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保护安全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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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保护安全条例

公路保护安全条例范文1

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实施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规划、建设、土地、公安、水利、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公路和公路用地管理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条例所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依法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九条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招牌、加油站以及维修、洗车、停车场点;

(二)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

(三)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

(四)采矿、取土、挖砂、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打场、晒物、燃烧物品、排放污水;

(五)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六)利用车辆占路经营;

(七)机动车制造、维修和检测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建设单位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十二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小型公路桥(涵)周围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限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采石、取土、挖砂;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运物资;

(三)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须依法批准。

第十三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超过限定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现场调查。

第十七条 新建公路和公路改线、改建、扩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公路交付使用时将有关资料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的,必须设立明显警告标志,夜间还必须悬挂警示红灯。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需要绕行的,必须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确需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施工单位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同时在前段路口设立标志。

第三章 公路附属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滥砍、盗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边沟外缘至两侧规定的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公路两侧无明显边沟、边坡的,以公路路肩外缘起,国(省)道4米、县道3米、乡(村)道2米的距离内视为公路边沟。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公路控制区的控制范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按照管理权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桩和界桩。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住宅小区和集市的,应当与公路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建筑物的边缘与同侧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五)、(六)、(七)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设置摊点、招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机动车占路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填塞、挖掘排水沟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设置路障、棚屋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的,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七)设置加油站以及维修、洗车、停车场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机动车制造、维修和检测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沤肥、打场、晒物、燃烧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采矿、取土、挖砂、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排放污水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公路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小型公路桥(涵)周围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限定距离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一)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运物资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爆破、采石、取土、挖砂、擅自压缩或者扩宽河床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未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坏、滥砍、盗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损坏、擅自挪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标桩和界桩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妨碍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公路路政管理1.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2.实施公路巡查;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4.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5.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得其他设施得建筑事宜;

6.对在特殊情况下,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得正常秩序;

8.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得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9.对损坏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不接受查处得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10.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得诉讼活动;

公路保护安全条例范文2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及住房条件不断提高,大批群众建房涌向公路沿线控制红线内乱搭滥建,乱堆乱放。严重影响道路形象,危及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不少于5米。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高业地点、农货物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在临近公路两侧控制间距内建房或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必须严格按照公路控制红线进行报批。在公路两侧法定间距内栽设“杆线”、埋设管线、开沟引水、随意设置非路用标志和加水站点、增设悬挂物和悬空物,横穿公路、堆放障碍物和影响交通安全,由公路部门责令其一次性拆除和签订限期恢复协议,对道路造成损坏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乡镇街办、开发区,在接受申请建房或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时,要严格按照公路控制红线并到现场实地核查,确定在公路控制红线之外后方可进行上报。为及时安置因受灾房屋倒塌、重点项目搬迁居民,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进行临时和永久性建筑的,在不影响公路建设长远规划与发展的前提下,需经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签订协议。

四、需在公路两侧进行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在办齐各种审批手续进行施工时,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地点和标准施工,不得乱占、滥建。对违章建筑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在控制红线内建筑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条文进行处罚。

公路保护安全条例范文3

侵害公路行为五花八门。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尤其是以建房、搭棚现象最为严重。公路尚未建成交付使用,而公路沿线临路边上的一幢幢民宅楼房尤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尤为让人揪心的是,许多民房建房多久,建筑材料就占道堆放多久;二是占道堆放柴草、打场晒谷、摆放农机具、搭建牛栅猪栏鸡舍等仍很普遍;三是马路市场比比皆是,占道经营司空见惯;四是随意私挖道口、横挖公路开沟放水进田、在路肩上种植农作物(原因是农民持有的土地林权证与公路控制区的划定不清,导致农民误认为公路控制区内的土地是他们的承包地)、河道非法取砂危及桥梁安全等;五是超载超重车辆对公路危害大;六是装载不规范抛洒污染路面,给车辆、行人安全造成隐患;七是未经许可在公路两边私设加水点,既污染损坏公路路面,又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八是非公路标志牌影响公路美观。

路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目前,我局路政执法管理人员仅有4人,且年龄偏大,却要承担着艰巨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任务。可想而知,路政管理资源(人力、物力)投入与管辖公路里程不成比例,鞭长莫及,不堪负重。面对这种现状,只能确保县道公路路政管理,而且还处于“管一时好一时、打击一时好一时”的被动局面,乡村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就难兼顾得上了,最终造成路政执法管理职能得不到充分体现。

