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制度内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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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制度内容

会议制度内容范文1

关键词:医疗保障制度 和谐社会

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它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因而,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体现我们党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战略举措。

一、医疗保障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1、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是协调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因此在社会生活当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台的各项措施才能取得社会各阶层的共识和认同,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从而得到顺利实施。在调节各种不同利益关系时,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这项措施才能获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才能有效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只有坚持公平正义,社会不同利益群体才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医疗保障制度对全体社会成员来说,是一视同仁的。任何社会成员,不分职业、地域、地位、财富等,只要遇到疾病,都享有医疗保障。因此这一制度必定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2、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安定有序。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社会要实现安定有序,必须不断化解矛盾和冲突,不断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近年来,随着医疗费用的增长,医疗支出成为广大社会成员一种不可预期的消费支出,导致容易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因而疾病风险成为社会生活中导致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医疗保障制度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费用补偿,有效地减少医疗费用支出的不可预期性,从而有效地控制疾病风险,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促进社会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中发展。

3、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社会充满活力。和谐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均衡发展和协调相处的社会,是保证社会活力永不衰竭的前提,是保护人民群众创造力持久发挥的必要条件。医疗保障制度不仅能够保证和促进劳动力的再生产,还能通过使劳动者在遇到风险时减轻不可预期的经济压力,从而把一部分费用用于自己和家庭成员的智力投资等方式,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组合,必将会为我们社会的发展增添活力。

4、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拥有生命和健康是公民在社会上生存、享有做人的尊严以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公民实现一切权利的基础。因此以保障民众健康为目标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必将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

二、构建和谐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只有实现全体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障,让所有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体会到安全感,人们才能对未来的生活更有信心,社会才能更加公平与和谐。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和谐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1、进一步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医疗保险实践经验的积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应在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费用控制机制方面不断完善。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现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涵盖特殊群体在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在覆盖范围上更加广泛。

现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也就是说,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单位和职工,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业也包括困难企业。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保险制度之一。但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务院没有作硬性规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对这部分人群管理的能力和医疗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样,实行强制加入,改变现在自愿参加的状态,要求覆盖全体农民,当然也包括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口。并且逐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医疗保险之间构筑一个平台,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之间的沟通、连接和转化,最终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体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险费用由农民、集体、政府共同承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现在采取自愿原则,但考虑到目前情况,应以强制加入为好,费用主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在保障水平方面,加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动态调节机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调节保障水平,并根据需要和可能,不断调整医疗保险项目。

在费用控制机制方面,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支付方式来加强对供方行为的规范,同时适时调整需方的自付比例,这样既能增强个人责任意识又不会加重成员的经济负担。

会议制度内容范文2

一、制定了“五重一大”事项制度

县供销社党委高度重视“五重一大”议事制度,在年初就开始酝酿全系统的各项制度的制定。有“五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机关工作管理制度、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来客接待制度、小车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学习制度、办公物品购置保管制度、电脑管理制度、门卫安全管理制度、印章管理与使用制度、文件收发、传阅办法,各股室人员工作职责、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绩效考核办法等制度。这些制度建立都是围绕县供销社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工作任务;围绕供销社的经济发展,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及实行集体议事的规则。为体现制度的有效性,于2012年5月印发了《关于“五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机关工作管理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绩效考核办法》等制度出台。

县供销社“五重一大”议事制度规定的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界定都很恰当、条款非常清楚,一是重大决策有10条内容范围的权限;二是重大干部任免有3条内容范围权限;三是重大项目安排有5条内容范围权限;四是重要工作部署有3条内容范围权限;五是重大事件有4条内容范围权限;六是大额资金使用有3条内容范围权限(具体见实施办法)。在日常的工作中县供销社是按照“五重一大”议事制度进行操作的,在操作中没有存在重大遗漏和不足之处。

县供销社对于重大事项决定都要通过集体决策的程序来决定重大事项。

例如:四月份县供销社为了发展自身建设,扩大业务范围,提出预案,与县有限公司、县绿禽养禽专业合作社联营合办股份制有限公司、专业合作社,县供销社领导提出预案通过县社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酝酿表达后,派出由分管领导带队等人深入厂区、市场进行调查、了解,找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征求和收集各方人士意见。

最终汇总,将调查的情况反馈给主要领导,后通过会议集体讨论。由于该公司债务较大,厂机器基本无法运转,技术人员欠缺,资金需要额较大,最后决策风险评估较大,放弃合作。有效保障了供销社经济不受影响和资金没有受到损失。例如:县社各项制度的制定,首先由办公室提出方案,县社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对方案逐条进行讨论,参会人员逐个进行发言表达,形成统一意见,再由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最后集体决策。所以说供销社的每项重大事项决策的方式是民主,决策的程序是规范的,决策的责任是落实到人。

