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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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范文1

【关键词】土地确权;土地制度改革;土地权利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农村各项制度改革不到位,“三农”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其中,由于农村土地上各种权利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导致各种侵害农村土地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下载通过开展确权工作,使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权及各种衍生权利的主体得以明确,为权利的维护创造条件;同时,土地权利归属明确后,为各种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土地的功能实现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提供了前提条件;更重要的是确权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鉴定的基础。但是,如果我们把确权仅仅局限在各种土地权利的归属上,而不充实确权的内容,那么确权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制度的所有问题,更不能解决农村土地权利被侵害的现状。那么,在现阶段,农村土地确权的内容应该有哪些呢?

首先要确认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平等性,从而实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同地、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改革目标。长期以来,有一种错误的观念指导着我们的实践。该观念认为国家所有权高于农村集体所有权。尽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这两种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所有权都会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但是宪法的这一原则在其他法律中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其中最典型的是基于《土地管理法》设置的征地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属性如何都不能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其结果就是大量的农村土地以非常低廉的价格被收归国有,然后由政府以高出征地价格许多倍的价格出售,这种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距,引发了众多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大力推进城镇化的当下,如果我们不能从思想观念到制度设计层面确认国家所有权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平权问题,城镇化就会变成一场更疯狂的征地活动,所谓人的城镇化目标根本不可能实现。所以,为保证当下确权工作具有实际意义,就必须勇于改革,在改变观念的基础上修改与我国宪法相悖的各种土地法律制度。从而使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设定的“同地、同权、同价,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的改革目标得到实现。

其次,确权应当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题。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不明确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村改革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不确定性。这就使得权利主体也具有不确定性。农村普遍存在的侵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现象与土地使用权主体的不明确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目前开展的确权工作的内容之一就是从法律上明确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只有主体明确,才能真正实现对权利的有力保障。

再其次,确权应当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与权能。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设立以来,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是一个没有得到清晰解决的问题,从现行的各项关于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中观察,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多的是指经营者对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没有得到体现。这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极不完整。其结果是土地流转不能实现,土地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无法实现。所以,确权就是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是经营者的一项财产权利,在这种财产权的基础上能衍生出诸如流转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这样就使得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实现完整。在此基础上,土地流转才能顺畅,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才能实现,农民通过土地的流转实现财产性收入才能成为可能,同时,土地的各种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另外,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和各项权能的基础上,还必须明确各种土地流转的途径和程序。当我们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后,能否构建有效的土地流转途径和合理的流转程序直接关系到这种财产权能否实现,也关系到农民财产性收入能否实现。由于农村土地的类型主要有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农民的宅基地。各类土地的用途不同,流转的途径和程序也应不同。所以为保障各类土地顺畅流转,就应当从制度设计上明确各类土地的流转途径和程序。这个问题在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建设现代农业的背景下具有更为重大的现实意义。因为无论是城镇化还是建设现代农业都会涉及到土地的大量流转。如果不能明确推动流转的途径和程序不仅不能加快城镇化的发展和建设现代农业的进程,农民权益的维护也不能实现,人的城镇化的目标就会落空。

最后,确权的内容还应当明确各种土地的用途。在此基础上设计各种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我国是一个土地资源非常贫乏的国家,人均耕地更少,如何合理使用土地是一个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我国粮食安全的战略性问题。所以在我国要建立严格的土地使用的管制制度。而这种制度建立的前提是要明确各类土地的用途。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明确各类土地的用途就应当是确权的内容。

总之,农村土地的确权既关系到农民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更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缩影我们应当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而明确确权的内容对于我们做好这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郭晓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求、困境与发展态势[J].中国农村经济,2011(4).

土地制度范文2

路线图

在确权基础上,以土地指标交易带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大集体土地流转,推动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城市化

概括地说,成都的试验展示了一幅土地制度改革的路线图:在农地确权的基础上,以土地指标交易带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大集体土地流转,推动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城市化。

这场改革实践需要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农民及其集体积极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城市则把更多的土地收益返回新农村建设;政府则提供城乡全域规划、确权和其他公共服务,形成政府、城市、农民和农村之间良性互动的新局面。

