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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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

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文1

【关键词】 衍生金融工具 权利 义务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及其确认的时点

初始确认是对衍生金融工具项目的首次确认,具体是指在特定交易、约定或事项导致的权利、义务、损益等已经发生,这些权利、义务和损益等首次符合确认标准之时进行的确认。

资产或负债在财务报表上的存在是与一定的时间相联系的。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惯例,与资产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己经发生,并取得了交易或事项已经完成的凭证,则企业在实质上就拥有或控制了该资产。对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其取得是以签约为标志,但是由于在签约之时,它只能是一份待执行的合约,于是问题出现了:是在合约签订之时,还是在合约实际执行或生效之时确认衍生金融工具。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的会计准则比较

1.ias39中规定:“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约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iasc提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概念:“金融资产是指下列资产:(1)现金;(2)从另一个企业收取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3)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4)另一个企业的权益工具。金融资产分为四类:(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工具;(2)持有至到期投资;(3)企业发起的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是指具有下列合同责任的负债:(1)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

iasc在ias39中明确指出:“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负债,除非它们被指定而是有效的套期工具,否则应认为是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b不是在一项综合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规定金融工具的确认,而是将这个问题零星地分布于若干公告中。比如sfas52(涉及外币套期等)、sfas80(涉及期货合同等)sfas125(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等)、sfas133(涉及衍生工具和套期核算),等等。其中,sfas133指出:“实体应根据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将其所有衍生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

3.中国企业会计准则cas22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4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两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其他金融负债。”在22号准则的第二章第九条中明确指出衍生金融工具应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4.比较的结论

综上所述,三项准则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规定基本一致。虽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33号只规定应将所有衍生工具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而没有规定何时确认,其它两项准则都明确指出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从其附录所提供的示例来看,该公告实际上要求主体在成为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就应确认一项资产或负债。另外,在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中都把衍生金融工具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实际上,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规定包含了初始确认标准和初试确认时点,这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表述方式。衍生金融资产作为一项权利,衍生金融负债作为一项义务,其确认标准就是权利的取得或负债的承担。当企业因为签订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约而获得了一项权利时,就应将这项权利确认为衍生金融资产。同时,企业为取得该权利必会放弃另一项权利或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放弃的另一项权利就应被确认为另一项资产的减少;承担的合同义务就应被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的增加。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时点应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约的签约日。具体而言,比如在签订远期合约时,合约的任何一方均应于合同签订日将远期合约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再比如对于期货交易而言,当企业收到交易所发出的成交记录单,即表明已成为合同的一方,应予以确认。

我国原制度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招商银行采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做法,即以公允价值入账,有关损益在利润表内确认。而浦发、民生、华夏、深发展等均以合同面值在表外列示,相关损益在衍生金融工具到期交割时在利润表中确认。我国新准则却改变了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方式,规定企业成为一项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就应确认相应的资产或负债,从而使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方式由表外披露改为表内确认。衍生金融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有利于及时、充分地反映企业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有利于企业的金融风险管理,有助于外部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出更优的决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文2

【关键词】 浅议新会计准则 建筑工程企业 会计核算

随着我国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筑工程企业的会计核算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为尺度,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的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的过程与结果进行系统地记录,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形成一系列财务、成本指标,为经营决策的制定和国民经济计划的平衡提供可靠的信息和资料”。此外,也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进程。

一、新会计准则的特点

新的会计准则与以往的会计准则相比,体现出新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无形资产的变化

无形资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对购买研发项目的会计核算方面。旧的准则未对这一方面做出相关的规定,而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购买的是研发项目,就是说如果满足资本化的条件,则表示为资本化支出的条目,若不满足其条件,则表示为费用化支出的条目。

2、企业固定资产的变化

首先表现在对划分非流动资产条件的转变。在旧准则当中,对满足固定资产的条件表达的不够全面和具体,仅仅依据同类资产的一般习惯去判断其出售的可能性。而在新的准则中,对这一标准做了全面具体的分析,即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完成转让的时间限定在一年之内;二是企业决定如何处理该资产;三是与转让方签订不能毁约的合同协议。其次,对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费用处理方式的变化。旧的准则明确指出,由于修复固定资产而产生的支出和费用应在修理的时候归入当期的损益记录当中,并且是依据受益单位的不同进行分类归入。而在新准则中则对此做出新的要求,若企业产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费用,如果符合确认固定资产的条件,就可以归入到固定资产的成本之中,并在大修理阶段依照原值折旧。

