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业银行的性质与职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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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商业银行的性质与职能

简述商业银行的性质与职能范文1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经济资本;资本约束;风险管理

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发展特征

1.传统资本管理的特点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还属于一项相对简单的活动。这一时期资本管理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一是银行主要关心业务发展规模和收益,强调以业务扩张带动资本扩张,业务推进器成为资本管理的实践哲学。二是资本管理呈现为筹资和分配两个相对松散的环节,资本总量和内部结构的确定与特定回报期的利润留存以及股利分配政策没有明确的联系。三是资本管理与风险管理未能统一,更无准确的计量方法和工具,难以科学衡量银行的最优资本规模和资本回报。

2.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银行资本管理发展

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际银行业重新认识到资本对风险防范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出台《巴塞尔资本协议》确立了统一资本监管原则,强调资本的“风险缓冲器”本质,即资本被用于充分吸收银行非预期损失,发挥风险支撑的作用,这一定义从理论上使银行风险与资本建立了直接而明确的联系。90年代以来,基于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内部模型极大提高了银行计算风险损失的精度,并通过风险损失映射资本承担,实现了资本管理从监管资本到经济资本(EC)的飞跃。经济资本完全反映了银行自身风险特征,在性质上与作为可用资本的账面资本和作为资本底线的监管资本相区别。经济资本还直接反映了银行的风险状况,可方便地分解与合并,通过对经济资本进行分配,在清楚地显示各部门、分行和各项业务的风险水平的同时,实现了资本与风险的匹配。经济资本的提出和应用不仅实现了建立在高度量化基础上的风险损失与资本承担的相互统一,而且不断推动着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的整体统一,确立了资本约束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地位。目前,许多国际性大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维持在平均12%左右,高于8%的监管要求。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对风险管理的主要影响

1.资本约束与风险管理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

资本约束从性质上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数量约束,即银行监管部门、市场以及银行内部需要银行业务发展进程与资本总量和结构保持适度协调,其管理的核心是准确的风险量化。二是质量约束,即在一定资本投入基础上股东和银行自身对资本回报的合理要求,主要是通过风险最优化提高资本回报。总体上,数量约束关注银行经营的安全性,主要影响银行生存问题,质量约束关注银行经营的效率性,主要影响银行的发展问题。

2.资本的优化配置在银行风险管理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

资本的内部优化配置或者风险最优化的最终目标是提高整体资本回报,实现给定资本或风险时收益最大。过去衡量资本回报的核心标准是资本收益率(ROE)或资产收益率(ROA),这两个指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账面盈利能力,但都不能反映银行承担风险成本后的真实收益,实践中容易导致追求资产规模扩张或高风险利润。经济资本的运用使银行意识到资本回报必须建立在风险承担基础上,并作为资本成本进行扣除,由此逐步确立了提高股东价值这一更为合理和科学的资本回报评价标准。

商业银行要实现股东价值增加至少应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资产定价能充分反映对应的风险并实现股东的风险溢价,使资产收益可以抵补所有分配的成本;二是能够对面临各种风险的各类资产或业务单元进行一致的业绩判断,获得不同资产或业务单元对股东价值贡献的具体信息;三是在此基础上确定总体的以及不同资产或业务单元的风险承担水平,并分配经济资本,继而调整资产或业务发展结构。

资产定价是随着风险量化技术发展及经济资本的运用而逐步趋于成熟的。资产定价包括贷款定价的目的在于准确衡量全部风险,并能够弥补风险损失,实现特定资产转换周期结束后可以为银行带来正的股东价值。经济资本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资产的风险特性,并通过差异化的定价吸收资产的各种风险损失,在资产定价中居于核心地位。相对于经济资本收益率的则是银行股东所追求的有效风险报酬,目前国际银行业大多使用早先由信孚银行开发的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率(RAR0C)解决上述问题。RAROC表示特定资产或业务单元在扣除预期损失后的净收益与所占用经济资本的比值,RAROC较好地反映了任何资产或资产组合的资本回报水平。利用RAROC指标,银行可以清晰地观察到不同产品和业务单元是否在增进股东价值,以便对收益过低的项目进行取舍,将有限的资本投入到具有良好业绩和发展前景的项目之中,提高资本的整体利用效率并有效防范风险。

近年来,中国工、农、中、建、交等大型银行依据监管资本要求和银行风险偏好等确定一定阶段银行可承担的风险总额,即经济资本总额,结合已有的及预期的业绩评估分解到具体业务单元,通过实际的风险承担与限额比较,及时了解风险分布,依据动态的风险回报比较和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限额以优化风险,并利用经济资本工具,对每项业务单元进行限额管理,同时将经济资本转化为风险敞口,运用敞口限额控制风险集中度,取得较好成效。实际表明,资本优化配置对风险管理确实发挥了核心作用。

