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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的特点范文1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明确专人队伍工作组,专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根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工作革特点,明确了由本站站长曾任务亲自抓,副站长毛旭兰主抓,抽调柏胜生等同志为主的改革工作组,专门负责此改革工作。
(二)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初步方案。
一积极向县委政府汇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准备情况。二组织召开产权制度改革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讨论会,审议改革相关工作方案草案。
二、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难以精准掌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央部署的一项深化农村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是以前没有一项工作。面临许多的问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依靠。许多的政策都是新的,难免有些政策理解不到位,改革出现偏差。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难以全面改革到位。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集体资产,集体资产种类烦多。改革涉及到集体经济成员,成员身份复杂。集体资产股权量化、集体经济管理等等,有些工作涉及的年代久远,时间跨度大,难免全面改革到位。
产权制度的特点范文2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价值
知识产权价值是知识产权稀缺的效用与客体需求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由稀缺的效用和需求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来决定。这种特定的价值关系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和影响。知识产权价值除了受到知识产权自身的成本因素和效用因素的决定和制约外,还受到制度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为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制度被定义为由人制定的规则,制度对人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其经济上和其他方面的目标有着巨大影响,人们通常偏好能增进其选择自由和经济福利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对智力成果的所有者享有智力成果的所有权等相关权利作出规定与保护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当知识产权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和企业发展的主导因素时,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经济体系中基础性的制度,它的建立和完善鼓励了企业的知识创新,使企业更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价值的提升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一、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必然性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具体的产权制度,是对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创新成果予以保护的基础性制度,决定并影响着企业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价值。创新是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对创新成果的保护能够鼓励企业的创新。知识产权就是在相应政策制度下智力成果创造者对其成果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知识产权制度是企业运用创新成果获取收益的制度保障,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调整能够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创新,通过创新来获取市场优势从而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关键特征是将新知识的相关权利赋予其创造者,创造者通常可以独享新知识带来的收益。这让企业更加愿意进行创新,加大研发投入,也更加愿意将知识与大家分享。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来保证创新企业对知识产权收益的独享权,新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都会受到限制。从整个社会经济来看,知识产权制度的安排能够实现效率的改进,协调利益冲突。知识产权制度不仅通过保护企业的智力成果从而鼓励企业创新,还兼顾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因为知识产权本身除了具有独占性的特点外,还具有一定的共享性。
企业或者个人研究开发的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专业性,并且在其领域内还具有一定的共享性。其本质上的排他性主要来源于知识产权的产生是由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研究开发而获得,其共享性来源于知识产权本身就属于知识产品这一基本属性,众所周知,知识在人类社会是可以共享的。知识产权虽然具有本质上的排他性和知识与技术上的专业性,但其所包含的新技术和新知识却可以被人们所共享。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产权制度安排不能是纯粹的私有产权制度安排,而应是准私有产权制度安排。即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独占,不是无限期的,而是有限期的。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就不再被权利人所独占,而被社会所共享。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期限的确定,则要在保持对企业创新研发的推动与满足社会对新知识与技术的共享之间做出权衡。
如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期限均为十年。这一制度安排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法律保护期内能够获得专利的排他性独占权,由此获得专利研发投入而产生的经济效益。同时这一规定又兼顾了专利的共享性特点。如新技术的发明和改进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起着推动作用,新技术与新知识的普及对提高人类社会生产力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专利权一旦过了法律保护期,专利权人便不再享有该专利的排他独占权,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均可运用该专利所包含的新技术和新知识于生产过程、营销过程等等。此时,新技术和新知识将在整个生产和交换领域得到普及,这必然有益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有益于全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二、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经济效益、知识产权价值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就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能够在有效期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发挥作用,使企业获得超额收益。企业通过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可以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销售价格,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最终获得超额收益。在现代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越来越依赖于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创造经济效益,保持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可见,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价值在于其能够为企业创造超额收益,保持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制度能激励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发明创造,使得发明创造不断涌现,从而增加企业的投资机会,提高资金的产出效率,使边际收益呈现出递增的趋势,经济活动得以打破短期增长的格局,实现长期持续增长。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使得企业创新投入的边际收益产生递增的效应。在许多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企业是创新活动的主体,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是获取市场优势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合理性给企业带来了直接效应,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在鼓励企业进行智力成果创造的同时,是企业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期内获得超额收益的制度保障,这必然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获取起着制度性保障作用,成为企业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基础保障。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安排通过对企业经济效益的保障而影响知识产权的效用价值。