挂钩与转型

扩大增减挂钩半径,可以实现更高的土地级差收益,增大以城补乡的资金量,而为推进这项综合性很强的政策,成都也加快了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成都的做法是在城乡统筹实践中加快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2008年,成都市专门成立了“成都市委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协调整合国土、农业、建设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这为政府各部门在城乡统筹实践中明晰分工、确立权责、加强协同服务,提供了保障。

不仅如此,成都还逐步以农户和农民集体取代基层政府和部门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的主体,在规划先行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引入社会资金进行项目运作,由农民和社会投资方自主协商确定各方权益分配。

政府从挂钩项目的直接组织者,逐步转向监管者和服务者,提供立项审批、工程验收、质量监管以及纠纷协调等服务。这更好地保障了农民和社会资金各方利益,也使政府从财政垫支、项目运作等事务中抽身,专注于提供市场运作所需的配套服务。

成都的经验说明,土地制度的变革并不是单一的经济改革。它涉及政府在城乡统筹中地位和角色的根本性变化,涉及政府从直接控制资源、亲自实施项目的“投资公司式的政府”,转向承担规划、第三方监管等公共功能的服务型政府。

这势必牵动利益的调整、权力的重新分配,以及机构、职能和官员作风的转变,因而不仅仅是经济体制的改革,也具有行政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刻内涵。

“蛟龙模式”

为集体土地上的工业园区提供地方性的合法承认

成都蛟龙工业港的做法是: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基础上,筹资建造厂房提供给中小企业。这种直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模式,降低了中小企业用地的门槛。截至2008年,总占地5平方公里的蛟龙工业港,已发展为500家中小企业入驻、带动就业10万人、年创造GDP过10亿元、缴税1.5亿元以上的大型民营工业园区。

在“蛟龙模式”中,工业园区与农户和村组的土地关系,与政府征地模式截然不同。第一,保持土地性质不变,不改变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第二,当地农民可以永久分享工业化带来的土地收益增加,按变动的市场租金提高农民收益。当地农户虽然不再自己使用土地,但有长期分享土地转让收益的保障,等于为当地农民保留了土地发展权。

但是,在集体土地上兴办规模如此巨大的工业园区从无先例,加之现有土地制度对于集体经营性用地权利的承认、规范和保障远不明确,蛟龙工业港也面临政策法规方面的风险。

成都市政府的处理办法是,在现行土地制度和政策的框架内,主动根据实际情况调规,把蛟龙工业港纳入土地、产业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承认其合法地位。这就显著降低了农户、农民集体、园区创办公司与入园中小企业等各方的风险。

由此,成都探索出一条通过集体土地流转发展工业园区、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新路。

首创集体建设

用地“招、拍、挂” 更加直接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是在市场上公开出让集体建设用地

2008年10月,成都锦江区用出让国有土地的方式,挂牌出让两宗集体建设用地。这两宗使用期40年的商用土地,以每亩80万元价格,由一家民营公司竞得,并获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这是自1987年中国法律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以来,首次经由公开竞价实现的集体建设用地转让。此后,锦江又进行了数次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出让,价格也从每亩80万元增加到130万元、160万元,直到突破200万元。

锦江区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方是“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多个拥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合股组成。这样,农民及村组就以农锦公司股东的身份,按公司章程规定,分享土地出让收益。“锦江模式”便于规模化集中建设用地,实现土地级差收益最大化,同时使收益分配相对均衡,更易为农民接受。

成都锦江区公开出让的集体土地,尚不具备抵押融资等权能,其价格仍然低于周围同类国有土地地价的30%-50%。随后,成都市拟定方案,让进入市场的集体建设用地获得抵押功能。

最近,央行和银监会通知,允许农村经营性财产进行抵押的试验。这就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又前进了一步。

成都的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已逐步成为主动、平等的出让方,而不再被动接受国家征地。这是“锦江模式”最有价值的历史意义。

搭建土地交易平台

为逐步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在转让权方面的“同地同权”创造条件

为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在更大范围内规范流转,成都市搭建了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2008年10月13日,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依托原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成立,成为全国首家农村产权综合性市场平台。

2010年7月7日,成立了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对外挂牌“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进一步探索和发展土地指标的市场化交易。

为此,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搭建了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其思路是:把挂钩涉及的拆旧、建新两阶段分开处理,取消对指标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事先行政配对,将拆旧产生的用地权利高度抽象为标准的土地指标,通过“招、拍、挂”公开竞价,由市场机制来决定指标价格,以此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综合整治。

