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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1
【论文摘要】利率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也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开展金融创新的必经之路。放松利率管制,以市场利率调节资金流通,将大大活跃我国金融和经济,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好处。但利率自由化在给予商业银行资金定价的自主权的同时,也促使了商业银行风险的产生。本人就旨在通过分析利率市场化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的增加,以期找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并提出若干银行管理和控制的若干建议。
自20世纪70年代以E.肖为代表的金融深化理论的出现后利率市场化已成为了众多发展国家所推崇的发展该国经济的手段。纵观发达国家的金融改革历程利率市场化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利率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是顺应历史潮流的。随着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WTO的加入利率市场化必将成为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开展金融创新的必由之路。
所谓利率市场化是指将中央银行用计划手段确定的受管制的利率变为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资金供求情况.盈利及风险等因素自行调节、自行控制的利率.并使其成为引导资金配置的基本指标。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国家对利率的管制将会减少.从而导致利率的变动将会更为频繁。利率市场化将国有商业银行推向市场,由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和价值取向。对于国有银行来说.这无疑是有利亦有弊的。一方面利率市场化进一步确立了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的主体地位赋予其更大的经营自主权.能够从自身的经营目标和需要确定利率水平从而可以有利的调动其积极性、发挥其主动作用,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其与国际银行业的接轨。另一方面.利率变动的频繁以及预测有效性的困难,使得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加重.为其经营管理带来的严峻的挑战。
一、利率市场化使得商业银行面临更重的风险
1.利率市场化所引起的利率波动,必然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大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的变动引起商业银行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动不一致.使得商业银行的净资产发生变化.从而带来收益或遭受损失。由于银行内的资产与负债的到期日不同.其随利率变动的幅度就会产生区别。通常银行资产的到期日是小于其负债的.所以当利率下降时,资产市场价值下降的幅度将大于负债从而使银行的净资产遭受损害,价值降低。管制下的利率波动幅度小.中央银行把利率的波动幅度控制在各金融机构的承受能力范围内并且波动频率低.变化速度慢.可预测性相对较强。而利率市场化后利率的变动将更为频繁、更加难以确定.从而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更为严重。
2.利率市场化可能会引发银行间的激烈竞争导致银行体系的不稳定。利率管制时.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基准是由中央银行制定的.各个商业银行只能在规定的水平上做微小的调整使得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主要集中技术手段.服务质量、营销战略等非价格因素上,价格竞争受到一定的限制。利率市场化以后中央银行将利率制定这一决策权交于银行.使得银行对价格的决定能力增强可能会出现谁贷款利率低谁吃亏。这样容易造成银行过度竞争中小金融机构出局的局面。这一局面的出现.不利于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和发展,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建设严重的甚至会导致金融危机危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3.利率市场化将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大的信用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后对信贷资金投向的大大放松以及银行间竞争的加剧大量银行信贷资金会投向高回报和高收益的股市房地产等高风险行业。而有些效益不好的企业就有可能本着借款不还的思想利用银行获取高收益的心理申请高利率的贷款这就可能给银行带来更大的信用风险导致银行不良资产的进一步增加。同时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更为突出也会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
4.此外.利率市场化还可能带来金融腐败。在利率管制的情况下,贷款价格制定全归属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只有贷与不贷的权利。利率市场化后,银行不仅有贷与不贷的权利,还具备贷款价格制定权。两种权利归于一身,使得很多金融单位不严格按照风险加成的原则对贷款利率实行合理定价.”人情利率“和”关系利率”就会出现人为降低贷款利率就可能在金融机构出现。这一现象在我国尤为突出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银行国有、投资主体单一,银行垄断地位将在一段时间内存在.银行风险内控和利率定价经验还远远不足等原因。
二、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利率市场化带来的风险
利率市场化是中国金融市场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随着2006的临近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将更加迅速因此作为我国金融主体的商业银行.特别是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必须想出应对之策.才能在这场战争中立于不败之位。但是,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成功的银行风险控制取决于政府、银行和企业三个因素。
1.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由于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财政在产权归属上三位一体这种三位一体的产权属性造成这三者的财产权利和财产责任界限模糊使得我国金融机构金融风险控制存在“软约束“形成企业与银行缺乏真正的风险防范抵御能力。因此改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公司制银行是解决当前产权缺陷理顺产权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银行机制的有效途径。只有通过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机构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经济实体使其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商业银行经营原则独立行使资本的运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才能使经营者真正关心银行的安全和效益。
2.积极推行商业银行经营观念的转变。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企业化改革的推进以及随之而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实施国有银行要转变经营观念。
首先,建立商业银行以效益为中心,高效协作的产品定价体系,树立金融市场上资金价格主体的观念。在利率市场化以前,我国的利率受到了极为严格的管制,商业银行只能被动地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不能很好的发挥利率的能动作用。利率市场化以后,商业银行对于利率的调配更为灵活。因此作为理性经济人,应从成本和收入、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各个方面审时度势,进行分析,以决定风险和收益搭配最佳的利率水平。
其次,树立企业为主体的经营观念。利率市场化以后,企业,特别是很多效益好的企业他们的融资需求将下降,使得商业银行面临更为严酷的客户追逐战。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要给自己重新定价,应以企业为中心,服务于企业。比如银行可以为其客户或者潜在的客户提供专业的资金理财,以此来留住老客户并吸引新客户。
3.健全和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使其能有效地预测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各种风险,并作出迅速而正确的反映。利率市场化以后,商业银行将面对的风险将主要为利率风险,这就要求银行有一套完整而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才能免于在这次利率大战中处于不利地位。科学准确的预测利率,是有效进行利率风险管理以及其他银行风险的前提,这是国外其他已经利率市场化国家的商业银行的经验。我国现有的银行风险管理机制还比较薄弱,各金融部门应该成立专门负责银行风险监管的部门,建立一套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的风险管理监管体系,完善我国利率预测机制,才能更为有效地应对这次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各种风险,保护银行的地位。
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2
关键词:银行监管 委托—— 政策性负担 预算软约束 解决途径
一、引言:金融危机带来的思考——银行监管与“政治性控制”
