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农田保护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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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农田保护条例

一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1

作者简介: 钟太洋,博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资源。

通讯作者: 黄贤金,教授,博导,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资源。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40801063;40971104)。

摘要 为分析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对耕地保护的效果,论文把目标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实施是否对耕地流失面积的减少产生了影响;二是如果有显著影响,效果有多大,即因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实施,耕地流失面积减少了多少。论文收集了2004-2007年的省级面版数据,分别采用了固定效应模型、随机效应和混合OLS模型加以估计,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检验结果表明,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模型均不优于混合OLS模型。在模型估计结果的基础上,论文分析了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对耕地流失的影响,并计算了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耕地保护效果。

关键词 土地经济学;政策效果评价;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

中图分类号 F301.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1-0090-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1.015

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是我国耕地保护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管理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自从1994年出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来,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业已实施16年多,那么,以保护耕地为目标的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效果如何?从已收集到的文献来看,有不少文献分析了耕地保护政策的运行效果,有研究将耕地保护的各类政策作为一个整体分析了耕地保护政策的综合效果[1-6],而有的研究则具体分析耕地保政策体系中具体某项政策的运行效果,例如分析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耕地保护效果[7-8]、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效果[9]等,只有少量的文献对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耕地保护效果进行了分析[10-11]。从已有研究来看,有关基本农田政策效果的研究还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深入:一是,在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表达指标方面,除采用虚拟变量和根据对政策强度的主观赋值之外,可以采用更为科学的定量指标来表达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二是,评价方法方面,除选择有关指标进行描述统计和对比分析、采用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分析之外,还可以采用面板数据进行定量分析。

本文拟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一是,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是否对遏止耕地面积减少有效?二是,如果有效,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效果有多大?即因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实施,耕地流失面积减少了多少?

1 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演变

1994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正式确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1998年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订,在耕地保护方面区分了一般农田和基本农田,并对基本农田规定了相对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在数量保护方面,明确只有国务院才有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的权利。《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也在1998年作了相应的修改。2003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进一步强调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提出了“基本农田五不准”,即“一是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是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2004年,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2006年5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和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这两个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大了基本农田保护的力度。

2 研究方法与数据

2.1 变量选择

本文以年内减少耕地面积为因变量,选择以下一些因素作为自变量:

(1)固定资产投资,有不少研究已证明了固定资产投资与耕地面积减少之间的关系[8],由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占用一定数量的土地,因此,通常认为固定资产投资与耕地面积减少之间具有正向关关系;

(2)人均GDP,经济增长与耕地面积减少尤其是建设占用之间存在着相关性[12-13],已有的研究对于人均GDP与耕地面积减少之间关系形式还存在争议[14];

(3)路网密度,有研究认为与耕地减少之间存在联系[1,15],一般认为路网密度的提高会增加耕地占用的可能,因此,路网密度与耕地面积减少之间可能存在正相关关系;

(4)年初耕地面积,一个地区某一年度耕地减少面积不应超过该地区的耕地总面积,从土地占用的角度来看,如果某一地区耕地面积比较大,在区域土地总面积总耕地比重相对较高的话,耕地被占用的可能性也相应会更高,也就是说某有地区年内减少耕地面积与该地区年初耕地面积应有正向关系;

(5)年度虚拟变量,在不同年份,除实施基本农田政策之外,国家还可能出台其他有关耕地保护的政策,这就导致耕地保护实际执行力度在年度之间存在差异,但是又很难将每年的政策力度加以量化,因此,这里设置年度虚拟变量以解决这一问题;

(6)基本农田保护率,在现行的土地统计体系中,基本农田面积包括耕地面积和非耕地面积,考虑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9条的规定以及上一轮规划,即《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的规划期限是1997-2010,基期年为1996年,因此,这里采用每年年初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与1996年耕地面积之比作为年度实际的基本农田保护率;之所以不用基本农田面积除以耕地面积计算基本农田保护率,是因为基本农田中包含耕地和非耕地,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主要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这就导致有的地方基本农田面积大于耕地面积,因此,这里采用基本农田中的耕地面积与1996年耕地面积的比值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率。因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征转审批存在差异,因此,如果某一地区的基本农田保护率越高,则其耕地占用的难度就更大,因此基本农田保护率对于耕地面积减少具有负向作用。

各变量的含义以及期望符号具体见表1。

其中,yit为第i区第t年年内减少耕地面积,a0为常数项,basicit为第i区第t年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变量,Zit为第i区第t年影响耕地面积减少的其他因素,vit为残差项;δ为basicit的系数,β为Zit的系数向量,i为区域,t为年度。

为避免共线性的影响,计算了表1中除年度虚拟变量的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固定资产投资与路网密度、人均 GDP的相关系数较高(分别为0.585和0.417)且均在1%水平上检验显著,因此回归模型中,未把这两个变量包含在内。经过变量筛选之后的回归模型为:

yit =a0+δbasicit+β1arableit+β2investit

+β3year2005+β4year2006+β5year2007+vit (2)

其中,β1、β2、β3、β4和β5分别为arableit、investit、year2005、year2006和year2007的系数,其余同式(1)。

2.3 效果评价方法

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是否对遏止耕地面积减少有效?如果有效,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效果有多大?对于这些问题,判断和计算方法如下:

(1)是否有效的判断。如果δ0且检验显著,则认为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对遏止耕地面积减少有效;否则,认为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对遏止耕地面积减少无效;

