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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会计准则范文1
一、民办高校的资金筹措
资金是民办高校的重要办学资源,是民办高校开办与保持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如何合法筹措办学资金体现了办学者的责任和能力,受到政府、举办者、学生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尽管民办高等教育在规模上有了喜人的发展,但在可持续发展方面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便是资金不足,主要表现在民办高校筹资渠道不畅。目前民办高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学费,占比近80%。而公办学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在银行借贷方面,公办高校享有政府的贴息贷款,而民办高校却没有,不仅没有,还明确规定民办高校的财产不能抵押,使得民办高校与产权相关的各种融资渠道都被封上了。在财政资助方面,我国80%左右的民办高校根本没有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即使是得到政府财政支持的学校,其所获得的经费也是极少的。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的资金筹集应得到政府、银行、企业及个人的资助,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其一,政府财政资助。政府适当资助民办高校,体现了教育的公平和公正。民办高校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为社会培养了大量人才,缓解了政府教育经费不足的压力。政府应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政府财政对民办高校的资助可分为直接和间接途径两个方面。直接方面,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可以享受财政的奖励性建设拨款,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教师养老保险补助,以及按招生或毕业学生人数给予一定的补助等。间接方面,可以提供税收优惠和向学生提供奖助学金,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样享有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方面的优惠。
其二,银行信贷资助。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虽然法律有此规定,但也仅仅是鼓励金融机构。实际上,一些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和风险出发,拒绝为民办高校提供贷款。即使部分高校得到了银行的贷款,也是付出高额代价得来的。针对这个问题,政府应制定政策,允许民办高校以资产做抵押取得贷款,或让其享受公办高校待遇,直接进行信用贷款,给予利息优惠。政府应为民办高校获得世界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帮助。民办高校的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目前虽然国家为民办高校制定了助学贷款政策,但很多省市教育部门及金融机构都拒绝为民办高校学生提供助学贷款,致使民办高校的贫困学生难以完成学业,一些民办高校也因学生欠缴学费而难以为继。同时民办高校也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与境外合作办学,向公众募集资金等形式进行融资,以获得更多的办学资金。
其三,社会资助。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接受社会资助部分非常少,根本无法与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主要是由于我国国情和政策决定的。我国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种税前扣除额的比例限制不利于社会向民办高校捐款,税法应取消这种限制,规定不论个人还是企业或组织向民办高校捐赠都可全额抵免所得税,以引导更多的捐赠资金流向民办学校。另外,我国目前没有征收遗产税,有钱人一般都把财富留给后人,不需付出任何代价,但如果我国也像美国一样,征收高额的遗产税,这样做慈善的人就会越来越多,他们既得到了慈善家的称号,又不需要付出高额的遗产税,民办高校也因此可获得资金。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民办高校利用境外资金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渠道,既可以筹到办学所需的资金,还可与国外教育集团或国外大学联合办学,把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渗透到我国民办高校中去。
二、民办高校的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控住预算管住钱,就控住了学校的所有经济活动。民办高校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就必须在董事会下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切实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过批准的预算应该成为全校经济工作的“指挥棒”,必须按管理层次将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
由于现在民办高校被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管理,同时又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财务制度。但民办高校与事业单位不同,事业单位是国家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财政资助单位,其资金预算受国家控制。基于民办事业单位的民办高校得到国家财政资助部分较少,即使达到国际平均水平也仅为10%。因此,民办高校的财务预算既不同于事业单位,也不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高校的预算管理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最大的区别在于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内容上,民办高校的收入预算由政府财政补助收入、学费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组成。预算收入中学费收入占很大比例,民办高校应根据招生就业情况预算学费收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民办高校可以根据教师人数预算财政工资补助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预算收入只有经营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
民办高校预算管理应该按年度编制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民办高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预算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由校长负责组织财务处(室)实施,校内各部门具体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年度内,若遇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应报请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调整预算。预算管理要加强考核与激励措施。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能让预算流于形式。预算编制只是预算管理的第一步,重点是如何执行预算和控制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并根据反馈的结果进行激励。
三、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
