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践教育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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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教育

法学实践教育范文1

摘 要:法学通识教育在当前法学教育教学中存在一些不足,已经难以适应法治现代化发展的社会需求。作为实践性指向的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围绕法学理论服务于司法实践的基本方向,积极从通识教育向实践教育转变。法学实践教育的转向需要对我们当前的法学教学方法重新进行反思,通过实践性教学方法的积极变革和多元化路径的跟进,实现法学卓越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

关键词 :通识教育 实践教育 教学方法 积极转向

* 本文系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2013 年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项目“法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实务能力培养研究”(CQGJ13C403)、西南政法大学2014 年度教育教学重大研究项目“以职业能力提升为目标的教学方法改革研究”(2014A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作者简介: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一、法学通识教育存在的不足

关于通识教育,一般地认为,“通识教育就是通才教育,其目的是改变过去专业过细、过分强调专业而培养出‘工匠式人才’的教育观念与实践,即在大学期间注重对学生进行‘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它当然包含了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的培养”①。在笔者看来,法学通识教育就是围绕法学主干课程,进行知识传授或学习的共通性教育方式。不可否认,法学通识教育在确立法学基础理念、法学入门教育、树立法学意识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我们仍然需要辩证地看到,当前法学通识教育还存在如下方面的不足。

(一)法学通识教育无法与法学教育的自身特性相一致

从基本趋势来说,究竟是采用通识教育,还是采用专业化教育,相关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歇过。“通识教育是某种形式的课程实践,但更是一种教育理念。通识教育是对高等教育专门化导致人的片面发展的一种矫正和超越,其终极目的指向人的充分自由的发展。”②就此来说,通识教育是对专业化过度的一种矫正,是为了避免专业有余、智识不足而提出的教育理念。但是,在笔者看来,现有的通识性教育仍然很难与法治建设的要求与方向相合拍。原因在于,法学的特性是以实用性为根本指向,是以服务司法实践为根本目的。“法律是实践的艺术,法学教育不仅要从过去偏重法律知识传授转向着重现代法律观、法律精神、法律思维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律技术的训练,而且应当提高学生从社会发展、人类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的战略高度理解、把握和应用法律的素质。”③既然法律是实践性艺术,那么,法学就要尽可能地去展现其内在的艺术,法学教育就要传授给学生这种艺术。正如有人看到的,“法学教育之所以应为职业教育,这是因为法学教育同法律职业有着天然的、直接的密切联系”④。基于此,法学通识教育必须从法学的核心实践性特征出发,改变在通识教育中过于偏向通识性知识的传导,而忽视实践专业性与操作技能提升的最大不足。

(二)法学通识教育难以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

2012 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该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即“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张文显教授指出,法学本身就来源于实践,并且要服务于实践,法学的发展有赖于实践的发展和推动,这里的“实践”当然不再是阶级斗争的“ 实践”,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依法治国建设的“实践”。⑤《意见》已经明确指出,“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上述指导思想高屋建瓴,已经体现了法律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理念,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学教育需要引入职业教育方法,以分类教育的精细化培养模式予以运作,从而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显然,由于法学通识教育过份注重法学基础性,因而欠缺实践教育的引导而很难达到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要求,与卓越法律人才的预定目标也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

(三)法学通识教育无法获得法学实践部门的认可

从现实情况来看,法科学生的择业情况仍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基本上都是面向从事法学实务和实践运用的部门。苏力教授指出,“就毕业生而言,中国法学院的产品还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⑥。韩大元教授也认为,“法学院的产品—法科学生无法有效地满足法律职业的发展要求,损害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信赖”⑦。受高学历师资的要求与学术结构调整的影响,很多法学院校在招聘年轻教师时,不仅在学历程度上最低要求为博士,而且更注重对学历背景与学术成果的考核,这样一来,对本科和硕士毕业生来说,现在已经很难进入法学院校从事理论性的教学工作。由于高学历的人才往往进入高等院校,因而,就当下的法学通识教育来说,其教育成果的主要输出渠道是以实践部门为对象的。然而,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由于通识教育较少注重专业技能性的培养,法科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明显欠缺,致使这些在法学院校学习了数年的学生到了实践部门往往不能很快上手,或者需要重新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磨炼才能适应工作需要,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重大缺憾,对进入实务部门工作的学生来说也极为不适应。“法学专业毕业生性价比回落、就业率低已经成为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⑧

(四)法学通识教育难以满足学生对法学知识传授的需求

法学通识教育是以整体性、全面性、通才性的法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的,以法学教材为基本授课内容,集中课堂知识的传授作为重心,相关考核也源于教材与课堂所授知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始终以既有的法律条文、书本知识与课堂笔记为全部内容,并且基于课堂考核的需要,学生往往要被动屈从于教材上的内容,以照单全收的方式接受灌输教育,因而其自主性意识被大大压制,创新性意识也被大大降低。除此之外,通识教育把所有的学生都置于一个共同性平台进行无差别化的教育,实际上也忽视了学生多样化的个性差异与主观需求。无法体现个性化的教育,同时也将大大减损学生对学习法律的兴趣,难以挖掘学生的优良潜力。

二、法学实践教育是弥补通识教育的必要手段

(一)实践教育呼应了法学实践性的基本特点

作为法学实践性的基本要求,我们不应当把法学教育与法学实践割裂开来。法学的特点就是为了司法实践,是以法治的动态化运用为其根本使命的,可以说,没有适用必要性的法学教育是脱离实践的教育,也是根本无用的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是以培养职业精英为目标的,其主要内容应按照精英的要求确定为:传授法律专业知识,培育法律职业素养,训练法律职业技能。”⑨应该明晰的是,这种职业精英不是等其到了实务部门从头再来,而应该是在法学高校阶段就有意识地予以培养。

如果我们课堂上传授的法学理论都只能囿于象牙塔中,把理论归之于理论、实践归之于实践,这样一来,无论传授的理论多么精妙,其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学之道根本不可能转化为法治过程中的实践性操守。反之,如果法学理论根本上难以有效适用,法学自身的生命就被扼杀了,法学的实践品性也就陨灭了,这样的法学理论由于难以融入实践,其最终也只能是昙花一现。正是在此基础上,实践教育有效弥补了通识教育的不足,把更多的重心倾向于法学实践性的内涵之中,使得法学理论有了支撑与依凭,把高深莫测的精深理论植入到了知识传授之中,还原了法学的基本特性,给了法学以现实生命力。唯有如此,法学教育才能在接触地气之中,获得自己的立足之本,并在实践的拥护之下焕发生机。

(二)实践教育把书本中的知识转化为“活法”

法学通识教育是以特定的法学主干课程为中心来构建的,因而书本中的法学知识是学生学习的基础性内容,也是学生在学校教育阶段进行系统学习的重要参照文本。但是,受法学教材编撰体例的限制,法学教材不可能编排更多疑难性的内容,也不可能加入一些实践操作方面的训练。只有通过实践教育引入实践性的内容,才能真正弥补法学通识教育的不足,把书本上的一般性认识转化为活生生的法律实践,让学生在真正的激流中学会生存技能,了解实践运转的常态,拿到现实案例能够知道如何入手、逻辑分析、适用法律、解释法规、得出结论。实践教育就是要把书本上的“死法”变为“活法”,把“法条中的法”变为“现实中的法”,通过实践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与症结来引导学生思维,以实现“活学活用”的最终效果。

(三)实践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实践技能运用的钥匙

就高校法科学生来说,其中不乏在校期间非常优秀的学生,经过个人不懈的努力,他们能够拿到多项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国家奖学金等荣誉,更为优秀者甚至被免试保送为研究生或者博士生。这些成绩的取得说明了这些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的过程,说明了他们对理论知识掌握的熟悉程度已经相当高,但是,这些成绩仍然不能直接说明他们已经为实践技能作好了充足的准备,更不能说明他们就已经是一个合格的法学人才。学生在校期间的时间与精力都是较为充裕的,在理论学习之余,他们完全有能力来践行法学实践,通过实践教育来夯实理论知识,查找理论知识的不足,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实践教育,可以让学生提前感知法学实践的魅力,摆脱对基础法学枯燥乏味的现实厌倦,从实践操作中把自己慢慢塑造为一个精通理论与实践的合格品。我们常常感叹法学理论与实践存在着脱钩,其实问题的核心并不是理论错了,也不是实践有问题,而是我们在校期间的法学通识教育不关注实践,因而出现了“实践反对理论”的情形。如何纠正和防止此种情形,就需要我们通过实践教育把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结合起来,在理论知识的传授过程中也要进行行之有效的实践技能的锻炼,让学生通过实践教育的开展能够拥有一把可以打开实践之门的钥匙,能够在日后真正面临实践案件时可以从容应对。

