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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观念范文1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制建设推进司法改革,全国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司法改革的新途径,在司法改革领域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世界所瞩目,也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司法公正,这就不仅需要反映人类理性和良知的优秀法律和健全的司法体制,更需要一个高素质、高效率的司法群体去执行法律。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法官是一个值得尊敬的职业,他们代表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体现着人类的道德与良知。人们在评论法院和评价法官时,不仅是从法院整个审判工作,更是通过对法官言行举止的切身感受来了解和衡量。只有维护法官职业的高尚性、法官的高素质性,才能够保障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顺利进行。
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法官的形象显然与人们的期待有一定距离……看看最近两年的案件,也许我们能从中得到些启示: 2003年法庭集体作假的案发1,还有那接连出现的法官集体腐败案2……
过去,我们对法官的思想教育从未间断,但对职业道德的教育并没有提到应有的高度,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职业道德建设抓得很不够;而法官的形象直接影响着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公信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所以,无论法官的法理水平多高、业务能力多强、审判经验多么丰富,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都将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本文拟以建立“中立、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浅谈对法官职业道德的理解,以期在推进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中有所裨益。
一、本文切入点——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
(一)理念的由来、含义
“理念”本是希腊语ideas,通常指思想。3它的原意是“图画”和“模型”,而后一些家赋予其新的含义,并形成了特定的概念。譬如,苏格拉底、柏拉图认为“理念”是圆满的、真实的、永恒不变的,是本有的,由神所创造出来的非物质的实体,是现实世界的起源;康德则注入了理性概念,认为“理念”指从知性产生而超越经验可能性的概念4;黑格尔是“理念说”的集大成者,他认为理念是“概念和体现概念的实在的二者的统一”。
拙见认为,对于 “理念”一词,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带有理性的信念”,是一种升华了的观念,或者更确切的说是一种价值观。具体来说,“理念”是人们通过长期实践活动出来的、并能够广泛适用于以后生产、工作、、生活等的原则、指导思想。一种制度在构建和设计之初,是需要有一种哲学原理作为其存在合理性的支撑,同时需要有一种成为其指导方向,作为其价值选择的标准,这就是该制度的“理念”。在随后的实际运作中始终贯彻它的理念,并使其得到验证。在这个过程中,某人始终遵循的原则或信念、信仰,就相应可以理解为他的个人理念。也就是说,我们在讨论“理念”时,一定要从两方面入手:制度层面和人的层面。
(二)司法理念
“司法”的组成主要包括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司法人员、司法实践、司法理念和司法环境。5我们这里讨论的“司法理念”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司法理念,即人们在认知司法客观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的基本观念,是指导人们在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
(三)现代司法理念
1.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
在明确了“司法理念”之后,再来分析“什么是现代的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就是以现代司法所要求的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来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从这个含义来看,每一项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都在一定程度上都要体现出现代性的司法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现代司法理念的主要包括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2.法官的司法理念:
从真理和实践之间的辨证关系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没有正确的司法理念为指导,很难会有正确的法律实践。正确的司法理念来自于法律实践,并在此基础上的加以总结,而它反过来又会对司法实践起指导、推动的作用,同时又丰富并发展了自身……如此循环往复,不断前进。所以笔者认为司法理念在司法活动中扮演着一个指挥者的角色,处于基础性的地位。
探讨司法理念,结合之前我们对“理念”所做的定位,也要一方面要从司法制度方面入手,另一方面就要从其主体来进行分析。由于篇幅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本文只分析人的层面,也就是今天讨论的法官这个角度。
法官的司法理念就是法官在进行司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总体上的原则和根本上的指导思想,也就是符合法律与司法品质的理念,其中便包括公平、正义、效率、廉洁等基本的司法职业道德观。
二、培养法官的司法理念,必须树立法官职业道德
(一)对道德的界定:
1.道德的含义:
在我国古籍中,最早是把“道”与“德”两个词分开使用的。道,本意是“道路”,引申理解为必然性的法则、等,同时具有价值评价的标准、理想的含义。德:本义为“得”,人之内在所得,即在成其为人的必要要求方面之所得。6
道德:(其英译为morality, principles of good behavior),指相应于一定社会基本人际关系规范的行为标准及其个人的品德养成。7
我们可以再看几个对于道德的经典理解:法国哲学家霍尔巴赫认为“道德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而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则说过 “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 德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更是称“道德就是幸福”!
