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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班级管理,方法
一、良好的班风在班级管理中尤为重要。
班风,是指一个班级的精神面貌,它通过一个班级师生的思想、言行、风格、习惯等诸方面表现出来。班风集中体现为班主任的作风,教风和学生的学风,是班级师生精神面貌的反映,也是班级德育工作成绩的集中体现。良好的班风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师生长期共同培养的结果。它虽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人在班集体中随时随处都可以感受到。它是一种激励师生奋发向上的无形的教育、制约力量。实践证明,培养良好的班风,要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班级规划和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是培养良好班风的基础。
在制定班级整体规划时首先要考虑班级与班级之间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条件不一样,班风的基础也不一样。要针对班级实际,扬长避短,订出一个培养良好班风的全盘规划。然后依据规划提出班风的标准。确定班风标准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德育大纲,学生守则之类的政策、规定、文件等。确定过程是一个动员全体师生统一认识的过程。因此,要发动师生讨论,民主确定。讨论的越充分,认识就越深刻,执行起来就越有自觉性,这是班风建设的起点。通常这种标准用几个字或一句话做简要明确概括,如“团结勤奋,开拓进取”、“团结勤奋,严谨求实”,“尊师爱友,勤奋成材”、“爱自己,讲自尊;爱同学,讲团结;爱班级,讲荣誉;爱祖国,讲奉献”,“勤学苦练、严于律己,全面发展”等。它的涵义,还可以用文字和口头加以解释。这样目标明确,可行性强。
为了使良好的班风真正建立起来,还需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学生用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我在工作中制定了《班级管理措施实施细则》、《优秀小组评选办法》、《班级干部工作条例》、《关于对学生奖惩办法的规定》、《作业计分办法》等等,有力的遏制了不良现象的发生。由于奖罚分明,学生在各个方面都保持有较高的积极性。为良好班风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2、示范引路、骨干带头,对良好班风的形成起促进作用。
在一个班集体成员中,有相对先进,后进的区分,因此要在班级中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总是一个由点到面,由少数到多数,由压力变动力,由不自然到习惯的过程。班风是班级教师和学生骨干的思想、作风的扩大和发展,其中班主任是班风实践的带头人,其举止、言行起着表率作用,而班委、团干部则是班级的骨干,是班风的倡导者和实践者,要求同学们做到的他们必须首先做到,这样上行下效,对良好班风的形成起促进作用。
3、培养学生集体荣誉感,对良好的班风的形成起强化作用。
青少年精力充沛,思想活跃,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不仅能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增强班级凝聚力,加强与其他班级的联系,而且通过活动,有助于培养学生集体荣誉感和良好的班风。如我在工作中,常开展一些“百科知识竞赛”、各种“体育比赛”、召开“党在我心中”、“走向未来”主题班会,开展“学雷锋、讲奉献”等活动,同时充分利用“班级”和“学习园地”让学生各抒己见,扬善贬恶,在班里形成一种正气。
除开展各种活动外,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提高其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能力,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养成良好习惯,这些都对良好班风的形成起强化作用。
4、抓住热点问题,因势利导,有助于形成蓬勃向上的班风。
不同时期,在校生有不同的热门话题,这些热门话题往往对学生的学习影响很大。如每五六月份,职业学校就要有一批毕业生走出校门,接受社会的挑选。此时毕业生的分配去向以及工作好坏就成了在校学生议论的焦点。针对这个问题,我及时召开了以“面对毕业生分配去向你该怎么办”为题目的主题班会,会上学生畅所欲言,阐述自己的观点,我把握时机指出学生中一些错误认识,分析其危害,并总结指出学生努力的方向。班会后,学生目标明确,学习劲头很足,此时,我又趁热打铁,在全班开展学习竞赛,掀起了比、学、赶、帮、超的热潮。学生有了良好的学习风气,就容易形成良好的班风。
5、经常检查、评价,对良好的班风的形成起巩固作用。
在培养班风建设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反复”。这种“反复”符合事物螺旋式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足为怪,不必大伤脑筋,也不能把“反复”机械地理解为“倒退”。在工作中要坚持“退与进”的辩证法,不搞一步到位。对于“反复”这种现象,解决的办法是: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同时还应采取一些强化措施,如定时检查、总结;对偏离规范的行为,开展对事不对人的评价,讨论;进行多种形式的批评,表扬;利用班会时间,有的放矢地进行正面教育,以提高认识。良好的班风建设是健康班集体的必要条件,它对师生的思想、感情、性格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对保证建设文明班级,有着直接的影响。
二、在班级管理中,班主任的爱心也是教育好学生和搞好班级工作的前提和保证。
