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研讨发言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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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研讨发言材料

法治建设研讨发言材料范文1

一、关注民意 促进民生

我是有律师身份的人大代表,在27年执业生涯中,承办了许多民、商事案件,经常接触那些常见、多发的典型案例。从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座谈会、专题会以及我设立的“代表信箱”中,常会有许多承载着民众呼声的信息,它们确实反映了一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为民众呼吁,向政府建言,本是人大代表的职责所在。当然,群众反映有些琐碎的事情之间看起来并无关联,但是背后蕴含的执法不严、监管缺失等问题却是共性。作为代表个人,虽然我无权直接处理这些个案,但我不能只做个“邮递员”、“二传手”,我至少可以做好一个“咨询员”,近十年间,我累计接待2000多人次,通过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指导、引导民众理性反映诉求,合理解决纷争。我至少还能做一个“舆情分析员”,将相关信息做好整理、分类的工作,在理性分析后,针对共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有关部门决策时参考。几年来,我先后提出《关于集贸市场合理布点的建议》、《关于排堵保畅、加强交通标识、设施维护的建议》、《关于统一适用动拆迁标准,防止双重标准引发矛盾的意见》、《关于做好“城中村”改造前的过渡期管理工作的建议》、《关于化矛盾、控稳定、保平安、促和谐的补强性建议》等26份意见和建议,引起了市人大、市政府的重视,有关部门也积极回应、择项采纳。

二、发挥专长 参与立法

市人大作为地方立法机关,承担着繁杂的地方性法规立、改、废的任务。我作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聘请参加的专家咨询组成员、市人大立法研究所研究人员,约50多次直接或间接地参加地方性法规的研讨工作。我认真学习立法技巧,努力提高参与立法的能力。但凡我接到法规草案稿后,都会仔细研读、寻找相关材料,撰写修改方案,并积极主动地发言

例如:我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递交“关于修订《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的适度降低法援门槛,提高法援经费标准的具体意见被采纳,让更多的人能享受法律援助的阳光;我曾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中突显法院是司法执行的法定主体、执行工作的主角,应承担依法执行的主责的意见被采纳;建议在《上海市条例》修改中注意解决诉、访分流,诉、访分处的问题。

三、精心授课 普法知法

近八年来,我一直担任《市民与法》人大代表系列说法活动的主讲人,先后赴社区、街道主讲了“相邻关系纠纷”、“物业纠纷”、“老年人权益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安全法”等课程。为了讲好这些课,我比较注意:1、备课需察民情。例如,为了讲好“相邻关系纠纷”这一课,我走访了街道和居委会,采集了百姓身边鲜活的案例,记录了市民盼望解决或存在疑惑的问题,经过整理纳入备课的提纲和制作的PPT的图文之中,然后寻找可适用的具体法条,提出有指导性的解决途径和方式。2、授课要解民惑。例如,我在徐汇区主讲“社区常见的物业纠纷”时,注意收集新、老小区百姓纠结和关注的问题,厘清涉及行政管理、企业运作、业主自治的关系,涉及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诸多关系,居民们听了以后感到有启发。3、课后应思民忧。例如:我在普陀区为某街道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课程时,就注意收集当下群体性矛盾、非正常、集体上访、外来务工人员等方面的情况,阐述多元化调处纠纷机制的基本内容、原则以及综合治理法规的框架。内容有详有略,案例有大有小,取得了上下互动的课堂效果。

如今,常有街道邀请我在市人大计划安排之外为其授课,因为《市民与法》是传输法律的平台,普法知法是法律发挥效能的前提,我当然欣然接受,无偿、无怨。

四、秉直监督 依法履职

法治建设研讨发言材料范文2

1、组织召开市女能手协会理事会议,协会全体理事、各县(市)区妇联分管主席参加了会议。会议商议了协会*年全年工作计划,并对今后一段时期协会工作的发展方向进行了研讨。

2、筹备市妇联半年度工作会议、母亲素养工程第一期骨干培训班、宁波市第二届巾帼人才招聘会、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扩大会议、第五期“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培训班。

3、开展市优秀来料加工经纪人推荐工作。

4、与市卫生系统和贸易系统妇委会联合对两个系统“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进行抽查和指导。

5、启动《巾帼文明岗创建指南》(第二辑)一书的采编工作。

6、市人大、市妇联协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立法工作。近期市妇联、市人大内司委完成修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修改稿第二稿。

7、6月1日,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带队的《浙江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立法调研组在甬调研,调研重点为《浙江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陈美云一同参加调研。在甬调研期间,调研组召开了宁波市妇女权益保障市级相关部门和宁波市妇联系统代表两个层面的工作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及《浙江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意见建议的汇报。调研组还考察了宁波市天波港联电子有限公司和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听取了两个公司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工作情况汇报,并就企业女职工婚育情况、女职工孕产期保护情况及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等问题进行详细情况了解和意见听取。

8、组织市妇联离退休老干部活动,由市妇联权益部向老干部汇报维权工作。

9、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规则》草案、《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草案)》、《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关于深化农村平安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暂行)》提修改意见,并报相关部门。

10、参与6·26国际禁毒日活动——组织妇女维权志愿者进戒毒所开展帮教活动。在市禁毒委今年开展的第二轮创建“无毒社区”活动评选表彰活动中,宁波市妇联被评为第二轮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先进单位。鄞州区妇联获全国爱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

11、根据省妇联要求,在全市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宣传月活动,并完成总结材料上报。

12、5月27日,市妇联、市教育局联合在儿童乐园举行宁波市“与爱同行快乐成长”城乡儿童手拉手游园活动。来自奉化、鄞州、北仑、江北等地的留守儿童和结对“爱心妈妈”及其孩子,外来务工子弟学校的学生,还有市区的小朋友代表共400余人参加了活动;市委副书记郭正伟同志亲临现场并致辞,市委宣传部、市妇联、市教育局等有关领导也参加了本次活动,还分别向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弟代表赠送了节日礼物。

13、5月27日,在华茂外国语学校举行“七彩童年”宝宝秀大赛决赛。从1000余名参与初赛的学龄前儿童筛选出的180名儿童参加了决赛,最后产生54名活力宝宝。还通过专家评选结合网络点击率,评出了10名可爱宝宝。

14、在全市中小学生中开展的“爸爸(妈妈)我想对您说”有奖征文圆满结束。共收到征文1000余篇,分别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30名;并选取了部分优秀征文在宁波日报《城事周刊》上刊登。

15、5月26日,宁波电视台、市教育局、市妇联、团市委、慈善总会在万达广场联合举办“请让我来帮助你”手拉手活动。

16、5月26至27日,组织3对妈妈与留守儿童参加全省留守儿童代表“杭州一日游”活动。

17、5月30—31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分头带领市政府妇儿工委成员单位领导慰问了海曙、江北、江东、镇海、北仑、余姚等地的部分小学和幼儿园,与小朋友们一起共庆节日,并向全市110多万少年儿童致以节日的祝贺,向广大辛勤工作的少年儿童工作者、辅导员和幼儿工作者表示慰问和感谢。市、县两级党政领导共慰问2363所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赠送慰问金、物品等价值751.5万元,赠送各类书籍306052册。

18、做好“六一”宣传工作。据统计,今年“六一”期间,我市各级各类媒体刊播稿件数1299件,各级妇儿工委办发放宣传资料362574份。

19、6月,全市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次数1513次,共有544429人次接受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全市帮困、助学结对总数5791,其中留守儿童结对数1937对。

20、和团市委、文明办、教育局、体育局联合下发《关于举办“联通杯”宁波市第一届家庭乒乓球大奖赛的通知》。

21、6月11日至12日,省妇联召开家庭教育工作会议,市妇联作了题为《拓展阵地创新载体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全面发展》的经验交流发言。

22、完成市级和谐文明家庭、先进协调组织、绿色家庭评选工作;绿色家庭示范点认定工作;全国家庭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先进县(市)区、优秀家长学校推荐申报工作。

23、市妇女研究会上报的“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和谐家庭建设”研讨会被市社科院列为宁波市社会科学学术团体资助项目。

