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的核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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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的核心

产权制度的核心范文1

摘要:本文认为,要使地方政府走出制度创新的困境,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入手,即:地方政府应履行自己的产权职能,以制度创新促进产权的多元化,并通过产权保护,解决微观主体的动力激励问题;以制度化约束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制度创新关系;退出市场职能领域,实现制度创新的范式转换,如收缩公有经济的市场战线、明确政府职能的合理边界和放松管制等。

笔者曾撰文指出,转型期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在中国的市场化制度变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境和弊端,如:中央规制下制度创新的空间限制;[1]“公用地灾难”与统一市场的阻隔;中央与地方制度博弈目标之间的冲突;创新非均衡下制度变迁水平的区域差异等。本文主要针对地方政府制度创新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走出困境的路向选择。

一、多元产权选择与微观主体的动力激励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完善的产权制度安排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产权制度不会在自然状态下生成,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凭借其暴力潜能和权威在全社会实现所有权,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易费用;为产权的运行提供一个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利用法律和宪法制约利益集团通过重构产权实现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扼制国家权力对产权的干预。[2](P130~197)我们在考察中国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经验时,可以发现,多元产权选择是一个成功经验,如广东南海市的“五个轮子一起转”、浙江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等多元产权企业、广东顺德对企业的多元产权改造等。现在,从国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个体所有制、混合制、合伙制、国外独资和合资等等,都有应有的法律地位。哪种产权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适合于本地的实际,都应该予以扶持和鼓励。这也是政府职责的应有之义。

当然,我们这里并不主张给予哪种产权形式以特殊政策,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履行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的职责。对于公有企业,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产权界限,实现资产管理层次化到产权配置层次化的转变。对于地方所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不适合改制的企业的资产管理,其管理模式可参考深圳的三级授权经营模式,把国有资产的最终产权与经营权分开,使国有资产的产权人格化,解决所有者虚位、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问题。为了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可以考虑在地方人大(属广义的政府范畴)设立类似于“国资委”那样的机构,作为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代表,并减少委托——链条,以便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在产权保障方面,除了中央政府应建立起完整的产权法律体系外,地方政府也应有与中央政府配套的产权监管体系,对有关的产权主体进行约束和监督。对于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可以考虑以政府主导的形式对产权进行重组,进行积极的创新和试验,甚至是“试错”。在这方面,广东顺德的经验值得参考,他们对公有企业的改制就是走产权多元化的道路,具体方式有:嫁接外资;划股出售、公私合营;分拆求活;多种形式租赁、公有民营或民有民营;企业兼并、拍卖;控股、参股;债权股份化或债务等值化改造;企业“先关后改”;公开上市;依法破产。通过改制,使产权具有可分解性(即财产权可以分解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可分散性(即企业产权股份化、多元化和社会化)和可让渡性(即产权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转让、买卖、出售、出租),满足市场经济对产权交易的要求,使得在产权市场尚未开放的情况下,实现产权制度创新的突破性进展,从而化解中央政府制度创新的规制约束。

除了对公有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之外,地方政府还应继续走增量改革之路,加强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因为,这是目前很多地方最薄弱也是最迫切需要进行制度创新的环节。

产权主要是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和实现外部性的内在化而实现对经济的促进作用的。而能够实现这两大功能的产权应是那些资产能量化到个人的产权。公有企业在这一方面存在着重大的缺陷,由于资产不量化到个人,其委托—成本大,“内部人控制”使最终所有者难以实现对资产的有效监督,这是造成其经营困难的根本原因。而私有产权因资产的明晰量化和权利义务边界的确定性而产生极大的激励,它的私人收益率最接近于社会收益率,由此带来极高的生产效率。中国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自1980年以来,中国私营经济产值以平均每年71%的速度增长,到1999年6月,私营企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3%(而国有企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则从1978年的78%下降到1999年的33%)。目前,私营经济的贡献已经接近或超过国营部门,但其所占用的国家资源比重却微乎其微,而“耗用了2/3最为稀缺的资本资源的国有经济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只占1/3。”[3]中国私营企业用非常有限的资源去高水平甚至是超常发挥其内在的潜力。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私营经济的高效率和低成本的增长并没有伴随其他制度的相应变迁,它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制度障碍。从政府方面来看,主要的问题有:(1)产权保护制度欠缺。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对私营企业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的规定比较薄弱,私营企业在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使其发展的原动力受到削弱。(2)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没有真正实现。私营企业在诸如市场准入、银行信贷、税费征收和其他社会负担等方面常常受到不公平的待遇。(3)政府运作的不规范和官员拥有太多的超经济权力,使私营企业主不得不从“寻利”转向“寻租”,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从私营企业本身来看,问题主要有产权界区不清、家族化管理、规模小、产业结构的低级化和产品结构雷同等。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产权界区不清,表现在: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主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内部自然人之间的产权界区不清;一部分私营企业,尽管其资本的形式确是私人资本,却在法律形式上戴了一顶“红帽子”;[4]一些私营企业是在没有真正的出资人的混沌状态下生成的,如负债借钱,从而造成天然的产权不清;一些私营企业主以个人的资本筹办企业,却以“合作”之类的形式注册成立公司。产权主体界区不清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利于企业的资本积累;企业法人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易于被侵害;影响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权威;造成有关人员之间的权、责、利不明确,而产生“搭便车”的道德投机。[5](P42~57)

科思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分析中,揭示了交易费用与制度形成的内在关系。他认为,企业和市场的边界是由市场的交易费用和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的相互比较来决定的。[6]但中国在向市场的过渡过程中,需要政府对市场的培育和扶持,企业与市场的交易过程多了一个政府的环节,决定了企业的交易费用必须考虑政府这一因素。柯荣住通过实地调研并运用统计模型的方法分析了企业、政府和市场三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变化,[7]认为企业的交易费用由4部分构成:企业与政府的交易费用;市场与政府的交易费用;企业内部交易费用;企业除负担第二项费用之外的交易费用。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初期,第一、二项交易费用是最重要的(这与科思的理论有所不同),是中国过渡经济时期私营经济发展中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制度问题。柯荣住进一步分析,宽松的准入政策比宽松的规制政策更有决定性作用。因为,宽松的准入政策会使私营企业更有发展的机会,而且政府也会采取与其相配套的规制政策,从而使私营企业的交易费用不断降低,提高其发展的动力。本文认为,政府在实行宽松的准入政策和规制政策的同时,还要履行其产权方面的职能和社会职能,减少企业第三项和第四项方面的交易费用,以进一步调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在私营产权激励方面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切实解决私有产权的保护问题。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从改革初期的“边际的、填补空缺”的角色发展到现在的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获得了国家的正式法律地位,可以说进入了国家的政治经济体系范畴,政府理应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施保护。目前,在国家的物权法还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保护私有产权的制度,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这一制度需求,实现地方性制度均衡,以消除私营经济发展的心理顾虑。

第二,为私营经济创造一个公平开放的制度环境,减少私营企业的交易费用。这里既包括降低私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费用,也包括在土地使用、信贷税收等方面的平等机会。但首先是要给予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形式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因为,市场准入条件的放松会带来连续的制度响应,促使地方政府规范市场,降低规制费用,以及做好产权界定降低企业内部交易费用等工作。

