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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范文1
[关键词]碳交易;CDM;碳金融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9-0165-02
1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我国已提出了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即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40%~45%,并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了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成为当务之急。
2 碳交易机制简介及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在《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下,每个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了商品的属性。碳交易就是将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从而以最小当前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一种交易模式。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给另一方资金或提供给另一方减排技术,从而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
《京都议定书》里约定了三种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联合履约和排放交易。这其中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是清洁发展机制,该机制提出了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对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进行投资,以此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和全部温室气体减排额度,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简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s)。我国既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又是温室效应可能的最大受害国之一,加上自身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限制,这就意味着我国是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CDM市场。自2002年起,CDM项目就已经进入中国,近年来我国在CDM项目数及核证减排量供应量方面已领先全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月27日,我国已经批准的CDM项目达到2888个;截至2011年2月24日,我国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项目数达到1230个,占项目总数的43.11%,CERs供应量占全球的54.67%,注册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位。我国现有碳交易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及个别地域、行业的交易个案,对于占比超过80%的国际配额交易市场,我国依然没有涉足。
在国际碳交易如火如荼开展的同时,我国也开始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内碳交易市场体系。目前,我国已成立了四个碳排放交易所,包括成立于2008年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及2010年10月成立的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还主导制定了专为中国市场设立的自愿减排“熊猫标准”。此外,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国际能源与环境技术促进中心及RESET香港有限公司联合发起成立亚洲碳排放权交易所,标志着以中国为中心的亚太区初级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正式启动。
3 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程度较低
由于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缺少专门从事碳排放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咨询、研究和经纪服务,导致在国际上不能与买方国家以及联合国有关方面进行有效沟通、谈判,而且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导致大量在国内通过的CDM项目未能获得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的认证。由于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国际碳交易规则基本上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我国被迫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我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通过金融机构的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进行交易。这导致我国难以发挥资源量大的优势,难以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定价机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2009年6月,我国卖给欧洲买家的核证减排量现货价格为11元/吨左右,而同样的欧盟配额2014年12月到期的期货价格高达19欧元/吨。
3.2法律体系不完善,碳排放源监测、监管不力
当前,我国涉及碳交易的立法相对缺失。尽管2005年国家出台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但这仅仅是部门的行政规章,其法律地位较低。而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双方的权利、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优先领域、技术转让、防止CERs交易价格恶性竞争、CDM项目操作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没有规定。
碳交易市场的运行,市场价格的形成取决于市场上碳排放权的数量,监测和报告企业的实际排放额是碳交易制度管控的核心,但是由于碳排放权无形的特点使得核定其数量成为制度难题。目前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及程度还有待完善,在环境监测标准和监测设施的开发利用上,政府还存在很多不足,监管制度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
3.3碳金融发展滞后,碳交易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缺位
目前我国参与碳交易的方式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处于卖方的地位,其价格主要取决于国际性的交易所,我国企业由于对全球供需情况不了解,没有一套完整的包括定价、核证在内的制度体系,导致交易成本增加,交易也不够透明和公开,只能接受买方的价格,导致我国企业从交易中所获取的用于治理碳排放的费用大大减少,降低了我国通过碳交易治理碳排放污染的效率。
由于CDM项目通常初期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报期较长,因此,碳交易的卖家通常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需要银行资金的直接扶持,而目前我国银行业发放的贷款中,大部分用于基础建设项目,对企业的资金扶持多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对CDM项目的投放极少。另外在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上还没有碳期权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这无疑阻碍了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4 我国发展碳交易市场的对策建议
4.1完善碳交易相关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碳交易公平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应尽快构建一整套与发展全国统一碳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应尽快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应法律法规,例如《应对气候变化法》或《低碳经济法》,适时征收碳税、实行碳排放许可制度,逐步完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二是尽快修订完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
确立市场机制在降低碳排放中的地位。三是在现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先行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待碳交易运行机制逐步成熟以后,再制定专门《碳排放权交易法》,明确环境资源国家所有、排放权属于国家以及排放权有偿取得和排放交易的法律地位,明确卖方的主体资格、实质减少排放和节余的排放指标量、所享有的卖方权利和所应该履行的义务,明确购买方的主体资格、所享有的买方权利和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支付补偿金),规范初始排放权的分配、依法建立排放权的一级市场,并规范跨区域交易以及排放交易市场管理,提高排放交易市场运行的稳定性,使碳排放权交易有法可依。
4.2设立碳交易的相关管理机构,建立严密灵活的监管体制
构建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当务之急是建立专门的碳交易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排放权的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这些机构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排放权交易机构等。目前,我国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由发改委进行监督管理,由于未来需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应设立一个独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确定环境容量以及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碳排放权申报登记以及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统一监管等工作。而且还要在各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相关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及主管部门的授权,对辖区内的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管。
建立由环保部门、行业协会和交易所三方协调的三级监管体系。环保部门负责碳排放权的总量控制以及碳排放监测标准和操作办法的制定;在各地成立碳交易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规范和指导企业的减排行为,并通过培训专业人员负责监测和调查工作,指导企业形成自我监测、自我约束和自我公开的模式;碳交易所的主要功能是制定交易环节、结算环节、交割环节和违约处理方面的制度,配合环保等主管部门,监控企业碳排放权数量的登记和交易,另外交易所还应起到市场价格监测、交易操作等职能。
4.3搭建碳交易平台,完善碳交易市场体系
一是尽快建立统一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借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经验,统一实施有中国特色的自愿碳减排标准,以现有区域性排放权交易所为依托,本着企业“自愿设计规则、自愿确定目标、自愿参与交易”的原则,通过招募、设计和交易三个阶段,研究和执行符合中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的温室气体测量、报告、核实、目标承诺和交易体系,以企业自愿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协议的方式,通过交易所市场平台组织实施。
二是逐步建立强制减排的配额交易机制。基于我国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将比2005年减少40%~45%的碳强度目标,我国可以围绕碳强度的总量相对控制而建立碳交易市场。整合各地能源、环境等排放权交易所,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中心。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和产品设计安排,将碳强度转化为可以在企业间进行交易的商品,例如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煤炭发电、钢铁冶金行业)可以通过向低能耗和清洁能源企业购买减排的CERs来达到减少其碳强度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