2010年8月12日,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还以土地整治项目预计可节约的土地指标为投资标的,举办了“蒲江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挂牌融资交易会”,为49109.1亩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融得投资1.246亿元,所节约的土地指标则用于城市发展所需的建设用地。通过建立规范可靠的交易平台,成都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正逐步形成。

土地制度范文3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部门通过行使土地监察职权,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土地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土地监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土地监察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土地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

第二章土地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土地监察机构,是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内部职责划分设置的专门负责土地监察工作的职能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土地监察机构,建立土地监察队伍。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区、乡(镇)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派土地监察专员,检查指导土地监察工作。

第十条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土地监察人员。

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通晓土地监察业务,熟悉土地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

土地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任用。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关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执法活动。

第三章土地监察职权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

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享有以下权力:

(一)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二)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

(三)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活动依法进行制止;

(四)对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个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监察对象提供或者报送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可以进入土地违法现场察看和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

(四)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但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

(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违法批地行为予以公告,宣布批准文件无效,注销土地使用证,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必须佩带土地监察标志和出示土地监察证件。

土地监察标志和土地监察证件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拒绝、阻碍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或者对土地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行为;

(二)建设用地审批行为;

(三)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

(五)土地复垦行为;

(六)基本农田保护行为;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

(九)房地产转让行为;

(十)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对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检查内容,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根据土地监察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针对某一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三)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第二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与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责令修改或者撤销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消极执法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履行;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未经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

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处理,也可以自己依法处理。

第五章土地监察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把土地监察工作纳入土地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监察工作报告制度。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土地监察工作。必要时,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回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和完善土地监察信息网络。

第二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公开设置举报电话、信箱。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违法案件统计制度。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送土地违法案件统计报表以及土地违法案件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土地管理部门对自己处理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第二十八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三十条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将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认真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向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土地监察机构的办案经费和办案工具,改善办案条件。

第三十三条对检举、揭发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监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

(二)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受到群众拥护的;

土地制度范文4

关键词: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分析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08-0140-01

近年来,随着土地违法问题的不断出现,我国相关部门进行了土地审批制度改革,主要进行了审批环节完善、审批权限明确以及审批方式创新。尽管我国进行了相关法律修订,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审批制度改革和完善,但在当前的土地审批当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主要从探讨当前土地审批制度缺陷入手,提出土地审批制度的完善措施。

1 当前土地审批制度的缺陷

1.1 审批前提条件问题和国土资源部门管理问题

在当前的土地审批制度实施当中存在审批前提条件问题和国土资源部门管理问题。在当前的项目备案当中需要做好前提准备工作,另外在土地项目评估、灾害评估以及听证当中也必须做好前提准备工作,且对于那些种类不同的项目用地来说,要想通过审批批准,必须提供所有相关文件,包括林地占用等资料。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还必须进行土地容积率审查,还要审查土地项目的投资强度情况,审查这些数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2 审批程序问题和审批时限问题

在当前的土地审批制度实施当中还存在审批程序不合理问题和审批时限限制性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表明,针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来说,必须严格根据土地利用总规划审批,在土地转用之前都应当进行严格的土地使用情况审查,在土地征收之前也应当如此。这就意味着在土地项目申请到申请结束这个过程中需要进行两次土地审批。而对于审批时限来说,要想审批申请成功,其时间长达一年多,甚至更长。这么长的时限,对于那些招商项目来说的话,很可能会错过最佳商机。

2 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对策

当前土地审批工作当中的问题比较多,这些问题的出现会大大降低土资源部门的管理力度,也会增加部门与社会之间的一系列矛盾。因此必须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进行有效的土地制度改革。

2.1 进行科学审批、加强严进宽出

要治本,就必须进行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对传统土地审批制度进行完善,对传统审批结构进行创新,要完善建设用地流程。要进行土地报批模式创新和完善。要实现国家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城镇规划的有效结合,使得这三大规划内容可以得到良好衔接,这样可以提高土地征收项目的完成效率,提高审批效率。

土地审批的最终目标是解决土地征收当中的问题,征地方案审批对农民经济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征地方案审批过程中,可以进行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合并,使这两个方案共同审批。