第三,厘定产权边界。私人产权界区不清本质上是私人企业主自身的问题。我们讲保护私有产权,首先要尊重私有企业主自主选择的权利。“因为私营资本最清楚重新界定产权对企业发展究竟有效无效,最清楚重新界定产权所需要支付的代价究竟有多高。”[5](P58)但当私人资本意识到界定产权的成本远远小于继续维持产权含混所蒙受的效率损失时,就会要求进行制度创新,要求政府出面界定产权。这时,地方政府就应协助做好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界定产权主体及边界,保证产权主体权利义务的落实。当然,在解决私人资本产权不清的问题上最为重要的是要给予其市场直接融资的制度条件。在这方面,目前我国还存在严重的制度短缺。市场融资有两个主要渠道,一是公开上市发行股票,二是通过银行借贷。而政策对私营资本上市有诸多限制,银行贷款也有非常苛刻的条件。这虽然是中央政府制度创新空间的范畴,但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组织优势去推动这些领域的制度变革。

第四,加强意识形态宣传,消除社会对私有产权的歧视。意识形态的最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强化人们对产权和其他制度的认同而减少统治阶级的统治费用。但意识形态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由于源于“传统根性和历史积淀”,[8]比正式制度安排更具有持久性和滞后性。虽然从法律上中国早已确立了私营经济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合法地位,但人们思想中的“公有”意识仍根深蒂固,它仍然在很多情况下影响着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因此,地方政府应强化对私营经济在中国经济中重要地位的宣传,并给予其应有的政治待遇,逐渐消除人们对私营经济的歧视,使私营经济的发展有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

第五,除了上述产权、制度环境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创新以外,地方政府还应建立符合市场运作规范的政府行政制度秩序、发展要素市场、引导私营企业的产业结构向高级化转变、引导它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供信息服务以减少交易费用和经营风险等。

二、以制度化约束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制度创新关系

一些后发国家尤其是东亚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不发达国家在向市场制度变迁过程中,中央政府的有效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政府高度的组织动员能力、权威主义的政治传统和作用机制以及强调集体价值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是东亚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原因,也是中国可以借鉴的富有价值的制度遗产。西方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变迁过程是在比较有利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一步步演变而来的,而现在的不发达国家既面临着国内要求快速发展的社会压力,又面临着国际上日益增强的经济政治压力;既要保持不断变革的势头,又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统一,因此,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应对这种复杂局面的重要保证。

从过去一个世纪西方的发展规律来看,市场制度的发展和市场功能的扩大,并不是伴随着政府功能的缩小,相反,政府功能尤其是政府的经济功能在不断强化。在政府体系内,出现了两个集权化运动:一是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集权,二是议会权力向政府行政首脑的转移。一个成熟的市场体系的有效运作,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尤其是有效的中央政府,以保证市场的有序竞争。政府在市场运行中的功能是综合性和整体性的,主要表现在:[9](1)有效的市场运作,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开放的和规范的市场秩序,以使原材料、商品、人才、劳动力、资金等资源要素能够自由和有序流动,降低交易费用。但是,市场又是一种分散的力量,它在运行中很容易与地方性的力量结合,不断地弱化社会的凝聚力。地方政府的“经济人”性质使其出台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制度安排,从而阻隔市场的统一,影响要素的自由有序流动,最终导致市场功能和交易活动的萎缩。因此,只有具有高度权威的中央政府运用其组织力量才能塑造统一的市场秩序。(2)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科学、结构合理的制度体系是成熟的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而统一的制度体系的安排和贯彻,只有在统一的政府权力体系中才能实现。(3)市场的运行需要公共产品和社会保障。一些公共产品投资大、见效慢,并具有垄断性,特别是关系到全局性的公共产品,如基础设施,它们是市场运行所必需的,需要政府的统一规划和大量投入。

可见,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的关系时,一定的中央集权是需要的。但是,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各地的资源禀赋千差万别,需要多级的分层调控,需要多层的制度创新,不然,就会扼抑特色性制度潜能的发挥,扼抑人们对制度的合理预期和创新动力,地方市场的活力也就难以显现。而没有繁荣的地方市场就没有繁荣的全国市场。为此,必须找到一条既有利于中央适度集权,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两全之策。这个两全之策就是遵循市场的原则,以市场作为规制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关系的坐标:一是无论中央的制度创新还是地方的制度创新,都不要超越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就由市场调节,市场失灵的地方有的就需要政府进行制度创新。二是以市场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创新空间,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有序运转,又要有利于地方市场的繁荣,发挥地方政府创新的积极性。

根据上述原则,中央的制度创新空间应是:制订国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以相应的制度安排,如通过财政政策、贷币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引导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建立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管理机制,保持总供求关系的动态平衡;对收入分配关系进行宏观调控,建立既保证效率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与调节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和健全市场规则,打破地区、部门对市场的侵害和封锁,培育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组织和提供公共产品(全国性的);协调工农、城乡、地区关系,实现制度的均衡发展。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空间包括:根据中央政府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并作出与此规划和中央宏观目标相协调的地方制度安排;制定地方财政和区域性收入分配制度,引导和调节本地区的市场供求关系;培育地方性市场体系,推动区域市场与全国统一市场的开放和对接,为本地区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管理地方国有资产,保证其完整、保值和增值;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框架内调整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内资源的高效配置;组织和提供本地区的公共产品。

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空间界线的落实,除了以法律化的机制约束两者之间的制度博弈关系外,还要建立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监督机制:一是中央对地方的政治约束,这集中体现在中央对地方的人事控制权方面。二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铲除地方保护主义。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中央与地方的相互配合和协调,从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为了加大治理、预防和惩罚力度,可以把这一工作列入最高权力机关的工作日程,对其进行专项治理;中央和地方的纪检、法律监督部门应将这问题列为执法监督的一项专门内容;中央对地方的绩效评估中,应改变过于强调经济发展指标的做法,引导地方政府放弃片面追求经济速度的发展思路。三是中央对地方的经济约束。要通过建立财政补助制度和财政监督制度等一系列经济制度,形成一种中央对地方的硬性制约和推动机制,达到调控地方制度目标的目的。西方各国中央政府建立的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制约和推动机制”值得我们借鉴。它以中央政府控制大部分财政收入为基础(中央财政收入总额约占国民总收入的60%以上),中央政府通过将收入的一部分以财政补助的形式拨给地方,达到引导地方政府实施中央制度安排和宏观协调社会发展的目的。在亚洲的日本和韩国,财权主要集中于中央,然后中央政府通过拨款和补助等转移支付手段,达到调整地区间财力差异,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目的。在日本,中央政府为贯彻自己的政策意图特设了国库支出金,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将一部分资金拨给地方使用,这部分资金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高达20%。[10]因此,通过转移支付,增强地方政府的制度变革能力,是一个可行的办法。目前,我国在中央与地方分税制下,中央通过转移支付返还地方的税收比率以及地方获得中央补贴占上交中央税收的比率,都要有规范的制度约束,保证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稳定性和公平性,防止转移支付总量被挤占及转移支付的随意性。同时,要根据中国的国情,确定转移支付的比重,即应以不损害发达地区的经济增长潜力为前提,否则就会造成与“效率优先”原则相悖的保护落后、挫伤先进的结果。我们在解决地区之间的差距问题上,不能简单地采取“劫富济贫”方法。要承认,一定的不平衡总是存在的。在某种意义上,不平衡还有利于增加不同地区之间的竞争压力,促使各地更好地挖潜,实施制度创新,使资源配置达到更优状态。落后地区的发展,主要应建立在对自身资源优势的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切合实际的制度创新,摸索一条适合自身实际的发展道路,这才是一个治本的办法。

