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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新准则范文1
在新会计准则中,新准则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日后不允许在提取之后进行转回。这项新的规定出台后突出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原则,同时,也使得一些企业试图通过提取减值准备计提来获取经济利益的想法破灭,有效保护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对于电力而言,我们要更加谨慎对待和处理计提资产减值问题,如果企业按可回收金额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做出了减值的准备,那么当资产价值回升的时候,就会造成因为资产减值不能进行回转的问题而使得企业的利润偏低的问题出现。
二、新会计准则对电力企业利润核算产生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对电力企业借款费用核算产生影响
新会计准则中对于利息资本化的范围予以了扩大化的解释,一定程度上将利息资本化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扩大,使得专门借款扩大到一般借款。新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用于专门用途的借款就是专门借款,专门借款的用途就是为维持企业正常运转或者是为了构建某一项资产而专门借的款项。这项新变化对电力企业的会计核算也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电力企业构建固定资产的过程中,使用的任何借款都可以进行资本化的处理,因此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借款利息的费用,而且这样电力企业工程完成的成本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从而从综合效益的角度考虑就会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当期电力企业的利润收入,提高了电力企业的生产效益。
(二)新会计准则对电力企业接受的捐赠资产核算产生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中对于企业所接收捐赠的资产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新准则要求必须将捐赠的资产也纳入到企业当期的损益中去。对于电力企业二样,这样的规定无疑也会对会计核算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旧准则规定中,电力企业所接受的捐赠的资产如果没有进行计提折旧计算,那么企业就可以将所接受捐赠资产的33%归入到递延税款中来挂账,而且对于当期所得的税款也可以不缴纳,等到所接受的建增资产处置后,再将其与所得税一并进行核算;如果企业所接受捐赠的资产已经进行了计提折旧,那么这笔捐赠才会被纳入应纳税的范围,并且将其累计算、到公积账目中。在新准则实施后,新的规定就严重影响了电力企业对利润的核算。
三、新会计准则对电力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影响
会计核算新准则范文2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合并商誉; 会计核算; 减值测试
商誉历来是会计理论和实务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人们争论的主题。新会计准则出台以来,商誉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源,由于性质的特殊性,其确认、计量方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可辨认有形资产,使得上市公司在实际运用中存在更多争议和问题。
一、新准则下商誉的全新内涵
新准则体系中没有专门的具体准则规范商誉的会计核算。涉及商誉确认和计量的主要有《无形资产》、《资产减值》、《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等五项具体准则,随后颁布的应用指南和解释又进一步明确和充实了商誉核算的相关内容。综合上述五个相关准则中关于商誉核算的规定,有五个方面体现了商誉的全新内涵:
(一)商誉从无形资产中脱离出来
根据企业合并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商誉是指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因此新准则中涉及的商誉核算全部为合并商誉。
(二)只有“正商誉”才得以确认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该合并方式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不会产生商誉。因此只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才会确认“正商誉”。
(三)计量属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是指“合并成本大于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份额”,即商誉计量要以被合并企业可辨认资产、负债的重估公允价值为基础。
(四)后续计量方法改变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对商誉测试的减值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并且一旦确认,不允许冲回。
(五)商誉单独列示于资产负债表
新准则规定,会计期末,商誉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栏中单独设立“商誉”项目予以反映。
二、合并商誉确认的会计处理
按照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首先应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或计入损益”。在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企业合并被划分为三种形式,即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其中控股合并的会计处理最为复杂。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成本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别根据准则确定合并成本以及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并比较两者之间的大小。其中合并成本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3.合并合同或协议中所约定的未来事项对合并成本的可能影响金额,但该金额计入合并成本的前提是:在购买日能够合理估计该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二)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商誉的账务处理
会计核算新准则范文3
【关键词】 新准则 政府补助 会计核算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有关承诺,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环境保护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等领域。比如,对粮、棉、油等生产或储备企业给予的定额补助,这些生活必需品其价格往往不能随行就市,售价低于成本造成的损失需由政府来弥补。再如,为了环境保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环保支出。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及其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
1.无偿性。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2.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比如,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政府补助按其关联情况分类,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例如,某些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国家给予的经营补贴、国家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用于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费拨款等国家给予企业的财务支持,以扶持其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发展而给予的政府补助。
当然,对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能一概确认为政府补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规定,政府补助在符合政府补助定义的情况下,还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予以确认:一是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资本法。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并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要求通过“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递延收益”科目就是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只所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是因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政府补助,形成经济利益流入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是无偿的,又不符合销售收入或提供服务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或者通过“递延收益”科目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全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某公司20x6年12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报书中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20x6年1月启动数字印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36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2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元(其中,购置固定资产80万元、场地租赁费40万元、人员费100万元、市场营销2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