(2)效果大小,这里定义为绝对效果。通过模型估计得到各变量的系数,并将自变量的实际观测值代入模型,

2.4 数据来源

各省年内减少耕地面积的数据来自各《中国国土资源年鉴》,只有2005年和2007年的《中国国土资源年鉴》有基本农田的统计数据,2005年《中国国土资源年鉴》中有2004年年初和年末基本农田数据,2007年《中国国土资源年鉴》中有2006年年初和年末基本农田数据,这相当于具备2004年年初、2005年年初、2006年初和2007年初的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在《中国统计年鉴》中有关1996年耕地面积数据对应的时点是1996年10月31日,在其他正式出版的文献资料中也没有1996年年末耕地面积数据,因此,1996年年末各省耕地面积数据采用了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提供的数据。

人均GDP数据来自2005、2006、2007和2008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并用GDP指数修正为可比价人均GDP。

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来自2005、2006、2007和2008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并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修正为可比价固定资产投资。

路网密度则根据2005、2006、2007和2008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公路里程数据和区域土地面积计算得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在2005年《中国国土资源年鉴》中,没有天津2004年初的基本农田数据,因此,在以下的分析中,未把天津包含在内;当然,本文分析所涉及的数据均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另外,数据均为省级数据。

3 结果与分析

3.1 模型估计结果与分析

本文的数据为省级面板数据,这里分别采用固定效应模型、随机效应模型和混合OLS模型加以估计,并分别用F检验和B-P检验对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加以检验。固定效应检验的F值为1.93,对应的P值为0.0109;B-P检验的卡方值为1.15,对应P值为0.2842。综合以上检验结果,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模型均不明显优于混合OLS模型。因此,这里只报告混合OLS模型估计结果。估计结果具体见表2。

模型检验的F=16.48,其对应的P值为0.000 0,R2为0.47,N=120;各系数的T检验均在10%水平上显著,因此,模型拟合较好,可以用于解释。

从表2可以知道, arable、invest和basic的符号与预期一致。年度虚拟变量year2005、year2006和year2008均检验显著,这三个年度虚拟变量的系数符号均为负,这说明与2004年相比较,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有更小的截距项。这可能是由于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05〕52号),开始实施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2006年5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和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这些文件的出台加强了耕地保护的力度,使得相对于2004年,2005、2006和2007年耕地保护的力度相对更大、形成更为严格的用地政策和耕地保护政策环境。比较年度虚拟变量year2005、year2006和year2007的回归系数可以发现,这三个变量系数的绝对值越来越大,这说明,在2004-2007年期间,耕地保护的政策力度逐步加大,可能在2004-2007年期间地方各级政府面临着更大的耕地保护压力,2006年9月,国土资源部上报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纲要》在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上没有被通过,2007年,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其中明确“原定‘十一五’期间退耕还林2 000万亩的规模,除2006年已安排400万亩外,其余暂不安排”,即暂停了退耕还林。

和预期一样,固定资产投资的符号为正,回归系数表明,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亿元约需增加4.3 hm2 耕地,这与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绩效采用基本建设投资数据的一项研究的估计结果比较接近[8]。年初耕地面积这个变量的回归系数的符号也与预期一致,估计得到的系数为正且系数检验显著,表明区域耕地减少面积与该区域的资源基础相关的,耕地面积相对多的地区其耕地减少面积也相应多一些。

3.2 政策效果评价

根据模型估计结果,δ的符号为负且t检验值在10%水平上检验显著,这说明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对遏止耕地面积减少确实产生了显著影响。δ等于-364.435 5,这说明,基本农田保护率每提高1%,每省每年平均约能减少耕地流失面积364.4 hm2。

采用式(5),计算各区域各年度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效果,计算结果见表3。

表3的数据是根据式(5)计算的,从式(5)来看,式(5)的计算出来的值的含义是与不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相比较,各地区各年度(2004年-2007年)以不同比例的基本农田保护率划定基本农田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减少耕地面积减少量。从表3可以看出,2004年-2007年期间,由于实施了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全国(不包括天津市和港澳台地区,下同)分别减少了耕地流失面积为853 44519 hm2、847 72491 hm2、859 55937 hm2和857 96126 hm2,4年合计减少耕地流失面积3 418 69073 hm2,约为期间实际耕地流失面积3 020 76949 hm2的113倍。可见,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实施的确有效地遏止了耕地面积减少。

将表3中各地区各年数据与各地区1996年年末耕地面积相比,计算相对效果,计算公式如下:

从表4可以看出2004-2007年之间,北京、上海、浙江、福建、海南、青海、宁夏和等地的相对效果比较明显。以表4中的相对效果(r)为因变量,因人均GDP和路网密度为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模型拟合效果不好,因此,还不能确定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相对效果与和人均GDP、路网密度的关系。

4 主要结论

通过前面有关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效果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在2004-2007年期间,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实施对于减少耕地流失面积产生了显著影响,基本农田保护率每提高1%,约能减少耕地流失面积364.4 hm2;

(2)2004年-2007年期间,由于实施了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全国分别减少了耕地流失面积为853 44519 hm2、847 72491 hm2、859 55937 hm2和 857 96126 hm2,4年合计减少耕地流失面积3 418 69073 hm2,约为期间实际耕地流失面积3 020 76949 hm2的113倍。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 翟文侠, 黄贤金.我国耕地保护政策运行效果分析[J].中国土地科学,2003,17(2):8-13. [Zhai Wenxia, Huang Xianin. Analysis on the Effect of Policies Operation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in China[J]. China Land Science,2003,17(2):8-13.]

[2]谭术魁,张红霞.基于数量视角的耕地保护政策绩效评价[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20(4):153-158.[Tan Shukui, Zhang Hongxia.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n the Policies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Quantity Protection[J].China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10,20(4):153-158.]

