自然资源可采年限内,采用产量法以“折耗”方式将递耗资产分摊完毕。对于开采自然资源企业的其他固定资产应该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是开采矿井所需的地面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而不计提折耗。二是在井下开采自然资源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机器设备(如采煤机、掘进机等),应计提折旧,而不计提折耗。三是在井下提供开采自然资源劳动条件的矿井建筑物,如井筒、通道、峒室、泵房、井内车场及煤仓等,由于“这些应计折旧资产将在某种递耗资产的整个有用年限内提供服务”,“它们的折旧就应该按照与递耗资产折耗相同的比例来摊提”,即矿井建筑物参照递耗资产折耗方式计提折旧。在以上前两类固定资产中,如果应计折旧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比递耗资产的估计开采年限长,则以递耗资产的估计开采年限为限(否则,自然资源耗竭后,折旧价值转移就无承担对象);如果应计折旧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比递耗资产的估计开采年限短,则以固定资产本身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上述第三类固定资产——矿井建筑物折旧年限和煤矿可采年限相同,其折旧和煤炭开采量挂钩,采用产量法计提折旧。
3. 产量法计提折旧的基本做法
上面提到采用产量法计提折旧,下面阐述一下该法的基本做法。
3.1对于原有煤矿企业
首先计算矿井建筑物折余价值。它等于矿井建筑物原始价值减去累计折旧。如果折余价值为负数,证明该矿井建筑物折旧已提完,不再计提折旧。如果折余价值为正数,按以下公式重新计算矿井建筑物未来折旧:
(1)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矿井建筑物折余价值÷该煤矿剩余可采年限内预计煤炭可开采量
(2)矿井建筑物月折旧额=原煤实际产量×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
需要说明的是,煤矿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矿井建筑物的账面价值和服务年限进行复核。如果因地质条件等变化造成服务范围内的预计煤炭可采量发生变化,必须按照变动后的情况及时对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等进行相应调整。
3.2对于新建煤矿企业
新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确认“矿井建筑物”的价值,同时预计煤炭可开采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矿井建筑物折旧:
(1)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矿井建筑物原始价值÷该煤矿可采年限内预计煤炭可开采量
(2)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矿井建筑物原始价值÷该煤矿可采年限内预计煤炭可开采量
(3)矿井建筑物月折旧额=原煤实际产量×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
当煤矿开拓延深产生新的矿井建筑物,再采用上述公式重新计算新的“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和“矿井建筑物月折旧额”时,同第一次折旧的不同点是按“剩余可采年限内预计煤炭可开采量”计算。
(4)矿井建筑物月折旧额=原煤实际产量×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
煤炭企业各月末计提矿井建筑物折旧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原选煤——折旧费(计提数)
贷:累计折旧——生产经营用——矿井建筑物(计提数)
参考文献:
[1]张锦河,朱学义.煤矿维简费核算的新焦点[J].煤炭经济研究,2009(1):63-66,69.