20x7年1月1日,主管部门批准了某公司的申报,签订补贴协议规定:批准某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日拨付60万元,结项验收时支付60万元。
某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x7年1月1日,实际收到拨款60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000
贷:递延收益600000
(2)20x7年1月1日至20x9年1月1日: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年分配)
借:递延收益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300000
20x9年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于5月1日实际收到拨付60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000
贷:营业外收入600000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例: 20x1年2月,甲企业需购置一台环保设备,预计价款为500万元,因资金不足,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210万元的申请。20x1年3月1日,政府批准了甲企业的申请并拨付甲企业21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 20x1年4月30日,甲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
20x9年4月,甲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x1年3月1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2100000
贷:递延收益2100000
(2)20x1年4月3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4800000
贷:银行存款4800000
(3)自20x2年5月起每个资产负债日(月末)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40000
贷:累计折旧40000
②分摊递延收益(月末):
借:递延收益17500
贷:营业外收入17500
(4)20x9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960000
累计折旧3840000
贷:固定资产4800000
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60000
营业外收入240000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420000
贷:营业外收入420000
会计核算新准则范文4
一、长期股权投资变动对企业的影响金融资产中有关投资部分变动对企业的影响新准则的,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企业财务报表数据,从而使企业利润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尤其是金融企业。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内化,并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有利于及时、充分反映企业的金融衍生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上述变化要求企业善用衍生工具这把“双刃剑”,因为表内化将对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企业不但要考虑现金流等因素,还要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报表的影响,以避免报表带来过大的波动;其次,公允价值与实际利率摊余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市场因素、时间价值,从而更准确地计量各类金融资产,增强会计报表的可比性。最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变化。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将使部分金融企业今后无法通过转回资产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从而使财务报告更加真实。
二、所得税的影响在计税基础上,旧准则强调收入和费用与纳税收益和纳税扣除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从发生额的角度进行分析而新准则强调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暂时性差异,从余额角度进行分析。在所得税确认上,旧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而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在减值确认计量上,旧准则没有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而新准则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计提减值准备,并在日后符合规定时可以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个标志性变化,该准则废止了应付税款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实务所采用的方法,要求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趋同,对我国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与实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我国新制定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使用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等概念。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如果这些经济利益不需要纳税,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就是暂时性差异,如果存在暂时性差异就表明资产或负债将在未来期间导致所得税流入或流出企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将这一影响确认为资产或负债。根据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新准则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则的使用范围,在资产减值迹象判断上,要求更加明确,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也更具有操作性。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并对公允价值的计量、使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强调一旦使用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计量的财务处理。同时由于使用公允价值所产生的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也是新旧准则中减值准备部分差异所在。
目前资产减值计量的属性主要是重置成本、现行市价、销售净价、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现值(在用价值)、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与历史成本不同,现行市价、销售净价、可变现净值、在用价值、公允价值都属于“贴现值”的范畴。即现行市价反映了市场对
该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估计;公允价值则反映了企业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估计,公允价值主要指现行市价,如果该资产没有市场价值,则用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期权定价模型等方法确定的价值代替;销售净价和可变现净值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相似的,主要指现行市价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有时可变现净值还可表示为预计售价减去必要的处置费用。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可收回金额的实际含义为未来现金流的贴现值。从理论角度来讲,“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最理想化的计量标准。但其计算相当困难,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因此,目前资产减值会计实务中会计计量主要采用上述中的其他计量标准,且分别按不同资产进行选择。