同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建立和运用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由于知识产权运用所能获取的收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关税壁垒的逐步降低使产品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更为自由地流动,企业更容易从世界各地获取生产要素,也将更容易将新产品推向全球市场,从对全球市场的垄断中获利。知识产权制度在全球范围的建立和推广赋予了企业这种垄断优势,从而进一步激励了企业的创新,鼓励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技术方案设计者和研发合作伙伴。企业在全球市场规模的扩大使企业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发挥知识产权的效用以获取知识产权收益,导致知识产权的价值进一步增加。
三、溢出效应与知识产权价值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知识产权制度能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对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提供制度性保障,从而获得市场优势和长期超额收益。同时,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还能从通过对市场失灵的纠正来解决知识产权的外部性问题,以减少知识产权的溢出效应,使企业较大程度地独享知识产权研发所带来的收益。如果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够充分地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必然导致知识产权收益产生外溢,从而影响企业超额收益的获取,抑制了知识产权对企业的效用和价值。
知识领域存在着普遍的外部性问题。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不能享有知识产品带来的全部收益时,将导致知识产品外部性问题的产生。知识产权也属于知识产品,因此也存在一定的外部性问题。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性以及知识产品本身的共享性,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可能不能完全享有由于知识产权的运用所带来的全部收益,即知识产权收益可能产生溢出效应。
知识产权外部性的存在和严重的溢出效应将会导致知识产权的供应不足,即企业将不愿意进行知识产权的研发。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企业是否从事知识产权的研发完全取决于该项研发活动所带来的收益是否能弥补研发的成本(包括劳动成本和机会成本),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受到知识产权能为企业所带来的超额收益的影响。当知识产权制度不能阻止外部性的存在和严重的溢出效应时,将导致企业的收益远远小于知识产权的社会收益,这将严重挫伤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如果企业不进行研发,知识产权也不会产生,不论是其对企业的效用价值还是对社会的价值都无从谈起。因此,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需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以解决市场失灵的外部性问题,使企业从知识产权的研发中获得应有的收益,尽量控制知识产权的溢出效应,提升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价值。
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可以减少知识产权收益的外溢,使企业具有创新的积极性,促使更多知识产权的产生。但是,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并非越强越好。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在减少正外部性的同时,可能会导致负外部性的增加。这里的正外部性指知识产权被全社会享有的收益超过企业个体所享有的收益,负外部性则是指知识产权的社会成本如技术垄断所引起的福利损失超过企业个体所承担的成本。如专利法对专利保护的期限越长,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就越多,对企业的效用价值就越大,社会收益与企业个体收益之间的差距越小;但是,保护期限越长将导致垄断带来的社会成本增加,社会福利损失越大,社会成本与企业私人成本之间的差距也就越大。赫普曼(Helpman,1993)的理论模型揭示,过强的专利保护也可能抑制创新,甚至损害发达国家的利益。赫普曼在研究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对全球福利的影响时得出结论,认为强化专利保护有降低全球福利的可能性。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平衡这两方面的因素,将社会福利与企业收益加以综合考虑,力求解决市场失灵的外部性同时兼顾社会效益的增加,提升知识产权价值的同时兼顾社会价值的增加。
综上所述,合理且有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和关键。产权制度是持续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要素。作为一种具体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起着基础性的保障作用,进而影响知识产权的效用价值。合理的制度安排能够使企业有效获得长期超额经济收益,保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巩固并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同时,合理的制度安排也有利于社会对新技术和新知识的共享,解决知识产权外部性问题的同时提升知识产权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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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武,王玲.知识产权保护下的技术创新者与模仿者竞争模型研究[J].科研管理,2006(4):
产权制度的特点范文3
关键词:小型农田水利;产权制度
基金项目:河南省农村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课题(hnc1111)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小型农田水利(又称“小农水”)工程是指国家、集体投资修建的国有、集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小二型水库、塘坝、小型饮水工程、小泵站、小型灌区和大中型灌区支渠取水口以下的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等。“小农水”工程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它的修建,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原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小农水”工程的管理与农户分散经营的模式不相适应,这加大了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难度,制约了农田水利设施的效益发挥,使得农田水利设施遭受破坏的问题更加突出。为此,河南、江西、江苏、辽宁等省份对“小农水”工程采取了诸如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的改革,这些改革盘活了存量资产,拓宽了小型水利工程的投资渠道,搞活经营权,吸引了民间资本加入新建工程行列,增加“小农水”数量,提高了用水效率,农民用水纠纷也相应减少,工程完好率得到大大提高等等。但“小农水”工程在改革进程中存在着方方面面的诸多制约因素,因此,必须要结合当地的可行性条件,精心设计改革的具体条款,尽可能降低经营风险,激发农户的积极性,更好地将工程管理权力和职责转移到经营户手中。
二、“小农水”工程产权改革中的问题
1、产权改革不彻底,涉及面不大。根据调查资料表明,尽管很多“小农水”工程都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但大多数工程产权改革是不彻底的、是浅层次,实质是经营权利置换管理责任,多数都是经营(盈利)权利置换日常简单的管理责任,产权承接人基本上都是兼业的(从事多种经营),只承担日常简单的管理看护,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劳动的建设、维修等责任仍然留给了政府。另外,改革仅限于机井、土元井等单个中小型水利设施,而一些水库、塘坝、小流域等涉及较少,“小农水”工程改革的范围较窄。
2、水利系统内部关系未理顺,工程的作用难以发挥。通过产权改革,农民成为水利设施的“法人”或经营者,被赋予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农民成为法定的水利主体。产权改革之后,小型水利设施的产权性质发生了变化,在制度层面分割了大中小水利设施之间的联系,导致水利系统性的瓦解。大中小型水利设施之间切断了联系,农田水利趋于分散性和小型化,村组集体无权调配全村的水资源进行抗旱,也无法组织全村组统一进行水利建设;水源没有保证了,抗灾能力下降,农业生产缺乏稳定性。