建筑会计准则范文4
随着我国加入 WTO,国际经济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跨国公司与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特别是资本市场发展,要求我国在会计上向国际靠拢,推动会计准则国际化。作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一员,加快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势在必行。对于建筑业来说,入世则意味着国外资本投资项目将大幅度增加,同时,按照世贸组织对等原则,我国承包商也将更多出现在国际工程市场。因此国内承包商主将要临更多按照国际建造合同准则履行合同的项目,尽快熟悉国际建造合同会计准则,了解我国建造合同准则与之差异,提高履约水平是很有必要的,提高我国承包商国际竞争力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相对于原来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而言,新制度在许多方面进一步向国际会计标准靠拢,从对相关概念的定义,收入、费用和损益的确定到稳健性原则的充分运用等方面尽可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但还是在建造合同的定义、类型、分立和合并、收入、成本、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会计估计的变更、披露等八个方面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
2、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比较
2.1 关于建造合同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建造合同》将建造合同定义为: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我国会计准则将其定义为: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由此可见,在这方面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基本保持了一致。
2.2 关于建造合同的类型
我国传统会计实务中,施工企业按照不同结算方式确认合同收入,具体有三种方式:①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②对某些军需品采用按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③投标造价方式。现行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准则的做法,将建造合同按照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所不同的是,国际准则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固定造价合同可以附有成本上升的条款。而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则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2.3 关于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合同的分立是指如果一项建造合同涉及多项资产,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将每项资产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合同的合并是指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对于合同分立与合并的条件,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是相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还规定了另一种合同分立的条件,即建筑合同可根据客户的选择订有或修订有建造附加资产的条款。当满足下列条件时,该项附加资产的建造应视同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①该项附加资产与原合同中涉及的资产在设计、工艺、功能等方面迥然不同;②在商定该项附加资产的价款时,不必考虑原合同的价格因素。这是我国会计准则中尚未涉及的。
2.4 关于合同收入
与国际会计准则一样,我国建造合同准则将合同收入的内容分为两部分,即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可能产生收益并且能够可靠计量的收入。但是,我国会计准则关于合同收入的计量的规定与国际准则不同。我国建造合同准则第 8 条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而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第 12 段规定,合同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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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关于合同成本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成本包括三部分内容:①与特定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②在一般情况下能够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该合同的费用;③根据合同的条款应有客户负担的其他费用。我国建造合同准则参照国际准则对合同成本的内容按要素形式作了规定,即: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比较起来,国际会计准则对合同成本构成表述更加完备。如,对于借款费用,国际准则要求承包商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中所允许备选处理方法处理;而我国目前还未对此做出专门规定。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为了获得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如果它们能够单独认定并且可以可靠地计量,同时很有可能获得这个合同,则应将这些费用作为合同成本的一部分予以包括。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由此可见,对于该项问题的处理,国际会计准则注重配比原则,而我国准则更偏重于稳健性原则。
2.6 关于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与费用的方法上基本一致,都倾向于相关性原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摒弃了完成合同法;根据谨慎性原则,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2.7 关于会计估计的变更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未对会计估计变更做出专门规定,企业会计实践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有关规定。国际会计准则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估计变更的影响,或对合同成果估计的变更的影响,应作为会计估计的变化予以核算。在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的当期及随后的期间内按变化后的估计数在损益表中确认收入和成本的金额。
2.8 关于披露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企业应披露以下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①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②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③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④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⑤合同总金额;⑥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⑦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应揭示内容除了以上各项之外,还包括确定本期所确认的合同收入所采用的方法以及作为负债反映的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建筑会计准则范文5
(一)《企业会计制度》等对土地权属制度与核算的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土地使用权的核算规定两种方法,一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二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作为两种不同种类资产核算的土地及土地使用权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首先,两者核算的对象都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属其核算对象;其次两者核算的都是土地使用权,因为不论是划拨土地或是出让土地,其所有权皆属国家,企业拥有的只是使用权。两者的区别,则可按以下原则厘清:一是企业占用的通过征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类型”注明为“划拨”,在单独估价入账时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明细科目称为“土地”,按照其估价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为取得划拨土地而支付的征地费用等计入占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的购置成本,不计入土地价值;划拨土地无使用年限限制,核算时不计提折旧;划拨土地如果需要转让财产权(使用权),应先按规定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在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之前,除国家另有专门规定外,都不得转移过户。二是企业通过有偿方式即交纳出让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从其他土地占有者通过转让手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统称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注明为“出让”;出让土地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明细科目称为“土地使用权”,按取得时支付的全部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出让土地取得时应由国土部门核定使用权的截止日,企业应在取得日至截止日的核定年限或剩余年限内,计提土地使用权摊销(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成本的除外,下同);出让土地可以在原核定用途的范围内直接进入市场,自由转让。