三、退出市场职能领域,实现制度创新的范式转换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扮演什么角色,不同的理论流派有不同的侧重。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到现代经济自由主义从“政府失败”出发,主张无需国家干预的市场,由“看不见的手”发挥调节作用;克服市场缺陷的出路是明晰产权而不是国家干预;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而不是市场自身。而从15世纪末的重商主义到凯恩斯理论以及制度经济学派,则从“市场失灵”出发,强调国家干预的作用。布劳恩和杰克逊认为,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存在公共物品与外部效应、存在不完全竞争(在自然垄断的领域内存在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现象)、存在信息的不完全、存在不确定性。[11]因此,需要政府的干预去弥补市场的不足。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市场本身就是一套社会制度,市场中的交易包括契约性的协议和产权的让渡,还包括构造、组织交换活动并使其合法化的机制。简言之,市场就是组织化、制度化的交换,它本身便包含着政治体系的力量与影响,深深地嵌入广泛的政治与社会结构之中。“无形的手”背后有着有形的社会结构在调节以私利为目的的个人及其行动。在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中,需要有产权和交易活动能得到合法认可和有效保护的制度环境,这要靠政府的力量才能做到。所以,不存在绝对不受政府及其制度约束的市场“真空”,所谓的“市场失灵”其实在较大程度上是“制度失灵”的外显。[12](P348)

但是,政府的作用只能限于弥补市场的不足,而不是取市场而代之:一是维持秩序职能,即有效保护产权和提供市场交易的基本博弈规则;二是解决市场本身无法克服的外部性问题,提供社会所必需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利益的维护者和地方公共秩序的建设者,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要以制度创新去弥补市场的缺陷,实现市场化的制度均衡,既防止制度供给的过剩,也要防止制度供给的不足。

然而,我们在考察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时可以发现,地方政府经常直接参与本地企业的经营活动,代行了市场的职能。这种创新有其客观必然性,因为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难以诱发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或者即使微观主体有创新的需求和动机,在中央制度进入壁垒的约束下也难以实现创新的愿望,从而使地方政府充当了制度创新的主角,弥补了市场和企业的不足,但其弊端也伴随而生。一是造成了政企不分,增加了企业交易过程的环节和费用,也使企业难以独立地走上市场。前面提到的“公用地灾难”、中央与地方制度博弈目标的冲突等弊端,根源就在于地方政府代行了市场的职能。因为,与企业绑在一起后,地方政府就难免会从本位主义出发,在其权力范围内施行有利于本地企业的制度安排,从而与其他地区和中央的制度变迁目标发生冲突,应验了“诺思悖论”:成也政府,败也政府。一方面,地方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出现了制度供给过剩;另一方面,在公共产品的问题上却出现了制度供给不足。要走出这一困境,就要实现制度创新范式的转换:从代替市场到退出市场,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领域交由市场去调节,由市场主体根据需求自主实施制度创新,政府则主要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而发挥作用。

政府退出市场职能领域后,在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微观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创新才能萌生和繁荣,最终达到由政府主导的供给型制度变迁方式向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方式的转变。只有实现了这一转变,一个国家的制度变迁才会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持续性的制度均衡才有可能出现。因为,在一个自主和平等的环境中,微观主体能够及时感知和捕捉到获利的机会,并在自愿和一致的基础上,通过排除外部性和搭便车等问题,最终完成制度创新。这种创新,更有利于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13]达到制度创新的预期效果。

为实现制度创新范式的转换,地方政府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收缩公有经济的市场战线。公有企业的产权缺陷使其极易陷入资产无人负责的境地,改革的基本思路应该是:今后在一般竞争性行业里,不再搞公有企业。对原有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公有企业要改造成非公有企业,包括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一个根本办法。由于地方所属企业能够增加与销售收入挂钩的上缴费用,能够提供员工饭碗保障地区就业和社会稳定,所以地方政府总是倾向于外延式的经济扩张,导致严重的重复建设问题,并且还会想方设法维持企业甚至是长期亏损企业的生存。只有斩断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的资产隶属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无效扩张的现象。道理很简单,没有哪一个私人资产所有者会允许企业的无效扩张的。

第二,明确政府职能的合理边界。有关政府职能的边界问题,总的来说,它应限于市场失灵和维护秩序领域。类似于企业投资和经营等微观领域的事务,应交由市场去调节。但在实际管理活动中,受利益的驱动,地方政府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走入市场职能领域。最近某省政府出面组织,由若干国有资产公司出资组建熊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4]这种“拉郎配”的政府行为,是地方政府追求规模、热衷于评比的排序、表现政绩的传统管理方式的延续。它明显超越了政府职能的合理边界,也遭到了部分企业的反对。张维迎说:“哪一个国家,哪一个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问题上花得精力越多,企业在处理与政府关系上花得精力越多,这个国家就越落后。”[15](P210)

第三,放松管制。管制即按照某种规则行事之意,目的是要使市场竞争处于一种公平的状态,避免社会利益的损失。张维迎认为,西方管制的基本理念是怎么去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运转。他们普遍同意,自由签约是最重要的,只要交易双方的协议不形成对第三方的损害,管制就没有必要;只有市场运转会形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而这种损害又无法通过当事人之间解决时,才需要政府管制。而我们过去的计划经济从一开始就立足于取消市场和消灭市场。[15](P99~111)由于政府官员在实施管制时有自己的效用函数和信息的不完全等原因,使政府管制经常失效,因此,我们现在的问题是要放松管制,而不是加强管制。目前,放松管制的重点是对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政府直接干预和控制企业的主要手段,由此产生了诸如阻碍资源有效配置、行政效率低下、寻租和腐败滋生和蔓延等弊端。因此,改革的重点是减少审批的事项和明确政府审批的范围,衡量的尺度是:一是市场尺度,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政府就不要设立审批去干预。二是经济尺度,这主要从成本—效益方面考察审批的收益与成本是否对称。三是技术的尺度,即从技术能力方面看行政审批能不能把审批的事务管住,审批管不管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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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的核心范文2

成都市社科院与中国社科院联合进行的研究发现,灾后重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可持续的问题。而所谓可持续,说白了就是要用市场化思路来考虑、统筹、谋划重建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的问题。

联建房政策就是要让市场主体、社会资本能够进入重建过程,并给市场主体分发相应的土地权属证书,使其产权受到保护。

可以肯定的是,起码在灾后重建过程中,这种对既有土地产权制度做出一定调整的安排是合理合情的,至于是不是合法,是否具有普适性,要看条件。不排除像30年问的很多改革一样,通过自下而上的不断的冲击,在经人民群众认可后,最后获得自上而下的承认。在我看来,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边界的确定所设定的钳制性条件,即除了农民,其它的人不能拥有,可能通过灾后重建的尝试,逐步得到调整,甚至是突破。

还权赋能是核心

农村产权改革的核心是还权赋能。让农民作为主体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发挥作用,让农民充分享受物权权益,让生产要素流动起来。