基于民办事业单位定位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也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会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目前,民办高校有的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的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将事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起来运用,甚至有的自立一套会计制度。由于会计核算制度长期处于缺位状态,造成民办高校现行的财务管理体系混乱、不完整,财务信息失真、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不严等现象,影响到民办高校的顺利发展。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该制度的颁布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但该会计制度只适应于非营利组织,将不适用于民办事业单位定性的民办高校。民办高校在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时,既要考虑投资人的积极性,又要考虑教育事业育人为本的原则,不仅要注重投资效益,还要注重社会效益。民办高校应借鉴200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运用现代会计理论与方法,建立与民办事业性质相适应的会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模式。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高校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因此,民办高校也适宜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其会计核算的基本会计假设和会计核算原则可参考我国会计基本准则规定。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与其他会计制度最大的区别应在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报表内容上。
其一,民办高校会计科目。民办高校因其没有财政拨款,基本靠学费收入运转,需要核算教育成本,并考虑举办者的成本回收或者合理回报,因而不能完全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会计核算。同时民办高校是“民办的”、“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不是盈利组织,办学的目的不是赚钱。因此,也不能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内容可分为五大类:资产类、负债类、权益类、收入费用类和结余类。在会计科目设置中,由于民办高校需要核算成本,因而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民办高校有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可购买风险较小的债券,因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民办高校也可收购兼并其他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增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因民办高校的事业性质,保留了基金类科目,如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等。由于民办高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办学过程中,要考虑出资者的投资回报,设置了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其他结余和结余分配科目。具体会计科目的设置见表1。在此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就费用类科目可增设一些二级科目。
其二,民办高校财务报告。民办高校应当定期向出资人、捐赠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及家长等信息使用者提供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及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以全面反映学校对教育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教育职能的履行情况。民办高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日常会计资料,按照一定的格式和会计处理程序编制的反映民办高校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权益变动情况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工作的最终成果。会计报表按照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分为资产负债表、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民办高校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按照会计报表指标所体现的状态,分为静态会计报表和动态会计报表,前者如资产负债表,后者如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按照会计报表的报送对象,分为对外会计报表和对内会计报表,对外会计报表应由会计报表和文字报告两部分组成。资产负债表、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均属对外会计报表,文字报告包括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信息和非货币化的非经济信息。民办高校根据管理需要编制的预算执行情况表、教育成本明细表等属于内部会计报表。按照会计报表的编制时间,分为月度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民办学校在提供会计报表外,还要进行完善的信息披露,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良好的财务收支透明度要求民办学校应当像企业那样,每年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披露信息。民办高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有助于确保民办高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不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包括会计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审批部门的监督,如从事卫生医疗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受卫生局的监督,从事文化娱乐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文化局的监督。政府财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财政资助,一般直接实施监督。但民办高校作为民办事业单位接受政府财政资助越来越多,也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加上办学的社会特点,政府和社会必须加强对民办高校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国家的财政、税务、审计监督,社会公众、会计师事务所和媒体的社会监督及内部审计监督。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高校进行检查,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民办高校进行年报审计,特别要对大额资金流向进行监督,防止将办学资金用于非教育事项。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防止挪用;要重视社会公众、学生和媒体对民办高校的监督,使学校的投融资活动围绕教育服务。
民办高校的内部财务监督主要通过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等形式,实现对民办高校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民办高校应定期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学校财务状况及运行情况,接受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财务监督。
应规范民办高校财务监督制度。包括:财务监督的原则、监督的主体与客体、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内容、监督结果的处理,民办高校参与经营性活动的范围,民办高校的资产与变更制度,民办高校运行管理中重大事项的财务处理原则,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民办高校应遵循合法性、客观公正性、多元性、成本效益和持久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及有效性等财务监督原则,使财务监督贯穿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整个过程,既要进行事前监督,也要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参考文献:
