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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农田保护条例范文1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明确任务,夯实责任,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二〇一〇年我镇严格执行《县基本农田保护五项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现就我镇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严格遵守用途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了《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省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细则》,按照用途管制制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杜绝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塘养鱼、植树、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擅自将基本农保护区内耕地变为非耕地。要求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和农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闲置和荒芜基本农田。
二、坚持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对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上规定,缴纳耕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进行易地开垦。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必须将所占用基本农田的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三、严格执行质量保护制度
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及农业部门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对全镇基本农田进行地力分等定级。要求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农户要按照农业部门提供的肥料品种定期施肥,每年最少施一次农家肥,严禁白籽下种。因管理不善,人为造成基本农田地力下降的,要视情况进行警告、罚款、收回承包经营权等处罚,确保农田质量和地力水平。积极组织村民利用冬春季节,搞好基本农田建设,逐步改造中低产田,有效地保证了基本农田的地力水平。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制度
通过刷写标语,利用进村入组开展各项工作召开会议的机会,广泛开展以“爱护家园,珍惜资源”为主题的环保宣传,大力提高了全民的环保意识,确保基本农田环境质量。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药品。严禁向公路两边基本农田保护区乱扔塑料袋、一次性泡沫等“白色”垃圾。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农业、环保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基本农农田保护条例范文2
为全面做好我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近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遏制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耕地,维护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各村要成立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设一名土地管理协管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深入宣传国家的土地政策,从严把好土地“闸门”,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意识,不折不扣地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各村要建立土地巡查制度,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违法用地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国土管理部门,最大限度地控制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镇政府每月定期召开由土地管理协管员参加的土地管理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通报情况,分析当前形式,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土地政策
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的管理,严格禁止采取以租代征得方式出(转)让集体土地;严禁以签订种植、养殖土地承包合同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设;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承包土地上挖沙、取土、堆放沙石、废弃建筑物,固体垃圾等;对有违法建设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三、严格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要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到保护基本农田“五步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四、严肃法纪、依法问责
为加强土地隔离力度,镇政府制定土地巡查制度,设专人进行巡查。对有重大违法占地案件的村,除进行通报批评外,将给予相关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村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行为不制止或隐瞒不报的,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采取“以租带征”等方式进行非农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三百四十二条、四百一十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农田保护条例范文3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的规定,我国将农用地分为5类27种,即耕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5种; 园地包括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其它园地5种;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溉林地、疏林地、半成材造林地、迹地、苗圃6种;牧草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 工草地3种;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用地等8种。