[3]吴泽斌,刘卫东,罗文斌,等.我国耕地保护的绩效评价及其省际差异分析[J].自然资源学报,2009,24(10):1785-1793. [Wu Zebin, Liu Weidong, Luo Wenbin, et al. Evaluation on Performance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and Interprovincial Differences Analysis in China[J]. Journal of Natural Resources,2009,24(10):1785-1793.]

[4]张效军,欧名豪,李景刚.我国耕地保护制度变迁及其绩效分析[J].社会科学,2007(8):13-20. [Zhang Xiaojun, Ou Minghao, Li Jinggang. Analysis on the Institution Change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and Its Performance in China[J].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2007(8):13-20.]

[5]陆文彬,吴群,郭贯成,等.我国耕地变化及其成因的研究:从耕地保护的体制与政策角度分析[J].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7,24(2):7-11. [Lu Wenbin, Wu Qun, Guo Guancheng, et al. An Analysis of Farmland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and Causes:From the Angle of Farmland Protection System and Policy[J].S 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Manage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2007,24(2):7-11.]

[6]朱红波.我国耕地保护政策运行效果与效率分析[J]. 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 2007,23(6):50-53. [Zhu Hongbo. Analysis on the Effect and Efficiency of Policies Operation to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in China. Geography and GeoInformation Science, 2007,23(6):50-53.]

[7]张全景,欧名豪.我国土地用途管制之耕地保护绩效的定量研究――以山东省为例[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14(4):56-59. [Zhang Quanjing, Ou Minhao. Quantitative Study on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s Effect of the System of Control over the Purpose of Use Land in China :A Case of Shandong Province[J]. 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04,14(4):56-59.]

[8]张全景,欧名豪,王万茂.中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耕地保护绩效及其区域差异研究[J]. 中国土地科学, 2008,22(9):8-13. [Zhang Quanjing, Ou Minghao,Wang Wanmao. Study on Cultivated Land Preservation Performance of Land Use Control System and Its Regional Differences in China[J]. China Land Science,2008,22(9):8-13.]

[9]艾建国.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效果分析及对策[J]. 改革, 2003(6):45-51. [Ai Jianguo. Effects of Dynamic Balance of Farmland Area and Counter Measures[J]. Reform, 2003(6):45-51.]

[10] 臧俊梅,王万茂,李边疆.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政策评价与完善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17(2):105-110.[Zang Junmei,Wang Wanmao, Li Bianjiang. Policy Assessment and Improvement of Prime Farmland Protection Institution in China[J]. China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07,17(2):105-110.]

[11]翟文侠,黄贤金.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运行效果分析[J].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5,22(3):1-6. [Zhai Wenxia, Huang Xianjin. n Analysis of Operation Effect of Primary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System[J].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Manage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2005,22(3):1-6.]

[12]李永乐,吴群. 经济增长与耕地非农化的Kuznets曲线验证―来自中国省际面板数据的证据[J]. 资源科学,2008,30(5):667-672. [Li Yongle, Wu Qun. Validation of Kuznets Curve for Economic Growth and Cultivated Land Conversion: Evidence from Provincial Panel Data in China[J]. Resources Science,2008,30(5):667-672.]

[13]李海鹏,叶慧,张俊飚.中国收入差距与耕地非农化关系的实证研究――基于对耕地库兹涅茨曲线的扩展[J]. 中国土地科学, 2006,20(5):7-12. [Li Haipeng, Ye Hui, Zhang Junbiao.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come Disparity and Cultivated Land Conversion in China: Extensions of Cultivated Land Kuznets Curve[J]. China Land Science,2006,20(5):7-12.]

[14]胡建民.石忆邵.略论耕地库兹涅茨曲线在我国的适用性[J].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2008,17(4):588-592. [Hu Jianmin, Shi Yishao. Discussion on the Applicability of Cultivated Land Kuznets Curve in China[J].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in the Yangtze Basin, 2008,17(4):588-592.]

[15]Nelson A C. Comparing States with and Without Growth Management: Analysis Based on Indicators with Policy Implications[J]. Land Use Policy,1999,16(2): 121-127.

Arable Land Conversion Effects of Basic Farmland Protection Policy

ZHONG Taiyang HUANG Xianjin CHEN Yi

(Department of Land Resource and Tourism Sciences, 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 Jiangsu 210093, China)

一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2

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一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3

1.1立法过于原则化

我国《农业法》中涉及生态农业的规定仅是原则性要求而已,而《环境保护法》等单项资源法及一些农业法规中涉及的农业环境保护限制,仅是与生态农业发展有一定关联,并没有针对生态农业的特点与发展做出相关具体的规定。1.2 缺乏具体可操作性从现有涉及生态农业的相关法律规定看,对生态农业的保障都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生态农业的内涵,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更没有具体可行的发展生态农业的实施细则,在法的适用上明显缺乏具体可操作性。

1.3“以政代法”现象严重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强调以行政管理为主导,政策起决定性作用。生态农业建设及管理主要还是以各级政府的红头文件、工作报告和会议文件作为宏观政策的引导。比如2006年颁布的《全国生态农业建设技术规范》是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的主要依据。