古人云:感人心者,莫先乎于情。班主任的爱心是班主任的源动力,没有爱心的管理将不会成功。生活中不能没有爱,教育更不能没有爱,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我们的教育对象都渴望得到教师的爱。陶行知先生曾说过:“真教育是心心相印的活动。唯独从心里发出来的,才能达到心得深处”。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则把教师热爱学生作为“教育的奥秘”,他的座佑铭是“把整个心灵献给孩子们”。有经验的班主任都会有这样的体会,当学生意识到班主任教师是真心爱护他,关心他,为他操心时,无论你是耐心的帮助,还是严肃的批评甚至是必要的斥责,学生都会乐意接受。这就是所谓“亲其师,信其道”,在实际的教育过程中,可以言传情、以目传情、以手传情。比如在和学生谈话结束时,摸摸它的头或拍拍他的肩膀,再说句鼓励的话,足以让学生心花怒放,增强自信心和上进心。因此,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千万不要吝啬微笑,不要吝啬表扬,不要吝啬每一个爱心举动。
促销管理办法范文2
去年11月1日起,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办法》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2014年11月2日《人民日报》)
在消费领域中“霸王条款”的“出没”的地方有很多。如,“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包间最低消费xx元”、“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等等,不一而足。尽管公众对这些“霸王”行为满腹牢骚,尽管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叫停”了餐饮领域的一些“霸王条款”,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但是,效果并不明显。
从记者的调查看,多地餐饮业“最低消费”现象仍存在,收费还是“换汤不换药”。“普通包房是没有最低消费的,但是20人的VIP包房最低消费是1万元”,白酒或红酒只能自带一种,如果两种都带,每次要加收300元的费用。除了收取开瓶费外,打折促销的菜品也变了样。有的酒店对菜品种类有着严格限制,“只限于一些家常菜,而且有些菜的数量有减少,比如之前的大盘被换成了中盘甚至小盘”;有的酒店采用了一些“变通”方法,如包间只能选固定价位套餐;还有的酒店或多或少设置了一些“额外”消费条件,譬如,没有最低消费,但“包间跟大厅的菜单是不一样的”,“坐包间不能点大厅的菜”。
当然,逐利是企业的本能,我们不应过多的指责。但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也应有一定的“度”,不能太“夸张”了,至少不应强制收取几百上千元的“开瓶费”。从道理上来说,消费者前来就餐,那是餐饮企业的“上帝”。作为服务行业的餐饮业,为“上帝”提供优质服务是其义务,是其吸引消费者、求得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怎么能用“霸王条款”剥夺“上帝”的自主选择权呢?其实,餐饮企业不要以为个别消费者无奈的“接受”了,就认为“霸王条款”合法了。尤其是星级餐饮企业不要以就餐环境、饭菜质量以及服务等为其“霸王行为”找借口。首先,消费者支付的饭菜金里不仅包括饭菜的成本,也包含着饭店提供的服务成本,比如碗筷、茶水、座椅以及就餐环境等。尽管星级餐饮企业的投入成本比较高,但是,星级餐饮企业的饭菜价格也非一般餐厅可比,一桌饭菜几千上万、数万元,其利润也远非一般餐厅可比。所以,不管有多少冠冕堂皇的理由,餐饮企业都无权强制、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甚至有消费者抱怨,体验了“星级式收费”,却体验不到“星级式服务”。
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费和包间费等“霸王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叫停”。从表面上看,禁止自带酒水、最低消费等是餐饮“行规”,属于市场行为。但实际上,最低消费、包间费等都是违法的“霸王条款”。如,“禁止自带酒水”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再如,“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违法行为。对多地餐饮企业“抵抗”《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政府必须高举起法律之剑。
促销管理办法范文3
(一)旅游产品的经营管理、营销策划和形象设计急需加强。资源是规划的基础,规划是产品的基础,产品是促销的基础,促销是效益的基础,这里既有链条环节不可倒置问题,又有操作时序不可互换问题。而连接链条的主线则是旅游形象问题,有了形象即使其中一个环节出现短缺,亦可弥补,比如资源是规划的基础,但是如果有了市场,也可以人为地创造资源。(二)旅游附加产业链需要进一步规范化和专业化。资源乃规划之本,规划乃产业之本,产品乃促销之本,促销乃利益之源。这种链条式的反应是不可逆的,同时,在这个链条中,如果有一个环节存在差错或者没有做好,直接结果就是导致最终利益的不断缩水。例如,深圳作为一个旅游规划进行的较为完善的城市,其本身并没有多少实际旅游资源,然而在正确的旅游规划下建立起了锦绣中华等相关的旅游经典。最近几年深圳旅游收入高达300亿元,成为了增长城市GDP的不可或缺的助力。深圳旅游规划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将城市中的部分资源整合起来,并且形成其独一的产业链,最终使得利益最大化。因此,在进行城市旅游规划时,能够对其资源进行正确配置和分配,也能够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解决对策
(一)因此,旅游法制建设必须加快完善。对旅游规划进行规范化和合理化,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现在我国关于旅游规划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为《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旅游规划设计办法》两部规章制度性的法律。这两部法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在旅游规划方面存在的问题,然而却存在着根本的实际操作方面的问题。例如《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在进行旅游规划的措施实施前必须对旅游规划进行专家评定和审核。但是该法中没有明确指明旅游规划出现问题后应该如何进行处置,没有指明要确切追究的法律责任,这显然是不利于规范化的管理的。(二)建立起完整规范的监督体制,对整体旅游规划全程进行监控。