(四)实践教育能为提升人才培养的职业能力保驾护航

法学职业能力是法学院校培养法科学生的核心目标,法学通识教育基本上都可以达到自己的要求,但实践教育往往很难开展,并且很难获得预期性的成效。但是,法学职业能力是一项综合能力,徒有一身理论而无实践知识,是无法面对这个日益多变的社会的,也无法真正解决法治实践中的问题。我们只有真正注重实践教育,才能围绕实践教育做一系列的改革,才能把我们目前的教育重心从通识性教育有意识地往实践教育进行倾斜。具体到实践教育层面,就是我们能否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性运用,能否自主性与独立性地对现实案件进行解剖与分析,能否把案件分解之后与规范性的法律进行对号入座,能否熟练掌握案件办理的程序性规定,基于实体与程序的两维视角及其动态运用而得出科学性的结论。相对于通识性教育来说,这些知识更为灵活且更为质感,当然,这些目标的获得,需要实践教育在具体的环节中予以细化与落实,同样是一项重大工程,也需要旷日持久的努力才能实现。

三、法学实践教育的变革需要教学方法上的根本突破

(一)突破传统的课堂场域而向司法实务延伸

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仍然是课堂内教育,三尺讲台之上,所有的主导者基本上都是老师一人完成的,老师素质的好坏也直接决定着教学质量的高低。但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即使老师的综合素养非常高,老师传递的还是理论知识,间或有少数老师有过实务方面的经验,比如说,有些法学教师先前有过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经历,或者有些教师也是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他们对司法实务当然是有一定了解的。然而,经过他们上课演绎出来的内容,仍然只是一些间接经验或者间接信息,在此过程中,学生永远只是一个旁观者,他们无法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这些内容的现实意义,也无法真切地体会到这些案件中的疑难程度,更多的时候他们只是一个充满好奇的第三者,满足了他们了解外面世界的一份愿望而已。

“老师要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学理论、原则,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增强他们对法学职业的理解,并在某种程度上培养他们的实务智慧。”⑩突破传统课堂内教育的空间领地,把课堂教育适当地延伸到司法实务部门,这是法学实践教育需要突破的首要问题。“由于技能的教与学不同于知识的教与学,它只能通过示范、指导、训练式地教,通过观察、模仿、练习、实践的途径来学习。因此,寻找有效的法律技能训练机制是法学教育实现技能训练目标的关键。”?尽管现在有法学专业性实习,通过集中或者分散性方式来让学生知晓司法实务,但是,专业实习的时间相对比较固定,实习人数也比较集中,实习时了解的面也相对比较窄。一个检法部门一下子涌进一二十个实习生,很难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分进业务部门,也很难让每个业务部门的实习生都能有事情可做。实习的学生深深抱怨,实习根本学不了什么东西,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实践部门的人员只能让其从事一些日常辅事务,而非业务性事务,如果要让实习生来从事业务性工作,则需要实务部门的人员手把手地亲自调教。而实务部门的人员在实习生到来之前,也都是安排妥当且工作有序的,如果要一对一地亲自来教实习生如何做,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做出来的事情还不能让自己满意,与其这样,在实习生不能胜任的情形下还不如自己亲历亲为。基于此,短暂的实习确实很难起到很好的效果,我们只有敞开课堂外的大门,把学生不定期地导入司法实务部门,让他们获得更多更为直接的实务体验,才能更好弥补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严重不足。

(二)教学内容更多体现鲜活的实践素材

法科学生学习的内容是以法学核心主干课程为中心的,但是,这些局限于教材的内容,要么是过于陈旧而亟待更新,要么是不贴近实务而仅仅自说自话。在当前课堂教学占据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我们就必须立足课堂教学这一基点,进行图穷思变式的根本改革,极力完善课堂教学理论有余、实践不足的弊端,积极性地、多方位地引进一些实践素材,并使之贯穿到课堂教学活动中去。笔者认为,这一改变过程应该是主讲教师进行的自我完善,因为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与引导者,而学生作为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因而理所当然地需要教师更大力度的自我完善,而不是寻求学生有多大的改变。

从当前有些教师的教案与讲义来看,仍然用的是数年前的内容,即使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修改,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仍然没有对应地进行更新,知识过于陈旧以至难于跟随现实的步伐。可想而知,这样的内容如何让学生学习最新的知识?这样的教学又如何保证高质量的授课?这样的知识传授如何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在教学活动中引入更多鲜活的实践素材,并不是为了博取学生的眼球、哗众取宠,而是因为有了这些实践素材,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实务动态,了解理论发展的基本方向。因为实务与理论都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处于不断的更新与发展之中,关注这些最新的实践素材,就使得我们能够时时紧盯理论与实务改革中的前沿性问题,同时也能反思原有传统理念与实践操作中的不足,在前后对比中获得一些启发性思维,得到综合能力的更大提升。

(三)课程考核更多倾向于实践运用能力

就我们当前法科专业的学业考试来说,仍然主要是期末的闭卷考试,即要求学生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老师编排的考试试题,然后由教研室的老师统一流水式的批阅、统分、登分等工作,整个考试流程即告结束。由于法科考试局限于一次性的考核,而且其考试内容往往来源于教材与讲义,因而对所有的学生来说,只要突击式地在考前花上一两天时间来进行准备,都能轻松过关,而且往往还能取得不错的成绩。但是,那些考了较高分数并取得了优秀成绩的学生,是不是就完全领悟了知识的真谛,获得了更为理性的认识,任课老师与评阅老师却不得而知。尤其让人遗憾的是,这些会考试的学生往往实务动手能力较差,因为他们较少了解外部的实践动态,也不关心司法实践如何操作的相关问题,可以说,这些弊端之所以存在,与当前较为单一的考核制度有很大的关系。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注重多样化的考核标准,合理划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所占的权重,尽可能多地向实务能力进行倾斜,以更好地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比如,就刑事实务方面的课程来说,我们可以给出一个现实案例,让学生撰写起诉书、辩护意见书、判决书等,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并独立完成一定的司法文书来对现实案例进行分析与解读,并基于不同的立场得出一些结论。更进一步,可以让学生通过小的分组对抗,以模拟法庭的方式来进行角色扮演,把自己撰写的文书以动态的方式展现出来,这样不仅磨练了学生的理论分析能力、文书写作能力,而且还以现实庭审的方式加强了其口头交流、逻辑思辨、灵活应变等能力,让学生既熟悉了案件办理的流程,也深化了实体法的知识运用。这样的考核方式,将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对我们优秀人才的选拔无疑是较为有利的,也是值得投入精力去予以完善的。

(四)强化学生在知识传授中的主动参与

在传统的通识教育活动中,学生基本上都是被动性的知识接受者,任课教师传授什么知识,学生就听什么、记什么、复习什么,当然这与前面提到的考核方式是密切相关的。问题在于,单纯从通识教育来说,这样的教学能够保证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在一种井然有序的教学活动中,保证知识有效知识的传授,避免外界因素的渗入与误导。但是,基于法学自身的特殊性,如果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过于被动,他们的思维方式就要无端地被牵制,其看问题的视角也就不会灵活转换,实践操作技能就更不可能得到提升,甚至可以说仅仅是一句空话而已。当然,就多年的教学经验来说,学生的被动性也是多年养成的习惯,经过应试教育多年的熏陶,学生熟悉的都是如何跟随老师的步伐亦步亦趋,而不太会主动性、创造性地学习。这一状况应当有所改变,大学作为开放性的学习阶段,需要给予学生更多的灵活空间,让他们可以参与到实践教学的环节中来,并在其中发挥主体意识与角色意识的积极作用。

“教育不仅凭借交往造就人的本质,而且要让学生学会交往、乐于交往并积极走向更深更广的交往。”?让法科学生参与实践教育,就是要以问题意识进行有效引导,让他们对哪些是案件的瓶颈性问题有一清晰认识,并在问题意识的引导下,自主地查阅资料来寻求答案,在有了初步性认识的基础上,与老师及实务部门的人员进行意见沟通,把各方意见进行对照,从而获得更为深入的认识。学生的主体性参与,调动了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这是在一种主体平等和协商性民主氛围下的学习,每个学生都可以尽其所能地调动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从多个角度来看待典型案例,把案件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都加以研究。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学生的参与性与实践分析能力的培养,并不需要刻意追求答案的唯一性与绝对性。笔者相信,只要能够很好的坚持,在一种良好思维养成的前提下,学生们的实践能力必将得以大幅度的提升,实践教育的目标也能得以顺利实现。

(五)通过调研课题引导法科学生的知识转化

法学实践教育范文2

[关键词]法学教育;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民事诉讼法;同构;一体化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1-5918(2016)08-0093-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6.08.043[本刊网址]http://

一、问题的提出

“法学教育中单调刻板的理论框架和学院式教学法与日益丰富多彩的实践和实用性人才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一直以来是法学教育界经久不衰的一个命题。然而,经过多年的争论与检讨,目前“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在较大程度上得到改观,法学教育界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问题已经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即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是并行不悖的,二者相辅相成,同等重要,均是法学教育不可分割的环节。一方面,理论教学指导实践教学。理论教学让学生理解和掌握了法律关系、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以及在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这些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明确了方向。另一方面,实践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落实和深化。实践教学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同时,也巩固了学生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提升了法学理论水平。