可以说,道德是由社会舆论和个人信念构成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一种无形的共用物品,是人们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一种社会形式。他的社会功能是通过道德的行为规范,使一部分社会制度的成本私人化,并通过自觉的形成合作而提高制度运行的绩效。8
2.道德的类型:
按照调整关系的不同,道德可以分为社会道德、宗教道德、自然道德、个人道德。按照存在的领域不同则可以分为恋爱婚姻家庭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9而后者由于其分类的特点,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当前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过程中,尤为突出。
(二)什么是职业道德?
1.定义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把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与具体的职业特点结合起来的职业行为规范或标准。也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所应遵循的特定的行为规范。恩格斯曾指出:“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为,都各有各的道德。”10职业道德是一般社会道德的特殊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费尔巴哈》11一文中指出: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的、阶级的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反映行为的道德调解的特殊方向,又带有具体职业或行业活动的特点,是一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重要补充。
2.职业道德的基本特点:
在范围上,职业道德存在于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中间,是家庭、学校教育影响下所形成的道德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在内容上,职业道德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形成比较稳定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在形式上,职业道德具有具体、多样和较大的适用性。12可以说,职业道德是维护一种职业的信念与尊严的基础。构筑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利于人们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有利于促进社会生活的稳定发展,推进法治化国家的进程。
(三)法官的职业道德:
1.法官的职业特性:
法官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每天翻阅案卷,分析案情,开庭审理,处理实体事务、程序事务和审判管理事务;他们每天都在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对事实做出判断,解决一个个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日复一日的具体工作,将人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和追求具体化。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医治社会疾病、解决社会矛盾的极其重要的职能,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职业类似于医生。良医不但需要高超的医术,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更重要的是他要有一颗救死扶伤的仁爱之心。除了为患者解除病痛外,他还应使患者体味到关爱,体味到生命的可贵。医生是病人生命的守护者,而法官则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实现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名不称职的庸医或缺乏职业道德的恶医,会给病人的生命带来创伤,而一名不称职的法官却会给民众乃至社会正义带来难以抹去的创伤。因此,法官的德行,不仅仅影响着他个人的形象,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法官职业、对法律正义的认知和评价。13正是法官职业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成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
现代法治观念范文2
现代特大城市是城市发展的高端形态
对特大城市的理解与认识是一个历史过程,与现代城市发展史紧密相关。总的来看,特大城市发展经历了一个从重“量”到重“质”的转变过程。
在世界城市化发展的历程中,特大城市的形成与演变,主要表现为人口在城市的高度集聚和城市人口数量的不断扩张。这对世界经济增长和文明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同时也带来许多不容回避的“城市病”问题。在一些拉美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如墨西哥城、里约热内卢等,人口城市化与产业城市化的发展失衡,快速增长的城市人口缺乏相应城市产业的支持,最终形成 “拉美陷阱”。在一些欧美发达国家,突出表现为人口过度增长与城市承载能力和基础设施供给的失衡,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十分严重。
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快速扩张与聚集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全球城市的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纷纷开展城市治理探索。在欧美国家经历了逆城市化、郊区化潮流后,21世纪以来,在全球城市竞争范围国际化、竞争领域全面化、竞争程度激烈化的形势下,现代特大城市发展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现代特大城市的发展不再简单强调人口的集中,而更加重视城市质量的提升,特别注重高端产业发展和区域创新体系的营造,重视自身在全球城市网络体系中的地位提升和作用发挥。
从国外特大城市发展的历程和现状看,现代特大城市需要一定规模的人口和土地面积支持,但不单纯是表现在人口规模和地理范围的城市概念,而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端形态。城市人口和面积较大,往往不一定就是富有竞争力的现代特大城市,或者说仅仅是表象上的特大城市,而非城市功能和城市价值上的特大城市。
现代特大城市的三个基本内涵