所有的生产要素如果不具备流动性,这种要素的配置是没有效率的。如果农村产权制度没有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的要求、指向来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土地这种最稀缺的资源,其配置效率是很低的。

土地承载社会保障功能没错,但这种社会保障很大程度上应由政府提供。如果因为强调土地的保障功能,削弱、忽视或者排挤土地配置功能,那么农民、农业的效率基础不存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一方面要依靠城市的支持和工业的反哺,另一方面要靠农民长效增收机制的形成和农业生产的效率水平的提升。

通过确权,以不同性质的土地权属,与金融机构产生对价,取得流动性,解除农村金融抑制,从而获得土地的规模化效应和资本效益。

土地流转并非土地私有化

土地流转本身不是改革。土地流转是纯粹的经济现象,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必然联系。只要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是分散的,就一定有流转,一定有资源的流动。

认为土地流转就是私有化的想法是荒唐的,更不能以此阻止、非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我们的政策建议是,坚持既有的框架,以物权法为主要的改革依据,让农民获得以土地为核心的物权权益,并保护这一反映农民真正意愿的权益。

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的确也存在一些风险。最大的风险是地方政府由于利益冲动,可能通过农村产权改革过程中一些不公正的或者是灰色的程序设计来控制土地。其次是如果在规划、政府引导、监管过程中缺乏力度或者不到位,确实可能在流转过程中产生失地农民。

产权制度的核心范文3

关键词: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自主创新

一、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知识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知识的不断创新,但自主创新活动必然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创新者只有能够收回所支付的成本,甚至实现赢利,才能使自主创新活动持续进行下去。知识产权制度授予创新者以发明专利,使专利权人获得一种排他性独占权,从而在某一技术、产品上形成市场独占,不仅能收回研究开发所付出的投入,而且还可能取得比投入更大的回报。因此,知识产权制度能够调动科技人员从事创新的积极性,是企业自主创新的驱动力。如果知识没有产权,创新者的自主创新就得不到有效保护,就可能被他人无偿地仿制和使用,其价值实现就得不到保证,甚至可能无法收回最初的投入,这样就使创新者失去了继续创新的积极性,自主创新活动也就成为无源之水。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指出:“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不可能有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树立我国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的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就是鼓励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几百年来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重要动力机制之一。专利制度最旱起源于英国, 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专利法。英国之所以成为第一次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发祥地,专利制度功不可没 。欧根・狄塞尔在评价1642年英国专利法时称:这一年是“近代最重要的一年”,因为,后来产业革命的许多技术因此而诞生,并得到保护。“如果没有专利法,将不会产生像今天这样复杂的难以用语言形容的近代文明组织。” [1]法国在产业革命时期的1851年,一年内就颁发了2000多件发明和专利特许证。诺斯认为,这种包括鼓励创新和随后工业化所需的种种诱因的产权结构,使“产业革命不是现代经济增长的原因,它是提高发展技术和将它应用于生产过程的私人收益率的结果。”[2]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作用在19世纪更为明显。德国、美国,利用专利保护,有力地推动了本国科学技术和工业的发展。金西顿认为,德国从1850年的穷国,跃升为1900年的富国,1877年的《专利法》起着重要的作用。[3]美国前总统林肯曾指出:“专利制度给智慧之火加上利益之油”。[4]当今,世界上大的跨国公司在其主要市场国家都拥有大量专利,科技经济实力强的企业通常拥有专利申请数量也很多。美国、日本这两个科技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在全世界专利申请量中始终排在前两名。

我国在1985年颁布实施《专利法》,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们己经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如华为公司作为国内通信设备领域的优势企业,近年来在国内专利申请量中保持排名第一,累计申请的国内专利3500多件,同时向外国申请了400多件,注册商标达600多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较薄弱。我国发明专利权中3/4为外国人所拥有,申请专利最多的10家电子信息企业5年申请专利之和仅相当于美国IBM公司1年申请的专利数量,有不少企业存在产业技术空心化的危险,如我国虽已成为PC机的生产和消费大国,但 CPU芯片和操作系统这两大核心技术却掌握在Intel和微软手里。在医药生物技术领域,几乎所有药物技术的专利都掌握在发达国家手里,他们赚取高额利润,而我国的生产商利润极低。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有70%左右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在这些技术壁垒中,大多与知识产权有关。

二、知识产权制度使创新资源有效配置

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就是合理地配置稀缺资源以增进其效率。技术创新离不开创新资源的支持,而任何一个企业在某一时期能用于研究开发的资源都是非常有限的。因此,有效配置创新资对自主创新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专利制度要求专利申请人公开有关技术原理,在公开的情况下对发明创造进行法律保护,但保护的只是该核心技术的专利权,而不是对该技术二次利用的权利,这就为他人在该技术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开发和创新提供了基础,从而避免了开发同一技术的重复劳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造信息,90%以上首先是通过专利文献反映出来的。因此,充分运用专利文献,不仅能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从事更高水平的自主创新,而且能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造成的浪费,节约40%的科研开发经费和60%的研究开发时间,从而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

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了技术创新成果的交流与传播。技术创新成果交流与传播是通过技术市场进行的,技术市场使技术创新采用者和供给者连接在一起的,使他们构成技术市场的主体,他们之间的博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技术市场规范的制定。尽管现实中的人都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但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就会不同。技术创新成果只有作为一种财产权,才有可能大规模交易与传播,而知识产权制度使技术成为一种财产,从而使技术可投资入股,参与经营和分配,也可通过转让、许可等进行知识产权贸易,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技术创新成果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侵犯知识产权变得更加容易,而且成本更低。有调查显示,2004年全球软件产业因盗版行为损失的金额为330亿美元。根据美国商业软件协会(BSA)公布的2005年度软件调查报告,我国软件盗版率高达90%,在全球排第三位。 近几年来,我国更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从2004年9月以来,我国政府实施了多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2004年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当降低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

知识经济的重要社会意义,在于它能将知识通过应用而转化为实际的社会生产力,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最早提出技术创新理论的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实现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一种从未有过的新组合,并引入生产体系。[5]因此,技术创新是技术发明的商业化和产业化。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是自主创新活动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自主创新的根本目标。技术成果只有产业化、商业化,才能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作用。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保护和鼓励技术发明的产业化和商业化,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出发点。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自主创新者获得奖励和回报,重点不是在技术发明完成时,而是在技术发明产业化和商业化之后,从技术发明的市场收益中获得的。技术发明创造的效益越大,其获得的报酬也就越多,从而调动了科技人员将其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商业化的积极性。任何一项技术发明,如果不能产业化、商业化,就不能形成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那么它的价值就是潜在的,而不是现实的,特别是一旦他人以相同技术取得专利权,其后果更为糟糕。这是知识产权制度区别于一般的科技奖励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能促进自主创新活动良性循环的根本原因。

知识产权的获得将极大地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形成竞争优势。而这种优势又会增进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各种形式的合作,从而可以提高科学研究的效率,加速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当今世界,面对R&D项目所需经费的急剧增长和激烈的国际竞争,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合作、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合作等日益成为减少研究投入和提高效率的有效途径。特别是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合作,加速了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在美国的硅谷,当研究者一旦有新的发明,风险投资公司就会主动投资,帮助其将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和商业化。例如,当年苹果公司初创时,投资商马克库拉就是看中了他们的专利技术而决定投资9万美元,获得苹果公司30%的股份。[6]

知识产权制度落实关键在于实施。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在技术创新方面存在着技术研发与市场“两张皮”的问题:一方面,有关管理部门和科技人员只重视、评奖和成果鉴定,而忽视市场,更谈不上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从而使许多新技术成果被束之高阁,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造成了科技资源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企业许多产品缺乏自主技术的支撑,世界许多先进企业已处于卖专利、卖标准的阶段,而我国企业不仅无专利、标准可卖,甚至连产品都卖不出去。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真正使产学研相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不断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体实力。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吉藤幸朔[日],宋庆林译.专利法概论[M].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0.

