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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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范文1

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根据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法治办字[2012]5号文件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文体系统广泛开展“与法同行、服务发展”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宣传活动的目的和内容:

本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目的: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了解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文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增强文化市场经营业主守法经营意识,增强文体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全方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本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法律法规,《文物保护法》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体育事业法律法规,《图书馆条例》等图书事业法律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市场管理法律法规。

二、主题宣传活动的时间和形式:

文体系统与法同行主题宣传活动由相关职能单位负责,按照不同时间的纪念日做好相关法律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5月24日至28日“图书宣传周”:《图书馆条例》及共享工程相关知识。责任单位:县图书馆。

2、6月12日“文化遗产日”:《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宣传,《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及相关知识宣传。责任单位:县博物馆、县民保中心。

3、8月8日“全民健身活动日”:《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计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业余体校(全民健身中心)。

4、12月4日“法制宣传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新闻出版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责任单位:文化市场稽查队。

三、活动要求: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搞好宣传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形式多样化,讲求宣传效果,如通过制作宣传展板、在广场设立咨询服务台、通过电视播发公益广告、编排演出小型文艺节目、播放相关宣传科教电影等多种方式进行。

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范文2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保护;措施

一、引言

文物是前人给我们留下的珍贵的遗迹,具有很大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如何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这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那么作为我国应当如何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呢? 笔者基于多年的工作经验,从以下几点展开论述。

二、做好文物保护的措施

(一)政府支持,加大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

文物的珍贵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其保护工作的难度,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国家政府不仅要从政策上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支持,还要在行动上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即为文化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当前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文物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不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收益,认为大量的投入是浪费,认识不到文物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导致了当地的文物保护工作开展的困难。笔者认为文物的保护工作意义十分重大,首先具有极大的文化、艺术和历史价值,能够推进我国社会的精神文化建设。其次,随着当前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加注重生活质量的提高,加大对文物的保护,可以带动旅游业地发展,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作为博物馆,应当争取政府的支持,加大资金的投入,加强文物的保护工作。

(二)以人为本,提高藏品科学保护水平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文物保护问题可以借助现代科学和传统工艺来解决。新时期,我们要积极开展馆藏文物的保护研究工作,针对不同类别的文物开展不同的技术性保护,以提高馆藏文物的保护水平。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关键在于人,因为技术和设备都需要人这个主体来进行使用和操作,所以我们要善于开发现有的人才资源,要通过学习和各种专业技能培训强化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及热爱博物馆事业的道德情感。其次,要以事业留人。博物馆的发展离不开专业人才,要为藏品保护专业人才的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为其在学习深造、工资福利方面敞开绿灯,以事业留人。最后,要吸引外来技术和人才。在文物保护方面,我们要放大视野,充分借鉴国内、国外专业同行的技术,可以聘用一些专家、学者担任顾问,走出去学,请进来学,不断提高自身水平。

(三)健全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为此,要实现藏品的科学化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科学管理步骤。严格按照藏品接收、鉴定、登帐、分类、编目、定级、建档、入库、排架、提用、注销和统计等程序进行管理。二是,要拥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只有制度健全,程序合理,才能有条不紊地开展藏品保护工作。这些制度应包括藏品征集、鉴定、分类、消毒、修复、复制制度和出入库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守则、设备设施的检修制度等。同时要在不断实践的过程中日益完善。三是,要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以法律法规来指导自己的业务工作,对文物、博物馆的法律法规要熟悉掌握和运用。四是,要积极借鉴现代化的管理经验。五是,要充分发挥藏品管理信息化系统的作用,利用计算机技术科学管理藏品,逐步实现文物藏品的信息化管理

(四)处理好基础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关系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当前对文物的保护意识尚不足,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对文物造成一定的损坏。当前许多建设工程没有依照法律审批的程序建设,文物保护的措施没有得到落实,常常导致文物遭到破坏,这不仅影响到了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展,还对文物造成了损坏,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作为政府应当加强基础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制定相关的文物管理条例,解决基础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建设工程在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以后,应当严格的按照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建设。博物馆管理者应当积极的和政府相关部门联系,保证博物馆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文物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

