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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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文1

近期,江苏省某区人民法院对朱某诉当地供电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朱某诉讼请求。该案的胜诉为供电企业依法解决电网建设纠纷提供了有益参考。

电网建设遭遇阻挠

110kV徐杨、220kV朱清输变电工程项目作为省、市重点工程,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经地方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许可依法开工建设。

朱某是当地村民。上述两项工程中的110kV徐季高压输电线路恰好从朱某家的二层楼房上跨越,这引起了他的不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朱某多次阻挠施工,要求供电公司停止施工,或给予其拆迁补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主动上门解释,朱某不予认可,遂以供电公司电网建设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讼,要求供电公司对其房屋予以拆迁。

房屋上空谁享有“产权”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围绕线路跨房是否构成侵权、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房屋是否应当搬迁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诉称,依据《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供电公司单方决定线路跨越其房屋构成侵权,应当与原告协商搬迁。被告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强行施工,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该两条高压输电线路建设手续完备、合法。我国现行法规并未绝对禁止线路跨房。对于特殊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时,只要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小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房屋的安全。供电公司在设计线路时,已按照法规要求采取了上述安全措施。经实测,两线路与原告房屋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分别为15米和14.5米,均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并且施工建设前,供电公司通过当地村委会给付原告一定补偿,双方已就线路跨房协商一致,原告不应反悔。

供电公司终获胜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根据该条例制定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第15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设施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房屋的安全。”

条例和细则明确了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这一原则,但同时又规定了原则的例外“特殊情况”。2000年4月5日,国家经贸委关于110kV送电线路跨越房屋问题请求的复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的有关规定,上述“特殊情况”,是指该电力线路的建设客观上难以避让该房屋,并且该线路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已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规划。

供电公司所建110kV徐季线、2200kV朱清线,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了当地政府的同意,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采取了安全措施。对照经贸委的复函,本案争议电力线路属于条例第20条和细则第15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原告据一般原则要求被告不得跨越其房屋,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房屋上空拟建导线与原告房屋的距离超过电力行业最低标准,且符合环保要求,原告认为被告施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朱某虽然拥有其房屋的所有权,但法律并未对房屋上空的权利予以规定。只有当房屋物权及房屋内的居民人身权受到损害或面临现实危险时,可基于相邻关系或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原告个人权利在面对他人权利的行使以及公共利益时,必须体现合理的忍让。原告接受了被告的补偿费,仍要求停止施工属于权利滥用。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至此,这起电力线路跨越房屋的纠纷以供电公司的胜诉而告终。

依法建设电网,消除潜在纠纷

近年来,江苏作为经济大省,电网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电网建设相邻权纠纷案。供电企业取得胜诉,为我们依法解决该类纠纷,提供了有益地参考。

第一,电网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合法的手续。电网建设项目要确保从立项开始、规划、环保等每一个环节均做到合法、合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保障电力建设的依法进行,江苏省电力公司多次向省人大建议,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具体确定电网建设项目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行为规范。2008年5月1日,《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该条例第10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电网建设项目施工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依法经营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电力企业在电网建设施工过程中遇到相邻纠纷时,切忌强行施工、强行通过,一方面要树立先行协商的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进行相应补偿,补偿款项应由电力企业支付当事人,避免委托政府补偿后,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周围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当地实际环境和条件,适当采取增高杆塔、缩短档距、减少跨越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将可能导致纠纷的各种因素降到最低。

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文2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压线路走廊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

输电线路是电网运行的命脉,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生命线”,它在输送能源的同时又相当的脆弱,任何外力的破坏,都有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甚至电网瓦解,给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及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危害。我市是国家重点能源工业基地,现有各类矿井7对,电厂、里彦电厂承担着国家重要的上网发电任务。上述企业的输电线路遍布城乡,面广线长,野外,存在着诸多隐患,特别是高压线下违章植树问题,一旦安全距离不够,就会造成对树放电,影响电力企业和矿山的安全生产,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高压线路走廊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全力以赴抓好高压线路等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水平,精心呵护关系国计民生的“生命线”,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电力保障。

二、高压线路走廊安全监管原则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坚持和完善高压线路等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村居要切实增强守土有责的意识,按照途经辖区内高压线路径,建立协管制度;要把责任落实到村居,将高压输电线路通道管理分解到基层供电所,实行属地化责任管理。要充分发挥镇街供电所和农电工的护线作用,发挥他们环境熟、情况熟、信息快的有利条件,把各类电力线路事故隐患和违章树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从“事后补救”走向“超前保护”。