3、企业存货标准的变化

首先,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了新的变化,新的准则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标准方面做了大幅度的调整,明确指出企业应该根据资产负债表的事项标准的规定,判断此项业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的调整事项,考虑持有存货的最终目标。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以后的规范事项,以资产负债表当天获得的最可靠数据评估的价钱为基础,对将要产生的成本和存货评估的价钱进行修整。其次,节约了周转材料的成本。新准则规定了新的原则,对承包企业不再进行独立的规定,并取消了摊销法的使用。

4、企业收入的变化

首先,对积分处理的奖励发生变化。旧准则没有对此项内容作明确的要求,而新的准则对此作了补充,就是把积分奖励看作业务销售的组成和可分割部分,对劳务收入和销售收入进行分配,并把积分奖励的价值确立为逐渐增长的收益。其次,以承付托收方式销售的商品收入的变化。旧准则中提出,企业应该在商品发出并且托收手续办妥后进行收入确认,而新的准则对此做出更改,对此项收入的确认规定更为严格,即企业一般在发出商品且托收手续办妥后进行确认。

5、房地产投资的变化

新准则主要表现在对房地产的投资成本的计算模式上,比旧的准则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如果房地产的投资采用成本方式进行计算,应当一直沿用该办法直到完成处理,并且假设该投资没有残留的价值。

二、产生的影响

1、简化了工程结算的步骤

旧的会计准则把工程款和收入的确认合在一起核算,即在结算时确认工程结算的成本和收入,建筑工程企业的会计核算主要表现在成本支出方面,新的会计准则与原来的制度相比,体现了与国际一致的方向,在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相关性方面有了重要的突破。一是独立核算工程业务,能准确把握自开工以来累计收到的款项金额以及已结算的工程款;二是分开收入,使施工账户能反映出开工以来发生的工程成本。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表明,“工程结算”是作为工程施工的备用而存在的。当工程完工后,“工程施工”中累积的确认和“工程结算”中已办理结算的款项已经发了毛利和成本的关系。

2、把非货币利作为职工的薪酬

旧的会计准则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系统的职工薪酬概念,对建筑工程企业的人工成本核算不准确、不完整,处于分散状态。新的会计准则以薪酬的实质为标准,多角度、全方位地确立了职工薪酬的含义。此外,旧的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核算未提及非货币利这一概念,新的会计准则提出了以下三种情形,把企业给予员工的非货币利归入到职工的薪酬范围之中,并系统而完整地阐明了会计处理的手段:第一,向员工提供企业已经补贴过的服务或商品。第二,把企业自己生产的商品或企业采购的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第三,企业把所占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员工,员工可以对其使用或租赁。如在第三种情况下,假设某个建筑企业为10名工作人员每人租赁了一套月租金为20000元的房子,那么企业每月应做的账务是:借:管理支出200000,贷:职工薪酬——非货币利200000。借:职工薪酬——非货币利200000,贷:其他支出200000。把非货币利归入到职工薪酬的范围,对目前很多建筑工程企业的“表外福利”现象是一种抑制,同时扩大了企业职工薪酬的范围和方式,使企业与员工的各种薪酬关系更加清晰,也使得建筑工程企业人工成本被人为控制的情形大大减少。

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文3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建筑工程企业会计核算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03-000-01

具备流动性、周期性等特点的建筑施工生产及具备单件性特点的建筑产品,对建筑工程企业会计核算提出了鲜明的要求。较原会计准则而言,新会计准则更趋合理、具体、科学,对充分体现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移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国际会计准则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及实施,影响着建筑工程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文章新会计准则对建筑工程企业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深入论述,以期对提高我国建筑工程企业会计核算成效有所帮助。

一、新会计准则对建筑工程企业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

首先,使得工程结算步骤有所简化。原会计准则明确表示,工程款确认及收入确认须同步进行,也就是说,工程结算时确认成本及收入[1]。就建筑工程企业会计核算而言,其工作重心为成本支出。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方向基本一致,其与以往的会计准则存有很大的区别。新会计准则在相关性及规范性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独立核算工程业务,有利于明晰整个施工过程中款项金额进账及成本支出;分开收入,详细记录施工过程中所有的工程成本。在新会计准则中,工程结算属于工程施工备用范畴。