而我国的《土地登记规则》 对农用地的登记是以二级类为准,即按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五种来进行登记,其使用权经登记后受法律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九条规 定:省、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体的80%以上。即除非农建设用地预留地外,基本农田占90%以上,也就是说目前的耕地面积中的绝大部 分都是基本农田,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联户承包责任制,按照确定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广大农村对耕地改变用途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是将耕地中的望天田、旱地改 为各种名目的园地,如果园(苹果、梨、枣、杏、核桃、板栗等)、桑园等;二是将耕地中的望天田、旱地等改为苗圃、培育各种树苗;三是在耕地中挖塘养鱼;四 是将耕地改为各种场地,这主要是一些临时用地,如砖厂、堆料场、停车场、间歇性集市等;五是在耕地中建设各种名目的畜禽养殖小区,如生猪养殖基地、奶牛繁 殖基地、肉鸡饲养基地等;六是在耕地中挖砂出售等;七是将耕地出租给他人搞各种非农建设。八是将耕地出租给他人取土烧砖等,所有这些,都违背了《土地管理 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和我国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三、违反的法规
如果说将耕地改变用途为园林、林地等还不致破坏土地的耕作条件,那么,挖塘养鱼、毁田挖沙等则属于破坏耕地的行为,而将耕地改变用途为各种场地、养殖用地等则很可能无法复垦,从某种程度上说,已构成了土地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由此确立了耕 地用途管制制度;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 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九条规定了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侵犯。
具体来讲,对于在耕地中挖塘养鱼,将耕地改为各种场地,在耕地中挖砂出售,将耕地出租给他人做非农建设,在耕地中取土烧砖等,其行为违反了《土 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法 律规范;也同时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承包方有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 害的义务,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 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法律要求。
至于将耕地改为各种名目的果园,在耕地建设各种畜禽养殖小区,将耕地改为苗圃,其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发包方应与承包 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且必须注明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质量等级、承运土地的用途,违约责任等。这些都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 确定的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植或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的规定。
四、引发的思考
目前,农民改变农用地用途的现状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改变用途行为,土地承包法禁止的改变用途行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用途向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用途的改变,这值得我们从事土地管理和农业管理的人士深思。
建设用地范畴的界定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用地,是指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造成原土地生态利用条件难以恢复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 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就其定义本身而言,具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造成耕地难以恢复的特点。现在的禽畜养 殖基地和设施农业用地,产业化程度高,不仅投资大,而且科技含量高,涉及到照明、采光、取暖、卫生、防疫等各个方面,既有固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且造成了 耕作层的破坏,这些用地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假如它们属于农用地范畴,那么各类食品加工企业用地也是生产农产品,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岂非也应当属于农用 地范畴。
需要明确的是,《土地分类》中将畜禽饲养地归入其他农用地,是指在进行土地登记时现状为畜禽饲养地的情形,并非可以此为据,随意将耕地改变为畜禽饲养地。如果以畜禽饲养地属于其他农用地而将耕地任意占用,那么耕地管制制度将名存实亡。
对农用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用地的不完全所有者,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作为发包方对农用 地进行发包,并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农用地的用途、违约责任等事项。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是一种民事关系,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用地的所有权将如何体现?这就造成从法律角度对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一种歧视,与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不公平待遇。退一步讲,即使农用地的集体所有权弱化为非绝对性的土地所有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 有排他性的土地产权,也不能以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这一诉求去排斥集体所有权的有效行使和国家耕地保护制度的贯彻落实。
土地登记的统一性问题。无论是农用地、建设用地,还是未利用地,都属于国家的土地资源,都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 会分工越来越细,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会更加严格,现行土地登记规则所确定的农用地登记以二级类为准、建设用地登记以三级类为准的模式,笔者认为已不适应不 断发展与完善的经济体制的要求,也不适应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与耕地保护现实的需要,应该统一口径,以三级类登记为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土地用途 管制制度。