3、改革进度不平衡。有些地方的“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已在较大范围内全面推开,采取了诸如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运作模式,这些改革盘活了存量资产,拓宽了小型水利工程的投资渠道,提高工程的使用效率。而有些地方不具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条件,如水利设施破坏严重,水资源严重污染,各种改革配套机制不健全,经营者无利可图,致使“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还处于举步不前阶段。
4、产权改革导致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错位。站在国家的角度,水利具有战略性,关涉到粮食生产安全,关涉国计民生,是政治问题,而非单纯的经济问题。而从个体农民来看,水利是家庭经济问题,是投入与收益的计算问题,投入水利的积极性来自于成本收益的理性计算。通过“产权改制”将农民变成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农民考虑是否进行水利投入时,当然不是站在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角度,而是站在是否合算的角度。以农民作为水利主体来解决水利问题,会产生与国家战略利益相背离的情况,因为当水利投入不合算时,水利设施自然就会被废弃。将水利交给个体农民,就消解了其战略性。实质上是将国家战略问题变成一家一户的农民生产问题。这也违背了改革的初衷。
5、国有及集体资产流失现象严重。调查表明,许多地方为了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在条件不具备或无人经营的情况下,部分工程没有进行产权界定,低价、甚至无偿转让给经营者,或者承包费定的很低,或者就没有规定承包费,合同、协议等文书也不规范,致使国有及集体资产流失状况严重。
三、“小农水”工程产权改革问题因素分析
1、小农水”工程产权改革相应政策不到位。市场机制要求“小农水”工程的产权是明确、安全、可转移和可实行的,这种有保证的产权可以让产权所有者放心地持续投资。但是,“小农水”工程产权改革正处于探索阶段,涉及深度较浅,加上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大部分干部群众对产权改革认识不够,观念也未完全改变。在突破长期的水利管理机制的思想上,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普遍存在怕风险、怕投资、怕政策变化等思想障碍。
2、工程本身特性的影响。“小农水”工程具有区域自然垄断和准公共物品的特性,所提供的服务共享程度较高,排他成本较高,许多“小农水”工程从水源到配水处,除了地下输水管,基本是敞开式的,而且输水线路很长,经营者不可能整天值守。即使能做到这样,由于农业的弱质性,付出的成本也可能远远大于收益,经营者的权益严重受损。同时,“小农水”的资产专用性较强,目前一般只是在遭遇干旱季节使用率较高,遇到风调雨顺时期基本处于闲置状态,农民没有或很少接受灌溉服务,仍然需要付出与其他年份相同的费用,承包经营者的积极性不高。
3、社会因素影响。“小农水”市场化经营在农村这个讲究人际关系的环境里可能会受到较大阻碍。由于村庄作为用水者出生、成长和生存的场所,村庄里的关系是一种亲情与乡情的混合感情,这种复杂的感情还会带到水费的收取上来。收取过程让经营者难堪而难以承受,感觉“为了一点小钱而丢了面子不值得”,最后放弃工程的经营。另外,由于工程产权涉及到国家粮食安全问题,政府和用水者很少愿意让工程的经营者永久性持有产权。工程产权虽然明确但是不能正常流转,即不可轻易转移或继承从而缺乏安全性。
4、工程技术管理缺乏。“小农水”工程产权改革后,政府缺乏对工程的管理,特别是水利技术人员不到位,造成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工程必要的除险加固、维修改造、工程续建和安全防汛等工作没有合理规划,日常检查几乎没有进行,工程的利用率低下,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无法保证,积极性大打折扣。
5、监督机制不到位。对工程产权制度过程、结果和后续管理的监督机制不到位,合同、协议等文书的执行得不到有效保证。“小农水”工程的承包、租赁所得绝大部分用于与水无关的其他开支,无法实现“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
四、推进“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机制的对策
1、做好“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前的宣传工作。把“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着力点放在统一和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上,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法规,营造气氛,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健全“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机制保障。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凡是改革相对成功的“小农水”工程,大都有一套相适应的配套机制来保障,如激励机制需求,即对于工程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明确“小农水”工程的所有权及其主体,为产权所有者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收益预期,来激发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激励所有者经济行为的发生,使工程高效运行。为保证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化,还需构建监督机制,“小农水”工程的经营和管理要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小农水”工程的经营和管理进行调控和监督,使其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保障工程经营的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还应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使产权所有者和经转让后的财产持有者权益都得到保护,有利于使经济行为长期化,产权流转机制运行顺畅,可以促进资源正常流动,也有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3、做好以点带面工作。抓好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选择一些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好、条件优越的工程,按照先小后大、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办法制定试点方案,取得成功后,及时总结经验,进而推广普及。
4、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政府应组织水利、财政、农业、计划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深入调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改革方案和一系列配套措施,规范产权制度改革行为。同时,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定期对合同双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粗放管理和掠夺性 经营等短期行为的发生,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进程,确保改革进程和效果。
5、确保群众自愿,民主决策。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是一场革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所以,必须以稳定为前提,以发展为目的,坚持群众路线,尊重群众意愿对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做好资产评估,根据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规模、现状和效益等情况,在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租赁费、承包费、拍卖底价,面向社会公开竞价出让。
6、处理好所有权、经营权与管理权的关系。对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可以采取一次性拍卖工程所有权的办法,使购买人拥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实现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的有机统一。同时,协调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大胆探索又要谨慎稳妥地处理好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的关系,实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统一。
五、结语
“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提高效率,促进设施良性运作的有效途径,但产权制度改革并不是一件孤立的事件,这不仅与农田水利设施相关,还应根据“小农水”工程的特点,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操作程序,扬长避短,使“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健康稳步运行。
(作者单位:河南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蒋明建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探讨[J].农村经济,2007.7.