24、落实全国妇联全民健身“城市之间”趣味运动会宁波赛区6个社区的相关工作。

25、下发妇联系统第二期心理咨询师培训通知,启动舟山心理咨询师培训项目。

26、继续指导下属单位人员进编工作。对下属单位班子进行年度考核。完成公务员招录工作。

27、开展“三八红旗手”情况调研,将《宁波市“三八”红旗手有关情况》的汇报材料上报市委督查室。对特困全国“三八红旗手”情况进行公示,对部分全国“三八红旗手”进行慰问,对6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特困全国“三八红旗手”进行补贴,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28、组织机关全体人员接受局域网操作相关知识培训。

29、继续做好妇女儿童文物征集相关工作。

30、本月完成的文字材料:完成市委市府办公厅*年重点督查工作材料《市妇联参与法治宁波建设情况总结》、《关于要求核拨母亲素养工程*—2008年所需经费的请示》、《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工作情况汇报材料》、《关注留守儿童共建和谐社会》、《*年上半年市妇联参与平安建设工作总结》、宁波市妇联申报全国家庭教育先进集体材料、宁波市网络家长学校申报全国家庭教育优秀家长学校材料、《宁波市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调研报告《履行妇联职责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等等。

31、6月15日,组织机关党总支“七一”活动:参观东部新城和科技园区创业中心等;组织参加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的健美操比赛并获第三名。

32、6月19—30日,组织各县(市)区妇联主席、园区妇工委主任、机关妇委会主任到北欧、英国考察。

33、组织女科技工作者协会活动,上报市科协市女科技工作者协会志相关材料。

34、上报作风建设年活动有关报表。上报组织部对目标管理体系设置的意见。

35、建立处级干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廉政档案。

36、组织机关干部体检。

37、接待湖州市妇联、青岛市妇女再就业信息指导中心等单位来我市考察。

38、本月36件、来访21件、来信5件、来电10件。

七月份工作计划

1、召开市妇联半年度工作会议、市文明家庭协调小组扩大会议、召开全市平安家庭表彰会暨现场推进会、全市家庭教育工作会议暨家长学校现场经验交流会。

2、举办母亲素养工程高层次讲座暨第一期骨干培训班、市第二届巾帼人才招聘会、市第五期“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培训班、中英爱滋病防治培训项目培训班举办、团体会员负责人联谊活动。

3、对市“巾帼文明岗”义务监督员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4、聘请市女能手协会法律顾问,为女能手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帮助。

5、进一步征集“百千万活动”参观点,并编制宣传册。

6、赴余姚开展“巾帼致富科技下乡”活动,活动将与协会行业小组活动相结合,本期的内容暂定为兔业养殖知识培训。

7、启动第二届“十佳创业女性”评选工作。

8、汇总梳理意见,制定市妇联作风建设年活动整改措施。

9、各党小组为单位,组织一次民主生活会。

10、继续开展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调研,出台有关妇联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文件。

11、完成反家暴立法第三稿并组织在甬高校法律老师进行讨论。

13、筹备女村支书培训班、第二轮巾帼维权志愿者招募工作。

14、贯彻落实《浙江省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实施方案,并根据宁波实际情况,会同市卫生局等部门制订加强妇女病普查力度、提高妇女健康水平的具体方案措施。

15、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好学生*年暑期活动。

16、开展省级绿色家庭评选工作。

17、做好第五轮文明机关申报工作。

法治建设研讨发言材料范文3

论文关键词 主任检察官 办案责任制 主诉检察官 联席会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以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改革任务,自此主任检察官改革试点工作拉开了帷幕,最高检决定在全国法治基础较好的7个省份的17家检察院进行试点工作,我院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

一、 主任检察官的职权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主任检察官与多名检察官等组成的办案组在检察长及检委会领导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 传统检察机关办案采用三级审批模式,即检察人员承办、处长审批、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虽然此种办案模式可以确保案件质量,但存在着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办案效率低;无法明确责任主体;检察官责任心、荣誉感不强等问题。因此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成为检察工作改革的方向和重点。

(一)公诉部门主任检察官的职权

主任检察官履行职权应遵守法律规定,对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主任检察官的职权源自检察长的授权。

公诉部门主任检察官享有的决定权包括:1.改变案件管辖;2.决定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3.对证据材料进行复查、勘验、鉴定。4.传唤、拘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5.依法延长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6.改变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包括增减事实和罪名;7.建议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追捕漏犯;8.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根据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风险等级确定)外,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一般性案件和所有简易程序案件提起公诉;9.追加、变更起诉指控的;10.决定依法排除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主任检察官应提出处理意见直接报检察长审批的事项包括: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或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2.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3.对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移送犯罪线索;4.赃证物、其他扣押物品的发还或者解除查封、冻结。

下列案件主任检察官审查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决定:1.根据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标识的办案风险属于一、二级风险的案件;2.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案件;3.撤回起诉的案件;4.抗诉案件;5.复议案件。

(二)主任检察官与主诉检察官职权的比较

与我院原实施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比较,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步一扩大了主任检察官的决定权,在行政审批流程上也得到了简化。具体改革如下:

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面临的挑战

(一) 权力下放与权力制约的矛盾

主任检察官制度是对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实质在于“放权于检察官”。此举有利于检察权去行政化和提高办案效率,但是权力的膨胀势必需要一定监督。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内的案件会依据主任检察官的意见进行处理。若缺乏对主任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可能会导致主任检察官权力滥用。

(二) 法律适用的统一问题

三级审批模式下,承办人的工作重心倾向于对个案的把握,着重案件的法律效果;相比之下作为领导的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更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削弱了部门负责人甚至检察长的权力,某种程度上将会给案件的全局性工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同时在三级审批模式下,所有案件终将集中至检察长一中,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上是统一的;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下,由于每位检察官的生活阅历,司法理念和价值观都有所不同,因此对于案件的把握和处理方式也将有所区别,从而出现同案不同处理的现象。

(三) 办案压力增大

随着办案量和办案难度的逐年增加,主任检察官制度减少了案件的行政审批流程,这无疑增加了主任检察官的办案压力。同时也会使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经逐层审批或消化直接进入了检委会程序,增加了检委会的工作量,由于检委会召开的时间和次数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致使在召开检委会的过程中不能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充分的讨论和研究。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主任检察官联席会制度可在其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或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部门负责人可在听取主任检察官意见后,与主任检察官进行沟通,或组织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进行讨论。

三、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制度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简称“主任联席会”)是指由主任检察官组成,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的,针对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有争议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研究的业务会议。

(一)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的功能定位

检察机关办案制度一改以往层层审批、集体讨论的模式,摆脱了权责不清的困境。也进一步维护了司法独立,去除了检察机关内部浓重的行政色彩。从上述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主任联席会的本质是民主自由的议事机构而非决策机构。其功能在于化解办案组内意见不一致时的矛盾,帮助主任检察官全面把握疑难、复杂案件,案件研讨和对最新法律法规的学习等。若赋予主任联席会一定职权,则会使联席会变相成为一级行政机构,再一次约束了主任检察官的职权,同时也违背去行政化的初衷,不但不能提高办案的效率,也再一次使集体决策失去了追责的意义。

(二) 主任联席会的功能

1.复杂案件讨论。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给检察机关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受社会关注的重大、疑难、敏感案件除了要考虑法律适用外,还需对社会效果进行考虑,单凭主任检察官一人之力难以做到面面俱到。联席会的平台可以使主任检察官集中对复杂案件进行讨论,一方面因为主任检察官们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另一方面没有职务差异的平等交流有利于深入交换意见,为主任检察官的决策提供全方位的参考。

2.监督主任检察官行使权力。主任检察官的权力被扩大后,如何监督、制约权力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关键,既要满足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又要确保主任检察官合理行使手中的职权。若要求检察长或检委会监督主任检察官的工作又有违改革的目的。在主任联席会上各主任检察官可自由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并形成会议记录留存,虽然联席会只是议事机构,但会上讨论的意见对承办主任检察官来说也是一种隐形的权力制约。

