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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保护条例范文1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型水库组建管理机构或管理队伍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Ⅰ)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Ⅱ)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组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员采用聘用制,要求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其选聘条件、程序、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奖惩等办法由县、区水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聘用人员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统一管理和考核。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专职管理人员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汛期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水库的具体情况,逐宗设定防限水位,并在水库明显的位置设立防限水位标志牌。
第十四条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维护,每年定期开展白蚁防治。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每宗小型水库必须建立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非常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方面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规范小型水库综合经营行为,合理安排水库使用功能。凡是小型水库发包经营必须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区水利部门同意,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须报县、区环保部门同意。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报县、区水利部门备案,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经营发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必须严格控制发包经营行为,原则上不应发包,不得有《*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所列的禁止行为,水库的基本资料应报县、区环保部门备案,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按照程序到县、区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库区内从事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涵养区内已种经济林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水库以防洪、灌溉为主要功能的,不宜发包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管理者应守法经营,服从防洪、灌溉调度,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对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县、区政府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八条县、区政府应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其使用、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福利、日常维修养护费等)由所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财政对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实行定额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用权归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或者具有发电、供水经营性收入的小型水库除外。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制定。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落实的,市级财政停止相应补助。
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市财政每年安排260万元,其中考评和培训经费10万元,按各县、区水库类型和座数实行定额补贴。各县、区应按规定制定相应的经费补助配套标准,每座水库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级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和水库日常维修养护费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落实收费办法,加强水费收取力度,保障水库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能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及管理经费的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水库依法提出安全管理强制措施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放空库容、降等、报废等措施,确保水库防洪安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利工程保护条例范文2
一、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全县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生活稳定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保护原则,实现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与保障人民生活稳定相统一,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协调。
(二)总体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乡镇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参加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县、乡(镇)两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在全县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新格局。
二、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机构及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和《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加强督查与指导,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编发工作简报以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动态;加强与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参与领导小组工作调研和督查;负责处理各类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案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五)相关部门职责。
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条例》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乡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与沟通,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内容,进一步细化考核机制,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兑现奖惩。
⒊人民法院。负责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案件,及时进行审理;针对涉电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适用法律指导意见;根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⒋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批捕和工作;监督公安机关涉电案件的立案工作,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打击销赃行为;健全警企联防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协调查处各类涉电案件,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审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土地利用项目用地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对非法侵占电力设施保护区土地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⒎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出电力设施保护区和输电线路通道。