一般来看,现代特大城市的基本内涵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应该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从全球范围看,现代特大城市一般都是对区域、国家乃至世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城市。在区域城市体系中,高水平的现代特大城市往往保持着强劲的增长态势,经济活动生产总值规模大,产业结构合理完善,新兴产业蓬勃发展,总于区域经济价值链的高附加值环节,是在区域范围内具有支配性地位和推进性的区域单元。从世界范围看,东京、悉尼、首尔等特大城市对该国经济贡献率平均都达到30%以上,这些特大城市聚集了大量高端产业,也通常是新兴产业的发源地,对该国乃至世界其他城市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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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应该具有强大的创新能力。现代特大城市通常是一个区域和国家的创新中心,通过自身创新能力的释放,在城市内部产生规模经济效益,发挥知识生产、加工与传播的创新功能;向城市外部产生辐射效应,引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潮流,保持城市的竞争力。例如,英国的伯明翰是工业革命发展最早的城市,也是当今世界最大的工业城市之一,城市经济发展经久不衰,与其注重培养城市创新能力密切相关。百余年来,伯明翰紧紧把握世界科技发展机遇,一方面注重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城市传统产业,保留原有的核心制造业企业,使其成为产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中心。另一方面,积极培育高科技人力资本和企业创新环境,利用大学孵化高科技企业,鼓励创立高科技企业和研发新兴高科技产品,发展新兴科技产业。伯明翰始终坚持成为新兴技术的领导者,而不是新兴技术的追随者,在激烈的城市竞争中,通过科技创新保持了其世界制造业中心的地位。
三是应该具有强大的承载能力。现代特大城市发展是一个城市空间功能不断优化的过程。现代特大城市往往不是单个城市,而是大都市区或城市群,是由不同规模、不同等级城市在特定空间范围内构成的布局合理、联系紧密、分工明确的城市体系。例如,法国巴黎在特大城市发展中,就特别重视多中心的城市布局和新城建设,一方面改造原有的城市单中心格局,另一方面,积极建设新城,在市区南北两侧各20公里范围内,建设了五座新城,由向心式同心圆结构向轴线带状城市空间结构演变,形成沿塞纳河向下游呈带状发展的空间格局。新城建设强调就业功能,还包括娱乐和研发功能,新城规划建设的社区都以低层、低密度为特点,力图保证就业和居住的平衡、城市发展与自然环境的结合。
质量优先:我国现代特大城市发展
现代法治观念范文3
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存在着一些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和谐、甚至相悖的矛盾和问题。
隐型法治文化的发展明显滞后于显型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可分为显型法治文化和隐型法治文化两大类。隐型法治文化主要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显型法治文化则由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等构成。显型法治文化的载体就是法律上层建筑本身,法律制度是其主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逐步加强,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基本上能够有法可依。与显型法治文化相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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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教育中存在着偏差。法治文化建设是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渐进过程。根据文化发展的规律,法治文化应经历法律启蒙、观念变革、确立信仰三个阶段。从法治启蒙到确立信仰的过程中,法制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制教育侧重义务方面的教育,忽视了权利方面的教育;侧重法律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公民意识教育;侧重法律条文的单向灌输,忽视了法律素质的养成。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传播活动,它通过各种法律知识、法制信息与观念的传播,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最终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树立法治精神,实现法治社会。其核心内容是摒弃人治思想,确立法治观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路径选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必须以为指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旗帜,以中国特色法律实践为源泉,并且要与当前所倡导的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吸收并融合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国外现代法律文化的优秀文明成果。这样才能逐步建立法治文化的社会基础,形成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
处理好传统法治文化继承与西方法治文化移植之间的关系,促进法治文化的现代化。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巩固皇权神圣不可侵犯为宗旨的,其具有专制性、等级性、封闭性以及重刑轻民、缺乏正当程序观念等特征,这无疑是与现代法治文化根本对立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既有守旧消极的因素,也有进取积极的一面。改革开放以来,以封建集权为特点、以道德为本位的传统法治文化及以计划经济为特点、以义务为本位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已经难以满足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和法律生活的需要,必须加以变革,实现向现代化的转变。尽管中国法治文化有其自身的某些优越性,但没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天然细胞,移植西方法治文化并使之本土化对完善中国法律制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将作为西方文明成果的法治观念与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中国法治文化相融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必经之路。
现代法治观念范文4
关键词:农村 法律文化 培育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由于发展不均衡,农村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型相对缓慢,加上乡土社会固有的封闭性、保守性和相对独立性,农村社区在某种程度上仍徘徊于国家法律控制的边缘,国家主导推进的社会主义法治在农村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基层治理法治化仍任重而道远。新时期的农村法治发展应以农村法律文化的培育为切入点,通过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创新现代文化,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进而完善农村的法治机制,最终实现乡村的良法善治。
一、法律文化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
农村法律文化是指生活在农村社区的农民对于历史法律传统和当代法律现象的认知,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情感,包括与法律精神内核紧密相连的各种文化现象,如乡村习俗、生活习惯、伦理传统和社会评价标准等。法律文化具有浓郁的传统沿袭性,是乡土农民从事各种社会交往活动的文化心理基础,是调处基层矛盾、推进乡村有序治理、实现农村法治的重要前提。