(五)鼓励全民参与到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去

作为博物馆首先在本馆内向工作人员灌输文物的保护的重要意义,在政府的帮助下进行工作的安排与部署,将文物进行合理的分配,保护工作责任到人,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切实的做到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另外通过各种途径向民众宣传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公益事业,应更加注意自身的公共形象,使它的成果惠及广大民众。在现代信息社会,文化遗产地不应将自己封闭起来,孤立于社会之外,而要让其历史气息、文化氛围为人们带来愉快、熏陶和启迪。我们要广泛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活动,让更多的人分享文化遗产蕴含的丰富价值。所有这些,对于增强群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并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氛围,完善文化遗产的社会监督机制,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结语

文物作为历史中人类活动的宝贵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因此博物馆的管理者,应当在政府的支持下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向社会民众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同时作为一种旅游资源,对我国教育发展和传统文化的弘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能够提高旅游业的发展,获得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范文3

――取消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许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安全负有最直接、最主要的主体责任,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最关键的是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没有必要再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即可。修改决定取消了《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的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许可,调整为备案。

――取消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许可。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须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2003年出台的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且未规定审批。从实践来看,将公共体育设施临时用于一些非体育性活动已是普遍现象,通过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与承租者签订民事合同能够规范。修改决定取消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中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许可。

修改决定还取消了相关法规设定或规定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范围内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建设选址的许可、食盐零售许可、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大型实景演艺活动许可、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许可等13项行政审批事项。

调整10项行政审批事项

――缩小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范围和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修改决定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的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范围和内容作了缩限调整。

――缩小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范围。《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对重大建设项目作了范围界定。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实际,修改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作了限缩性界定,条例中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审批范围相应缩小。

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范文4

[关键词]大遗址;汉长城遗址;遗址保护

[中图分类号]K87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5)20-0065-03

汉长安城是我国古代西汉王朝的都城,规模宏大,城垣雄伟,与西方的历史名城罗马并称为当时世界上最文明昌盛的国际都会,是丝绸之路的起点。汉长安城始建于汉高祖五年(前202),至汉武帝时,城市规模基本完备。都城平面略呈方形,四面各开三门,城垣周长25.7公里,城垣内面积约36平方公里。主要建筑有城内的长乐宫、未央宫、北宫、桂宫、明光宫及城西的建章宫和城南的礼制建筑群等。西汉及以后的新莽、东汉(献帝)、西晋(愍帝)、前赵、前秦、后秦、西魏、北周和隋(文帝)10个王朝均建都于此,其作为都城的历史350余年,自汉至隋沿用近800年。

一、汉长安城遗址保存概况

汉长安城遗址位于今陕西省西安市西北郊的二环路和三环路之间,整个遗址城市格局基本清楚,分布范围明确,不少夯土建筑台基至今仍耸立地面。遗址分布范围涉及西安市多个行政区的54个行政村,遗址区约6万多人。

汉长安城遗址是中国历史上最辉煌时期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文化遗产,在中国古代都城发展史乃至世界城市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196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汉长安城遗址的保护工作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开创期(1995~1997)

1995年,全国文物工作会议在西安召开。为推进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工作,1994年底,西安市成立汉长安城址保管所,保管所机构规格科级,编制15人。成立伊始,主要开展了遗址现状摸底调查,实施了邓六路口南城墙遗址、北城墙厨城门遗址、城墙东北角遗址围栏保护和建章宫双凤阙遗址砖砌保护,竖立文物保护标志碑15块,完成征地建所工作。

(二)发展期(1998~2005)

此阶段主要开展了以下保护工作:加强内务管理;进行了桂宫2、3、4号遗址,长乐宫2、4、5号遗址的考古发掘工作,取得丰硕成果;逐步开展汉长安城遗址“四有档案”的收集整理;补充竖立文物保护标志碑35块;编制完成《汉长安城道路遗址保护规划》和《汉长安城遗址绿化规划方案》,并积极组织编制《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积极征集遗址区流散文物,充实保管所文物库房藏品;加强与地方土地、规划、公安、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打击遗址区违法建设;在考古勘探和发掘基础上,努力探索大遗址保护利用新模式,先后实施了多项大遗址保护展示项目,主要有未央宫石渠阁、夯土台、天禄阁遗址、城墙西南角遗址、桂宫2号遗址(南区)保护展示项目;2005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次大会在西安召开,借会议东风,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得到国家文物局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先后实施了长乐宫4、5号建筑遗址博物馆,西安门,霸城门,未央宫前殿遗址围栏隔离,汉长安城遗址陈列馆建设等项目,在全国大型土遗址保护工作方面进行了率先尝试,积累了丰富经验。

