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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会议制度范文1
由于各部门通力合作,2009年江苏应对贸易摩擦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一是全省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应诉率大大提高,全省企业应对欧美发达国家发起的贸易摩擦应诉率上升到100%;二是企业应诉胜诉率得到提高,一批企业在应对国外反倾销、保障措施、美国337调查等贸易摩擦案件中取得了应诉的胜利。
贸易摩擦牛年升级
2009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2.21万亿美元,出口已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由于我国许多产业产能位居世界前列,对国际市场依赖很大,贸易摩擦不可避免。据WTO预测,2010年全球范围内发生的贸易摩擦可能达437起,比2009年增加一倍多。可以预见,今年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案件仍会居高不下, 虎年的中国面临的将可能是前所未有的“十面埋伏”。
作为经济和贸易大省,江苏省的外贸企业与贸易伙伴的摩擦已进入高峰期。2009年,江苏共遭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美国337调查、反规避等各类贸易摩擦案件78起,是上年的2倍;涉案企业1058家,是上年的3倍;涉案金额25亿美元,是前20年的总和。贸易摩擦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均创历史之最。
2009年江苏贸易摩擦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1、大案要案频发。涉案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案件14起,其中超亿美元的案件7起,这些案件对部分产品出口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2、钢铁、汽车及零部件成为重灾区。去年贸易摩擦涉及我省钢铁、汽车及零部件、轻工、机电、纺织等行业,其中钢铁和汽车及零部件成为重灾区。如受美国油井管“双反案”影响,2009年江苏对美国出口油井管仅1.08亿美元,比2008年8.7亿美元下降88%。
3、涉案国别范围广。2009年全省78起案件涉及印度、美国、阿根廷、欧盟等1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印度发起19起贸易摩擦案件,占涉案总数的24%。美国发起17起贸易摩擦案件,占涉案总数的22%,但涉案金额高达18.6亿美元,占涉案总金额的74%。
4、贸易摩擦呈现连锁反应。去年4月,美国对我国油井管发起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后,加拿大、阿根廷、哥伦比亚也先后对我相同或类似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美国、印度对我轮胎发起特保调查后,阿根廷也接着对我轮胎发起反倾销调查。近年来,我出口产品在多国遭遇贸易摩擦现象尤为突出。
联席会议力挽狂澜
2009年,江苏企业应对反补贴调查形势空前严峻。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后,各涉案厅局紧密配合,及时高效地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尤其是在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江苏先后遭遇印度、美国、澳大利亚、土耳其和加拿大反补贴调查10起,涉及油井管、亚硝酸钠、铝挤压材、石油管材、无缝钢管、标准钢紧固件和铜版纸等10种出口产品,涉案企业285家,涉案金额达13亿多美元。
通常情况下,国外对华反补贴调查时间紧、任务重。仅一次调查问卷往往就有上百页,涉及全省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几十个问题、数百个政策性文件,而且时间要求特别紧,常常留给地方政府填答问卷的时间就只有1-2天。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后,当天就可以将调查问卷发放到各相关单位,节省了时间,各单位联络员也有较为充裕的时间来填答问卷及准备相关实地复核工作。
目前,全省已形成一支应对反补贴调查的专业队伍。反补贴应对工作内容新、难度大、要求高,经过近年来的培训和实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的应对反补贴人员不仅精通业务,而且熟悉国外反补贴调查程序,还能很好地掌握回答国外政府律师实地复核问题的技巧。
如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和常州市牛塘化工厂在应对美国337调查案件中取得完胜;盐城捷康公司成为中国第一个主动加入美国337调查并获得胜诉的中国企业,名扬四海。
南通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医保公司在应对美国337调查中仅用不到6个月时间打败了一家美国的世界500强企业。企业打赢了官司,在全球行业中声名鹊起,出口订单大幅度增加,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迅速提升。
虎年形势更加严峻
随着全球经济“二次探底”的风险加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态势仍将蔓延。虎年贸易摩擦形势将具备以下特征:
1、反补贴仍将与反倾销结伴而行。2008年以来我国遭遇反补贴调查已有30多起,全部伴随着反倾销调查,不仅数量多,涉案金额之大也属空前。可以预见,反补贴与反倾销结伴而行的态势不会改变,这也是中国近年来遭遇贸易摩擦的一个新特点。
2、贸易摩擦具有更强烈的指向性和传染性。近年来一个现象值得高度重视,即中国同一个出口产品在多个国家被立案调查,并且遭遇多种形式的限制措施。令人不安的是,目前有多个国家发出预警,将对中国部分钢铁产品的限制扩展到不锈钢和线材等更大宗领域。
3、贸易保护主义更具多样性和隐蔽性。如法国已宣布今年1月1日起开征碳关税。去年以来,美国和欧盟纷纷提出了具体的征税方案和时间表 。如实施“碳关税”,我国出口产品将额外负担上千亿美元的“碳关税” 。
因此,创造和维护进出口公平贸易环境的困难增加,任务更加艰巨。为应对日趋严峻的虎年贸易形势,江苏省加强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完善反补贴调查应对机制。江苏已建立了省级应对国际贸易争端联席会议制度,该制度主要解决了省级各政府部门的配合协调问题,但反补贴还涉及到市县甚至乡镇各政府部门、银行、水电等公用设施部门,对于这些部门的协调配合尚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进一步通过制度建设予以加强。
2、建立和完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在去年全省已建立10个“公平贸易预警示范点”的基础上,今年将进一步加强在对外贸易依存度较大和板块经济明显的地区建立“公平贸易预警示范点”。预警点的建立,可更有利于发挥“四体联动”工作机制的作用,通过搭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出口企业、进口商和国内外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参与的公平贸易预警工作网络和工作平台,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应对贸易摩擦。
3、规范地方政府出台的刺激出口政策与措施。去年以来,各级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地方经济和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并通过政府网站和媒体等公开渠道对外。其中一些措施不仅容易引发更多的反补贴调查,也容易给一些国家在WTO我补贴政策提供口实,损害我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也影响我经济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因此,各部门应依据WTO规则和我国的入世承诺,注意清理、调整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取消或修改与WTO规则不符的补贴政策和措施。