2007年美国大量次级抵押信贷违约,引发了次贷危机,稳定金融体系成为各国政府最重要的任务。危机过后,国有化或暂时国有化、加强对银行的政治控制成为稳定金融体系的最后手段。美、英、法等主要发达国家相继采用向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注入资本、持有股份、提供担保的方法拯救陷于严重困境的银行,防止金融体系崩溃。到2008年底,主要发达国家的货币当局向金融机构注入了近3万亿美元的流动资金,行政当局共拨付1.5万亿美元购买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股权及不良资产,其总和达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6%。
政府直接介入银行的运行,用注入国有资本等方式解决银行的不良贷款等问题,这是各国面对危机的艰难之举。但对我国来说,却并不鲜见。
银行业监管制度中存在储蓄者——银行监管者(政府及其官员)——银行(银行经营者)的多层委托——关系。这其中,政府(及其官员)一方面作为广大民众的人,拥有对银行进行必要监督的权力;而另一方面,政府作为代表所有储蓄者利益的委托人,同银行之间也存在着委托关系。在这些委托——关系之间,各方均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加之信息不对称和过高的监督成本,这些都带来了银行监管的效率损失。
我国国有银行监管要解决的“委托——”问题很多,“政策性负担”与“预算软约束”便是其中之一。在面对国有银行因“政策性负担”而拥有的不良资产时,财政补贴是政府对银行控制的直接成本。同时,政府与管理者之间的不对称信息使后者有获取更多财政补贴的激励,这将导致道德风险不断积累,由此产生新的不良资产。在长期内,政治控制、财政补贴和道德风险之间的恶性循环使政府财政不堪重负,而最终的成本则由社会公众承担。政府在面对以上问题时,一方面代表民众行使银行监管的主力军职责;而另一方面,则担任着国家政策和战略的具体执行者。“双重身份”的作用下,政府对银行的监管难免出现偏差。
基于以上思考,笔者对“政策性负担”和“预算软约束”的相关理论加以综述,在对国有银行监管“必要性”及其中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政策性负担”和“预算软约束”给国有银行监管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提出初步的解决建议。
二、国有银行“政策性负担”、“预算软约束”问题的理论综述
关于“政策性负担”概念的提出,林毅夫和李志(2004)认为,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中国国有企业承担着两种政策性负担:在赶超战略下投资不具备比较优势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形成的战略性政策负担;承担过多的冗员和福利形成的社会性政策负担。这是中国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内生产物。他们进一步指出,国有银行在政策性负担的指令下发放贷款,政府对其给予补贴的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无法区分银行经营不善或亏损的原因究竟是政策性因素还是经营性因素,从而引发银行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问题:银行管理者有动机将银行业绩不佳或亏损归咎于银行承担的政策性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国有银行的管理者会偏离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只满足于完成政府的指令性任务。另一方面,这又加强借款人与贷款人寻租和事后不履约的动机,造成了我国银行巨额的不良贷款。
政策性负担带来了银行贷款行为的异化。张璟和刘晓辉(2006)认为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大多由政府任命,转型经济中银行信贷决策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行为,这样就导致银行贷款行为的异化,具体表现在:一是银行不能完全自主地根据资金成本和收益原则选择贷款对象;二是银企关系并不是建立在市场化的信用契约基础上,而是基于个人及非正常手段的竞争。
从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来看,樊纲等(1993)指出,在商业化改革前,由于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是“兄弟关系”,因而并不存在严格市场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和清偿压力。国有银行因承担“政策性负担”而导致不良资产集聚,承担了大部分经济转轨成本。
政府对国企给予的“政策性负担”会直接带来“预算软约束”的问题。“预算软约束”是Kornai(1980)在分析社会主义经济时所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描述的是社会主义经济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即政府不能承诺不去解救亏损的国有企业,这些解救措施包括财政补贴、贷款支持等等。预算软约束会带来经济中很多的问题,比如企业经理的道德风险、银行的呆坏帐、财政风险等。
Berglof和Roland的研究表明,银行和政府的关系密切会导致预算软约束。国家是银行的所有者,银行有必要向企业提供廉价资金和服务,而且政策性负担的增加进一步加剧了银行的预算软约束。这是由于:银行会帮助国有企业隐瞒政策性负担导致的亏损,因为银行管理者存在被辞退的风险,所以会试图通过允许不良贷款而隐瞒损失,结果会出现逆向选择。而且,只要存在政策性负担,银行相信政府会救助而不愿意迫使债务人(企业)进行清算而产生预算软约束。
国有银行预算软约束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预算软约束增加了银行机会主义行为,即冒更高风险追求更大收益加大产生不良资产的概率;也可能增加银行的消极性,即由于国有银行知道政府会事后干预,从而产生对坏项目的“复活的投机”Mitchell,1997)。
二是银行的预算软约束可能会强化借款者寻租和事后不履约的动机,即预算软约束不仅会强化银行自身的道德风险,而且也会强化借款人的道德风险。(Dweatripont and Maskin,1995)。由于银行预期政府将予以拯救,这使其没有积极性清算坏项目而产生“对营救的投机”(gambling for resurrection)。当出现金融市场的失灵时(如银行间拆借市场的失败),政府就有必要介入进来,提供流动性以防止银行挤兑的蔓延(Mitchell,1997)。而且,银行贷方和借方都知道那些贷款很可能成为“不良资产”,贷方知道这些贷款很可能无法收回,借方也知道他们会还不起贷款。事实上,这些贷款是对国有企业亏损的一种政府补贴,这正是政策性贷款的实质所在(Lau,1999)。
除此之外,一些学者还提到了“金融歧视”的问题。La Porta(2002),Shleifer和Vishny(1994)“认为,当国家控制银行时具有政治关系的国有企业更方便得到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发生金融危机时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也更容易获得政府的金融救助,但这种“金融歧视”的所有制破坏了市场效率原则,导致大量呆坏账的发生,加剧宏观金融风险。
国际比较研究方面,我国学者王一江和田国强(2004)对比了中日韩三国银行业的经验,认为政府介入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使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形成非经济借贷关系,从而导致银行信贷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和金融风险上升。
笔者认为,以上学者的研究主要针对我国国有银行运行中存在的“政策性负担”与“预算软约束”的概念、特点和危害进行了探讨,这些都为对其监管提供了必要性的依据。但是显见有学者从“委托——”的法经济学方向对此问题加以分析。这也成为本文研究中的创新点所在。
三、我国国有银行监管的“委托——”问题——基本分析框架
银行业金融交易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为银行业的政府监管提供了必要,性的依据。首先,储蓄者在与银行的金融交易中,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现象。在我国,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加突出,只不过由于国家信用的担保而得以长期掩饰下来。其次,银行和储蓄者的目标利益不一致、责任不对等的问题,使得银行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储蓄者的利益。此外,高效、安全的银行体系已经成为一种公共产品,如果由个人或组织来提供,“搭便车”问题将会无法避免。因此,只能由政府为广大储蓄者(银行的债权人)提供一个代表即银行监管者,对银行采用预防性监管措施,尽可能化解银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避免问题积累扩大而引发的金融危机。
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国有商业银行居主导地位,在政策执行和传导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国家作为第一大股东,仍保持对国有银行的控制。但通常政府不直接干预国有银行的经营与日常业务,政府干预的手段主要表现为对管理者的任命、晋升和罢免以及决定对银行的财政补贴数额(俞乔、赵昌文、蒲璞,2008)。而在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国家拥有“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其所委任的监管机构,在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也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复杂的委托——问题。
我国的国有银行监管,是一个由多重委托——关系组成的网络,其问题集中表现为以下两个层面:社会公众(代表广大存款人,由一些政治家作为代表)与监管当局之间的委托——问题;银行机构与监管当局之间的委托——问题。下文中笔者将就这两个层面;分别展开分析。
(一)社会公众与监管当局之间的委托——问题
由于银行监管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使得监管供给先天不足,因此,作为社会公众利益代表的政府部门理所当然地成为了银行监管的供给者。社会公众将自己监管银行的权利委托给监管机构,以实现他们的利益;同时,他们也通过纳税的形式给监管者一定的报酬,从而形成社会公众与监管当局之间的委托——关系。
但是,监管当局的独立客观性是否能够得到保证?尤其是在我国这样政治体制较为集中的转型国家,国家政策的控制力通常是监管当局不能抵抗的。身负监管使命和政治目标的双重压力,监管的效果恐怕难以客观。