总体来说本阶段汉长安城遗址各项文物保护工作得到长足发展。

(三)申遗酝酿期(2006~2012)

2006年,丝绸之路申遗工作正式启动,作为丝绸之路的起点,汉长安城遗址是中国的申报点之一,因此,其保护工作得到国家文物局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十一五期间,被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列入“十一五”(2006~2010)重点保护的100处大遗址之一;2009年1月,《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获国家文物局批复。2010年7月,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同时,国家文物局与陕西省政府签署了《合作共建彰显华夏文明历史文化基地框架协议》,将汉长安城大遗址列入国家文物局“十二五”期间重点文物保护项目。2010年10月,被国家文物局列入第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为中省合作共建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2011~2013年,国家文物局、陕西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先后召开两次会议,就合作共建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共同推进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利用项目有关事宜进行研究。2012年8月,西安市人民政府成立西安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管委会,以加快推进汉长安城遗址保护。

本阶段汉长安城遗址保护以丝绸之路申遗工作为核心全面启动。

1.推进基础工作

2008年,汉长安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规格提升为处级,编制25人,内设机构为办公室、遗址管护部、宣教部、保卫部四个部门,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保护力量进一步加强。

本阶段完成汉长安城遗址地形图测绘;完善了汉长安城遗址四有档案数据库;与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签订《汉长安城考古遗址公园项目(含世界遗产申报咨询)》委托协议书;按照“考古先行”原则,加强未央宫遗址区的全面勘探和重点发掘工作;配合汉长安城特区管委会进行未央宫遗址区9个村、1.5万人拆迁安置工作,为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奠定基础。

2.继续实施本体保护项目

继续实施长乐宫4、5号建筑遗址,霸城门遗址,汉长安城陈列馆及展陈建设,未央宫前殿遗址保护项目;完成长乐宫6号建筑遗址复原展示;完成霸城门至清明门遗址城墙重要段落的包砌加固保护;积极开展投资1.79亿元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未央宫汉代道路保护一期工程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2007~2011年,市政府投资近20亿元,以汉长安城遗址为依托,将汉长安城东南城墙遗址外侧的“团结库”污水渠改造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的民生工程――汉长安城湖景区,在此期间文物部门实施了城墙东北角遗址的包砌保护展示。通过这些不同展示手段,保护了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扩大宣传力度

汉长安城遗址主要采取的宣传方式有媒体宣传、出版物宣传、学术交流活动、深入基层宣讲等。

在媒体宣传方面,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陕西电视台、陕西人民广播电台、西安电视台、工人日报、光明日报、华商报、西安晚报、三秦都市报等多家媒体都对汉长安城遗址进行过报道,报道内容有国家大遗址保护、文物宣传等;出版物宣传方面,配合出版了《汉长安城遗址研究》、《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汉长安城桂宫2号建筑遗址南区保护工程报告》等;学术交流方面,举办了“汉长安城与汉文化――纪念汉长安城考古五十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2006)、“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利用专题报告会”(2008);利用《文物保护法》宣传日、5.18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文化旅游日等,深入基层(学校、乡村、社区)进行义务宣讲, 并发放宣传册、展示宣传栏。

以上举措对保护遗址格局、改善遗址区环境风貌,提高 当地居民文物保意识、推进丝绸之路申遗工作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申遗冲刺期(2013~2014)

2012年7月,国家文物局确定《丝绸之路中国段首批申遗名单》,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名列其中。在前期开展的规划编制、考古、拆迁等基础上,2013~2014年,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申遗工作进入全力冲刺期。文物部门主要完成以下申遗工程。