4、适时采取贸易争端反制措施。我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连续3年成为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2009年以来,严峻的金融危机压力之下各国以邻为壑的内在冲动大大增强,加剧了我们有效解决贸易争端问题的紧迫性。我们需要更多地采取贸易争端的反制措施。无论是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还是提出贸易报复清单,都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当前的争端,同时也是希望以此威慑贸易伙伴国内的保护主义势力,从而从根本上降低未来发生贸易摩擦的几率。
家庭会议制度范文2
天津市初步建立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制度和机制。天津市工业用地,全面实行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初步建立了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制度和机制。在此基础上,通过开展集约用地评价、制定执行《天津市工业项目节约用地控制标准(试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合理调整工业用地布局等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的提高。
一组改革短信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资本市场发展问题。今年4月2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明显加强,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投资者结构逐步改善,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会议指出,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资本市场建立发育时间还不长,许多方面不够成熟,亟待完善,构建透明高效、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深化对资本市场发展和运行规律的认识,继续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草案)》。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近日,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出售超过一定数量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行为进行规范。《指导意见》的出台,通过制度层面的规范和安排,有利于解决全流通后上市公司股东在二级市场一次性集中出售较大规模股份的市场效率问题,避免了这种行为对价格形成造成的扭曲。今后,非存量股份的大宗转让也可选择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以提高市场效率。从近期看,《指导意见》出台后,大宗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轻了对二级市场压力,缓解了对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存量股份减持的心理预期。
家庭会议制度范文3
根据今年区“双创双服”活动统一安排,我局结合部门职责,为进一步提高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积极安排部署,扎实推进工作,紧跟全区“双创双服”活动步伐,积极细化安排,制定了2019年全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把推进3家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试点、推动乡镇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公立医院组建医共体、深化公立医院制度改革、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作为重点,逐项落实,目前所有任务均完成上半年过半任务,现将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如下:
进一步加强“双创双服”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区“双创双服”民心工程重点工作的调整,我局积时调整增加局“双创双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增强力量,积极研究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多次协调各医院和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召开小组会议、各乡镇卫生院长会议和工作调研会议。确定了全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遴选确定了推荐区第一医院申报省级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医院;确定了在中心卫生院、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三家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开展一体化管理试点等工作,为今年的工作开展确定了具体方向、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心工程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进情况。
确定了中心卫生院、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三家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开展一体化管理试点,试点卫生院和试点村卫生室正在完善省一体化管理试点平台数据信息填报;出台了《全面推进医共体建设工作方案》,成立了医共体领导机构;遴选推荐了区第一医院申报省级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医院,安排组织试点实施。区一院已出台《第一医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成立第一医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起草小组,并结合总结兄弟县(市、区)经验,根据方案,整理编纂了《医院管理制度章程(草案)》;在组建363个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对全区所有常住居民实行签约服务,特别是老年人、慢病患者、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实行优先签约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家庭医生签约工作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大日常督导检查力度,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家庭会议制度范文4
关键词: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一、英美法系刑事和解适用范围
程序正义一直英美法系国家刑诉诉讼追寻的价值,伴随着被害人学成为西方社会的显学以及犯罪人本位思想的广泛传播,这些成为西方刑事和解制度根基。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的思想与价值绝对对待犯罪采取一种温和和理性的态度,使刑事和解成为可能。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大都从青少年犯和轻微犯开始,逐渐扩大到成年犯和严重犯罪,甚至死刑都可以刑事和解。
1、加拿大