其次,将非货币利归为职工薪酬。原会计准则并未系统规定职工薪酬,在核算建筑企业人工成本时缺乏准确性、完整性。新会计准则有效改善了上述状况,其除了注重薪酬实质,还全方位、多角度丰富了职工薪酬内涵。原会计准则并未涉及非货币利内容。相反,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职工薪酬中包含非货币利,且对会计处理手段做了详细说明。向员工发放企业采购或生产的商品,反复向向员工提供商品或服务,员工享有使用或租赁企业名下建筑资产的权力。非货币福利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职工薪酬方式,能够有效抑制现行的“表外福利”现象。据研究,此种薪酬方式对明确各种薪酬关系、降低人为控制建筑工程企业人工成本的概率颇有益处。

再者,规定建造合同的分立标准。

从分立及合并建造合同角度来看,新、旧会计准则存有共性。值得注意的是,新会计准则增设了“追加资产的建造”标准。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断定是单项合同:原合同价钱与资产追加的造价没有任何联系。例如:学校建筑工程中,甲(学校)乙(建筑工程企业)双方签订合同,预计造价为320万,成本预算为170万。在执行合同期间,甲方提出增设停车场的要求,导致教学楼设计及技术发生巨大改变,这种情况下,停车场的追加建造则应属于单向合同范畴;追加的资产在作用、设计、技术等方面与原有某种或摩尔写资产存有差异性。新会计准则的制定以资产的完整性及成本与收入为参考依据,其更为合理、全面,详细规定了建筑工程企业在成本及收入确定方面的标准[2]。

最后,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原会计准则将检查时间设定为工程末期,当可收回进而低于账面价值,便准备减值,待价值恢复再将其转回。就转回金额来讲,其数目须小于原提取金额。会计人员在检测准备资产减值过程中,须对金额减少是否会造成负面影响作出科学判断,注重当期损益,避免出现回转现象。上述内容影响着建筑工程企业的经济效益,尤其当其处于恶劣环境时,极有可能面临资产减值风险。一旦资产减值确立,其会损失企业业绩。

二、提升建筑工程企业会计核算的有效策略

准确收集成本在建筑施工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众所周知,建筑施工通常是露天作业,其呈现出远距离、范围分散、人员复杂等特点,生产模式的开放性,给会计核算增添了难度。结合实际经验,笔者建议建筑工程企业会计核算从以下内容着手,以切实提升工作成效:积极转变理念。新会计准则显示,企业负责人承担会计核算主责,其须积极推行及践行新会计准则,并强化责任与法制意识。此外,建筑工程企业须转变理念、注重处理收益及风险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保质保期完成工程等。与此同时,企业须将社会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以实现双赢;提升员工素质。贯彻新会计准则的首要任务是理解、把握其内容、实质。企业可通过采取召开座谈会、开展新会计准则培训、组织参观学习等防水以加强员工道德教育,以确保会计核算工作透明化,从而避免企业出现运营风险[3];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对会计核算至关重要。企业迅猛发展,会计系统、程序及环境的控制日趋完善。健全企业内控制度,须结合自身实际,且改善技术,不断优化内控系统,以达成内部控制目标。

三、结语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很多行业频繁接轨世界。建筑工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首屈一指的位置,必然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新会计准则在建筑工程企业中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因此,我国建筑工程企业须理解、掌握并严格践行新会计准则,紧抓机遇,迎接挑战,以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丁咪.建筑工程企业会计核算受的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分析[J].商,2015(43).

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文4

关键词: 用益物权; 公路收费权; bot业务

一、引言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人以对他人所有的物直接支配为前提获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具体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四种用益物权,但是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需要特别法进行规范,比如《公路法》中的公路收费权。用益物权人具有使用物的无形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又必须以实物为依托,然而实物又不为该权利人所有。因此,用益物权具有“有形资产无形化、无形资产有形化”的特点。

对于用益物权会计处理问题,国内学者曾经做过许多有益的探析,如刘文成(2003)、马贤明和郑朝辉(2004)、张维宾(2004)等,但是这些学者都只是根据当时我国会计实务中对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提出理论上分析并提出建议。2006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问题日益凸显,2008年8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2号》),该解释的第五项首次提出了对“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会计处理,其中涉及公路收费权的会计处理问题,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本文将以公路收费权这种用益物权为例,浅析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其中涉及的问题。