[2]田圃德,范静波.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制度需求[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7.3.
产权制度的特点范文4
关键词:特色农产品;品牌培育;产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7015302
1特色农产品地域性品牌培育现状
近年来,随着产业集群的发展和市场化品牌战略的实施,全国各地特色农产品产值和发展速度都有普遍提升,特色农产品地域性品牌的培育也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却无一例外地出现了同样困惑和问题,即农产品地域性品牌培育与维护过程中的“搭便车”问题。这个问题导致区域内市场主体可随意坐享某一地域性品牌培育成果而无需支付任何代价,市场主体的逐利性诱使主体恶性“搭便车”,出于其行为主体的外部性最终导致地域性品牌的公地悲剧,品牌寿命渐短,品牌效应渐失,最终的结果只能是特色农产品地域性品牌的消亡。而归根结底,造成这一系列悲剧的原因都是由于特色农产品地域性品牌的公共物品属性,即我们所说的产权不明晰。
2产权不明晰对地域性品牌培育的影响
2.1难以形成有效激励
有效的激励就是充分调动主体的积极性,使其行为的收益或预期与其活动的数量和质量,或者与其努力程度一致。农产品地域性品牌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区域内的任何一家企业或农户都可以使用这项无形资产,利用这项无形资产获得收益而无须支付成本,这直接导致了农产品地域性品牌建设动力不足,难以形成有效激励。并且所谓的产权并不是单纯地赋予权力、承担责任、而是责、权、利一体的确定,没有产权归属,品牌资产的权、责、利都无法得到有效界定,权力无法行使,责任也就落空,自然也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
2.2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尽失
相对于无产权或产权不明晰状况而言,设置产权就是对现有资源的一种分配,它不仅可以对稀缺农产品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而且能有效减少资源浪费,提高经济效率。农产品地域性品牌产权不明晰,导致与农产品相关的各生产要素的分布是不确定的,要素的地理布局、主体的权能和利益都难以把握,资源配置格局发展不稳定,偏好变化导致的资源使用方向变化也难以反映到产权主体和产权格局上来,因此,地域性品牌产权不明晰不利于对农产品生产资料的使用、投资和消费格局形成约束,也不利于对特色农产品整体发展格局的把握。
2.3难以形成有效分配收入的效果
产权的本身意义就是一项资产,它既可以作为其主体的收益,也可以是其获取收益的来源和依据,明确的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绝对资产,外人不可侵犯。特色农产品地域性品牌产权模糊,就导致农产品品牌使用收益难以合理分配。首先,农产品地域性品牌本身就是一种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品牌拥有者即权益拥有者才能获得其价值,然而产权模糊导致地域性品牌的产权收益没有明确的分配对象;另外,地域性品牌作为一种收入的依据凭借其自身的品牌效应为品牌拥有者谋取收益,这里的产权拥有者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组织或部门,但只有品牌权属清晰才可以据此分配收入,而产权模糊不仅不利于收入分配,也会影响收入分配的规范化程度。
2.4产权争议不断,产权保护成本增加
许多农产品地域性品牌产权模糊,导致品牌资产及相关收益争议不断,这不仅表现在产权收益纠纷上,更重要的是由于产权模糊造成的地域性品牌保护困局。地域范围内企业都想利用农产品地域性品牌获得收益,却不愿意承担地域性品牌维护的成本。对于那些应有产权而无明确保护的企业来说,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防止其他企业“搭便车”,就不得不花费较高成本来保护该品牌,并且这个成本也会随着品牌效应的大小不断攀升,最终成为企业难以承受的负担。
3制约特色农产品地域性品牌产权界定的因素
特色农产品地域性品牌产权不明晰给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带来了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地域性品牌的公共物品属性。根据新制度经济学中对公共物品特征的描述,地域性品牌的公共物品属性即品牌使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如图1)。
图1特色农产品价值属性的制度含义可以行使的地域性品牌有价值属性的两种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以下三方面:
一是初始产权界定的充分程度。产权界定越充分或越清晰,排他性就越强,进而交易合同就越完备。一般来说,特色农产品地域性品牌的形成主要归因于地域、自然、人文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地域性品牌自产生之日起就被打上了公共财产的标签,也就造成了如今产权归属不明确,责权划分不合理,市场交易活动不稳定的现状。
二是所有者的行为能力。如果行为能力有限,会使得物品的一些有价值的属性因度量成本高昂而被放弃在公共领域而被有竞争优势的人所攫取。特别是那些企业带动型的地域性品牌,企业本身能力不足,本应属于企业所有的品牌资产,但牵扯到公共利益,成为其他企业争相模仿、盗用的对象,无休止的打假诉争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极大阻力,最终以无力负担高昂的维护成本而放弃该资产的所有权。
三是农产品交易的市场结构。一般来说,被交易的物品越稀缺且出价人数越多或者说竞争性越强,价值度量成本就越低,排他性权利就越有保障。和区域外农产品相比,地域性特色农产品的最大特点就是专有性特别强,即使是再普遍的农产品经过特定地域的水土、气候、人文的影响之后也会显得独具特色,但就区域内来讲,该农产品比较普遍,排他性也不强,产权界定也十分困难,因此,这种天然优势也成为影响其地域性品牌产权界定的重要因素。
4政策及建议
4.1依据品牌特征明确产权制度选择
我国特色农产品地域性品牌众多,且都具有自身本土化的特点,但其形成背景、过程以及生存状况却不尽相同,因此我们在进行产权制度设定时就不能统一化处理,而应该在遵循产权制度大纲的要求下,对不同类型的地域性品牌进行精细化产权制度安排,以更加科学、针对性地解决地域性品牌的产权问题。比如,对于一些地域根植性不强的品牌,我们就可以通过产权转让来获取更好的或更适合品牌发展的资源和竞争优势,如曾经畅销全国的浙江金华火腿其实原产地是河南。而对于那些地域根植性较强的品牌来说,限制该类品牌产权的转让是十分有必要的。
4.2强调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产权制度