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审批道路及配套附属设施(绿化、路灯等)建设项目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征求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在审批跨越道路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协调处理已建或在建公路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问题,协助对相关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⒐水利部门。负责在报建水利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时,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工建设;协助电力设施和电力安全保护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水利工程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⒑林业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种植纳入林业规划和林业行政执法及管理检查范围,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符合电力设施保护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清障工作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⒒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电力计量工作,规范和监督电力计量行为;将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纳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电力设施安全工作纳入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
⒕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政府及政府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负责承办政府的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⒗电力企业。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运行和管理,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在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经常性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重大事项。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三、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范围与内容
(六)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0千伏为5米;35至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800千伏和1000千伏为30米;电力电缆线路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十一)公路、水利、电信、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产权单位达成协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根据城市绿化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园林部门在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使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十三)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在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十四)禁止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使用未经检定的电能计量装置;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
(十五)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配备查电人员,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对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窃电行为,有权制止和保护现场;对现场的窃电装置及相关事实,可以录像、拍照,并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由供电企业及时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六)电力用户应自觉遵守供用电秩序,维护供用电安全。不得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四、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主要措施
(十七)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违法活动。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涉电违法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检查、清理和整顿,对违法收购电力器材、设备的废旧物品站(点)要坚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从源头上堵塞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十八)建立办理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案件协作机制。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和电力行政管理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督促指导大案要案的查处,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重大或疑难案件,依法进行指导、督办;研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适用法律指导意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时通报信息资料;加强对重大刑事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办案水平。
(十九)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好违章建房、植树、侵占电力线路廊道施工等影响电网安全的突出问题,对长期存在影响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的违章建房和树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予以清理。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提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自防能力。电力企业要不断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资金投入,增强电力设施抵御外来侵害的能力。加强输电线路设备巡视、检查和维护,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避免大面积停电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用户业扩工程依法不予办理报装用电。
(二十一)建立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奖励制度。对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给予奖励。
水利工程保护条例范文3
1.我省现代农业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
1.1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初步形成 几年来,国家、省、市、县财政和民营及个体在多层次、多元化上对现代农业建设的资金投入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机械化、大型水利工程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标准化农田、标准化棚膜园区、标准化牧业小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农产品贮运销体系等建设。农业生产现代化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初步构建了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
1.2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巩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 在国家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激励下,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全省粮食生产已连续6年获得大丰收。
1.3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现代化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 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明显改善,功能进一步增强;农业水利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近几年,国家、省、市、县财政投入大量资金兴建各类水利工程、引水灌溉工程和农田节水工程,提高了农业抗旱能力;农业科学技术水平全面提升。新品种、新技术全面普及,农业生产从业者素质明显提高,接受新知识、新技术能力加强。
2.我省现代农业建设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近年来,我省粮食生产不断跃上新台阶,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稳固,同时也促进了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多种经营及农村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随着农业的全面发展,特别是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带动,农村劳务经济的崛起,农业现代化建设进入了历史新阶段,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同时,随着国际和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国际金融危机的进一步显现,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竞争加剧,加之我省农业发展资源环境的约束,城乡统筹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双层经营体制还不完善,在农村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多方利益的交织和冲突,导致新问题、新矛盾的涌现和叠加,使现代农业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