法律文化是农村法治发展的基础。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完备的法律并不代表法治的实现,尤其是在农村,法律所预期的理想秩序与当下的农村社会秩序并不一致,干部和农民传统观念中的“官本位”、“权本位”思想并未去除,权力的滥用、误用时有发生,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尚有较大的差距,农民对司法的信任和亲近仍未形成,农村居民的重法守约意识仍然淡薄。究其原因,既有国家普法以及执法司法过程中释法的不足,也有农民对伦理传统恋恋不忘的因素。“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如何才能形成农民的法律信仰?在传统观念影响下,农民对法律产生的是畏惧感,认为其只是的工具,而忽视了其保护人权和关注民生的一面。制度层面的建构并不能解决农民的法律信仰问题,而文化层面的理念具有潜移默化的功能。通过农村法律文化的创新,使之与现代主流法治文化相衔接,能使农民认识到法律可以为我所用。李交发先生曾说,法律文化是法治扎根的土壤,是一切法律制度和思想赖以存在、运作的条件。从这个层面来说,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能使农民认可和接受法律,并使之在农村产生亲和力,从而也有利于培养农民的法律信仰,实现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化。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村法治建设的影响
重礼轻法的观念影响到农村纠纷的依法调处。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导,以“礼”为核心,以宗法为本位,以亲情伦理为基础,礼法相融。受礼的影响,长期以来,农村形成了典型的熟人社会,主要依靠伦理规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深刻地影响着广大农民的法律心理和行为,制约着人们的法律态度和对法律的认同感。
由于农村环境闭塞,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局限在一个较小的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亲疏远近有序的伦理关系圈,即“差序格局”。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由于农民感觉到依靠国家正式制度下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经济和时间上的不划算,更容易选择通过家族权威或乡村精英来调解纠纷。当政府部门执法不文明或所依据的法律与当地习俗不相符合时,农民很少去考虑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公益性,围观者往往选择“帮亲不帮理”,最终导致严重抗法事件的发生。当农村出现山林、土地等纠纷时,由于没有完善的登记制度,主要依靠长者的印象才能确认权属,很容易发生偏袒,导致家族之间相互庇护甚至出现群殴的情形。尽管做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但是村民之间的纠纷很难取证,农民由于害怕得罪纠纷双方的任何一方而拒绝做证或者做伪证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可以发现,尽管法律客观公正,却无法冲破基于血缘联系而存在的伦理关系圈,在法的权威与人际亲情间,情重于法。
重权轻法观念影响了农村民主法治的进程。传统法律文化以权力为本位,尽管有法律,却只是“以法治国”,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浓厚,是典型的“人治”文化。目前一些农村的基层干部权力意识仍然明显,借助政府的权威在农村基层耀武扬威,尽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有农村管理职能,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村级实行的是民主自治,基层政府不能通过简单的“行政命令”交办事项和干预治理。但是,实践中,乡镇干部仍通过各种“手段”左右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和影响村民的行为。比如说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的行政指导往往就蜕变为行政命令,这与行政指导的非强迫性明显不符。传统伦理化的法律文化以严格的等级思想为基础,片面强调国家、集体的秩序和利益,这种理念指导下的农村法律文化主要体现为对宗族利益的维护和以封建家长为权威的个人崇拜。尽管当前农村村干部权力来源于民主选举,但是仍然有不少村干部受重权轻法思想的影响,搞“一言堂”,践踏民主。比如,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征地补偿问题,不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民主决策,而是个人拍胸脯,最终导致村民集体上访。又比如,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搞硬性摊派,缺乏劳动力的家庭苦不堪言,名为服务,实则造成新的不稳定。
重刑轻民观念影响了国家法律在农村的亲和力。中国古代法律以刑法为核心,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民法规范只表现为刑事法律中的民事责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对轻视,而代之以刑罚制裁,过分地强调法的惩罚功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泛刑罚主义”和“工具论”, 使农民产生了对法律的畏惧与规避。现代农村社会中,部分村民仍然保留着这种观念,认为法只能被动地遵守,不能为我所用。由此,现代民主法治理念、市场经济观念和契约意识找不到载体,民法所调整的利益和权利得不到重视,公民平等的人身权、财产权被漠视,即使农民偶尔去法院打个官司也只是为了“不输气”或“迫不得已”。重刑轻民意识支配下的农村社会,现代法治理念难以植入,法律保护人权和关注民生的一面被忽视。对农民而言,法只是带强制性的他律性机制,只是被束之高阁的“陈设品”,应疏而远之。
三、培育农村法律文化的几点思考
(一)挖掘传统文化,培育现代法治理念
解决传统与现代法治冲突的重要出路,不仅仅在于嫁接西方法制,还在于更新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解决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的冲突。梁治平先生认为:“归根到底,法的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越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尽管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于皇权制度之下,以人治为基本特征,以宗法伦理为价值取向,为维护阶级统治服务,但传统也不等于彻底的腐朽,其中仍然不乏合理性因素,我们必须在批判地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发展切合于当代农村社会实际的法律文化。由此,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应当是对传统的继承、更新和超越。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合理性资源已被运用到现代法律制度中。例如传统中的“孝”即被《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予以确认,当我们宣扬“赡养”、“扶养”、“相互忠诚”这些现代法的观念时,即可通过传统文化的重申来使农民得以了解。“天人合一”观念在被赋予新的内涵后,转化为了现代法律中的“和谐”理念,运用到了《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中。而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道德教化制度,与许多行政法律规范中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相一致。