2国外生态农业法律制度保障的特点和经验

20世纪70年代国外提出了发展生态农业,并在法律法规上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实践,取得重大成效。本研究探究了生态农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瑞典、以严谨生态农业著称的德国、与我国农业发展条件有许多相似的日本等3个国家生态农业法律体系建设的特点和经验。瑞典、德国、日本这3个国家在发展生态农业上的同时都建立起了相对健全和完善的生态农业法律保障体系。瑞典于1999年1月1日出台了《农业环保法》,对农药、肥料、水的使用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污染者补偿原则、节省原材料和能源的“生态环境原则”,被许多国家视为农业环境保护领域最为完善的法律之一。德国农业有一套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一般农产品种植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有《种子法》、《物种保护法》、《肥料使用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土地资源保护法》、《植物保护法》、《垃圾处理法》和《水资源管理条例》。除此之外,德国根据欧盟规定分别于1991年和1994年公布了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态农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15日德国的《生态标识法》正式生效,实行生态标识制度对于生态农业发展是非常有意义的一步。2002年的《生态农业法》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肥料使用,土壤松土的深度、轮作、休耕等方式、期限都有严格规定,避免不良的耕作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把清洁生产模式从工业领域扩展到农业生产领域,还规定了已注册的生态农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产品的监测、检查或检测,以及对违反法律经营者的处罚,确保法律能够得到充分的实施。日本生态农业立法具有超前性和可操作性,除《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可持续农业法》、《堆肥品质管理法》、《食品废弃物循环利用法》等4部法律外,围绕生态农业的法规还有《农药管理法》、《家畜排泄物法》及《肥料管理法(修订)》等。其中,1999年7月28日颁布实施的《可持续农业法》针对可持续农业生产方式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者使用堆肥和其他有机质生产肥料,使用农林水产省规定的高效减量的农药化肥,各都道府县根据《可持续农业法》规定,酌情制定实施细则,包括生产方针、实施措施、其他必要事项。

3完善我国生态农业法律制度保障的思考

3.1确立生态农业的法律地位,明确相关制度及法律责任

《农业法》作为我国农业领域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涉农法律的依据和指导。因此,要想建立起一个完备的生态农业法律保障体系,首先要在《农业法》中确立生态农业的法律地位。建议对《农业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生态农业的内涵、相关制度及法律责任。一是对生态农业的内涵予以明确,继而与生态农业有关的一切活动所产生的有关资源循环利用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关系均列为法的调整对象。二是对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相关制度予以明确,如生态农业补贴制度、生态环境税收制度、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等。三是对破坏生态农业发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如果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缺少法律责任的规定,就会造成执法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应对破坏生态农业发展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包括各类从重处罚的情节)做出详细和明确的处罚规定。

3.2完善配套立法,出台《生态农业规范实施细则》

在《农业法》明确生态农业的内涵、相关制度及法律责任的前提下,需要对现有的涉及生态农业的法律进行相应补充完善,强化立法配套性,填补法律漏洞,消除重叠冲突。同时,为了增强法的可操作性,在《农业法》及相关单行法的基础上,建议制定《生态农业规范实施细则》,详细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与措施,明确生态农业相关的各种影响因素和具体技术标准。要尤其注重同类生产产业的代表性、具体操作方法的规范化、监测评估操作的可行性、限制行为的权威性、鼓励方向的有效性。

3.3加强地方立法,制定《福建省生态农业发展条例》

一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4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耕地保护;保护模式;崇信县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7.073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国家战略层面的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力途径。耕地保护是实现国家粮食安全的有力保障,是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但当前我国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着耕地数量锐减、耕地质量下降的严峻问题。而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城市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户建房占用。因此,如何以推进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更好地保护耕地是值得深入思考和认真解决的问题。

目前已有很多关于耕地保护方面的研究。从研究区域来看,主要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中部粮食产区,或东北老工业基地,对西北地区的研究较少。从研究尺度看,新农村建设和耕地保护的研究以宏观性的大、中区域研究为主,主要集中于全国和省(区)层面的研究,也有少量对地区(市)等中等区域题进行研究,但极少有对诸如县等更小区域的此类问题研究,使得新农村建设和耕地保护在研究尺度上不尽完备,缺少对微观、小区域的相关研究。而且把新农村建设和耕地保护两者结合起来,以小区域为切入点进行探讨研究更少。针对目前研究主要以大中区域为主的状况,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县级等更小区域的微观研究,以丰富研究区域类型,将新农村建设导向下的耕地保护推向深入。

崇信县耕地面积在2004~2011年间耕地面积总体呈减少趋势,平均每年减少52.8hm2,2004――2005年间减幅最大,达到2%。2006~2009年间基本维持平衡,2010年开始有一定增长趋势,但增长速度较为缓慢,增幅不超过1%。柏树乡申家庄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与所在县基本一致。并且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在该区域具有普遍性,问题存在的根源也具有典型性。因此以该村为例,通过对新农村建设和耕地保护关系分析,构建新农村建设导向下的耕地保护模式,以期能对现实耕地保护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同时,崇信县是西北地区欠发达县域的代表,希望研究结果可以为其周边区县或其他相似地区的新农村建设和耕地保护提供参考。

1新农村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1.1耕地保护是新农村建设的前提

粮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安全体系的基础,耕地资源是粮食生产的基础。因此,保护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满足人民正常生存发展需要的必然选择。新农村建设以解决“三农”问题为目的、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目标。因此,新农村建设必须以保护耕地、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为前提。

1.2新农村建设是耕地保护的基础

新农村建设是完全按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发展来计划和实施;是从全体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保障农民生活宽裕、生产安定有序,权利及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农村、农业进一步发展,保护农村经济快速、稳定、持续发展。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更加强化了耕地保护的重要性,更有利于耕地保护有效实施。