3.统一法律适用。实践中由于各主任检察官的法学理念、文化素养和生活经历的不同,将会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不同的现象。主任检察官在联席会上可以在讨论个案的同时,把握一类案件的特征、难点及处理意见,并在今后的办案过中秉承此经验,逐渐在部门内部统一法律适用。同时也可在主任联席会上对近期的已判决案件进行总结归纳,确保对案件准确定性并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

4.检委会的过滤器和减压阀。检委会主要负责检察机关内部规范制定和解释、总结检察工作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及其他有关检务工作问题。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疑难案件或不起诉案件的汇报充斥着整个检委会的工作,使检委会无暇顾及全局性工作。同时检委会委员平日工作繁忙,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查看案件材料。

主任联席会应成为检委会的过滤器和减压阀。一方面,尽量将疑难、重大案件解决在部门内部,使检委会有更多的机会研讨典型问题或全局性问题。另一方面,近年来不起诉案件数目逐年增长,此类案件若逐一在检委会上详细汇报、讨论和表决将降低检委会的工作效率。将不起诉案件先经联席会谈论,并形成一致意见或将会议记录附卷移送检委会审阅,可以给检委会以参考,提高检委会的效率和对案件把握的准确度。

(三)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与主诉检察官联席会的异同

主诉检察官联席会(简称“主诉联席会”)制度是在推行主诉制基础上,由公诉部门负责人召集主持,由主诉检察官参加的就重大疑难案件和有关业务建设等问题进行讨论的会议模式。与主任联席会制度相比较,相同之处在于两种制度下联席会都是非正式会议制度,属普通议事机构而非决策机构,即主诉联席会与主任联席会的定位是相同的。

通过上文的比较可发现主任检察官权限远远大于主诉检察官的权限,因此相比主诉联席会,主任联席会肩负着更加重要的使命,例如在主诉制度下,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受部门行政领导和检察长的双层监督,而主任制度下,主任检察官对非重大、疑难案件除法律规定只能由检察长决定的事项之外,不必经过行政部门领导和检察长审批便可作出最终决定,主任检察官行使权力时缺少了监督机制。所以笔者认为主诉联席会与主任联席会最显著的区别在于主诉联席会的功能侧重于案件讨论,而主任联席会在保障案件研讨的功能的同时也需注重主任检察官制度下“放权”与“权力制约”的动态平衡。

(四)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的不足

1.缺乏统一的运行机制。我院自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起,除了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主任联席会的职责,后又出台了较为具体的《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但是在实务中,主任联席会并没有按照既定的方式召开,也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均未对主任联席会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其在实践中会被忽视。其次是改革试点单位未就联席会制度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目前只出台了框架性的制度,使得联席会难于按照统一的规定具体实施。同时在长期实施的行政审批办案模式下,案件承办人就案件的切磋和讨论习惯私下小规模进行,或是直接征求处长意见,目前尚未形成疑难案件上报主任联席会进行讨论的意识。笔者认为主任联席会若要发挥其预期的功能,并能长期稳定、高效发展下去的当务之急是制定统一的运行机制。

2.异化为主任检察官规避责任的避风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下主任检察官的权力被空前扩张,一些主任检察官产生了逃避责任的心理,当遇到棘手案件时便提请召开主任联席会讨论,希望以集体讨论的方式分担办案的责任和风险。如果主任联席会的意见与自己的意见相一致,则增强了主任检察官内心确信;如果意见不一致,则上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委会最后决定,主任检察官不必再承担直接责任。此种运行模式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制改革的初衷和目标背道而驰。此外主任联席还应坚持决策参考的功能定位,并明确经主任联席会讨论的案件,责任仍由承办主任检察官自行承担。

四、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制度的完善

基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特点及上述主任联席会的功能及定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完善主任联席会制度。

(一) 主任联席会的召开

联席会由处长负责召集,因处长公务繁忙,为适当减少处长工作、保障主任联席会高效进行,可在部门设立联席会秘书一职以辅助处长在主持主任联席会方面的工作。当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或者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可以提请召开主任联席会进行讨论、研究。部门负责人在审核案件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决定召开联席会。 主任检察官在提请召开联席会时应将被讨论案件的结案报告或简要案件报告一同提交处长或联席会秘书。处长或联席会秘书应结合案件的性质、期限及本部门所有主任检察官的时间安排,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安排召开主任联席会,并将案件材料至少提前一天发放至各主任检察官,以便于提前熟悉案情并做适当准备。

(二) 主任联席会的组成人员

顾名思义,部门负责人、本部门各主任检察官、被讨论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及联席会会议记录人员是联席会的当然组成人员。

其中部门负责人负责主持会议;主任检察官需要对案件进行汇报或在会议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具体承办人负责汇报案件;记录人员负责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并负责本部门会议记录的存档工作,具体案件的讨论记录交由案件承办人附卷宗留存。

除了上述人员外,分管检察长、相关部门(如侦查部门、侦监部门或上级院公诉部门、法律政策研究室)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主任联席会。

(三) 主任联席会的议事程序

主任联席会由处长负责主持。首先由承办人汇报案件、提出案件的疑难点或争议点,同时阐明承办人的观点和理由;其次,主任检察官可以就案情本身和承办人意见进行询问,以便更好地熟悉案件;再次,各位主任检察官针对案件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最后由处长总结各种意见。承办人或联席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参会人员的发言,会后记录人员将记录进行整理,由发言的主任检察官签字确认并由联席会秘书留存原件,需进一步向检委会汇报的案件应将相关联席会会议记录一并上报。

联席会秘书需定期将会议记录与上会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检委会决定或法院判决书等)进行归纳总结和参照对比,日后作为考核主任检察官的业务水平的依据之一。就此我院《主任检察官会议制度》也作了相关规定:主任检察官在联席会上的发言,将作为主任检察官业绩评价参考指标之一,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评价,纳入主任检察官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主任检察官民主评议内容之一。

法治建设研讨发言材料范文4

一、依照法定职权行使行政权力情况

市容秩序方面:

(一)全面加强市容秩序管理,严格标准,规范管理。1、围绕市容环境的提档升级,按照“街长、片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全面加大市容秩序的集中整治力度;2、全面做好定点办事处的迎检工作,突出以街巷、小区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力求在解决背街小巷脏乱差面貌上取得新突破,通过整治全面提升街巷市容秩序和难点治理面貌。

(二)全面做好示范路创建工作。强化对二环西路、三环南路、淮海西路延长段、湖北路的市容秩序长效化管理,按照“街长、片长”负责制的要求,全面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严格落实“保洁全天候、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管理责任制,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签订率100%,市容环境基本做到整洁有序、美化亮化。

(三)加强农贸市场周边管理。菜场周边秩序一向是市容管理最棘手的地方,在下半年,我们将此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严格考核,通过错时执法和无缝隙管理来确保菜场周边秩序井然有序。

(四)进一步强化夜市烧烤管理。我们计划从明年初开始,针对占道夜市烧烤制订详细的整治方案,从6月初开始,组织人员加大对夜市烧烤的不间断巡查力度,同时,定期联合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加强集中整治。

(五)积极开展攻克市容难点活动。根据市局下达的任务及考核方案,协调各办事处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市容难点,协调各办事处根据各自实际,妥善调整执法人员的作息时间,严格落实定人定岗、严防死守,确保湖滨刘场农贸市场、西苑农贸市场、段庄农贸市场、矿西农贸市场等处占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

(六)全面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继续把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和执法责任制作为解决市容难点的突破口,确保市容环卫责任书的签订率和履约率达到100%。

(七)坚持堵疏结合,进一步加强马路市场、疏导点的管理。按照“便民、统一、影响不大”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设置非机动车维修、修配锁、修鞋、等便民服务网点,同时加强对马路市场的市场化管理考核力度,保持马路市场秩序井然、经营有序、卫生整洁。

(八)对停(洗)继续保持长效化管理态势。通过整治,要达到取缔一批无照经营、打击一批违规违法经营、整改一批不规范经营的工作目标。

环境卫生方面:

