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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1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存货;会计处理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118-01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微型企业可参照执行。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本文就《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小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分析探讨存货的有关会计处理发生的变化。
一、存货核算有关科目的变化
(一)科目增加。《小企业会计制度》存货只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日常核算可以按实际成本,也可以按计划成本,增加了与计划成本法相对应的科目“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另外,为提高《小企业会计准则》涉及领域广泛的适应性和包容性,增加了“周转材料”与“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
(二)科目取消。《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委托代销商品”以及“待摊费用”等科目。《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认定标准,减少了财税差异,不像《企业会计准则》那样要考虑时间性差异并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即《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原则上采取与税法一致的标准,灵活直接,便于推广和实务操作。
(三)科目变更。《小企业会计制度》将各种材料和包装物合并到“材料”科目统一核算,并在附注中规定,低值易耗品较少的小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材料”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将与存货相关的会计科目分设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
二、存货的会计核算
(一)核算方法。《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材料核算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并设置了“在途物资”科目核算小企业已支付货款但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或商品的实际成本,在附注中规定,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可以增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并明确规定,对材料的核算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法,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法,《小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计划成本核算方法,并设置了“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核算方法。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第5款规定: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根据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确定其成本;(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根据营造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确定其成本;(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根据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确定其成本;(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三)捐赠存货类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小企业会计制度》是通过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处理,该科目下设明细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接受捐赠资产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成本摊销。对于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成本摊销,《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分金额大小均一次结转成本。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以根据金额大小分次结转或一次结转。
(五)存货的发出计价。《小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计价方法简化为: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六)存货的盘盈盘亏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存货的盘盈和盘亏是通过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来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规定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存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处理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在处理时扣除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有关存货的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二)该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材料40000元,其中20000元属于非常损失,10000元属于自然损耗,3000元属于管理人员责任,另7000元由保险公司赔偿(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之规定,这项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制度[S].2004.
[2]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S].2011.
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2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存货核算计量问题作了如下相关规定:
第一,关于存货初始计量的规定。新准则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其他成本包括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部分费用不能计人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包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如存货后续的修理支出。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一般这些存货(如建筑物、轮船等)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符合条件的借款费用可以计人存货成本。