3.资本的内部优化构成整个资本管理链的核心环节

最优化风险的实质就是借助经济资本的确定和分配来管理银行风险,创造股东价值。风险承担与经济资本的映射关系为银行提供了统一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的整体风险和风险分布严格受到经济资本约束,并通过内部的风险调整和资本配置增进股东价值。

资本的内部优化成为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使银行资本管理形成了完整的管理链条。现在,银行可通过经济资本的测算确定一定时期风险承担基础上的总体资本规模,并与现有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本结构进行比较,作为制定资本筹集或资本结构调整计划的重要参考;资本的内部优化扩大了资本收益基础,风险限额的调整也直接影响到银行的股利分配政策。

4.资本约束是银行发展的核心推动力

资本约束和资本推动是资本管理的两个方面。资本约束不仅要求银行重视风险,更提醒银行始终把长远发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这是资本约束的真正价值所在。资本约束的深化体现了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一般规律。

首先,资本约束使银行意识到管理各类风险的最终出路在于资本管理。事实上,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外部,而操作风险则主要来自于内部。信用风险是根据债务人的变化来管理银行的资产,市场风险是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来管理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操作风险主要是根据银行内部管理各个环节或细节的有效性来强化内部管理。但所有的管理最终都依赖于资本金的承担,因此,资本约束的刚性必然要求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并整合三大风险管理。

其次,经济资本管理体系日益成为银行整合三大风险管理的关键手段。VaR、经济资本(EC)以及RAROC等工具的运用,使银行借助于数据平台实现风险定价和业绩评估,并依据风险或资本的分布状况完成业务或管理的全程监管和动态优化。经济资本准确反映了银行的风险,还作为管理工具提供风险决策信息,使银行风险管理不仅实现了识别和评估,更实现了价值增值的目的。

再次,资本约束的深化使银行从传统的非理性和粗放式经营迈向现代化、集约化的新阶段。为了应对强制的资本约束,银行不得不重视风险管理,而战略转型则帮助银行在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的同时,重新建立了获取持久回报的信心。这体现银行从追求盈利到追求风险控制,再到追求风险控制下的可持续盈利的否定之否定过程,显示了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构建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对策建议

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切块管理”到“一逾两呆”和“五级分类”的历史变迁,尤其是在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和银监会成立以后,随着风险监管环境的逐步形成,各银行普遍强化了风险管理在银行内部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在细化资产风险分类、债项评级、对违约损失率进行初步估算,以及内部评级法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积累了一定成果,银行的资产质量和防范风险能力都得到显著提高。但与国际银行业比较,中国银行业差距还比较明显,风险量化还处于初步阶段。由于数据、系统和人员制约,还难以对关键风险因子和资产组合进行准确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量基本还是空白。现有的风险管理技术不足以完成从风险量化到风险损失的映射,不能在银行内部准确衡量风险的总体水平和风险分布。

风险控制主要还停留在传统的信贷质量管理上,而资本约束的作用只是体现为满足监管要求,与国际银行业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存在不小差距。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和独立是确保风险管理具有超前和客观的分析能力的关键。从国外银行看,基本都具有从董事会、风险管理部门到风险管理官在内的较为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这种独立性不仅表现在风险控制要独立于市场开拓,还表现在资本约束、程序控制、内部审计和法律管理等方面。但在中国,一些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往往还不健全,风险管理受外界因素干扰较多,独立性原则体现不够,资本约束不强。因此,建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是未来中国商业银行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战略。

1.强化现代的经济资本管理理念,加快建立科学的经济资本管理体系

经济资本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的基本要求和趋势,中国商业银行应认识到实行经济资本管理不是弱化业务发展,而是强调持续有效健康发展,避免再走先简单规模扩张后调整优化的老路子,真正实现资本、规模、质量、效益的协调持续发展。应着力从三个方面加快推进经济资本管理体系建设:一是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银行发展战略的资本管理制度体系。二是完善法人层面的资本总量与结构管理,建立监管资本管理、经济资本管理和账面资本管理的协调互动机制,同时建立内部经济资本的配置政策,综合考虑风险、资本、收益的业绩评价系统,使仅仅停留在法人层面的资本管理逐级分解到每一个分支机构、产品、业务线。三是实现经济资本与综合计划、绩效考评、财务管理、产品定价、风险监控等管理职能的有效衔接,提高业务经营整体效益及风险防范能力。

2.完善业绩评估和资本约束的激励机制,加快建立以经济资本回报率和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

