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线路保护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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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保护条例

电力线路保护条例范文1

近期,江苏省某区人民法院对朱某诉当地供电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朱某诉讼请求。该案的胜诉为供电企业依法解决电网建设纠纷提供了有益参考。

电网建设遭遇阻挠

110kV徐杨、220kV朱清输变电工程项目作为省、市重点工程,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经地方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许可依法开工建设。

朱某是当地村民。上述两项工程中的110kV徐季高压输电线路恰好从朱某家的二层楼房上跨越,这引起了他的不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朱某多次阻挠施工,要求供电公司停止施工,或给予其拆迁补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主动上门解释,朱某不予认可,遂以供电公司电网建设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讼,要求供电公司对其房屋予以拆迁。

房屋上空谁享有“产权”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围绕线路跨房是否构成侵权、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房屋是否应当搬迁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诉称,依据《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供电公司单方决定线路跨越其房屋构成侵权,应当与原告协商搬迁。被告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强行施工,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该两条高压输电线路建设手续完备、合法。我国现行法规并未绝对禁止线路跨房。对于特殊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时,只要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小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房屋的安全。供电公司在设计线路时,已按照法规要求采取了上述安全措施。经实测,两线路与原告房屋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分别为15米和14.5米,均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并且施工建设前,供电公司通过当地村委会给付原告一定补偿,双方已就线路跨房协商一致,原告不应反悔。

供电公司终获胜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根据该条例制定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第15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设施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房屋的安全。”

条例和细则明确了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这一原则,但同时又规定了原则的例外“特殊情况”。2000年4月5日,国家经贸委关于110kV送电线路跨越房屋问题请求的复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的有关规定,上述“特殊情况”,是指该电力线路的建设客观上难以避让该房屋,并且该线路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已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规划。

供电公司所建110kV徐季线、2200kV朱清线,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了当地政府的同意,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采取了安全措施。对照经贸委的复函,本案争议电力线路属于条例第20条和细则第15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原告据一般原则要求被告不得跨越其房屋,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房屋上空拟建导线与原告房屋的距离超过电力行业最低标准,且符合环保要求,原告认为被告施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朱某虽然拥有其房屋的所有权,但法律并未对房屋上空的权利予以规定。只有当房屋物权及房屋内的居民人身权受到损害或面临现实危险时,可基于相邻关系或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原告个人权利在面对他人权利的行使以及公共利益时,必须体现合理的忍让。原告接受了被告的补偿费,仍要求停止施工属于权利滥用。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至此,这起电力线路跨越房屋的纠纷以供电公司的胜诉而告终。

依法建设电网,消除潜在纠纷

近年来,江苏作为经济大省,电网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电网建设相邻权纠纷案。供电企业取得胜诉,为我们依法解决该类纠纷,提供了有益地参考。

第一,电网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合法的手续。电网建设项目要确保从立项开始、规划、环保等每一个环节均做到合法、合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保障电力建设的依法进行,江苏省电力公司多次向省人大建议,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具体确定电网建设项目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行为规范。2008年5月1日,《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该条例第10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电网建设项目施工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依法经营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电力企业在电网建设施工过程中遇到相邻纠纷时,切忌强行施工、强行通过,一方面要树立先行协商的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进行相应补偿,补偿款项应由电力企业支付当事人,避免委托政府补偿后,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周围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当地实际环境和条件,适当采取增高杆塔、缩短档距、减少跨越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将可能导致纠纷的各种因素降到最低。

电力线路保护条例范文2

一、高度重视隐患整治工作

电力线路是电力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电力安全运行和正常供电的必要条件。近年来,我镇的电力设施尤其是电力线路保护工作,在各村(居)、镇直各单位、各企业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明显成效,为我镇的电网改造和安全运行提供了有效保证。但也必须看到,目前各类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违法、违章现象仍然存在,尤其是违章植树、违章建房等安全隐患比较突出,如不及时有效整治,一旦造成事故,将会直接影响我镇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全镇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电力线路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隐患整治工作当作目前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隐患整治的目标及重点

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隐患整治工作从2012年6月1日开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及违章树木到2012年8月31日全部清除或拆除。

(一)拆除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

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存在的随时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违章建筑,由镇供电部门、各村(居)会同镇有关部门依法发出《安全隐患整治通知书》、《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或业主单位,限期拆除。对限期内未拆除的违章建筑,由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实施强行拆除。

对于先有线后有建筑物的,应由所在地村(居)负责组织进行拆除,不予补偿,如属经批准建设的,由批准机关负责处理;对先有建筑物后有线的,如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标准要求,由供电部门负责与建筑物产权人或单位协商拆除。

