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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设施保护条例范文1
《条例》分为总则、公路规划与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条例》总体内容以公路建、管、养为核心,是对原《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修订,作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杭州公路管理实际,以“依法行政、建养并重、便民服务”作为立法原则,重点对公路管理实践中较为突出、急需地方立法解决,而上位法未明确的问题作了规定。
村道纳入适用范围
《条例》弥补了《公路法》的空白,并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村道”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村道规划、建设及养护管理。
同时,《条例》为治超“非现场执法”提供法律支撑。针对目前公路违法超限运输屡治不绝,而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条例》为治超“非现场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并对超限动态检测监控设备的设置、检定等进行了规范,以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公路高架桥桥下空间可设公共停车场
《条例》规定,公路高架桥桥下空间应当进行隔离或者绿化,用作建设道路、公园、公共停车场、养护工区等公益性设施时,不得影响桥梁的安全。
鉴于公益性使用需要,缓解城市公益性设施土地要素制约问题,对于公共停车场、公园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理利用,《条例》予以支持,这也符合公路作为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本质属性。
服务区公厕要考虑男女性别差异
《条例》特别规定,服务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充分考虑人流量和男女性别差异,并设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设施和婴儿护理台,为女性、残疾人和携带婴儿者提供便利。
同时服务区内已有的公共厕所应当在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改造,以充分保障女性、残疾人和其他特殊人群的权益。
少开收费道口造成堵塞的要罚款
《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因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未开足收费道口造成已开放道口(不含电子不停车收费道口)平均滞留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的,公路使用人有权要求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开足道口。
对这样的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杭州的收费公路里程数达1100多公里,但一些高速公路路面不平整、行车舒适度不佳。未来,这些路况差、投诉多的收费公路将被曝光。《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该定期检测收费公路的技术状况,每年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结果。
过江隧道也要保护
公路设施保护条例范文2
摘 要 公路路政管理的维度是借助于物理学领域三维空间的概念,来探讨公路路政管理的界限。尤其是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公路本身、公路建筑控区、公路两侧禁止危险作业区和禁止设立危及公路安全运营设施区等区域内,横向、纵向和垂直三个维度上,路政管理和执法的界限。通过探讨这些界限,确定公路路政管理的目标,完成保障畅通的法定职责。
关键词 公路 路政管理 三个维度
维度,又称维数,是数学中独立参数的数目。在物理学领域内,指独立的时空坐标的数目。0维是一点,没有长度。一维是线,只有长度。二维是一个平面,是由长度和宽度(或曲线)形成面积。三维是二维加上高度形成体积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以及各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贵定了公路管理的界限,这些界限之内的立体空间便形成了管理的维度。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就是要维护路产和公路权益,因此明确公路管理的维度,显得尤其重要。但是由于法律法规本身所特有的的模糊性、滞后性,使得路政管理实践中,执法人员对于路政管理的横向、纵向、垂直三个维度不能清晰界定,并导致管理上缺位和越位等问题。例如,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可以划定,但是在这个范围内向上、向下的空间维度具体数量或者界限是多少;公路用地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另外从公路安全保护角度,公路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保护空间怎样划分,《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但是这些都确确实实是路政管理工作中亟需明确的问题。本文拟从相关法律法规入手,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公路本身的维度
公路作为一个公益设施,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物理维度。《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按照公路的技术等级从公路路面、路肩、路基、桥涵、隧道等方面规定了其不同的宽度、高度、长度,这些构成了公路本身的物理维度。