无论是个旅游规划计划的提出还是规划的实际编制,都应该纳入监督的范畴,每个步骤必须公开透明,防止出现“虚”“软”问题的出现。对于较为重要的旅游规划,更是在监督方面下苦工,对于不合格的旅游规划项目一律持驳回和抵触的态度。建立起完整的、专业的监督调控系统,对于旅游规划的实现极为重要。(三)要注意旅游规划项目的实施后的效果来确定旅游规划项目的实施情况。对于一个旅游项目的实施,不能够只顾将其推上旅游规划大潮,同时,还有建立相关的专家组对其后续发展情况进行追踪和观察,分析其相关旅游规划措施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并根据其实施情况制定出下一步情况。如果旅游规划项目的收益不甚理想,那么专家组应该制定相关措施处理该规划项目,同时,分析该项目失败的原因,避免下次在同样的地方出错。(四)对于旅游规划的领导团体要科学化。旅游规划并不是一个单一而独立的项目,它的实施往往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联合作用,例如旅游、环保、交通、治安等各个部门,因此,在谁是“老大”这个问题上更是不能够犯决策性的错误。要科学分析其中的主次关系问题,确保整个规划中的中心地位和主要角色的问题,并将一切其他部门等建立起以该部门为中心的系统,以达到效益最大化。
三、结语
促销管理办法范文4
据悉,为切实稳定就业局势、扩大就业范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确定了今年的目标任务:确保实现城镇新增就业22万人,帮助8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50万人。与此同时,还要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鼓励稳定就业岗位,促进企业发展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就业。
商家“消费券”区别于“购物返券”
目前,许多商家大量发放“消费券”,一些消费者心里不免打起了鼓,认为商家发“消费券”是借势炒作,实际就是“购物返券”。商务部有官员依此指出:不管商家使用何种促销行为和促销方式,都必须保证不踩《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这两条红线。商家免费向消费者赠送“消费券”区别于“购物返券”,因为后者是需要消费者先购物满一定金额后,再赠送代金券或抵扣券。不管是什么样的形式,商家使用的促销行为和促销方式都必须对促销的内容、形式、范围和日期等限制条件进行明示,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使用权。
云南:八类人可“免证”申请法律援助
日前,《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民意。《草案》规定,以下八类申请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县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因见义勇为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据透露,云南省有望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为法律援助提供资金或者物质支持。同时,社会组织和个人还可向提供法律援助的单位捐赠财物。
我国“保就业”系列目标确定
两会过后,我国政府将开始为实现“保就业”的系列目标而开始艰苦的工作。我国有关就业的系列目标在两会前夕悉数划定,在严峻经济形势之下,2009年全国新增就业人口的目标被确定在900万人,比2008年确定的目标下调了100万人。与此同时,城镇登记失业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脱贫人口等一系列与就业指标相关的目标,也都已经通过最高决策层的审核。基本定案。
城镇登记失业率目标,定在了不高于4.6%: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实际增长6%;农村脱贫人口不少于200万。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向社会公布
促销管理办法范文5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店药师,是指已取得执业药师、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从业药师任职资格或具有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过程中,负责处方审核、指导用药等职责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从事执业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驻店药师在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期间必须在职在岗,认真审核处方,履行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指导消费者合理购买和使用药品、质量把关等职责。驻店药师职称证书应悬挂在店堂内显著位置,上岗时驻店药师胸前必须佩带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和岗位等内容的胸卡。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每月月初应制定出驻店药师排班表,驻店药师上班必须签到。当班驻店药师因故不在岗时,应将标示“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告知牌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醒目处;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应提前报告药店负责人及时调整驻店药师。
第五条 驻店药师在销售药品时应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使用剂量、使用方法、有效期、配伍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客观地告知消费者使用药品可能出现的副作用,推荐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药品。对于病因不明或用药后可能掩盖病情、延误治疗或加重病情的消费者,药师应向顾客提出就诊建议。