民办非会计准则范文2
关键词:施工企业 所得税会计处理 问题 差异 协调手段
一、施工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之间存在的差异
会计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因目标、核算基础、适用范围等的不同,二者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但是,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会计税法沿着各自的发展轨道向前发展,二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突出,已经影响到施工企业的良性发展。
(一)施工企业所得税立法宗旨与会计准则目标之间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宗旨是调节经济运行来确保施工企业的财政收入;而会计核算的目的则是向所有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二者在目的上存在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对同一经济行为会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在收入确认、费用支出等方面存在差异。以施工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业务招待费为例,为体现一定社会经济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与此同时为保护税基不受侵犯,这一费用不得超过当年企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但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这一费用要全部的计入当期的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还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实际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内所得的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包含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所得税法不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会计准则却将其涵盖在内;二是所得税法适用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会、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型的组织,而会计准则不适于非企业组织;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非居民企业,而会计准则不适用于所得税法界定的非居民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核算基础上存在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上有关规定说明,施工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均以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的基础,但是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所得税法也会采用收付实现制的做法来保证财政收入均衡入库、便于征管等工作的完成。
二、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例]某建筑工程公司1994年1-9月共实现利润15400000元,其中包括从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100000元,累计已纳所得税费用5049000元,10月、11月两月实现利润3600000元,应缴所得税费用1188000元,12月31日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如下:工程结算收入:5000000;工程结算成本:2800000;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400000;其他业务收入:800000;其他业务支出:500000;管理费用: 150000;财务费用:100000;营业外收入:70000;营业外支出:130000;投资收益:160000元,其中120000元为从联营方分得税后利润。
税务机关规定该企业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费用。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将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00000元和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的利息支出120000元在计税时没有扣除。
12月终了,企业将各损益类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其会计分录如下:借:工程结算收入:5000000;其他业务收入:800000;营业外收入:70000;投资收益:160000;贷:本年利润:6030000;借:本年利润:4080000;贷:工程结算成本:2800000;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400000;其他业务支出:500000;管理费用:150000;财务费用:100000;营业外支出:130000。
企业按规定方法计算出本企业12月份的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6030000-4080000=1950000元
企业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950000-120000(已税利润)=1830000元
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830000×33%=603900元
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6039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039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603900;贷:所得税费用603900
企业在预缴第四季度应纳税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791900(1180000+603900);贷:银行存款 1791900
年度终了后,企业在与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时,对于多列支的支出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利润总额=15400000(前三季度利润)+3600000(9、10月利润)+1950000(12月利润)=20950000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0950000-(100000+120000)(税后利润)+220000(税前多列支支出)=20950000元;全年应纳税额=20950000×33%=6913500元;全年累计已缴税款=5049000+1791900=6840900元;应补缴税款=6913500-6840900=726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726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26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72600;贷:所得税费用:72600
按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少缴的税款,应在下年度补缴。实际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2600;贷:银行存款:72600。
参考文献:
[1]常书中.跨省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08,(10)
民办非会计准则范文3
【关键词】慈善机构,会计处理,发展
一、慈善组织的模式