学界一致将加拿大作为现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发源地,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成为现代刑事和解的首创。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加拿大社会上出现犯罪与滥刑的浪潮,为了遏制这股浪潮蔓延下去,1995年,加拿大国会第2次会议决定放弃制裁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而采取对于高危犯罪严厉打击,对于低危犯罪则代替监禁刑的惩罚措施,也就是对那些悔罪、认罪或征得被害人谅解的加害人适用非监禁刑。这种政策最初仅适用于低危犯罪,后来逐渐渗透到高危犯罪中。其中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模式和家庭小组会议模式运用于青少年犯罪,只适用于审前阶段,量刑圈模式适用于重罪案件,在量刑阶段发挥作用。
2、美国
1978年,美国印第安纳州的厄克哈特出现了第一个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计划,时间上略晚于加拿大的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计划,两者共同构成刑事和解计划的发端,后来欧洲以及其他国家出现的刑事和解计划皆以此为榜样。直接1995年美国的恢复性司法模式正式得到批准,至此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得以正式认可。美国的被害人与加害者和解计划有四种组织形式:一是与教会相关的调节组织,二是以社区共同体为核心的私人非盈利机构,三是一些以缓刑为主的机构,四是纠纷和解中心[1]。美国的被害人与加害者和解计划不仅适用轻微的刑事案件,重罪案件也适用,适用对象已经从当初的少年犯及其受害人扩大到成年犯及其受害人,适用案件范围已从破坏艺术品、轻微人身伤害、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扩大到、杀人、放火等严重暴力性犯罪[2]。
3、英国
1985年以来,在英国内政部的推动下,被害人--加害人调解在英国逐渐发展起来,其中VOM是主要的调解模式。一般情况下,警察在侦查完毕后将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交予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将受害人、加害人及双方家长和人召集一起,被害人陈述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加害人进行辩解,经协商与调解,最终确定赔偿方案,如果加害人按照赔偿方案履行协议,司法人员不再将此案送交法院审判,案件就此终结。1998年实施的"无花果实计划"对增加加害人与被害人接触,促成刑事和解,抚慰被害人,教育加害人具有积极作用。英国的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由最初的适用于青少年犯罪、初犯和轻罪,如《青少年司法和犯罪证据法》和《犯罪与妨害治安法》中均有体现,发展到成年人犯罪与严重犯罪均可刑事和解。
4、新西兰
新西兰是世界上首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与此相一致,源于毛利人解决纠纷和矛盾的家庭小组会议模式也成刑事和解制度的典范。1989年通过的《儿童、青年及其家庭法案》将家庭小组会议模式法定化。儿童与少年服务组织即少年司法协调人召集加害人及其人、家庭成员和支持者,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支持者,社区人员和警察等人,在查清案件事实,经全体参加人一致同意,最终确定赔偿方案和处罚措施。家庭小组会议只适用于未满20周岁的犯罪人,以及轻微犯罪,其中包括财产性犯罪。
二、大陆法系刑事和解适用范围
大陆法系固有全面稳定的特点致使其在刑事和解构建上晚于英美法系,在借鉴英美法系刑事和解经验基础上,秉承严密周延立法的天性,将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更加全面。大陆法系的刑事和解制度均由成文法加以规定,对刑事和解的适用犯罪、对象以及程序启动主体均明确规定。
1、德国
德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虽然晚于英美法系国家,但是成为刑事和解制度规定最全面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在"犯罪人--被害人"和解运动推动下,刑事和解制度发展异常迅速,先后在实体法、程序法和少年法中正式确立刑事和解制度。1990年《德国少年法院法》率先犯罪人--被人害刑事和解制度引入刑事立法,少年犯检察官可以依职权直接终止刑事追究,对少年犯采取教育措施,少年犯与被害人协商、和解、赔偿损失等恢复性司法行为包括其中。随后在《犯罪防治法》和《刑事诉讼法》相继确定了刑事和解制度。检察官在取得法院同意的前提下,自诉和公诉的轻微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并给以加害人观察性负担。倘若加害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恢复性负担或指示,则该行为不再作为犯罪追诉,否则恢复追诉和审判。目前德国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从简单到复杂、从小到大,从最初的简单财产案件、一般伤害案件,逐步向名誉犯罪、性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案件发展;立法方面也是经历了从少年法到刑法再到程序法循序渐进的过程[3]。
家庭会议制度范文5
家庭暴力是各地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据浙江省妇联系统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统计分析,每年有关家庭暴力的占全部的14.5%左右,家庭暴力投诉仍是妇女的重要内容之一。另据有关部门统计,浙江省公安部门每年接处家庭暴力案件报警2万余件,浙江省近3年中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的数量为1700余件,其中涉嫌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件占96%。
2010年7月28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草案从预防、制止和救助等多个方面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和责任,以期促进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
实践先行
2009年6月,经离婚诉讼当事人某女士申请,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在了解情况、审查材料后,向该女士的丈夫发出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与此同时,法院还向龙湾区妇联,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这些单位监督被告履行裁定书,救助、保护原告的人身安全,向法院反馈被告履行裁定书的情况等。
有了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该女士的丈夫再对她施暴,比如出现殴打、威胁、骚扰等行为,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严某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裁定在温州市乃至浙江省是第一例。”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张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据悉,我国第一道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在2008年8月6日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签发的。这是民事诉讼中首次将人身安全保护的触角延伸到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开启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新篇章。