目前有些商业银行以经营利润为中心的绩效考核并不能反映银行各级机构的潜在风险,因而有些银行机构追求通过简单的规模扩张来实现利润的增长。实践证明,忽视风险的扩张是非理性的和低质量的,在业务规模增长的同时风险也在不断累积,在未充分计提损失准备的情况下,对经营利润的考核并不能真正反映各级机构的风险和业务发展的质量。以经济资本回报率(RAROC)和经济增加值(EVA)作为绩效考核的核心指标,是国内外银行业公认的比较科学的业绩考核方法,可以较好地解决追求利润与控制风险之间的矛盾。因而,我国商业银行应按照经济资本管理的要求,在实施经济资本计划管理的同时建立以经济资本回报率和经济增加值为核心指标的绩效考核体系,并将其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依据,引导各级银行机构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低风险、高回报的业务上,在降低风险的同肘提高效益,实现内涵式、可持续增长。

3.加强资本预算管理,积极构建经济资本预算管理架构,以经济资本调节资产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经济资本预算管理,是中国商业银行以资本约束自身经营行为,抵抗资产风险的有效手段。部分商业银行受传统经营管理思想的影响,盲目追求发展速度、拼命扩大业务规模、不计成本抢夺市场份额,这是粗放发展模式的主要表现。但与此同时,资本积累缓慢与资产高速增长形成强烈反差,缺乏资本支撑的业务风险急剧放大,不良资产急剧攀升,严重削弱了可持续发展能力。只有通过利用经济资本预算管理,强化资本对风险资产增长的约束,把业务发展建立在坚实的资本基础之上,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4.加强完善风险衡量和资本配置的手段,积极抓好在数据、系统和技术等风险管理基础设施的建设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以计量的方法对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评价。目前中国商业银行还缺乏计量模型和历史数据,因此,从现在开始就着手启动内部评级法工程,进行原始数据积累,并要加快完善资产定价机制,提高资产定价合理性。同时,要加快数据信息系统、风险预警系统建设,为风险管理提供科技支撑。

5.建立集中化和垂直化的风险治理结构与控制流程,在政策上把握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的内在联系,最终实现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的有效融合

目前,总体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已演变为资本筹集、资本的内部优化和资本的外部分配三个环节,从而使整个资本管理流程都与风险管理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对接。为保持合理的资本水平,银行应实现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的对接,重新设计业务流程,建立集中化和垂直化的风险治理结构与控制流程,通过构建“流程银行”,进一步改善组织运行体系,提高资产定价能力。同时,为增进股东价值而不断实施的风险调整和资本调整,使银行的资本管理与风险管理一样,实现了从过去的静态和被动管理向动态和主动管理的递进,使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的有效融合,达到双赢目的。

6.加快建立和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着力加强组织体系、政策体系和后评价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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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思考与研究

一、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一)“碳金融”理论简述

碳金融是指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其他相关交易金融活动的总称。从广义上讲,碳金融是限制碳排放的金融活动,在功能性上可以维护全球化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落实,在经济效益上可以拓宽碳交易链条的涉猎范围。从狭义上讲,碳金融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交易关系,在这种交易关系中,企业与政府在碳交易和治理方面达成了初步共识,政府将权利授予企业,企业在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控制碳排放量维护生态平衡。

(二)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

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碳交易是重要支柱性产业链,所以企业通常会透过金融机构,深入碳金融产业链条内部,无论是出于自愿还是额度限制,企业都必须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将碳排放权利合理性的、科学性的、时效性的转化成金融交易活动。时至今日,我国碳金融经济发展项目已成为主导性产业结构,不仅在市场机制中占有发展优势,还大大弱化了其他经济体互相竞争的发展关系。据统计,我国2012年二氧化碳交易量5.45亿吨,远超过世界其他供应国,但在现实市场经济中,碳金融依旧处在低端消费领域,其减排量售价一直在8欧元/吨以下。参与程度低使我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中一直充当“卖炭翁”的角色,由此可见,我国要想推动碳金融市场高速发展,必须通过改革金融机构,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与世界市场的参与度三方面努力开展合作式金融活动。

二、金融机构介入然金融领域的作用

金融机构的市场融资功能性很强,且能够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扩大市场资本容量。在金融机构的影响下,碳金融体系对其产业结构的指导作用大幅度增加。

(一)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低碳经济产业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能够增加经济市场科学化产业结构的发展。在低耗能、低成本、高效率的低碳经济市场中,碳金融的发展价值更大。现如今,金融市场的成本收益大幅度提高,但是因其成本并没有体现出市场设置的高端价值,所以碳金融并不能完全融合到经济市场中。金融机构的渗透不仅有助于降低碳排放,还有利于碳消费成本的降低,同时也能提高国内碳金融市场在国际市场中碳排放的价格优势。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为主导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潜移默化的商业影响,推动低碳发展理念向各领域产业渗透。