四、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差异“购买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的计量,而新固定资产准则指出: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核算新准则范文5
一、实行新会计准则后企业科技拨款核算现状
(一)部分企业认为该项拨款具有专款专用性质,收到款项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专款支出通过生产成本科目核算,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产部分,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冲减专项应付款。
(二)还有一部分企业认为国家拨入的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或拨款,属于政府对企业的补助,会计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规定,分两种情形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研发产品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直接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技术开发费并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计入当期损益。与专项拨款对应的研发支出只能通过备查账记录,已备将来研发项目财务验收之用。
二、笔者认为,直接把国家科技拨款不分性质,全部视同专项应付款或全部视同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做法是不妥当的,理由如下:
(一)部分科技拨款的使用,虽然政府规定了用途,但具有补偿已经发生或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如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本质上属于政府补质,应适用新会计准则―政府补助。
(二)部分科技拨款具有明显的专款专用性质,如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计划、国家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需要按项目单独核算、项目执行期间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完工需要财务验收,款项最终是否完全属于企业,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企业收到此类专项拨款必须先确认负债,计入“专项应付款”核算,不能确认为政府补助。
(三)从税收角度看,如果指定专项用途的科技拨款全部作为政府补助核算,其对应的研发支出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容易与企业自行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相混淆,夸大企业技术开发费支出,虚减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6〕88号文规定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可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50%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新旧准则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变化启示
(一)新旧准则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变化
1、新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科目,用于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新准则取消了“补贴收入”科目,相应内容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新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和捐赠利得等。
3、“专项应付款”和“递延收益”科目:原制度对于政府拨入的指定用途专项拨款、补助和集团拨付的科技三项费等皆在“专项应付款” 科目核算;新准则对于企业取得的国家指定为资本性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对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各类政府补助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对集团公司拨付的科技三项费等其他项目转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和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二)新旧准则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变化启示
1、科技专款支出应在“研发支出”科目核算
根据财会便[2002]36号文件,企业发生的专项研发支出在“生产成本”科目下设明细按科研课题分项目核算,新会计准则增加了“研发支出”科目,因此笔者认为科技专款支出在本科目下设明细按科研课题分项目核算比较合适。
2、专款结余或形成资产本质上应作为利得在“营业外收入”核算
新准则把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和捐赠利得等内容作为企业的损益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财税〔2006〕88号文规定对于用专款购买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资助,计入“资本公积” 科目,现金结余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笔者认为根据实质重于形势原则,专项资金结余(文件规定具体使用用途的除外)或形成资产本质上是国家对企业的补助,对企业来讲是一种利得,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
四、据此,笔者借鉴以前相关会计处理合理的成分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对科技型企业收到科技拨款的会计核算建议如下:
(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
收到拨款时首先要判断拨款的性质,判断是否需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项目完工需要财务验收等,如果是应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否则适用政府补助准则核算。
(二)具体会计核算
1、企业收到需要财务验收的科技专项拨款会计核算
(1) 收到科技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课题
(2)购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课题
贷:银行存款
同时每月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课题
贷:累计折旧―――××课题
(3)购买固定资产以外发生的费用
借:研发支出――××课题
贷:银行存款
(4)企业在课题完成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结转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课题
累计折旧――××课题
贷:研发支出――××课题
固定资产――××课题
专项应付款一一××课题结余
(5)项目验收未通过需返还已收到的科技拨款时先冲减相关负债,超出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2、收到的其他研发经费补助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即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三)科技专项支出的会计报表披露
关于政府补助新准则已做了详细规定,但与专项应付款对应的科技专项支出的会计报表披露问题,仍值得我们关注:
会计核算新准则范文6
关键词:新准则;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203-02
1 新旧会计准则在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上的比较
1.1 提出纳税基础的概念
新会计准则中会计核算只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以“资产/负债”观为收益确定理论,计税差异部分源与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的资产负债的金额不一致。新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引入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概念,并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或负债时,应该根据资产、负债的会计和税法的差异确认计税基础。这就为后续会计核算确认递延所得税项目奠定了基础。
1.2 核算方法不同
旧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存在两种确认方式,即资产负债表确认方式和收入费用确认方式。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只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方式,根据这一方式,企业应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进而估算未来期间能够抵扣或应该缴纳的暂时性差异,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方式上,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最后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这种核算方式更切合企业现展的需要。