二、公路路政管理的纵向维度
公路呈线形分布,其纵向维度与其长度相同,路政管理界限容易确定。但是目前存在的普遍问题是,高速公路收费站外与普通公路、市政道路以及村道相联络道路的纵向管理维度存在争议。现在通常的解决办法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与与普通公路管理机构、市政道路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协商来具体确定。其实按照《物权法》规定,只要公路管理机构享有该路段的土地使用权, 当然具有该路段的路政管理权限,路政管理的维度(包括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自然涵盖于这一区域。
三、公路路政管理的横向维度
除了公路本身的物理维度外,路政管理横向维度需要确定的四个。分别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两侧禁止危险作业区域、禁止设立危及公路安全运营设施区域等四个路政管理的横向维度。
(一)公路用地的横向维度。公路用地的横向维度《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界定,但是《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米,二级公路不小于2米 范围内的土地。因此,公路用地的横向维度也以此来确定。在路政管理四个横向维度中,公路用地横向维度是确定其他三个横向维度的重要基准。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横向维度。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需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上述一定区域被称作公路建筑控制区。由于2011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颁布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具体换分界线全国各地划分标准不一,大体分为以公路横截面中心点、公路隔离栅外缘、公路用地外缘等三个标准。其中第一个基准不宜确定,第二个基准造成公路用地与公路建筑控制区区竞合。以公路用地外缘为基准划定建控区不但克服前两个基准存在的问题,而且也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予以确认的基准。基于此,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横向管理维度确立,在此维度内路政管理部门根据《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路管理,主要是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控制与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审批。
(三)公路两侧禁止危险作业区域的横向维度。为了保护公路运营安全,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两侧一定范围内禁止从事危险性作业,如采石、爆破、采矿、取土等危险作业。此外在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一定距离内抽取地下水、挖河砂、疏浚河道作业,也会危及到公路桥梁的安全运营,也是路政部门管理的区域,因此也形成了此区域路政管理的横向维度。此维度的基准,公路以公路用地外缘为基准,公路桥梁以桥梁中心线为基准,隧道应以洞顶构筑材料的外缘以及洞侧构筑物外缘为基准。
(四)公路两侧禁止设立危及公路安全运营设施区域的横向维度。为了保证行驶公路车辆的安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除了加油(气)站外,以公路用地外缘、桥梁中心线、以及隧道洞顶和洞侧外缘为基准的一定范围内不允许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场所核设施。这一范围就形成了公路路政管理的横向维度。
四、公路路政管理的垂直维度
垂直维度是在路政管理的区域内的上空和地下一定的空间形成的维度。公路路政管理的纵向维度、横向维度与垂直维度构成了完整的路政管理的三维空间。纵向与横向维度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确定,但是垂直维度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以及还存在尚未明确的部分,确定起来难度较大。但此维度却关系到路政管理或者路政执法的效力能否实现,如县级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外缘起10米以内的区域,那么如有人在距公路外缘11米处制作混凝土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设立广告牌,广告牌牌体在空中侵入公路建筑控制区。此种行为是否违法呢?这可以从路政管理的垂直维度入手去研究。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但是并没有设定土地空间权这一概念,而土地分层使用日益增多的实际,使得确立路政管理的垂直维度存在一定困难。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规定了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建设用地的空间权,也为确立路政管理的垂直维度指明了方向。首先谈一下公路本身(含公路用地)路政管理垂直维度。在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4条中有所涉及:“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使用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上述两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属合法批准征用、划拨的,可按批准文件确定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确定为他项权利。”