新条例还对特殊情况下存货成本的确定作出了规定:对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新准则规定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控股合并与新设合并中并入的存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主体下企业合并中的存货以公允价值入账,同一控制主体下企业合并中的存货以原成本入账;对收获时农产品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二,关于发出存货成本确定的规定。新准则第14条规定了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企业可采用的存货成本确定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取消了原有存货发出成本确定的后进先出法。对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三,关于存货期末计量的规定。新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即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对存货跌价准备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内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中关于存货期末计量方法与除存货跌价准备变化外的处理方法未作很大变化。
由上述新准则对存货核算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作出了明显变化,企业应当依据新准则的相关规定,调整财务核算方式方法:(1)商品流通企业需变更采购成本内容;(2)原采用后进先出法的企业需按照新准则要求变更存货发出计价方法;(3)符合新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条件的,借款利息计入存货成本;(4)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置的存货,需以现值入账;(5)存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企业,需在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相关成本;(6)提供劳务的企业需核算劳务成本,在未确认收入前,作为存货列示。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文化设计 王棣华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合伙文化设计是形成合伙文化的前提。合伙文化设计具有创造性,它必须体现行业特点,具有创造性,展现合伙所个性形象,具有客观性、可操作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还应具有感染力和导向性。就合伙文化结构设计而言,应注重针对性,做到完整、务实。
一、合伙精神文化设计
合伙精神文化支配着合伙所的全部文化行为,包括合伙所宗旨、经营理念、人本思想三个要件,其设计是合伙所整体合伙文化设计指南。
合伙宗旨直接体现合伙所价值观。追求利益是合伙所的本性,这一过程中存在利与义的文化问题。对利润具有科学的理性判断和追求方式至少涉及利润界定、利润目标排序和利润实现的阶段性与层次性。合乎理性的利润应是合法利润、贡献利润和适度利润,即无违法所得,靠优质服务赚钱,收费、付劳务报酬、交税等合理合法,利润目标作为合伙所的重要目标无可非议,但并非始终处于首位。从长远看,合伙所追求更高的目标,如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会正义等,当利和义处于矛盾状态时,应当舍利取义。
经营理念是实现合伙所宗旨的重要保障。对经营理念的表达必须考虑合伙所的战略性、系统性和稳定性。战略性是针对全面而言的;系统性强调覆盖全过程,避免理念缺损;稳定性强调能影响、支撑相当长的时间,这需要经营理念具有应对时变的哲理性。
人本思想是合伙精神文化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合伙所宗旨和理念实现的基础和条件。人本思想集中体现在七个方面,即尊重,尊重每个人的人格、能力、工作岗位和贡献;沟通,进行情感交流和工作交流;信任,对合伙人诚信,放手于下级,放手于员工;关心,关心、关爱同事及其家属;激励,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岗位事业激励、工作环境激励并重;培训,不断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重用,大胆提拔,重用人才。人本思想可以用简洁的语言直接体现在合伙所的信条中。人本思想进入合伙理念还可以通过充分尊重员工的领导艺术、合伙制度和制定行为规范得以体现。
二、合伙制度文化设计
合伙制度是合伙文化载体,合伙制度文化是合伙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构造合伙制度时,必须考虑相应的合伙文化对应和水准。
第一,基于合伙文化意味着合伙制度构筑于特定的合伙文化上,不同的合伙制度依托于不同的合伙文化背景。合伙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十分古老的企业组织制度,但构建现代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制度,还必须创造相应的合伙文化条件,而合伙文化条件的创造其实非常艰难。
第二,表明合伙文化指具有创造性的合伙制度本身就是合伙文化的重要成果。合伙文化本来就内含着合伙制度文明。无论是合伙所领导体制、组织结构,还是管理制度,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完善的轨迹就是其合伙制度文明进步的过程,也是合伙所合伙文化进步的象征。这种合伙制度文化的进步除在精神境界上体现外,还体现于领导艺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如管理方式从经验到科学;管理重心由事到人;管理从集权到民主;管理从单
一刻板到灵活多样;管理制度从家长制到共同治理。这一变化过程实质上是合伙文化的进步过程。
第三,体现文化强调合伙制度的任何一个部分都能展示合伙所的理念。设计合伙制度时,必须考虑合伙文化理念的整体配套。
三、合伙行为文化设计
合伙行为文化是合伙所合伙文化的重要体现。严格讲,合伙行为文化是其合伙精神文化的人格展现。
完整的合伙人行为应包括风险行为、创新行为和管理行为。不惧风险、抵御风险是健全合伙人行为面临的首要课题;创新行为是必须将创新思想及时付诸实践;管理行为是合伙人最基本的行为。
员工行为是体现合伙所行为文化的基础。优秀合伙所的员工模范行为可概括为四类17种。第一类,对待合伙所忠诚、奉献、协作,将合伙所利益视为最高选择,具有不计得失的奉献精神,并珍惜团队价值,处处以大局为重;第二类,对待本职工作敬业、严谨、周密、革新、高效、苦干、热情,敬业是根本,其他是延伸;第三类,对待自身修养勤学、进取、坚毅、廉洁、节俭,其中勤学居于首位,起统帅作用;第四类,对待社会诚信、守法,对待同行竞争讲文明、不违背伦理道德。
合伙所员工行为文化设计的重点是:在不同时期,从合伙所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兼顾共文化为基础强化重点,并通过模范人物实施,以提高合伙文化行为层次,凸现合伙所的行为风格。重点行为的塑造既可以针对合伙所发展的新要求,也可以为了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合伙所的发展与员工文化行为不断完善、与时俱进。
四、合伙物质文化设计
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3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存货核算;比较
旧存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结转、披露、衔接和附则共十个部分组成;新存货准则的总体结构有所改变,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个部分组成。