多年来,由于“家丑不可外扬”、“法不入家门”的传统思想,家庭暴力一直被视为家务事。一方面,很多受害者习惯一味隐忍,总是把家庭暴力化解在一次次的忍气吞声中;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范畴,基于不应过度干预私人家庭生活的原则,对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通常只有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公权力才会介入。然而这时往往已经酿成血案甚至命案,这让反家庭暴力工作陷入困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出现,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理论支撑,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作为法官参考性办案指南,审理指南创造性地设计了针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规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反家暴法律专家、最高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考虑到离婚诉讼的提起可能激怒施暴人,导致针对受害人的“分手暴力”,审理指南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条件、审点、裁定内容、生效执行、违反裁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从对加害人的事后惩罚变为对受害者的事前保护,开创了反家暴之先河。”陈敏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签发,称得上“法律理论一小步,司法实践一大步”。
根据审理指南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以下内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等。
2008年,最高院选取了全国9家基层法院作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试点法院。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作为其中之一,是浙江省唯一一家试点法院。
据统计,全国已经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关条例或决议的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浙江省范围内,温州市政府早在2006年就出台了浙江省第一个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宁波、杭州两市也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然而,除了审理指南,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中并没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也没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
地方立法探索
2010年7月28日,《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提请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从制定时间上看,无论是在全国范围内还是在浙江省范围内,这部反家暴立法都不算走在前列。然而,草案一经公布,就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原因之一,就在于草案开全国立法之先河,规定了离婚诉讼中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已经发生家庭暴力或者存在现实而迫切的家庭暴力危险的,可以依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请,依法作出民事保护裁定。”
该条款还规定:“民事保护裁定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妇联、村(居)民委员会予以配合。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民事保护裁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2010年7月28日,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孝琳在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关于《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说,“法院有必要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据悉,审理指南出台至今的2年中,全国各地法院共作出100多个相关民事保护裁定,这些裁定有效地达到了预定的目的。以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为例,该院至今共发出5张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裁定发出后均未再出现家庭暴力的情形。可见,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家庭暴力施暴人有着较强的威慑力。
事实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是一项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的各州都颁布了法律,规定要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签发保护令。此后,以保护令方式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救济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咨询部主任张荆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最高院目前先进行试点,到时机成熟时,肯定会将反家庭暴力提到立法的议事日程中来。因此,审理指南被认为是前期的铺垫,将有可能成为制定或修改相关司法解释的依据。
而《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规定,无疑走在了立法的前列。然而,也正是草案中这一创新,引发了各方的争议。
“保护令”引发争议
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涉及诉讼制度,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权对诉讼制度进行规定。因此,尽管条例草案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条款颇具新意,但从起草到审议,一直是备受争议的焦点。
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召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和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在浙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专家学者就地方立法是否有权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
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民事保护裁定属于“诉讼制度”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权规定。此外,一些参与讨论的学者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最高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审理指南不能作为上位法依据。