事实上,政府常常会把社会目标纳入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中,而且往往把实现社会目标放在第一位。所以,监管当局在国有商业银行的部门效益与整个宏观经济的增长、社会秩序的稳定之间,往往更为关注的是后者。为此监管部门有着强烈的倾向,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配合政府的经济政策,为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在承担商业性经营活动外还要承担支付改革成本等政策性活动。
监管当局只是观念性象征物,其具体职能由银行监管者个人来执行。在社会公众与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监管者的经济人理性导致银行监管的道德风险,接受委托的监管当局的目标有可能偏离社会公众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我国的实践中,部分监管者希望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和权力威望,而国有银行问题的出现是他们工作效率低下的信号,会使其职业前途受损,直接影响他们的个人利益。所以产生了“监管宽容”(Regulatoryforbearance)、“监管俘获”(Regulatorycapture),或者是Shleifer和Vishny(1998)所说的“攫取之手”(Grabbinghand)等问题。“
为了保证银行监管者不折不扣地按他们的意愿来执行银行监管权力,储蓄者就必须对银行监管权力的委托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但由于银行监管权力的委托人是广大的储蓄者,并且每个人置于公共领域的私有权利也是有限的,所以每个储蓄者都没有监督的积极性。因为,一方面,我国监管执行人员的资格和报酬均由政府决定,不受储蓄者意志的影响;另一方面,每个储蓄者监督银行监管权力的执行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这部分机会成本对自己来说非常大,而且即使监督得好,他能获得的利益也非常有限。这对于有理性的、又符合经济人本性的储蓄者来说是得不偿失的。而且,我国公众存在这一种“监督惰性”,每个储蓄者都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希望别人来监督银行监管者,自己则“搭便车”坐享其成,最后导致无人监督。如此以来,银行监管者就会有可能与被监管银行合谋。银行监管者一旦被收买,就会更重视银行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而忽视储蓄者的利益。此时,银行监管失灵所产生的后果将会更为严重。
(二)银行机构与监管当局之间的委托——问题。
银行监管者作为广大储蓄者的代表,处于委托者的地位,会努力诱导银行(含银行经营者),在追求银行所有者和银行经营者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银行债权人及广大储蓄者的利益。而银行的经营者在披露信息,保护储蓄者方面担当着人的角色。
对国有银行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信息甄别问题。因为银行监管者掌握的信息仍不完备(虽然比储蓄者要多),所以银行监管者需要设计一套监管措施,诱使被监管银行披露所有信息。一般而言,银行监管者以有关法规为依据,加之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违规的银行进行惩罚。这些监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业的信息壁垒,但仍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是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银行监管者计算各项比例所依据的信息是从无法信赖的银行管理人员那里获得的,或银行监管者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获取有关的信息,那么监管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都由政府任命,选拔标准更注重政治觉悟、能理解上级的意图等行政标准,而不是具备的现代金融企业管理能力,系统的金融知识,良好的业务水平的职业经理人。银行高管人员往往在银行家、官员之间飘忽不定。银行高管人员关心的是与上级领导搞好关系、自身权利地位的升迁,而并非专心于银行的经济效益。所以他们或者受专业技能所限无法提供准确的信息,或者倾向于隐瞒不利于自己的银行经营信息。政府由于难以掌握国有商业银行的真实经营情况,也难以正确界定经营失误责任,从而造成激励与约束机制失灵,高管人员手中的控制权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
其次是经验不对称问题。被监管银行要比银行监管者具有更多的业务经验,也很清楚如何才能以最低成本令监管者认为已经达到监管目标。
再次是银行监管的执行问题。有些监管方案复杂且难以执行,但银行监管者为了降低执行成本,形成了“一刀切”的惯例,造成被监管银行负担轻重不均的错位。
除此之外,当经济受到金融危机等外部冲击时,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为了实现经济发展目标,常常介入国有银行的信贷活动以保证和支持地方的重点项目建设。由于政府的干预,银行往往根据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状况和偿还能力做出判断,而无法做到对具体贷款的债项评级,从而弱化了对项目收益和风险的甄别和控制能力。当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不健全时,商业银行管理者可能凭借在经营中获得的信息优势进行“政策”套利,特别是政府出于政治性目的对银行实行“指令性贷款”干预而与银行经营目标不一致时,过度的政治干预可能成为改善银行治理的障碍,从而加剧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
四、“政策性负担”和“预算软约束”对国有银行监管的制约及解决途径——基于委托框架的分析
笔者上文的分析,试图给出一个国有银行“委托——”问题的基本分析框架。但是我国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面临的一些更特殊的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国企“政策性负担”的贷款和“预算软约束”便是我国国有银行面临的特殊问题之一。
国家发展战略给予国有企业政策性负担,国有银行承担了对国企贷款的任务而产生了亏损,政府为了让这些国有银行继续生存,就必然对其进行事前的保护或者补贴。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的经理人员会将各种亏损,包括政策性负担形成的亏损和道德风险,管理不当等造成的亏损都归咎于政策性负担,在政府无法分清楚这两种亏损的差别,而又不能推托对政策性负担所造成的亏损的责任时就只好把银行的所有亏损的责任都负担起来,因此形成了预算软约束。
我国的国有银行监管是建立在公有制经济的委托关系基础上的,但它同时也具有一般银行监管所不存在的委托问题。一方面,国家是银行的所有者,拥有对国有银行的控制权和剩余财产索取权,于是事实上银行就承担了对政策性负担进行贷款的任务;另一方面,政府又代表国家对国有银行进行监管。因此笔者在委托关系的框架下分析政策性负担对国有银行监管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改变监管效率的途径。
(一)“政策性负担”和“预算软约束”监管中的“委托——”问题
1.政府角色的双重性——监管者与执政者
政府作为全民所有制的人,成为银行的实际所有者和委托人,国家租金替代了利润而成为公有制企业的行为目标。政府的目标是双重的:作为监管者,要努力降低界定、谈判和实施作为经济交换基础的合约所引起的交易成本,实现社会总产值的最大化的;而作为执政者,则通过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使其的垄断租金最大化。政府的执政目标既包括社会政治目标又包括纯经济性质的目标,反映在银行领域就是:既要银行保值增值,又为了实现其他社会政治目标可能要求银行承担大量政策性贷款(为了研究方便,这里只考虑一种政治任务,即国有企业承担政策性负担而引起的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贷款),因而银行具有内在的政企合一的制度特征。
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可以给政府官员带来好处,比如炫耀已经取得的政绩、从中获得政治资本等。但是银行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性支持造成了银行的巨额不良贷款,扭曲了社会资源的配置,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这是因为;一方面,银行对国有企业承担政策性负担而给予的贷款,占据了大量本可以投向其他地方的资金,而贷款本身并不能给银行带来利润,反而会带来巨额不良资产。另一方面,由于银行承担了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贷款后,银行经营者的努力随之也会分为两种,一种用于经营活动,为银行带来经济收益的经营性努力,另一种则是银行经营者为上级部门实现政治性目标而进行的活动,为非经营努力,它本身不能给银行带来效益。通常而言,为达到前一种目的而需要的努力程度是高于后者的,而对于管理人员来说,收益并没有质的区别,所以他们有动机因此而使银行经营偏离市场轨道。
因此监管者会在收益和成本之间权衡,以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也就是根据不同偏好的目标组合价值减去政策性贷款带来的资源浪费的剩余价值的最大化。但是中国的情况是,监管部门在面对政府的强大压力时,并不总会坚守立场,作出正确的决策。作为具化的每个监管者个体,当监管的后果是导致国有企业得不到政策性贷款,或者国有银行因大量政策贷款坏账而陷于困境,直接威胁到广大储户的利益时,怯于监管是他们迎合上级,保护自身利益的选择。
2.监管者与国有银行间的委托问题——信息不对称
退一步讲,假设监管部门和具体执行人会选择客观独立地履行职责,监管效果仍然取决于委托问题的其他因素。这其中,信息不对称是重要的因素之一。
首先,在银行对政策性负担进行贷款后,如果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监管者无法区分是由银行经营者经营不善导致的亏损还是承担政策性负担贷款后引发的亏损,银行经营者比国有企业更加容易推脱责任,其行为更难以观测。
其次,这种信息不对称体现在银行的内部人控制上,拥有内部信息的银行经营者比监管者更了解银行,也更有能力在监管者面前隐藏自己的不良行为。如在职消费、信息披露不规范、短期行为严重等。
再次,与国有企业不同,政策性负担的贷款对于银行来说是一种事前调节,具有负的效用,它降低了经营者的经营性努力。这是因为银行经营者的一部分努力用来弥补国有企业的亏损,给银行带来的只是不良资产,这势必会降低经营性努力的积极性。由于不对称信息,银行经营者可以从所承担政策性负担的贷款中获取灰色收入,而不被监管者发觉。
3.评价体系的偏差——控制权的激励方式