1.3 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上的差异
新所得税会计中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确认一般原则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原理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原则类似。其次,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上,对于适用税率的确认,新所得税准则规定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估计相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对于资产减值的确认上,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存在减值,后续期间企业应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相应回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正好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计量的原理类似,方式相反。
1.4 递延所得税的计算更简化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准则的规定,企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是相对于原有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来说的,即指的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当期发生额,相比于旧制度的核算方式,其计算方式更为简单,即用公示表示为:递延所得税=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
2 新准则下所得税核算方法举例分析
例如,大海公司为一个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为存货项目计提的跌价准备)为33万,递延所得税负债(全部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为16.5万,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2007年颁布的新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25%。
该公司2007年利润总额为5000万,涉及所得税会计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07年1月1日,以1043.27万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3年期到期还本每年付息国债。该国债票面金额为1000万,票面利率为6%,年实际利率为5%。大海公司将该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缴所得税。
(2)2007年1月1日,以2000万元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五年期到期还本每年付息公司债券。该债券票面金额为2000万,票面年利率为5%,实际年利率为5%。大海公司将其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税法规定,公司债券利息收入需要交所得税。
(3)2006年11月23日,大海公司购入一项管理用设备,支付购买价款等共计1500万元,12月30日,该设备经安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大海公司预计该设备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允许采用年限平均折旧计提,该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5年,假定大海公司该设备预计净残值复合税法规定。
(4)2007年6月20日,大海公司因违反税收的规定被税务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罚款未支付;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法规所支付的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2007年10月5日,大海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200万元(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大海公司将该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5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及减值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出售时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2007年12月10日,大海公司被乙公司提讼,要求其赔偿因未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12月31日,该诉讼尚未审结。大海公司预计很可能支付的金额为10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7)2007年计提产品质量保证160万元,实际发生保修费用80万元。
(8)2007年未发生存货跌价准备的变动。
(9)2007年未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
大海公司预计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解析]:
(1)依据新所得税准则,大海公司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5000-52.16+200+10+100+160-80=5337.84(万)
实际利息=1043.27×5%=52.16;会计折旧=1500×5/15=500;税收折旧=1500/5=300,差额为200;应交所得税=5337.84×33%=1761.49(万)
(2)大海公司的07年的暂时性差异如下:
账面价值=1500-500=1000,计税基础=1500-300=1200,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
账面价值=150,计税基础=200,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
账面价值=100,计税基础=100-100=0,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
账面价值=80,计税基础=80-80=0,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0;
(3)所以,大海公司2007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为:
“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33/33%+200+50+100+80)×25%=132.5(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132.5-33=99.5(万);
“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6.5/33%×25%=12.5(万);
“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12.5-16.5=-4(万) ;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99.5-50×25%)-4=-91(万);
所得税费用=1761.49-91=1670.49(万) 。
(4)相应的大海公司07年确认所得税费用的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1670.49
递延所得税资产 99.5
递延所得税负债 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761.49
资本公积 12.5。
3 完善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对策
3.1 熟练掌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核算方式的应用
新的所得税准则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完全取代了旧制度下的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等三种核算方式,这一核算方法的采用大大加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所以,企业财会人员应该着重加强这一核算方式的应用。一方面,企业应该以适用的税法为基础条件,准确界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在此基础上,分别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计算确认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另一方面,企业要做好特殊情况的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去确认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差异。
3.2 强化新所得税准则实施中的监督监管工作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需要有严格的监督管理环境,不然在实施中很容易出现法制观念淡薄、会计人员缺乏风险意识等问题。所以,监督管理部门一方面要更新相应的监管手段,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监督,由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对企业会计核算的质量进行检查监督。总之,要在保证财务人员充分形式会计权利的同时,确保准则执行的法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