由此可见公路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其地上、地下空间所有权亦属于国家。但公路本身土地使用权当然也不应仅是地表,其地下部分垂直维度应当是地表以下至公路(含桥梁、涵洞和隧道)的基础最深处平面以上的三维空间,这一空间就是路政管理垂直维度的地下部分。而公路地上部分应当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地上权登记来具体确定。其具体维度应以满足各路段车辆通行能力以及正常维修养护所需要的空间为宜。如《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其他桥梁设施跨越公路的,其距公路路面最小距离按照公路的技术等级分别为5米或4.5米,相应的该路段地上部分的垂直维度应为5米或4.5米,但是在特殊路段含有特殊公路附属设施的路段,这一维度的数值应适当提高,具体应以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为准。
公路设施保护条例范文3
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公路设施保护条例范文4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山西的总体战略目标,坚持“抓综治、保畅通、保安全、为人民”的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省领导对治超工作的重要批示,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道路安全水平,保护公路基础设施,服务县域经济发展为目的,坚持政府主抓、依法治理、源头监管、严格执法、责任倒查、奖惩并举、科技引领、舆论先行的工作方法,维护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全面开展我县治超工作。加快站点、信息、机构建设,努力推进治超工作常态化、信息化、制度化、科技化、规范化、法制化,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1.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治超执法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建设一支遵章守纪、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过硬的治超队伍。在今后的治超工作中,我局将组织治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培训内容有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执法行为“十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2.规范执法行为,对发生超限超载和公路“三乱”行为的执法人员,一经查证绝不放过,从严从快处理。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对因在治超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案件,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3.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继续深入开展“十查十比”活动,使治超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行动上,都能有更高的认识,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激发广大治超执法人员爱岗敬业的工作热情,使各基层治超站点的站容、站貌环境卫生、法律文书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得到健全和完善。
要对所有隐患消除点、主要交通路口、客运停车场和主要货运源头企业全部安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远程监控系统,实现对各治超点、交通要道、客运停车场、重点货运源头企业的全天候监控。对货运车辆管理工作实行IC卡信息化管理系统,全面实现科技治超三个全覆盖。今后,我局计划将进一步加大科技治超投入,以确保道路交通秩序规范化、标准化、科技化。
源头治超是治超工作中的重点。运管所要认真履行政府令赋予的源头治超管理职责,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的,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23号令)和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完善制约监管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充分调动货运单位履行治超主体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治超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驻厂执法人员和驾驶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继续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加大对全县公示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力度,切实把源头治超工作做到实处,不留死角。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分阶段、有计划地逐步推进。要以“治超保通畅、治超保平安、治超促和谐、治超正路风”为主题,多形式、多层次地宣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23号令)、《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第224号令)等治超法律法规政策,使治超政策措施人人皆知,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强化治超的宣传工作。