(一)目前,我区重点道路8条,三环路及城市出入口8条,区管道路56条,道路保洁面积338万平方米、绿化带保洁面积80万平方米;179条小街巷保洁面积62万平方米,共计保洁面积480万平方米全面实施市场化保洁,我区全年投入1245.2万元。道路、街巷市场化保洁公司为洁士、红帽子、国华、格瑞、苏彭五家物业,共有保洁人员1260人,管理人员59人。红帽子物业公司及鑫启物业公司全面负责我区55座公厕保洁权管理(实际73座含城中村32座)。为进一步加快“数字化”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设步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环境卫生进行科学有效地管理。对全区道路、街巷、居民小区、城中村、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环卫专用车、环卫停车场等本底资料进行及时更新。为全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决策提供了真实、可靠、有效的依据。

(二)创新监管模式强化巡查机制

建立以区局、办事处、社区三级考核管理为基础,以有经验的环卫工人担任市场化保洁专管员进行日常检查为辅助,全面开展分时段、分班次的无缝隙考核和精细化管理,做到早普扫考核每周三次,巡回保洁天天有记录,晚间检查每周二次的分班次管理,并采取现场存在问题、现场及时解决、限时处理完毕等方式,及时督促检查、协调解决保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规章制度督导巡查落实

建立巡查签到制度,为保证将巡查签到制度落到实处,采取“守点、管面、走线”的方式,在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上以保洁标段为基础,在保洁标段上分别设置2至3个签到点,点位设在沿途免费开放公厕及中转站中,每个点位上印制“签到薄”,要求办事处环卫分管科长、市场化监督考核员、路段保洁公司的项目经理、责任班长、公厕管理员必须到签到点签到,并在“签到簿”上详细记录自己的巡查活动情况,包括时间、存在问题、处理方式及结果和巡查人员签名等内容。

(四)加强设施维护确保运行顺畅

为加强免费公厕的管理,我们明确专人负责公厕考核工作,加大检查力度,重点对取消收费后人流量增加,保洁难度增大的窗口地带公厕进行监督考核,确保卫生质量达标,设施完好。在中转站管理上,安排车辆提前进站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定期设备进行例行保养,及时清理池内卫生;认真开展消杀工作,防止虫害,确保中转站运行正常。

(五)详实数据统计,实施顺利收费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来,我局全面完成征收对象基本情况统计工作。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十四个办事处先后印制宣传横幅140余条,宣传板14幅,张贴宣传标语5000余份,发放宣传单30000余份,出动人员210名,出动宣传车14辆,宣传材料张贴到各小区宣传橱窗、告市民一封信发放到每家每户,尽量做到宣传不留盲点,不留死角。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夯实基础。

户外广告方面:

(一)加强野广告工作的检查力度

市局野广告从一月份开始考核,针对今年市局野广告考

核采用暗访的方法,我局加大了对各办事处的检查力度。每次检查完后都将问题及时反馈给具体负责的执法人员,同时通过经常与办事处人员沟通,到现场一起检查等方法调动办事处的积极性,通过各办事处相互间的学习对比,激发办事处的工作热情。

(二)加大临时性广告的考核检查力度

2月份以来,针对销售旺季的到来各商家开始了新一轮的宣传,我区内临时性条幅、布幔乱挂现象有所增多,我局组织从2月份开始每半个月对全区内的条幅、布幔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全年共清理临时性条幅、布幔270余处,同时加强了对各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的检查考核力度,有效遏制乱扯乱挂现象。

(三)大力督促门头店招改造工程进度

在制订效果图并积极申报领导审核的同时,大力督促今年市重点工程和示范办事处创建涉及道路的门头店招改造工作的施工进度,合理安排拆除与施工的结合,确保拆除后24小时内工程队进场施工,施工中积极配合监理人员严把质量关,力争按时保质的完成店招改造工作。目前已完成西苑中路、黄河南路、矿山东路等十六条道路门头的基础铁架安装,安装面积达17000余平方米。

(四)加大户外广告规划落实力度,大力拆除违规户外广告设施

按照市局下发的《市户外广告规划》排定全年落实拆除计划,并组织相关办事处对第一、二季度涉及的城南大道、工农路、苏堤路、三环东路、西安路等六条道路的180余处违规广告设施进行拆除。同时根据市督察大队每月下达的督办单,分别对世纪大道农业银行高炮、大彭路两处高炮、徐丰公路一处高炮、三环东路一处高炮、解放南路邮政局楼顶大型广告等十六处大型已经进行了拆除。

违法建设管理方面:

(一)违法建设拆除情况

截止6月20日,全区共拆除各类违法建设140余处,面积86000余平方米。市规划局共下达违建任务34处,目前拆除13处,整改率38.2%。其中下达新增违建12处(含部队违建1处),目前拆除5处,整改率41.7%;下达存量违建22处,拆除8处,整改率36.4%。

(二)各类督办单办理情况

截止6月1日,共下达市、区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群众投诉等违建督办78处,整改34处,整改率43.6%。

(三)做好2013年存量违建拆除上报工作

按照市规划局下达的《关于下达2013年集中拆违任务调查摸底的通知》,要求区2013年拆除存量违法建设10万平方米,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办事处今年的拆违数量进行合理分配,同时要求各办事处上报拆违的具体点位,制定拆除方案,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上报和拆除工作。

(四)做好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

2013年我局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2起。一起为区人大代表建议“巩固老小区整治成果的建议”,接到该建议后,根据近年来区加大小区违法建设拆除和老小区整治的有关情况及时给人大代表回复,并将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告知人大代表,该代表对答复较为满意;另一起是市人大代表的联名议案,我局负责协助办理,代表建议“加快城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违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我局根据代表的建议将近年来区的违法建设治理情况和对城中村内违法建设的监管、拆除情况进行答复,并将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措施告知人大代表。

园林执法管理方面:

2013年以来,我局已接市园林局转来和群众举报违法案件共29起,立案查处11起,责令恢复原貌18处。面积约为2387平方米。

重点工程建设方面:

今年我局主要负责淮海西路西段、二环西路、湖北路示范路立面整治工程和三环南路综合整治工程,欣欣路立交桥立面改造工程、三环南路人行过街天桥立面改造工程,以及永安广场周边建筑立面改造以及永安街、奎山街、软件园周边建筑提档升级整治等工作。由于今年的重点工程任务重、时间紧、要求严,我局齐心协力,认真做好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按照时间进度要求,确保今年的重点工程顺利完工,不拖全市城建重点工程的后腿。

执法检查监督方面:

我局严格按照计划,认真严谨地完成各项工作,及时反馈各种投诉、行风热线、督办单等查处的各项问题,使整改率领先于其他各区;及时对市、区各项成绩进行汇总,做到奖罚分明;对各项考核工作做到公正、公开,联合其他各科室进行检查并及时下发考核通报、“片长街长”通报、督查通报,进行汇总。

定点办事处创建方面:

2013年,三个办事处代表我区作为定点考核办事处参与考核,占总考核成绩的40%。目前,我我局在全市率先落实“街长片长”管理体制;各办事处执法中队09年在全市率先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并在各办事处所属的社区全部建立社区城管服务站,完善城市管理“四级网络”体制建设,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数字化城管建设方面:

2013年以来,在市数字化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我局和各相关单位的通力配合、支持下,我区数字化城管工作,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平台试运行良好,不折不扣落实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各项管理指标较2010年都有所提升。

二、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一)依法决策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定要求,会审,人员包括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一线执法机构负责人等,如涉及相关部门的,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法律界限较模糊的涉嫌违法行为和特别重大案件,还邀请了上级法制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共同参加。

(二)自由裁量权合理、适当行使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要求,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坚持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

(三)重大事项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定相结合制度的落实情况

我局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针对重大事项,我局认真组织,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四)决策中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公示并举行听证制度的落实情况

我局举行的听证会实行“阳光操作”,严格遵循统一规定的程序,其范围包括由居民代表,并邀请一定比例的利益当事人如经营业主代表列席旁听,自愿参加的社区居民也可列席旁听。社区听证会正式代表具有投票表决权。

会议议程:主持人在介绍与会人员、基本情况后,提出听证预案(处置意见或整治方案),正式代表投票表决。与会人员(包括经营业主和受害居民)可围绕主题自由发言。

表决形式:听证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中意见。现场选举唱票员、计票员等工作人员,现场唱票,主持人现场宣布投票结果,并于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将表决结果在社区内公示。