(二)完善金融体系

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会事先拟定虚拟商品价格,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和商品销售单价涨幅情况制定合理的交易方案。相对于其他产品交易内容,碳金融在制度与法规的双重约束下并不具备预想功能,其虚拟商品定价内容是变化不定的。所以在政策的催生下,碳金融引领了一种新形势的金融模式,在这种金融模式的庇佑下,我国国内金融体系有效的避免了交易风险和预想失误现象。金融机构接入碳金融体系促成了清算、支付、转移、管理、储备、聚集等交易内容的协同运作。

(三)促进了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

金融机构增强了低碳产业的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和生产能力,弱化与其他产业的资源竞争关系,所以面对经营目的多样化的市场经济,金融机构能够转变传统企业经营观念,为低碳经营企业提供必要的创新服务和业务增长点,让企业融入到全球化的碳交易市场中,并联合多种金融机制创造出更具商业价值的经营管理方案。

三、金融机构融入碳金融的问题与建议

(一)主要问题

1.利益分配不均匀

碳金融会促进市场分割,政府在利益趋势下并不能建立良好的权利交易体制,碳排放权商品特性使很多低碳经济体出现资源追逐现象,这种不正常的竞争关系会加剧行政权力与经济市场发展的矛盾,进而造成政府与市场的权利冲突。利益分配不均会降低碳金融的议价功能,让制度在未实施前就失去了碳资源配置的自由掌控能力。

2.发展目标难实现

作为农业大国,我国林业、农业碳金融市场的减排效率很高,但是并没设置消耗、制造限制的金融机构,其市场的制度设计仍存在诸多漏洞,并不能体现出市场运营结构、模式的发展优势。此外,在参与金融市场过程中,低碳产业的参与程度很低,并且其交易增长幅度缓慢,并不能体现出良好的合作关系,所以无法实现碳金融与低碳产业共同制定的合作发展目标。

3.碳资产泡沫化风险

碳市场在金融衍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并不具备强有力的金融衍生效应,所以金融机构在碳金融市场中运营必然会存在诸多发展风险。资产泡沫化是碳金融市场面临的重要发展问题,从长远发展战略分析,碳金融主要是通过碳排放量的大小来界定产业结构的,所以其衍生物会严重限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量,抑制金融泡沫的自我实现。

(二)解决对策分析

通过上文对碳金融面临的发展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可知,金融机构在满足碳金融发展需求的同时,还应均衡各方金融体制的利益,从需求入手解决盈利发展与风险管理之间的矛盾。从交易需求、融资需求、风险管理三方面入手,提高金融机构的主导性经济作用。

1.利用交易所提高业务拓展能力

目前,我国国内碳金融交易机构发展速度飞快,其主要经营业务受碳排放权的限制影响逐渐减弱,建立自由型交易所,可以为低碳经济产业提供公平、合理的交易平台,使买卖双方能够实现互利型的交易模式,以充分体现出碳交易市场价格的职能。国内交易内容发展到一定规模后,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分级费率会有所提升,交易所可以利用市场效率和总成本节约双重经济促进内容实现优势双赢的产业发展目标。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经营重点是提高贷款利差,所以在银行贷款项目中,回收率是影响其业务重心的主要原因。目前,国内银行已针对低碳经济业务的绿色贷款率上有所改善,经济业务的自由型放贷模式必须具有一定的导向性,能够帮助碳金融实现优质化的产业结构。

3.保险需求

碳金融市场存在很多经营风险,所以应通过信用保险、责任保险、道德风险等三方面入手,控制业务需求和交易体制改革之间的关系,减排是降低买卖风险的主要手段,所以针对国际竞争市场,我国应大面积实施报酬常有交际,从信用保险的需求角度提高信用保险的经济效益。从需求上看,碳排放权卖方企业可能会因为制度、环境等难以规避和控制的因素无法完成减排任务。所以企业应加强对权利的交易控制功能,使交易发展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从企业实际运行角度看,碳排放量的多少受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所以我国应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制定相应的交易管制项目。

四、结论

碳金融市场是各国响应全球气候变化治理项目而产生的具有市场性质的条约,所以在世界贸易市场中,碳金融占有优先发展地位。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各领域产业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工业化生产离不开碳,所以目前以碳金融为首的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非常大。有关碳金融的一切金融机构在发展上不能做到和谐统一,也就无法实现长远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杨波,肖苏原,田幕新.我国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思考[J].国际金融研究,2012,13(08):110123