1.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报道,通过电视正点新闻、滚动字幕和报刊专栏、专题报道等形式进行多方位宣传 。
2.通过出动宣传车、散发宣传单、办板报、展板、张贴和书写标语、悬挂横幅、设立公益广告、开展法规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路面宣传,营造宣传氛围和声势。
公路设施保护条例范文5
关键词:高速公路,涉路工程,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1.概述
随着我国各省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公路、桥梁、管线等基础设施的不断建设和发展,其与现状高速公路产生交叉,部分高速沿线成为规划部门选线的首选廊道。各种基础设施与高速公路产生关系的主要形式有跨越、下穿、伴行,通常称为高速公路涉路工程,本文简称为“涉路工程”。涉路工程活动威胁着高速公路主体和附属设施以及通行车辆的安全,是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审查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高速公路的涉路工程活动管理,满足总体规划要求,保证高速公路主体、附属设施的完好、安全,确保高速公路运营畅通和车辆安全。
在整体宏观规划粗放、建设形势发展迅猛的背景下,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中的业务技术、业务管理机制和业务管理要求等问题成为制约相应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本文借鉴管理科学中对机制问题的阐述,结合省级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的具体业务需求,阐述了涉路工程管理自身及其与相关业务管理机制的关系。以下首先给出总体的研究思路,并细化各部分的具体内容,对管理机制问题的研究提出初步的看法,给出下一步继续深化研究的方向。
2.总体框架
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系统是为高速公路涉路工程行政审批和管理进行服务并为规划管理提供业务和数据支撑的管理平台。其以GIS地理信息系统为展示平台,对高速公路涉路工程基础数据进行录入、查询、统计和分析,对涉路工程申请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诚信管理等工作。在GIS平台上直观展示涉路工程工程类型、涉路形式、权属单位、平面位置、交叉角度、主要工程参数、管理协议、日常巡查养护等内容,使高速公路管理者可以方便、直观的掌握高速公路涉路工程情况,能够分类统计分析并报告高速公路涉路活动情况,使公路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及时掌握高速公路的最新涉路工程实施情况。
该系统同时宜与高速公路基础数据库系统、养护管理系统、阻断信息管理系统等基础数据系统进行对接,完成数据提取和交换,传统业务指导涉路工程行政许可审查审批工作。使得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能够得到科学决策,与高速公路路基路面信息、实时养护信息、实时阻断信息相结合,高效服务涉路工程申请者,满足工程建设和交通安全管理的需求。系统主要功能框架如下:
图1:涉路工程管理系统功能框架
3.建设必要性
3.1 整合传统业务数据资源,为行政许可审批提供科学决策的需要
随着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各省市高速公路里程数在逐年增加,相应的路基、路面等基础数据越来越庞大,涉路工程需要提取庞大高速公路基础数据库资源,如高速桩号、地质水文资料、路基基础处理形式、路面结构等。提前将传统业务范围内的基础数据库资源系统化录入涉路工程管理系统,采用程序自动检索,加强交叉、阻碍、重复路径等检查,可以大大减化审核工作量,提高审查准确性,规避工程建设的风险,同时可以为规划部门提供准确参考意见。采用信息化手段辅助人工决策,能够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水平。
3.2 科技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系统的建设,将大大提高政府管理部门、运营养护公司对高速公路涉路工程活动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同时提高公路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服务社会公众的能力和水平,优化配合其它交叉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使高速公路管理、运营养护与服务等更好的适应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
3.3 加强涉路工程全过程管理的需要
系统编制完成后可以加强高速公路涉路工程宏观微观立体化管理,明晰高速公路涉路工程前期审批、实施、竣工验收、运营管理和拆除或迁改等全过程活动中需要主要监控、监管的内容,为高速公路的涉路工程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系统的核心业务功能
4.1系统功能架构
考虑系统开发、数据升级和维护方便同时系统开放性好,本系统采用B/S架构,运行于公网,易于访问和管理。
4.2高速公路基础数据
高速公路基础数据以高速公路竣工资料为准进行录入,主要对涉路工程所在点位情况进行查询,主要查询内容包括规划情况,用地宽度、路基宽度、路面结构、地面高程、构筑物情况、路基处理措施以及原有涉路工程等内容。其中原有涉路工程以历史涉路工程材料为准,作为高速公路基础数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速公路基础数据模块为涉路工程的审查审批提供依据和基础信息。最好能与先前建立的高速公路基础数据库相联,直接调取相关信息。
4.4涉路工程管理
涉路工程以年度、工程类型为标准进行管理,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统计分类(同时也要开发其他分类方法),便于管理与监督。涉路工程管理主要包括:
4.4.1 涉路工程类型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涉路工程主要分为跨越工程、下穿工程和伴行工程三种,涉路工程管理系统根据三种不同类型的工程建立不同的审核指标,如上跨工程主要审核净空、净宽、建筑限界、视距、现状构造物、地下管线等内容。共性审核内容为规划条件、路径审核等内容。