[2]道格拉斯・诺斯.救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产权制度的核心范文4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 知识产权 产业化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A

2015年3月5日,在两会期间参加上海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适应和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关键是要依靠科技创新转换发展动力。”我国改革发展理念的深刻转变,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和创新能力的打造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加强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对于实现经济发展动力的转换至关重要。

创新大国正在崛起

国际竞争力往往通过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体现出来。现代创新主要包含技术创新、文化创新和品牌创新三种形式,技术创新侧重于生产层面的创新,文化创新侧重于思维观念层面的创新,品牌创新侧重于企业信誉的自我发展创新。技术创新已经在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中证明了它的重要性,每一次科技革命都极大推动了人类社会经济、政治等各个方面的飞跃;文化创新能力则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智慧与文明的集中体现,是“软实力”的标志;品牌创新从某种意义上是从商业、经济和社会文化的角度对社会发展、时代变化的认识和反映,有利于提升国家品牌影响力,塑造“中国形象”。在创新体系中,技术创新、文化创新、品牌创新是具体的创新活动,制度创新才是其向前推进的基础,技术创新、文化创新和品牌创新都离不开制度的约束和保障。现如今,唯有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为技术创新、文化创新和品牌创新提供最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具有核心作用,二者有着本质合一性。

知识产权法“基于科技革命而生,缘于科技革命而变”,其制度的构建和发展历程可以说是一部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共同促进、相互影响的演变史。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从初创、建立到完善,历经30多年时间。30多年里,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活动界定产权并制定激励机制,对创新产业进行资源配置并完善市场交易机制,为创新成果进行产权保护并建立市场规范机制。正是通过这三大作用机制,打通了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之间的连接道路,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政策、法律以及市场环境的支持,引导、激励更多的社会资源、力量和智慧投入到科技创新中。可以说,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本质上是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在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程中具有原生动力的核心作用。

伴随着过去30年的经济高增长,中国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能力得到了深化和提升,企业研发投入逐年增加,国家创新能力稳步提高。美国康奈尔大学、欧洲工商管理学院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的《2014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的创新指数排在第29位,较上年上升了6位。报告认为,中等收入经济体与高收入经济体之间在创新能力方面的差距正在缩小,中国在创新领域的综合表现明显超出高收入经济体的平均水平。另据中国科技部统计,2014年,全社会研发投入(R&D)达1.34万亿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1%;全时研发人员总量达到380万人,位居全球首位。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2014世界知识产权指数》显示,在2013年,中国专利申请量远超美国和日本两大科技创新强国,占全球专利申请总量的32.1%,接近美日两国的总和。2014年,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已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达2.6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4.9件,均创下历史新高。中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专利大国,中国正在向创新大国迈进。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程的深化,创新和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作为为了“创新的创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最有效制度。知识产权战略是创新发展战略,是国家竞争战略,也是富国强民的核心战略。从全球范围看,知识产权成为了当今支撑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决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美国、韩国、日本等创新型国家先后走上创新驱动发展之路,确立了与本国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国家战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推行和政策运用,维护本国科技优势、贸易利益与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支撑作用,已为历史和各国的发展经验所证明。近年来,我国各类科技创新的法规文件数量不断增加,初步形成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核心,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专利法》等为配套构成的科技创新法规体系,在调整科技创新领域的社会关系,促进科技快速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当前我国的创新能力和水平有了大幅度提升,但仍然难以有力支撑和驱动宏观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创新能力不足与转型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与美国、德国和韩国等知识产权强国和创新大国相比,中国有很长的路要走。

创新驱动是大势所趋

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全球格局看,中国正处在新一轮产业变革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历史汇点;从国内形势看,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增长方式从投资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就实力上讲,中国科技研发能力的不断进步,为中国经济增长模式从投资驱动型转化为创新驱动型创造了主观条件。就现实状况而言,中国经济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存,这是一种必要的深度调整;增长换挡调速、进入新常态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中国经济“再要像过去那样以要素投入为主来谋求发展,既没有当初那样的条件,也是资源环境难以承受的”。过去的数十年高速增长期,中国基本上处于追赶和模仿西方发达国家阶段,我们在中低端产品上形成的竞争优势正在逐渐减弱,关键技术不在我们手里,品牌也不在我们这里,缺乏核心技术的中低端产业往往产值高而收益低,并且不得不面临粗放型发展方式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一系列问题。创新对当前中国经济转型成败具有近乎决定性的地位,唯有依靠科技创新,才能有力推动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进,提升经济的整体质量;才能更多培育面向全球的竞争新优势,使我国发展的空间更加广阔;才能有效克服资源环境制约,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面对当前的发展瓶颈,我国已到了必须依靠创新引领改革、支撑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新阶段。

仅从专利申请总量上来看,中国是当之无愧的创新大国,但从创新效率看,我国仍处于较低层次。在被授权的专利中,发明专利不足1/6,外观设计超过30%。总体而言,中国目前缺少核心技术和创新元素,缺少引领和改变全球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科技创新。

中国创新基础仍比较薄弱。根据中国科学技术战略发展研究院的《国家创新指数报告2013》显示,中国最近20年的研发经费累计投入量尚不及美国最近2年的累计投入量,也少于日本最近4年的累积投入量。因此,提升国家创新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加科技创新投入,夯实制度基础。

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低是制约我国创新水平的因素之一。从宏观层面看:科技、经济“两张皮”的问题仍然存在,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力、不顺、不畅。目前的现状是,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比较严重,相当部分应用型科研成果不为市场、企业所需,没有市场价值,无法实现产业转化和商业化。

从微观层面看:创新仅仅局限在小部分企业中间,大部分企业普遍存在科技研发投入不足,对自主技术创新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一些企业对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有的甚至并未将研发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据统计,目前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为0.03%,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主商标,90%的出口产品是贴牌生产。在对国外专利进行消化吸收过程中,很多企业不能及时实现技术创新和改进,把握不好专利申请机会,无法突破国外企业的专利包围,在市场竞争中一直处于被动防御地位;一些中小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直接仿制竞争对手的专利产品,大肆推行缺乏核心技术的“山寨模式”,致使我国企业不断遭遇来自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面临着被长期锁定在价值链低端的风险。