[2]马媛媛.我国金融机构碳金融业务创新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1,13(25):1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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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杨.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碳金融发展的路径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07):109113

[5]黄鹂.基于生态环境建设的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路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12(07):1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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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倍受关注。如何平衡财产权与控制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减抑内部人控制的消极现象,如何有效防范经营管理人员滥用权力,是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内容。与此相关,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其中一个重要举措,正在各地试行并悄然升温。近两年来,沪、深两市已有十多家A股公司引入“外脑”**. 2000年4月,国家经贸委在全国企业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今后将在大型公司制企业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新近公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的第六部分提出“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规定了独立董事享有四大权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节第十五条要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坚决避免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9月送审稿)已有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较为具体的规定。此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任意性规定),一些在海外上市的国有公司已开始按所在交易所的要求设立类似的“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如香港联交所要求其上市公司至少有两个以上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不过,总体上看,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正处于尝试和摸索当中。有关法律制度尚未成型,实践操作也比较混乱。一些地方和企业纷纷延聘的各类 “独立董事”真可谓五花八门,甚至检察官也欣然前往、慨然受命[①].设立独立董事的初衷也不一而足,有的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有的是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约经营管理人员”;有的是为了“预防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监督国企运营”;有的则是利用董事的“社会形象”来提高公司的“社会公信力”[②]等等。实际上,独立董事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连一些担任独立董事的人本身也不甚了了。我国为什么要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其意义何在?独立董事的人选(资格)、人数比例、任期、酬薪、职权、责任如何?尤其是该制度与我国监事会制度有什么关系?这些问题均有待讨论。本文先简述英美公司法上的独立董事制度并分析其存在的机理;然后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监督机制的法律建构及其不足,最后探讨独立董事制度与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结论认为,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从完善公司的监督机制出发,应明确界定并合理整合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功能,分清其不同性质。在二者之间,不宜忽视、更不能撇开上市公司既存的监督结构。首先应着力于现有监督资源的充分挖掘、有效利用和积极改进,不可迷信独立董事、更不能以之取代监事会;其次,在改造监事会制度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借鉴英美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些长处,即在经营层面上(业务决策和执行监督)引进“独立董事”,以“独立董事”机制强化董事会的内部控制;以适当比例的“独立监事”来重塑现有监事会的结构,通过监事会的“实在化”和规范化,使监事会能真正监其事、负其责。

一、英美公司法上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存在机理

独立董事概念来自英美*.不过,英美公司立法上并没有董事种类的明确划分,而且,“董事”这一指称本身也没有特别的定义。例如,依英国1985年公司法,董事是指“任何在事实上具有董事地位的人,而不论这些人在具备此种地位时的称谓如何。”[③]在实践中,公司章程特别是学者们在理论上对于董事会的构成员有不同分类或提法。其中,在英国法上,常见的有经营董事(executive director )与非经营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 )(又称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全职董事(whole time director)与兼职董事(part time director)之分[④].在美国法上,与上述经营董事相当的是管理董事(management director)*,与非经营董事相当的是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但美国法上的外部董事又与内部董事(inside director)这一概念相对应。据公司法学者的解释[⑤],内部董事一般指公众持股公司中,具有管理层行政职位(executive position with management)的董事。可见,在这一意义上,内部董事基本上与管理董事无异。但是,美国法上广义的内部董事不仅包括作为公司高级雇员的董事,也包括与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经济利害关系、因而受到公司管理层影响的其他人。例如,因向公司管理层提供服务(业务)或咨询而与其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投资银行家、律师、供应商或其他人。外部董事指公众持股公司中不具有管理层行政职位的董事。广义的外部董事包括外部相关(affiliated)董事和外部非相关(unaffiliated)董事。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与公司有切实利害(经济)关系(significant economic relationship)。因而广义的外部董事包括上述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投资银行家、律师、供应商和其他人。它与狭义的内部董事相对应。而狭义的外部董事仅指外部非相关董事。它与广义内部董事相对应。