1.完成文物本体保护工程14项

主要完成了未央宫前殿、椒房殿、中央官署、少府、宫门、宫墙、天禄阁、石渠阁、J100号、西南角楼、其余全部有编号遗址保护展示工程,完成汉长安城西安门、南城垣、西城垣、南城壕遗址保护展示工程,完成直城门遗址临时保护工程,完成展示面积总计262016平方米。

2.完成遗址区展示道路工程

所有遗址区道路建设共计15公里,展示面积约21万平方米。

3.完成遗址监测工程

对重点遗址区能够实施监测的的区域布设了温湿度、降尘、降雨量、风速、大气质量等监测设备,在遗址区增建一座小型气象站,以世界文化遗产的标准对遗址进行监测。

4.完成汉长安城遗址陈列馆安防及遗址区重点部位的安防工程

在重点部位安装摄像探头36个,满足了对遗址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监控。

5.完成遗址区标识系统工程

共计夯筑标识系统夯土基座12座,制作、安装各类标识牌830个,制作展板58块。

6.完成申遗专题陈列室改造及布展工程

拆除原有汉长安城遗址基本陈列,布展“大汉中枢丝路起点”――未央宫的前世今生申遗专题陈列,布展面积459平方米。

7.完成申遗档案的编撰和整理工作

共计整理装订档案506卷,图书资料920本,收录文件3.05万份。

经过多年的申遗备战,2013年10月1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专家现场验收工作圆满结束;2014年6月22日,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宣布,由中国、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联合申报的“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项目通过审议,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申遗成功。

三、加强大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启示

总结汉长安城遗址20年保护之路,我们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坚持“三依靠”、“二协调”、“一管理”的工作方法

1.坚持“三依靠”

“三依靠”指的是依靠国家法律、法规,依靠地方各级政府,依靠当地群众。在汉长安城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由于管护面积大,遗址区群众多,情况复杂,为管护遗址,必须坚持“三依靠”原则。

一是依靠国家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开展大遗址保护工作的准绳。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遗址区的巡查工作,制止违章建设和违法行为,依法行政。随着事业的发展,又增加了《西安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西安市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保护管理办法》、《西安市汉长安城遗址保管所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依靠法律法规,汉长安城遗址的管理工作更加具体和细化,更有助于对遗址的科学保护。

二是依靠地方各级政府。文物部门虽然是开展大遗址保护管理的职能部门,但是文物部门没有土地所有权,土地属于当地村民所有,因此实施遗址区的保护规划、考古勘探、本体保护、违法查处等工作都离不开当地各级政府的支持。如在建国后西安市几次城市总体规划中,西安市政府均将汉长安城遗址区域规划为文物保护用地;省、市政府在修建过境绕城高速、二环路时均避开汉长安城遗址,使遗址的总体格局得以保存;

1998年在桂宫2号建筑遗址的考古勘探和保护展示过程中,当地村委会积极支持开展考古工作,之后在市政府支持下,征得桂宫2号建筑遗址12亩土地的所有权并实施了保护展示工程;

21世纪初期,未央区汉长安城街道办租赁了长乐宫4、5、6号建筑遗址的土地(约60亩)提供给文物部门开展遗址博物馆建设工作;同时期未央区政府投资对未央宫区域内约5000亩土地进行流转或征用,为申遗工作奠定基础。

三是依靠当地群众。总的来说,大遗址限制了遗址区群众社会、经济的发展,遗址区群众为保护遗址做出很大牺牲。20世纪90年代,汉长安城遗址区有大约5万人,为发动群众保护遗址,建立遗址区群众保护网络,群众网络有助于及时发现破坏行为,打击违法建设和盗掘行为。在实施遗址本体保护项目时,当地群众亦给予了力所能及的支持。例如在实施城墙东北角遗址保护工程时,由于城墙遗址为当地村民宅基地院墙,开展保护工作势必妨碍村民正常生活,之后经协商,村民同意搬离现有宅基地,为城墙保护提供了空间。

2.坚持“两协调”