然而,宏大的理论叙事并不能为部门法课程的教学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引,从事部门法课程教学的学者鲜有从微观角度论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也未形成可供参考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促进的教学模式。为此,笔者以所讲授的《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试图探索该课程实施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同构问题,进而构建一种可行的保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保持良性互动的教学模式。

二、《民事诉讼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同构性

《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其教学目标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提高程序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熟悉各种民事诉讼规范,正确理解民事诉讼各种程序的规定,能够运用民事诉讼的基本技能处理一般民事法律实务,提高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作为《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的两大基本形式,他们之间具有内在的同构性,其功能都服务于《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

(一)传道与炼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互补

在法学教育界,“传道”与“炼术”之争是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关系的经典概括。“在《民事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严格的理论训练是必不可少的。严格的理论训练,不等于简单的知识的传授。因为,作为笔者不仅仅要告诉学生有什么样的法律规范,更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去思考这些规范是如何形成的,向他们揭示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法律原理以及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在系统的理论基础上建立的法律体系,如果在教学中不注意阐释条文背后的理论,不注意已有的立法体系,将导致学生对整个民事诉讼法的理解就难免会支离破碎。因此,《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理论教学居于核心和基础地位,通过理论训练学生能够比较系统掌握了民事诉讼理论知识,培养良好的理论思维能力。

但是,问题在于为什么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学生在现实中碰到真实的案件却无法做出解答,遇到实案更是不知从何下手……反思这些问题,我们发现《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被大大忽略了。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律远不止是知识和技艺,更非逻辑,而是霍姆斯所学称的经验。法律不是靠神童的记忆和逻辑可以修习精通的,它必须经由丰富的经验获致。”因此,《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不容忽视。《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应该把学生带入特定的法律实践的社会空间,通过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如案例教学、旁听庭审、模拟法庭等,让学生在学习民事诉讼法律知识的同时,通过实际的训练体验法律实践运作,增长法律职业技能。

(二)整合与优化: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互融

《民事诉讼法》课程中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不是非此即彼绝对对立的两级,而是水融、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的两个方面。近年来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全真案例教学的应用与研究,笔者积极开展了“导、讲、析、练”为主线的教学改革,从整体上对教学过程进行控制。“导”指向学生提供真实的案例作为教学素材,通过对预设问题的讨论归纳生成教学内容。“讲”指对通过引例所导出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程序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讲授。通过讲授,使学生掌握民事诉讼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诉讼程序,夯实学生理论基础。“析”指学生根据所学的基本知识与基本理论,运用法律规定与法理分析具体的案件,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答案。“练”就是注重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其表现形式为旁听庭审、法律研究、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

从“导”到“讲”采用的是归纳式的课程生成方式,学生不是被动接受民事诉讼的抽象知识和理论,而是主动思考实践中鲜活的案例所呈现出来的具体问题,学生对知识的获取来源于实践中的案例,并内化为自身的知识。从“讲”到“析”是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过程,用理论分析实践中的案例。由“析”到“练”的过程是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进一步深化。通过实践活动把学生带入特定的法律实践的社会空间,一方面使学生直观地、具体理解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另一方面,使学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面对现实的法律问题,主动思索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掌握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应有的思维方法。

(三)毛坯与精装修: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互益

在法学教育界,有这样一种说法,即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缩减理论教学课时,加大实践教学力度,重点讲授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技能,大有实践教学取论教学之势。对这种观点,笔者持反对态度。法学教育的发展如果缺失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将无异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以笔者多年从事《民事诉讼法》教学的经历,笔者认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同等重要,相得益彰。

首先,实践教学可以提升理论教学。《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熟悉民事案件庭审流程是当然的教学内容。但是,法条的规定和知识讲授毕竟是空洞的,学生听起来既不直观又缺乏兴趣。为此,在讲授这一内容之前,笔者要求学生白行到法院旁听民事案件庭审三次,了解民事案件庭审流程。学生在法院看到的庭审可谓是一个“精装修房”,这个“精装修房”向学生直观呈现了审判的要素、庭审的布置及实践运行,这种体验式的实践教学形式实现了教学情景的亲历化,极大地优化了笔者之后的理论教学内容。其次,理论教学指引实践教学的开展。以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教学形式为例,要使整个庭审取得实践教学效果,学生将“毛坯房”“装修”好,学生除了从“精装修房”中获得知识和灵感外,在开庭前需从实体法角度应明确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以及法律的规定,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于这些知识是通过理论教学获得的;相反,如果没有这些知识,模拟法庭的实践必然是盲动的。事实上,模拟法庭审判活动以及反复的演练是一个从“精装修房”到“毛坯房”,再到“精装修房”的必然过程,也是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互促进的一个过程。通过模拟法庭审判活动,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也巩固、深化了学生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由此可见,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互依存,共同提升《民事诉讼法》课程质量与效果。

三、《民事诉讼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教学模式的构建

对《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而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呈现出相辅相成、相互强化的关系,任何一方的减损都会直接影响另一方的教学效果。为此,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内涵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即相融性教学模式,指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通过全真案例教学的应用,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融为一体,理论教学中必然存在实践教学因素,实践教学中也必然包含理论教学的因素。该模式的具体特征表现为:其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教学模式以全真案例教学为基础,选择典型的、真实的案例是成功实施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先决条件;其二,主要采用归纳式的课程生成方式,通过实践教学获得理论知识;其三,重视体验式教学,用理论知识指导实践教学活动。

(二)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实现途径

1.全真案例教学与课堂教学改革

全真案例教学是落实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教学模式的核心和关键,通过前述的“导、讲、析、练”这条教学的主线,使教学流程得到了有效的质量控制,实现了教学环节的有机交融。笔者在课堂上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案例教学,“一是运用具体案例分析、说明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即设定代表一定已经确定的法律概念、原则或规范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概念、原则或规范的知识;二是运用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解决具体案件,即利用学生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概念、原则或规范的知识,引导和帮助学生分析和解决相应的具体案件。”其中,前者所称的案例教学法是“从案到理”的教学过程,实现了具体到一般的抽象过程;后者所称的案例教学法是“由理到案”的教学过程,实现一般到具体的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案例分析。

然而,案例分析不能仅仅停留在案例表面进行分析,还应该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在具体的案例分析之后,让学生书写状、答辩状、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处理能力等应用技能。

2.“四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的应用

对于实践教学,《民事诉讼法》课程构建了四位一体的实践教学形式,包括案例教学、庭审观摩、法律研究和模拟法庭,以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培养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

(1)案例教学:浸泡式教学与个案全过程教学

全真案例教学保证了《民事诉讼法》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交融,在具体的教学方法上,笔者尤其强调浸泡式教学与个案全过程教学。首先,对于浸泡式教学而言,《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的成功需要“质”和“量”的保证,一方面,“质”要求案例教学所使用的案例应保证其典型性和真实性,反对杜撰案例的做法。案例的真实性是案例教学中最基本的要素和最重要的前提,不具有真实性的案例被抽象为课堂讲解的标本,案件事实与社会真实隔离。通过《民事诉讼法》课程达到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目的,教师提供的案例教学材料必须具有一定的原始性,包括书、答辩状、法庭记录、判决书等。另一方面,“量”要求案例教学的案例数量必须充足,使学生浸泡在真实的案例中,通过时间的积累逐渐形成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法律分析能力和实务处理能力。案例呈现给学生不仅是生动的案情和一般的常识,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例学生可以找到解决案例的法律规定,以及获得处理案件的民事法律实务技能。

其次,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对案例教学法的再一次提升和总结。所谓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指“采用教师精选的案例,分阶段将个案的相关材料全部发给学生。学生根据这些案件材料,去了解研究案件事实,并在基础上查找和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甚至类似案件的处理,确定案件的诉讼策略,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参与小组和课堂讨论甚至模拟法庭的辩论,教师的点评等活动的授课方式。其目的是让学生以职业律师的思维,对案件进行全局性、整体性、综合性的分析与思考。”

(2)旁听庭审:体验式教学与经验的获得

《民事诉讼法》课程重视体验式教学,让学生从实践中学习,从实践中反思。旁听庭审作为体验式教学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强调从时空序列上打破传统课堂教学观念的束缚,建立开放的课堂教学观念,使教学场所逐渐从课堂内转移到课堂外。”通过庭审观摩,学生不但熟悉了民事诉讼庭审流程,而且通过案例标本的注解了解当前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学生可以从实体、程序、法律人等多个角度对庭审进行分析,亲历法律实践的经历促使学生主动地学习和积累法律经验,增长技能和常识,真正学习和掌握“法律的生命”。

(3)法律研究:法律检索与法律分析

法律研究作为学生必须具备的一项法律职业技能,一直以来在法学教育中被忽略了,未得到应用的重视。作为一种实践教学形式的法律研究不是在学理上对法律理论的研究,而是基于实践的需要对法律的搜集和运用。当然,在检索法律与运用法律时,常常离不开对法律理论的分析。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法律研究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法律检索,“指以规范的、科学的、系统的方法查找、收集法律资料的过程”,即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判例、专家学者的观点等的查找;其二是法律分析,指根据查找的法律资料对案件事实本身进行分析,从而得出自己的个人观点。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笔者让学生通过提交法律研究报告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收到了非常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的文献检索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甚至,有学生用“乐在其中”来形容对法律研究的“情有独钟”。