二、“五重一大”议事规则执行情况

县供销社对“五重一大”议事规则执行,是充分发扬民主,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形成决策的,任何股室,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五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由办公室作好会议决策记录,从酝酿提出预案,召开机关工作人员座谈讨论会、班子成员会议作出表决,都有会议记录。县供销社“五重一大”制度一贯坚持比较好,从2008年“三重一大”制度,到2012年“五重一大”制度,都能按照规范程序操作。

会议制度内容范文3

关键词:庭前会议;刑事案件;司法实践;刑事诉讼;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6)03-0052-04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立有着深刻的司法实践背景,它旨在保障刑事案件庭审集中化审理,防止庭审因一些程序性事项或证据突袭而无休止休庭、延期审理,进而保障庭审高效有序进行。

一、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发生之司法实践背景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由来已久,山东寿光法院探索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成功经验为全国实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随着刑事诉讼实践发展的需要,庭前会议制度逐渐得到了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认可。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出台有其深刻的司法实践背景。

(一)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刑事审判适用庭前会议有利于减轻庭审负担

随着时间的发展,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而刑事审判庭办案人员的数量和司法资源是一定的,这就造成法院不堪诉讼增长的巨大压力。另外,根据我国刑事审判的传统,往往是在正式的刑事庭审中解决与犯罪有关的所有问题,与刑事案件有关的程序性事项并未在开庭审理前妥当处理而拖到庭审时处理,这就加重了正式庭审的负担,导致庭审因处理事项过多而不断休庭、不断延期,造成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过于延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对司法资源造成无谓的浪费,最终影响刑事审判效率与效果。为了提高刑事审判效率和效果,促进庭审实现其本来的功能,部分法院为正式庭审做好准备工作,探索着在正式开庭审判前举行庭前会议。有些地方的法院、检察院部门联合商议,尝试适用庭前会议,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过庭前会议后得到了快速高效审理,并推动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确立和规范化,进而在更高层次上提高刑事审判质效。

(二)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庭前会议存在乱象,不利于贯彻集中审理原则

首先,庭前会议可将控辩双方的程序争议事项解决在正式的开庭审理之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无休止的休庭、延期审理。[1]审理刑事案件,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对程序性争议有了一致的意见,这样在之后的正式开庭审理中就可以简化对这些程序性事项的处理或者不再作重复处理。其次,庭前会议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和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证据可以得到明确的分类,这样便于正式庭审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质证。再次,庭前会议还有整理诉讼争议焦点的功能。通过举行庭前会议,法官可以根据双方意见大致归纳总结出案件争议焦点问题,以利于庭审高效进行。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如果能实现上述功能,势必有利于贯彻案件集中审理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庭前会议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缺乏,庭前会议的适用出现了非正常现象,其功能存在被异化的现象。例如,有些法院并没有认识到庭前会议程序的重要性,即使是召开过庭前会议的案件也只是简单化地走过场而已,在这种情形下,庭前会议的召开并未对案件的处理带来任何好处,反而会浪费司法资源。

二、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困境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结合笔者所在法院、所在市辖区其他法院及搜集的资料来看,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引发了许多疑难问题和困惑。

(一)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低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为完善刑事案件庭前程序而设立的配套改革措施之一,同时也是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而确立的。但是,在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很少被适用,使用率极低。通过调查笔者所在法院、所在市辖区其他法院的司法实践,均无适用庭前会议制度的案例。当然,这些调查不能充分反映全国各级法院庭前会议的适用率。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适用率低有以下原因:首先,中国的司法实践向来重实体轻程序,在这根深蒂固的传统理念的指导下,庭前会议这一新生态程序很难得到重视,其被认可将经历一个漫长的过渡期。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认为没有举行庭前会议的必要性,召开刑事庭前会议意味着在正式的开庭审判之前多设置了一项程序。而目前法院刑庭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如果案件处理的程序过于繁杂,势必会增加法院的工作压力,进而影响诉讼效率。其次,刑事法官不愿适用庭前会议的另一原因是司法实践需求不足。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经过漫长时间的探索而产生的,其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就笔者所在法院、所在市辖区其他法院来讲,受理的刑事案件大多数是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的处理不需要也没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即使是案情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通过正式的庭审也能高效处理,庭前会议就失去了适用的必要性。再次,即便有的法院受理了较为复杂疑难的案件,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有利于缩短整理疑难、复杂、证据繁琐案件的办理周期,提高诉讼效率,但是这样复杂的案件数量并不占据案件类型的大部分。这导致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缺乏刑事审判实践的土壤。