一是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西安市汉长安城遗址保管所的主管上级部门分别是国家文物局、陕西省文物局和西安市文物局,在保护管理工作中,无时无刻不凝结着上级主管部门的心血和智慧,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工作的成功,离不开上级部门的悉心指导和帮助。因此,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有利于获得最科学最专业的业务指导,有利于确立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是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在此,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指的是考古、规划、方案编制、施工、监理、派出所、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大遗址保护事业的发展离不开考古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科学的保护规划和精密的方案设计、更离不开严格的施工和监理,离不开当地执法部门的支持。

3.坚持“一管理”

主要是加强对职工队伍的管理。多年来,为加强管理,汉长安城所提出构建“领导班子团结、干群关系和谐、各项业务工作一流” 的工作目标。所支部始终把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领导班子和党员职工队伍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加强队伍建设。目前,全所23名工作人员中,有副高级职称1名,中级职称8名,技师1名,初级职称5名。

在未央宫遗址申遗过程中,仅仅20余人的职工队伍在半年多的时间内完成相当巨量的工作任务,保证了申遗成功的实践证明,坚持“一管理”工作是实现大遗址保护目标的有力保障。

(二)保护大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世界遗产的保护准则,当然也适用于大遗址保护工作。真实性就是要保护原生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完整性不仅要保护遗址本体,还包括遗址周围的环境。

在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工作中,为保护遗址真实性,制订遗址巡查制度、加强依法行政打击违法建设和违法盗掘行为、实施遗址本体保护项目、编制专项规划(绿化和道路规划)、积极与考古部门开展发掘和资料整理工作、扩大宣传力度、及时征集收藏遗址区的文物;为保护遗址整体性,划定遗址保护范围、编制《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管理规划(2012-2018)》、《汉长安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未央宫片区详细规划》、委托考古部门制定《考古工作计划》、实施遗址区重点部位(如几个城墙拐角)保护工程,尽全力保护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博物馆;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1-00-01

博物馆不只是一种开放式、公益性的公开场所,而且,因为馆藏文物,其自身具有不可再生性,比起省图书馆来说,在管理上需要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和更加精密的保护,不只需要做好基本的资料整理和馆内清洁,还要特别注意,防止文物生虫、氧化,甚至被盗窃。这样,不仅是经济上的重大损失,也使国家的历史文化失去最基本的实物研究基础,所以,加强博物馆的管理,是博物馆的最基本任务。

一、文物托管和博物馆托管的含义

文物托管主要是针对民间文物,是指民间文物的所有者为了使文物受到更好的保护与博物馆签订相关协议,将文物以免费的形式搬到博物馆中进行管理和保护,文物的所有权依然属于文物的所有者,但是负责保护文物的博物馆可以对这些文物开展研究和展览。

博物馆托管主要是针对民营博物馆和国家的小型博物馆,是指上述两种类型的博物馆将管理工作委托给国家大型的博物馆,而受委托的博物馆要具备较强的文物管理能力并且可以承担一定的管理风险,此类托管形式属于有偿管理,博物馆托管改善了民营博物馆和小型博物馆的生存状态和发展情况,对博物馆事业长久、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博物馆管理途径

(一)博物馆管理员自身的素质培养

管理员是博物馆的重要组成部分。博物馆管理员肩负着多项工作任务,主要负责博物馆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文物资料,并对其进行归档和保管,接待参观者,并对其进行讲解;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与文物、博物馆事业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建立、管理、维护文物资料信息库等。对于博物馆来说,他们除了要完成以上一些基础护理工作外,还要学会鉴定藏品、文物等,并及时对其进行保护和修复,清洁馆内环境、展柜,做好对展品的防虫、防潮和防霉等工作等。那么,博物馆管理员该如何更好地完成自己的重任,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呢?