就激励方式而言,银行家不但受到利润收益的激励,同时还要受控制权收益的激励。委托理论认为,任何使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的合约安排均应该使经理报酬与产出相关,使经理承担部分经营性风险,有效激励的机制是要采取比如奖金、购股选择的激励方式和可考核的业绩作为衡量标准的评价体系。我国的银行激励方式主要是以控制权为主,控制权激励方式强调固定收入(月薪)与行政级别和职务挂钩,固定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率很大行政职务越高,其月薪也就越高。但是奖金比例很小,一般不超过10%。通过行政级别的晋升来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忽视了产出对经营者的激励,这可能导致对银行经营者的激励建立在主观绩效之上。并且,存在信息不对称时,监管者也很难做出公正评价,因为控制权的取得不是以经营业绩为考核标准,而是以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为标准。
在这种激励方式下,在承担了对政策性负担的贷款后,银行经营者容易把精力放在游说和建立人际关系这类非生产性活动上,完成政府所交代的政策性任务,甚至不惜以损害银行的利益来维护自己的控制权,这会诱导银行经营者偏离利润目标。政策性负担使经营者的行为不易观测到,这种非生产性活动给监管者带来了监管盲区。
(二)对问题解决途径的思考
“政策性负担”和“预算软约束”成为摆在我国银行监管面前的一道难题。笔者认为,通过以下途径,可以改善现有的监管困境,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
首先,分别建立国家账户和企业账户。为了兼顾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职能和市场化运作的双重要求,可以对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进行隔离,以便分别监管。国家账户,对政策性项目实行专项管理、盈亏单独核算,从而让这些政策性业务的损失体现在明处,把政策性不良贷款与日常经营性不良贷款区分开来,避免银行高管把承担政策性业务当作经营不善的借口。必要时可封闭运行,提供财政专项补贴或其他形式的支持。企业账户是对银行经营性业务的核算,风险自担、自负盈亏,政府不进行任何干预,也不注入资本金。监管者对国有银行的效率要求,应主要看其在企业账户上的表现。
其次,建立透明的金融监管制度和财会制度。进一步完善与银行监管相适应的各类经济法规和制度,力求银行的监管法律完整配套、协调灵活,具有可操作性。根据《银行监督法》和《商业银行法》,完善国有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对于“政策性负担”货款有关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进行商业银行会计制度的改革,统一银行会计制度和报表报送要求,确保银行的经营信息和政策性贷款的运作情况便于监管人员了解与分析。
再次,吸纳有效的社会监督力量。从成本和收益角度考虑,储蓄者会对银行监管者的工作状况保持“理性的无知”,但并不意味着储蓄者就不愿了解其工作状况。一旦储蓄者能以极低的成本获得此类信息时,他们就会以很高的热情对其予以高度关注。借助媒体的力量是一个有可能实现的选择。媒体也能够通过披露此类信息来扩大自身的知名度,增加其收益,并且这些收益足以弥补它为获取该类信息花费的成本。
最后,革新国有银行的人员组成,通过外部经理人市场选贤纳才。除保留董事长的“中管干部”身份来实现中央对银行一定的控制力外,取消行长、副行长、监事长的“中管干部”身份和行政级别,对他们的选拔任命应更多地依托外部经理人市场,以利润为核心,实行招标竞聘制,选拔真正懂经营善管理的金融人才。将企业账户中反映的经营性业绩作为高管们的主要考核标准,使高管的酬金与银行经营绩效和风险责任紧密相关,股票期权等多种经济性激励手段,激励形式应动态化、长期化。借助市场化的手段,使因“政策性负担”贷款而造成的错误激励回归正轨。
五、结论及解决途径的展望
我国国有银行改革处于十字路口。与英美银行因危机出现大问题,不得不以国有化拯救银行的环境不同,我国政府习惯性地在给予国企政策性负担的同时,迫使国有银行承担起对其贷款的任务。这是一种在经济和政治上具有高昂的委托——成本的模式,在长期内是不可持续发展的。
从基本的委托——分析框架来看,我国的国有银行监管,是一个由多重委托——关系组成的网络。社会公众与监管当局之间的委托——问题,反映在监管当局面对政治压力时难以保证独立客观性,监管者对私利的追逐,以及公众对于监管者的监督惰性上。银行机构与监管当局之间的委托——问题则反映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经验不对称和监管执行的缺陷上。
从更具体的角度来看,我国国有银行又具有一些特殊的委托——问题,对国企“政策性负担”的贷款和“预算软约束”便是其中之一。在运用“委托——”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后,笔者认为:首先政府作为“监管者”与“执政者”,其角色的双重性带来了监管目标的冲突,进而造成监管的缺失。其次,监管者与国有银行间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使得监管者无法判断,银行亏损的根本原因是对政策性负担的贷款还是经营不善。国有银行中内部人控制、经营性努力积极性的降低,以及对于政策性贷款带来的灰色收入的追求,使得监管面临着很多困难。除此之外,控制权的激励方式,也直接导致银行经营者目标的偏离,为监管带来盲区。
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3
一、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必须标本兼治
虽然我国的不良资产规模巨大,而可用以解决问题的资源——财政收入则相对薄弱,但是凭借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增强的国力,处置现有不良资产并对银行核销坏账和重新注资,是完全可以做到的。问题在于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归根结底是由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无效率的体制产生的。而且还因为目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银行和国有企业远不具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追求和行为方式,加上法律体系和执法力度又都存在缺陷而使问题更加严重。只要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旧的不良资产在付出巨额成本得到清理以后,新的不良资产还会重新产生,国有企业和银行的问题仍然不能解决。这种情况决定了不良资产的清理必须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也就是说,处理已有不良资产的着眼点是防止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将清理不良资产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银行商业化的改革结合起来,强化对工商企业和银行的财务预算约束,转变其运营机制。
为了有效地处理银行现有不良资产,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先后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经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公司,其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由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它所具有的功能和经营业务与普通商业银行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投资银行的资产销售、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债券发行、管理咨询、参与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的功能。资产管理公司在实现上述经营目标的过程中,必须努力促使工商企业和国有银行在改革产权制度基础上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和改善资产质量。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用多种方式处置银行不良资产
在过去几年中,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大多采取在各级政府主持下破产、兼并的办法,这较之于继续给经营不善或根本无存在价值的企业输血是一个进步,然而这种做法仍然无法防止企业在主管机构的支持下乘机逃废债务,造成银行资产的大量损失。但如果对所有的不良资产都采用拍卖、核销的办法来处理,则国家财政将难以承受。在这种情况下,将银行的债权转为它们对负债企业的股权,可能是一种能够保全银行资产及争取使银行和企业双活的选择。
一般来说,负债企业可以分成如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是历史形成的资产净值状况和当前经营状况都有严重问题的企业。对于这样的企业应当实行破产清盘,同时核销债权;第二类是当前经营出现亏损,资产净值仍为正数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如果申请破产,便有恶意逃废债务的嫌疑;第三类是经营尚可,有发展潜力,但由于债务负担重,财务出现问题的企业。这一类企业最具备实行债转股的条件。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企业的不同状况,采用不同的方法来处置它所接手的银行不良资产。哪些企业可以采用债转股的办法,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公司来决定。
债转股意味着由银行和企业分担资产损失的责任。同破产和兼并相比较,债转股对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意味着后者作为持股者必须督促企业改变经营机制,将“预算软约束”变为“预算硬约束”。
三、实施债转股应注意的问题
1999年下半年以来,国家为了完成国有企业3年基本解困的目标和化解银行不良资产过多的风险,加大了实施债转股的力度。所谓债转股,主要是将国有商业银行持有的1995年底以前形成的对国有企业的部分不良债权转变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银行将其持有的不良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得对相应不良债务企业的股权,从而取得对企业不良债务进行清理的权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凭借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运用资本市场工具,以其比银行更专业、更有效率或更强制性的措施对所持股企业进行债务资产重组。那些不良负债转为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的企业,命运各不相同,其生死衰荣取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重组选择及运作成败。从总体上看,资产重组企业受到债转股措施的援助和激励,其资产负债不良状况应当得到扭转,使持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得收益,从而对回补和改善银行资产提供支持,使银行不良资产风险得以减弱、化解。债转股后,银行与企业仍然是一种信贷关系。因此,银行需要在合适的时机出售股权。银行股权出售的方式包括:一是企业购回;二是银行向公众(企业、居民、外资等)出售。若企业是上市企业,显然就按市场股价出售;企业没有上市,则需聘请中介机构评估企业净资产,得出银行所持股权价值后再出售。