(二)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适用范围不明确

虽然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得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确立,但是对于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如此一来,必然导致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哪些类型的案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召开庭前会议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庭前会议只适用于普通程序。[2]另一种观点认为庭前会议应当适用于所有案件,包括简易程序案件在内。因为,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得适用庭前会议。[3]可以看出,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庭前会议制度适用于何种程序的案件,必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标准不一、适用混乱的现象。

(三)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启动主体、启动时间及告知程序规定不明确

对于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规定只是明确了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庭前会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提出申请时怎么处理,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另外,对于庭前会议的启动时间和告知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亦均未作出具体规定。这些不明确的规定给刑事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四)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内容规定不明晰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概括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内容是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明确列举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三项内容。”[3][4]那么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具体指什么问题呢?此条文中的“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没有分清与审判相关的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容易带来多种解释。另外,对庭前会议程序的程序属性定位错误。笔者认为,应当首先明确刑事庭前会议程序的属性及其制度功能,在此前提下方能厘清刑事庭前会议的解决事项。从程序属性上看,刑事庭前会议程序应属于庭前准备程序,不能将其与正式的庭审程序相混淆,否则就会有越俎代庖的嫌疑。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是在正式庭审之前集中解决一系列的程序问题,其基本的制度目的在于为正式庭审的顺利和公正的进行打下坚实的程序基础,促进审判公正,提高诉讼效率。[5]

(五)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法律效力不确定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赋予法官在刑事庭前会议中有作出具有既判力的裁决的权力,从而使得庭前会议过程中形成的决议的效力缺乏强制性。目前,有些重大疑难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回避问题、证据异议等程序性问题在召开庭前会议时已经提出,并达成了相关统一共识。但是,在正式开庭审判时,辩护律师还是会提出申请回避、相关证据异议,甚至会出现证据突袭的状况。此时,法官却显得很无奈。究其原因,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赋予庭前会议中的各项决议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从而导致辩护人的言语和行为不受强制约束。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庭前会议中决定的效力,这样整个案件的审判效率会大大降低。出现这种召开庭前会议不会提高审判效率反而拖累审判的现象明显与设立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目的相背离。庭前会议没有强制效力除了有立法上不完善的原因之外,在于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向来以发现客观真实为导向,故不具有独立的运作机制。此种价值导向亦使得程序性事项缺乏既判力。即在刑事诉讼中作出的程序性裁决不具有刚性与既决力,只要有益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程序可以反复进行,从而致使程序性裁决缺乏强制性效力。庭前会议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在客观真实的诉讼观指导下,基于办案责任与考核机制的压力,法官会反复对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的事项进行调查。[6]如果不克服上述原因,庭前会议程序势必难以引起实务人员的高度重视,也无法有效提高诉讼效率。

三、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优化实施机制

针对中国的刑事诉讼实践背景,构建符合刑事司法实践的庭前会议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不言自明。然而,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颁布而在于得到有效实施。构建中国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应当回归立法者的初衷,应基于庭前会议制度的基本功能,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吸收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从立法规范上逐步完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

(一)改变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扩大庭前会议适用率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具体落实首先需要法律实践者对这一制度有一定的认识及认同,还要对这一制度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为了防止出现制度是现代化的,而观念却是过去的现象,当下,最重要的是破除司法实务人员内心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逐步树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的司法理念。在实体与程序并重理念的指导下,刑事庭前会议程序才会有适用余地。即剥离程序对于实体正义的工具价值定位,重视程序的独立价值。立法者以及司法人员应对庭前会议进行重新定位,剥离庭前会议依附于庭审而存在的信息沟通程序的属性,明确赋予其独立于庭审的程序品格,将其定位为具有独立地位的程序。

(二)明确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在具体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很多重大、复杂或者被告人数众多、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因为被告人自愿认罪、对相关程序性事项及相关定罪量刑的证据不持异议,当然地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通过庭前会议环节,对证据进行整理,总结归纳争议焦点,这样一来势必将大大提高庭审的效率。[7]