首先,管理员要多读书,充实自己的理论基础,加强自身的专业,使得自身逐步走向学术化,比如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文物保护、博物馆学、博物馆管理学、材料化学、考古、历史、文博类。鉴定藏品和保护文物,是博物馆管理员的基本任务之一,所以,管理员不仅要做好督导和管理工作,还要不定时地对馆藏文物进行检查和修复。鉴赏文物是一个要求十分缜密、专业素养极强的过程,管理员在这里不应该只是一个业余的古玩家,要不断地猎取相关知识,将自己从门外汉的行列中剔除出去,励志将自己变为一个文物“行家”。因为博物馆馆藏文物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殊性,所以,博物馆管理员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确保博物馆文物藏品与展品的安全,避免其因为某些原因而被破坏,甚至被偷盗的可能性。关于文物鉴赏的书籍有很多,比如说《辽宋金瓷器(北京文物鉴赏)》《古钱币――北京文物鉴赏》《中国金银器鉴赏图典(中国文物鉴赏大系)》《瓷器(上下彩图版)(精)/中国传世文物收藏鉴赏全书》《明清金银首饰――北京文物鉴赏》《古玩谈旧闻》等都是很专业、很实用的文物入门书籍。在选择书籍的时候,出版社和作者也应该的管理员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鉴赏的专业出版社主要有龙图腾出版社、艺术家出版社、知出版社、北京出版社等。

其次,博物馆管理员可以将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操守,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任劳任怨,有奉献精神;有责任心和良好的服务意识,团结协作,服从安排;具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根据工作的需要,对展场展出的藏品进行拍照或复制,监督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对照明灯具必须距文物2米以外进行拍摄。

(二)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法制建设

现代社会中,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强有力工具,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规范和调整关系是法律的基本功能。这种功能不能只依靠道德来实现。从伦理学体系的构成来看,“规范”是前提,占有首要的、主要的内容和地位;而“道德”则是结论、结果,占最后的,次要的、极少部分的内容。结论远没有前提复杂、重要,而前提比结果更为根本,更加具有决定意义。所以,加强博物馆的立法建设,可以使博物馆运营得更加健康、合理、高校,走向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除了要根据国家立法外,博物馆要根据自身的特色,制定更为具体、科学的管理条例,政府要帮助扶植,使得各馆的管理条例走上受国家和政府保护的道路。立法方面从摄影到故意破坏等方面都要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要醒目化,是每一位参观者能够注意到并认真阅读。

(三)健全博物馆管理制度,细化相关管理措施

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是好事,但管理不到位,好事也会变成坏事。这其中制度缺失将是一个瓶颈。许多博物馆规章制度还不健全、不完善,有的博物馆甚至还没有制订免费开放的各种安全工作预案和紧急处置办法。过大的人流量会给参展质量和文物保护都带来压力,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无法及时有效应对,后果难以设想。博物馆必须制订有关免费开放的各种安全工作预案,专门设立应急事件处理办公室和观众投诉接待室,随时解决因免费开放游客大增而随时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

参考文献:

[1]单霁翔.进入服务时代的博物馆管理[J].敦煌研究,2013,(3):31-39.DOI:10.3969/j.issn.1000-4106.2013.03.010.

[2]慕容肇玲.分析市场理论与博物馆管理[J].科学时代,2013,(9).

[3]王晶晶.浅谈我国博物馆管理[J].改革与开放,2012,(12):42.

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青海;古建筑;遗产保护;调查研究

一、青海古建筑遗产的特征

(一)地域性

青海古建筑体现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文化发展,大部分古建筑均以藏式建筑为主,兼容汉、回建筑风格,这些因素与青海是个多民族聚居的社情紧密联系。具有六百多年历史的塔尔寺就是汉藏回融合的典型,民族性和地域性在青海省的古建筑风格中得到充分反映。

(二)历史性

古建筑遗产的最根本特征就在于其见证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建筑面貌体现着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建造和利用的实践,古建筑的历史特征是形成古建筑遗产历史价值的重要因素,有助于帮助后人以古建筑作为载体,还原历史过程中呈现出来的重要历史信息。

(三)艺术性

少数民族地区的特色建筑以物质形态的方式表达其文化内涵,其建筑技术、装饰艺术及必然通过建筑文化体现出来。青海流传下来的古建筑设计匠心独运,形成了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建筑体系,其中对建筑风格有很大的影响,不同民族由于信仰不同,宗教建筑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

二、青海古建筑遗产的价值

(一)历史价值

历史价值是遗产的基本价值。见证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迁、更替,能够留存到今天的这些历史时期的建筑实物的数量非常稀少,因而它们具有突出的历史价值,具备了时间久远和类型稀少两方面的稀缺性,古建筑就更显得珍贵,历史价值更为突出。