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公路收费权的会计处理

为了应对世界经济危机,国家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其中bot方式是一种重要的方式。bot是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设-营运-转让)的英文缩写。bot方式主要是政府吸引非官方资本加入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这种方式的运行特征是:政府与非官方资本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投产一定时期的经营权交给非官方资本组建的投资机构,由该投资机构自行筹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和经营,在特许经营期内收回投资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经营期满后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方式早在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利用bot方式吸引外资的首例是深圳沙角b电厂。我国各级政府对bot方式非常重视,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建成了很多bot项目,首例规范化bot公路项目是于1995年竣工通车的京通高速公路,此外广深高速公路等bot试点工程也取得了预期效果。

对于企业的bot业务如何恰当地反映资产、收入和成本等的会计核算问题一直没有统一的规范。这不利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评价、投资建设企业的发展以及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准则解释第2号》的对企业bot业务的会计处理指出了依据,也为企业公路收费权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企业bot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主要涉及通过bot业务建成的项目的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项目建成营运后的收入和成本的计量。以公路投资建设企业为例,实际上就是公路收费权的确认和初始计量以及公路收费权的后续计量问题。

《公路法》第59条规定国内外经济组织可因依法投资建成公路和受让方式取得收费公路的公路收费权。以前我国会计实务中对于通过投资建成取得的公路收费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公路收费权则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核算。然而实际上在此之前深沪两地上市的路桥类上市公司基本上将路桥收费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就是围绕“特许经营权合同”进行的,对合同授予方和合同投资方以及特许经营权合同的约定提出的要求。其中,对企业bot业务描述为:“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因此,可以认为该项解释规定是针对上述“项目公司”对建设项目的资产入账、项目营运收入和成本确定的会计问题的规定。

《准则解释第2号》解释中规定“bot 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既然基础设施是由项目公司进行投入建设的,为何不能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根本原因在于项目公司不拥有该基础设施

的所有权,而只是通过bot方式取得的用益物权。这类似于具有融资性质的租赁,如果将其确认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不协调。

项目公司建设取得的该项资产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只能作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将该项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的条件是“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实际上是将资产确认为一种“应收款项”;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是“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比如对于公路经营企业来讲,这项无形资产就是其获得的公路收费权。

按照《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公路经营企业通过投资建造取得的公路收费权,只能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不能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这就从制度规范上否定了此前我国公路经营企业将投资建造取得的公路收费权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会计实务操作,也是对《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19号)中相关规范的重要调整。

那么,项目公司确定的该项金融资产或是无形资产应该如何计量呢?若项目公司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在建造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若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另外,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项目建造完成后将资本化金额全部转入“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对于确认资产的后续计量,《准则解释第2号》提出了三条相关的规定:第一,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第二,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第三,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综上所述,对于公路收费权这种用益物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其中涉及建造和借款费用的,按照相关准则处理,后续计量则同时涉及收入准则和或有事项准则。因此,对于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散见于各项具体准则,而没有独立的具体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本文将分析这些会计处理涉及的问题及企业会计准则对用益物权相关处理的合理性。

三、相关问题的分析

公路收费权具有初始投入大和后续支出大的特点,因此,本文将从公路收费权的初始确认和计量以及后续计量两个角度来分析相关问题。

(一)公路收费权初始确认和计量套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会计实务中曾经将公路收费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是毕竟公路实物资产并不属于企业拥有,因此,如同土地使用权和融资租赁资产一样,不能作为企业自身的固定资产核算。

但是公路收费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也存在一些问题。正如周国光(2009)认为将公路收费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还需解决一些问题,比如,在现实中大多数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公路经营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交通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这些企业一般不需要参与竞标,建设的经营性公路一般也没有明确的经营年限,所以不应该把这类公路建设视为bot业务;再如,《准则解释第2号》中没有明确哪些属于公路收费权所依托的实物资产,即收费期限届满后应该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实物资产,这部分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而其他相关实物资产如收费设施应该确认为固定资产。因此企业在资产初始确认中应该很好地区别两者。与以往的无形资产准则相比,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有了很大改进,特别是在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方面,并且允许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比以往的无形资产准则更适合于公路收费权的会计处理。但是毕竟公路收费权是特殊的无形资产,因此在初始计量时应该区分哪些属于费用化部分,哪些属于资产化部分。