客观地说,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取得了了不起的成就,但我们在世人欣羡的目光中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些成就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从一到N的水平进步,也就是说,中国经济仍处于追赶和模仿的阶段,从无到有、具有产业影响力的科技突破和创新乏善可陈。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在过去许多中小企业的有利条件、人口资源红利等不复存在的同时,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企业竞争已日渐激烈,一些有明确战略目标的专利组合不断涌现和频繁交易,仅单项交易平均许可使用费用就实现了3到5倍的大幅增长。在市场交易纠纷中,跨国公司专利诉讼案件急剧增加,尤其是互联网等新兴产业,其从技术研发到产品生产、再到市场应用、实现产业化的过程,其中每一个环节都暗藏着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一些跨国公司也恰恰是利用自己自身的核心技术优势,在中国进行“技术圈地”,不断固化乃至扩大自己的竞争优势。为了适应经济新常态,更好地融入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发展浪潮,我国应当主动寻求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依据科技创新需求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健全知识产权激励制度,强化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从而保障技术创新、文化创新与品牌创新,进一步提升国家创新综合实力、增强国家竞争力,为中国经济再次腾飞提供强有力的制度驱动。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和未来的定位

与西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着明显不同,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舶来品,其并非是基于科技、经济制度的客观需求逐渐演化发展而来,而是依靠改革上层建筑不断推动制度的完善。从确立至今,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被动立法期、被动调整期、适应期、主动调整期四个阶段。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跟踪模仿战略已经不再适应中国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主动创新成为经济转型的需要,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已经逐渐摆脱外部压力,实现了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巨大跨越。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历程曲折,在观念层面,“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并没有在全社会广泛地传播开来,普通公民乃至各种公司企业保护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的意识仍然欠缺,并没有从骨子里意识到知识产权才是决定未来发展、转型的根本动力。在制度构建层面,我国知识产权实体法保护的范围较窄、部分重点法规建设滞后,知识产权程序法规定相对缺乏,网络电子出版物、基金工程、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出现也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当前经济迈入新常态,要实现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为创新驱动,亟待加强科技创新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律法规,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立法,增强科技体制改革举措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明确科研机构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定位,强化科研机构现代院所制度建设,形成新的国家科技创新管理秩序。知识产权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着本质合一性。作为引领经济新常态的一支生力军,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共同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被赋予了再创辉煌的使命和责任。这将为中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巨大的潜藏空间。

目前,全球创新格局和分工体系处于“大调整”的前夜。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浪潮的活跃区域之一,亚洲在世界经济空间体系中正从边缘向核心区域过渡,中国作为亚洲第一大国和经济总量排名世界第二的大国,在人口、面积、地理位置、科技人力资源、市场规模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战略优势。

中国目前没有完整的技术创新法规,也没有相应的国际创新管理机构。美国1980年即通过并实施技术创新法,旨在促进全美技术创新和就业等。高科技国家芬兰1983年于劳动与经济部下设技术创新局,以资助和扶持企业和研究机构的重大科研项目和产品研发以及成果的商品化。芬兰人认为,芬兰的未来在于激发全民的创新意识,这也是芬兰能够长时间在全球创新国家和竞争力排名中位居前列的重要前提。要依靠创新拉动经济长期增长,我国应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制度的革新,进一步完善创新体系,应从政府层面建立各级创新机构,形成联合支持机制,为企业创造富有竞争力的环境,以改进创新业绩,提升科研成果的转化能力。

创新给企业和经济带来的收益可能是巨大的,风险也同时存在。由于研发和创新意愿受创新回报的不确定性以及实现利润的时间成本的限制,企业的创新活动不仅需要政策和环境等公共支持,更需要资金方面的扶持。目前,上至国务院,下至各级地方政府,都设立了专项资金鼓励科技创新。但总体上看,企业获得资金支持的力度仍有待加强,特别是金融机构的贷款仍存在难度。放大政府资金的杠杆效应,加快科研成果商品化,特别是改进政府资助高校院所科研项目的方式方法,应成为未来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发展的方向。

与此同时,我国的产业政策应更多地聚焦于驱动创新企业,加快培育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最具前景的产业,促进优秀的创意成功商业化,加强对重点、卓越实验室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点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大学和研究机构是创新的引擎,世界上有许多大学建立了科学家和工程师构成的教职队伍,使发明和创新得到了有机的融合。美国的创新体系在世界各国中被公认是比较有效的,我们对其的认识也有不同的角度。通常观点认为,开放的教育制度和移民政策为美国培养了大量创新型人才。总体上看,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不只要解决效率问题,更重要的是依靠知识资本、人力资本和激励创新制度等无形要素创造出推动经济增长的新要素。在今天,科学技术发展不断突破人类传统认知的极限,科学进步和产业更新换代的周期越来越短,高能物理、生命科学等基础学科领域已呈现革命性突破的先兆,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再生医学、3D打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前沿技术都面临着重大革新,变革突破的能量在不断累积,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暗流涌动,即将迎来的新一轮科技创新将深刻地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甚至将带来全球产业结构调整和人类文明进程深层次转变。这对于当前中国来说,是挑战,更是追赶和超越的前所未有的机遇。中国要后来居上,抢占科技和产业的世界制高点,必须把科学和创新置于长期经济发展的核心位置,培育良好的创新环境,培养和引进一流人才,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通过科技创新带动经济的长期增长,这是适应和引领新常态的关键。

产权制度的核心范文5

[关键词]竞争情报 知识产权制度 反竞争情报 法律适用

[分类号]G350

1.引言

竞争情报作为当下情报界的一个热点领域,被国内外众多学者所关注,且由于其自身所具备的实践性与竞争性,使其从一初始就得到了企业界的青睐。与众多竞争情报的社会实践相较而言,竞争情报理论研究是滞后的。尽管竞争情报概念的提出是基于反20世纪80年代企业界猖獗的商业窃密行为浪潮,但是针对其行为的法律研究仍十分缺乏。目前,我国尚没有一套明确的专门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本文基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对竞争情报的法律属性及司法保护进行探讨,以期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竞争情报活动及成果进行有力且合理的保护。笔者相信,提升对竞争情报的司法保护,将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

2.竞争情报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适用

竞争情报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适用是指竞争情报在其定义、特征和内容等方面是否适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追本溯源,只有明晰知识产权制度对竞争情报的法律适用,才能有效应用知识产权制度对竞争情报进行合理、有效的司法保护。

2.1对竞争情报定义的理解决定其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适用性

针对竞争情报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对其的理解普遍持有三种观点:①产品论,即认为竞争情报是一种特定的情报或信息,是一个组织或机构乃至国家为了在市场上赢得竞争优势而经过综合分析与加工处理所产生的信息产品;②行为论,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竞争情报是一种情报研究活动或情报研究过程,属于信息行为;③产品论和行为论的综合,既认为竞争情报是一种产品,同时也认为其可以指代情报研究过程。从上述列举可以看出,竞争情报的内涵是丰富的,它包括了为了赢得市场竞争优势而进行加工所得的信息产品的静态属性和包括对竞争对手、竞争环境、竞争策略的信息分析活动的动态过程属性。而正是这两种不同的属性,决定了其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适用性。