一、新旧会计准则存货会计的变化
1、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
旧存货准则规定:本准则不涉及:
(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
(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
(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而新存货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相比之下,新存货准则的适用范围更广。
2、存货的采购成本方面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而旧存货准则除了此项规定外,为了与原执行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还对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的采购成本单独作出了说明性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新存货准则取消了这项规定,同时在第三章第九条“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内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
3、存货的加工成本方面
旧存货准则对存货加工成本的确定,列举了可选用的制造费用分配的方法和联产品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并规定了主副产品加工成本的分配方法。而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七条仅提出“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并没有对制造费用分配等方法进行列举。
4、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方面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如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因旧借款费用准则中仅规定用于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所以旧存货准则不涉及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问题。
5、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方面
旧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强调了公允价值的运用。但新存货准则亦未具体规定如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存货的价值应如何确定。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中,增加了旧存货准则中未提及的内容,即“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实际上,这一做法在会计实务中已被普遍采用。另外,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中,也相应地将旧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扩展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旧存货准则专门规定了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确定方法,而新存货准则删除了此项规定,其原因与新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重新运用有关,即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可以相关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的税费确定,故不需作专门规定。
6、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方面
旧存货准则对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新存货准则所列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仅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三种,取消了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并将“个别计价法”的位置调整到最后。这一做法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不具有普遍性或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情况;二是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已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新存货准则的此项修订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
7、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方面
与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相同,旧存货准则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也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即,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采用明确限定为一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两种。
8、盘亏或毁损存货的损失方面
旧存货准则规定:“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新存货准则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中进一步说明“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9、存货的披露方面
在旧存货准则基础上,新存货准则取消了企业应当披露“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和“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的规定。除此之外,由于新存货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因此亦相应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要求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的规定。
二、新存货准则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旧准则规定的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采用公允价值确定,避免了人为操纵性,保证了存货资产的真实性。
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4
摘 要: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中存在许多不可控性因素,比如在存货跌价计提准备中集体企业会计准则可以拥有灵活性,由于公司人员根据自身需要的利益而选择不同的会计方法,从而达到企业可以操纵利润的弊端。所以为了保证会计信息可以保持真实性,在存货跌价计提准备中企业应该完善判断的基本标准和内外部集体的监督制度。本文就叙述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关键词:计提问题;存货跌价准备;集体企业会计准则 ;对策