(二)业主首责的原则。高压线路各权属单位、使用单位作为电力设施的直接受益人,是承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科学确定不同电压等级的高压线与周围树木的安全距离,划定安全监管范围;要注重提高电力设施自身防护能力,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履行主体监管责任;每年要列支一定数额的电力设施保护经费,对架空电力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检查,对各类违法违章现象,做到早发现、早通知、早报告,及时遏止和处理。

(三)违章不补的原则。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对于电力线路建设在先,违反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的树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一律不予补偿,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移栽或砍伐。对拒不移栽或砍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强制砍伐;也可由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砍伐。

(四)社会联动的原则。高压线路权属各单位凡新建电力线路,要主动与公安、规划、交运、住建、林业等部门沟通,构建和谐相处的关系,把树线矛盾、修路移杆等问题解决在初期,以避免无谓的经济损失。其他部门在工作中涉及此类问题时,也应主动和高压线路权属单位积极协商,在规划方面严格把关,有效避免矛盾的产生;公安、安监、交运、林业、园林部门要配合电力监管部门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树木进行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对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和高杆植物,要及时责成种植户或产权人予以修剪、移植或清除;要坚持群防群治,供电、安监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高压线路监管工作,形成推动工作开展的强大合力。

三、进一步落实高压线路走廊安全监管措施

各镇街、各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分头把关,又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进一步采取有力监管措施,制止各类破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的事件发生。

(一)落实部门责任,凝聚工作合力。市经信局:负责监督、检查《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的执行情况,开展清理违章树木等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让人民群众认识到在高压线下植树的危害性,指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整治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植树等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市公安局:要增强协作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清理违章树木工作的有序开展。对危及电力设施的高压输电线走廊下违章植树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公开打击处理。市住建局、规划局:负责把好规划审批和执行关,编制城镇规划要结合电力工业发展规划,预留输变电设施的通道位置和安全保护区域;新建和扩建项目,凡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必须征求当地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会同发改、经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办理电力设施通道和保护区域土地征(占)用手续以及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用地手续;依法查处侵占电力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违章建筑的产生。市安监局: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职能,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及时督促有关企业和镇街做好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市林业局:在安排植树造林和组织林业生产时,要指导各镇街、村居避开供电线路安全区域。电力主管部门和线路权属单位:要认真履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赋予的职责,负责组织所属部门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加大资金投入,落实人防技防措施,做好电力设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备用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切实加强线路巡查,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已经形成事实的研究对策,及时解决。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措施方案时,要首先考虑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拆除、更换绝缘导线、悬挂警示标志等方法补救,保证达到安全标准,从而确保高压输电线路走廊通道畅通和电网安全运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各类宣传媒介,大力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宣传因违章在高压线下植树未得到补偿和受到处罚的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高压线下植树的危害性;要充分发挥民俗民约和精神文明的作用,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安全生产月宣传、电力设施保护专项宣传等活动的开展,着力加强对沿线群众保护电力设施意识的宣传教育,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理解和支持,为输电线路安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开展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经信、公安、安监、城管、住建、交运、国土、综治、工商、林业、广电、电力及各镇街为成员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集中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认真制定出台治理方案,切实将治理工作落实到村或个人,限期进行整治。在整治过程中,可根据树障不同情况,采取修剪或移栽等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属修剪、移栽范围的要坚决砍伐。树障清除后,电力线路运行管理各单位要与有关村庄签定相关协议,明确不再出现新的树障,对树障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各镇街、电力监管办公室要成立由供电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工作联系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并形成例会制度,切实畅通整治工作的信息渠道,增强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整治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协调解决危害电网运行的安全问题,部署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实现高压电线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相关村居要成立1—2人专兼职巡线护线队伍,落实护线经费;要建立排查档案,定期开展线路和设备的巡视,加大对高压线路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处,制止一处,查出一处,整改一处,不给线下植树等违章行为可乘之机,及时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保障措施,加大考核奖惩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时调解处理因整治工作与当地村民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各镇街要与各村(居)、组负责人层层签订《高压供电线路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强监督与管理,有关责任人每年上交一定数额的供电安全风险抵押金,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者进行奖励,发动人民群众进行群防群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