传统法律文化中仍有合理性资源需要挖掘。笔者以为,在当前的农村治理的现实环境下,“无讼”的观念不应作为现代法治的不和谐因素被批判。表面上看,“无讼”是对通过国家公共权威机构裁决纠纷的一种排斥,实则蕴涵了人们对和谐人际生活的追求。“中国的立法者们主要的目标,是要使他们的人民能够平静地生活。他们要相互尊重,要每个公民在某个方面都依赖其他公民。因此,他们制定了最广泛的‘礼’的规则”。孔子曾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里,“无讼”所追求的是通过非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乡下事乡下了”,这是“私了”观念的源头,与现代法治建设主张的法治化的基本治理方式相比较存在偏差,不利于定纷止争,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影响,不利于现代法治的推进。事实上,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无讼”理念最核心的价值也不在于抵制诉讼,而在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无讼”所体现的是一种理想化的追求。即使我们从“无讼”的表面形式来诠释,也应将其理解为通过调解而不是司法裁决解决普通民事纠纷,既能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人际和谐。
(二)扎实普法,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连续六个五年普法教育尽管被人们指责为流于形式,但是如果没有国家主导持续地向农村社会灌输现代法律理念,今天的农民将对法律更为陌生。通过政府组织普法教育,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农民树立公民权利意识,接受现代法治文明。就当前现状而言,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普法内容的选择上要注意实用性。应注意选择与农民生活和其所参与的经济社会活动紧密相联的内容进行宣传。二是在普法目的的确定上要注意观念性。普法的目的在于促使农民实现法律文化观念的更新,在普法过程中,要把现代法治精神、民主理念、平等观念、权利意识等灌输给农民。正如法学家田成有所说:“我们不一定要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5]三是要重视用法技能的培训。让农民清楚基本的诉讼规则和胜诉的必要条件。
(三)改善执法司法过程,增进农民对法律的信任
农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源于对法律实施效果的认可,执法司法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容易使农民丧失对法律的信心,改善农村执法司法是培育农村现代法律文化的关键一环。一方面,权力部门要彻底摈弃“权大于法”的观念,树立“权源于法”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授权的目的和范围行使职权。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要破除基层干部“山高皇帝远”的观念,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滥权行为要严肃查处,让法律的利剑在农村高悬,让农民切身感受到法的公平与正义。在农村执法、司法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学会运用民间规则、传统伦理、乡村习俗等诠释国家法律的精神,培养农民对国家法律的认同感,同时,要关注乡风民俗,注意法律实施过程中适当的灵活性,使农民在看到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也感受其合理性。
参考文献:
[1]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
[2]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现代法治观念范文5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现代价值
在现代法治的进程中,为了实现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存在着不同的构建模式,有主张“休克疗法”的,认为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先死亡后再生”,传统的所有价值理念,在废墟上重新建立;有主张“本土资源”的,强调要充分利用中国现有的及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然而,任何法治的构建都离不开自己的传统,中华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构建现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决定作用的内源力,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尊重中国传统,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有不少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的层面,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并就此谈一点看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视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学说占据了重要地位。“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人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主张“出礼人刑”,在“礼、法、德、刑”的关系上即是“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无讼的价值观,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见利思义”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落后,统治者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阶层萎缩,“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击,这种对“利”的态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联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第四,集体本位的责任意识,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公私之辩始终是一条主线,《诗经》中的“夙夜在公”,《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一种对集体的责任意识。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武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的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的“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就连清末的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的过程中。都没有离开过集体本位,换句话说,清末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是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繁荣,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发点上的差异导致中国的知识分子对西方的和民主的误读。