(二)公路收费权后续计量问题

公路收费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操作性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在后续计量中,固定资产准则对于后续计量提出了详细的规范,特别是对于其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作了规定;而公路收费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后所发生的收费公路养护支出以及经常性支出等的会计处理不论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还是从其应用指南来看,都没有明确。因此,实务中采用固定资产核算反而更具有操作性,这就是很多企业把公路收费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原因之一。

对于公路收费权的经营成本计量,如果将公路收费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应该考虑其摊销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17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这样,在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面给予企业较大的盈余管理空间。

四、结语

我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决定了很多自然资源和关键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这些资源往往直接由某些经济组织使用和收益,因此我国存在大量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公路收费权、采矿权和捕捞权等。同时,用益物权具有特殊的性质,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双重性质,而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各具特色,在各方面的规定详略有别,无论是使用固定资产准则还是无形资产准则都有缺陷。因此,本文认为最好能够出台相对独立的会计准则或是准则解释,对我国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进行更加系统、合理的规范。

【参考文献】

[1] 马贤明,郑朝辉.用益物权会计初探:以路桥收费权为例[j].会计研究,2004(7):35-38.

[2] 辛焕平,和丕禅.关于我国开展bot方式的现状及思考[j].商业研究,2003(10):124-126.

[3] 张维宾.bot方式建设项目运营后的会计问题探讨[j].会计研究,2004(10):37-40.

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文5

一是执行不到位,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交叉执行。根据规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但是部分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只是根据新会计准则来设置会计科目,而没有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确认。如有些企业在确认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时,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而没有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一次确认收入。有些企业销售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商品,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仍根据原来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这部分具有融资性质的延期收取款项按合同或协议价款在当期计量,而没有按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的公允价值计量,再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还有少数企业在确认计量具有融资性质的购入固定资产成本时,没有对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购买款项按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为固定资产成本。主要原因是会计人员对会计准则理解不透彻,不了解会计准则不仅规范了会计记录,而且更重视规范会计确认和计量,因此简单地认为只是按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就是实施会计准则。此外,会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还不能熟悉掌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一些技术问题。

二是用税法规定代替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分别遵循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因此导致税法和会计准则相互分离,这也是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因此,有些企业为方便纳税申报和税务稽查,在处理涉及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分离方面的业务,往往不是遵循会计准则规定,而是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比如会计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对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和成本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及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个条件时才能确认。而税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为收入的预收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已纳所得税额在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因此一些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据此将一部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销售收入。再如会计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应当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损失范围,只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不包括没有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计算交纳所得税时,有些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后才可扣除。因此许多企业在进行资产后续计量时,就不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资产发生减值时,也不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会计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因此很多企业即使对那些更新换代较快、无形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也全部选择直线法计提折旧,这显然不符合配比原则要求。

三是执行公允价值仍有一定难度。公允价值能充分体现相关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及时反映市场价值的变动,客观衡量企业资产价值和经营业绩。但考虑到我国作为新兴和转型经济国家,有些资产和负债缺乏成熟的活跃市场,我国会计准则以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为前提,强调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严格规定有关资产、负债存在活跃市场并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防止出现偏差或人为操纵利润现象。但部分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业务,在条件具备时,仍然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在有些资产价格持续上涨的背景下,成本计量模式,造成有些会计要素报告价值经常被低估,这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四是现值技术没有执行,不能反映相关会计要素的现时成本或现时价值。现值技术是估计公允价值的重要方法,当不存在相关活跃市场报价时,就需要应用现值技术来计算出相应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对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会计处理,要求企业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延期收取款项在确认收入金额时也要求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确定。但部分企业在处理以上会计业务时仍然采用历史成本或合同协议价款计量,这不能反映相关要素的现时成本或现时价值。

五是会计准则在有些方面还缺乏可操作性。在资本化方面,相关费用资本化计量有一定难度。如会计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及借款范围,借款费用符合条件时可以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区分无形资产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开发支出,可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等。但由于会计人员并不熟悉相关生产技术,且企业会计部门与各采购部门、建设及生产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信息化程度有待提高,有些信息还没有实现充分共享,因此要会计部门清楚地划分相关费用是否达到符合资本化条件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在销售收入确认方面,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等五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其中部分条件缺乏相关确认标准,会计人员有很大的确认弹性,容易产生偏差和人为操作利润现象。在资产减值方面,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运用公允价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技术计量资产可回收金额对许多企业会计人员来说更是一件棘手的工作。