美国法上的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公众持股公司中非公司官员(officers)或行政人员(executives)的董事。他们需在公司进行的交易活动中没有实质性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⑥]可见,独立董事与兼职董事、外部董事相近,但亦有所区别。一般来讲,在外延上,前者较后二者要求更严、范围更窄;在内涵上,前者着眼于价值判断,强调董事与公司之间在利益(主要是指公司商务活动中的利益)上的独立性;后二者中,兼职董事强调董事的服务时间或方式;而外部董事则着眼于董事与公司组织本身或经营管理层(内部人)之间的关系。所以严格地说,独立董事仅与狭义外部董事(广义外部董事当中的一部分)的外延相同,而内涵则有异。一些著者有时笼统地将独立董事与外部董事等同起来、互换使用,这是因为美国法上所称外部董事一般指其狭义。独立董事的显著特点是:(1)独立董事是公众持股公司中的董事会或委员会成员;(2)独立董事不得为该公司雇员或经营管理人员;(3)在公司交易活动中无实质利害关系(或与公司管理层无重要经济联系)。这当中,根本点在于独立董事之“独立性”。至于怎样才算“独立”并无严格统一的标准。例如,在通用汽车公司的公司治理模式中,独立董事意味着与公司没有业务或其它的关系(通用汽车公司董事会备忘录)。美国机构投资者协会(CII)建议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所有董事均为独立董事,要求独立董事“与公司唯一的联系即其董事职位”[⑦].美国法学所(ALI)在1994年颁布的《公司治理原则》(第1.34条)中提出,外部董事的独立性须根据他们与执行董事和管理层有无“重要的关系”(significant  relationship)来判定,所谓“重要的关系”包括:“在过去三年内曾受雇于该公司;是公司业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司发生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交易;受雇于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投资银行”等等。美国律师协会(ABA)在“ABA Guidebook”中认为:“只有董事不参与经营管理,与公司或经营管理者没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他或她才可以被认为是独立的。被认为与独立不符的环境和各种关系通常包括:(1)与某个主要的高层管理人员存在密切的家庭或类似关系;(2)与公司具有对公司或该董事有重大意义的业务或专业联系;(3)与公司存在持续的业务或专业联系,不论该联系的意义是否重大,只要其持续地与高层管理人员打交道,例如公司与投资银行或公司律师之间的关系。”而且,上述条件只是“独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美国NYSE、AMEX和NASDAQ公布的最新规则(2001年6月14日生效),对审计委员会之“独立”(independence)的定义均包含以下基本标准:(1)与公司无商业关系(businessre lationship);(2)非公司雇员或公司行政官员(executive officer)的直系亲属;(3)与公司任何行政人员(executive)之间不存在“交叉性报酬委员会”(crosscompensation committee)*的联系。但具体而言,NYSE公布的规则与后二者又稍有不同**.总之,一般来说,所谓“独立”,主要指实质意义上、与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层(尤其是在公司商务或交易活动中)利害关系上的独立,或者说,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disinterested)。

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功能在英美法上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传统上与独立董事近似的是公司外部的所谓“挂名董事”或“顾问董事”,其专职工作一般是其他公司的专职董事或高级官员,他们作为非执行董事的兼职工作时间则非常有限。其作用也仅止于出席董事会,就公司业务提供咨询、建议,因而一般被视为善意的业余者或旁观人[⑧].在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10(a)条即规定40%以上的董事须为“独立人士”,但这类董事的实际作用仍十分有限。近几十年来,尤其是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管理层权力的愈益扩张,对内部人控制进行反控制的需要也在增长,股东权利运动亦随之兴起。正是英美公司发展的现实背景-主要是大公司日趋严重的权力滥用问题-成为独立董事作为一种制度全面强化之机捩。1992年,英国著名的“Cadbury Report”(即《社团法人管理财务概述》)在其“最佳经营准则”中提倡“董事会中应有足够多的有能力的非执行董事,以保证他们的意见能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视。” 并建议公司董事会应该至少有2名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有2名是完全独立董事。“Cadbury Report”的有关内容被伦敦证券交易所吸收到上市规则中,并且融合进了实际的市场操作。其后,美国Hampel  Committee于1998年发表“Hampel Report”报告,基本支持“Cadbury Report”的构想(同时亦认为企业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运用)。实际上,早在1977年,美国NYSE即要求每家上市公司,必须在限期内设立一个专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层,独立进行判断。1998年,美国NASDAQ在其公司治理要求中进一步明确,申请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必须至少有2名独立董事,他们不能是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经理或雇员,也不能是和公司有关系且这种关系会影响他们作出独立判断的人士。世界银行1999年一项研究表明:“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具有积极的独立董事的公司比那些具有消极的非独立董事的公司运行得更好,国际机构投资者将日益需要公司的董事会中包含越来越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⑨]