对农用地之间改变用途的执法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用地所有者,对农用地具有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用地的保 护和利用监管不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对承包户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的,不仅要按《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这就需要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只有对改变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改变用途的严格执法,才能实现耕 地总量不减少。
五、提出的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在《农业法》中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承担的耕地保护的职责范围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评 等定级定产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加农户不但要承担改变耕地用途违约责任,而且要承担因改变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数量减少、质量降低的法 律责任,增加造成数量减少、等级下降的处罚和质量提高的奖励制度,提高农户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在《土地管理法》或《农业法》中增加农业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土地分类应更加科学化。土地分类是土地登记的基础,既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对应增加农业建设用地,将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的畜禽养殖基地(示 范小区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人工开挖的坑塘养殖及其设施用地、晒谷场硬化用地等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用地,纳入农业建设用 地的范畴,使其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园地、林地具有明显的区别,从而推进农用地内部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
基本农农田保护条例范文4
——我区治理耕地抛荒几点做法
我区共有68个行政村,涉及农户总数3.4552万户,农村人口9万余人,劳动力6.58万人,其中外输劳动力占20%,全区总面积139.6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5.888万亩。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治理耕地抛荒的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立足保障国家粮食生产能力,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并结合本区实际,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治理耕地抛荒活动。全区耕地抛荒情况大有好转。今年初,我区又把治理耕地抛荒作为“四帮”活动的主要内容来抓。截止目前,全区耕地抛荒面积仅为48.5亩,且呈零星状分布,没有集中连片的抛荒耕地。我们主要采取以下做法:
一、加强领导,强化考核,确保奖惩到位
为切实保护耕地,控制耕地抛荒,稳定耕地面积,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全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区委、区政府把治理耕地抛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制止耕地抛荒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20__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双清区关于制止耕地抛荒的若干规定》。严肃耕地抛荒责任追究制:由区人民政府与乡政府签定耕地抛荒责任书,其工作成效纳入全区年度文明目标考核,对辖区内出现连片抛荒3亩以上的乡镇,给予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党纪、政纪处分;乡镇人民政府则根据制止耕地抛荒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定制止耕地抛荒责任书,并定期组织乡镇干部深入村组,逐村逐户摸清抛荒耕地底子,登记抛荒情况,逐丘逐块提出解决办法;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制止耕地抛荒管理,加强耕地地力建设、生态建设和地力监测,并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我们把治理耕地抛荒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作为五好文明家庭、“十星级”文明户的重要评比条件,村规民约中制止耕地抛荒的专门条款,规定农户不准在农保区内抛荒、闲置良田;不准在农保区内随意取土、建房、办厂、葬坟、挖鱼池等,在这“六不准”中,农户如违反其中任何一项,一律不得评为文明户或五好家庭。我们制止耕地抛荒的做法得到了省农业厅的肯定,并在全省予以推广。20__年,区纪委、区委政府督查室对全区六个乡镇耕地抛荒情况进行了两次督查,渡头桥镇新民村11组共有八块耕地抛荒,由南朝北呈带状分布,总面积为3.85亩。针对这一现象,及时向区委常委会汇报,常委会根据邵市农字[20__]71号文件给予镇长、分管副镇长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我区注重采取多种方法、方式开展各种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一是通过机关学习日、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公务员、部门工作人员、乡村干部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关于严格制止耕地抛荒的一系列文件、法规;二是通过各级信息员例会、乡村干部培训班等形式强化耕地保护教育;三是结合“六五”普法,广泛进行耕地法律法规宣传;四是利用6.25土地日宣传,通过张贴标语、广播讲座、出动宣传车巡回宣传等途径,大张旗鼓地宣讲制止耕地抛荒的内容、范围、要求,从而有效保护耕地,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并在全区上下逐步形成了坚决制止耕地抛荒,大打耕地保护战的共识。
三、明查暗访,动态管理,确保监督督查到位
在农事季节对抛荒地进行明查暗访,加强监督,督促及早复耕。20__年7月,农林局组织专门调查组对全区6个乡镇抛荒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抛荒重点地块及其抛荒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努力减少抛荒面积。同时采取专项督查,督查通报的办法,并设立了抛荒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农民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的抛荒耕地进行明查暗访,查实后责令限期整改。
四、落实政策,建立机制,确保制度管控到位