2.2 土地审批职能的良好转换

通过土地审批,依法用地的高效性能够得到保证,当前土地审批当中还存在审批效率低的问题,这和审批权限之间的关系是比较大的,要想提高审批效率,必须进行土地审批职能良好转换。要保证土地审批职能良好转换,要着重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进行土地使用计划合理调控,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有效衔接,落实耕地保护工作,增强土地监管。另外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来说,在当前的审批权限管理下,这些集体建设用地在审批过程中,不但要上报县级以上政府,还要办理各项手续,必须办理规划手续等,如果把这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话,不仅可以实现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能科学配置,还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审批效率和社会效益。

2.3 依法审批,完善征地补偿标准

2.3.1 创新和完善征地补偿计算模式

要进行征地补偿计算模式创新和完善,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还要把补偿资金使用到农民的养老中。要想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就要进行标准模式创新和完善。要从处理平衡性问题入手,要坚持等量补偿原则,保证补偿标准在城市低保标准以上。

2.3.2 要有效解决征地遗留问题

在当前的土地审批当中还存在征地困难等相关问题,主要是征地遗留问题,要想解决该问题,就要大力发展留用地,可以通过开发经营以及出租的方式进行留用地处理。另外还可以通过办公房屋置换获取集体效益。要优惠出售集体房屋的政策,防止政策倾斜,实现村级经济平衡发展。

2.3.3 创新和完善医疗保证制度

在进行农村土地征收的同时要采取养老保障措施,在土地征收费用当中进行适当的保障资金提取,在落实土地有效征收和养老保障工作当中落实医疗保障工作。

2.4 适当减少审批环节

在当前的土地审批过程中,审批过程比较复杂,且审批环节比较多,在土地审批制度改革中,应当着重落实土地审批前权属核准工作,还要做好土地使用情况调查,落实数据建库工作,这样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土地审批制度改革中,还要做好批前把关工作,在征地报批之间进行补偿公告,运用两公告一登记的模式,要适当减少相关审批环节,另外,还要减少土地报件中不重要的文件和资料。

3 结 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当中,还存在一系列尚待解决的问题,要完善土地审批制度,必须研究建设用地审批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完善新增建设土地审批和管理制度,在严格控制用地范围的基础上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 肖阳.“征转分离”土地审批管理模式初探[J].安徽农业科学,2012,(28).

[2] 郭建伟.论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的思路及其完善措施[J].科技资讯,2013,(2).

[3] 李红娟.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改革的问题与对策――基于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分析[J].管理现代化,2014,(1).

土地制度范文5

论文摘要:土地流转与征用仍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焦点问题和主要矛盾,然而,土地流转与征用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解决问题主要是土地转移制度的改革,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逐步改变生产关系和土地所有关系,创新土地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用土地流转与征用制度。

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行,农村生产力迅速恢复,土地征用的需求随之增加。同时,农用地转化、互换、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流转形式也随之产生。目前,土地的征用虽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实施过程中仍沿袭了许多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因此,通过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转移与征用的适应性、保障机制,推进农用土地合理使用,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是现实国情的必然选择。

一、建立土地流转新机制

虽然近十年中,农用土地流转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各地区根据自身的特点摸索出一些经验,如转让、互换、租赁、反租倒包以及用土地入股合作等多种流转形式。但从整体而言,各地方受经济发展缓慢情况的不同而不同。黑龙江省大多数地区土地合理流转情况差异较大,流转交易面小、范围窄、问题较多。目前,国家还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因此,建立农用土地合理流转规范管理机制,有利于农村经济客观发展的需求。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对待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因循守旧只会错失发展的良机。应该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除固有的与实际不相符的思想意识,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创造条件,在时机适宜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探索建立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针对目前黑龙江省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和市场中介组织,使土地资源按照规范程序合理流动。这样既有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要有利于推动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一是建立开放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土流转机制,鼓励土地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土地向生产能手集中,促进规模经营。二是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稳步发展民间中介组织。三是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入股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相关部门适时出台有关农地入股的文件,规范农地入股行为,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国对农用土地的征用从法律上还不完善,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则、补偿安置等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适应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满足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内在需求,还能适应我国保护农业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机制,征地补偿应遵循市场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

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补偿,保障原土地所有人与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补偿费的计算应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应对农地先行评估,以评估的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评估,主要根据我省农地的生产力、农业用途的未来纯收益及农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来确定。