3.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3.1依靠科学技术,推动农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大力推广节本增效新技术,发展精准农业;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构建产业内、产业间生态物质循环链,降低资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农业生产无废物排放;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制定农田生态保护条例;广泛宣传引导,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
3.2进一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为保证粮食安全,国家财政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农业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和小流域治理,防治水土流失。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兴办农田水利事业,大力发展节水技术和节水工程建设。
3.3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建设一个由政府主导或监管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流转市场。大力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积极发展多方式、多层次的经营体制。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动。吸引城市资金、技术、人才向农村流动,激活农村内生性发展动力,活跃农村市场经济,完善土地征用价格机制和农民生活保障机制,活跃农村市场经济,实现城乡劳动力、技术、资金双向流动。
水利工程保护条例范文4
关键词:校园建设;环境监理;校园绿色施工;可持续发展
1引言
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各地的校园基础建设搞得有声有色,有的是在原校址内改建、扩建校舍,有的是在城郊结合部异地另建新校区。校园建设都基本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的原则。各院校从整体出发,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地形地貌进行施工建设,一个个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环境优美的新校园拔地而起。但建筑施工过程中必然产生环境污染问题,如粉尘污染、噪声污染、污水泥浆等,必须有专门的环境监理制度和部门来规范参建各方的施工,实现校园工程建设对环境最低限度的破坏和最大限度的保护[1]。校园建设是百年工程,要建成人与环境和谐共存的美丽校园,培养一代又一代的国家未来的“栋梁”,少不了环境监理的保障。在校园建设中重视环境监理和进行绿色施工不但是建筑行业的要求,更是校园生态环境与人文环境建设的需求[2]。
2环境监理的依据
2.1法律依据
环境监理具有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二十六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
2.2行政法规依据
与环境监理相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然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
2.3其他依据
其他还有一些交通部和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的质量标准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性的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工程标准规范和环境设计规范;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另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复也是环境监理的重要依据。
3校园建设中环境监理的意义
3.1全程监管工程建设,确保落实三同时制度
校园基建尚无典型行业环境监理的样板。但校园建设中涉及到的项目多,内容杂,如食堂、住宅、水利工程等。在落实“三同时”制度时,“同时设计”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和相关设计规范保障和制约。“同时投产使用”也有竣工验收的规范加以保障落实,只有“同时施工”缺乏相应的监管。防治污染与校园工程建设如何齐头并进,而不是项目完工后再来对环境造成的不可逆污染进行补救,关键在于环境监理的全程跟踪管理。
3.2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实现校园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目标
校园作为甲方一般会聘请工程监理来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的建设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掌握工程工期,保证校园建设的顺利完工。但校方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可能存在资质高低不齐的问题,也缺乏专业的环境保护知识,需要有专门的环境监理制度来规范参建各方的环保行为,对工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生态恢复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监督管理。环境监理单位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为校园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对现场的信息进行规范化和系统化记录管理,能更有利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开展,实现项目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4环境监理是校园绿色施工的的重要保障
建设部2007年颁布了《绿色施工导则》,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绿色施工的要求较高,高于文明施工。实施环境监理是保障绿色施工的有效和重要途径。
4.1减少污染排放,提升工程质量
建筑行业是污染大户,建设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粉尘、废渣、噪声和泥浆水等。校园建设是长期工程,新校区的建设也往往分工期,不可能一劳永逸,还有后期的修补工程,改扩建工作有时也不能中断正常的教学秩序,经常是校园中有工地。如何不对校园造成大的环境影响,不对师生员工的身体造成伤害,绿色施工是非常必要的。将可持续的思想运用于整个施工过程,能有效减少三废排放,不对校园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环境监理单位也能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不但要做到文明施工、更要绿色施工,提升工程质量。
4.2优化施工方案,节约资金投入
绿色施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环境负荷,保护地下设施和文物等资源。二是在保证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制定节材措施。如进行施工方案的节材优化,建筑垃圾减量化,尽量利用可循环材料等。三是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水资源状况,制定节水措施。四是进行施工节能策划,确定目标,制定节能措施。五是制定临时用地指标、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及临时用地节地措施等。绿色施工实施过程中使用绿色材料和可循环材料能有效降低污染排放和减少资金投入,环境监理的介入是绿色施工能否“达标”的重要保证。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中还要求“以老带新”、淘汰落后产能,这些同样都是绿色施工的要求。
另外环境监理从设计阶段就参与,也能有效规避风险,减少资金浪费。校园建设设计中对于污染防范措施可能存在遗漏或变更调整,雨污水排污口不规范,污水收集管网采用地埋而未采用架空铺设等,如不及时修改,会增加建设单位的整改投入。环境监理单位能及时提出专业性的整改方案,降低整改成本,同时贴近实际及投资方的需求,为今后的开工开好头。
4.3协调各方关系,强化环保意识
校园建设项目头绪多,有特殊性,比如各类实验室、实习工厂等。聘请的工程监理单位也可能不止一家,谁来牵头协调各方关系,保护校园的生态环境,环境监理单位当仁不让。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中提出单位要大力发展现场监测技术、低噪音的施工技术、现场环境参数检测技术;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于化学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储存地,应有严格的隔水层设计,做好渗漏液收集和处理等具体要求。都需要具备较高水准的专业监理人才来监测和监督管理。环境监理时刻“敲警钟”,就能强化建设单位的环境自律行为,树立建设各方的环境保护意识,从每个环节做起,从日常点滴做起,真正实现绿色施工。
5结语
在校园建设中重视环境监理和进行绿色施工是十分必要的,目前虽无典型的模板参照,但可参考其他行业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执行。同时建议各高校可依托自生的学术资源,从相关的环境工程、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等专业拓展衍生,培养专门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专业人才,以适应可持续社会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刘岩.建筑行业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J].内蒙古环境科学,2007,19(2):108.