1.3耕地保护是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手段

新农村建设的目的是缩小城乡差距,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耕地作为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民主要的衣食之源和社会保障,对农民生活和农村发展至关重要。保护耕地能够增加农民收入、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民权益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因此,耕地保护有利于推动新农村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手段。

1.4新农村建设是耕地保护的有力保障和重要途径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土地权力明晰、环境整治、管理改进、产业培育、农民技能培训等措施将会促进耕地利用效率提高、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改善、农户保护意识增强。因此,新农村建设是耕地保护的有力保障和重要途径。从长远来看,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指导性使耕地保护在制度、政策层面的保障更加有力。

2柏树乡新农村建设中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崇信县柏树乡申家庄村在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着非常突出的耕地保护问题,申家庄村位于崇信县北部塬区东段,属典型的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全乡总面积7532hm2。2006至2010年间耕地面积减少了613867hm2,平均每年减少153.467hm2,耕地面积减少数量多、速度快。新农村建设中对耕地保护影响较大。

2.1新村庄建设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

申家庄村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地貌造就了具有陇东地方特色的居住形式――窑洞。窑洞多位于塬边、沟头、峁墚等位置,从而形成了“人在山下住,地在山上种”的人文景观。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人们逐渐改变了这种居住方式,原来在山下住的逐渐搬迁到塬边,有的在原有窑洞附近建筑房屋居住,虽然居住形式发生改变,但村落选址基本保持在原来位置,向外有所延伸。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政府划定的新村址完全抛开原有的村庄,位于塬面中部的一条县乡公路两侧。而这些建设用地全部为原有农户长期经营的承包责任田,导致共占用耕地13.33hm2。同时,新农村建设对当地生产生活习惯考虑不够,一部分耕地周边的道路未得到改善,不能进行机械化耕作及收割。农户种植的小杂粮只能在新置打碾场进行打碾、晾晒,既浪费土地又不利于新农村建设。

2.2乡村公路建设占地过多

农村公路作为农村最主要的基础设施,要与农村各项资源要素,尤其是与耕地资源统筹考虑、有效配置,以实现新农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但柏树乡一条乡级公路境内总长约27km,其中有9km路段路面宽7m,两侧路肩至两侧行道树外侧距离都在10.5m以上。有14km路段路面宽6m,两侧路肩至两侧行道树外侧距离都在8.5m以上。这条路占用柏树乡耕地39.648hm2,除去两侧路肩、路基和绿化带共3m。据推算我国单位里程公路和单位里程农村公路用地面积分别是1hm2/km、0.67hm2/km。与上述标准比较,柏树乡公路单位用地1.49hm2/km,远大于国家级公路用地标准。所以,公路建设占地过多造成耕地资源浪费。

2.3违规违法用地现象普遍

2.3.1基本农田规划不到位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对照该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图1)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位于塬区中部的县乡公路周边红色区域为村庄建设用地,土黄色区域是一般农用地,黄色区域则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其实际位置远离主要交通线,处于塬区边缘地带,土地平整度、耕作条件和土壤条件相对较差,受水土流失影响大,不便于机械化作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该村共在基本农田上种植果树666.7hm2,并且被要求不得种植小麦、玉米、高粱等作物。该村没有严格按照制度政策落实和执行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不到位的问题非常突出。

2.3.2宅基地超标严重

《甘肃省土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宅基地按以下标准执行:农村人均耕地小于667m2,每户宅基地不超过200m2;667m2―1334m2之间不超过267m2;大于1334m2不超过330m2”。而该村已经建成的新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都在0.067hm2左右,由于缺乏科学规划,几乎所有农户门前都留有几十甚至上百平方米不等的空地。同时,村民在修建时私自扩建、临时搭建的情况也较普遍。所以,该村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是甘肃省标准的3倍之多严重超标。

2.4宅基地的整理和使用问题突出

2.4.1宅基地复垦滞后

宅基地复垦是增加耕地面积的途径之一。但是受多种因素限制,柏树乡宅基地复垦滞后。该乡“一户两宅”、“一户三宅”甚至“一户四宅”的现象较多。随着农户搬入新村庄,原村址出现大面积宅基地闲置、荒芜。很多农户不愿拆除旧宅,导致大面积宅基地不能复垦,浪费土地资源。统计数据显示,柏树乡2010年新建宅基地占用耕地41.2hm2,而全年新增耕地和宅基地还田面积均为0。

2.4.2宅基地使用率不高

宅基地使用率低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户籍政策的改革,部分农民购买了商品房,但不愿放弃宅基地,致使这部分宅基地几乎常年无人居住,使用率不高。二是部分农民全家常年外出打工,偶尔过年时回家居住,这部分住宅也是常年无人居住,使用率不高。三是该村民小组的多数农户季节性外出务工,致使宅基地产生“季节性闲置”。此外,部分农户宅基地批而不建或中途停建。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村宅基地的土地浪费和宅基地使用率不高。

2.5多种原因的耕地撂荒严重

2.5.1规划失当引起耕地撂荒

一是政府规划论证不充分,盲目上马项目,导致农户积极性不高,参与性较弱。柏树乡形成产量、具有商品效益的果园面积有限。二是成活果树增加了在果园里套种其他作物的投入和难度,并且不便于农户耕种管理,使得部分农户放弃果园管理和农作物种植,耕地处于撂荒状态。三是山区耕地撂荒严重。新村建成后距该村山地较远,生产道路崎岖,生产成本大,不利于进行生产。而新农村建设时未对此类山地合理利用或改善耕作条件,农户耕作不划算,选择山地撂荒。