引言
根据我国的一些标准文献规定,比如《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企业可以适时进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但是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企业预计各项资产实际出现较大的损失时,企业才可以合理地 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且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中一定要遵循规定的判断标准,这样才可以确保会计 信息的真实性,
一、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中存在的问题
(一)靠主观判断可变现净值
由于会计准则并不是只有统一性和规范性的指导作用,会计准则还有着可变的灵活性,所以虽然会计准则等制度可以约束企业的会计行为, 但是会计准则拥有灵活性的特点也会让有些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需要选择不标准的会计方法,操纵会计方法从而获得利润。将可变现净值和成本这两者中的更低者作为结存存货价值的计价方法是我国的存货跌价计提准备的主要方法,这种方法可以称为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也可以叫做市价与成本孰低 法。存货的历史成本就是所说 “成本”,也就是账面成本,“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的普通生产经济经营中,预计的售卖产品的价格减除去预计已经达到被销售完全的状态的追加加工成本以及售卖过程中需要的费用之后的价值。“市价”既不是存货的售卖价格,也不是存货的收入价值,“市价”是可以在现实中重新得到相同存货必须需要的现行成本以及重置成本。就国外市场而言,市价应该就是购买存货的正常供应价格,但是对于制造市场的半成品,市价是现实实际市价计算的重新再生产成本。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来看,我国对拥有一个标准市价的公共经济市场是紧迫的,利用自己的主观预计以及主观判断是不能够让“可变现净值”准确的出现在企业的市场中。例如,往年不断巨亏企业的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政府对存货跌价计提了八项减值准备,减值会计政策被这些企业充分利用,冲销历史假账,留下下年扭亏空间等等。
(二)会计准则对具体情况界定不明晰
因为会计准则对存货跌价的计提规定不够明确,所以这里出现两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跌价准备计提方法的滥用。根据会计准则可以知道,存货跌价计提应该利用可变现净值和单一的存货的成本的孰低法进行计算价值。由于会计准则对具体的存货成本规定不明,如果有一些存货的用途相似并且与在相同的地区生产以及销售的产品大多数有关系,那么如何将一种系列的产品与其他种类成品的预计价值和存货成本分别出来,然后最终集合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是一大难题。但是有一些存货的单价比较低,数量比较多,就可以利用分类存货类别来计量可变现净值法以及成本。有些公司就是通过这种不易被人察觉的手段来使自己获得利润,还有就是滥用会计准则来增大存货成本计价差异,进而及调整自己的利润。由于存货会计准则并没有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如何按硬化性计划成本规定核算标准,所以一些企业走在存货会计准则的边缘,利用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历史成本和存货期末价值,但是两者会有巨大差别,从而造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与实际计划成本法下的计提比例出现差异,最后让企业自身利益得到变化。
二、Σ
(一)完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判断标准
虽然我国现在的会计准则已经逐渐赶上世界上的会计标准,这使得国内的经济会计信息可以更全更有大局观,但是国内的会计准则没有明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判断标准,这让从事计提一类的工作人员拥有了更灵活的专业判断,如果这类工作人员利用这种会计准则的灵活性来影响会计经济信息的真实性。总而言之,完善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判断标准是现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的重要方法,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判断标准的完善还会缩小会计从事者主观判断的差异。在进行判断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工作时,如果仅仅按照会计从事者的主观判断,那么只会使一些企业出现不可避免的经济危机。进行判断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工作时,除了会计的主观判断之外,还要需要本企业销售部门的配合。对于市场调查与预测,企业要严格结合市场实际,充分使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更接近。此外,使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应该比较实际成本与历史成本,做好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二)完善内外部会计监督制度
当今的企业发展是多元化的,为了保证企业发展的有序并且更好更快,企业内外都应该完善会计监督的法律体系,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法律监督体系中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力都被明确规定起来,从而保证监督职能的实际实施。除此之外企业中还要对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强化,以此让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被加快,这样会计监督才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责任清楚和职权明确。同时,在实施监督中既要保证有关会计人员之间能够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还要防止个人监督权限过于集中,以及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由于我国企业的一些毫无诚信可言的经济市场,建设我国社会化信用体系是当前最急迫的问题。完善我国经济市场的信用体系,除了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还要让有关企业了解自己的相关法律责任,能够真正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正确进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从源头制止利用计划会计手段造假的行为,保证企业经济正常。
三、结论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中出现的一系列小问题基本上都是源于会计准则的不完善性。就会计准则的灵活性而言,会计从事人员可以通过自己的主观判断可变现净值以及存货成本,进而导致企业资产的没有了真实性,出现会计账面上没有的亏损。对于会计准则的不完善,本文提出了完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判断标准和完善内外部会计监督制度这两种对策,可以完全解决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中的问题,从而让企业可以预计经济发展趋势,正常进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参考文献:
[1]陈丽文.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商业经济,2015,03:36-37.