(一)债转股的意义。债权转股权的实施,对于银行和企业来说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对银行而言,不良资产的剥离,解开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枷锁,释放了商业银行已经积聚了多年的经营力量,它们将迎来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样,国有企业在“债转股”改革下,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代银行债权人的角色而成为持股人,还本付息的负担陡然减轻。就此来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和相应的“债转股”措施,为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创造了一个发展的小环境。债转股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监督;二是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三是社会震动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债权转股权兼顾了财政、银行、企业三方面利益,将给国有企业带来债务负担减轻、效益上升的明显效果,从而对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问题带来可能有利的影响。
(二)实施债转股的条件。债权转股权,并不是所有企业的不良债权都可以转化为股权。银行应坚持个案处理原则,即对于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同一集团公司的每家企业是否进行债转股都应逐一考核。进行债转股的企业是我国近年来在建设过程中国家未注入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对这些企业债转股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解决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和特大型企业的问题;二是支持近年来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企业尽早投产并产生效益,促进产业升级;三是促进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有条件的企业扭亏和转制。
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有五个基本条件:一是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二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外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符合“两则”要求;四是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五是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债转股不是将企业的债务转变为国家资本金,更不是一笔勾销。五个条件中,第五个条件是要害,说明债转股的目的仍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配套工作。实施债转股应做好以下配套工作:1.中央银行应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对有多家银行贷款的企业按同一比例进行债转股;2.强制债转股企业必须以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发放现金红利;3.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债转股所涉及的企业股权变更等报批手续上的便利;4.适当的税收优惠;5.对于银行持有的股权,允许银行在企业清算破产时优先受偿。
(四)债转股的风险。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这是最大的后顾之忧。道德风险的来源:1.由于允许债转股,可能导致企业认为拖欠银行债务没什么大不了的,反正能债转股,连有能力归还银行贷款的企业也不还了,竭力赖债将之变为投资,而后不思进取,使银行股权降值。现在不少企业不仅表现为债务逾期,甚至已发展为不付欠息。这样的情况会对社会信用、行为规范造成损害。2.经办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比率以获得更多的新增贷款额度,有可能把一些较好的资产或回收希望较大的不良资产转成股权。3.有的政府部门协助企业舞弊将债权变股权,致使银行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
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4
[关键词] 现代企业制度 融资结构 融资方式 企业治理
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志是有效的企业治理。现实中,不同的融资方式安排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下形成不同的企业治理形式,并决定企业的绩效水平。众多研究表明,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是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证,因而探讨企业融资方式与企业治理的关系对于转轨经济、构建高效的金融制度与企业治理结构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就企业融资结构和企业治理之间的相互关系谈点浅见。
一、企业治理与融资方式
企业融资方式可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不同的融资方式具有不同的收入流量索取权,即债权拥有固定收益的索取权,股权拥有剩余收益的索取权。融资方式的不同,企业控制权的安排也是不一样的。债权是与企业破产时的企业控制权相联系的,股权是和企业保持清偿力下的企业控制权相联系的。这里企业控制权不仅包括企业经营者的选择与任命权,也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决策权,这就是说,融资方式与企业治理直接相关。
Williamson在其1988年发表的《企业融资与企业治理》一文中,提出了企业融资与企业治理的内在联系。Williamson从企业的融资手段必然也是企业的治理手段出发,认为企业的融资治理机制作用的环境可以称为“有效契约环境”,有效契约环境隐含的一个契约就是契约的融资,从而也就必然向资本所有者提供治理手段。
发行股票通常被认为是企业管理者对企业缺少信心或企业前景不怎么看好,而发债券或贷款则被认为是企业经营者对企业有信心,企业的经营前景看好。因为在法律规定的企业设立所需最低限度自有资本金的基础上,企业依据资产负债比率来进行股票与债务筹资的决策选择。税收之所以会影响企业对融资方式的选择,原因在于对债券和贷款利息的支付可以减少纳税收入,而对股东支付的红利则不能从纳税收入中扣除。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应该全部选择债务融资,而不选择股权融资。
股票与债务不仅是两种不同的资本回收方式,实际上,股票与债务还决定着企业的治理。股票带有投票权(无投票权的优先股除外),而债券和贷款只有在企业破产后才带有投票权。所以,股票筹资的意义在于把企业对财产的控制权分配给股东,只要企业能按期偿还所欠的债务,一切均可正常进行;否则,企业的控制权便要由股东转到债权人手里。同时,债务融资还是一种“无退路”的融资,企业举债可以迫使管理层努力经营以避免破产的可能。
近几年,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中的国家都非常重视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并且开始重视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键纽带”,不仅是为了企业融资而且是为了提高效益和维持生存的最终目的。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在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方面承担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反过来,债权人依靠债务人偿还的债务利息维持自身的生存。如果没有可靠的债务回收,任何监督和竞争都没有办法保障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效益。在市场经济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监督一般需要三个基本的条件:充分的信息、以市场为导向的激励债权人的手段和债务回收的适当的法律体系。
二、我国企业的融资结构与治理结构分析
1.我国企业融资结构的特征
我国企业的融资主要依赖外源融资,内部资金比例较低,这说明我国企业内源融资能力较弱。在外源融资中,间接融资占绝对主导地位,直接融资比例虽然在持续上升,但占外源融资的比例仍不足10%。间接融资以国有银行贷款为主。
2.融资结构对企业治理的影响
在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出现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体制转型所形成的企业治理结构不能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从股权控制的角度看,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造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但国家仍在公司中处于控股股东的地位,代表国家在董事会中行使投票权的人员仍然是政府官员而非资本所有者,他们没有动力去选择和监督公司的经理,也不必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他们手中的投票权是消极的、失效的。即使是上市的国有企业,由于国家股处于控股地位,社会公众股的投票权也难以对企业经理形成任何有效的威胁。从债务控制的角度看,国有企业的主要债权人是国有银行。长期以来,由于政府与国有企业“隐含契约关系”的存在,使政府事实上对亏损的国有企业承担着一种无限责任,通过补贴等形式维持其生存。改革并未使政府与国企间的“隐含契约”真正解除,在财政补贴减少的同时,由政府控制和支配的国有银行体系便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对国企补贴的角色,通过信贷配给和计划控制利率维持亏损企业的低效率生存,形成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在预算硬约束的情况下,过高的负债不但会抑制企业的过度投资,还会带来投资不足的问题。而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高负债不但没有带来投资不足的问题,反而造成大量的无效投资。更为严重的是,无效投资所形成的大量不良贷款已发展到十分惊人的地步。根据美林投资银行的研究报告,国有银行净资产已远远小于不良资产,因此“技术上已破产”。国有银行之所以未破产,是因为迅速增长的居民存款和储户对国有银行的信心使得国有银行并未出现流动性问题。显然,国有银行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是极其脆弱的。