2.5.2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劳动力不足引起撂荒

农业生产是以水分、土壤、热量三大要素为基础的人类活动。该村年降水量415.3mm,土壤以黄绵土为主,有机质含量低,易受侵蚀,耕作层浅薄,一般在15cm左右。全年光照时间为2296h,日均温度≥10℃的天数在178天以上,有效积温为3274℃。降水缺乏、土壤贫瘠及农业生产多以传统的粗放经营为主,造成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农民无法从农业生产活动中得到自己预期的收入,致使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不高,大量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出农业生产;劳动力的转移进一步削弱了农业生产能力,使得单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面积增加;人口结构出现的老龄化带来的留守劳动力弱化;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的半工半耕加剧了农业生产投入的不足;现代农业发展不成熟,单位耕地所需的农业生产要素得不到充分的满足和补充,最终出现农民因无力顾及所有耕地,进行选择性撂荒。

3新农村建设导向下耕地保护模式及策略

3.1新农村建设导向下耕地保护模式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事业建设,是我国国家战略层面的选择。而耕地保护则是从我国国家粮食安全角度出发,为国家社会、经济、政治各方面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两者都以“三农”问题的处置为各自内在要求,在“三农”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两者既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既相互影响,又各有侧重。所以,我们要正确处理和对待两者的关系,消化冲突,放大融合,建立新农村建设导向下的耕地保护模式。

在新农村建设中需要通过新农村合理选址、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产权明晰、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产业培育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通过环境整治、管理改进、扩大民主,加强农民素质培训等措施实现乡风文明、村容整洁。而新农村建设具体内容的落实从多方面推动了耕地保护。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选址为有计划、有原则利用土地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发展农地规模经营,控制耕地占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是改善耕地道路、水利条件,耕地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的重要措施;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是实现耕地面积增加的有力手段;加强管理、扩大民主、加强农民素质的教育有利于提高大众对耕地保护的认识;相关制度、法规的落实、产业培育是实现耕地利用的专业化、高效化,提高耕地收益的必然选择。归结起来,新农村建设导向下的耕地保护模式是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双向互动的动态系统。

3.2新农村建设导向下耕地保护策略

3.2.1完善耕地保护政策体系

土地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使得农民在征地中无法维护自己的土地权利。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将农民的土地产权落到实处,明确土地归全体村民所有。同时将耕地产权尤其是耕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还给农户,并使之法律化。善流转机制,允许农民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依法采取多种形式流转,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农业规模化经营。此外,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等,以便更好地保护耕地和农民权益。

3.2.2规范政府行为,强化制度落实执行

地方政府注重短期的财政收入和发展地方经济的政绩,造成大量耕地被占用。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首先要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以约束地方政府的供地行为;其次要严格土地出让审批手续,尤其是农用地转变成建设用地的监督审查机制;将耕地保护与地方政府政绩挂钩,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加强考核奖惩力度,落实问责制;建立人民意愿评价机制,充分考虑人民意愿;全程公开申报、批复程序中各项环节,接受全民监督。此外,增强全民的可持续发展意识,促进全民积极的参与到耕地的可持续利用与保护中来。

3.2.3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宅基地复垦

土地开发整理是保持我国耕地动态平衡的有效手段,要充分重视其在耕地保护中的作用,并最大限度的发挥效用。在保护耕地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宜耕地后备资源,即宜耕荒山、宜耕荒地、宜耕荒滩;切实加大土地复垦力度,努力恢复废弃土地的生态功能,充分发挥各类废弃土地的利用潜力,增加耕地有效利用面积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大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并提高耕地质量。

对于宅基地的复垦,要健全宅基地使用制度,加强执法力度,严格审批。采取多种手段,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首先,注重加强对农村建设规划的科学指导,推进新农村建设工程顺利进行,逐步调整村庄布局,要推进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体制和流转体制的创新与突破,逐步建立宅基地的退出和转换机制,避免由于村庄规划不合理导致宅基地浪费土地;其次,要加强宅基地整理,提高闲置宅基地使用效率。另外,要探索农村宅基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的政策,提高各地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的积极性,拓展城镇建设用地的空间,从而提高整体的集约利用水平。

3.2.4发展农村生产,提高农民农业收入

发展农村生产最直接的就是向土地要效益,而水作为农作物产量的决定性因素,大大制约着广大地区的农业发展,发展和改善农村的水利设施就显得尤为迫切。发展水利设施满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实际需要,同时也是服从于国家战略方针,落实国家政策;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含量,增加农产品经济附加值,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延伸农产品的产业链,出产高端产品的高附加值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建立农产品信息交流平台,帮助农民合理安排种植、有选择性种植,调整种植结构,种出市场需求、农户收益高的农产品。使耕地产生经济效益,吸引部分外流劳动力回归到耕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4结语

新农村建设与耕地保护相辅相成,统一于“三农”问题的解决。针对新农村建设中新村庄建设、违法违规用地、耕地撂荒等问题,提出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从新农村选址、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规划、环境整治、产业培育等方面入手,建立新农村建设与耕地保护双向互动模式,实现耕地保护与新农村建设双赢。在下一步研究中,要进一步分析新农村建设中对耕地保护的落实效果及具体运作。同时,要注意微观小尺度研究与中观、宏观研究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方斌,吴次芳.沿海经济快速发展地区耕地保护策略研究――以浙江省平湖市为例[J].浙江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2006,32(1):8891.

[2]唐健等.我国耕地保护制度与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3]刘伟,王利,杨春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过程中的耕地保护策略研究――以大连市为例[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5,22(6):109114.

[4]郭文华.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公路用地问题[J].国土资源情报,2007,(5):2125.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Z].2008.