特色农产品地域性品牌的外部性导致市场产权秩序混乱,虽然政府也出台了具体的行政干预措施和经济引导方案,但实施效果并不显著,与之配套的监督体系也有待完善。因此,面对特色农产品地域性品牌杂、乱、多、小的现状,必须通过法律这一强制性手段来加强产权管理监督体系,凭借其威慑力来强制惩罚侵权行为以保护地域性品牌产权。受到法律认可的地域性品牌就可以按照规范的市场准则进行活动,同时还可以威慑和限制一些恶意的“搭便车”行为。因此,法律手段成为完善产权制度,缓解产权模糊的重要手段。
4.3构建完善、合理的产权制度结构
产权制度是一个系统、多层次的体系,特色农产品的产权体系亦是如此。随着农产品市场发展速度的加快和地域性品牌培育主体的多样化,相关的产权制度也应根据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对不同的地域性品牌资产及不同产权加以划分、确认、行使和管理,比如最基本的所有权制度、占有权制度、支配权制度、使用权制度以及更具体的规则等。特别是地域性品牌培育的不同主体,其不同的产权可能以不同的规则加以界定、确认、保护和行使,或者其同样的产权,也会分成不同的部分,以不同规则加以确认、界定、保护和管理,从而形成不断完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结构。
4.4结合品牌生命周期动态界定产权权属
品牌的发展是有周期特点的,特色农产品地域性品牌也一样,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会呈现不同的特点。在品牌导入期,品牌各项成本投入较高,而企业力量又十分弱小,因此,以政府产权为主并积极与较强实力企业合作成为该阶段最优的产权安排;进入成长期,品牌价值提升,企业实力增强,地域性品牌要想发展就必须参与市场竞争,因此,此阶段政府需将产权交给市场,让实力相当的企业共享品牌产权,以实现产权效率的稳定;成熟期,品牌发展和产权运作要求不断提升,企业间的竞争差距凸显,以龙头企业为主的私有产权就在此阶段显示出绝对的竞争优势。依据地域性品牌生命周期的发展适时地调整产权制度安排的过程,也是特色农产品地域性品牌产权从模糊到日益明晰的过程,这也是地域性品牌产权演化的最优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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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的特点范文5
一、习惯法是民族地区产权制度发展的瓶颈
(一)习惯法对产权界定制度的制约
习惯法对产权的界定不符合现代产权理念。习惯法强调集体利益、家族利益和民族利益高于一切,容易忽视个人利益的合理性。例如,彝族的家支习惯法规定,家支拥有划定区域内的公山、森林、水源等公共资源,家支在一定程度拥有个人的财产权利。实际所有人缺位带来产权人格化代表缺乏,会导致少数民族群体的劳动成果无法通过正规的产权制度加以表述,很大程度上影响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习惯法对产权的界定具有不稳定性。习俗(习惯和风俗)为习惯法的形成提供了大量的原料和素材。但是,由于习俗本身的可塑性使得它无法成为构建制度的牢固基础。换句话说,习俗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也会随着生产条件和生活方式而产生变异。另外,口头传播和行为示范的方式使得习惯法的传承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影响了习惯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因此,习惯法对产权的界定产生了非稳定性和不确定性。
(二)习惯法对产权配置制度的制约
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市场主体是权力、利益、责任、义务的统一者,但是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的强大力量深深地影响着产权主体权力的运行、权益的享受和责任的承担。
习惯法影响产权人权力的行使。习惯法对产权主体界定的模糊性和不稳定性,导致产权主体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效能受到限制。权力受到限制是勿容置疑的,因为不受到限制的产权是不存在的。但是,民族地区不完备的产权主体影响了产权人权力的正常行使,阻碍了产权所有者的既得权利束的实现。另外,习惯法的实施具有较大程度的“民主性”,随意性很大的人为因素和家族(家支)血缘关系的干预大大影响了产权主体权力的正常行使。
习惯法影响产权人利益的获取。“情理”原则是习惯法实施和维持的重要基础,人情和道理承担了民族地区的利益分配和利益纠纷化解的功能。习惯法发生效力的过程中,首领、头人、长老的是非标准和理解(价值)判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但是个人权威、教化权力和“情理”原则却破坏了产权主体合理权益的有效保护。例如,藏区往往通过地方头人的出面调解草场权益纠纷而使得利益争端的解决缺乏足够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彝族家支的帮扶制度让彝族商人无利可图而丧失了从事商业活动的积极性和动力,这也是彝族群体经商人员极少的主要原因。
习惯法影响产权人责任的承担。权利和义务是产权和交易的基础。产权主体拥有权力和利益也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市场责任和义务。尽管习惯法规定了违反习惯法行为的制裁措施,对社会成员的生产、生活、社会交往产了较强的规制性作用,但是民族地区的习惯法导致产权边界的模糊和“活动空间”的重叠造成了一些人可以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成本。另外,习惯法的惩戒方式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产权人责任的承担。例如,彝族“猴子靠森林,彝族靠家支”的习惯法使得个人逃避了应有的处罚而让家支成员承担了相关责任。
(三)习惯法对产权运营制度的制约
产权流畅的流通和转让意味着产权主体在市场中的自由交易、充分参与竞争兼并活动以及客观意志的自我体现。民族地区长期存在的小农经济产生了颇具韧性的文化产物:知足安分,注重社会财富的实用性,交易的目的出于使用,而与之契洽的习惯法则相应地发挥着导向、规制和保护的作用。知足、安分的价值观念与修天以顺己、控制自然的现代经济理念相去甚远,形成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较为落后的财富观念,注重畜牧、稻米、银饰等实物形式的财产、资产,轻视非实物形式的资本、商品等,更不认同物权之外的债权、股权。另外,市场意识淡漠使少数民族从事产品交换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仅仅是为了满足生产、生活有限需要,这无疑不能有效刺激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大大影响了商品的流通数量和速度,制约了产权的转让和流通周期。