当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义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等,因为它们更多的是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一面,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统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理性、正义、权利,正是西方法治传统的精髓。现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在西方,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法治已从思想家的思想转变为一种切实的国家形态,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
现代法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
乍一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价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异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断两事物的相容与否,并不是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性,是为了找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资源,并不是从表面上找其相似性这么简单。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不仅是可能的,在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历史和传统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注定要对现实产生影响,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传统的联系。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中国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发掘与弘扬,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作为一个历史的连联过程,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同时,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延续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那种主张所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废墟上建立现代法治的想法不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要与所准备构建的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则,即是构建了现代法治也会遭到传统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无法实现,因此,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现代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第一,“德主刑辅”,道德渗透于法律的现代借鉴价值
“德主刑辅”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固然,现代法治主张“法律至上”、“法不容情”,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是我们也必须牢记,法治是良法的统治,丧失道德性支持的法律绝对不是良法,离开了道德评判的法律即使实现了统治也不是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对礼法的道德评判的关注,对现代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我们看到,当前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充分考虑了民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实施时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时候,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人们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立法者甚至可以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使其直接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立法者应注意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发展的要求。
第二,“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现代价值
“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要实现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借鉴“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现代价值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即强调“见利思义”。这种思想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同时具有积极的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恩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一个道德原则。“诚者,开心见诚,无所隐伏也”,“信者,诚实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诚者,人之道也。”可见,诚信既是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目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帝王条款”的作用,与这种义利观也不谋而合了,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大力倡扬“诚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得以健康发展。
第四,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的现代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素来都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蕴含其中的“以整体的观点发挥法在治国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仍具有借鉴意义。其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只有单项发展,没有全面推进,是不能建成现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系统地实现法的多重功能,应注意防止单纯的惩罚主义,既重视依法审判,也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劝人悔过自新,导人向善,既要实现法的惩罚功能,又要实现法的教育、指引、预测以及评价功能。其三,就法治的驱动模式而言,中国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既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方向的时代责任,也需要社会民众广泛参与,使依法治国拥有牢固的群众基础,进而保证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无穷的动力来源。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现代价值