[6]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Z].1999.

[7]崇信县统计数据[Z].2010.

[8]吴天君.耕地保护新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侯玉亭.浅议新农村建设中的耕地保护问题[J].中国农垦,2007:4041.

[10]胡雪松,李爽.新农村建设中耕地保护面临的形势及对策[J].绿色科技,2012,(4):3941.

[11]刘枫.建设新农村视角下耕地资源保护问题研究[J].北方观察,2009,(2):4142.

一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5

1 台儿庄区土地利用现状

台儿庄区土地总面积53329.98公顷,其中,耕地33806.46公顷;园地1772.59公顷;林地1369.21公顷;其它农用地5331.37公顷;建设用地共7493.18公顷;未利用土地共3557.17公顷。全区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393个,保护面积45.74万亩。

2 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该区人均耕地面积虽高于枣庄市水平,当近年来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农村产业产品结构不尽合理,市场农业发育程度低,对耕地生产力和保护也形成一定压力。

2.2 耕地保护矛盾突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建设等将不可避免地要占用耕地。因此应大力提倡内涵挖潜,切实加强耕地的保护力度,加快土地整理的步伐。

2.3 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台儿庄区的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补充耕地的数量相对有限,虽然未利用地储量较小,可开发为耕地的数量却有限,因此本身耕地后备资源依然有限。

3 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对策研究

一般来说,耕地保护的对策包括规划控制,经济补偿,政策引导,公众参与,监控监督五大层面,总之,要保护好耕地,还有通过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集约度,适当进行开发复垦整理来增加耕地等手段;但这些是间接手段,这里不再赘叙。下面是一些具体的措施研究。

3.1 严格执法保护耕地。保护耕地是为了保证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如果只保护耕地数量,不保护耕地质量,即使在耕地数量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耕地质量恶化,仍然有可能引发粮食生产危机,因此在保护耕地数量的同时,必须重视耕地质量保护。耕地数量上的平衡并不一定能弥补质量下降的损失,耕地质量保护是耕地动态平衡之中的应有之义。

在工作中认真开展建设用地动态检查、开展社会监督机制,严把审批前、审批中、审批后三个环节;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对于建设用地违反规划占用耕地的情况,无论是多大的项目、能够带来多大的收益,都要对其进行查处;对于农民的毁地、撂荒等其他违法行为一样要严办。这样才能将耕地保护工作做好、做到实处。

3.2 保护基本农田,开发耕地资源。基本农田保护区是耕地保护的一项重大措施,耕地的保护是一项涉及到社会各个层次和每个人的十分复杂、艰难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 要切实加强管理,严禁基本农田弃耕抛荒、建窑、建房、建坟及挖沙、取土等行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奖惩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曝光和依法处理;在保护和节约用地的同时,要与开发耕地有机结合起来,对非农业用地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进行补偿,保持现有耕地面积长期稳定,总量平衡,实现占补平衡。

3.3 建立补充耕地分级责任制,实施“占补平衡”。市级以下的地方性基础设施用地的“占补平衡”任务由有关地方政府承担,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地区可将耕地开垦费上交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异地开发,实现“占补平衡”。对于乡村道路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可在组织农民通过投工投劳自行开发复垦整理实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免交耕地开垦费。

3.4 强化耕地的生态保护建设。继续把加强生态建设作为农业发展的重点,大力实施生态建设工程,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实行积极的资源环境政策,促进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特别要在林果业、种植业等产业体系中尽量采取生态耕作法,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力争将台儿庄区建成一个经济发达、生态良好,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的佳境。

3.5 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城市化的关系。促进旧城改造,严格控制城市外延扩张;严格土地供应,对低水平重复建设、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和高档房地产开发,要从严控制;依法强化土地市场管理,防止以各种园区名义占地圈地,浪费土地。加大对城市闲置土地的清理,加快对抵押和司法冻结的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采取“双储双控”管理措施。所谓“双储双控”,是指实施对城市建设用地和耕地的双向储备,用行政管理与市场调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控制存量建设用地,对可盘活的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储备,实现城市用地的集约高效和持续利用,避免城市外延扩张,减少占用耕地。通过控制耕地总量,建立耕地储备库,严格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增大新增建设用地的使用成本,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数量,从而实现对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护的双重控制,实现各类用地的总量平衡,为形成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的良好局面提供保障。

3.6 公众参与和监督

耕地面积的多少和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所有人的衣、食、住、行,参与保护耕地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不容推辞的义务。耕地保护事业只有在全民的广泛参与、支持和监督下,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现行有关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也确定了公众参与这一原则。《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城市规划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国外一些国家将公共参与机制引入到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们也应该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做法,将公众参与机制引入到耕地保护工作之中。首先,提高全民族耕地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只有当全体公民认识了耕地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之后,才能把保护耕地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才能树立“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有必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教育手段,开展耕地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耕地国情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公众认识到耕地问题的严重性,增强危机感,将耕地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其次,增强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政府有关耕地问题的决策,应程序化、规划化、法制化,使公众了解决策的过程,为社会主义民主的行使提供可能性。政府同时应该定期向社会耕地状况公报,使公众了解当地耕地面积和质量的情况,促使其关心耕地问题,为他们监督政府实施耕地保护目标提供可比依据,以便于群众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鼓励成立民间耕地保护社会团体,开展耕地保护宣传、耕地科学学术交流、耕地保护科技成果推广、耕地科学知识咨询等活动,将会有效提高全民族的耕地保护意识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谋。