(4)模拟法庭:变模拟为实战

现在学生模拟法庭活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偏重于审判程序演练,事实调查、法律文书撰写等方面的训练无法容纳,学生只是按照既定的程序“表演”或者“走秀”,使整个庭审流于形式。要发挥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效果,要做到名义上是“模拟”,其实是“实战”,只不过是审判的场地不同而已。为此,需要强调以下几点:其一,模拟审判选择的案例不仅真实,更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卷宗,特别是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其二,庭审准备与庭审程序要按照实践中法院的操作程序来进行;其三,教师的指导和点评对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尤为关键。在庭审的准备阶段,教师要作为学生的指导者和帮助者,要回答学生提出的事实问题,以及引导学生自己解决关于案件的法律问题;在庭审后的点评阶段,教师要对庭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正意见,并从法律职业者,如律师、法官的角度总结办案技巧,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提升。通过“真实”亲历性的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学生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庭审技巧等实践能力将得以提高。

法学实践教育范文3

一、“慕课”的三种含义与五种教学形式

 

从笔者的教学实践来看,“慕课”一词至少有三种不同含义,并有五种典型的教学形式。

 

1.“慕课”的三种含义

 

慕课的第一种含义是英文MOOC的音译。MOOC是“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的缩写,主要形式是以录像为载体,通过碎片化的录像完成课堂教学,并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流、讨论、考核和考试。

 

慕课的第二种含义指的其实是SPOC的音译。SPOC是“小规模非开放在线课程”(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的缩写,也被称为“翻转课堂”或者音译为“私播课”,是一种特殊的MOOC。SPOC是为了弥补MOOC在实体课堂教学方面的不足,而将线上学习与线下指导相结合的一种混合式教学模式。作为“非开放”课程,虽然也以使用碎片化的录像进行在线教学作为辅助手段,但其与MOOC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实体课堂的参与性,随之衍生出的特点是课程容量的有限性,这也是SPOC课堂高质量教学的保证。

 

慕课的第三种含义泛指MOOC和SPOC两种形式及相关延伸模式。MOOC是SPOC的基础,SPOC是MOOC的深度运用,二者构成了慕课的两种最基本的授课形式。

 

2.慕课的五种典型教学形式

 

“慕课”教学差异化有助于每个学生最大限度发展的实现,有助于解决学生人数众多与学生差异性需要难以得到满足之间的矛盾。从录像教学、实体课堂、在线测验、在线考试和实体考试五个方面进行考察,笔者认为,慕课至少包括五种典型的教学形式:

 

第一,公共MOOC。这种形式是实体开课学校之外的学生在公共MOOC平台上自主学习碎片化的录像,完成学习过程并通过MOOC平台考试达到要求后,由MOOC平台发给学习证明。如果该同学同时正在攻读的学位包含这门课程且所在学校承认MOOC平台的学分,则可以获得所在学校的学分。

 

第二,校内SPOC。实体开课学校的同学,在教务系统上选修了以SPOC课堂方式开设的课程,通过课前在慕课平台上观看原进程的录像,并参加SPOC课堂讨论获得平时成绩,最后参加实体课堂的期末考试。

 

第三,公共SPOC。为避免SPOC课堂成为实体开课学校独有的教学方式,基于慕课平台开设公共SPOC的方式也应运而生。在技术上要求慕课平台提供虚拟教学课堂的支持,对参与的高校也提出了协同排课的较高要求,观看的录像应该是原进程的录像。

 

第四,校内MOOC。实体开课学校的同学,在教务系统上选修了以SPOC课堂方式开设的课程,通过在MOOC平台上观看碎片化的录像并参加在线测验获得平时成绩,最后参加实体课堂的期末考试。校内MOOC实际上是公共MOOC与校内SPOC的混合体。

 

第五,兴趣MOOC。与前四类慕课以获得学分为目的不同,兴趣MOOC更类似网易公开课的模式,但观看的是碎片化的录像,在线学习进度和考核上都没有强制性。如果学生正好在MOOC教师所在高校,且该教师的SPOC课堂也允许旁听,该学生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课堂讨论。

 

以上五类慕课教学形式的对比简表如下:

二、“侵权责任法”课程的“多平台多模式”平行运行简介

 

1.四川大学“侵权责任法”慕课开课情况简介

 

四川大学法学院侵权责任法教学团队由一位教授和二位副教授组成,在实体课堂上为本科生开设“侵权责任法”课程和“英美侵权法”全英文课程,在暑期国际课程周邀请外籍教授共同开设“比较侵权法”全英文课程。同时为硕士生开设“侵权责任法”(双语)课程,为博士生开设“侵权责任法研究”(全英文)课程,形成了体系化和国际化的实体课堂体系。在此基础上,教学团队在“中国大学MOOC”和WEMOOC两个慕课平台同时开设“侵权责任法”课程,还在校内建设了“侵权责任法”校内课程中心和配套的“Comparative Tort Law”全英文课程中心,实现了课程的网络化和慕课化。

 

除了两个慕课平台和两个教学中心的“多平台”运作之外,在学习模式上,“侵权责任法”课程也提供“多模式”的选择,具体来说包括:

 

第一,公共MOOC。作为“中国大学MOOC”平台上线的第一门法学类课程,每学期有超过1万人选修本课程,且选修人数每学期都呈现出几何级增长趋势。

 

第二,校内SPOC。通过“侵权责任法”校内课程中心平台,为校内选课学生提供按照原进程播放的录像,学生在课堂上通过参与模拟法庭的方式来完成教学。

 

第三,公共SPOC。作为WEMOOC上线的第一批课程,每学期为多所大学提供教学服务,并通过4~6次见面课程,确保教学效果,各校学生也通过该平台获得了相应的学分。

 

第四,校内MOOC。同时在“中国大学MOOC”平台和教务处系统注册,平时成绩来源于“中国大学MOOC”平台,期末考试成绩来源于实体考试。

 

第五,兴趣MOOC。“中国大学MOOC”平台和“侵权责任法”校内课程中心分别提供按照碎片化和原进程播放的课程录像,供有兴趣的学生观看。校内SPOC实体课堂也欢迎学生旁听。

 

以上五种教学模式运行中,有如下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校内SPOC和校内MOOC学生分别通过实体课堂和“中国大学MOOC”平台的章节考核获取50分的平时成绩。教学团队通过控制两组同学平时成绩分数的平均分来确保公平性,并采用相同的期末实体考试试卷和评分标准。 第二,除了兴趣MOOC不参与考试之外,其余四个平台的考试均是同样的A、B试卷。校内SPOC和校内MOOC试卷拆封确定A卷或B卷之后,公共SPOC和公共MOOC设定为相同试卷,同时开考。

 

第三,教学团队和助教团队为公共SPOC和公共MOOC提供在线BBS答疑服务,为校内SPOC和校内MOOC开通微信群服务,为公共MOOC提供邮件答疑服务,确保每种学习方式的每位同学的每个问题都能够得到及时的解答。

 

2.不同慕课学习方式的分流情况

 

慕课教学形式的出现,提供了课程教学方法转变和多样化的可能,以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四川大学非法学院本科学生如果要学习“侵权责任法”课程,我们一般推荐选修WEMOOC平台的公共SPOC课程。法学院本科每年有200人左右,几乎所有的学生都会有学习“侵权责任法”这门课程的需要,但并非每个学生都有获得学分的需要。这是因为我们在必修课设置上,前置必修课程“债权法”课程已经包含了“侵权责任法”课程的主要内容,学生选修“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是深入地学习这门课程而非出于知识完整性的考虑。因此,没有获得学分需求的学生,可以通过兴趣MOOC的方式,自由安排时间进行学习,这种情况每年分流的学生大约在80人左右。

 

高校每学期授课时间一般在17-18周,其中公共假期一般会占用1~2周,本科生一般前3周都可以自由选课,因此课程容量主要取决于4~16或者17周的课程设置。“侵权责任法”SPOC课程按照模拟法庭的方式展开,每位同学都有机会在一个案例中担任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人,每周2节课,每节课一个案例,所以SPOC课程的设计容量为48-52人(取决于该学期授课周次)。

 

因此,在扣除了兴趣MOOC方式学习的80人之后,剩余120人左右只有50人左右能够有机会参与模拟法庭。实际上,根据历年教学经验,在200人的本科生基数下,对“侵权责任法”真正感兴趣并愿意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的学生大约也就是50人左右,所以这种设置本身也是符合教学需求的,没有出现参与人数过多或者过少的情形,最终都能够协调到合适的SPOC课程人数。剩余约80位同学进入校内MOOC学习方式,欢迎旁听SPOC课程,并有一定的参与权限(详见后文)。

 