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的运行体现管理模式社会化、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形成了集体、社会团体、个人(国内外)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和管理的格局,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公办公营,即政府出资、政府机构经营。在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市、街道、镇等都有举办的各种公益福利性质的机构,其体制属于事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由国家编委核定和国家财政负担。这种慈善组织是中国特有的模式。
公办民营,即政府出资、民间机构经营。政府主管部门采取产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公开招标,有一些有管理经验、质量比较好的民间慈善机构经营。如温州市红景天养老院,由街道开办,公开招聘经营管理人员。中标方在满足五保、特困老人入住(政府给与补贴)的前提下,招收缴纳费用的老人入住,享受政府社会机构所有的优惠政策。期间,经营者以租金形式向主管部门上交部分利润。
民办公营,即民间组织出资、运行模式化。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民间慈善组织都具有很强的官方色彩,从慈善组织的创办、领导者、框架体系、组织行为及价值取向等无不与各级政府密切联系。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大型民间慈善组织。这些慈善组织名以上属于民间性质,但其民间性主要体现在运作资金的来源上,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筹集来自民间的资金,然后进行统一分配,实际上承担和履行着政府的部分职能,是政府、社会福利体系的财源补充。
民办民营,即民间组织投资、民间组织经营。这类组织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慈善组织,是独立于政府的第三部门,具有自愿性、民间性、社会性等特征。民间慈善组织可以协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是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有效弥补。目前民间慈善组织已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兴力量。
混合模式,即政府与民间共同出资、联合经营。近年来,各级政府一方面不断增加对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的投入,另一方面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改制、承包、租赁、合伙经营、股份经营等多种形式鼓励、吸收各类资金投资社会福利事业。
二、我国慈善组织发展对策
(一)统一慈善组织会计主体。由于我国的慈善事业最初发展是由政府出资组织,所以至今我国的慈善组织也无法脱离政府的指导与管理。这虽然能够使慈善组织有固定和充足的资金来源,但是却也制约了我国的慈善组织的发展,并且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而且我国现在慈善行业发展迅猛,政府应逐渐从指导模式转变为支持,给慈善组织以更大的发展空间,政府有原则指导义务,没有干涉的权利,还慈善组织民间机构的本来面目。所有的慈善组织都是民间机构的时候,则会计主体趋于统一,当然就可以适用相同的会计制度了。
(二)统一慈善组织会计规范。为改变我国目前慈善组织会计制度适用的混乱状态,应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的会计规范模式,即打破行业、所有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建立一套统一的适用于所有慈善组织的会计规范,其规范的范围既包括公立慈善组织也包括民间慈善组织。统一的会计规范,不仅可以保证慈善组织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还可以使我国慈善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具有国际可比性,有利于国际会计的协调。采用相同的会计规范,争取国外慈善界的认同,与国际慈善接轨,有利于相互协作与交流,更好地开展慈善工作。
(三)制定适用于慈善组织的会计准则体系。慈善组织会计归属于非营利组织会计范畴。由于我国非营利种类繁多,包括各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金会、慈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寺院等,这些组织业务特征不一,业务范围设计科技、教育、文化、环保、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各个领域,不能只有单个会计制度来规范其会计行为。可以借鉴国外的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的框架体系,建立我国非营利组织准则体系,反映政府的预算对慈善的支持程度。
(四)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机制,加大审计力度。慈善组织与企业和政府分歧,它不拥有企业的商业奥秘,也不涉及国家的平安神秘,应该充实操作会计报表附注或财政情形仿单,充实披露有利于信息使用者评价其绩效的财政信息和非财政信息,浮现透明度,从而提升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赖度。
首先,为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允性,慈善组织不论规模大小都应该提交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的财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独立的中介机构,能够为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鉴证。在国外,慈善组织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早已确立,美国甚至已经建立了责任赔偿制度。其次,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财务报告审计鉴证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慈善组织,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美国为此建立了慈善信息局,行使慈善组织的财务审计报告的监督检查职能。
(五)改善社会保障会计的环境
会计的环境对于慈善组织会计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会计环境好,具有推进的作用,会计环境差,具有阻碍的作用。慈善组织会计环境主要包括社会人文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技术环境和管理环境等。作为慈善组织会计主体,要充分研究这些环境带来的影响。
虽然我国的慈善组织在制度、管理还有经营中都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但是事物是发展的,都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健全到健全的过程。我国慈善行业刚刚发展,刚刚走到人们的视野中来,我们要完善体制,一步步的将我国的慈善事业打造成真正服务于民的组织。我相信,我国慈善组织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民办非会计准则范文4
一、预算会计体系的改革
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狭义)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但随着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我国预算会计体系将向"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发展。
1.政府会计。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包括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单一帐户、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等,客观上要求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单位会计合二为一,成为政府会计。