在知识产权制度下,信息是否具有财产性是信息能否受到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根本问题,也是能否构成信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在包括我国司法体系在内的大陆法系中,对财产的概念理解也有三种解释:①指有货币价值的有体物;②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权利等无形财产,是物和权利的总和;③包括资产,也包括负债。因此不能单纯地从财产的定义上判定信息是否具有财产的性质,而是根据财产的构成标准来对信息所具有属性进行判断。在陈传夫所著的《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研究》一书中,他认为由于信息具有可控性、有用性、稀缺性以及权力化这4个特征,所以构成了信息成为财产的基本条件。除此之外,美国社会学家托夫勒也在《预测与前提》一书中预言到:随着信息革命的到来,主要财产已经变成了信息。因此知识产权制度能否对竞争情报进行适用,首先要看竞争情报的存在形式。如果竞争情报作为一种信息产品,即体现竞争情报的静态属性,则可以根据其信息形式的特性赋予其财产的性质从而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但如果竞争情报作为一种竞争行为,即表现为其动态属性,则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单就一个未产生结果的行为,在无法考虑后果及其社会影响的情况下进行是否给予保护的判定。

因此,只有当竞争情报以信息产品的形态出现时,才属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并且这个判定也是在信息作为一种无形且归属明确的财产而定义的前提下产生的。

2.2竞争情报的特征影响其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适用性

关于竞争情报的特性,在理论界已经有了一些有益的探讨,尽管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但仍有一些基本的认同,如竞争情报所具有的竞争性、对抗性、时效性、商业性、决策性等特性。而本文着重从法律角度对竞争情报的特征进行分析,以判定其是否符合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要求。

2.2.1竞争情报的排他性与竞争性 Eian Mackaay在其Economic,Incentives,In Markets For Information andInnovation一文中提到,每一种有经济价值的物品都可以以其是否排他、是否有竞争性被分为两类。就物的排他性而言,物的生产者是通过排除其他人而享有物之利益,他人除非支付一定对价,否则不得享有物之利益。物有竞争性是指,物为一人所用而禁止或对抗他人的使用……私产品都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从这个定义上可以肯定的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是具有所属权性质的物,即它在法律上具有物权。因此,竞争情报作为一种特殊的针对竞争对手、竞争环境所收集并分析的具有明确归属权的私有信息产品,在法律上也被赋予了物权。因此通过上文可以清楚的得知,竞争情报是否具有物权,即是否能够作为财产存在是竞争情报能否得到知识产权制度合理保护的基础。而正是由于竞争情报自身的排他性和法律上进而赋予其物权属性,使其具备了作为财产的内在属性和经济诉求。因此,从竞争情报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可以进一步认定竞争情报自身作为一种私有财产能够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2.2.2竞争情报的营利性和价值性 竞争情报是对竞争对手及竞争环境进行特定的信息收集、分析从而产生具有竞争价值的特定信息产品。因此,竞争情报从产生起就具备了明确的目的性,即为实施组织扶取经济上的竞争优势,从而提高组织竞争能力,推动组织发展。王志荣在对竞争情报的营利性、价值性分析上认为竞争情报的对抗性和营利性是结合在一起的,竞争情报对抗性是为在市场竞争的营利的,是为了能够赢得竞争优势,对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是有商业价值的。因此,竞争情报的营利性、价值性是针对竞争对手的,对竞争者来说是客观存在的,具有了一定的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财产的构成标准中的“有用性”衡量标准认为,财产的使用价值不仅体现在自身固有的属性和直接用途上,而且体现在它可以间接地为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的或其他的利益,或者避免利益的损失。因此结合法律意义与竞争情报的自身特征,可以认定竞争情报的静态属性符合财产的衡量标准,即作为信息产品存在的竞争情报具有财产性,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合理判定。

2.3竞争情报内容与知识产权制度范围的适用性

竞争情报内容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是密切相关的,这取决于竞争情报和知识产权所属领域的高度重叠。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在定义上即表达为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没

有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在高富平的《信息财产――数字内容产业的法律基础》一书中,当论及知识产权与信息的关系时也提出: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和企业经营成果的制度,而这两种成果大多数可以通过信息表达和传递,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与信息密切相关。从而本文得出,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是以智力为基础、以信息形式存在的特殊产品。另一方面,尽管竞争情报由于自身研究视角上的差异所产生的动态、静态两种不同属性,但都与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内容相关联。当其作为动态属性,即以一种针对竞争对手、竞争环境、竞争策略的信息分析行为存在时,其收集与分析的内容均是与智力成果息息相关且通过信息的形式进行表达的特殊产品,包括竞争对手的专利竞争情报、商标竞争情报以及商业秘密竞争情报。而当其作为静态属性,即作为对竞争对手、竞争环境深度分析的带有明显智力成果存在的信息产品时,其由于具有法定意义上的财产性以及实体所表现出的信息产品特性,完全符合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的范围。因此本文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对竞争情报的适用性较高。企业在竞争情报活动上应该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

3.竞争情报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知识产权法是指为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通常认为,传统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用以保护人类付出脑力和体力劳动的智慧结晶,即信息。但是根据对信息的归类和分析,除商业秘密外知识产权法本身并不保护信息,而是能够保护信息背后的财产权益。

3.1专利竞争情报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专利竞争情报是企业在进行竞争情报活动中信息搜集的一个主要方面。由于专利制度在对新技术创新上具有很大程度的垄断性和独占性,从而加强了各个企业对专利信息的重视程度。对专利信息的收集一方面可以获知竞争对手当下的竞争策略,另一方面也可以借以改进自身技术从而提高生产力。胡安朋在其《论企业知识产权竞争情报的竞争焦点和竞争情报活动》一文中着重讨论了如何在企业中具体开展专利竞争情报活动。其认为通过对专利文献中法律数据的监视和分析,对竞争对手尚未授权的公开专利的监视和分析,对竞争对手已授权的专利文献的分析利用,对竞争对手拥有的全部专利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对本行业的专利状况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以及密切监视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动向,此6种途径可以使企业在专利竞争情报活动中对竞争对手及竞争环境有一宏观的掌控,从而制定符合自身权益的专利策略。相对于竞争的反竞争情报,则需要对专利信息予以合理的保护。我国专利法明确说明专利的申请要以专利权人充分公开其发明技术内容为前提条件之一,才能换取政府给予的有一定时间、地域和技术特征内容所限定的专利权。也就是说,一个企业申请专利,无论是授权与否,其技术内容都已经通过专利局出版的专利公报或专利说明书向世人公开。因此一旦对所持有技术进行了专利申请,那么无论对于专利权人还是对于竞争对手都很容易通过此公开渠道保护或者“窃取”竞争情报。

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保护通过后即拥有政府给予的专利产品或技术的独享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这些权利。这就是说,一个企业公开的专利技术信息,其竞争对手不能随意使用。但是,不能随意使用并非绝对不能使用,并且在申请专利中专利权人将冒有一定的风险:①如果专利不能申请成功,其已将私有研究技术进行公开,无形地使得私有技术变成共有技术,且不受到法律保护;②虽然专利申请成功,但是通过对专利的公开说明,竞争对手找到了可替代该项专利技术的其他科研技术,并通过替代技术的使用获得了相同或类似的成果,这种替代技术的产生使得专利权人在专利的获利程度方面大大降低;③通过专利的公开,使得竞争对手获悉了自身的研究方向,专利权人通过专利的公开而使得自身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由主动变为被动;④专利权的授予并非在一个国家内享有后便可在世界上通用,而是必须在除了专利申请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同时申请,以保证其对该项技术的绝对专有权。