学生分流的目的,是实现法学教育的小班化互动式教学。下文主要介绍SPOC翻转课堂的具体实施方式。

 

3.SPOC翻转课堂概述

 

在课堂组织上,将48-52位参与SPOC课堂的学生分为A、B、C、D 4组,每组指定一位主助教(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和一位副助教(硕士研究生一年级)。指定两位助教的考虑是:第一,助教可能生病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参与指导,两位助教可以避免助教缺席。第二,研究生二年级的学生学术功底更扎实,通过“传帮带”可以培养研究生一年级的助教,这样副助教到研究生二年级担任主助教时,又可以继续培养下一级的副助教,以此延续下去。第三,两位助教共同组织活动,可以避免某一位助教可能性格上不适合组织活动的情形出现,在两个年级之间也能够通过协调形成较为合理的组合。除此之外,还要指定一位博士生作为总助教,协调和指导四组助教团队。

 

在课程内容上,课堂模拟法庭的案例全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案例,备选案例约150个,按照教学进度,每学期讨论24-26个案例,加上每年新公布的案例,从数量上可以保证做到不重复。当然,经典案例每学期教学都会使用。每节课讨论一个案例,按照A-B-C-D分别担任原被告的交叉循环方式组织,每6周一个循环,每学期循环两轮。每个案例中原被告双方所在的组分别由一位同学担任人,可以邀请其他同学(包括旁听的同学)担任法官、证人、鉴定人等辅助角色。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表现(而非胜诉或者败诉,因为案件事实本身无法改变),由非当事人的两组(如A-B,则为C组和D组)的同学,以及在场的旁听同学,通过投票器决定表现得更出色的一方。最后由主讲教师进行评论和总结。

 

在课程进度上,校内SPOC采用原进程的教学录像,教师会在学期伊始就公布录像进度表,模拟法庭的案例也与布置的录像内容紧密相关,确保每次的案例都通过已经学习的知识就可以解决。课程实行“大班授课、小班讨论”的方式,每4周(安排在4、8、12、16周)有一次“小组讨论”,由助教团队组织,负责解答疑难问题。

 

4.SPOC平时成绩的获得

 

SPOC平时成绩是以撰写侵权法指导性案例和参与模拟法庭的方式来获得的,其中撰写指导性案例4次,参与模拟法庭一次,每次计10分,共计50分。撰写侵权法指导性案例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和《指导性案例样式》的要求,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的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将在本学期讨论的案例中选择非本人报告的4个案例,改写为“指导性案例”的体例。

 

第二,在指导性案例的编写过程中,要求学生忽略案件的原发生时间,设想案件都发生在案例报告的当天,并适用现行有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第三,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务,详细列出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例如计算基数、赔偿时段、损益相抵等),并得出相关结论。学生在计算时,无须理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案例的最终判决结果。

 

第四,如果有其他问题需要说明的,例如对案件原判决的评析、社会效果、立法建议以及其他疑问,也鼓励学生进行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酌情对该同学期末成绩加分。

 

三、法学院教学方式的国际比较

 

笔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先后在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求学,现在正在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访学。借着这两次机会,也大致了解了美国和英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此和笔者正在实践的慕课教学作一对比。

 

1.美国主流法学院的教学方式

 

美国法学院一般采用“案例教学法”与“苏格拉底问答法”。所谓“案例教学法”,就是教学以经典案例摘录为中心。即由教材的作者,将影响某一领域的重要案例中对后世构成例案(leading case)的部分进行摘录,学生通过阅读按照一定逻辑顺序编排的经典案例摘录和相关学术文献片段以及作者的评释,就可以清晰地了解该领域的法律发展进程。同时,这也是美国法院诉讼和判决书的撰写逻辑,因此这种思维方式也能够直接适用于实务操作,体现出美国法学院的务实性。

 

所谓“苏格拉底问答法”,是指教师不在课堂上重复教材上已经讲述过的经典案例摘录和必要的学术性分析介绍,直接根据课前布置的阅读内容,向学生提问;学生也可以根据相关内容向教师提问。根据笔者的观察,几乎没有学生不按照教授的要求提前进行准备。在笔者一学年的旁听过程中,仅有一次出现了一位准备不足的JD学生,而且还受到了教授的严厉指责。

 

“案例教学法”与“苏格拉底问答法”之所以能够推行,其背后的教材功不可没。美国法学院的教材,一般都在1000页左右,包含大量的案例摘录和一些论文片段。以我主持翻译的《美国侵权法:实体与程序》为例,中文译本123万字,包含152个经典案例的摘录。作为一学期课程的教材,学生平均每周要阅读60-70页。

 

2.英国主流法学院的教学方式

 

牛津大学每学年设置3个学期,分别叫做Michaelmas Term(10月上旬-12月上旬)、Hilary Term(1月中旬-3月中旬)和Trinity Term(4月下旬-6月下旬),每学期8周,合计仅有24周,但教学强度较大。

 

牛津大学法学院授课主要分为个别指导课(Tutorial)、讲座课(Lecture)和研讨课(Seminar)三种形式,另外还有师生都可以参加的各种讨论小组(Discussion Group)。所谓个别指导课,主要是针对本科生。与美国的法学院(Law School)是实体机构不同,牛津大学法学院(Faculty of Law)仅为行政管理机构。法学院所属100余位教师,绝大多数为所在学院(College)和法学院双聘。即每位教师是所在学院的导师(Fellow),同时是法学院的教授。牛津大学共有38个学院和4个“学堂”(Hall,相当于学院),每个学院的导师来自各个专业。其中招收法学专业的学院,法学教师平均为3-4位。牛津大学的本科生如果要学习法学专业,是向每个学院申请法学专业,如果所申请的学院满额但该学生被评估为实力较强,会在各个学院之间协调,最终同时归属于各个学院和法学院共同管理。本科生的主要法学课程,原则上由所在学院的法学教师教授,一般每人负责4门课程,以1对2或者1对3的方式授课。如果学生需要学习的课程内容超出了该学院法学教授可以讲授的课程,则由学院之间进行协调,邀请其他学院的导师为其授课或者到其他学院参与学习。具体授课方式除了讲授,还有要求学生提前写小论文,然后讨论、修改论文,授课强度和效果因此得到保证。与在其他学校仅适用于本科不同,个别指导课在牛津大学法学院硕士层面的BCL学位和MJur学位课程设置中得到了保留,难能可贵。只是硕士生的个别指导课,一般是以1对3到l对5左右的比例开展的。

 

讲座课由教授按照专题讲授,本科生低年级和研究生的部分课程以这种方式开设。比较有特点的是,由于牛津的同一门课程在不同学院由不同导师给各个学院的学生讲授,在法学院层面同一门课程则可能有多位教授可以开设。因此在排课上,多位同一研究方向的教授,会在一个大题目之下,分别讲授不同的专题。以笔者的研究领域侵权法为例,牛津的侵权法分为10个专题:理解过失责任(8课时)、过失责任中的因果关系(8课时)、抗辩事由(8课时)、经济侵权(4课时)、侵扰和Rylands v Fletcher案(8课时)、产品责任(4课时)、公共机构侵权责任(8课时)、侵害名誉(6课时)、占有者责任(4课时)和专家过失与有缺陷的房产情形下的纯粹经济损失(10课时),合计64小时,贯穿在3个学期,由7位教授分别开设。

 

研讨课主要针对研究生,又是另一番景象。研讨课一般比讲座课的主题更深入,也可能是跨学科的讲授。例如财产性救济研讨(Commercial Remedies Seminars)这门课程,包含了合同、侵权、衡平救济、返还财产、承诺救济、强制行为、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禁令和诉讼时效等内容,几乎将英国法上所有与财产性救济相关的内容横向贯通。每门课程设置一位召集人(Convenor),一般是该领域的资深教授,或者是由资深教授指定一位年轻学者作为召集人但自己也参加授课。每次课程除了召集人自己之外,一般至少会邀请两位教师参加讨论,另外还会有一些访问学者旁听。由于BCL和MJur每年招生分别为约90人和50人,每位学生只需要选修4门课程,而给硕士生开设的研讨课大约在40门左右,所以平均下来,每门课程大约只有14位学生。笔者参与的一门课程,只有6位学生选课,一度出现了4位教授加2位访问学者,学生和教师各占一半的情况。另有一门课程,笔者申请旁听,召集人婉拒了。理由是,只有5位学生选课,教授加访问学者已经5人了,他不希望打破这种平衡。

 

在这三种授课方式的背后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上课之前,都会布置一个阅读目录(Reading List),而不是依托于一本固定的教材。牛津大学法学院的阅读目录与美国法学院的差别主要是第一,案例要求读全文而非摘录第二,推荐大量论文,尤其是授课教授的论文;第三,会指定多本教材或者专著的特定章节进行阅读;第四,会推荐一些欧盟层面的立法。阅读目录分为必读和选读两部分,根据笔者的观察,学生不太可能完成所选的4门课程的全部选读内容的阅读,所以选读内容的确需要学生根据兴趣和侧重进行取舍。

 