(二)《企业会计制度》等对土地出让的核算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都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计入无形资产,待土地开发利用即建造地上建筑物时再分摊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样,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最终将转入固定资产购置成本并计提折旧,开始这一规范曾因地上建筑物折旧年限与土地使用权规定使用年限有较大差异而难于操作,为此财政部专门规定在预计建筑物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地上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作为净残值预留。但随后2002年《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时,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地上建筑物与其占用的土地适用不同的折旧率,应分别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各自按照其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出让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在固定资产的相关建筑物中单设明细项目核算。
二、新准则下土地使用权的核算
(一)新准则下土地使用权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仍沿袭以往规定将划拨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将出让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规定。无形资产准则没有直接提到土地使用权核算,但该准则应用指南中对其规范如下:(1)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其用途、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2)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应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时,其价值应计入所建造房屋的建筑成本。企业外购的房屋等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摊;难以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从上述规定可知:(1)企业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正常情况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只有在用于出租或自己未使用而用于增值目的时,才应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2)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价值无须分摊到地上建造物的工程成本中,应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计提摊销和折旧。(3)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当计入建造房屋建筑物的成本。(4)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合并作价的,应当将总价款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只有在难于分配的情况下,才能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将外购房地产价款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笔者认为应采用“建筑物先行确认法”处理。即按照同类建筑物正常造价加上相关税费,再加上适当销售利润,作为地上建筑物入账价值,再以总购入价减去地上建筑物价值后的余额,确认为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将总购入价统一确认为固定资产原价的方法,容易导致房产税的税负不合理,笔者认为应避免使用。
(二)新准则下土地使用权摊销对于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转入建筑物的做法,实践中也有不少企业因担心加大房产税税负而没有采用;但如果仍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又会导致管理费用加大而产品成本减少,致使产品成本计量不真实。因为新准则以前的各类会计制度,几乎一致规定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有鉴于此,在原制度基础上坚持将土地使用权作无形资产核算,仍存在较大缺陷。新准则关于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较好地消除了上述缺陷。准则应用指南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一般应计入管理费用,但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可计入产品或其他资产成本。将用于直接生产的厂房占用的土地所计提的摊销金额直接计入产品成本,一方面可保证产品成本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计入厂房原价而增加房产税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建筑会计准则范文6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其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也日益显著。为使会计制度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报告进行了规范。《无形资产准则》的内容在很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
一、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会计核算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企业购入、自创的计算机软件越来越多,对它的管理、核算也越显重要。但在《企业会计制度》及《无形资产准则》中对计算机软件的确认、核算无明确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①视同固定资产;②认定为专利技术;③认定为著作权;④作为办公费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性列支。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著作权的形式对计算机软件加以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也明确规定将其作为一类与文字作品并列的特殊作品给予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将计算机软件归入“无形资产-著作权”进行会计核算较为合适。但对于单位价值相对较小的计算机软件如杀毒软件,为简化核算,可在“管理费用-办公费”中一次性列支。至于什么是“单位价值较小”,可参照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以2 000元为界。
根据《无形资产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进行摊销。由于计算机软件作为一项高新技术产品,具有技术更新快、使用期短,购入时一般无使用年限规定的特点,因此宜在较短时间内摊销。根据国务院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置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经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缩至2年。因此,企业可充分利用此条款,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计算机软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在2 ~ 5年内进行摊销。当然,若要免除所得税纳税调整,其摊销年限需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根据财政部《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时,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以上规定,其实质是按无形资产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单独管理和摊销,只不过形式上将土地使用权从无形资产转入固定资产,将土地使用权摊销改为计提折旧而已,增加了核算的复杂性和难度。
此外,企业为了长远规划一次性购入大批土地,然后根据实际需要逐年进行生产装置的改扩建而分次使用土地的,按制度规定该土地使用权一次转入在建工程,这样会造成建成的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大相径庭,使人们对资产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如按土地实际开发利用情况分次计入相关在建工程,则引起一部分土地使用权作无形资产核算,而另一部分构成房屋、建筑物价值,不符合会计核算原则。而且构成资产价值的土地使用权预计使用年限一般均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按上述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很复杂,不利于实务操作和控制。
为了更好地反映土地使用权的全貌,方便实务操作,笔者认为,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一般企业还是采用过去的核算办法,对土地使用权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较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