3.2商标竞争情报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商标是现代经济的产物,也是一个企业内在形象的外在实现。因而对商标的竞争情报可以上升到对一个企业形象的维护。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商标法的核心问题是商标权,商标权的核心内容则是商标专用权。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商标的注册制度。该制度规定,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只有商标注册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商标注册制度中,我国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即谁先提出申请,给谁注册的原则。商标专用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包括专有性(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因此,如何合理保护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注册地区、注册商品类别范围合理使用以及已注册的有效商标不被人盗用等信息是企业商标竞争情报的竞争焦点。

目前在商标竞争情报环境下,主要集中于:

・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是指商标抢注人通过时间上的优势迫使原商标的所有者失去在某国或某地区或其他不同类别商品范围注册商标的资格,以此获得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目前在立法上,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列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也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但是两法在针对商标抢注行为时,由于其评判标准模糊,且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所以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网址域名抢注。网址域名抢注是针对于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抢注的一个延伸。其法律受控范围相对于商标而言更小,法律控制力相对空白。

・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又分为伪造商标和商标反向假冒。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的行为其表现形式虽然与传统的假冒行为不同,但在行为性质上并无实质差别,同样损害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欺骗了消费者,造成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但是目前在法律认定中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还存在一定分歧,源于对商标专用权内容认识上的差异。赞成者认为商标专用权应理解为包括自己专用、禁止他人使用及禁止他人撤换等多项权利的集合体,然而另一方则认为商标专用权不应包含禁止他人撤换的权利在内。

3.3版权竞争情报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传统的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是一种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指挥所产生的权利,故其属于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区分,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财产权。

相较于传统的版权问题,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基于数字化的版权保护问题也随之成为竞争情报活动在版权知识产权制度领域的重点讨论议题。

而数据库作为竞争情报活动中信息的主要来源被广泛使用,目前我国约有1000多个数据库,大致分为:公司、厂商及产品数据库,市场产品信息数据库,行业信息数据库,金融数据库,市场贸易数据库,宏观经济数据库,科技成果及技术数据库,经济预测数据库,政策法规数据库,专利商标及标准数据库等。在这些类型的数据库中有些是公开获取的数据库,而有些则作为企业或组织内部授权的数据库。本文根据数据库对其信息的组织形式,遵从TRIPS协议中第10条第2款的关于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是机器可读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内容经选编或整理而成的智力创造,均应予以版权保护的规定,认为在进行竞争情报活动中,无论是对公开数据库中信息进行访问还是对内部数据库信息进行采集,都应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内予以进行。除此之外,在反竞争情报活动中,采取有效措施对自身知识产品进行版权的保护,将有效地遏制竞争对手盗用自有知识成果,并通过抢占时间优势在公众认知上造成欺骗性,从而谋求利益。

3.4商业秘密竞争情报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已成为参与市场竞争者在激烈商战中保持其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并在竞争情报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首次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并将其归入知识产权制度中。我围在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使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了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行业秘密和非公开的企业内部经营信息。

但是针对商业秘密中所包含的技术信息秘密和经营信息秘密,其中经营信息秘密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且能够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有可能因其不具备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从而失去受到专利保护的权利。因此,商业秘密竞争情报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主要探讨的是如何选择合适的专门法对商业秘密竞争情报进行合理的司法保护。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针对单一具体的创新技术,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具有排他性的。即企业对于需要保护的个体技术只能在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中选择其一,两者不能同时共存。所以企业在对商业秘密竞争情报申请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时需要根据专利申请和保护的难易程度,不同保护措施下的保护成本以及要申请保护的技术的知识产权适用程度上进行合理的判断。对于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则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对于技术本身创新程度较低,易寻找替代技术或技术自身对市场影响较小的技术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创新程度高但经公开后容易被独立开发或预计开发创造后经济寿命短的技术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其他技术则最好采用保护程度较高、司法机制较完善的专利保护。

商业秘密竞争情报往往不单指某一单一技术,多数采取的是多项创新技术的组合。对于这种组合技术,在申请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时,可以充分利用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协同性,即通过在一组相互关联的技术中,选择适当的技术部分进行专利保护,而其他更核心部分则采取商业秘密保护。这样的搭配使用不同的专门法,有利于企业灵活应对竞争对手方面发起的竞争情报。杨风云在《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一文中提及的胶木垫块和密封瓶类开口的电磁感应复合铝箔垫片申请技术保护案例,就是根据自身的技术要求以及保护级别分别对核心技术及关联技术采取了区别保护从而达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成功典型。但是目前学术界也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仅仅通过法律途径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一种被动措施。秦铁辉等在《企业竞争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一文中认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商业秘密,首先要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这一点就比较困难,尤其目前各种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企望完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不现实的。因此,企业自己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积极有效方法。

产权制度的核心范文6

百度此举的意义,可能超过百度本身对此的认识。百度主观上是在做技术推动工作,客观上却可能引发一场产权变革。

就“开放”本身来说,业界的一则评论已经很到位:“百度将用互联网的方式来做开放的大数据引擎。它不可能采取与软件方案公司一样的‘一竿子买卖’方式进行合作。而是将大数据引擎做成一个开放平台,形成标准的接口,让每个行业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各取所需。”

进一步引伸其中的深层含义。以往软件“一竿子买卖”的方式,其产权模式以资本专用性为基础。专用性的前提是东西不可复制,而数据是可复制的。把针对“不可复制”的制度设计,套用到可复制的东西上,是不合适的。而互联网的方式,在产权上的创新在于,设计出专门针对可复制性的制度,这就是“将大数据引擎做成一个开放平台,形成标准的接口,让每个行业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各取所需”。比如软件即服务(SaaS),前一个S(软件)不收费,按后一个S(服务)收费。百度此举进了一步,开放这个服务不光是百度自己提供服务,而且是让各行各业分享百度的数据资产(大数据能力)向他们各自的用户提供APP服务。百度可以从各行各业提供APP服务获取的收入中,收取属于自己平台服务的回报。大家实现共赢。

这是自从资产阶级设计产权制度以来,人类又一次在产权制度上的伟大创造,德国和美国把这种产权创新,称为“分享型经济”。这也是百度自身已做出来,但没有讲出来的道理。新产权的创新点在于,将所有权内部的支配权与使用权(即物权法第一句话说的归属与利用)加以分离,前者免费,后者收费。这就是美国当前最火的“以租代买”模式。例如Airbnb(空中食宿)的模式:行驶本对应的归属权免费,驾驶本对应的利用权收费;百度开放分享的大数据能力,相当于车的归属权免费;而各行各业利用这种能力,相当于车的利用权收费。好处是有驾驶本的人不用买车了。经济学上指分享固定成本,只承担边际成本,管理上叫轻资产运作。资产阶级当年设计产权制度时,由于资产不能复制,所有权内部的归属与利用是合一的;如今知本家设计产权制度,利用资产可复制这一点,把资产分为重资产(平台固定投入)和轻资产(应用边际投入)两块,中间由API(所谓“标准的接口”)分开。借助这种制度创新,人们可以象自家办银行、自己印钞票那样,无穷地复制资本(生产资料),租给APP们去提供应用服务。然后按美国当前的市场行情,以三七比例分成。

一位革命家说过,旧社会的死亡,“他在散发着臭气”。我套用这句话说,旧产权制度的死亡,他在冒着傻气!传统企业在冒傻气:同是使用资本,他们只专用一次;而互联网企业却象印钞票那样,无穷地“印制”(COPY)资本。传统企业傻就傻在跟可以印钞票的比谁的资本更充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