4.4.2 主要报审文件
主要包括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立项文件、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等内容。此模块应为申请者预留接口,为其录入相关信息和文件做好基础;
施工图文件和施工方案文件(含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4.3 实现功能
1.基本信息添加功能。当有新的施工工程时,软件可以实现工程基本信息的添加,主要包括施工时间、施工地点、施工主要内容描述、路段、桩号、施工类别、预计完工日期等信息,以实现对基本信息的管理。
2.基本信息修改功能。当现有的工程信息需要修改或变更时,可以先定位到需要修改的工程信息记录,然后对其进行编辑修改并保存。
3.基本信息删除功能。当因误填或其他原因对提交的施工工程撤销时,根据需要软件可以对要删除的工程基本信息记录进行选择后删除操作,以确保系统中的施工工程与实际相符合。
4.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需要对某个施工工程的基本详细信息进行查看时,软件可以提供通过工程编号或工程名称进行条件查询,进而可以查看详细信息。
软件还提供在GIS地图上选择施工工程标志,点击查询施工工程详细信息。
4.4.4 工程文件管理
1.工程文件添加功能。对现有施工工程需要添加工程文件时,根据需要在系统中添加相应工程的文件,实现对工程文件的管理功能。主要包括文件编号、所属工程名称、文件类型、文件卷号、文件章号、文件节号、文件保存地点、文件施工单位、制作人、责任人等等信息。
2.工程文件信息修改功能。当对现有工程的文件进行更换时,可以对选择的需要修改的记录进行修改并保存。
3.工程文件信息删除功能。当现有工程文件删除时,软件提供对删除文件的信息进行删除功能,从而保证与实际施工相符合。
4.工程文件信息查询功能。
可以通过输入所属工程名称和文件类型进行条件查询,查看工程文件的详细信息,主要包括文件编号、所属工程名称、文件类型、文件卷号、文件章号、文件节号、文件保存地点、文件施工单位、制作人、责任人信息。并可以对部分文件进行下载查看。
当工程文件太大不便于上传或电子版文件丢失时,可以通过文件信息里面的文件保存地点字段信息进行纸质版阅览。
4.5 诚信及评价管理
建立涉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诚信管理及评价系统。首先需要制定涉路工程诚信及评价管理的评价标准,客观、公应涉路工程申请者和施工方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评分采用政府部门、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共同打分取加权平均分的方式进行评定。
4.6 GIS地图管理功能
所有涉路工程信息要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平台进行展示,直观、明确反应涉路工程情况。GIS地图的开发是关键环节之一,其由多个地图层组成,具体包括地理信息层、行政区域层、省道交通层、国道交通层、铁路交通层、高速交通层、基础设施层、收费管理机构层、交通标志层、涉路工程层等。视图管理的功能是方便系统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对GIS图层进行操作。具体操作包括:图层控制、视野控制、鹰眼定位、地图量算等。
4.7 统计报告功能
以半年为单位,自动、图文并茂得对全市高速公路涉路工程进行总结,形成专项报告,报相关领导及相关上级部门。作为管理工作的支撑文件。
5.结语
涉路工程的管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采用多种手段、多种技术方法,同时不仅需要公路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路政管理机构等合作管理,更需要规划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协调管理。各主管部门应该完善涉路施工管理程序,制定管理制度,开发统一平台的协同工作的管理系统,在保证为申请人提供准确、高效、快速服务的同时,也要保证高速公路的运营安全和畅通,努力创造“安全、快速、舒适和美观”的高速公路出行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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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主席令 第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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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设施保护条例范文6
关键词:萍河采砂规划
Abstract: Sand mining from the river channel is mine on the riverbed surface. To keep the balance of the river bed, the sand mining quantity of the river channel must be controlled. Establishment of sand mining planning is the need of the reasonable sand resources mining, which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channel flood control and the river stability. Only the scientific planning of sand mining can make the integration of sand mining and channel management, and necessary shore reinforcement processing can ensure the safety of the channel flood and the stability of river.