3.慕课可能更符合中国法学教育体制

 

笔者的上述介绍,似乎有些偏题,因为读者会看到美国和英国的顶尖法学院,都没有采用慕课这种教学方式。就此我分别请教了两国的多位教授,回答出奇地一致,那就是保证教学效果和对得起学生的学费,这和英美法学院定位为精英化教育高度相关。仔细想来,慕课并不适合于美国法学院的“苏格拉底问答法”和英国法学院的个别指导课和研讨课,可能仅适用于讲座类课程。由于核心教学方式的不同,也没有必要通过慕课的方式来进行授课。

 

笔者对比中美英三国法学院的教学方式和教材使用方式之后,突然意识到,从今天慕课的角度来回顾美国和英国法学院的课前阅读量,完全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前录像时代的“纸面慕课”。即学生需要在课前投入比课堂时间多1-2倍的时间进行阅读,课后可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温习,才能完全达到学习目的。至于是采用视频,还是采用课前阅读资料来进行慕课教学,差别只是在于对学生大众的吸引力和耐心的要求不同而已。

 

而笔者正在尝试探索的侵权法慕课教学,将课堂的讲授制作为录像,学生需要提前看录像和分析案例,然后参与课堂上的模拟法庭,课后再修改自己的报告。学生在课下需要投入的时间与课堂时间大约是2:1,即学生需要花三倍于课堂的时间来学习这门课程,收获更大,学到的东西也更实用,这其实与美国、英国的法学院教学方式是殊途同归,实质都是一样的。“预习——课堂教学——复习”,投入越多,教学效果越好,这是最核心的教学规律。那么,对于中国大学已经建立起来的以讲授型课程为中心的教学体系来说,将课堂讲授前移到录像阶段,使课堂的互动性更强,尤其对于非精英化定位的法学教育,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改革方向。

法学实践教育范文4

关键词:独立学院;传统法学教育;诊所式法学教育;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8-0223-02

一、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独立学院的意义

(一)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法学在我国整个教育体系中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是一门相对年轻的学科。从它诞生时开始,在法律院系的教材和讲授方面,就存在着机械和脱离实践的问题。有些人将法律看作是一种独立于社会之外的、自我封闭的学习体系,想当然地认为可以用数理逻辑的推导方法将简单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一切事物、解决一切纠纷。按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学生一到社会上,便会发现原来简单明了的法律规范存在很大的伸缩余地,运用所掌握和了解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解决千奇百怪的社会问题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会显得手足无措、无所适从。对此,我国法学教育界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了一些改进,比如在理论讲授为主的同时附加以案例分析和课堂讨论,通过模拟法庭了解有关诉讼程序以及到法律部门实习等。这种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对法学教育的改革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在更多的情况下,学生只是懂得了法律规范的意思,了解了教师个人对法律及法理的认识,但处理问题的能力仍然有限。从根本上说,现行的法学教育还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讲授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宗旨”,书本和现实相脱节,忽视了对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笔者认为和传统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有很大关系。

首先,从课程设置上来说,目前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是以法学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进行的,基本涵盖了所有部门法领域,但是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得很少,甚至没有开设。

其次,与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较,法律课程中解决实际纠纷和适应社会需要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急需改进或充实。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学教育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缺少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课程结构不合理。

最后,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多数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内容主要还是对现有法律条文的注释以及对课程体系和基本理论的论述。灌输的东西多,分析的东西少;理论的东西多,实践的东西少。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独立学院的意义

第一,诊所式法学教育能激发独立学院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性。在法律诊所里,教师更多的是一个配角而不是主角,他只是为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学生是主体,是中心。他们完全可以不同意老师的意见,因为学生是案件的实际承办人。他们要对当事人负责,这种责任感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道德。

第二,诊所式法学教育有利于培养独立学院学生的创造性和发掘法学新知识的能力。由于诊所的案件多为真实案件,不再是预先有答案的案例分析题,学生的目标不再是寻求所谓的标准答案,不必去揣摩老师的心思,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谋取权利。对学生本人来讲,为当事人谋取的利益就是自己的成绩。学生为此会想方设法去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传统的法学教育的标准答案对诊所学生意义不大。

第三,诊所式法学教育有助于培养独立学院学生的“律师思维”,符合法律职业的演进规律。这对于学生毕业之后从事律师职业是有极大帮助的,因为做律师得用“律师思维”,多为自己的当事人着想,其状态是积极的。而做法官得用“法官思维”,要维护法律尊严,处于司法消极主义状态。这两种职业的角色理念、思维方式、职业技能有很大的不同。传统教育倾向于“法官思维”的培养,案例分析像法官断案,教师也习惯于以法官的身份教学,一些案例分析教材和国家考试题目的答案也是法官断案式的结论。法律诊所几乎没有法官思维训练。

第四,诊所式法学教育有助于培养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办理真实的案件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活动,接待当事人,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思考个案、和解调解、参与庭审等等过程,无不是对学生各方面素质的锻炼。尤其是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正义、感受法律的力量,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综合素质会大大提高。传统的案例教学没有这一功能。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独立学院的具体实践

诊所式法学教育,是将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中,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当事人,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使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的一种教学模式。它的课程分为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部分,课堂教学是对相关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对实践教学的及时总结;课堂外的实践教学则是使学生在真实案件过程中逐步学会各种法律实务技巧。

(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用于课堂教学

1.案例分析

“诊所式法律课程”主要是让独立学院学生接触真实案例,运用所掌握知识提出具体的应对办法和所采取的措施,并经司法实践检验其正确与否。它和以往的案例分析教学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在:

(1)案例分析所采用案例多是已知或虚拟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都可以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自由确定,不像真实的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未知的情况,由于缺少实际的利害关系,学生不会投入、负责地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因此也难以调动学生的参与兴趣,无法真正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诊所式法律课程”所用案例主要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的,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体会到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对个案的处理也会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的责任。

(2)案例教学主要通过分析案例帮助独立学院学生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诊所式法律教育则通过解决具体而实际的问题,锻炼学生实践性思维的能力,注重创造应变的能力,培养一种实践的理性,这是形成法律精神与法律意识所必不可少的。

(3)案例分析终归没有超出理论性学习的范畴,培养的是独立学院学生的学理性思维,而诊所式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教育,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由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让学生学会了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精义和对社会的意义。

在组织“诊所式法律课程”的课程内容时,我们可以通过公检法机关、律师获取案件的基本素材,在教师指导下供教学使用,也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有关律师直接办理案件。学生根据自己所担当的角色,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通过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无论是民商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只要存在认识上的深度,有研究探讨的价值,就可以作为教学的内容。

对这样一门实务性课程如何考核评价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学模式使我们不可能再沿用过去的标准答案的评价方法,需要我们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对学生的新的评价方法,这种新的评价方法对于教师来说同样是需要的。

2.加强课程教学改革

(1)改变现有教材的编写模式,加大案例教学的内容

强调“诊所式法律课程”并不意味着否定案例式教学,案例教学法目前仍是应用较为广泛且效果明显的教学方法,对提高学生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加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很大的作用。为使学生在学习法学理论时能同时了解相关的案例,有必要加大现有教材中案例分析的比例,对目前教材编写的传统模式进行全面彻底的改革,除史论性课程如法制史、法理学课程外,所有专业课程教材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案例及相关分析。

为弥补当前教材的缺陷,增强学生对理论的感知程度,一方面教师应增加面授辅导中案例分析的比重,另一方面可通过网上教学辅导、BBS讨论、课件等将课程讨论、案例分析、参与式教学等多种教学形式组合起来,将案例分析作为教学辅导、课程讨论、参与式和互动式教学的中心内容。

(2)改善现行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

首先,加大提问式教学力度。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即教师在教学中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甚至达到使学生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问题。通过教师不断提出问题,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学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提出问题。教师针对教学中的难点、疑点等复杂问题,用带有启发性的问题在课堂上向学生提问,同时允许同学之间针对该问题进行互问以及向教师提问。通过提问,使问题中的症结和疑点逐渐清晰起来,充分调动了学生关注该问题的积极性,也引起听课同学解决该问题的欲望和兴趣,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被充分地调动起来。

其次,提倡参与式和互动式教学。要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唱独角戏、学生被动听课的局面,就要使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和积极参与者。鼓励学生在课堂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鼓励学生自己设计教学内容,并根据自身的条件设计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同时教师和学生应加强相互交流,这种交流可随时进行,可以面谈,也可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交谈。在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中相互推进教与学的交流,加深教师对学生需求的了解,促使教师不断调整课堂教学内容,使其更具针对性,有的放矢地解决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用于实践教学

1.关键是转变法律教育观念。法律教育改革要明确要求我国法律教育的目标应当是主要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人才,而且是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的高素质的实用人才。法学本科生是法律的实践工作者,绝大多数将工作在司法第一线,如果仅仅拥有法律知识,而不具备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这样的学生是不受社会欢迎的,更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而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为我国法律实践教育提供了很好的途径。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改变我们的观念。