(1)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预算编制方法,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议会审议通过,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即部门预算是一个涵盖部门所有公共资源的完整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的基本要求是: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部门所有单位的各项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收入,统一由财政核定支出需求。凡是直接与财政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均作为预算管理的直接对象,如财政直接将行政单位预算编制并批复到这些单位(行政单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主管某一专业的行政事务。行政单位作为政府的延伸,政府预算中理应包含行政单位预算)。按部门编制预算后,可以清晰地反映政府预算在各部门的分布,从而取消财政与部门的中间环节,克服单位预算交叉、脱节和层层代编的现象,并把部门预算作为独立的政府预算法案汇编于本级总预算。随着部门预算的编制,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的改革将逐渐趋向于以一级政府为中心,核算整个政府的财务状况,即编制一级政府的收支情况表。因此,客观上要求将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逐渐合二为一,成为政府会计。
(2)推行国库单一帐户制度。部门预算编制后,如果没有预算执行制度的改革,其作用必然大打折扣。预算执行改革最有效的方法是推行国库单一帐户制度。建立我国国库单一帐户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按照政府预算级次,由财政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帐户;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逐步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统一管理,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一帐户,取消所有的过渡帐户;财政性支出均从国库单一帐户直接拨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
行政单位为了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任务所需要的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从本级政府预算集中的资金中分配和拨付。推行国库单一帐户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将资金拨到行政单位,只需给各行政单位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及审批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计划,在预算资金没有拨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之前,始终保留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帐户上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行政单位的人员工资由财政部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职工工资卡方式直接支何;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按预算指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商品供应商方式直接支付;行政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行政单位备用金(信用卡)方式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虽然不改变各行政单位的预算数额,但其作用在于建立起了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国库单一帐户后,由于各行政单位只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其所有的资金都是财政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帐户收付,其资金活动已通过总预算会计反映,因此,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相当于总括和明细的关系,它们将合二为一共同构成政府会计。
(3)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在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改革中,政府采购制度应是一项重大的工程。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质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使政府可以得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实现物有所值的基本目标,另一方面使预算资金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节约公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实行政府采购后,对于行政单位专项支出经费,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照预算下拨经费给行政单位,而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活动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即财政对这部分支出采用直接付款方式。财政总预算会计可以根据这部分支出数直接办理决算。而行政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付款凭证进行资金核算,根据采购品入库情况入帐。这笔业务实际上是同一会计主体(一级政府)下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也要求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合二为一。
2.非营利组织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向非营利组织会计靠拢,非营利组织会计不仅包括事业单位,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基金会等。
非营利组织是指其经营目的在于社会利益而非某一个人或组织或所有股东的经济利益的组织,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包括: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基金会等。如果用"事业单位"这个名称,显然不能涵盖所有的不属于企业性质的非营利组织。我们通常所称的"会计",应是一个最大层次的概念,这个大概念的外延应包括以取得利润为根本目的的"企业会计"和以非营利为直接目的的"非企业单位会计"。即用"排除法"将排除企业会计后的会计称为"非企业单位会计",而"非企业单位会计"又包括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如果除企业会计和政府会计外,都称为事业单位会计,那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又如何解释?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基金会等与企业相比,尽管在许多方面都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它们与企业之间的区别仍相当明显,即这些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行为科学的观点看,任何一项活动都有其目的性,行为的目的不同,决定着它们行为方式、程序和控制模式也不一样。无论是企业,还是这些组织,它们都是从事一项具体的社会活动,但是它们活动的目的是不同的。企业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使投资者得到尽可能多的投资回报。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基金会等在向社会公众提供管理或服务时,并不追求收益,其目的在于按照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提供者的企望和要求提供尽可能多的管理和服务。因此,非营利反映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基金会等的基本特征,其目标着眼于社会效益。显然,这些组织的会计称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就更能反映其本质特征。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部门的本质特征相近,但还是有较大的差异。主要是它有自己的业务收入,而且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可以做到收支相抵。如一般事业单位除了财政资金外,还有其他性质的资金,这部分资金的收支不需通过国库单一帐户。各种基金会更是如此,其会计系统的独立性相对较强,因而在会计原则、会计科目、核算方法上有较大的不同,只是由于它与政府会计有共同的非营利性的特征,因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和政府会计虽同属非企业单位会计,但不能统称为政府会计,在制定会计规范时,将其统称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