(二)清除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树木

电力线路保护区栽植的树木原则上都要进行处置,具体处置办法根据县供电和林业部门商定的意见处理。对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栽植的属退耕还林的成片林木,由所在地村(居)负责,镇农发中心配合。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根据自愿原则,由业主进行砍伐、矮化或移栽到其它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区域,移栽后经验收合格后可继续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对非退耕还林的零星树木,动员业主进行砍伐、矮化或移栽。对造成电力线路频繁跳闸,严重影响电力供应,由镇政府牵头、供电所负责予以强制砍伐。对于严重危害供电设施安全运行,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镇供电部门可采取暂时停电措施,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供电。

对先有线后有树的,砍伐后原则上不予任何补偿;对先有树后有线的,由供电部门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三、隐患整治的实施步骤

全镇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从2012年6月1开始,到2012年8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初步核查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在镇供电部门做好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镇土地建设规划所、镇农发中心、供电等部门对危害电力设施、需要处理的违章建筑和违章树木进一步进行核实、登记,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至8月15日)。对已排查出来的供电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物和违章树木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整治。由镇政府牵头,镇安委办、农发中心、土地建设规划所、供电所、派出所配合,及时向隐患所在地村(居)通知,对需要整治的隐患和整治要求逐项进行明确,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村(居)、镇直各单位、各企业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凡整治不合格的,责令所在地各村(居)、镇直各单位、各企业限期重新进行整治,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四、隐患整治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由镇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党政办、镇供电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镇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隐患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供电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村(居)、各单位要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制定本区域、本单位隐患整治具体实施方案。

(二)营造舆论氛围。各村(居)及有关部门、供电所要制定宣传方案,充分运用广播、宣传车、横幅、标语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此次隐患整治的时间要求和方法步骤,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沿线单位和居民对隐患整治工作的认同度,激发他们参与和支持隐患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隐患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电力线路保护条例范文3

为防止和消除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电力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供电安全,杜绝各类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群众的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20**〕9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国能局电力〔20**〕1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政〔2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重点抓好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消除及违章建筑物拆除工作,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栽种树木和建筑房舍,并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建立防止和消除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行机制,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无树木、无建筑物,保障高低压电力线路的供电可靠性,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电力服务。

二、工作标准

严格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进行树障清理。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1—10KV线路两侧各5米,35—110KV两侧各10米。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国能局电力〔20**〕13号)要求:建设工程穿越输配电线路走廊、地下电缆通道或变电设施的,工程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预算应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虽经批准但违章施工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30日—5月5日)

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防止和消除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加强施工安全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各乡(镇、区)要分别召开专题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

(二)具体实施阶段(5月6日—5月25日)

由市供电部门牵头,各乡(镇、区)和市安监、林业、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配合,对高低压线路保护区内的树障清除和建筑物拆除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对高低压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和建筑物作出标记。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和建筑物一经划定标清,按照“产权属于谁、谁负责处理”的原则,产权人必须在15日内清除。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供电部门要加强输配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正在施工且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市政府依法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检查验收阶段(5月26日—5月31日)

市政府组织对全市防止和消除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达标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对检查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单位,将实施问责。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防止和消除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市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市供电公司党委书记)

成员:(市林业局副局长)

(市建设局副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市规划局副局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市广电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供电公司,**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及时督促检查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2.市供电公司:负责标清高低压线路保护区内树木及违章建筑物,并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输配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3.市林业局:负责对高低压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办理许可清理手续,禁止在高低压线路保护区内新栽树木。如需植树,可栽植低杆观赏性花木。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禁止在高低压线路保护区内审批、办理农村宅基地和企业用地手续。

5.市规划局:负责禁止在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楼房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新晨

6.市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配合市供电部门,依法做好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清障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纠纷,依法制裁违章施工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7.市广电局: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对清障及处理违章施工中无理取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

8.各乡(镇、区):负责按要求移植、砍伐、拆迁本乡(镇、区)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树木、违章建筑,整改违章施工现象。

电力线路保护条例范文4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电力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六)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七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第八条规定外,还包括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种专用船舶停泊区及其有关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米

110千伏4米

220千伏5米

500千伏8.5米

第九条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

(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

(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的规划和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城乡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规划和计划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电力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会同

有关部门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电力设施建设,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二条各级规划、林业、交通、城市绿化、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定点、植树造林、城市绿化或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凡涉及电力设施的,应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主要区界,应设立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志牌。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物;

(二)在发电厂用于输水、排灰的管道,或者沟渠外缘向两侧延伸5米的区域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或者倾倒垃圾、矿碴和