2.解决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经费来源。我国的很多的著名大学的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经费来源都是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而作为地方性的院校,我认为,我们的经费可以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大学内部教育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具体措施有:将现有的教学计划进行整合,即将法学院的模拟法庭、假期调研、社会实践以及《律师实务》之类的课程在法律诊所的平台上进行整合。二是学校管理层必须从有限的教育资金里拿出一部分,支持诊所式法学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采取措施鼓励教师参与诊所教学,这是法律教育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是法律教育的应有成本。三是学生案件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和舆论部门及社会的支持,学校领导可以利用行政资源,给诊所式法学教育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是争取社会的支持。法律诊所可以与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的联系和合作;利用新闻媒体,让社会知悉法律诊所的性质和目的,这样可以争取案源和社会捐助;争取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对法律诊所教育的认同等。

3.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指导教师的来源可以有多种渠道,法学院系的教师应该是主流。诊所式法学教育对习惯于课堂式教学的教师素质提出了挑战。学校应当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从事法律职业方面的兼职工作,增加职业经验和技能。诊所可聘请愿意为法律教育做贡献的资深律师或退休在家有丰富职业经验的司法人员担任学生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关注案件的发展,和学生共同探讨疑难问题,同时要善于引导学生对社会腐败现象的正确认识,鼓励学生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当学生经过艰苦的努力,完满解决了案件,他们会热情高涨,信心倍增,就能始终保持对法律诊所教育的兴趣。

4.对真实案源要进行选择性,最好是类似于法律援助一类的案件,当然,消费者维权诉讼,劳动合同纠纷,妇女权益保护和儿童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案件可成为的重点。

参考文献:

法学实践教育范文5

关键词: 法学教育 主题式活动实践教学 流程应用反思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方高等法学院校致力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研究与实践,如“施行案例教学法”、“开展双语教学”、“开设任意选修课和实施主辅修制”等,这些措施在实施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达到了改革的目的。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高等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目前的改革只是走出了第一步,许多地方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和完善,如:关于法学专业人才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如何通过实践教学带动产学研的发展,形成社会育人的良好氛围,使实践教学得到强有力的保障,这些都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本课题组尝试将一些有主题的实践活动引入教学环节,希望借助开展一些有主题的课程活动,让学生直面理论与现实的差异,真正能运用理论知识解决社会问题。

一、主题式活动实践教学的概念界定及特点

(一)主题式活动实践教学的概念界定

所谓主题式活动教学,也就是任务型学习模式的一种变形,即依据课程教学或学习目标,确定设计一系列相关的主题活动,学生围绕所选择的主题,以个人或者小组的形式,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去获取相关的各种信息,并对得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分析,解决问题,进而完成主题所涉及的知识体系的构建,最终实现课程学习目标。

开展主题活动实践教学对于深化、完善法学课程理论学习及应用,丰富学生的学习模式及扩大“课堂”有效范围,无疑都有着积极意义。美国教育家杜威(John.Dewey)、布鲁纳(J.S.Bruner)、萨其曼(J.R.Suchman)等人都曾提出开展活动教学的教育思想。他们认为,教师的作用在于唤起学生理智的兴趣,激发对知识探索的热情,不是向学生简单地奉送真理,而是参与学生的活动,引导学生逐步去探索和发现真理。根据主题式活动教学的特点,以及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主题活动式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研究,课题组通过学习、实践、反思、调整和积累,针对以下三个主要的教学环节,研究适合法学专业学习的主题活动教学模式。

1.理论知识的引入如何与所选主题结合。

2.理论知识的和实践技能的训练如何与所选主题结合。

3.理论知识的运用如何与所选主题结合。

(二)主题式活动教学模式的特点

一般而言,一个教学主题包括主题内容、主题目标、主题形式、主题方法、主题评价、主题行为。主题内容源于课程内容又高于课程内容,是教师以既定的课程内容为原型进行课程再开发的结果;主题目标是源于课程目标且高于课程目标的。如下图1所示:

进行主题活动式实践教学,一个教学主题的组成就有所变化了,它不仅包括上述部分,还包括对课程内容的主题化、对主题内容的问题化,以及对问题的生活情境化、要求问题互动解决化、培养学生的能力迁移与知识活化,如图2所示。

可见主题活动式教学模式不同于以往布置给学生的课后作业,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一,它有利于培养学生知识的综合运用。主题活动式教学模式是让学生对提炼的主题进行验证的活动,强调一种探索性的学习方式。这使得学生对知识的运用不能仅仅停留在当前的课程中,要把所学的知识进行综合运用,甚至还需要掌握和运用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以往的高等法学教育的课程实践教学,仅仅是对学生当前课程的训练,忽略或难以对学生掌握知识进行综合考查,因此学生往往对知识的积累重视不够,课程结束后,知识的积累也就结束了。我们认为这是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

第二,它可以加强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以往开展的案例教学或模拟审判教学,虽然也要求学生加强动手能力的锻炼。但是由于它们存在的一些局限,如参与主体有限(一门课程中,如果学生人数太多,那么不可能人人都有机会进行实地操作),因此学生对这些活动积极性不高。开展主题活动式教学改革,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动机、兴趣亲身进行设计、体验和研究;且所涉及的问题是贴近社会现实,不是单纯而抽象的某个理论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学生可充分利用多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技术来完成,这种主动参与性的实践教学环节为学生多样化地学习提供了平台,锻炼了动手能力。

二、主题式活动实践教学的流程

主题式活动实践教学的流程,是架构其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桥梁。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客观需要与标准化要求,主题式活动实践教学的流程一般包括如下环节。

(一)选定活动主题

由于人的思维和认识过程不都是线性的,而常常是跳跃式和“超链接”式的,因此在主题活动的设计中可以由点到面,发散式分布,不局限于一堂课,一个知识点,而是多个主题相关联,循序渐进,实现分层完成,使各种水平层次的学生都有体验。因此教师应通过对所任课程的具体教学安排和教学实际情况,以实践活动教学标准筛选、归类若干活动主题,为学生提供选择。对于学生自行选定的一些活动主题,应进行标准评价,并有意识地指导学生对所选活动与课程理论知识进行结合。

(二)搜集素材

主题活动式实践教学要求学生能充分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进行实践操作,其意在于将理论知识生活化。学生进行实地主题活动时,仅仅依靠书本和课堂所学来认识和了解活动主题,将极大限制学生的知识拓展空间。因此,在确定实践活动内容后,应由学生首先进行活动素材的搜集。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手段,寻找与主题活动内容有关的信息并保存,帮助学生知识体系的全面建构。

(三)制订活动计划

为保障项目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针对所选定的活动制订实施计划,包括根据活动主题与学生的学习情况,确定活动应达到的学习目标;根据活动学习目标与学生实际情况,通过讨论初步完成人员分工并完成书面活动计划安排;对于学生对主题活动内容及自身工作的看法或感想做必要的记录,提出解决方案的初步意见。

在小组合作的设计上可以先通过几堂课的练习,观察学生的实际水平,通过学生的自荐与教师的调配,尽量做到团队综合能力水平相平衡。对于主题活动的分配由组长进行相当的安排,发挥每位学生的优势。

(四)过程评价

在活动过程中,我们采用“文件夹”的形式将每一位参与学生在活动中的任务、采取的步骤、完成情况等各方面,依据他们提交的相关文档建立活动档案,对他们进行过程评价,从而及时反馈和调整学生的活动计划或实施步骤;以学生对信息资料的收集、分类,处理、交流为依据,考查其对问题情境的理解、分析、假设和验证的能力。要求最终能使学生会选择信息、处理和吸收信息,会创新性地运用信息。

(五)活动总结报告

由活动组根据活动完成情况,对所选主题项目进行描述,运用在学习过程中所获得的知识和技能完成活动总结报告,展示研究成果。报告形式不定,如研究报告、图片、论文、PPT等。

三、案例分析

本文所剖析的“岳阳市区超市生态调查”是一个典型的主题式实践教学活动,本主题活动分6个课时来完成(不包括之间学生的各项社会考察、图书资料查阅与活动总结报告制作的课余时间)。其活动主线非常明确,是以完成对岳阳市区超市开设及经营情况的调查项目展开的。

(一)选定活动主题

教师提出建议,并征求学生的意见,师生共同商定这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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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搜集素材

确定活动主题后,参与学生进入图书馆(包括数字图书馆)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形成文字,并进行组内信息交流。学生首先对于岳阳这座城市进行了城市定位:属于三线城市;其次,根据岳阳市的人口总数及人均收入,认识了解城市需求;最后,根据超市服务对象,了解其经营方向。对于整个主题活动教学而言,这是一个前期准备的环节,但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将这一活动看成一个独立的项目活动,相当于是学生对于超市经营涉及的经济法律问题的知识收集与交流的一个过程。