(二)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农民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其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二是搭建就业平台,安置当地失地农村劳动力。三是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机制,改进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地工作机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础,严格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和征地审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证。同时,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农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尽快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的同时要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医疗条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国土地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结构改革方面,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虽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体所有制处在一个极不稳定的状态。改变这种现状,可行的办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统一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然后再由国家根据社会收入分配,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农民以必要的补助。

在生产关系方面,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改变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关系而产生的不合理分配关系。在户籍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劳动人口频繁流动的今天,这样的改革更有现实意义。因为,在农村的劳动人口不断增加,而土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设计,总有一天会出现人口的增加导致农村土地无法承载的情况。

土地的所有关系,确实是我国目前农村改革无办法的办法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农村土地的国有化应当是我们未来改革的方向。其实,在现代社会,“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国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村的贫困问题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还有,在未来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要改变以下观念:

第一,要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的观念,将虚拟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为国家所有制,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视人口不断增加与土地资源稀缺之间的紧张关系,从动态的角度进行土地制度的科学设计。第三,在改变二元户籍制度之后,允许现在的农民自愿选择与国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关系,打破许多地区单一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国家应当考虑征收土地税或者设立土地基金,服务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第五,在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之后,国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情况加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在过去的20多年里,农村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现在看来,从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到现在,农村改革缺乏制度创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变,固然为稳定农村的土地生产关系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无法应对农村经济不断变化的情况,因而在一些地区已严重变形,导致农民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对贫困的境地。

土地制度范文6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污染问题越发严重,从沙尘暴到雾霾,我国民众经历着各种环境事件。同时,随着这些问题的到来,癌症村等社会事件开始在人们的谈话中越来越多,民众正在走入一个关心环境、关注自己环境权益的时代。空气问题、水资源问题得到更多的关注,但是大家都有些忽视了土地污染的问题。

20世界70年代的“拉夫运河事件”让美国在切肤之痛中开始了棕地修复之路,1980年制定了美国污染防治体系的基础――《超级基金法》。该法通过制定全国性计划来解决废弃或失控危险垃圾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的风险,并规定了对污染的应急响应、信息收集和分析、责任方和责任及场地清理等措施。在迟于美国30多年后的今天,我国土地污染触目惊心的情况下,我国土地修复制度才开始了自己的艰难跋涉。我国土地修复开始晚,发展慢,但是其优势在于国外经历多年的探索,已有了较为完善的土地修复制度,这将给我国提供极大的助力。

二、我国土地修复制度面临的困难

(一)责任主体难确定

土地污染在一般情况下是个长期的过程,具有隐蔽性和积累性。我国长期以来对于土地污染的监管是散漫的,并没有将预防为主的原则真正贯彻在行政过程中。如2004年4月28日,北京宋家庄地铁站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工人中毒事件。宋家庄地铁站所在地点原是北京一家农药厂厂址,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尽管已搬离多年,但仍有部分有毒有害气体遗留在地下。当挖掘作业到达地下5米处时,3名工人急性中毒,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该施工场地随之被关闭。北京市环保局随后开展了场地监测并采取了相关措施。之后污染土壤被挖出运走进行焚烧处理。像这种事件还能找到确定的污染者,但是在某些事件中,被污染地可能经过多任使用者,也可能是多个污染者的共同行为导致,或者是多年前的某个已不能寻找的单位个人所为。

同时我国还没有对该责任主体进行法理上的一个定位,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寻找并区分出责任主体是较为困难的,使被侵害人获得赔偿的几率降低,同时我国实行的污染者负责原则使污染者赔偿成为被侵害人赔偿的唯一来源,这就使被侵害人极可能陷入没有赔偿的危险境地。土地污染所造成的侵害是长期而隐蔽的过程,使被侵害人容易患上慢性疾病,治疗这些疾病需要大量的费用和长期的过程,被侵害人得不到赔偿就必须自己负责,这是不公平而且容易影响社会和谐的。

(二)修复标准不确定

我国现行的关于土壤环境标准的规定是1995年1月1日颁布,1996年03月01日开始实施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已使用了近20年,这20年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土壤污染事故频发,该标准已不能适应新情况。同时,土地修复是件困难而且长期的事情,不同的污染土地在现有条件下能够修复到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不同的修复后的用途也决定了土地修复所要达到的效果是不一样的。修复标准的制定是国家对土地的一种保护,只有制定切实可用的,符合客观需要的修复标准才能使土地修复在技术上得到长足的发展。