二、预算会计制度的改革
由于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使得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内容、核算方法等需要进一步改革,以适应部门预算、国库单一帐户、政府采购等改革的要求。
1.部门预算要求反映部门所有的收人和支出,涵盖所有的预算资金,因此,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预算会计,也应以预算资金全貌为对象,应不再有遗漏。其中,基建资金也应和其他资金一样一起编入部门预算。即部门预算应当涵盖包括基建预算收支在内的所有收支,真正反映综合预算。然而,由于基本建设财务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应增加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细化预算编制到项目,也就是收支要重新适当分类。因此,预算会计的会计科目应重新设计,明细核算应作相应调整。零基预算即预算一切从零开始,各类支出取消"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因此,采用零基预算方法,对预算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预算会计不仅要提供收支流量方面的信息,还要提供资产存量方面的信息,从而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
2.国库单一帐户制度的实行,改变了预算资金的流转程序,所以,将使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面临又一次改革。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收到财政收入、总预算会计向行政单位拨出经费、行政单位收到总预算会计拨人经费、行政单位向财政总预算会计上缴预算内外收入、行政单位向下级行政事业单位转拨经费等业务的发生及其会计核算都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现行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基础收付实现制将受到挑战。例如,行政单位的工资将由财政通过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职工工资卡方式直接支付,此时,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拨款数做一笔支出。而行政单位在现行制度下,既要做一笔收入又要做一笔支出,这样做实际上不符合收付实现制原则。如果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单位会计合成政府会计,那又要在政府会计的支出总帐上记一笔,同时在某一个支出明细帐(行政单位)上记一笔,不会动摇会计基础。总之,国库单一帐户制度的推行,对现行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的冲击将是非常巨大的。超级秘书网
民办非会计准则范文5
关键词 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公信力;会计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组织发展迅速,已逐渐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虽然慈善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尤其是公众要求慈善信息公开的诉求令人瞩目。从汶川地震的“帐篷门事件”到“郭美美炫富事件”让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降到了冰点。信任危机的根源在于公益慈善组织缺乏透明、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因此完善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一、慈善组织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会计监督机制失调,信息披露不足
慈善组织分别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非企、基金会等多种管理,在单行法规中分散体现了有关财务、会计监督管理的规定,具体有:《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等。但这些条款都是粗线条的,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法,且每种组织又有各自适用的法律,相互不衔接,导致监督机制失调,监管力度非常薄弱。这样慈善组织的可操作性较强,披露很少的信息或者甚至不披露。
(二)违背“可比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同样是慈善组织,由于注册身份不同,执行不同的会计规范,造成相互之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1、会计目标不一致。《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八条规定: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捐赠人、监管者等)的需要。
2、会计计量基础不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各项财产物资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引进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
这些造成了慈善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比较繁杂,不同类型的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基础不同,信息披露的口径也不同,导致可比性差,不利于监督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和慈善组织之间的比较。
(三)披露的会计信息有用性低
由于我国的慈善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太少,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如何、支出中用于组织自身建设费用与用于救助和扶贫等项目费用的比例是多少、享受税收减免的数量等信息使用者非常关注的信息几乎没有。也就是说,没有根据慈善组织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另外,慈善组织按照国家制度的规定也向外披露了不少信息,但这些信息几乎引不起信息使用者的兴趣。因为公众并不关注公益组织究竟有多少资产、折旧是多少等,这些信息无法体现非营利组织的公益宗旨,无法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其运行效率,也就是说披露的信息可用价值很小。
(四)缺乏对所披露信息的审计
目前在我国慈善组织中,只有规模较大的慈善基金会按规定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而一些规模较小的慈善组织来按规定要求提供审计报告。还有一些慈善组织,由业务主管部门执行财务审计,审计质量不高,往往敷衍了事,无法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和公允性。
二、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改进的建议
(一)统一慈善组织会计规范
为改变我国目前慈善组织会计制度适用的混乱状态,应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的会计规范模式,即打破所有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建立一套统一的适用于所有慈善组织的会计规范,其规范的范围既包括公立慈善组织,也包括民间慈善组织。统一的会计规范,不仅可以保证慈善组织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可以使我国慈善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具有国际可比性,有利于与国际会计的协调。
(二)以制度为保障,推行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信息披露机制。