职能部门根据居民表决结果,按法律程序,督促其完善相关手续,依法经营;对需整改的问题,责令问题责任人限期整改;对必须取缔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对要求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督促其办理。

(五)决策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我局制定了依法行政决策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今年以来,没有发生依法行政决策违法责任案件。

三、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一)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我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关于全面实施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区依法行政工作布置要求,制定《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和《依法行政工作2013年计划》,按照规划和计划,我局认真组织部署、分解职责、宣传发动、检查督促,依法行政工作成效显著。

(二)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有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我局按照市、区依法行政工作要求,为依法行政工作能够得到有力贯彻和执行,保障区城市管理工作各项检查考核得到好成绩,经过调查研究,制定了《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处罚程序制度》、《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等20多个规章制度,根据我局实际工作需要,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分工,严格检查、考核、督促和奖惩。保障了我局各项城管工作,检查考核都能得到有力贯彻和执行。

四、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一)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我局严格依据省住建厅规范化队伍建设要求,保证办理执法证的执法队员都是事业编制身份,坚持全员都参加每月组织的法制培训,使同志们熟悉城管队员行政执法的基本行为规范,明确了当前城管执法的工作性质特点,对当前城市管理现实情况有了较为基本了解。根据在岗情况,按照执法证信息建立花名册,统筹进行管理、考核。

我就按照建立执法人员业绩档案要求,科学合理设计电子档案格式,按照建档内容要求,认真梳理执法人员个人信息,组织录入档案电子表格,做到一人一档,档随人走,现在行政执法档案已经基本建成。

(二)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情况

我们坚持对执法中队的一般程序案件进行审核,严格审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执法程序、法律法规运用的合法性、准确性,坚持各执法中队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案卷每月上报备案归档,制作电子档案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工作。

(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及执行情况

我局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结合行政执法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坚持认真梳理执法主体、法律依据,按照行政许可权力依法行政,坚持信息及时公开。相继制定了《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等规章制度,根据我局实际工作需要,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分工,严格检查、考核、督促和奖惩。保障了我局各项城管工作,检查考核都能得到有力贯彻和执行。

(四)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和规范执法工作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1、认真落实“片长、街长”制度。为切实把城管责任履行起来,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将“一岗双责”和“片长、街长”有效结合起来,使“片长”参与城管工作制度化、长态化,积极实践和探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健全“一岗双责”和“片长、街长”考核办法,充分调动班子成员和各社区居委会主任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建立通报制度,将日常考核结果,直接通报至“片长”和“街长”,严格兑现奖惩。

2、建立城市管理工作研讨制度。我局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城市管理工作,并形成制度,就怎么去做好和抓好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探讨。另外,“片长”、“街长”和执法队员对辖区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寻求有效解决办法。

3、加大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拆除力度。根据区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任务,按照要求完成拆除任务,认真落实监管办法,严控新增违法建设的出现。结合道路整治,按时间节点要求拆除所有违章搭建、恢复所有破墙开店。

4、与所有沿街业户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与全区所有沿街业户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实行门前一定范围内市容环境承包,强化监管,充分调动沿街业户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使其切实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现城管与经营业户的和谐互动。

5、认真落实数字化城管下达的整改任务。及时做好与市数字化城管平台的对接,对分类交办的问题,依据数字化城管部件、事件标准派遣到各责任办事处、社区和有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终端接受和信息员定位等工作。区城管局根据工作程序,按照“分配任务及时、调度及时、上报准确、通报严肃”的要求进行考核。

我局严格按照市局法制培训学习内容要求,坚持每月组织全局干部职工集中深入学习城市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我局坚持规范化城管队伍建设,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建设和管理:

1、从提高领导班子建设水平入手,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班子建设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核心,班子建设得好坏,直接影响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从加强队容风纪管理入手,努力塑造队伍良好形象。队容风纪是一支队伍形象的直接体现,是队伍素质的最直观、最外在的反映。从一言一行、一点一滴抓起,保持队伍良好的仪容举止、行为规范。要坚持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努力塑造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社会广泛认可的良好队伍形象。

3、从提高队伍执法水平入手,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要把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根据行政执法队伍实际,全面开展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和遵纪守法教育,采取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坚持严格执法。

4、从加强廉政建设入手,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是队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严格执行市区廉政方面的规章制度,坚决查处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提高广大执法人员遵纪守法、拒腐防变能力。

(四)建立完善规范化管理体系,夯实正规化建设基础制度是规范队伍行为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队伍自身建设的有效保障。结合目前执法队伍比较分散、人员素质不齐的特点,应建立健全各项队伍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规范化管理体系

为加强城管执法的规范有序,我局建立健全了各项队伍管理规章制度。以全面建设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法规范、保障有力、人民满意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为目标,围绕省住建厅创建规范化建设星级单位的要求,全面开展了创建活动。2010年年底,通过了省厅考评小组的验收,被评为三星级单位。今年我局严格执行规范化建设星级单位标准,保持规范化管理不放松。

(五)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报备报审情况

我局按照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要求,明确局分管领导负责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领导工作,明确局办公室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梳理清理等工作,及时更新补充新文件并加以实施,对废止的文件及时清理。

(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

我局积极推进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我局今年没有发生诉讼案件。

(七)行政复议决定和诉讼判决、裁定的履行情况

我局今年坚持行政执法规范,没有发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八)规范收费和“收支两条线”落实情况

我局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规范了行政处罚查处和处理程序。按照市、区“收支两条线”要求,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使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款全部、及时地到银行缴纳。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今年,成立了局“一岗双责”、“街长片长”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职责,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制定了监督考核标准。全面落实“一岗双责”、“街长片长”工作机制,在相关路段设立公示牌,在电视、网络上公示街长、片长及执法人员的手机号码,责任区域,工作职责等,在此基础上以“严管街”为轴心,向周边的小街巷、居民小区延伸和扩展,构建全覆盖的管理网络和无缝隙的责任体系,有效地推动了城市管理长效化管理新进程。

(二)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落实情况

明确局长为全区城市管理网格化第一责任人,推行管理内容立体化,明确办事处领导为辖区第一责任人,执法人员是责任区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户外广告、非机动车停放等城市管理相关的全部事项,行使管理权、审批建议权,责任人对辖区内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统筹管理,具有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权立体化捆绑式的管理新模式。

(三)科学设立执法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情况

我局根据城市管理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结合市局考核检查标准,科学设立执法岗位。根据城管主体职权,严格按照执法流程,对简易程序卷宗放在执法中队归档,对执法中队的一般程序案件进行审核,严格审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执法程序、法律法规运用的合法性、准确性,坚持各执法中队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案卷每月上报备案归档,制作电子档案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工作。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效果

我局对执法中队在执法区域履行管理职责与监管职责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卷宗、跟踪执法效果、队员法律法规测试等形式,按照我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对各执法中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内容涵盖规范性文件的制订等方面。每次检查结束后,均形成书面情况通报,及时查纠不良执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对工作负责,考核优等的执法队员及时进行奖励、表彰。现在全区执法队员中已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五)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今年以来,没有发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案件。

(六)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自查情况

今年以来,我局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办事处、居委会、及群众代表等服务单位,进行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自查工作,举行座谈会5次、在街道、市场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广泛开展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感受居民生活的真实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生活中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部分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梳理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发生发展原因,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进行整改整顿。到现在,评议发现存在的问题,已经基本整改。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一)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情况

我局完善行政调解各项工作制度,成立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了城管系统行政调解网络和各项配套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和优势,努力把矛盾化解、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对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和处理情况

我局专门设立了投诉举报电话,明确办公室负责接听,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和处理问题办理程序。群众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制度健全、办理及时,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情况

(一)法律宣传学习情况

组织机关各科室人员,定期开展城市管理方面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各科室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特点,开展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二)法制队伍建设情况

我局强化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配置精通法律法规和有一定责任心的工作人员到法制科工作,现法制科有工作人员5名,保障了我局法制建设各项工作需要。