路政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乡村公路沿线群众对《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及《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缺乏了解、认识,绝大部分群众不了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规定,也认识不到占用公路路产造成的后果,更谈不上办理路政许可手续,个别村组干部连村镇公路建筑控制区概念都不清。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尚未深入人心,宣传力度、广度均不到位,乡村公路永久公路宣传标语、宣传牌偏少,宣传氛围不浓厚,影响力不大。

侵害公路案件查处率低。我县农村公路线长面广,来自各方面的人为挖掘、损坏公路及破坏公路设施现象极为严重,屡见不鲜。但苦于路政执法力量薄弱,路政执法管理跟不上,加上社会监管缺失,损坏公路路产行为不能及时处理,案件多,情况复杂,查处难度大,给道路交通带来安全隐患。

如何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努力构筑安全畅通的农村公路环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当前我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

路政宣传教育必须引向深入。依法治路,最根本问题就是如何提高民众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此,必须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县农民群众居住分散,地处偏远,文化层次参差不齐。路政执法宣传教育工作一定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找准切入点,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路政执法,利用宣传车、电视广播、深入乡村发放传单、制作宣传牌等,候车亭制作路政宣传画,使路政执法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群众养成学法、知法、守法习惯,形成人人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

合理配置路政管理人员。在路政管理人员的配置上,应该按照我县目前所管养的农村公路里程比例来合理配置路政管理人员,建议每100公里配备一名路政管理人员。同时,在目前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使农村公路管理步入正常化管理轨道,还要不断地创新管理工作新方法新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下放后,乡镇应设立兼职的交通专干,确保每个乡镇有2名兼职路政协管员,村有一名村干部兼职路政协管联络员。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效果。

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合力。农村路政管理工作是社会系统工程,单靠路政队几个人的力量是管不了也管不好农村公路的。因此,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群策群力,人人参与,来促成这项工作。《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涉及方方面面,既有共性管理责任,也有行业管理职责。因此,政府必须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管理职能,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合力。

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经费是保障路政施政的很必要条件之一。乡镇交通专干、协管员及联络员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装备(巡查车辆、治超工具、电脑、相机)、执法服装等经费要有一定的保障,以确保路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建立和完善

公路保护安全条例范文4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航道管理局副局长 方伟迅

作为水路运输的四大要素之一,航道一直默默承受着法律缺位之殇,制约了航运的发展。3月23日,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在新闻会上,回答记者关于《航道法》何时出台的提问时说,《航道法》作为国务院今年立法计划的“二类计划”,正在加大推进力度。

然而,《航道法》何时出台,应该如何有效执行,如何与刑法民法有效对接?这给尚未出台的《航道法》提出了诸多难题。

《航道法》

为何只闻雷声未见雨点

主持人:《航道法》最初提出是在什么时候?为何直到现在都还不能出台?这中间,有怎样的曲折过程?

方伟迅:上个世纪90年代初,交通部门就提出了要对航道进行立法,并就航道建设、管养、保护及法律层面的焦点问题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但后来,交通部门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高速公路建设得到迅猛发展。重公路轻水运,重建设轻管理是当时交通运输行业的一个误区。

张柱庭:2003年,《航道法》的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交通运输部重新疏理了航道建设与管理面临的主要矛盾及急需用法律解决的焦点问题,并结合各地立法实践,对航道资源保护、航道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了研究。2011年,《航道法》被列为国务院立法计划的“二类计划”。

主持人:《航道法》与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规有什么内在的联系?

张柱庭:《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对加强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由于航道条件及内河水运格局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必然对航道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航道部门的工作性质也逐步从单纯的航道航标维护,转变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航道行政管理职能越发突显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方伟迅:从近年珠江水系的情况看,每到枯水期,珠江流域内的水资源综合利用问题相当突出。目前广西航道管理工作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有三个“条例”、两个“办法”、一个“细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船闸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尽管这些法规中都提及水资源综合利用、保护航道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这些法规和行业规范相对于《水法》、《电力法》等法律而言,其法律效力较低,航道保护通常被放在次要位置。因此,加快航道立法步伐,提升航道法律规范的效力,从国家法律层面调整涉水各行业各部门的诉求已经刻不容缓。