界定召开庭前会议案件的范围绝不能扩大适用、甚至一刀切,避免在实际的适用中出现不必要的走过场。界定如下:(1)涉及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该类型的案件庭审节奏和持续时间很难预测和掌控。(2)涉及争议内容较多、争议较大,可能因程序性问题影响庭审顺利开展的疑难复杂案件。该类型的案件常常会无休止的休庭、延期审理。(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庭审常常会受到媒体和社会群体的热切关注。

(三)明确庭前会议制度的启动主体、启动时间及告知程序

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启动主体问题,明确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都可以成为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审判人员可以自行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人可以申请或者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最终是否召开庭前会议还必须由法院决定。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法院应该认真审查。

另外,参照刑事案件审理的相关事项及具体审理实践,可以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庭前会议建议或者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立案之后确定开庭日期前,通过书面方式提起,并应说明理由和要求;人民法院收到建议或申请后决定召开庭前会议,或者自行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将决定提前三天书面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这样一来庭前会议就可以具体操作实施了。

(四)明确刑事案件庭前会议的内容

庭前会议的内容,应当结合庭前会议功能定位来确定。根据陈卫东教授的观点,把握“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的内涵,必须掌握好两个基本的原则。首先,必须立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置目的与制度定位。其次,不能导致庭审的虚置化。[8]基于庭前会议程序的庭前准备程序的属性,其不能超越本身的程序属性而取代正式的庭审程序,否则,正式庭审的功能将不能得到真正发挥。因此,在未来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刑事庭前会议仅处理与案件有关的程序性事项。特别是有关证据的问题,在庭前会议中不能围绕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类似于正式庭审的举证质证,这显然违背了庭前会议程序的程序属性。

(五)明确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效力

明确规定部分程序性问题在庭前会议中形成的结论,应当具有与庭审一样的法律效力。无论任何情形,被告人以及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出席庭前会议,以此为前提召开的庭前会议程序并未剥夺被告人的诉权,故当事人在接下来的庭审中不能随意庭前会议的决定。

明确规定涉及实体性问题在庭前会议中形成的结论不具有与庭审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随着诉讼程序的深入展开,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法律问题,因庭前会议并不等同于庭审,并不能彻底一次性解决这些问题,故关于实体性的问题应当在庭审中,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通过裁判的方式予以确定。[9]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虽然现阶段我国的刑事庭前会议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但是相信在刑事法学研究者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者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会得到逐步完善,并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质效。

参考文献:

[1]陈瑞华,黄永,褚福民.法律程序改革的突破与限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评述[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64.

[2]苏琳伟,吴雅莉.构建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初探[A].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工作――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集[C].北京:北京检察出版社,2012:50.

[3][7]郭晓杰,季婧.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初探[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3,(4):47.

[4]杨留强,马瑞杰,张向武.论庭前会议程序的完善[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34-36,39.

[5]张丽艳.论程序选择权的生成与实现[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4:10-12.

[6]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46.

[8]陈卫东,杜磊.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构建与制度适用[J].浙江社会科学,2012,(11):31-45.

[9]王志刚.庭前会议程序的检视与完善[J].河北法学,2013,(12):138-143.

会议制度内容范文4

目的:

为确保酒店筹备工作顺利开展,及时对各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处理和协调,规范会议程序,提高酒店总体决策管理和办事效率,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特制订本制度。

政策:本规定适用于筹备期酒店管理人员

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会议包括酒店召开的所有内部会议,具体如下:如月度工作会议、经营研讨/分析会、采购协调会、周例会、晨会、其他专项会议或临时会议等。具体内容及安排如下:

1、总经理工作会议暨月度会议

会议内容:酒店上月度管理工作讲评,各部门上月工作总结及下月工作计划汇报,明确工作计划及任务安排。

时间:每月上旬第一个周一(14:30)

地点:会议室

主持:总经理

参加对象:董办助理、酒店各部门第一负责人、部门总监以上人员

2、管理工作座谈会:

会议内容:管理人员座谈工作体会、工作建议

时间:每月中旬末(提前一天通知)

地点:会议室

主持:总经理

参加对象:临时通知

3、经营研讨/分析会:

会议内容:搜集各种信息、建议,提出新的经营方案,制定新的经营政策。

时间:每月一次(提前一天通知)

地点:会议室

主持:总经理

参加对象:临时通知

4、采购、成本控制协调会:

会议内容:①通报上周采购情况,提出申购、采购、验收过程中的问题,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时间:每周一次(根据实际需求提前通知)

地点:会议室

主持:总经理

参加人员:酒店工程、餐饮、房务、财务、采购以及董办助理

5、周例会

会议内容:每周工作检查、讲评、协调、布置。

地点:会议室

时间:每周五下午14:30(现行)