而多数专家学者则认为,草案对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规定属于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实施性”规定,而非对于诉讼制度的创设性规定,与立法法并不抵触。
在条例的调研过程中,不少实践部门建议将民事保护裁定制度在浙江省地方性法规中予以肯定和推广。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孝琳在作条例草案的说明时,也专门就关于民事保护裁定制度作了解释。
家庭会议制度范文6
从年4月1日起,全县农村低保再次实行提标扩面,年保障标准由860元提高到1000元,保障覆盖面由3.5%提高到4%。同时,对年、年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进行全面复核,重新评议、公示、审批。
二、分类施保
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家庭成员病残和家庭实际生活等情况将其分为三类:一类人员为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没有赡(抚、扶)养能力的家庭,列入长期重点保障范围,实施全额补差,所占比例控制在8%以下,补差标准860元-1000元,一年审核一次;二类人员为大病、重残、单亲困难家庭,列入重点保障范围,实施大部补差,所占比例为60%左右,半年审核一次;三类人员为家庭劳动力相对薄弱或因灾、因病及其它原因造成临时困难的家庭,列入一般保障范围,实施适度差额补助,所占比例控制在30%左右,并按季度跟踪随访,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操作程序
(一)严格执行评议程序。村(居)委会,要在个人申请和村(居)两委提议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到每个申请人家庭入户调查,切实核清申请人家庭收入。在此基础上,按照《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两委扩大会议,坚持“按标施保”的原则进行收入核算和民主评议。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代表必须超过半数;召开村(居)两委扩大会议,村(居)民代表人数最低不少于5人,保证每个村(居)民小组有1-2名村(居)民代表,要尽可能的增加村(居)民代表人数。进行民主评议时,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并允许村(居)民旁听;乡镇包村干部要到现场全程指导,并与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一起在评议记录上签字,同时对评议结果负责。
(二)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村(居)委会、乡镇(经济开发区)、县民政部门要在完成审核后分别进行公示,其中第一榜公示不得少于7天,第二、三榜公示不得少于5天。公示内容要详细(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家庭年人均收入、拟定保障类别等相关内容),公示张贴到每个村民小组,并拍照存档。
(三)严格执行入户调查制度。村级初审时,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乡镇(经济开发区)在审核时,一定要入户调查,入户率不得低于20%,乡镇(经济开发区)审核与村民主评议同时进行。县民政局审批时,入户抽查率不得低于10%。
(四)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建立保障对象能进能出、保障标准能升能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结合这次提标扩面工作,对年、年已纳入农村低保的人员进行全面复核,张榜公示,实行动态微调。
(五)健全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明确1名懂电脑、会操作的人员,专职负责农村低保信息统计台帐的录入上传工作,并将电子台帐制成光盘上报县民政局。
(六)建立村干部直系亲属享受农村低保申报制。村(居)委会,对辖区内村(居)干部亲属申请低保的,要特别注明,严格审核,若符合条件,必须经乡镇(经济开发区)包村干部和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再上报县民政部门。
四、加强领导
(一)成立组织,密切协作。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相关金融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切实将此次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全面复核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业务培训、摸底测算、分解指标、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测算、筹集和使用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全程跟踪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规案件。
部门:负责来信办理、来访接待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操作程序及资金筹集、运行的跟踪审计。
金融部门:按照《关于免收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民保字〔〕26号)要求,负责组织打卡发放。
(二)分片包干,强化督导。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指派副科级干部分片包干到乡镇(经济开发区),县民政部门要派人到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负责全程指导。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指派干部分片包村(居)指导,并对村(居)委会的评议结果负责。
五、时间安排
此次提标扩面和年度复核工作量大、任务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认真部署,周密安排,稳步推进,把工作做细、做实,让群众满意。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5月1日-5月10日,为制定方案,宣传、动员阶段。
第二阶段:5月11日-5月15日,为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摸底测算、分解任务阶段。
第三阶段:5月16日-6月30日,为开展入户调查,申请、评议、公示阶段。
第四阶段:7月1日-7月25日,为审核、审批,上报新增扩面保障人员花名册(制作光盘),打卡发放低保金阶段。
第五阶段:7月25日-7月31日,为分析汇报阶段,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对农村低保扩面工作进行总结。
第六阶段:8月1日-8月6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对农村低保工作“回头看”活动,查缺补漏。
第七阶段:8月7日-9月10日,为组织检查阶段,对新增保障对象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农村低保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民生工程的重点。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发展的高度,把做好农村低保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实施。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三)广泛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宣传低保政策、操作程序及实施效果,要突出正面报道。镇村两级要通过宣传栏、村级小广播、标语、明白纸、公开信等方式加强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