一是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耕地耕作管理的若干规定》(邵市办发[20__]29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双清区关于加强耕地耕作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万余份至各乡镇、村,为我区治理耕地抛荒工作提供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二是结合抛荒地流转方式,将无种植能力农户的耕地向种田大户转包;责成有抛荒现象的农户交纳复耕费,由他人代种;鼓励和引导无劳力耕种户种植黄花、桔柑等长效经济作物,既省工、省成本,又增加了种植经济效益;同时号召各村(居)组织起帮工队,农忙时节,由缺劳户出资,帮助其耕种,从而杜绝了耕地闲置、荒芜现象;鼓励外出农民申请放弃耕地承包权,由原发包单位收回重新发包或转包给他人耕种。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不愿耕种的承包耕地反租过来,通过调整、互换等形式集中连片进行招租,吸引种田能手从事规模生产;鼓励涉农
基本农农田保护条例范文5
镇国土管理工作在县国土局的具体指导下,2010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
保护基本农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严格控制耕地数量。认真做好农村建房审核报批工作以及场镇部份国有土地办证审核工作,2010年共审批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31户,审核面积约5.66亩,其中耕地1.67亩,非耕地1.7亩,旧宅改建2.3亩,积极做好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户搞好土地还耕工作,全年土地复垦2.3亩。
二、积极开展国土宣传活动
场镇悬挂宣传标语3幅,积极开展“6.25全国土地日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00余份,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切实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保护耕地意识、防灾减灾意识,增进了全镇社会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解、理解和支持,为建立依法有序的土地管理秩序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认真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完成了镇域范围内的3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的建设。并制定了2010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成立了以各村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领导小组,会同镇安办定期对镇内地质灾害隐患点位进行巡查、监测,对2户离隐患点近,受威胁较重的群众发放了避让搬迁通知书”遇暴雨由村组干部及时帮助转移到安全地带。由于防范及时,措施有力,全镇汛期无一例因地质灾害而引发人员伤亡事件发生,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及早防范。今年汛期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10处,组织和督促落实全镇各村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认真排查。累计隐患点共18处,对各隐患点落实了监测责任人,制作了警示标牌,定期巡查。同时加强镇、村值班纪律,要求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情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规范重建用地秩序四、落实灾后重建用地。
坚持分散和集中相结合,按照规划先行方案具体的要求。坚持原地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坚持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与节约用地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需要,以组为单位,同时打破村组界限,做好农房重建规划选址工作。
对规划区内建房严格审查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审查报批非农业用地手续。对不经镇政府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报请相关上级部门进行查处,经检查清理无违章违规用地现象。针对灾后重建以来用地审批比较放松,群众用地审批意识淡化的实际情况,组织各村主任召开了专门的会议,对今后用地审批的程序、要求进行了培训和强调,逐步规范全镇用地秩序。
基本农农田保护条例范文6
关键词:耕地资源;现状;可持续利用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057-02
人们生存要以食物为基础,而生存所需最基本的食物又必须从耕地中获取。耕地是具有肥力,能生长农作物的土地,它提供着人类生产生活所必须的原料。可以说,耕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食物的“粮食”。然而,随着近年来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的高速增长以及农业兼营化和副业化等因素的影响,鹤岗市耕地面积逐年萎缩,耕地质量不断下降,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将直接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一、鹤岗市耕地利用现状及特点
(一)耕地利用现状
2007年末全市耕地面积为432790.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9.48%,其中水田面积约41 901.1公顷,占耕地面积的9.68%;旱地面积约387 768.6公顷,占耕地面积的89.6%;菜地面积3 210.9公顷,占耕地面积的0.72%。
(二)耕地利用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以及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进步,鹤岗市耕地集约化利用水平也相应不断提高。有关资料显示,2007年鹤岗市耕地复种指数高达236%,全市农机总动力达7.51万千瓦,机耕面积扩大为19 464.26hm2,占总耕地面积的89.53%,耕地保灌率达到98%以上。全市农机、农用物资使用量均有所增加。同时,复种指数的提高、耕作技术的改进和良种的推广应用也大大地促进了耕地利用率的提高。
近年来,鹤岗市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耕地可持续利用的新路子,充分发挥大都市近郊优势,提出了“面向市场、依靠科技、调整结构、增收富民”的基本指导思想,在长期的实践中探索出一条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路子,初步形成了优质粮油、优质蔬菜、特色药果、特色花卉盆景、特色家禽家畜等优势农业产业。通过耕地的多元化开发利用促进了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同时也为实现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创造了条件。
二、鹤岗市耕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农建设用地与耕地矛盾突出