现代法治观念范文6
【关键词】乡镇行政组织;法治文化;法治观念
一、乡镇行政组织法制文化建设存在的现状以及问题
(一)乡镇行政组织法制文化建设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村改革逐步深化,乡镇行政组织法治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尤其自党的十四大以来,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建设为目标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如在2007年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政府机构和编制管理步入法制化。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
乡镇行政组织有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执法工作和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也得到明显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为建设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乡镇行政组织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行政法律体系不完善
政府法制建设三十年来,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政府管理和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由于行政法本身的复杂性,再加上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挑战,行政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另外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等明显欠缺,尤其是行政程序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差异性等特点,对其进行立法归类和统一规范,困难重重。
2.乡镇行政组织人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基层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国封建专制统治思想仍然普遍存在,法治思想相对缺失,人治行政代替法治行政。人们迷信权力,推崇权力至上,导致了行政官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法律权威虚无。
3.法治教育和宣传方法陈旧单一
一方面,由于乡镇经济发展的限制性、财政经费等问题,乡镇行政组织由于缺乏经费的支持,在法治教育方面,培训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乡镇行政经济发展以及工作人员思想观念的落后,法治文化建设的宣传仍然限制在以前的陈旧的宣传方法中,缺乏创新性,与经济发展不协调。
4.乡镇行政组织的监督激励机制不健全
与迅速发展的现实相比,现行的监督机制仍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在激励方面,我国对乡镇行政人员的正当利益实现主要还是以精神激励为主,相对忽视物质激励。乡镇行政人员的物质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其在行政过程中就会以滥用权力为己谋私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乡镇行政组织法制文化建设对策
(一)加强立法工作
当前,立法机关应当加快制定关于基层行政组织的组织法(或条例),完善、修订现有的基层政府的组织法,明确规定基层行政组织的机构设立、职责权限、基本准则、调整程序。上述的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是乡镇政府法制建设的几个薄弱环节,立法机关应当着重在这些方面加强立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基层政府的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通过加强行政立法,充分做到有法可依,使行政组织立法体系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转变乡镇人员执法观念,树立现代行政法治观念
因此,必须加强法制教育和进行有效地培训,使其知法、懂法、用法,培养行政法治观念。乡镇行政组织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行政法律法规,并定期举行严格的考核,对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要建立健全政府内部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使乡镇行政组织的工作人员通过教育培训,推动观念更新。
(三)健全乡镇行政组织监督激励机制
1.健全乡镇行政人员监督机制
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乡镇一级的行政行为,纠正执法中的偏差。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政务,提高透明度,从依法办事做起,建立起农民对广大机关干部的信赖,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要采取有力的手段教育和警醒广大机关干部。
2.健全乡镇行政人员激励机制
在物质激励方面,针对不同行政人员的具体需求来采取不同的措施。同志在《2015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措施,同步完善工资制度,对基层工作人员给予政策倾斜。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制度。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将会得到较大提升。在精神激励方面,精神激励是相对于物质激励而存在的,通过对行政人员的正确行为加以表彰和肯定,满足其精神需求,来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
(四)创新法治文化建设的宣传机制
第一,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法治建设中的应用。法治建设必须适时更新观念,积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作用,努力打造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法治文化载体平台。第二,创新载体,寓文化于队伍建设,多渠道、多手段,全方位、多层次营造法治文化氛围。如,举行专题笔试,创办法制季刊,开展案例评析,组织模拟审庭等,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教育和引领作用。
注释:
[1]王雅琴.行政体制改革法制化研究[J].理论与现代化,2015(5).
[2]新华网.在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
[3]丁宪.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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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能.等级制和社会网络视野下的乡镇行政:北镇的个案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3]赵树凯.困局中的乡镇[N].中国经济时报,2004-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