3.我国企业融资结构的选择
为了改善我国企业融资结构的局限性,一些人主张发展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认为这样可以有效降低银行系统的风险,减少政府承担的责任。本人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发展股票市场的确能分散风险,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更为显著。在这种情况下,股票市场上的风险和银行体系的风险,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角度来看,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从股份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股票市场的发展改变了企业的治理结构,使得企业获得了更多的融资机会,分散了企业的风险;同时,也使得企业的治理结构变得格外重要了。我国大力发展股票市场的主要目的在于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但是在股票市场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银行的作用仍是重要的。除非股票市场的价格能够准确地反映企业价值;否则,通过股票市场来监督企业可能带来更多的信息干扰。有研究表明,我国的股票市场价格在反映企业信息方面比较脆弱,股票价格中更多包含投机性因素。
由此可见,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任何一种融资方式都有其积极作用,但也有不利的方面。由于经济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不确定性,使得处于不同经济信息环境下的企业应该适用于不同的融资方式。对于企业化程度较高、效益较好的企业而言,通过银行和股票市场来筹集资金这两种方式没有什么太大的不同;而对于低效率的企业来说,最为重要的是改善其治理结构。
三、我国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的融资方式不仅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市场价值,而且影响着公司的治理结构。在外源融资方式的选择上,我们不能简单地照搬美国的市场导向型模式而否定日本的银行导向型模式。这不仅在于中国与这些国家微观主体的性质、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不同,而且在于融资制度的变迁有一个继承、逐步发展和向目标模式过渡的过程。对中国融资模式的选择,既要有历史的观点和现实的态度,也要有未来的眼光。我们认为,可以分为近期的过渡模式和目标模式。作为近期的过渡模式,可以采取以银行导向型为主的融资方式,但是这种银行导向型模式不同于日本的主银行制度。这是因为主银行制度以企业间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为基础,并且银行本身既是企业的股东又是企业的债权人。而在我国,企业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并不普遍,《商业银行法》也禁止银行持有企业的股权。银行导向型融资模式在我国处于转轨期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必要性。首先,资本市场在我国虽得到长足的发展,但其规模仍然十分有限,在近期还难以成为大多数企业的融资渠道。第三,从风险防范的角度看,股票融资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我国未来的目标模式应该是市场导向型融资模式,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多元化融资模式。在向目标模式的过渡中,一方面在经济市场化、银行商业化、企业公司化和利率市场化的基础上,我国将形成发达的生产要素市场和完善的信用制度,直接融资的比重则大大提高。另一方面,随着中央银行监管能力的提高和商业银行自我风险意识的增强,商业银行最终将顺应世界金融业发展潮流,走综合经营之路,其竞争能力不断增强。这样,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融资模式很可能不是以某一种融资方式为主导,而是多元发展、相互渗透、相互竞争的模式。他们各自在融资总量中所占的比例视不同企业、不同项目由市场来确定。与市场导向型融资模式相对应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市场约束型,即通过商品市场、股票市场、经理市场等多种形式的市场来治理企业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钱颖一:中国公司经济理论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2]张维迎:从中国国企资本结构的问题看企业重组[J].国际经济评论,1995,(26)
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中型企业 融资 对策
一、引言
上世纪以来,我国进行了改革开放。随着高新科技和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世界经济正朝着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工业化起步晚,发展慢,管理乱等问题困扰着企业的壮大。大部分企业发展至今,由于企业盲目扩大经营规模,涉及自身不了解的领域或行业,导致资本积累不足、抵御风险能力差。而我国的大部分劳动力属于文化水平低,中型企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解决了大部分没有技术的从业者的就业问题。因此,中型企业在经济增长、提供就业、增加收入、劳动力转移等方面中型企业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目前的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目前中型企业在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由于发展迅速,需要投入更多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不论出于解决就业问题还是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中型企业的发展变的尤为重要。
二、中型企业融资现状
(一)自有资金少,缺口大
中型企业创立至今,过多注重了发展壮大,缺少资本积累。中型企业没有自身积累意识和积累机制,发展快、盲目壮大,甚至涉及自身并不了解的领域的现象普遍存在。大部分中型企业信誉度不低、财务制度落后。总的来说:资产少、资金匮乏、信用度低,没有足够的抵押物,因此很少有担保单位和担保人愿意为其提供担保,比如说民营企业,当前企业的平均注册资本100多万元,其整体实力比较差。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大多数企业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一半以上的企业没有办法获得中长期贷款。再加上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利率的上浮,进一步扩大了中型企业的融资缺口,人民银行的加息政策,增加了中型企业的融资负担。
(二)融资成本高
中型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相对较小,但频率相对较高,从而使融资成本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成本高、审批手续复杂、耗时耗力,而且时常存在区别待遇,这使得中型企业更愿意选择民间贷款,付出较高的融资成本。虽然我国制定了针对中型企业融资的业务,但实际操作性差,中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仍不容乐观,现实情况来看,很多中型企业更愿意通过信用担保要求低的非正规市场上进行融资。
(三)融资渠道过窄
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逐步形成了证券为主,财务支持为辅的融资方式。企业发行债券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潮流,现如今,中型企业在市场中的发展困难,主要是因为资本市场上的绝大部分资金由行业银行掌控,中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更大的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银行不愿给中型企业融资,对中型企业融资把控尤为严格。所以,社会金融结构是中型企业融资的不二选择。但又因为存在很多拆东墙补西墙的现象,企业款项来源过于单一,过于依靠贷款,不利于企业的持久发展。另外,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中型企业增速太快,但金融机构发展缓慢,供不应求造成融资过于集中。根据有关部门数据显示,我国中型企业融资资金的五分之四来自于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也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例如,投资公司、民营金融保险等领域,只有极小部分企业的融资是通过直接融资渠道。
三、中型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不规范,财务不健全
大部分中型企业,因为其创业初期的账务往来单一。而且没有设置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由于企业创立初期人员有限,财务不愿向外人透露。一般在需要财务人员的时候聘任的都是管理者的亲人或者管理者本身兼任。在账务处理和操作规范上不能按照要求处理,财务人员非科班出身,账务处理混乱,随意性大。企业成长为中型企业之后不能任用专业的会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范性文件。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很难通过财务报表对其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出评判,是银行放贷难度增大。
(二)信用意识差