另外,由于习惯法对产权主体界定的模糊性以及不能有效保障产权主体的权力、利益和责任一致性,这也影响了资产转化为资本的有效性。例如,藏族、彝族习惯法还存在偷盗外族(冤家家支)的财物被处罚较轻或不作处理,甚至被视为英雄的现象。显然,这种违反现代法制精神的现象无助于民族地区现代产权制度的构建。
(四)习惯法对产权保护制度的制约
习惯法影响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产权的有效保护有利于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产权的持久性特点而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使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公正公平得以实现。但是,习惯法对产权保护的无力使得产权主体的权益经常受到侵害,例如,民族地区还存在任意牵拉债务人的牲畜折算抵债,以及彝族家支存在“不能拒绝”的互借耕牛大办红白喜事等现象,这大大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和产权主体的预期收益。
习惯法影响对非产权主体侵权行为的排斥。《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物权法》等国家法对市场主体的产权给予了明确的保护,使产权人在面临产权侵害、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产权交易摩擦时利益得到维护。但是,习惯法对非市场主体侵权行为产 生了强力干扰。例如,少数民族地区的“二次司法”现象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国家法在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使得产权人的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多)了;藏区仍然存在的“赔命价”现象既为消除社会矛盾和积怨提供了契机,也为他人侵害他们的权益提供了方便和保障。
习惯法影响权利主体相互关系的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为规范权利主体的关系提供了制度保障。法治经济倡导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化解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然而,民族地区众多地域处于“乡土社会”、“礼治社会”,维系社会运行的主要规范就是以“礼”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习惯法。无容置疑,传统的“礼治”不同于现代的“法治”。因此,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不一致导致国家法对社会的调控功能受阻,对产权主体相互关系的保护也就有限了,而随意占用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债务是部分民族地区的常见做法。
二、优化民族地区产权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产权制度移植
习惯法的“情理”、“服从”原则为产权制度移植创设了适宜的土壤和条件。习惯法对外生制度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产权制度移植的“成活率”。尽管习惯法对外来陌生制度具有天然的排拒心理,但是只要移植的制度不违背民族地区现有制度环境的常识、常理、常情,充分体现“情”与“理”的有机结合,并加强与民族地区人们的心理沟通,表现出不强人所难的自然感情特征,就可以缓和外生制度和现有制度的“紧张”程度,逐渐实现二者的相容和“耦合”。另外,“服从”原则体现了少数民族地区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效结合,有利于保持民族团体的一致性和正常、有序的社会生活、观念、习俗、行为的延续和发展,减少了人们透彻了解、领会和接受外生制度的心理障碍和组织成本,为产权制度移植提供了“同意权力”。
(二)产权制度变迁
产权制度变迁要克服民族地区的制度“锁定效应”。民族地区产权制度变迁涉及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会打破原有制度设定的保险模式,并带来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因此,政府一方面要利用制度供给的主导地位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克服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也要借助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给予既得利益集团拥护制度变迁可能带来的合理性预期收益。例如,继续发挥头人或长老的历史性权威力量,并给予足够的认可或尊重,当然,基本前提是不违反国家法或制度的根本原则。
产权制度变迁要克服民族地区非正式制度(特别是习惯法)的负面作用。非正式制度是制度构成的重要方面,包括价值信念、文化传统、道德伦理、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它的变迁具有迟滞性和缓慢性。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习惯法是民族地区最重要的非正式制度,对少数民族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等具有不可抗拒性的影响。 因此,民族地区的产权制度变迁要充分考虑习惯法的重要影响,既要努力克服习惯法的负面效应和消极作用,也要加大民族地区意识形态领域的教育、宣传力度,减小制度变迁(安排)的成本。
(三)产权制度重构
尊重并发挥习惯法的传统作用。借助于习惯法的教育、震慑、警戒、处罚、鼓励、示范等功能,减少制度创新的阻力和费用,实现制度之间的“耦合”和产权制度的重构。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产权制度重构的初始阶段,既要使既得利益者感受到制度重构带来的预期收益,也要通过制度化的措施引导社会成员参与制度重构的过程,克服“集体行动困境”难题。总之,应尊重民族地区习惯法的传统作用,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激励社会成员的创新动力并适当保护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增加制度创新的砝码,减少产权制度重构的阻力。