在许多欧美国家,强化独立董事制度的趋势比较明显。这主要表现为:(1)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增加。美国企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较多,有的甚至超过一半。如摩托罗拉公司董事会14位成员中有9名独立董事;美林集团董事会16位成员中有11名独立董事。据1989年洛尔施(Lorsch)的研究结论,《财富》前1000家公司的董事会中74%为外来董事[⑩].1993年美国的一项调查表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分别占98.5%、95%和60%.这三种委员会中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分别占到100%、100%和80%[11].世界经合组织(OECD)在“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中专门列项比较了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的比例,其中,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2)独立董事法律地位上升。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以法律文件*的方式分别提出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有关委员会的设置标准,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构成要求(比例)和资格限制等。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最新规则,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三名独立董事,而且该委员会所有成员必须通悉财务(financially literate),其中至少有一位是财务专家,同时详置具体要求[12].(3)独立董事作用范围扩大。从挂名、顾问到实司其职、从业务咨询到业务监督、财务监督以及某些重大或特别事项的表决,相应成立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为解决专门事项而临时设立的各特别委员会[13].其中,提名委员会负责董事的提名;报酬委员会批准管理层的酬薪;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最为突出,它主要负责荐举独立的审计师、核查审计报告,并与独立审计师共商审计计划和公司内部控制事宜,以阻却管理曾对外部审计人的不当控制;特别委员会决定派生诉讼、公司兼并等重要事项。(4)独立董事责任的加重。即对于独立董事注意义务或善管义务独立董事的注意义务标准尽管与集董事和职员身份于一身的执行董事有所区别,但独立董事亦为董事,因而必须履行作为董事应有的注意义务。例如,美国新泽西州商事公司法中,要求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必须遵守通常注意义务标准,不得因其挂名、顾问而例外,而且,任何股东皆有对其提起诉讼的权利。由于责任重大,独立董事往往购买保险以防不测的风险责任。

英美公司法采用独立董事制度及其近年来的发展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分离、现代公司管理的专业化和技术化要求以及大量股东对投机利益的追求等,使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可避免地旁落于经营管理人员之手,造成股东大会乃至董事会的形骸化[14].而为了公司利益,对这种控制权的反控制实属必要。但由于英美大型公众持股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股权高度分散,“大量股东使成本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15]事实上不可能由各个股东分别或共同监督和控制。而且,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单个股东进行监督的动力不足,因此聘人看守经理人员成为必要(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等)。从公司以外借助“外脑”力量,对于弥补自身信息、经验等业务或技术上的不足-尤其是对于克服内部利益掣肘-不失为明智选择。而且,通过对外部董事的构成、来源等的营造,也是发展公司的公共关系和树立良好公众形象的一个重要途径。(在美国,担任独立董事的主要是资深的公司高级主管或大学教授,也有政府部门的退休官员等。)其次,与德、日等国不同,英美公司的治理结构一直采用单层制或一元制(英美法一贯强调股东自治,一般认为股东自然会关注管理层的制约)。即只存在股东大会与其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这一层结构关系。既不存在双层制或二元制条件下那种位于股东大会之下、董事会之上的监事会;也不存在并列制或混合制条件下那种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从公司组织上看,监督机构内含于董事会之中。从这种既定传统的结构关系出发,为了加强对公司内部人(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力监控尤其是财务约束,有必要在董事会内部以相对“独立性”的力量增加监督资源、强化制衡关系。这样,一方面尊重传统、保留传统的制度优点(如经营权力自主、节约成本等),避免过度变革带来结构性震荡;另一方面,尽力克减权力专横与滥用、相关利益者共谋的道德风险或自我监督的不力等弊端。当然,实际上,英美公司监督机制的构成并不单在公司组织内部完成(参见本节后面有关内容)。最后,八十年代以来兴起的股东权利运动也促进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这一运动使董事会在最为重要的公司事务管理方面受到股东会的约束,股东在董事寻求表决时能够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条件,法庭则通过严格执行董事义务来维护股东利益。九十年代,美国出现许多著名的公司纷纷解雇首席执行官的。可以说,“即使在股票所有权高度分散的美国,所有权的作用也是存在和巨大的。”[16]而独立董事一般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提名,然后经股东会选举或同意,大股东没有特别理由不得予以否决,从而较少受内部人干涉而能代表公司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保护股东利益(主要是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要求。例如美国公司里的执行董事中,许多人本身就是大股东,经常出现的情况是董事长既是大股东又是CEO,因此,非执行董事主要是代表这些执行董事之外的投资者的利益,其实主要是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但是,必须明确,独立董事制度尽管在英美确有其存在的余地并且有所发展,但如果我们将其置于英美公司监督机制的大背景上考量,就不难发现,独立董事发挥的监督作用必须依赖于一定条件。而且,这种作用即使是必要的,也是比较有限的。首先,英美公司监督机制*并非主要由独立董事制度完成,更非单由独立董事制度完成。独立董事所组成的委员会或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与其说是董事会这个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不如说是公司负责执行业务的管理机关的组成部分。”[17]独立董事的监督只是业务执行层面上、董事会内部的督导与约束。准确地说,是“透过执行(经营决策)的监督”。因此,独立董事所发挥的作用与其说是监督作用,不如说通过科学、公正的业务参谋、指导、决定而发挥董事会内部控制作用。