(三)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我局充分利用城管网、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新闻媒体,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主体、执法职权、规章制度、行为规范、法律法规等内容的信息公开,及局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重点工程招标等活动的公开公示。

法治建设研讨发言材料范文5

鉴于如何以正当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已经在审判实践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和紧迫,我院研究室认为及时解决和规范这一问题既是我院重视并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扩大司法改革的成果。为此,我院研究室将这一问题作为专题调研课题进行了调研。在研究室的主持下召开了专家研讨会,专家们论证了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以及目前切实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指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我院审判人员应当转变司法理念,树立程序观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在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室对我院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形成原因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调研、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院维权活动的开展。现将专题调研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及内涵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利。这种权利从诉讼法的角度出发,也可以称作程序保障请求权或司法保护请求权。以往审判人员常常“重实体、轻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请求权。法院进行司法改革以来,针对传统观念和习惯做法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革,但这些调整和改革都未从根本上明确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关注的焦点也基本上集中在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即法院如何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则的贯彻和实施上,而忽视了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程序权利)对法院审判活动行为的约束作用。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认识到要想切实保障和落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必须首先明确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和内涵。

(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

随着社会法治化步伐的加快,各国都在不断扩充公民接受公正裁判权利的渠道,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公民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即程序保障请求权。一些国家将这种权利作为法律制度的核心并在宪法中予以规定。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关于程序保障的直接规定,但是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25条关于公开审理、第126条关于法院独立审判等的规定,却可以看做是程序保障的宪法依据。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含着公民可以平等地享受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及通过法律程序实现权利及获得权利救济的内容。而第125条和第126条就是实现第33条规定的程序保障权利的有效方式。所以,第33条、第125条和第126条的规定不仅是宪法原则,而且也是程序原则的宪法化。因此,我国程序保障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基础之上,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究其实质是宪法权利。

(二)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内涵

宪法和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以下内涵:

1、程序主张权。即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享有充分的权利就涉及实体法及程序法问题的事实和法律阐述自己的主张。程序主张权赋予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就该主张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权利,同时要求法院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主张权的机会,法院的裁判必须就当事人主张的具体事实、依据特定的法律进行。

2、程序平等权。它包括两层含义: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所谓平等保护是指法官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法官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地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3、程序法律行为的及时终结权。当事人享有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及时审结案件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有权知悉个案的审理期限;如果案件延审,当事人有权询问原因及解决的办法;因为法院的原因造成诉讼迟延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及时审结案件。

4、对法院和法官的请求权。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请求权可以概括为(1)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判的请求权,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了此项权利;(2)要求法官中立的请求权。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中立,但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诉讼法都规定了回避制度,这是宪法关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具体化和制度保障;(3)要求法官行为理性的请求权,法官的行为必须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意或恣意,法官对其决定应当阐明理由;(4)要求适用法律统一、确定的请求权。这种统一和确定包括各地区、各个法院之间对相似案件处理上的偏差值在正常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基本一致,即执法原则和尺度的统一。

二、更新司法理念,强化程序意识,切实保障和维护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

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在诉讼法上实体公正也就是结果公正,是指法院裁判的内容正确、适当、无误,它包括案件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准确两方面。公正的裁判结果是法院或法官通过整个诉讼过程所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结果。然而,这种理想结果的实现必须以程序公正为前提。虽然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产生的不公正感和人们对程序不公正的评价却会降低人们对实体公正的信任程度,甚至动摇实体公正的根基。因此,以正当程序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它是保障当事人实现法定权利的需要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不仅是诉讼法规定的权利,而且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是以往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时候,常常由于不谙法律或者存在阻碍当事人接受裁判权利的各种障碍而不能在实质上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而强化程序保障,则通过在诉讼中充分给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攻击”、“防御”机会,并形成制度化的程序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严格遵守这样的程序要求,来保障当事人法定权利的实现。

(二)它是法院全面履行审判职能的需要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的审判职能是其最重要的职能。以往法院的审判职能主要体现在追求司法的实体公正上,认为程序公正只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而已,处于辅助地位。这种实体至上的作法和观念导致实践中将实体法适用正确与否作为评判裁判结果的主要标准,使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极大损害。从某种意义上讲,实体公正是相对公正,因为这种公正要受到时空条件的限制,很难有唯一的标准或结论。而诉讼程序则是被宪法以及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违反诉讼程序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与实体公正相比,程序公正更具有绝对性的特点。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或不予重视,开庭审理走过场,合议庭“审而不判”等现象实质上都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表现。的确,相对于实体规范而言,程序具有其工具性的一面,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适当的实体规范是经由程序铺设的轨道通过公正、有效的程序形成的”。因此,程序公正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具有优先性。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思想,在保证法院全面履行其审判职能的同时,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它是推进和深化司法改革的需要

法院的一系列审判方式改革措施的推进,已经开始涉及审判组织的改革,如审判长选任机制的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案件的权力越来越大,如何防止审判权力的滥用将是今后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程序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因为程序的公开性使法律程序的要素已为公众知晓,法官的行为必须要受程序规则的约束和公众的监督。一方面,程序的公开便于各级人大、各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另一方面,程序的公开也通过保证当事人对程序的了解和参与程度,限制法官滥用审判权。因此,完备的程序能够限制恣意的发生和权力的滥用,对司法改革的深化亦起到保障和推进作用。

(四)它是诉讼民主和文明执法的客观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诉讼制度应当是民主的诉讼制度。司法审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就越高,程序的公开性就越强,程序的作用得到越充分地发挥;反之,司法审判越具有专制特征,司法审判就越不透明,程序的秘密性越强,而其作用就越弱。因此,诉讼民主要求诉讼程序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五)它是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需要

强化程序保障的价值在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方面主要体现在:一是强化程序保障有利于迅速及时解决争讼。诉讼效率强调以最少的时间耗费来解决争讼,当事人诉诸法院的目的在于让法院尽快解决争议。因此,对诉讼案件的认识不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对诉讼行为必须有时间上的限制,审理期限和诉讼期间的设置便是出于此目的。强化程序保障要求法院做到遵守审限规定,及时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以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遵守程序安排可使当事人以最少的花费利用诉讼制度达到其诉讼目的,法院以最少的司法资源的耗费解决争讼。在民事诉讼中有关诉讼费用、诉讼周期、诉的合并、简易程序以及代表人诉讼等制度,都是为了实现诉讼效益而设立的,是实现诉讼效益的保障。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效益也是现代诉讼制度所追求的目标。

(六)它是当代司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法制进步的标志。

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过近20年的努力,已经构建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最初的法制建设主要是以经验为指导,以实体法为中心,工作也主要是应急性的。英美国家对接受程序保障极为重视,并将其作为一个基准来衡量一个法律或者一个程序是否正当。程序公正观念已被越来越多的国际文件承认和接受。中国入世之后,中国政府承诺我国人民法院将努力做到“平等、统一、独立和透明”,所有这些都必须以程序公正为保障。而我国宪法关于程序保障的规定比较抽象,对程序建设也尚未形成体系,一些程序规则还比较粗糙,不利于操作,需要进一步分析、论证和技术处理。因此,强化程序保障不仅是我国司法系统恪守政府承诺、维护我国司法权威的前提条件,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和法制进步的标志。

三、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突出问题

虽然宪法和诉讼法为当事人借助诉讼程序接受司法救济和裁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和存在于审判人员头脑中的传统观念的束缚,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或多或少、程度轻重不同地存在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和习惯作法。

(一)在立案审查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执行立案制度不规范,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如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向当事人说明不能立案的具体原因和理由,或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向当事人指明具体问题或明确应当补正的诉讼材料,而是简单处理,不予立案。

2、立案部门办事效率有待提高,不能做到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都能在法定立案期限内及时立案。

3、在是否受理当事人的反诉问题上存在不规范问题。当被告提出反诉时,若反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审判人员仅口头告知不受理反诉,不对当事人充分阐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符合反诉条件予以受理的,审判人员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期限,或者当事人答辩后,未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将答辩意见送达反诉人。

4、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对诉讼费数额异议权的行使。如不详细告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的具体事项,当事人对预交诉讼费金额产生异议未全额缴纳时,简单视为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