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及其它废弃物;

(三)在发电厂冷却塔水池、冷却池、用于输水的管道、沟渠的取水口向周围延伸1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四)擅自截用发电厂水源,或者向水源内倾倒垃圾、矿碴、含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它废弃物;

(五)影响发电厂、变电所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厂的水库内,进入水工建筑物向周围延伸3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在变电所围墙向外延伸5米的区域内堆放或焚烧谷物、草料、木材、稻秆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在变电所、发电厂附近从事污染电力设施作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利用杆塔、拉线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制动和牵引地锚;

(四)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内从事围(挖)塘及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五)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之间或者杆塔内修筑道路;

(六)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和标志牌。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是:35千伏及以下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5米;110千伏及以上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

缘向周围延伸10米。

第十六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堆放垃圾、矿碴等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烧窑、烧荒、打场,或者焚烧秸秆等;

(三)兴建建筑物;

(四)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竹子、树木。

第十七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竹子、树木或者其他物体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应与在计算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弧垂后,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1—10千伏不少于3米

35—110千伏不少于4米

220千伏不少于4.5米

500千伏不少于7米

第十八条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打桩、钻探、挖掘作业,《条例》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它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内作业;

(五)攀登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上联接电器设备、架设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放置其他设施;

(六)保留或者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符合垂直安全距离的竹子、树木等作物。

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侵占依法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或者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发电厂、变电所及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专用铁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坝、桥梁、码头,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气源,或者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人

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入施工现场;

(四)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破坏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一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依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末将收购企业的核准登记情况抄送当地

电力管理部门。

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企业等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购和销售台账,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规格、数量、来源和出售等情况,以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专用通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电力线路与通信线路和其它线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碍。新建线路、管道与原有线路、管道不可避免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时,新建线路单位应与原有线路单位协商,

并按照原电力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通信兵部和广播事业局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的树木等植物,对电力线路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应通知产权管理部门或个人限期予以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未在限

期内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必须拆迁建筑物、砍伐林木和拆除其它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依照国家和本

省的有关规定办妥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因受地理条件和进出线走廊的限制,无法避让,必须跨越建筑物或其它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线路走向图,与有关部

门、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被跨越建筑物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危及电力设施的,经制止无效或限期内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尚未损坏电力设施器材,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

偿损失;对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强制砍伐、修剪树木、竹子。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架空电力线路上联接电器设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仍不

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停止供电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规定处罚:

(一)破坏或扰乱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电力建设工地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拒绝、阻碍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三)破坏、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发电厂燃料、在建电力设备和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器材的;

(四)明知其是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器材而窝藏、销毁、转移、收购的;

(五)偷窃路灯附件或故意破坏路灯的;

(六)故意损坏电力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处以罚款和责令支付赔偿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接到罚款或支付赔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和赔偿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

起,每日加收罚款和赔偿费总额3%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的补偿;罚款的管理和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

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省小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电力线路保护条例范文5

一、清理范围

1、对全市10KV、35KV、110KV、220KV、500KV高压电力线路通道内外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进行砍伐。

2、对220/380V低压电力线路通道内外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进行砍伐或修剪。

3、对电力线路通道内的违章建筑,依法进行拆除。

4、对因修路、建房等造成电力线路对地、对房屋距离不足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改造或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事故。

二、清理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这次行动由市发改经贸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要明确一名镇领导分工负责,并成立由镇供电所、派出所等单位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镇范围内电力线路通道清理工作。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次专项清理工作取得成效。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各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1、市发改经贸委负责制定线路通道清理工作方案,督促各镇进行清理工作,并对清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2、各镇政府负责组织本镇范围内通道清理的组织领导,及时对各村清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3、各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电力线路通道的清理工作,组织人员按时间要求实施清理。

4、各供电所负责提供需清理的树木、房屋情况,对现场清理工作进行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各村通道清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5、各派出所负责对清理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协调处理。

三、具体安排和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7月9日至7月31日止,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和调查统计阶段:2009年7月9日-7月14日。有关部门、各镇(办事处)政府要确定好本部门、本镇(办事处)专项整治工作人员,分别成立电力线路通道清理领导小组,制定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各村委会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清理工作。同时,采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集中清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把人员、方案于7月12日之前报市发改经贸委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宣传发动前,各供电所将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明细,统计清楚后交各镇电力线路通道清理领导小组。

电力线路保护条例范文6

关键词:配电线路;线路故障检修;线路改造;低压配网

中图分类号:TM7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7-0168-02

配电线路因点多、面广、线长,走径复杂,设备质量参差不齐,受气候、地理的环境影响较大,又直接面对用户端,供用电情况复杂,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着配电线路的安全运行,造成设备故障率居高不下,故障原因也远比输电线路复杂。