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5
一、资产盘盈盘亏核算的主要变化
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资产盘盈盘亏核算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小企业会计制度》不设“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将发生的损溢分别计入有关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后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二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资产盘盈盘亏核算的相同点是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固定资产盘盈除外),不同点在于查明原因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要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而不是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现金盘盈盘亏 企业通常需对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盘点结果经常会出现盘盈或盘亏的状况,在未查明原因,以及后期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都不尽相同。
[例1]企业盘盈现金500元,经查原因不明,经批准予以转销。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现金 5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库存现金 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
《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做法相同。
[例2]企业盘亏现金100元,经查原因不明,经批准予以转销。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管理费用 100
贷:现金 1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贷:库存现金 1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企业会计准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贷:库存现金 100
借:管理费用 1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二)存货盘盈盘亏 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需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核实库存。盘点出现的盈亏以及后期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都不尽相同。
[例3]企业盘盈原材料1000元。经查属收发差错,批准后予以转销。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材料 1000
贷:管理费用 1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原材料 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
《企业会计准则》:借:原材料 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贷:管理费用 1000
[例4]企业盘亏产成品2000元。经查属管理不善,其中1500元应由责任人赔偿。盘亏在产品800元,经查属于非正常损失。本题不考虑增值税。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管理费用 1500
营业外支出 800
其他应收款 500
贷:库存商品 2000
生产成本 8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
贷:库存商品 2000
生产成本 800
借:营业外支出 2300
其他应收款 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
《企业会计准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
贷:库存商品 2000
生产成本 800
借:管理费用 1500
营业外支出 800
其他应收款 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
(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为保证企业财产安全,企业需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盘点出现的盈亏以及后期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都不尽相同。
[例5]企业盘盈设备一台,估计7成新,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为3000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计提盈余公积的比例为10%。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固定资产 2100
贷:营业外收入 21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固定资产 21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
《企业会计准则》:借:固定资产 2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1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25
贷: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 52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7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17.5
盈余公积 157.5
[例6]企业盘亏设备一台,原值4000元,估计折旧2800元。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营业外支出 1200
累计折旧 2800
贷:固定资产 4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200
累计折旧 2800
贷:固定资产 4000
借:营业外支出 12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200
《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做法相同。
二、资产减值损失核算的主要变化
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资产减值损失核算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存货项目,如果发生减值要事先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发生损失时同时冲减减值准备和资产账面价值。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按历史成本计量,当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即《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直接转销法。二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应收款项等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
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两者对资产损失核算的相同点是都对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不同点主要在于《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直接转销法;并且资产损失计入的会计科目也不一样。
(一)短期投资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的期末计量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会计期末,小企业将持有的短期投资的总市价与其总成本进行比较,如总市价低于总成本的,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其市价以后又恢复,应在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短期投资采用成本计量,并且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规定短期投资的内容,但大致对应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内容。由于期末对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额一方面计入当期损益,另一方面直接增减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例7]企业持有的从A企业购入的、不准备长期持有的股票期末公允价值为95000元(账面成本为100000元)。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投资收益 50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5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需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0
(二)应收款项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实际确认坏账时,同时冲减坏账准备和应收款项。但对确认坏账的条件没有在制度中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直接转销法,并在准则中规定了详细的确认条件。《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一是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是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是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是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核算备抵法,计提的坏账准备同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坏账准备”科目,实际确认坏账时,同时冲减坏账准备和应收款项。
[例8]企业20Ⅹ1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00万元,估计可以收回的净额为98万元;20Ⅹ2年2月,确认一项应收账款5万元不能收回。