很多企业在成立之初曾向部分金融机构申请过贷款,但之后由于金融机构改制、企业重组等原因。如今的企业的所有者可能不再是创立之初的法定代表人。银行的信贷账务可能出现不认账等现象,这使企业的资信状况严重受损。而银行受信是企业获得信贷的前提,企业制度不规范,信誉度良莠不齐。银行放出的贷款账务变成了坏账,影响了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持续合作,从而使金融机构放弃了中型企业的信贷。
(三)金融体系不够建全
第一,没有针对企业贷款的职能部门或金融机构。我国在现阶段内是以中、农、工、建、交的国有银行为主导的,虽然现在政府部门已经向民间资本放开了私立y行的通行证。但国有银行仍然处于金融行业的垄断地位,且服务网点多等优势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变。这也是大多中型企业身处城市边缘的无奈之选。
第二,政策扶植不足,大多数国有股份银行对于中型企业贷款额度小、信用差不能形成规模效应,且对中型企业的审查和监督难,银行从规避风险和监督费用的合理性考虑,也不愿与中型企业合作。
第三,国有银行通过股份制改革,走上企业化的管理道路。其管理制度和运营方式越来越商业化,更像是一个盈利企业。因此,在贷款等金融服务方面更注重盈利和风险。近些年地方性金融机构也在尝试进行商业银行改制,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国有股份制银行一样,因此,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不同的信贷条件和策略。
(四)政策法规限制多
政府将金融支持政策的重心放在了国有企业的转型和发展上,忽视了占中型企业比重最大的民营企业。因此大部分中型企业在获得银行存款上很难得到支持,更不用说补贴和贴息政策。税收制度不能按照企业的发展状况灵活税收,导致很多企业通过内外两种账务处理方法进行避税。这样既不利于税务部门的财政收入,也不利于企业财务制度的规范化。国家放低了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准入门槛,一元公司不论是资信还是抵御风险的能力都令人担忧。
四、中型企业融资对策
(一)解决资信用问题完善市场功能
众所周知,晋商曾在中国的商业史上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诚信。晋商从商以信为本,将中国的本土生意做成了国际贸易,铸就了晋商辉煌的历史。由此可见企业解决好自身的信用问题,不仅可以帮助企业经营管理,还可以帮助企业进行融资。
证券市场应该适度降低企业的上市门槛,建立更多如创业板市场一样的机制,鼓励更多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寻求融资。
还可以通过风险投资企业,合理融资帮助企业渡过融资难关。国外的高新科技企业在创立初期多是通过风险投资公司进行企业融资,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收益高、发展快、技术含量高是风险投资公司最理想的投资企业。目前世界著名的大型高科技企业(如:Microsoft、Intel、HP等)都曾获得风险投资公司支持而纵身一跃成为各自行业的霸主。
(二)合理运用内部融资渠道进行资本积累
中型企业应该明确发展方向,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生产工艺和产品多样化。企业自身还应该通过经营利润,购置属于自己的不动产,获得资本积累,不仅能够为企业壮大提供物质保障。还可以在企业融资和遇到资金危机时提供担保物,从而获得担保资金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三)提升适应中型企业的金融环境
我国政府正在转变以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向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转变,并建立了多部有关经济金融环境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通货膨胀严重,政府实施了紧缩的货币政策、严控楼市,抑制物价上涨。金融环境火爆,大多国外风投者都看好中国广阔的投资和发展空间,加上人民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地位提升,人民币升值等因素影响着金融市场。
中小企业的在企业不断成长的过程中,应该注重企业文化的积淀和宣传。完善市场供应体系,满足社会需求,从而实现企业盈利的目的。小型民营商业银行的诞生为中小企业在现阶段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中型企业可以通过小型民营银行进行融资,这样既可以避免国有股份制银行的不公平待遇,也可以提高贷款服盏闹柿俊6小型民营银行也获得了商业金融业务,互利共赢。
总的来说,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随着金融环境的不断更新,企业通过金融信贷获得资金。中型技企业已发展壮大后具备低于风险的实力,可以向更多的金融机构获取融资和信贷支持。
参考文献
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6
小额信贷是信贷机构向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主要是低收入客户和个体经营者)提供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服务方式,也是扶贫的重要手段。小额信贷在上世纪70年端于孟加拉国,是满足穷人信贷需求的一种信贷方式,贷款对象仅限于穷人,额度很小,无需抵押。自创立以来,小额信贷受到了穷人的热烈欢迎,迅速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扶贫方式。小额信贷发展演化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从70年代的农户小额贷款发展到80年代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进一步发展到90年代追求商业可持续发展和贷款覆盖率为目标的小额贷款,目前,多元化模式的小额信贷正逐步融入金融体系。
小额信贷的迅速发展反映了对过去金融扶贫方式存在问题的反思。以往,贫困人口被视为不具信用,同时考虑到较高的操作成本及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对低收入阶层提供贷款服务。为弥补这种对贫困人口金融服务的空缺,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及国际发展机构协助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并通过其发放大量低息的农业、扶贫贷款。由于指导思想、政策和项目执行机构存在问题,加上对吸收存款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这类金融机构的扶贫效果往往不如人意。
小额信贷的产生改变了原来由政府发给贫困户补贴信贷的模式,引入市场机制,由金融机构按市场运作。和传统的政府贴息贷款项目相比,小额信贷已显示出巨大的优势:第一,高还款率。成功小额信贷项目的平均还款率在90%以上;第二,高入户率。小额贷款能保证100%的贷款最终达到农户手中;第三,贷款对象是弱势群体,是对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的补充和完善;第四,市场化运作;第五,重视针对贫困妇女的服务。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有效的扶贫手段已在世界上愈来愈多的国家实践。数以千计的小额信贷项目力图把金融服务推进到那些以往得不到此类服务的贫民阶层中去。在世界各地实行的小额信贷模式有多种,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孟加拉的格莱明乡村银行(GRAMEENBANK),印尼的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BRI-UD),及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BANCOSOL)。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包括正式的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以及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从发展金融市场来看,低收入阶层、微型企业为扩展金融服务提供了很大的潜在市场。如果能找到比较好的降低经营成本,减少金融风险的方法,小额信贷机构就可以把金融服务推广到穷人中的一部分,并能维持其本身的正常经营及利润。从微型企业的发展来看,小额信贷可以为企业发展提供一部分初始资金,并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长期的金融服务。从扶贫来看,存款服务可以帮助穷人增加储蓄,从而克服资金不足及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突发事件。当穷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一定的保障后,贷款服务则可以帮助他们发展生产,从而最终摆脱贫困。
二、多元化的小额信贷发展模式
小额信贷发源于非正规金融组织。小额信贷项目发展与银行有两种方式的联系:第一种类型是由于小额信贷项目的开展,从小规模的项目逐步成为独立机构,进而发展成为正规的金融机构,例如孟加拉“格莱明乡村银行”和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第二种类型为正规的国有银行引入小额信贷项目,逐步服务于大量中低收入客户,实现正规金融机构中设立专门的小额信贷部门,并按市场机制运作,可以盈利。如印尼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在东欧的试点;改革后的蒙古农业银行等。目前,世界各国的小额信贷模式千差万别,以各种方式存在,包括非政府组织、合作组织和正规金融机构等。
1.非政府组织模式:格莱明乡村银行模式是一种非政府组织从事小额信贷的例子。格莱明乡村银行创建于1974年,80年代在政府支持下转化为一个独立的银行,但其实质上仍为非政府组织。到2003年末,格莱明已经拥有1195个营业所、1.2万名员工,并覆盖了312万贫困农户,存款余额2.27亿美元,贷款余额2.74亿美元,基本贷款年利率20%,贷款回收率99.06%,净利润1100万美元。值得一提的是:格莱明为摆脱依赖补贴的负面形象自1998年起不再接受政府和国际机构援助资金的注入,还针对客户需求和同行竞争压力,开始发放额度较大的中小型企业贷款。格莱明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户组织,要求同一社区内社会经济地位相近的贫困者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贷款小组,相互帮助选择项目,相互监督项目实施,相互承担还贷责任;在小组基础上建立中心,作为进行贷款交易和技术培训的场所;无抵押的、短期的小额信贷,但要求农户分期还款,定期参加中心活动。对于遵守银行纪律、在项目成功基础上按时还款的农户,实行连续放款政策。经营机构本身实行商业化管理,特别是以工作量核定为中心的成本核算。