构建多元主体的现代产权结构。民族地区还存在大量不可量化、不能分割的单一公有产权模式,这是民族地区经济增长滞后的重要原因,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是实现产权多元化的路径。因此,要利用公有、民资、外资三者的优势互补,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构建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充分发挥产权所有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化解经济主体的动力问题、市场问题、技术问题和人才问题。
三、 结束语
尽管习惯法对产权界定制度、配置制度、运营制度和保护制度产生了制约性作用,导致了利益主体的劳动成果无法通过正规的产权制度予以表述,阻碍了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有效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成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瓶颈。但是,维系习惯法实施和运行的“情理”、“服从”原则以及其既得利益者,也是优化产权制度的重要素材和优势。因此,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到习惯法的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也要善于借助于习惯法的积极作用和正面效应,通过产权制度移植、产权制度变迁和产权制度重构等路径,实现民族地区产权制度的优化目标。
产权制度的特点范文6
一、传统产权制度的财产关系"封闭性"与产权交易现代经济学理论揭示,只有当各种资源的替代和转换率等于各自的市场价格的比率时,资源的配置才会达到最优状态,即所谓"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um)"。由于市场情况瞬息万变,消费者需求和消费者嗜好不断发生变化,企业技术创新不断涌现,新型产业不断崛起以及企业经营成效不断转换等诸种因素的作用,"帕累托最优"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静态均衡状态,而是一个动态均衡。它要求对社会资源以市场信号为导向进行持续的瞬时调节,从收益低的企业和行业流向收益高的企业和行业。这就向企业的产权安排提出了"开放"的要求。这种开放性有两重涵义:其一是同一企业可以容纳不同的财产关系,或者说,不同的投资主体可以共容于同一企业之中,其二是资产存量和增量在不同企业之间可以进行横向流动。
但是,在传统体制下,国有制经济是个自上而下的封闭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国有资本采取"直接国家财产"的形式,而且资产来源也具有纵向性,即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把资金集中起来,又通过行政手段把资金无偿地划拨给企业用于投资。这种财产结构造成了以下三个层次的封闭。
封闭I:国有企业内部财产关系的"封闭性"。在传统体制下,企业内部的财产关系是"纯而又纯"的,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私人企业,每一个企业内部其资产都是"清一色"的。在国有企业内部则是全民资产的"一统天下",不仅拒绝个人股份、外商股份等非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财产渗入,而且连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也拒纳于其间。
封闭Ⅱ:国有企业之间财产关系的"封闭性"。在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财产包括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在横向之间是凝滞的,更谈不到通过市场联结在一起,彼此之间处于一种完金孤立、隔绝的状态,缺乏横向的渗透、参与、融合与贯通。
封闭Ⅲ:由国有企业之间封闭性导致的地区封闭和部门封闭。由于传统的国有企业的资产来源具有纵向性的特点,这就造成企业的上级——或是部门,或是地区——相互分割,从而使国家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部门所有制"和"地区所有制".这也是近年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新机制之所以难以正常发育的深层原因之一。
上述传统产权制度的"封闭性",其三种表现形式概括为一句话,即是国有资产的不可流动性。要想使我国的资源配置能够在动态中达到"帕累托最优",就必须打破传统产权制度的财产"封闭性",使国有资产流动起来。而达到此目的的重要措施之一,即是把国有企业推向产权市场,开展产权交易。通过产权交易,使企业内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乃至整个企业作为商品流动起来,从而一方面使同一企业中融合进不同的财产关系,另一方面又使资产存量和增量得以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横向流动。这无异于是对传统产权制度的一次革命性创新。
二、传统产权制度的资源配置"内部化"与产权交易现代产权经济学告诉我们,企业和市场,二者都是配置资源的重要机制。在资源通过市场配置所需要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比较高时,资源配置活动就内部化到企业之中,由企业进行。但是,企业内配置资源也需要成本,即组织成本,如果组织成本高于交易成本,资源配置就应经由市场进行。因此,企业的规模不能无限扩张,企业规模的边界处于边际组织成本与边际交易成本相等的那一点上。
然而,在我国传统产权制度下,整个社会被当作一个"大工广",这实际上是把一切经济活动都"内部化"到这个"社会大工厂"中而不经市场进行。这种国有国营,将所有经济活动都内部化到一个"企业"(即社会工厂〉内的做法,虽然使市场交易成本减少,但却使企业内的组织成本高昂起来。
"社会大工厂"内组织成本的高昂主要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缺乏恰当的信息机制,使信息成本高昂;二是缺乏恰当的激励机制,使监督成本非常高。就前者来看,信息成本之所以高昂,是由于存在信息的非对称性(InformationAsymmetry)。所谓信息非对称性,指的是契约关系(或谈判关系〉中的一方在某一方面掌握着"私有信息(PrivateInformation),这些信息只有他自己掌握,另一方则不了解。如"社会大工厂"内的人掌握有关生产方面的信息,而处于"厂外"的政府则无法真实了解该方面情况。这种信息非对称性产生两个结果:一方面,政府为掌握足够的对"社会大工厂"进行组织管理的信息,就必须深深介入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去,从而造成对企业的严重干预;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无法掌握企业的"私有信息",从而极易诱发政府的决策失误。这两种结果都造成了信息成本的高昂。