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强制披露是底线、自愿披露是高要求。信息披露的底线是指披露的信息至少要能满足信息需求者的需要。因此,制度要为信息需求者的利益提供保障。我国当前的公益慈善组织急需实行强制披露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在做好强制披露的基础上再重视自愿披露。建议从法律层面对强制披露的责任、违规成本等做出明确规定,以增强制度的有效性。
(三)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与监管
首先,为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允性,慈善组织不论规模大小都应该提交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独立的中介机构,能够为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鉴证。其次,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财务报告审计鉴证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慈善组织,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还应转变政府监管模式,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对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处罚力度等,从各方面推动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以达到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推动慈善事业逐步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与人民群众需要相适应。
参考文献
[1] 李芳.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J].东方论坛,2009(06).
民办非会计准则范文6
【关键词】校办企业 纳税成本 控制途径
随着校办企业的发展成长,纳税成本日益增加已成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它直接影响着校办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分析影响校办企业纳税成本的各种因素宏观、微观因素,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成本最小化,是校办企业走出当前的瓶颈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纳税筹划直接关系到校办企业的资金运作,甚至是其后续的发展方向,应是企业管理者密切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控制纳税成本是当前校办企业管理者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企业纳税成本控制基本原则
企业纳税成本控制的最终目标是降低纳税成本,使企业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纳税成本控制是指企业正确运用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将要发生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作出事先安排,对企业已经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协调与控制,对企业的纳税策略与方案进行统一规划,以降低税款缴纳的相对数与绝对数、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的一系列活动。纳税成本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纳税管理最终目标的实现。企业纳税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款实际计算方法、支付税款的时间及相关费用的控制管理。在企业实施纳税成本控制时应注意:实施方案与措施必须合理、合法,实施方案与措施不能违背企业总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与措施应便于执行且实施成本最小。
二、校办企业纳税成本控制的现状
大多数校办企业从性质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另一类是民办非企业。总体来看,校企涉及行业多、税种多,既有以增值税为主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也有以营业税为主的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办非企业。由于校办企业的发展模式、管理模式不规范,没有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对一些税收政策把握还不够准确,导致纳税的人力成本、资金成本等相对偏高。存在的突出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管理层缺乏纳税筹划意识,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管理层对纳税成本控制的重视,和财务部带领,生产、销售、管理各部门协调合作是企业有效控制纳税成本的前提保障。但各校办企业对税务管理范围划分不合理,纳税科技含量不高,导致企业管理手段滞后,加大了企业纳税成本。很多校企管理层不够重视税收筹划,缺少合理减少纳税成本的计划和方案,对纳税筹划不了解,将之等同于偷税、逃税和避税。
(二)办税人员业务水平低,缺乏系统化培训
有些校办企业的办税人员对企业纳税行为认识不够,存在报税时多报、少报和错报等问题。在校办企业工作的人员大多是从学校委派到校企工作的,缺乏工作经验,对税收知识学习少,对企业纳税流程不熟悉。
(三)电子网络化报税系统不完善,存在数据安全问题
目前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增值税都实行了税控系统以及电子化网络报税方式,这一举措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有些规模小的校办企业设备有限,经常在一台计算机上存放了所有的账务信息、报税信息等,一旦计算机系统出现问题,不必避免地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和其他成本。
三、校办企业纳税成本偏高的原因分析
校办企业纳税成本之所以偏高是有诸多因素结合起来的。
(一)宏观因素
1.纳税环境方面的影响。从社会环境看,2009年的税制改革,使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明确,相应地表现在一些地方过多考虑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对企业进行强行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政府的各职能部门配合不够,税务部门与工商、公检法、银行的有关数据达不到共享,有关信息目前不能实行联网,一些政府管理机关为了部门利益会导致国家整体税收政策落实遇到阻力,使税务机关为全面掌握纳税人情况,加强监督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支出。从经济环境看,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自教育部鼓励高校成立校办企业以来,校办企业对这一变化没有做出迅速的反应,改革改制相对滞后,由于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原因导致校企纳税成本偏高。
2.税收政策倾斜力度不够,对校办企业没有构成节税效应。2009年我国实行了新修订的税制,对以前的许多还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但在税收征纳过程中还是容易产生分歧,具体操作流程比较复杂,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使企业纳税成本加大。另一方面,从现行税法来看,校办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微乎其微,只有高新技术类的校办企业有税收优惠,而大多数由高校兴办的民办非企业,如高职、中职教育学校仍然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根据教育厅的文件,中职教育是免学费教育,由财政补贴学费,这样一来对这些民办非企业来说,这些税负明显偏高,不利于其发展。
(二)微观因素
目前,从校办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来看,还有相当一部分校企没有实现规范化管理。一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发展的必要前提,校办企业治理结构不清晰,领导层权责划分不清,致使没有相应的管理层对纳税成本的管理负责。二是在制度建设方面比较滞后。包括人事制度、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都沿用学校的事业单位制度,没有制定出适合自身发展要求的相关制度,而这些制度对控制纳税成本起着比较关键的作用。三是财务处理不规范。正如前所述,在校办企业工作的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对部分会计账务处理缺乏经验,加之掌握的税收法规信息少,如在固定资产折旧、广告宣传费等的账务处理,并不能真正做到合理控制纳税成本。