(二)信息价值

建筑遗产可以使我们认知、了解它赖以产生并存在的历史时间及社会环境的各方面状况,承载的信息涵盖社会的、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等诸多方面,这就是建筑遗产的信息价值。古建筑遗产的信息价值被当作是一种"文化认同",它的作用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与强调,被视作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多样性的综合体现。

(三)情感与象征价值

曾任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中心主任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物保护顾问B・M・Feilden博士总结归纳过欧洲人对于建筑遗产价值的多方面认识,他认为情感价值指建筑遗产在认同作用、历史延续感、象征性、宗教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使用价值指功能的、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价值。情感与象征价值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深刻地被认识到,其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受到关注。

三、青海古建筑遗产保护调研分析

在本次青海古建筑保护现状调查中,笔者采取选取部分古建筑保护单位以及访谈相关文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调研方式,了解当前青海古建筑保护现状。"青海现存的古建筑多与各类宗教文化有关,在819处古建筑中,以寺观塔幢数量最多,共321处,占古建筑总量的39.2%;其次为坛庙祠堂230处,占古建筑总量的28.1%。各民族的建筑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汉藏回结合的建筑样式有很多,创造出了色彩纷呈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新建筑。目前,青海古建筑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保护体系不够健全

1、注重发展,忽视保护

政府在保护高原古城文化中制订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但是内容不够全面,操作性也不够强,保护措施滞后体现在保护法规文件缺乏,目前还没有系统完善的古建筑调查资料,对古建筑保护缺乏科学的指导和完善的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2、注重开发,忽视监管

青海古建筑遗产主要作为旅游资源开发,随着"大美青海"形象得到广泛宣传,带动青海旅游持续升温,与旅游产业的高速发展相比较之下,古建筑保护却相对滞后,两者矛盾日益凸现。在旅游旺季时,古建筑景点处人流量非常大,有些游客在古建筑墙体中留言刻字现象屡屡出现,危及古建筑本身的保护,体现了政府注重开发,而欠缺相应的监管力度。

(二)保护规划不够合理

1、注重经济,忽视文化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没有实现文化与经济的良性互动,未能避免市场经济对文化的负面效应,不仅没有创造出文化与经济双赢的局面,反而造成因片面追求经济短期高速增长,而忽视甚至牺牲城市文化建设的浮躁状况。

2、注重眼前,忽视长远

政府部门在规划过程中会出现只顾眼前经济利益,不顾长远的文化效益,在急功近利的思想意识下,对古建筑以及周边环境进行盲目开发,建设酒店、宾馆等娱乐设施,毫不顾及古建筑的周边环境,一些古建筑甚至作为商业性场所,在景区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无序、低序以及破坏现象屡屡出现。

(三)保护资金不够充裕

1、注重回报,忽视投入

青海在文化遗产方面的投入的财力并不多,从国家文物局官方网站通报的信息中,遗产保护资金的投入方面处于全国后进位置。许多古建筑因为保护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造成了古建筑得不到补救的严重损坏后果,并且古建筑的维护并不可能一劳永逸,要经常进行维护,费用比较高,大多数古建筑难以被纳入保护体系。

2、注重拨款,忽视自筹

古建筑保护的资金主要依靠政府拨款,保护资金总是不太充裕。如果仅仅依靠政府大包统揽而没有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不可能真正做好古建筑保护工作的。但目前遗产保护资金的筹措还没有详细明确的制度规定,对于市场化运作来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资金来改善古建筑保护问题,政府也没有具体指导性的政策出台。

(四)保护宣传不够到位

1、注重利用,忽视宣传

古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滥用,保护意识淡薄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古建筑破坏的因素中,人为的破坏更加严重,公众没有意识到保护古建筑的重要意义,而政府部门更加注重古建筑的利用,管理上只重视开发,忽视保护的必要性,这与缺乏足够的宣传有很大联系。