主持:总经理

参加人员:酒店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董办助理

6、晨会

会议内容:每天工作汇报、问题沟通

地点:总经理办公室

时间:周一至周四每天9:30(2022年一月份开始试行)

主持:总经理

参加人员:酒店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

二、会议记录

1、筹备期人力资源部负责会议记录及存档。

2、需发送各部门的会议记录,原则上需在会议结束的24小时内完成并发送。

三、会议跟进及传达

1、会议决议、安排事项须会后跟进落实的,须在会上明确跟进部门、跟进人。

2、会议结束后,对于酒店相关决议、文件及领导的指示精神需要向下传达的,务必准确、全面。

3、对于需跟进的事项应及时跟进,并把相关情况在下次同类会议召开时进行汇报。

四、会议纪律

1、出勤:与会人员按会议召开时间提前五分钟到达会议通知地点,若有紧急事宜应提前向总经办请假,不得无故缺席、迟到。迟到或早退在5分钟至15分钟以内乐捐50元作为团建活动基金,超过15分钟乐捐100元,无故缺席乐捐200元同时提交书面检讨。(备注:参会人员须签到签退,否则按未出席处理。)

2、接打电话及紧急事项处理:与会人员的手机必须设在静音或震动模式,不得在会议期间接打电话。若有紧急事项需要立即处理,须在不影响会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告知会议主持人,经同意后方可离开会场进行处理。违纪者乐捐50元/次。

3、卫生要求:请保持会场整洁,禁止吸烟、乱扔垃圾。会议结束后将座椅整理好,清理好各自桌面。

五、保密

会议制度内容范文5

x月份,县委组织部对乡镇第一季度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督查,并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支部会议记录、走访农村党员等方式,重点对x个村落实“”制度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制度落实情况

通过调查了解到,今年来,各乡镇党委把落实“”制度作为加强支部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抓督查促规范,抓考核促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普遍实行列席制。

党委副书记、组织干事或包村干部每季度预约参加支部“”活动,既指导工作,又督查落实,使村党支部“”制度得以落实。在调查的x个村中,乡镇干部参加了x个村支部的党员大会和上党课活动。座谈中,党委副书记和村支部书记普遍反映,在目前情况下,列席制是推动“”活动按期开展最有效的措施。

二是“”活动逐步规范。

x个村中,x个村结合冬春季培训召开了一次党员大会,开展了总结支部工作、发展党员、民主测评等活动;

x个村每月支委会议均在x次以上,x个村支委会议对进一步抓好特色党小组活动作出了安排。除x个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记录合记外,其余都记在党支部会议记录薄上。

三是强化对“”的考核。

x个乡镇在冬春季培训期间,开展了“”知识培训。x个乡镇在与支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时,加大了对“”活动的考核分值,对会议的内容、数量、记录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做到平时有督查,年终有考核,并将其作为支部晋位升级的重要依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中发现,村党支部在落实“”制度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支委会议主题不突出。

从参会人员来看,支委会经常性地扩大到全体村干部,以村“两委”会代替支委会。从会议内容来看,大多是讨论村级行政事务,很少集中研究支部工作。从会议过程来看,缺乏党内民主气氛。支委会研究工作时,常常是采取支部书记拿方案,支部委员表决同意。x%的村支部会议记录过于简略,没有完整的研究讨论记录,x个村存在包村干部代记补记支委会议和党员大会记录现象。

二是党员大会功能弱化。

座谈中党员们反映,党员大会中组织活动主要是学习报刊文件、传达上级精神和发展党员,对晋位升级、“五有五能、五讲五比”、设岗定责、党员评议等支部工作研究讨论得较少,体现不出党员大会的特点。党员大会上对党员带头完成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安全维稳、种植业结构调整等工作安排得较多,党员大会成了任务布置会。x个村第一季度没有召开党员大会。

三是党课质量不高。

会议制度内容范文6

一、联席座谈会议应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及时沟通并研究解决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迫切希望解决的难点、热点问题,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发展环境。

二、联席座谈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区政府有关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在我区改革发展过程中有关职工权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工会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三、联席座谈会议原则上一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区政府与工会协商,可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四、联席座谈会议筹备工作由区政府办和区工会共同承担。区工会负责联席座谈会议准备工作。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政府主要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及时提交联席座谈会议主要内容,包括需要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或转发的有关文件的代拟稿;与区政府办公室共同商定会议议题。区政府办公室要将会议所要研究的事项及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做好有关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