六是会计人员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人员是会计准则的主要执行者,但目前部分企业会计人员不能正确理解会计准则的制定初衷和既定目标,其业务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还不能适应会计准则实施要求。如部分会计人员不理解职工薪酬准则的制定初衷是为了纠正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下的职工薪酬使我国企业人工成本偏低,不能全面反映出企业实际承担的人工耗费水平,容易使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缺陷。认为一些非货币利、教育利无论确认为期间费用,还是确认为人工成本,只要不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就可以。不能理解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形成与发展是所得税法规与会计准则规定相分离的必然结果,从而直接以税法规定代替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

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改进建议

一是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加大会计准则执行力度。强化培训是确保企业会计准则有效实施的重要抓手。财政部门、证监会、会计学会等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强化宣传培训,并确保会计准则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秩序、有成效。既要把会计准则培训工作切实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联系起来,形成制度。也要巩固已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相关人员培训效果,结合相关企业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产生的困惑,组织温习或研讨式的培训,提高企业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为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奠定基础。

二是密切关注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发现的各种问题。财政监管部门、证监会、会计学会等机构要持续关会计准则实施情况,通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调研或研讨、会计信息披露、会计鉴证及审计服务等方式了解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依据会计准则及时提出解决意见。财政部门作为会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同审计、证监、税务等部门沟通联系,协调监管政策,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提升监管力度。

三是加强会计行业诚信建设,加快建设成熟的活跃市场。为体现相关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我国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以成熟的活跃市场,会计信息应当可靠为前提。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必须建立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获得并可靠计量的基础上。因此,必须支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方法,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提供内在机制保证。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准则规定开展审计鉴证和服务工作,提升审计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财务人员,注册会计师要强化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提升诚信为本、社会公众利益至上的责任感、使命感。按照充分披露原则,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培育和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文6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浅析

一、金融工具概念

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是金融工具交易活动,包括发行、持有、转移等方面的会计核算和列报披露的规则。所以,首先需要理解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工具无疑是与金融市场紧密相关的,没有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则不可能存在相应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是资金融通,即提供资本流动和交易的场所。

金融市场提供了资金融通和流动的场所及规则,金融工具就是促使资金在金融市场上融通和流动的具体媒介。根据准则的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从金融工具所约定标的类型可分为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两类。基本金融工具中关于权利义务约定对象直接对应的是资金流,包括企业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出保证金、存人保证金、客户贷款、客户存款、债券投资、应付债券等。衍生金融工具中关于权利义务约定对象直接对应的不是资金流,而是基本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期权等。

二、金融工具准则体系和规范范围

金融工具准则具体包括四项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具体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事项。我国金融工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

引入金融工具概念是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亮点之一,金融工具概念下,既包括了各类企业普遍涉及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长短期借款和证券投资事项,也包括一般企业可能较少涉及的期权、期货、远期合同等衍生工具投资事项,这些事项均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范围。

三、主要核算和披露规定

1.金融工具的分类与确认

从会计核算角度,金融工具分为以下六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权益工具。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具体又可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

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其他金融负债

主要指经初始确认后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一般企业的应付账款、长期借款等。

(6)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例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

(7)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重分类的特别规定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经初始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准则对重分类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立了惩罚性条款。

2.主要计量属性的应用

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共有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历史成本和现值等计量属性。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及权益工具的初始确认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转移的特别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着重规范了企业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转移给该发行方以外的其他方的会计处理,包括票据背书转让、应收账款保理、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或回购等结构化融资业务等。

四、新旧准则主要变化

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规范的内容,在新准则颁布之前,分别在《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l4号)及《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5]12号)等规范性文件中有相应规定,部分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与这些制度相比,新准则的主要变化有以下方面。

1.重新分类

旧制度对金融资产主要分为: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新准则将企业取得的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股权投资等之外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旧制度对金融负债主要分为: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新准则划分为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此外,新准则规定了旧制度中没有涉及的权益工具概念,并将衍生工具由表外披露纳入表内核算。

新准则主要按各类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性质进行分类,同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用相同的计量属性和核算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趋同。

2.计量属性

旧制度对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新准则要求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计量。

五、主要关注点

金融工具准则在金融资产初始分类方面给予公司管理层较大自,虽然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及重分类做了相应限制性规定,但管理层还是有相当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此外,在公允价值具体标准的确定等方面也有相当空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