第六条 驻店药师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挂或在其他单位兼职;
(二)误导消费者把药品视为普通商品或将非药品按药品介绍;
(三)诱导消费者购买超过所需用的药品,给其带来用药风险;
(四)夸大药品疗效,以赢利为目的促销药品;
(五)采用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干扰、误导消费者的购药行为。
第七条 驻店药师非自身因素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如果驻店药师未及时报告,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驻店药师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受聘企业发生经销假劣药品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驻店药师变更受聘企业时,应先与原任职企业解除聘用关系,待原企业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方可被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聘用。
药品零售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驻店药师在其它药品经营、使用企业任职或使用虚假执业资格、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证明,仍聘为驻店药师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并申请开办或变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处罚。
第十条 驻店药师因解聘或辞职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另行聘用符合条件的驻店药师到岗工作,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空岗。无驻店药师期间,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擅自销售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
第十一条 驻店药师采取“挂靠”、“借用”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证件等手段在药品零售企业虚假任职的,三年内不得在市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担任质量负责人、审方员职务。
促销管理办法范文6
这次调查的目的,是加强对母乳代用品市场的社会监督,促进和保护母乳喂养。
为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1981年第34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我国为签字国。1995年,我国政府颁布了《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我国还从1992年开展创建“爱婴医院”活动,创造支持母乳喂养的良好环境。
然而,近些年来,有些奶粉公司无视国际准则和我国法规要求,大肆进行母乳代用品促销活动。有关监测情况显示,有的奶粉公司在产品包装或广告宣传中暗示或明示产品类似或接近母乳;有的通过医院卫生保健机构的专业人员向孕产妇推荐产品;有的通过所谓的母婴健康咨询活动宣传产品;还有的在超市促销母乳代用品。这些违规行为严重干扰了母乳喂养,造成了城镇母乳喂养率的下降。
母乳喂养益儿又益母
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天然食品,非常适合婴儿身体快速生长发育对营养的需要,还有利于婴儿抵御疫病。母乳喂养也有利于婴儿母亲的身体健康,如促进子宫尽快回归正常位置、降低罹患乳腺癌的风险等。0~6个月内婴儿应纯母乳喂养。所谓“纯母乳喂养”是指,除给婴儿哺喂母乳外,不给婴儿喂食其他食品和饮料。
母乳喂养认同率高
母乳喂养对婴儿生长发育重要吗?母乳及母乳喂养有什么好处?婴儿配方奶粉对孩子好,还是母乳对孩子好?
当一个个问题放在婴儿母亲面前,几乎所有被调查的乳母都认同母乳喂养对婴儿生长发育很重要。八成以上的婴儿母亲认识到母乳“营养好”,而且一半以上认为母乳喂养能够预防婴儿感染,超过1/3的婴儿母亲知道母乳喂养能“保护母亲健康”。
虽然母乳喂养的认同性较高,但是,目前纯母乳喂养率却不高。
纯母乳喂养率仅五成
在对婴儿目前喂养方式进行调查后发现,尽管85.3%的婴儿母亲让婴儿吃母乳,但纯母乳喂养率却不高,使用配方奶的比例高达47.6%。
由于母乳不足、工作忙、产假短、认为配方奶粉好等原因,很多母亲无法坚持纯母乳喂养6个月。而且,随着婴儿月龄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婴儿不得不告别母乳喂养。有13.8%的婴儿母亲认为“配方奶粉方便简单、营养丰富”,因此放弃了母乳喂养。
八成母亲不懂母乳代用品相关法规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是规范母乳代用品市场的基本法规。《守则》和《办法》规定,禁止向怀孕和哺乳期间的妇女推销或推荐母乳代用品。母乳代用品包装说明应明示母乳喂养的优点。《食品广告暂行规定》称:食品广告不得明示和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当调查人员问及婴儿母亲是否知道这些法规时,仅有两成的婴儿母亲“听说”过,在听说过《守则》或《办法》的婴儿母亲中,知道具体内容的不足六成。
调查发现,56.6%的婴儿母亲选择在爱婴医院分娩。按照规定,爱婴医院不得随意让婴儿接触和使用母乳代用品。但是,六成多的婴儿在爱婴医院使用过母乳代用品,婴儿使用奶瓶、奶嘴、奶粉的比例均在40%左右。
在非爱婴医院,这个问题更加突出。调查结果显示,医院违规使用母乳代用品的比例高达74.8%。
市场违规行为突出
调查发现,目前市场上存在推销推荐母乳代用品、婴儿奶粉包装说明不合格、奶粉宣传泛滥等问题。
过半的婴儿母亲在怀孕或哺乳期间收到过母乳代用品或其他相关资料。除了“奶粉厂家代表”推销奶粉外,甚至有婴儿母亲曾遇到过医务人员推荐奶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