一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6

关键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探讨

中图分类号:TU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做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也需要结合时代的具体情况,针对不同地区基本农田保护的实际,在符合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前提下,细化保护细则,体现保护的刚性和实施的可行性;并且采用高新科技,扩展监测内容,做好其保护工作。

永久性基本农田有别于基本农田,从功用上看,突出对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从质量上看,突出旱涝保收、稳产高产;从保护上看,突出措施的严格性和时效的长期性。永久性基本农田既然突出了“永久”二字,就应该在长时间内绝对不可以减少、不可以调整,面积只能增加,质量只能提高。常规的基本农田划定保护规划所采用的方法基本上是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方法:定性研究。由于这种方法本身所具有的静态性特点,使得规划判断与现实之间的误差较大。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规划都是由长期从事土地科学和农业科学的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调查,结合经验分析的方法进行,不仅调查工作量大,标准难统一,而且空间定位精度差,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不容易进行定量研究,所以规划成果的可靠性较差,其科学性受到质疑。

1 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的信息化处理

1.1 资料的搜集、整理

矢量数据、图件及文档资料要求:确保基础数据现势性、合法性和逻辑性。统一数据格式、数学基础;数据格式、数学基础不一致时,须进行技术转换和处理。

1.2 调查核实

形成调查底图:将新一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中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层与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套合。并进行三项成果对比:重叠部分属于保留;不再纳入新一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属于调出;新纳入新一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属于调入。

实地核实:打印调查底图,实地核实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调入调出情况等信息,并在图上标识基本农田调入、调出地块。

1.3 基本农田划定

1.3.1 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图1是基本农田保护片(块)提取记录;提取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内对应的地类图斑作为基本农田图斑数据,获取地类等现状信息;依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 2011)要求录入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与图斑属性;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流程图,综合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边界,对其进行编号、

1.3.2 基本农田图斑。由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与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地类图斑层叠加提取获得。将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与数据库中的地类图斑层叠加。当界线重合时,直接提取地类图斑数据作为基本农田图斑层中数据。当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分割地类图斑时,提取并计算分割后落在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范围内的地类图斑中相关数据(扣除零物、线物、田坎等面积),作为基本农田图斑层中的属性数据。

1.3.3 基本农田保护界桩。界桩的设立起到分界与警示作用。视实地情况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域与建设留用地分界线上、建设用地拐点处等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界桩。对界桩进行定位,统一进行编号,并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中基本农田保护界桩属性结构表要求录入基本农田界桩的属性信息(界桩点号、界桩类型代码、界桩点类型代码)。

1.3.4 基本农田补充划入与更新。包括基本农田补充划入和更新。补充划入两种方式:一是就近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且二调成果数据库中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含可调整)的地块补划为基本农田,即Ah(实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足)与Ag(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Ag含预留指标面积Ay)相一致;二是使用乡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农田预留指标进行充抵,同时在规划预留基本农田指标台账上扣减相应的数量,即Ay应与Ah减去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差相一致 。这两种方法可视情况混合使用。

1.3.5 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更新。以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基础,将依法批准建设占用、修改及补划的地块范围展绘在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上,确定占用、修改及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的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信息。规划修改或建设占用的批准文件采用的数据格式、数学基础与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不一致时,应进行相应的转换、纠正。

图1基本农田保护片(块)提取技术流程图

1.4 基本农田地类和面积认定

基本农田划定和基本农田补划面积应与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地类面积相一致;基本农田图斑地类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认定的地类相一致;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和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中的地类面积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认定的地类进行汇总;补划的情况在基本农田工作报告中进行说明;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相比属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划入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必须为耕地(含可调整),其余地类的基本农田图斑面积均不可认定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1.5 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订制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签写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卡;根据gis处理好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片(块)号、保护起始日期、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识。

1.6 汇总成果

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 2011)整合数据库、表格、图件、报告后便得到了基本农田划定的成果。成果中纸质表格、图件和报告均须加盖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公章。其中图件资料上报一份,其余各项成果一式两份。电子数据按县级上报成果组织结构图表进行数据组织后刻录光盘上报,各文件不得压缩。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思考

近几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开发区、大学城在全国各地蜂拥而上,乱占农田,滥用土地的现象死灰复燃,粮食安全受到威胁,农民失地失业触目惊心,以致有些官员和学者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心存怀疑,认为在一些地方已形同虚设。至今基本农田保护概念没有完全澄清,划定上强调行政任务,缺乏科学论证,存在“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现象。并且保护存在偏重数量指标,忽视质量指标,“占补平衡”中的补充耕地质量低,基本农田“占优补劣”现象较为普遍等。

2.1 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落后。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上一轮基本农田划定结果结合当地土地利用现状而划定的。虽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经过多方求证、调查,本着科学合理原则修编而得,但是难免会出现一些难以预料的情况。如自然因素导致农田的灾毁,导致基本农田面积不足又得不到补充;或者一些较为优质的耕地不能及时划入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等。

2.2 基本农田分级制度不完善,保护区农田利用规划管理滞后,整体性差。目前,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耕地评价体系和地力分等定级标准,这使得基本农田分级保护没有硬性依据。

2.3 基本农田监测手段满足不了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地质量变化的要求。

2.4 基本农田保护存在资金缺口。各类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等,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补充耕地的资金问题,但不能解决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巨大资金需求。

2.5 规划方法滞后,满足不了新时期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要求。常规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采用的方法是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方法,即定性研究的方法。由于这种方法本身所具有的静态性特点,使得规划判断与现实之间的误差较大。

参考文献:

[1] 黄建平,柳建军.彰显保护的刚性———划定与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的思考[J].中国土地,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