水利工程保护条例范文5
水生动物生活的水文条件和生物条件对鱼群再生产能产生重大的有时是决定性的影响,因此会出现不可避免的渔获量的自然变动。另外人为的影响,也促使鱼群发生量的变动。渔业资源的变动性还反映在渔业生产的季节性上,由渔业生产出现的淡季、旺季,对捕捞的技术设备和组织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季节性的波动必然发生捕捞生产、运输、商品周转在1a内起几伏,所以必须采取措施使季节性变动带来的影响缩小到最低限度。
2渔业资源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2.1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等
为了保护一些重要的经济鱼、虾或其他水生经济动植物,在其他卵、繁殖、幼体生长、索饵、越冬或洄游的水域用法令规定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一种或几种作业方式,这个规定的水域称为禁渔区。禁止或限制捕捞时间的界限叫禁渔期。禁鱼区和禁鱼期是传统的渔业资源管理方法,这些都能降低捕捞死亡率,从而减少或消除鱼群被过度开发的危险。
2.2实行渔业许可证制度
所谓渔业许可证制度,是指对渔业中使用的总投入量加以限制,故又称限制性开发管理。实行渔业许可证制度,进行渔船登记,核定渔船、渔具的数量和作业类型,加强监督检查,是控制捕捞能力盲目增加的重要手段,也是进行渔业的科学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实施渔业许可制度,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自由造船”、“自由买船”、“自由捕捞”等盲目生产的混乱状态,促使渔民更加自觉遵守渔业法规,逐步做到计划生产、限额捕捞,以达到与捕捞对象的资源状况相适应。
2.3确定合理的捕捞界限,控制捕捞强度
对渔群的合理捕捞是保护和提高水产生产力的重要措施,捕捞要根据渔业资源的蕴藏量,探求最大的持续可捕量界限,有计划地安排捕捞,要注意保护经济鱼类的幼鱼,规定渔获物中幼鱼的限额,以使鱼类资源不断地得到补充,应根据不同经济鱼类的生长率、肥满度、繁殖率、摄食强度等生物学特点和指标,确定捕捞强度,使之不超过自然增殖率,以便做到既能使捕捞生产稳定增长,又能使渔业资源得以恢复与增殖。
2.4禁止采用有害的渔具、渔法
采捕鱼、虾及其他水产经济动、植物所用的工具,称为渔具。其采捕的方法称为渔法。因为渔具渔法使用不当,对水产资源危害极大,所以国家对一些以采捕水产经济动、植物的幼体为主或对资源有严重杀伤力的渔具渔法,用法令加以限制或禁止,在我国渔业法规中已明确规定严格禁止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鱼等严重损害资源的渔具、渔法。近年来,我国有些经济鱼类产量下降,采用不适当的渔具渔法是重要原因之一。在渔具中最普遍的是采用小网眼鱼网。渔法上则是较单一地采用底拖网作业,从而造成了主要经济鱼类的亲鱼、幼鱼过捕。这种状况必须彻底改变。
2.5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水利工程保护条例范文6
针对以上的问题,我们申请了有关植物专题数据库的科研项目,并对近年来研究动向成果进行汇集,希望在相关内容的教学科研方面提供帮助。并以此为起点,对更丰富的植物内容进行更系统有效的介绍和整合。
关键词:珍稀濒危植物 ;数据库 ;开发
中图分类号:S4 文献识别码:A
常说: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其实这个概念在自然科学研究的选题中也是适用的。依靠当地特色的人文和资源,开发有当地特色的课题,是十分有意义的探索。
湖北宜昌地处我国中西部,是东西地势与南北气候的交汇过渡区,湖北宜昌及所处的三峡地区更是地形多样,气候冬暖夏热,雨多霜少,水热条件十分优越,部分高山地区有明显的垂直气候带。植物品种极富特色,由于受到第四纪大陆冰川的影响较小,分布有许多冰川期以前孑遗的品种,成为珍贵稀有植物的避难所和三个特有属植物分布中心区之一。
宜昌地区的神农架山区由于植物品种的丰富多样,甚至被植物学家誉为“植物的基因库”。根据《中国植物红皮书?第1册》(1990)和《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名录》(1999)登录,三峡地区有62种国家级的珍稀濒危植物。其中珍稀濒危植物57种,占全国总数的14.7%,三峡地区分布有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88种,占全国特有植物的六分之一,占地区植物近10%。目前,三峡地区列入国家保护植物的有近150种,珍稀濒危植物有51种,占全国总数388种的13.1%。其中,濒危种8种,稀有种19种,渐危种24种。列入《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中的有49种,占全国珍稀濒危植物的14%,一级保护植物4种,二级保护植物23种,三级保护植物22种,还分布有地区特有的植物品种36种。
随着三峡地区水利工程的开发,部分珍稀濒危植物的原产地受到破坏和淹没。据统计三峡大坝建库影响的植物涉及36个植物群系, 120科,358属,在蓄水海拔175 米以下的植物约800多种,移民区海拔1000 米以下的区域有3000种以上,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水库蓄水后海拔175 米以下的植物如丰都车前、疏花水柏枝、中华蚊母将全部淹没;巴东木莲、延龄草、八角莲、岩白菜、裸芸香等也将因环境改变而逐渐消失;其中荷叶铁线蕨将损失50%。随之而来的城镇搬迁,移民开发、建设厂矿和形成新居住地后的大量排放,对这些地区的植物,特别是珍稀濒危植物势必造成较大的影响,加速这些植物的濒危。