《航道法》

应与刑法民法有效对接

主持人:《航道法》目前尚未出台,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方伟迅:从行政立法的角度看,目前,我国“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的行政执法现状将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分离。如果将行政许可职能划分到航道部门,可充分发挥航道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为航道建设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而行政执法职能则由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履行,这样既有利于整合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又能避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扯皮,从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目前,一些地方正在积极探索交通综合执法的管理模式,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张柱庭:在维护国家公共财产方面,航道部门的义务是行政的,权利却是民事的,这种权利义务设置非常不匹配,应该在航道法中明确规定,在航道设施遭到破坏后,航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破坏者进行赔偿。这样赔偿的速度可以快一些,权利义务也对等。

主持人:您说的是《航道法》如何与刑法民法有效对接的问题。

张柱庭:对,现在的行业立法大多不注意与刑法、民法的对接。航道严重破坏,给国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现在处理破坏航道的案件,都适用治安处罚法,因为对破坏航道者没有定罪标准。

张柱庭:在立法技术上,《航道法》应该规定,按破坏航道设施的严重程度,比照刑法第几条解释,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九条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航道法》

规则应细化

主持人:除了要与刑法民法有效对接,在航道立法的过程中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主持人:除了要与刑法民法有效对接,在航道立法的过程中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公路保护安全条例范文5

abstract: through analyzing the safety of road-involved project of high pressure gas transmission pipeline,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main measures on risk control i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关键词: 高压燃气管道;涉路工程;主要风险;防控措施

key words: high pressure gas pipelines;road-involved project;key risk;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e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099-02

1 高压燃气输送管道主要风险特征和风险事件

1.1 管道运输是五种运输方式之一,输送介质为天然气。高压燃气管线具有压力高(高压a2.5

1.2 主要危险特性:

1.2.1 易燃:天然气中主要成分为甲烷,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其闪点很低,为-190℃,在空气中只要很小的点火能量就会闪光燃烧,而且燃烧速率很快,是燃烧危险性很大的介质。

1.2.2 易爆:天然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爆炸下限较低(3.6%-6.5%v),由于本燃气管线设计压力高,一旦发生泄漏,短时间内会有大量天然气扩散泄漏到空气中,在特定条件下,在泄漏源周围有可能形成爆炸性天然气团,遇到火源时将发生造成爆炸和大范围的火灾。

1.2.3 天然气泄漏形成可燃气云。燃气爆炸燃烧产生爆炸冲击波和大量热辐射,会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产生重大威胁,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由天然气泄漏速率以及暴露时间等参数所决定。如浙江省某一输送压力3.5mpa,管线直径800mm的天然气管道因受挤压变形后出现管道破裂,导致天然气泄漏后遇火种发生爆燃,其爆炸抛射的泥块达到306m,爆炸火球的辐射热将距离泄漏点62m的树木被引燃,距离泄漏点93m的枯草也被点燃。

2 高压燃气管道涉路工程主要风险分析

2.1 对公路设施的影响 穿越或跨越设计方案存在缺陷,或施工保护措施不到位、施工组织不合理,会对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破坏,常发生的风险事件有:路基破坏、路面塌陷或起拱,损坏桥涵、排水设施、通讯、电力或其它附属设施,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结构破坏或功能丧失(或降低),公路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降低,将直接危及车辆和乘员的安全,还可能引发其它安全事故。

燃气输送工程具有压力高、输气量大、易燃易爆的特点,发生严重安全事件会直接摧毁公路、桥梁或立交等设施。

2.2 对交通的影响 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火花,公路附近燃气管道一旦出现泄漏,又遇明火,很可能出现强烈爆炸或剧烈燃烧。发生燃气泄漏,无论是否引起了火灾或爆炸,都要立即封闭交通,直至隐患完全消除。

2.3 对后期管理、运营、改扩建的影响 涉路工程易对公路后期运营管理产生外来干扰,或因改扩建带来部门间行政纠纷。根据以往典型案例,常发生的事件有:涉路公用设施的维护、检修、改建等影响公路的正常运营,严重时会中断交通;发生公路或涉路公用设施一方改、扩建时,谁迁出,谁补偿的问题;出现权利(用地权等)和责任(如一方发生事故引起另一方损失)纠纷的问题;第三方破坏责任的问题等等。