以上几点是导致校办企业纳税成本偏高的主要因素,因此,校办企业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合理控制纳税成本显得尤为重要。
四、校办企业纳税成本控制途径
校办企业管理层在推行公司制改制前还没有完全意识到控制纳税成本的必要性,而事实上对校办企业而言,开展纳税筹划,控制纳税成本是其在资本市场筹资、投资,进行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都必然要考虑的问题。
(一)校办企业控制纳税成本的整体思路
校办企业在成立初期产权归属不清晰,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在近几年的校企改革整合过程中,各大高校校企都推行了以资产经营公司为中心的集团化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充分整合校企资源,合理配置人力、财力、物力,这也为校办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有利的平台。在集团化管理模式下,集团总部应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员岗位,并具备纳税、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全面了解、掌握企业筹资、经营、投资活动,能够对所有校办企业的纳税行为实行监督指导。
按照前述校办企业的性质,对校办企业的纳税筹划可分类进行,对于企业来讲,重在规范会计记账方法、及时列支成本,对于民办非企业则要掌握更多的税收优惠信息,及时申请报备。
(二)校办企业控制纳税成本的具体途径
1.筹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校办企业的筹资决策中,不仅要考虑资金的需要量,还要考虑哪种筹资方式筹资成本更低。债权筹资的好处是可以利用税收杠杆,合理的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节约一部分纳税成本。股权筹资的优点在于可以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且股利分配都是在税后进行,偿还压力小,但其筹资费用高、筹资时间相对比较长。笔者认为,目前校办企业还处在一个转型的过渡期,无论是工商行政法规还是税收政策都对校办企业的股权筹资比较有利,可利用自身优势,吸引股权投资者,既可以偿还风险低,也更有利于校企的长期发展。
另外融资租赁、组合筹资也是不错的减轻税负的方法和融资手段。税法允许租金在税前列支,融资租赁通过平衡支付租金可以降低税前利润。组合筹资是指债权筹资、股权筹资和优先股筹资的组合,校办企业可根据情况,有效组合筹资方式,既可以利用税收杠杆,又可以降低偿还风险,并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
2.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从整体投资水平来看,校办企业的投资活动相对比较被动,管理层对经营理财意识淡薄,较少主动寻求投资项目。校办企业的投资优势在于有品牌效应,即选择无形资产投资,利用无形资产的摊销可在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税基。同时,考量投资活动给企业带来的税后利润,应考虑税法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投资区域中存在的政策差异,选择整体税负较低的区域投资,能有效控制企业纳税成本。例如,在西部大开发地区、各大城市的保税区等都有明显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不同行业的税率差别也不容忽视,尤其是营业税的税率跨度大,比如文化体育业的税率是3%,而娱乐业的税率在5%-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3.经营决策中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企业的所得税影响也比较大,选用加速折旧法,在资产使用的初期多计提折旧,可以推迟纳税时间,是一种隐性减税方法。企业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在收入既定时,充分列支成本项目,如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采购支出等,在发生当期未付款时也应计提入账。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这些成本费用支出尽可能选择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这样可以抵扣进行税额,进而少缴纳增值税。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对存货的计价方法的规定更为合理,企业应及时变更计价方法,以达到准确核算存货成本。按照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的校办企业应分别进行核算,少缴增值税。
深入研究税收政策,按税法的规定列支、摊销、计提的各项费用应尽量地提足、列足,以增加所得税税前的扣除金额。另外,对需报送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费用、损失,企业一定要按期报批,以减少纳税所得额的目的。如以前年度亏损、长期投资损失等项目。
4.提高人员素质、加强业务培训。校企集团总部应考虑优化办税人员结构,提高办税人员素质,为控制纳税成本奠定基础。可定期对办税人员进行培训,准确掌握税收政策,尤其是对本企业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新税法出台之前,很多省市对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较多,如营业税、增值税上的优惠,目前这些政策已逐渐被取消了,而新税法中对校办企业有利的优惠政策就是高新技术的规定,因此,校企的办税人员应充分利用政策,达到控制纳税成本的目的。
5.加快完善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信息化建设包括税务系统和税务系统外的信息化建设两个方面。目前国税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水平相对高一些,地税系统还在采用手工申报方式,在校办企业配备完整的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势在必行。网络化报税的好处是节约手工报税的人力成本,而且网络化报税的出错率也相对较低。权衡考量采用网络化报税的利与弊,在设备购置上的支出增加额可以通过折旧逐步抵扣所得税,但网络化报税减少的人力成本、成本等是显而易见的。
6.推行税务模式。税务的出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与之相适应,税制也不得不日趋复杂化。校办企业所雇佣的财会人员在没有充足的精力去熟悉税法,掌握纳税知识,办理纳税事宜的情况下,为减少纳税成本,作为校办企业的集团总部可统一把所有校办企业的纳税事务委托给通晓税法法规并具有足够税法知识和纳税专业能力的税务人去办理。虽然,委托税务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与节省下来的办税人员的培训费、交通费等其他各种费用和因税法不熟悉造成误算、漏缴而导致的违规罚款相比,纳税成本显然要小得多。另外,税务部门也在积极支持税务的发展,增强税收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减少纳税筹划方案的不确定性。
五、结束语
近几年来,校办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纳税成本也逐年增加,校企管理层也已逐渐意识到控制纳税成本的重要性,加大了对校办企业管理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尤其是在财务、税务方面的专门人才。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推行以来,对于一部分校办企业来说纳税成本也有可能上升,因此,在宏观环境不断变化中,面对日益增加的纳税成本,校办企业必须采取一定的有效途径予以控制。
参考文献
[1]罗春梅.纳税行为的经济学分析[J].广东财经学院学报,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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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亚玲.浅谈企业如何降低纳税成本[J].冶金财会,2008(9).
[4]张震.我国企业纳税成本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财会通讯,2008(11).
[5]闫华红等.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