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农村居民点、工矿企业、交通、水利等非农建设用地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城市建设的需要,使该市耕地资源逐年递减。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1996年鹤岗市耕地面积为442248.7公顷;2007年鹤岗市耕地面积为432 790.6公顷,11年间耕地面积总共减少了9 458.1公顷,减少的耕地多为高产稳产的优质良田。今后,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鹤岗市耕地被“蚕食”的趋势将进一步扩大。
(二)农田环境污染日趋严重
乡镇企业的兴起,工业“三废”大量排放及农药、化肥的广泛使用,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进入耕地生态系统,造成了耕地生态环境污染,农田普遍受到钙、汞、铬等的污染,土地质量和生产力逐年下降。再者,由于技术落后,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大,对土地的污染破坏也较严重;另外,广大农村对土地重用轻养、掠夺经营,造成农业基础薄弱。这些现象严重制约着本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三、耕地资源持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耕地资源是工农业生产中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又是有限资源。只要珍惜耕地资源,对耕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保护,才能保证高效节约,经济合理和永续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资源生产率。在利用国土资源上,要充分考虑土地的现状、耕地资源的特点、耕地资源数量、耕地资源供需关系及影响耕地资源的有关条件,提高人们持续利用耕地资源的基本原则,以满足人类社会发展和经济日益增长的需要。
(一)总体布局与开发治理相结合
耕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是耕地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耕地资源利用进行宏观调控起指导作用。只有在土地利用规划和社会长远规划指导下进行安排和部署,才能保证耕地资源利用的计划性和目的性,才能使耕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在统一规划下,统筹兼顾、全面安排、扬长避短,因地制宜发挥各地区优势。
(二)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大力盘活存量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是解决土地供求矛盾的有效途径。只有在利用的同时加以保护,才能使耕地资源的质量越来越高,反之,则逐渐衰竭,甚至使耕地资源上的一些资源消失或灭绝。在对耕地资源开发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三)统筹兼顾相结合
由于耕地资源具有多种功能的用途,又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人们对耕地资源的生物资源有多方面的要求。因此,在耕地资源利用上,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以满足各个方面对土地的需要,并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四)耕地资源节约利用与集约经营相结合
耕地资源的利用问题,既要“开源”,也要“节流”,节约用地是解决人多地少矛盾的重要途径,也是控制耕地资源减少的重要手段。
四、耕地持续利用保护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耕地资源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耕地则是基础的基础,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全面保护耕地,是保证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保护了耕地,就使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就为各项经济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依法加强耕地管理,确保基本农田的稳定。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基本农田日常动态管护和系统信息化管理工作,保护珍贵的耕地资源。鹤岗市制定了对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办法,层层落实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确保了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不减少。
(二)严格控制非农用地占用耕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与前几年相比,鹤岗市非农建设用地所占耕地面积略有下降,但是耕地面积仍在减少,而且非农建设用地多为城镇近郊的较好质量的耕地。因此,今后应进一步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管理,力求不占或少占耕地。如果必须占用耕地时,应通过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和土地复垦措施加以补偿,做到“占一补一”,严禁“以质抵量”或“以量抵质”,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执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
(三)做好耕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工作
土地开发和整理是耕地增加的主要来源,2003年鹤岗市通过土地开发所占新增耕地的比重达到62%。今后要把重点放到对区域内耕地总面积2/3的中低产田进行整理。通过中心村建设、退宅还耕、渠道整理特别是对田间水利设施的建设和改进,提高了土地利用率,特别是提高现有耕地的产量。通过对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内部挖掘,既能增加耕地数量,又能减轻非农建设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对耕地资源压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耕地紧缺的矛盾。
(四)保证耕地质量不再下降,加速中低产田的改造
全市耕地中低产田约占耕地面积的56.1%,严重制约着耕地资源的持续利用。今后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保护优产高质耕地,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田基本建设,改善农田小气候,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在山区重点抓好梯田休整、山坡地改造、小流域治理、培肥地力等;平原区重点抓好合理深耕、平整土地,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低洼盐碱地区要平整土地、蓄水压碱、修台田条田。合理深耕,发展立体种植,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物质、科技投入,发展设施农业,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是实现耕地资源持续利用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