总结以上分析,高压燃气管道敷设在人口稠密地区、敏感或重要建筑物附近,如果发生事故易造成严重的灾害性后果,除人员伤亡和直接的经济损失外,还会造成极坏的社会与政治影响。

3 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3.1 设计上追求本质安全 从设计源头上追求本质安全,采用新的技术手段、可靠的工艺设计,从材料选用、设备选型、控制手段等多方面进行严格筛选,并贯穿到从管道设计、设备材料选用、施工、检验、生产、维护到更新改造的全过程。

提高管道及构件的强度、严密性和韧性,确保管线系统的安全,从而对周围建(构)筑物提供安全保证;采用更先进的焊接工艺、更可靠的防腐材料,使钢管的安全性大大提高,使用年限大大延长;设置爆管保护系统,根据高压输气

管道的压力突变,及时关闭上下游电液联动球阀;设置监控系统, 提高可控性。

3.2 执行安全保护距离 主要通过控制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在一定范围之外,以此来保证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这种模式为各种条例、规章和标准、规范广泛采用,处理各种基础设施建设间相互关系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减少了纠纷,实际操作简单方便。

目前各部委或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保护距离及各种设施交叉的规定,已经比较系统、完善,为我们处理涉路工程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实施中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用。

从公路交通安全性角度考虑,禁止从事危害公路安全或占压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行为,涉路工程应当遵守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要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埋地燃气管线虽然不属于“永久性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但如与高速路平行敷设管道长度超过一定长度,高速路改扩建压覆管道将导致无法进行巡检(燃气管道日常例行巡检非常重要),因此与高速路平行敷设段应按建筑控制区范围50米控制,穿越、跨越、平行敷设长度较短的可不按此控制。

4 结论

如上所述,管道输送的是高压易燃易爆的燃气,发生泄漏,短时间会有大量天然气迅速泄漏到空气中,当天然气和空气的混合物处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明火、静电等点火源(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火花),则可能发生爆炸。这时的影响范围非常大,瞬间会形成高温气体,造成强的热辐射和冲击波,造成灾害性的后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易燃易爆品的储运制定专门保护条款,禁止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国省县道公路用地界外1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有关公路安全保护距离条款的制定有较强的科学性,一般情况下应据此操作。在许多工程案例中,因管带走廊实际地形和建筑物的限制,以及从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考虑,偏重于采用安全程度高的材料设备而突破安全保护距离的限制。

必须严格要求进行完善的、有针对性的涉路工程专项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编写,确保涉路工程安全可靠;涉路工程实施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有关权利责任、改扩建迁出及补偿问题、第三方破坏的防范、日常管理维护的协调配合机制等等;公路管理部门建立相关资料档案,长期保存。

参考文献:

[1]李伟.涉路工程安全评价问题研究[j].公路交通科技,2007.

[2]刘暄亚,许晓元,纪超.中国会议城市中高压燃气管道泄漏、火灾事故风险分析,2012.11.

[3]章友俊,彭栋木.道路设计与电力架空线路的关系[j].市政技术,2005.

[4]于京春,解东来等.城镇燃气管网风险评估研究进展及建议.煤气与热力,2007.

[5]何晓鸣,郑权.公路建设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协调发展的研究[j].武汉工业学院学报,2006.

[6]刘宗仁.天然气管道工程浅谈[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8(09).

公路保护安全条例范文6

 

全体人员:

为了保证高速公路的通行畅通,更好的保护公路路产路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巩固治超长效机制建设年的工作成果,提高全体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现将全年自学计划安排如下:

一、自学时间与内容:

时间

自学内容

一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陕西省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办法》

二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三月

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138号令)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的实施意见

四月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四月

《治超员岗位职责》

五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六月

车型、车种的分类及其收费业务

“绿色通道”相关政策

七月

货车全计重收费费率及政策

假币的识别

八月

文明服务的规范及文明用语的延伸

“两转身、两点头”收费服务礼仪

收费人员微笑服务标准

九月

收费站突发事件处理方式方法

应急管理预案

十月

超限运输的危害及治理

十一月

常见的逃费方法及治理

三、自学要求

1.各收费员须认真对待。严肃学习纪律,合理安排自学时间。

2.每月不定期对每位员工的学习笔记进行检查,如若发现笔记未完成者,全年累计两次以上者,年终优秀评选不得参与。

3.每季度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内容的考核,并把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