(三)制订活动计划

学生就“岳阳市区超市生态调查”活动制订相关活动方案。首先,学生自行选举,择定活动组长,并在组长主持下,讨论根据教学内容,此项活动中应达到的学习目标――经由对岳阳市区重点超市的经营情况调查,分析岳阳市区超市的生存状态,并对其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其次,根据岳阳市区人口总数及人口密度,选取人口密度大的超市作为活动调查对象(因为时间有限,只能以点代面,包括超市和超市所销售的商品),进行人员分工。最后,在商讨一致的基础上完成主题活动的书面方案,要求每位学生完成2家超市指定商品的销售调查。这一计划制订,基本是以学生为主,教师仅起必要的辅助与引导的作用。因为这不仅是一个学生项目活动的计划,而且是一个教师教学的计划。

(四)过程评价

过去我们对学生做的评价多是对学习结果的评价,对学生选择、运用学习方法,形成技能技巧,提高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评价较少。事实表明,注意指导学生逐步认识自己“学会”过程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在学习中使用的方法、结果是否得当,是非常重要的。在学生进行调查活动过程中,我们要求每一位参与学生必须就自己完成的组内工作进行记录提交个人调查经过,包括对所调查超市制定商品的调查问卷原件,对受访者的调查笔录,以及在调查中所采取的调查方法与调查手段,并提交调查体会报告。

(五)活动总结报告

学生在完成整个主题活动后,进行组内交流与反馈,通过课堂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相互争辩,对调查结论进行分析总结:第一,岳阳市市区目前大型超市共有8家,社区超市近百家,同样的商品在同级别超市的售价存在差异。第二,消费者选择超市的标准使得岳阳市区超市生态呈现多样化趋势。第三,大型超市的林立,挤压了中小型超市的生存空间。在交流中,教师要注意组织学生对调查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和归纳,引导学生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并找出规律,完成活动总结报告。

从本案例中可见,主题活动式实践教学在实践课程教学中应用的优势在于流程固定,便于师生设计活动方案与教师在指导学生学习进程中把握与控制学习进程。但此实践教学模式也存在不足之处,即借用主题活动的类型较单一,往往会出现同一类型的主题过多重复使用的现象,这容易使学生失去新鲜感,进而失去学习兴趣。

四、主题式活动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反思

法学教育愈来愈强调操作与实践,主题式活动教学应用于法学教育,是逐步推进法学教育技能化的一种好的教学方法选择。但其作为一种处在探索中的新型实践教学模式,要在法学教育中推广并实现其课程内容的主题化、主题内容的问题化,以及问题内容的生活情境化教学要求,实现学生的能力迁移与知识活化的教学目标,还需要从理论研究到实践操作进一步完善。

第一,对主题式活动教学的实质要把握。所有主题活动都只是一个载体,主题式学习活动的目的是通过相关主题的探究,以及对相关主题的交流与表达,进一步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而不是仅仅得出某一个答案和结果。因此,我们要对过程中的探究方式与交流表达形式给予足够的关注。如:“岳阳市区超市生态调查”主题拓展活动,学生通过研讨确定子课题,明确从某一个方面来论证超市规模多样化对于消费者利益最大化是必需的。然后获取相关材料,用PPT表达出来,在全班交流。通过这一主题活动让学生明确如何判断和评价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而更为重要的是让学生在活动中提高实践技能。

第二,要结合我国法学教育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完善主题式活动教学的实践模式建构。首先,需要将主题式活动实践学习要素、实践操作流程、过程评价方法与成果形式四大要素与法学教育实际情况有机整合。其次,对主题选择的贴切性考虑和主题活动式教学成果的基本评价仍需进一步完善。

第三,主题活动式教学模式的运用目前尚不成熟,其展开和推广尚需寻求更多的支持,包括需要整合课程资源的网络支持(如校外网的开放等)及学校课程管理的体制改革(如加大课程管理的灵活性,给予教师更多的教学空间和自由度)。

第四,主题活动式教学模式的开展,占据了学生过多的精力,分散了理论学习的时间。由于开展主题活动式教学,学生需要以探究性为目的进行知识综合运用,了解社会现实,锻炼实际动手能力,因此,一个主题活动的完成,往往不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取得改革效果。但是这样一来,课程的理论学习学时就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毕竟理论是实践活动的指导。如何在教学中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时间分配问题,以及“主体”与“主导”的关系,防止主题式活动教学“走过场”,发挥学生“学习主体性”,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从本次教改项目的效果来看,课题组在法学教育活动中尝试引入新的实践教学模式,出发点是好的。但关键是教师如何组织主题式活动教学。在主题活动中,教师需要正确理解主题活动式教学的实质,准确定位每一次活动教学目标,否则课堂教学就失去了输送知识的本味,成为彻头彻尾的“课外”活动而已;教师要抓实两个环节:分析设计主题与反馈评价,这两个环节最容易出现热闹但无实效的现象,对学生的要求要明确,引导要明确,不能让学生“食而不知其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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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教育范文6

关键词:通识教育;法学专业;社会实践;价值研究

作为一个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是有必要的。社会实践可以使得大学生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接触到更加真实的社会形势,使得大学生在接受理论的同时更好地进行实践。而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更是有其重要的价值。其价值可以从对个人和对社会两个方面来阐述。

1 法学专业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对个人的价值

1.1 对于法学专业学习的价值

在学习方面。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平时的学习中,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是书本。通过书本学习,可以很好地掌握理论知识,把一些法律的基本概念解释清楚。但是,书本上的内容有其局限性,它只可以介绍理论性较强的知识,而对于实践,书本的作用则小得多。书本知识可以指导实践,但是不能代替实践。实践方面的知识,必须要通过参加一些社会活动来获得。参加社会实践可以加强我们学生在实践方面的能力,增加实践方面的知识。参加社会实践也可以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让学生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

另外,通过参加社会实践还可以让学生获得书本以外的知识。书本自身是有局限性的。书本上的内容来自于社会,但是不可能包括社会的所有。也就是说,依靠书本,不可能获得所有知识。要获得全面的知识,必须投入到社会中,必须通过自己的实践。而参加社会实践正好可以使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实践获得知识。社会实践比起正式的社会活动,更适合学生去参与,去获得一些东西。事实上,参加一些与法律有关的社会实践可以促进学生去更加认真地学习法律知识,对法律知识更有兴趣。学生们通过参加法律咨询的活动,直接接触社区的居民提出了一些法律问题。通过这些活动,感受到自己知识的缺乏,觉得自己应该更加认真仔细地学习法律,激发自己学习法律的热情。所以,通过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活动,可以使法学专业的学生从内心深处感觉到认真学习法律的必要性。

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有一场非常重要的考试,即司法考试。正如上文所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对于法学学生的学习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这就意味着参加社会实践对于参加司法考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社会实践,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更好地学习法学知识,也就可以更好为司考做好准备。

1.2 对于法学专业就业的价值

在2009年6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国内首个全国大学生就业年度报告――《就业蓝皮书: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明确指出,2008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79%,在11个专业大类中排名倒数第二。随后社会上有兴起“专业红黄绿榜”,法学被明确列为“红牌专业”,即“连续2年位于全国应届毕业生失业率前10名或失业量前10名的专业”。这些数据都体现出了法学专业就业的困难性。法学专业就业困难,同专业竞争十分激烈。如何在这些竞争中脱颖而出,认真学习法学知识是一个重要方面。另外,参加法学专业的社会实践活动也是重要的方面。参加实践活动,可以比同阶段的本专业竞争者更早地接触社会。在社会实践中,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更早接触到社会的现实,更早地了解社会的形势以及就业形势。因此,参加社会实践可以使学生先一步进入社会,也就可以帮助学生在就业时更具有竞争性。

1.3 对于学生思想成长的价值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可以改变法学专业学生的思想。通过一系列的社会实践,学生可以认识到现实中的法学。书本内容永远具有滞后性,只有通过社会直接获得的信息才是最新的。因此,通过社会实践,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更好地了解现实中的法学,了解现实中的法律问题,了解现实中的法律措施。通过了解到的法学现状,学生可以从中提取出符合现实的法学观念。这些观念可以使学生更加正确地去学习法学知识,有选择的学习法学知识。可以树立更加符合社会现实法学思想。

2 法学专业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对社会的价值

法学专业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对于社会也有着重要的价值。①从直接的价值方面来看,社会实践活动对于社会而言或多或少都会有着一些益处。而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的社会实践有助于整个社会的法律知识的普及,也有助于解决一些社会现有的法律问题。也就是说,法学专业的社会实践开展之后就会对社会矛盾的化解有着一定的实际作用。②从间接或者长远的方面来看,法学专业的社会实践可以促进法学专业学生更好地掌握法学知识,可以培养出一批又一批法律工作者。我国的法律不是很完备,而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在未来促使我国的法律更加成熟,使法治社会更加完美。因此,作为对法学专业有好处的社会实践,有其开展的价值,法学专业的学生也有必要去参加社会实践。

3 结语

综上所述,法学专业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其重要的价值。当然这些价值是以学生认真对待社会实践为前提产生的。现在有部分学生在开展社会实践时并不会全身心地投入,而是随意地开展一下活动,草草了事。这样的社会实践是不会对学生有任何的实质作用的,也不会有预期的效果和价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