其次,独立董事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与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安排和环境条件之结合,舍此,独立董事的作用将顿失依凭、无由施展。这些相关因素主要有:(1)股东大会、董事会尤其是股东本身的制约能力。股东大会仍享有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如董事任免、重要财产处分等),并明确某些重要权力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共享;董事会(内部董事和高管人员)自身具有直接的经营、执行方面的自律约束;股东拥有的现实救济手段比较广泛,例如中小股东享有提起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的权利、提案权、请求公司或多数股东购买股份的权利、、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英国),另外还有累计投票制、限制多数股股东表决权、多数股股东对少数股股东负有特别义务等法律安排。(2)臻于完备的具体规则。例如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定的各种自律性规则、严格的信息公开制度、独立审计员制度(英国)、各项制度的具体操作规程等等。所有这些规则均融入有力的利益督导机制,由于对利害之趋避,这些规则往往能发挥积极的约束作用。(3)董事信义义务之传统。这一传统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有重要的现实影响。一方面,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有关具体程序、责任等内容周密详备,便于操作;另一方面,以信义为内容的非正式规则(即有关董事忠诚、注意义务的理念、定势或者习惯、传统等)也发挥着积极的“制度”性作用[18],即能够降低成本。(4)经理市场的竞争。英美经理人才资源相对丰富,流动的人才机制是经理人员难于安枕无忧。(5)股票市场的压力。英美股市相对发达而规范,具有高度流动性。通过购并、接管形成更换经营管理层的压力。(6)破产风险的激励。破产将使经理人员饭碗被端、声誉受损,这是约束经理人员的重要力量。(7)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尽管与德国等相比,英美商业银行的监督作用相对较弱,而且,机构投资者并不总是与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一致,但由于银行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具有真正的商业化理性,而且实力强、影响大,其作为债权人或股东,能以有效的方式深入公司内部、关心并监督(或指导)公司经理层的行为,在参与公司治理、制衡公司内部权力方面有一定积极作用。

最后,还需指出,独立董事制度自产生以来,学界对其一直臧否不一、褒贬有加。不仅是该制度的某些缺点颇受诘难,甚至该制度存在之必要也遭到怀疑。关于董事之“独立”及其作用,反对意见主要有:(1)独立是不可能的。 “独立”难有明确、严格的标准;即使有这样的标准,也是不便操作的。更主要的是,“独立”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独立董事即使不为酬薪,至少也可能为自己所关注的权力、声誉、地位等所左右。而且,独立董事要想发挥作用,就必须出席董事会,且不得不与管理曾经常接触,以了解公司业务乃至秘密。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做到“独立”?事实上,独立董事往往与其他董事具有共同利害,他们所思所为大致如出一辙。(2)独立是不可靠的。即使做到严格按要求选任独立董事,而且独立董事确也“独立”行事,但这种“独立”对于公司究竟价值几何?“提倡设立独立董事的人的致命错误就是将‘独立’与公正混为一谈。”“如果独立董事独立于管理层,那么他事实上不对任何人负责,没有理由相信这样一个人会比执行董事带来更好的业绩。”[19]另外,独立董事有无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必要的素质、能力,从现实来看也不无问题。不少独立董事逃避风险、见风使舵,看行政总裁脸色行事,实际上仍受制于管理层。他们的作用仅是过阅一下提案或者仅是“坐在桃花心木桌子旁享用免费午餐”[20]而已。因此,一些执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照样存在监督不力问题。(3)独立是矛盾的。在独立董事自身的报酬与监督动力之间、监督效力与“介入”深度、独立程度之间往往存在极大的矛盾。如果独立董事在公司有所取,则难保其决策不偏不倚;如果无所取,则又可能不负责任。同样,如果介入公司管理过深,则不可能保持中立;如过对公司事务知之甚少,则又不可能实施有效监督。因此,独立董事不得不经常面对两难境地而无所适从。(4)独立是不足够的,在某种情况下甚至有害无益。从经济增长的角度看,公司首先应作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21]而存在,许多公司不设独立董事照样富有成效、甚或更有成效。尽管为了抑制权力滥用的危险,监督和控制确有必要,但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独立董事以外的方式实现公司内部控制。独立董事的存在一方面并没有改善公司监督,另一方面却增加了管理费用和实质不公,公司的控制者得以在“公正”的外貌下心安理得地推卸责任。有学者认为,“总的来说,独立董事的机制在美国算不上是成功。”而在香港,“独立董事不仅是不必的,还是有害的”。一系列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迄今为止,独立董事只是在特定交易中可能起积极作用,但作为一种制度的总体效果至少是“不清楚的”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