5、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查询事项不予答复或者互相推托等。

(二)在庭前准备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指导不够,尤其没有针对个案有重点地进行指导,使得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在诉讼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也就不能很好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2、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和引导不够。由于当事人一方较难归纳和总结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和需要提交的证据,并且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和法律水平的制约,很难要求所有当事人都能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围绕争讼焦点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因此,法官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

3、证据材料的接收没有统一的手续和收据。有的审判人员接收证据材料时,不向当事人出具收据,材料丢失后又无据可查,或者拒收证据材料时,不向当事人解释拒收的理由。

4、需要勘验时,不能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致使有些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不能及时到达勘验现场,或者在勘验笔录上没有各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

5、不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或者变更合议庭成员后不发变更通知。

(三)在开庭审理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开庭不在指定的法庭,而是随便指定地点,或者在指定的法庭开庭时,不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着装及准时开庭。

2、不能全面落实关于公开审判的有关规定,如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告,或者以法庭太小、没有事先登记、没有准备等为由不允许群众参加旁听,或者不允许新闻记者进行采访和发表有关报道。

3、庭审时,不能充分保证当事人当庭陈述或辩论所享有的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权利。对当事人没有围绕案件重点或事实进行陈述或辩论时,不对其进行指导,而是随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论,或者不能保证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陈述权和辩论权,偏袒一方,或者当事人认为尚有未阐明的问题需要再次进行陈述或对该辩而未尽辩之事宜请求再一轮的辩论时,法官不予许可。

4、对当事人在某些事项上持有异议并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时,不对异议作出答复。如当事人对鉴定结论、鉴定过程或者法院委托的鉴定人持有异议时,或者当事人认为合议庭对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的处理不当持有异议时,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不作答复。

5、调解和撤诉没有完全坚持自愿原则,存在“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现象。

6、中止审理没有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或者中止审理后不向当事人说明中止审理的理由。

7、拒绝当事人或者律师提出的合理的查阅、复印卷宗材料的要求。

(四)在举证、质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没有界定和理顺。有的审判人员主动代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而有的审判人员则在举证和查证分工上搞绝对化,对其有义务调查收取的证据不去收集,而让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或应由法院调查取证时,以给当事人或律师开具调查令的方式代替依职权取证。

2、不及时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致使有些证据灭失或因延迟难以取得,当事人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以提高审判效率为由,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质证;对一方当事人在庭上才提交的新证据,不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当庭即予以质证,使庭前证据交换变成走过场;或对庭审后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交给对方当事人经过质证程序即作为定案的依据。

4、对于当事人确实由于客观原因超过法院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交证据的,简单以超过举证时限为由否定该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效力。

5、对当事人本应一审提交的证据而留待二审、再审举出,故意钻法律空子或者玩弄诉讼技巧的行为不能及时予以处罚,使按规定提交证据的当事人要承受二审或再审法院依据新证据改判的结果,既给当事人增加诉累,也不利于维护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五)在合议庭评议方面,有些合议庭成员没有充分认识到作为法定审判组织,合议庭应对案件集体负责,不能再依赖庭长、院长对案件的审批把关,造成合议走过场,对有关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等不进行评议;合议质量不高,合议庭成员经常弃权或者发表模棱两可的意见;审判人员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以自己的意见作为合议意见;泄露合议庭成员的具体意见等。

(六)在裁判文书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有些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情况客观、如实反映不够。

2、审判人员担心言多必失,在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争议内容缺乏必要的表述,回避矛盾和问题。

3、由于文字综合水平有限,文书不能准确概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辩护意见,有的文书文理不通、有多处错漏

4、文书不能充分体现质证和认证的过程以及理由,缺乏对证据的充分分析和论证。

5、文书理由部分套话过多,不能针对当事人的理由和请求明确表示采信、支持或反对的理由,尤其在总结性说理的“本院认为”部分,往往偏重认定结论,忽视认证说理,削弱了裁判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七)在宣判以及审限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宣判行为不规范。具体表现为:宣判活动不在指定场所进行,有些案件违反诉讼法的规定,简化宣判程序,以送达代替宣判;有些审判人员不履行宣判的必要程序,让书记员代为宣判,或者不向当事人宣读判决,即催促当事人签收;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不耐心解释说明。

2、在审限管理方面主要是案件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时,审判人员不提前告知当事人延审并说明延审的理由;一审结案时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较慢,或者二审结案后向一审法院移送卷宗较慢,导致审判周期的人为延长。

(八)在涉案款物管理方面,对涉案款物的管理没有统一的交接手续和凭证,不利于妥善保管款物;对依法没收、发还、变价处理的涉案款物缺乏相应规范的管理方式。

(九)在执行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执行效率不高,个别案件久拖不执;或者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不能积极执行受托执行的案件。

2、改变执行程序,不能按规定顺序清偿,或者不按公平原则分配执行的财产。

3、实践中有些执行员观念上存在“重视保护申请执行人权益,漠视保护被执行人权益”的现象,导致不能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益。

4、中止执行或执行终结没有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5、尚未完全杜绝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或者以方便执行为由借用交通工具。

6、对执行标的物的管理不严。

四、关于对产生诸多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问题的原因分析

以上我们列举了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当事人不能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究其实质主要是由于审判人员缺乏必要的程序规范意识和诉讼民主意识造成的。具体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在审判管理上过分侧重法官办案规范化,没有充分认识到诉讼程序的价值意义

以往由于忽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表现在审判管理上,法院过分强调法官办案规范化,而对法官如何保护当事人诉权,防止法官侵害当事人诉权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在审判人员的观念中,解决纠纷是诉讼所追求的唯一目标,而对解决纠纷过程中所要求或实现的程序正当性就不去追求了。实行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在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及强调公开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均未涉及如何从整体上、宏观上体现诉讼的程序正义性,程序的作用也未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与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相距甚远。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彻底扭转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到诉讼程序的价值,在审判中追求合理、正当、科学的司法程序,以程序公正促进司法公正。

(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性质缺乏必要的界定和认识

以往我们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性质的认识从未上升到宪法权利的高度,总认为宪法是对基本法律原则的规定,没有涉及具体的诉讼权利。一个国家倘若不能给予社会成员以充分的司法保障,帮助他们及时、适当地获得司法救济权利,这个国家的法治就很难最终实现。因此,法官应当明确诉讼程序的设置源于宪法的程序规定,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宪法及法律保护,审判人员无权限制和剥夺,我们在诉讼各个阶段体现程序的平等、公开等权利是对宪法原则的体现。

(三)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意识过强,缺乏诉讼民主意识。

当前,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和司法的不断进步,在审判活动中要求法官必须居中裁判,在诉讼法律制度的规范下,以诉讼参与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等问题,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言辞对抗,在法官指导下,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以及公开认证,从而解决讼争。因此,法官应当从传统的干预或替代当事人行使各种权利的习惯羁绊中解脱出来,不能把诉讼权利和审判权混淆起来或者以审判权代替诉讼权利,而应全面、客观地听述、听证、听辩。从而在审理案件中处于超然的中立地位,对案件持客观态度,使审判方式更趋规范、科学,更符合审判规律。

(四)证据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并且大多数都是在实行审判方式改革之前制定的,而我国诉讼模式在从职权主义向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吸收当事人主义优点的转变过程中,必然要求相应配套法规的修改或完善。其中由于证据立法的相对滞后,对证据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及尚未制定完备系统的证据规则等原因导致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如举证制度不健全,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和引导工作未给予足够重视;对举证时限没有具体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证据,造成诉讼效率得不到提高,诉讼成本变得昂贵;证据交换制度有待规范和健全等。这些问题不仅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也不利于司法公正、高效价值目标的实现。

(五)其他方面的原因

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还有诸多方面的原因,如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审判工作超负荷运转的状况日益严重,为片面追求结案率使审判人员忽视程序规范要求,将精力主要放在案件实体审理上,不重视程序的严谨、规范。

五、解决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问题的相关对策

针对目前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在立案审查阶段,应做到:

1、规范立案程序,所有案件均由审前程序机构统一进行审查立案、证据交换、排期、送达后转审判庭依法审理,严禁各审判庭擅自收案立案。

2、提高立案部门办事效率,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法定立案期限内及时立案。对经审查发现的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中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应一次全部用书面材料指明,并告知当事人正确的手续及应交诉讼费数额,以减少当事人往返次数。

3、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向当事人说明不能立案的具体原因,讲清道理及依据,不能简单处理或冷硬横推。对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但当事人坚持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其不予受理,并对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予以明确。

4、依法按规定收取诉讼费,书面详细告知当事人交费的具体事项,如交费数额、地址及帐号。当事人对预交诉讼费金额有异议的,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复核,法院应尽快作出复核通知。对当事人提出的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应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5、凡当事人明确提出反诉请求递交反诉状的,审判人员必须收取,并出具诉讼材料收取凭证。经审查认为反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保障被反诉方15天的答辩期。经审查反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书面通知反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及依据。

6、立案部门对当事人的正当询问和请求必须件件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推托。

(二)在庭前准备阶段,应做到:

1、加强对当事人参诉、应诉的指导,针对个案有重点地告知当事人案件的争讼焦点和庭审要求,明确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向当事人明确举证原则和方式,指导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和案件焦点举证。

3、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书面材料,审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接收诉讼材料时,必须开具收取清单和回执。当事人提交原件的,结案时当事人要求退还的,审判人员应制作复本并注明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当事人。

4、需要接待来院的当事人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在法庭接待,禁止审判人员私下或单独会见当事人。

5、当事人确实由于客观原因超过法院规定的举证时限举证的,不能简单否定其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对该证据的交换、质证等措施。

6、需要勘验时,应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成年亲属到场,到场各方当事人及其亲属须在勘验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及其亲属接到通知后,拒绝到场或无故不到场的,不影响法院勘验。

7、对于涉及专门领域的事实问题,当事人无力举证而申请我院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鉴定。当事人不能达成共同委托意向的,由我院决定委托有相应资格、资质的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鉴定,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具体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当事人有异议的,须书面提出申请,合议庭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应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8、为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行使,审判人员在送达应诉传唤手续的同时,一并将《应诉须知》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送达当事人,诉讼过程中变更合议庭成员的,亦应向当事人发变更通知。

9、在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后,审判人员应即时将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提出复议申请,应书面将复议决定通知复议申请人,必要时可由法官主持双方听证。

10、为确保庭审规范,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前应在审判长主持下共同研究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合议庭成员的分工以及庭审程序等。

(三)在开庭审理阶段,应做到:

1、必须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开庭必须一律在法庭、着审判服进行,法庭布局及席位设置不得擅自变更;严格执行关于公开审判的有关规定,包括提前公布案情、开庭时间、地点以及允许符合旁听条件的群众参加旁听、允许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发表相关报道等。

2、庭审陈述、辩论阶段,应保证当事人享有平等的当庭陈述、当庭辩论权,法官在必要时可以提醒或指导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论,但除当事人陈述、辩论脱离争议焦点和审判范围外,审判人员不得无故终止、打断当事人发言。当事人认为对方发言脱离争议焦点和审判范围时,有权向合议庭提出异议,合议庭应当庭对该异议作出支持或否定的决定。

3、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时,是否当庭质证,应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庭审后一方提交的证据,应及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限期提出书面意见,如确属涉及重大事实的证据,应另行开庭质证。

4、对用于鉴定的材料,法官应进行质证,在鉴定过程中如出现新材料,双方当事人有知悉权和异议权,法院应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鉴定过程以及鉴定人有异议的,法院应当开庭质证,必要时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5.当事人要求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法院应当开庭质证,并要求该证人到庭,否则不能将该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

6、当事人认为合议庭对诉讼中扰乱诉讼秩序或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时,有权向合议庭、庭长、院长提出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必须书面答复当事人。

7、调解和撤诉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或撤诉,当事人有权要求书记员将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的言论记录在案。

8、案件是否中止审理,必须按照程序规定报庭院长审批,审判人员不能擅自决定。

9、当事人有权对庭审笔录进行核查,要求补正,可逐页签字予以确认;对庭审中形成的笔录及诉讼材料,当事人和律师提出要求查阅或复印的,承办人不得拒绝,法律规定的、隐私案件除外。

(四)在举证、质证行为的规范方面,首先应明确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最高法院在《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因此,对属于法院职权范围内调查取证的,法院不能委托当事人或律师取证,必须亲自收集,不属法院取证范围的,法院不能代行举证义务;其次,坚持当庭举证、当庭质证以及认证内容必须公开。为此,必须将庭前证据交换工作落到实处。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法官在质证过程中应当处于主持、听证的状态,无需答辩或反驳当事人的质询;第三,及时处理当事人对证据保全提出的申请,不予采纳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五)关于合议庭评议:在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后,应统一实行固定合议庭制,同时建立和完善审判长主持下的合议庭负责制。合议庭应当充分发挥其享有的依法独立审判、评议、决定案件的作用。具体为,合议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合议庭成员应在审判长主持下,就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提供的证据以及辩护人、人的辩护、意见等逐一评议,合议庭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合议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人员个人无权决定合议庭的意见;一旦意见确定后,无论意见是否统一,都必须严格执行合议庭评议意见,并不得泄露合议庭成员的具体意见。

(六)在审限管理方面,应做到: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审判人员应提前向当事人发出延审通知书,并说明原因,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为缩短审判周期,凡我院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尽快将上诉状送达对方当事人答辩,答辩期满或收到答辩状后,应尽快将卷宗移送二审;凡我院审结的民事二审案件,应在宣判后尽快将一审诉讼卷宗退回一审法院。

(七)在裁判文书方面:诉讼文书样式必须符合最高法院的样式要求,增加文书的公开性,即公开审判经过,公开诉辩意见,公开举证和质证要点及公开认证意见等;增强文书的说理性,论述要有针对性,对当事人所述事实理由和请求有针对性地明确表示是否采信、支持或反对及其理由,同时论证说理要严谨、充分;提高裁判文书的公正性,注意平等对待和表述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带有倾向的取舍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其中“原告(上诉人)诉称、被告(被上诉人)辩称、第三人诉称”部分可由当事人在审判人员指导下自行起草或者由审判人员归纳后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后,直接在裁判文书中表述。证据的采信也必须注意公正,不能有选择地引用或者删节证据;提高审判人员文化素质和语言文字的综合表达水平,从而提高裁判文书的文字水平。

(八)在宣判方面:宣判必须严格依法公开进行,先期公布宣判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允许旁听;宣判活动应统一在法庭或指定场所进行,严禁以送达代替宣判;宣判时,承办人和书记员必须到场,宣读裁判文书全文后,耐心听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具体意见,回答当事人的质疑,解释说明裁判理由,且须向当事人交待必要的诉讼权利;书记员应将上述内容在宣判笔录中记明,并由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口头宣判的案件,应在法定时限内向当事人送达书面裁判文书。

(九)在涉案款物管理方面:应严格规范涉案款物管理,对涉案款物实行专人、专库、专帐管理;完善接收涉案款物的手续,接收涉案款物时,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并当场开具正式收据,入卷备查;对涉案款物进行没收、销毁、变卖等处理时,必须手续齐全并能在卷宗中如实反映;对涉案款物必须妥善保管。

(十)在执行管理方面,执行员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开展执行工作,使执行程序法定化,同时高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增强执行的透明度,力求在执行工作中实现执行程序合法、执行主体平等、执行过程公开、执行效率及时和执行结果合理等原则。具体要求为:

1、坚持严格贯彻“执立分离”原则,执行案件统一由告诉庭负责立案,执行庭或执行员不得擅自立案或者先执后立。

2、注重提高执行效率,执行案件应争取在法定时限内执结,不得推诿和无故拖延;坚决根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其他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的案件,应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3、采取执行措施时,既要考虑法律效果,也要考虑社会效果,尤其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滥用强制措施。版权所有

4、中止执行和终止执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严格经庭院长审批,执行员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中止执行或终止执行。

5、坚持执行廉政的有关规定,避免与执行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同吃、同住、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