2、注重形式,忽视行动

古建筑保护的宣传工作本身就比较欠缺,在实际宣传过程中,却出现喊喊口号,拉拉条幅这种形式主义的做法,并没有真正走入群众,对广大民众施加影响;在学校平台中,也没有真正将遗产保护纳入教育内容,很难十分有效地在下一代中普及古建筑保护的知识。

四、青海古建筑遗产的破坏原因

破坏的原因可以分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个大的方面。

(一)自然因素

自然因素主要是一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发生,如地震、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如门源回族自治县大板九寺院址因山体滑坡被埋,在玉树发生"4・14"强烈地震中,不可移动文物,尤其是寺院等古建筑在地震中遭受到严重破坏。导致这些古建筑文物点被破坏都是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料的,这个时候对古建筑的破坏强度非常大;另外,自然破坏力对古建筑也存在持久的、时刻地侵蚀,它们对古建筑的破坏是缓慢进行,日积月累的,最后导致建筑遗产损毁。

(二)人为因素

破坏古建筑遗产的人为因素有很多,如由城市建设而引发的对建筑遗产的拆除和损毁;为开发旅游在遗产所在地大量兴建各类旅游服务设施以及旅游容量过大,超出了景点承载力的问题,古建筑受损的可能性不断增加;同时,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在许多景点周围存在许多违建项目,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限制,文物建筑本身和蕴含其中的无形文化底蕴也将受到严重的破坏。与自然因素相比,人为因素造成的破坏结果往往更为严重,常常会造成某个类型或某个地区建筑物的大规模破坏,对建筑遗产造成的破坏都是无法挽回的。

五、青海古建筑遗产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出台和完善有利于古建筑保护的法规

1、制订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古建筑保护与管理条例

尽管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指导下,青海省也相应制定了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但条例内容过于宏观,对古建筑的保护也欠缺详细规定,对古建筑的破坏行为也难以有效制止,因而,制订并颁布更具有微观操作层面古建筑保护条例显得十分重要。

2、研究制定古建筑保护的一系列配套政策

在文物管理部门对古建筑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古建筑进行分级保护,一经被列入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就不能随意拆毁,在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的结构布局、建筑风格应当与古建筑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合理规划和利用古建筑遗产

1、要强调规划的重要性

各级政府要将古建筑遗产保护事业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在经济建设和开发中,要有长远的目光,注重规划保护,把古建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资源适度开发出来,为文化建设服务,也促进经济发展,努力达到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和谐发展。

2、要重视合理利用

在保护古建筑完好的前提下,重视合理利用,并在利用中促进古建筑保护和管理。众多文物保护实践证明,古建筑的保护是利用的基础,没有保护就不可能谈利用,古建筑依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才能合理被利用,被纳入旅游发展规划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所在地政府应当加强环境整治,落实和改进保护措施,在确保古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

(三)加大保护资金投入和多募集资金渠道

1、加强各级财政投入

当前,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主要依靠政府保护为主,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资金投入虽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但是单就众多的古建筑遗产保护来说,无法全面有效保护。那么,在政府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增加遗产保护经费。

2、多渠道筹措资金

我国古建筑保护的资金主要依靠政府投入,但这部分资金只能解决少量古建筑保护的维护问题,对于大量分布于乡野的古建筑则是杯水车薪,因此扩展资金的筹集渠道是十分必要。可以采取设立古建筑保护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吸纳市场运作等进行筹资。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保护意识

1、大力宣传古建筑的价值

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客观规律,建设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有利于增强城市文化整体竞争力。保存至今的古建筑都是十分珍贵的文化遗产,广泛地发挥古建筑遗产在国民素质教育、丰富人们精神生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意识到古建筑所蕴含的价值和对当地经济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

2、纠正单纯依靠政府的观念

古建筑保护不仅是政府部门的事,而且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要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利用一切可能的途径进行宣传和教育,宣传政府古建筑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群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让全社会都认识到古建筑的价值和保护的必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六、结语

青海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古建筑遗产具有鲜明的文化特色,其历史价值不容忽视,这些历史悠久的古建筑承载着当地的民俗风情,传承着少数民族文化。因此,做好古建筑保护工作,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充分利用古建筑资源,以新的姿态对城市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弘扬,不仅有利于改善民生,也可极大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是一项意义深远的遗产保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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