众所周知,一个物种消亡,常常导致另外十至三十种生物的生存受到威胁。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发展和的人类生存基础,但随着人类滥用资源和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受到极大的破坏,许多物种已经或逐渐从地球上消失。中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一直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先后签署了《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等国际保护公约。因此保护三峡地区丰富的物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植物保护的课题一直是我校的科研重点,尤其是本地的特色珍稀濒危植物品种。我也在辅导学生实验中发现:因为没有合适的指导参考工具,了解植物品种的背景和性状都十分困难;在和相关的指导教师接触中,这个问题也或多或少的存在,有的植物品种甚至基础的形态学上准确的图片都难以找到,这给教学科研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提供这些植物有效的使用工具非常紧迫。
目前国内植物专题的数据库本身就比较少,植物专题的内容很多都包含在大中型数据库内,使用起来十分方便,而类似这样介绍特殊区域植物种类,从植物基础形态学和科研现状,开发利用情况等综合信息的植物专题数据库则几乎没有。
2010年,针对这种现状和本人长期对珍稀濒危植物的了解,以及对该专题文献的收集,我申请了校内的科研课题:三峡地区珍稀濒危植物数据库。在通过后进一步对有关内容准备和调研,对近年来的研究动向、成果进行汇集,针对更丰富的植物科研内容进行系统的介绍收集和整合。希望能为相关内容的教学和科研提供有效的帮助。准备阶段我们走访了学校和当地植物研究的相关部门,得到有关老师的肯定和指导。
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及时交换是介绍和实施保护的重要支持系统。三峡濒危特色植物数据库就是以三峡地区分布的珍稀濒危特有植物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资料、标本馆、植物园、野外考察等4种渠道,调查该地区每一种珍稀濒危特有植物的形态特征、生态习性、保护价值、地理分布等信息,数据库按照《中国植物红皮书》中的格式规划,包括三峡地区103种珍稀濒危特有植物的学名(科、属、种名)、俗名、植物图片、形态特性、生态习性、生境、分布信息、保护价值、保护级、受威胁状况、保护措施和相关保护开发法规及研究文献等几大部分。其中植物图片包括生境图片、植物形态照片、标本照片等图文信息。
在后期的数据收集和整理中,及时跟踪研究进展,考虑到未来开发对一些珍稀特色品种的影响和破坏,也给予了相应的关注。在提供指导教学科研交流的同时,深入宣传有关法规制度,为建立珍稀濒危特有植物资源的环境监测体系,保护珍稀濒危特有植物,实现可持续开发等各项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为宣传《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自然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珍稀濒危物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大家植物保护意识,为决策部门动态提供全面准确的基础数据。
在后期的加工制作中,本数据库同时申报了2012年calis三期特色专题数据库开发的项目,引进calis的数据库统一平台,使数据库的架构更为标准和便于开发使用。
2012年经过课题组成员的努力,数据库初步成形。数据库由两个部分构成:三峡濒危珍稀植物图片库图片650多张;三峡濒危珍稀植物文献库文献约5307条。2012年9月顺利通过calis项目验收,同期宜昌及三峡地区濒危特有植物数据库对广大读者开放使用。
三峡地区濒危珍稀特有植物数据库在投入使用后,我们也继续关注并进一步优化,截止2013年3月不完全统计,该库单库点击率在本馆自建的数据库中名列前茅,使用点击率也是本馆自建特色库中较高的,一个富有当地特色的植物数据库得到学校和图书馆广大读者的认可和使用,是对我们科研工作最大的肯定和鼓励,也激励我们在今后要做出更多的成绩。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还需要长时期的关注、更新和丰富,这也是我们科研工作的延续。
参考文献:
[1]傅立国主编;《中国植物红皮书》(第一册) ;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
[2]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9月
[3] 彭镇华;《中国长江三峡植物大全》;科学出版社;2005年1月
[4] 吴小巧 ;黄宝龙; 丁雨龙; 中国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研究现状与进展;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年02期
[5] 袁小凤;何平;施积炎;三峡库区珍稀濒危植物信息查询系统;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4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