《小企业会计制度》:20Ⅹ1年末:借:管理费用 20000
贷:坏账准备 20000
20Ⅹ2年2月:借:坏账准备 2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20Ⅹ1年末不需账务处理;
20Ⅹ2年2月: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
《企业会计准则》:20Ⅹ1年末: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00
贷:坏账准备 20000
20Ⅹ2年2月:借:坏账准备 2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
(三)存货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期末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会计期末,小企业计算出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其价值以后得以恢复,应转回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以原计提的金额为限。《小企业会计准则》不确认存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期末计量方法、账务处理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基本相同;不同的在于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不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例9]企业年末某项存货(库存商品)余额50万元,可娈现净值为40万元。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需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
(四)其他资产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上述三项资产以外的资产不确认减值损失。《小企业会计准则》除规定了应收款项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外,还对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了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如第二十六条规定: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一是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是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是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除对应收款项、存货规定资产减值的条件及会计处理外,还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及符合《资产减值》准则范围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条件及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符合符合《资产减值》准则范围的资产发生减值时要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并且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能转回。
参考文献:
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6
一、存货的确认
我国存货准则给出了确认标准:“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1993年修订)》和《美国会计研究公报第43号》中均没有给出存货的确认标准,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在“资产的确认”部分(即第89、90段)给出了资产的确认标准:“如果一项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其成本和价值也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就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其为资产。”将这个原则运用于存货,就是我国的存货确认标准。
二、存货的计量
1、存货的初始计量原则。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存货应当以其成本人账。”《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在第6段规定:“存货应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来计量。”美国的会计研究公报认为存货会计处理的首要基础是成本。可以看出,存货的初始计量原则是历史成本。这一点各国并无不同。
2、存货成本的构成。从原则上说,存货成本应该包括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所有支出,但对这一点的不同判断构成了不同的具体内容。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规定:“存货成本应当包括所有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日前场所状态而发生的其他成本。”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不含企业日后可以从税务部门退回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于产成品、材料和劳务的费用构成。在确定采购成本时应扣除商业折扣、回扣和其他类似项目”。“采购成本也可能包括由于最近购置以外币标价的存货而直接产生的汇兑差额”。《英国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第9号》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类似,但不包括汇兑差额。由此可见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规定主要不同在于折扣、补助及汇兑差额的处理。按我国目前的规定,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发生时记入财务费用。汇兑差额也在发生时直接记入财务费用。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在实务操作上简单一些,也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大多数企业会计核算的水平,但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可能更符合存货的定义,因而对决策可能更相关。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存货准则特别指出:“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这勺一般工业企业相比少了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而其他国家的准则均未将商品流通企业作为特例处理。我国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成本的处理方法造成各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不可比以及存货价值的歪曲。
3、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我国存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购人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其他国家与我国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能采用后进先出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将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相当于我国的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列为基准处理方法,而将后进先出法列为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2001年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委员准则委员会(IASC)决定将逐步缩小乃至取消可选用的方法以改进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因此后进先出法在将来也可能为因际会计准则所禁止。因此,笔者以为在我国的存货准则中必须对采用后进先出法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
4、存货的期末计量。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存货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相同,而美国会计研究公报规定“期末存货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虽然具体规定不同,但都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存货准则指出所谓可变现净值,“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而美国对市价的定义是现行重置成本,并且不得高于可变现净值,不低于可变现净值减去正常毛利后的余额。相比之下,美国的规定更严格,它确定了一个范围,使得期末存货计价既不高估以体现谨慎性原则,又不过分低估而形成秘密准备。另外、《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对于材料的计价,规定“对于用于存货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和其他物料,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预计将按成本或高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则不应将其减记至成本以下。但是,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成本将超过可变现净值,那么该材料就应当减记至可变现净值”。这里用了两个不同的标准与成本比较,前半部分是产成品的预计售价,后半部分是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显然逻辑上不统一。对此我国存货准则将其统一为可变现净值,逻辑上更一致了。
如果减记的存货价值以后又有所恢复,我国规定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的规定也相同,即“如果以前使存货减记至低于成本的条件不复存在,减记的金额应予恢复,新的账面金额应为成本与修正了的可变现净值两者中的较低者”。而美国禁止将存货的减值予以恢复。这样如果存货确实升值了,也只能随销售的实现体现在销售利润中。笔者认为这样做虽然能体现谨慎性原则,例如防止企业搞秘密准备操纵利润,但也歪曲了资产负债表上存货资产的列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