2.正规金融机构模式:印尼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BRI—UD)和泰国(BAAC)是正规金融机构从事小额信贷的模式。印尼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下设地区人民银行、基层银行和独立营业中心。独立营业中心是基本经营单位,独立核算,可以自主决定贷款规模、期限和抵押,执行贷款发放与回收。机构内部建立激励机制。独立营业中心实行独立核算,每年经营利润的10%在第二年分配给员工。实行商业贷款利率以覆盖成本(年利率32%);如果借款者在6个月内都按时还款,银行将每月返回本金的5%作为奖励;储蓄利率根据存款额确定,存款越多,利率越高。这种政策使BRI吸收了印尼农村约3300万农户手中的小额游资,储蓄成为其主要的贷款本金来源。严格分离银行的社会服务职能和盈利职能。银行不承担对农户的培训、教育等义务。BRI-UD高利率和鼓励储蓄的政策,使金融机构实现了财务上的可持续性。
3.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紧密联系模式:印度国有开发银行—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NABARD)是将非正规农户互助组(SHG)与正规金融业务结合起来从事小额信贷的模式。该模式开始于1991年,NABARD通过其员工和合作伙伴(亦称互助促进机构,指基层商业银行/信用社/农户合作组织/准政府机构)对由15-20名妇女组成的农户互助组进行社会动员和建组培训工作,农户互助组内部先进行储蓄和贷款活动(俗称轮转基金,类似国内的“会”),NABARD验收后直接或通过基层商业银行间接向农户互助组发放贷款。NABARD对提供社会中介和金融中介服务的合作伙伴提供能力建设和员工培训支持,并对基层商业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在2002-2003财政年度,NABARD共向26万新成立的农户互助组提供约1.6亿美元的新增贷款。截至2003年3月,NABARD已累计对国内1160万贫困家庭提供贷款,覆盖全国近20%的贫困家庭。
4.社区合作银行模式和村银行模式:社区合作银行(又称信用联盟)是完全由社员管理、自助式的金融机构。它由特定的群体或机构组织管理。合作银行是一个民主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合作社。由所有社员拥有并管理,每个社员有一票的投票权来选举合作社的负责人。
村银行是国际社区资助基金会(FINCA)开创的一种提供小额信贷的组织形式,它采用经济民主化的方式运作,提供市场利率的贷款是其主要业务。村银行与社区合作银行的区别在于村银行不是一人一票,可以一人多票。村银行小组就是由10-50人组成的互助小组,小组成员每周或每两周开一次会,小组会为自己提供三种基本服务:(1)提供小额自我就业贷款来开办或扩大自己的生意;(2)提供一种储蓄激励和一种积累储蓄的方法;(3)建立一个提供互助帮助并鼓励自立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系统。村银行小组的成员相互担保彼此的贷款并在组织内部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国家级小额信贷批发基金模式:孟加拉国批发式小额信贷机构PKSF独具特色,是一个成功的自主性批发小额信贷机构,受到了国际小额信贷产业界的广泛关注和推崇。为了集中管理国内外捐助机构和政府的扶贫资金,并推动小额信贷机构的持续发展,孟加拉政府于1990年设立了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PKSF),该基金会注册为非盈利性股份制公司,注册资金1.7亿美元,由国内外赠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组成,其董事会成员由7名独立的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主席和其中2名成员由政府推荐,另外4名成员由15人组成的理事会推选(格莱明乡村银行总裁尤诺斯教授就是董事之一)。PKSF仅对符合其标准的合作机构提供能力建设和免于担保的小额信贷批发业务。截至2003年底,PKSF已接纳189家合作机构,通过他们为213万贫困农户提供了1.65亿美元的小额贷款。PKSF通过现场调查,审计和提交会计报表对合作机构实行监督,并帮助其制定长期发展规划。PKSF这一国家级小额信贷批发基金的设立,促进了小额信贷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的推广,推动小额信贷机构的良性竞争和可持续发展,也大幅度减少了国际和国内用于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设计成本。正是由于存在一个有效竞争的小额信贷市场,PKSF的合作机构才能不断创新,提高效率,PKSF自身的持续发展也得到相应保证。
三、小额信贷成功的经验
成功的商业可持续小额信贷机构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项目具有可持续性,二是项目有一定的覆盖率。所谓可持续性是指小额信贷从信贷操作中取得的收入能够抵补其操作费用、资金成本、贷款损失、通货膨胀带来的资产价值的减少,同时还能够有项目扩展的盈余资金。所谓覆盖率就是项目服务于特定的人群比例。
事实上,只有那种符合客户需要的,根据他们的特点所设计的金融业务才能持续。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只有通过金融创新才能实现,也就是要建立减少金融风险、降低操作成本的制度,确保高的贷款偿还率;同时贷款利率能补偿成本和风险。成功的小额信贷机构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金融创新来持续地扩展为穷人服务的金融市场。大部分的小额信贷机构利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的组合来降低贷款的风险:小的贷款规模,通常起始于50美元;短的贷款期限,大抵适合于3-12个月的周期;奖励按时还款以将来有权使用更高的额度;必需的存款保证金,与借款数额成比例;定期的小组会议;逾期还款处罚,例如收费,拒绝给予更高的贷款额度;培训借款者金融和商业经营方面的技能;反映风险因素的利率。在评估贷款申请时,根据申请人的资产,或申请项目预计的现金流,或申请人的信用。就放款的方法,有对个人放款,对小组放款,或在村级建立代办机构或二级信用机构。就金融产品而言,提供比较灵活的满足借款人需要和存款人需要的产品。
缺乏正式的抵押品,如土地和房屋,这是贫困户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要障碍。小额信贷是以非传统的方式处理抵押担保和风险方面的关键问题。当商业银行放贷时,借款人通常需要提供抵押品。穷人没有有价值的抵押品,这使得他们被排除在商业信贷市场之外。小额信贷机构依靠抵押品的替代形式进行贷款。社会担保是最常见的替代方式,并且被用于村银行模式和小组联保型借贷。通常对抵押的替代为组成连带小组。建立小组并承担本小组成员还款责任是给成员贷款的条件,小组成员相互担保各自的贷款。这种方法的实现能使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和连带责任的作用。小组往往有5-8个人。逐步增加贷款额是抵押的另一种替代。在下一贷款周期能获得更多贷款的保证,有利于鼓励还贷。此外,以低收入阶层为目标群体的小额信贷项目多采用直接担保形式或小组联保和直接担保相结合的形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动产抵押形式也是一些小额信贷机构采取的办法。
四、中国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向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为了帮助中国政府解决扶贫贴息贷款到户率低和还款率低的问题,一些国际机构和国内非政府组织开始探索引入小额信贷,以使贫困农户更容易获得金融服务。随后,越来越多的国际多边和双边援助机构对小额信贷产生兴趣并投入可观的资金开展试点项目。政府扶贫部门也逐渐认识到小额信贷在扶贫中的有效作用,把部分扶贫资金以小额信贷的方式投放给贫困农户。目前,我国从事小额信贷主要有以下机构:国际发展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资助的小额信贷项目、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一般由农行、扶贫办及扶贫社操作)和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业务。非政府组织、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均是单一项目型模式,资金主要依靠外部供给,不具备持续性。小额信贷从业人员多为兼职,小额信贷经营没有组织机构的保证。在管理机制上无法创新,只是在形式上照搬了国际上的做法。
随着小额信贷在中国多年试验,客观上提出了中国如何建立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的体系问题。农村信用社在经历了垒大户的挫折以后,重新进行了市场定位,把小额信贷作为业务发展的重点,但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仍有许多地方需借鉴国际最佳实践。
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和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业务都是补贴型的小额信贷,与国际小额信贷的方向是背道而驰的。如果金融机构不是自发开展小额信贷,也就无法创新。此外,农村信用社从事小额信贷已开始对一些操作相对规范的国外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构成竞争的压力。由于农村信用社可得到中央银行的贴息支农再贷款,成本较低,贷款利率也远低于国外非政府组织资助的小额信贷,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农户借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还国外非政府组织资助小额信贷等现象。
当前,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格局是农村金融中的两个突出问题。在农村发展不吸收存款的小额信用贷款,不但有助于创造一个有效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同时还有利于缓解农村资金外流,解决农民和微型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试点小额信贷组织是整体农村金融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对推动其他农村金融改革起促进作用,尤其有利于促进完善信用社的治理结构。
推动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必须走多元化的小额信贷发展模式,既要促进不吸收存款的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又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同时政府应制订适合小额信贷机构生存发展的政策环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