(三)修复技术发展缓慢

根据环保部、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的全国第四次环保产业调查结果来看,在我国环境服务业中,涉及土壤治理的生态修复企业仅仅占3.7%,还有巨大的提升空间。我国土地修复技术起步较晚,在具体实践中多采用较低级别的处理方式,如异地填埋,容易造成处理不彻底或者二次污染。

(四)修复资金缺口大

我国现在的污染土地还是靠污染者治理和政府财政支持,具有极大的限制性,无法长期实行。因为土地修复所需的资金极大,污染者很难自己承担,同时,污染土地对公共安全的不利影响又迫使政府尽快的解决,政府在无法使污染者付费时只能使用财政资金。这实际上是增加了财政负担,同时对污染者给予了利益。

(五)法律、制度等规制不够

在环境保护的实践中,人们发现预防的费用远远少于治理的费用。事前行为的规制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功能,在土地修复制度中不能只看着土地被污染之后的修复,更应采取措施在其他土地被污染前就进行防范。我国新《环境保护法》强调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就是为了建立看重预防的国家意识,敦促各级政府,特别是环保部门,加强监管力度。但是因为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先预防,从源头减少土地污染的新机制。

三、制度构建

(一)树立土地保护意识

在全国树立土地保护意识,增强政府和人民对土地安全的重视,强调土地的重要性。只有人民都意识到土地的重要,土地现在的被污染程度,及土地污染对人类的重大灾难性,才能发动人民的力量,为下一步政策的顺利实行创造一个有利的社会环境。

人类的法制化进程告诉我们,国家政策的顺利实施必须依靠民众对其的认同,民众认为该政策对他的生活是正影响时他才会从行动中遵守,同时,当该政策对其具有有利性时,他会积极的参与,使该政策更好的得到实行。土地安全关系着人民的菜篮子,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制定良好的土地制度,增加人民的参与度,比如规定人民可以在发现污染土地或者污染土地的行为时,有权利向政府、环保部门举报,接收到举报的部门必须在时限内给予答复,若该部门漠视人民的举报,人民有权利或者向上级机关投诉,也就是说建立一个人民可以使用的解决途径,就可以将广大的人民力量吸收到土地修复制度中来。人民将承担发现者,监督者的角色,更好的促进土地修复制度的实行。

(二)完善法律制度

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定从土地被使用之初到使用中再到使用结束后这一过程中的土地污染监管流程,务必从源头上减少土地污染的面积和程度。国外在土地修复的立法上有很多的实践,我国在土地污染上具有特殊性,不能直接照搬国外的立法。我国本身是一个土地类型多样,气候等自然条件不一致的国家,土地污染原因也具有多样性,特别是社会环境与国外有较大的差别,如丹麦半数的修复工作都由私人实施。1995 年,自愿修复工作预算达到了 840 万美元。这在我国现在的条件下很难达成,所以我国立法要更注重自己国家的国情。

(三)理顺管理机构

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分类较细,土地修复这一问题就涉及环保、土地、工商等多个部门。各部门都有自己的利益需求,造成的矛盾使土地监管主体混乱,延迟了土地修复的发现和急时的治理。可以建立以环保部门为主体的联动机制,联合各部门的力量加大对土地使用者的监管,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将土壤污染压缩到最小,同时在出现土地污染的时候更快的发现及治理。

(四)完善土地标准

制定完善的土地标准,给土地使用者一个限度,才能迫使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时做好风险防范,在利益权衡下选择更好的土地使用方式。同时,在修复土地的时候有标准才能估算土地修复费用,涉及资金的问题都是重要问题。

(五)增加资金来源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污染治理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但是政府财政资金具有有限性,完全依靠政府治理是不现实的。欧盟国家污染土地修复资金来源包括废弃物征收税法,工业基金,政府津贴,土地注册交易费用,污染土地拍卖价格和私人筹措资金。这些方式提醒我国在土地修复上,要有政府的资金投入,更多的是其他利益方的资金投入。政府要积极引入其他主体参与土地治理问题,比如被污染土地出让时,可以以降低价格的条件,让受让方承担土地污染的治理费用。同时政府做好监督工作,确保该受让方实现土地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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