Key words: Pinghe River; sand mining;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G3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萍河位于河北省保定市东北部,发源于定兴县西南的南幸村,流经定兴、徐水、容城、安新,在徐水北营村有鸡爪河汇入,经黑龙口东南注入安新县藻杂淀。萍河总流域面积443km2 ,干流总长30km。由于近年来建筑市场活跃,受经济利益驱使,萍河容城县境内开始出现盗采活动,形成的部分砂坑靠近桥梁和村庄,采坑深10m以上,无稳定边坡,行洪时对桥梁和村庄的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同时也是河势变化的不稳定因素。依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等相关要求,对该河段进行采砂规划是必要的。在采砂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我认为有以下3个方面需要注意:
1.河道水利规划与河道采砂规划的关系
水利规划体系分为国家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三级,基本框架结构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其规划内容可分为防洪规划、治涝规划、灌溉规划、航运规划和供水规划等。在小流域河流规划中经常遇到的为防洪规划,更有甚者部分河流没有任何规划,这就给我们采砂规划工作带来一些问题。如果采砂规划河段内已经完成防洪规划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认可,在进行采砂规划时应参照防洪规划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相应指标的选取如治导线位置、河道整治断面型式、河道两侧边坡坡比、设计洪水水面线等均应作为采砂规划中重要参考数据,采砂规划不得与防洪规划相冲突。采砂规划内任一可采区的采砂控制高程不应低于防洪规划给出的相应河段的设计河底高程。如果采砂规划河段内无防洪规划,应参照河道整治进行分析论证后确定规划指标。如河道的防洪标准可根据其下游主河道的防洪标准及河道两岸的经济发展状况适当确定,水文资料可参考相近水文站的径流(或暴雨)、泥沙资料分析确定。如果该规划区域内无水文站或雨量站,可参考附近下垫面因素相近区域的资料进行类比确定,可采区的采砂控制高程等数据可参考河道整治的要求确定,然后将确定好的不同河道断面与现状对应河道断面相比较即可确定采砂规划的各项指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距离堤防,护岸和涉水构筑物较远的可采区内,采砂控制高程可适当降低,但以不影响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安全为前提条件。
2.关于河道采砂对河道演变的影响分析
河道演变系指河道在自然情况下或受人工建筑物干扰时所产生的变化,这种变化是水流和河床相互作用的结果。天然河道按其外形和演变规律的不同可以分为顺直型、蜿蜒型、分汊型和游荡型四种类型。萍河容城段河道属于平原河道,根据其平面型式和演变过程,该段河道属于顺直型河道。在采砂规划过程中,应分析不同断面处洪水水面和流速的变化情况,也应注意排沥河道河势变化的特点。排沥河道采砂影响分析应更侧重于河道内刚开始行洪时水流对砂坑冲刷引起的河道纵断面的变化。当洪水进入砂坑时,由于砂坑与上游禁采区河底连接纵坡大于该段河道天然纵坡,水流对该段坡形成淘刷,进而形成拉沟。当拉沟继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沟岸发生坍塌,拉沟继续向上游发展,即形成溯源冲刷。溯源冲刷阶段完成后,砂坑对河道纵坡的影响减弱,但采砂坑的坡降仍然陡于河道的天然坡降,河道通过冲淤平衡调整使该河段上下游形成趋向于大体一致的纵坡,河道纵坡趋于稳定。针对排沥河道,在分析采砂对河道演变和河势稳定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以上因素的影响。
3、关于禁采区的规划问题
采砂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制定禁采区和可采区的范围,必要时可设置保留区。禁采区是为了保护采砂规划河段防洪工程和重要设施的安全,影响河势稳定的河段及珍稀动植物栖息地、饮用水水源地均为禁采区。就涉河工程而言,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等行业发展迅速,公路网、铁路网纵横交错,为了有效的保护涉河构筑物的安全,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对不同行业涉河构筑物的上、下游保护范围给出了规定,为我们进行规划工作提供了依据。在具体不同河道规划时,由于河道的重要性及行洪流量的差距,对于同一级别构筑物采用同一标准应值得商榷,尤其在一些砂石资源供需矛盾较突出的地区,经分析论证可以缩短保护范围(或采取相应补偿加固措施后可以缩短保护范围),以便优化砂石资源配置。本次规划河段内有某高速正交穿过,以公路桥型式与河道相交,桥柱位于河道内。由于萍河设计行洪流量较小(5年一遇排洪流量为174m3/s),平均流速为0.56 m/s,且桥体下部结构采用灌注桩基础,两端桥台采用灌注桩基础。规划设计将桥体下游保护范围缩短1公里,并在禁采区下游陡坡段采用铅丝笼防护,以降低溯源冲刷的可能性,但前提应征得涉河构筑物主管部门的同意。
以上为我对河道采砂规划工作的一些认识,河道采砂规划关系河道两岸群众及涉河构筑物安全,是河道砂石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只有针对不同河道自身的特点进行分析规划,才能在保证河道安全的前提下优化配置资源。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