就激励机制来看,在传统产权制度下,资源配置是在整个社会大工厂内以计划方式进行,资源配置决策由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中央计划机关集中作出,并通过按行政方式组织社会全体成员加以执行。这就要求社会的一切成员和组织,都只是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规定的计划任务,而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在现实中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在经济运行的现实中,每一个经济活动当事人,包括计划的制定者在内,都有他们自身的、同整体利益不完全一致的利益和目标函数,这种情况的存在,再加上上文我们分析的信息不对称性,就使得各个经济活动当事人产生了"偷懒(Shirking)”和“搭便车(Freerider)”行为。为了克服此类行为的存在,强化对经济当事人的激励和监督,中央计划当局的唯一办法是强化、细化行政命令,如国家制定十几项甚至几十项计划任务指标和考核体系,命令企业必须完成。这种行政命令式的激励机制,意味着政府代替企业进行经营,从而使企业不能根据具体的生产情况和需求安排和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自主创新的条件和意识,从而进一步加大了监督成本。
总之,在传统产权制度下,"社会工厂"式的产权安排抛弃了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一一市场机制,从而使得一切资源配置都"内部化"到行政系统内部,造成了整个社会经济运作
,的组织成本异常高昂。因此,克服传统产权制度的这一弊端,就需要培育市场,把行政性企业塑造成市场型企业,实现现代市场和企业科层的新组合,以市场机制作为传递信息、激励企业和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和机制。而把企业推向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其题中之义就要求把企业也要推向产权市场,启动产权市场机制,使一切资源(如消费性资源、生产性资源等)都可在各自的市场(如产权在产权市场〉中得到配置。可见,产权交易是冲破资源配置"内部化"的重要措施。三、传统产权制度下的经济成本"外部性"与产权交易所谓外部成本,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成本”,或者说是一种由某个当事人的个人行动给他人带来的或由他人承担的损害。根据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分析,一个经济当事人的活动可能给他人带来的损益影响要成为一种"外部性"是有条件的,它可以由下述两种情况之一导敦。一种外部成本可能由某种活动的不可避免的"溢出效应"而引起,如果阻止这种溢出效应的成本太高以至于不值得时,外部性就存在了,如火车溅出火星导致农田失火,失散的牛群毁坏邻近的庄稼等都会导致此类外部性。
另一种外部性是由于法律上禁止自愿谈判导致的,一旦造成这类外部性,产权安排中就包含着让一方非自愿承担和履行义务的强制性。我国传统产权制度的弊端之一即是这后一种外部性。
这里我们说的我国传统产权制度经济成本的"外部性",是指劳动者个人追求效应最大化行为及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为对于全民资产或国有资产所产生的外部性。在传统产权制度下,劳动者工资不能随企业效益增加而增加,劳动者行为倾向于追求闲暇最大化,出工不出力的现象普遍存在,企业为完成计划指标及实现局部利益最大化,向上级争投资、争项目。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企业自主权不断扩大,但传统企业产权制度并未彻底打破,导致国有资本运行所承担的外部成本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增加的趋势: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企业亏损照发奖金工资;公款送礼、公款吃喝等灰色消费迅速膨胀;不负责任和贪污浪费现象等等。
上述种种现象说明国有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至今未能解决、反而愈来愈严重的"外部性",其特征即是个人成本公有化,公有收益个人化,局部成本国有化,国有收益局部化。
由上述分析可见,传统产权制度的经济成本"外部性”其根源即在于产权的不可交易性。因此,要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其直接的要求就是要允许产权交易。根据德姆塞茨的解释,所谓外部效应的内部化,"是指一个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使所有相互作用的人都承担|这些效应的过程,它通常是产权的变迁过程"。也就是说,产权变迁及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其实质就是产权由不|可交易转向可以交易。以前正是|因为对产权调整的阻止,对权利可交|换的禁止,才妨碍了对"外部性"问题|的克服。
四、简短的结论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我国的传统产权制度存在着三大根本弊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冲破传统产权制度的阻碍,重塑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产权制度。而要达此目的,就必须开展产|权交易。我们认为,产权交易的开展,是冲破传统产权制度的重要措施。为使其顺利运作,必须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使产权交易纳入法制化轨道。应尽快制定、颁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这是使产权交易规范化运作的重要保障。
2.建立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可起到如下三个作用:一是起中介买卖、撮合成交的作用;二是起监督作用,避免私下交易,造成流失;三是起服务性作用。产权交易市场的残缺和分割,会大大降低产权交易的应有作用。|
3.严格规范资产评估。这是使产权交易中各交易主体的利益,尤其是国有资产不受侵蚀的重要保障。为此,一方面应研究、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另一方面,要严格限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成立资产评估机构,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
4.合理使用国有企业产权出让的净收入。其净收入最终应用于基础设施和关系国计民生行业的再投资。参考文献
张军,1993:《中央计划经济下的产权和制度变迁理论》,载|《经济研究》第5期。
吴敬琏,1993:《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