一、配电线路故障原因分析

线路故障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线路设备老化严重,设备固有的隐患不易消除,在季节发生变化时线路跳闸尤为严重。表现在配网线路各类交跨距离不够,部分线路线路档距过大,大风时易混线造成相间短路故障。另外,树障也是造成线路故障的一个重要因素,再加上"配电线路防雷措施不足。线路所处区域空旷易招雷击,而配电线路一般没有避雷线,线路直击雷或感应雷过电压就会在线路设施薄弱之处寻找出路,造成损害,而配电绝缘子打压困难,低值、零值绝缘子长期运行,绝缘子质量不过关或存在隐患运行,在雷击时易引起线路接地或相间短路等。

(一)因线路设备自身缺陷故障(内因)

1.线路设备老化严重,因种种原因发生故障,季节变化时尤为严重。

2.导线断线故障:施工工艺不标准,导线与绝缘子的绑扎处、引流绑扎处扎线脱落,造成引流断或烧断导线。

3.配变台变故障跌落烧毁、配变烧毁、引流断等造成线路故障。

4.变压器避雷器损坏造成线路接地。

5.相间短路故障:线路档距过大,导线弧垂过大,大风时易混线,造成相间短路故障。

6.低值、零值绝缘子造成故障:因配电绝缘子打压困难,低值、零值绝缘子得不到及时更换,运行造成接地。春秋两检时都能发现绝缘子击穿现象。

(二)外力破坏造成线路故障(外因)

1.树障:电力线路走廊树障一直是影响海南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隐患之一,开展电力线路走廊树障清理,保证电网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是提供连续、安全、稳定的电能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2.房障、交叉跨越公路危害电网安全,清除步履艰难。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电力法律、法规,擅自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种树、修路、挖堰,严重威胁着供电安全。

3.违章施工作业。表现在一些单位和个人置电力设施安全不顾,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盲目施工,有的挖断电缆,有的撞断杆塔,有的高空抛物,有的围塘挖堰,在线下钓鱼等,导致线路蹈间。

4.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

5.输电线路下焚烧农作物、山林失火及漂浮物(如放风筝、气球、白色垃圾),导致线路跳闸。盗割导线的破坏。

(三)设计、运行管理等环节上存在的问题

1.已改造或未改造的线路未装分段开关或装设的分段开关数量远远不够,线路一发生故障,直接跳变电所开关,跳闸率高,故障点也不容易查找。

2.外线维护单位责任心事业心不强,线路瞬时故障重合成功的外线一般不主动查线,致使故障隐患一直存在,得不到消除。因此配电网运行多少存在拼设备的情况。

二、采取的措施

(一)强化运行管理

从运行角度考虑,外线人员按规程要求,按时巡视设备,及时、准确提供设备缺陷,为检修试验提供依据,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检修,从而降低线路故障率。

(二)做好预防工作

做好六防工作,即风、汛、雷、树、寒、暑。

(三)加强线路防外力破坏工作

配电线路外力破坏现象很严重,高低压线路盗割严重,违章建筑屡禁不止,推土造田,杆根取土,人为打破绝缘子、盗窃电等造成线路故障,时有发生,给配电线路的安全运行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采取的措施:(1)在线路杆塔上悬挂警告标识牌、书写宣传标语等,有重点的加强外力破坏或盗窃严重区的防范工作。(2)组织有关单位的人力、物力在电力线路沿线进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宣传工作,并尽可能地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教育大家爱护电力设施。(3)针对违章建筑从建设初期进行解释、劝阻,并对违章建筑者签发了《电力违章建筑事故隐患通知书》,明确双方责任。(4)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保电舆论氛围。利用地方广播、电视、电台、报纸等各种舆论工具和新闻媒体开展一系列声势浩大的电力法规宣传,做好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结合线路巡视,加强对沿线群众《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宣传教育,在线路所在的广大农村地区开展以发放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和提高群众对保护电力设施重要性和损坏、破坏电力设施严重性、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群众义务护线网管理,指导和促进群众护线工作的。(5)和城建部门取得联系,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中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不留电力事故隐患。

(四)加强线路改造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投资进行线路改造:尤其对跳闸较严重的几条线路,尽快列入计划,下达资金,完成线路改造,使设备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

三、结语

低压配网是电力系统与用户直接相连的重要环节,其运行环境及故障成因较为复杂,预防配电线路故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应通过理论、实践不断总结、发展,不断提高。使之具有较高的安全运行水平,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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