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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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农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范文1

    省境内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还都有公路管理机构地道站或县乡公路管理处负责,一般都存在着管理与养护合一的情况,既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监督,又从事县道、乡道、村道的具体养护作业,事企不分,管理与养护职责不清,效率低下,资金浪费严重,缺乏竞争性。

    2改革管理与养护体制的必要性

    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建养并重、建即有养、养即到位”,构建责任明确、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        本着“层级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原则,大力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一步分清事权,实行分级管理,理顺层次关系。针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特点,加强作业的过程控制管理,细化养护工作目标和措施,建立责任明确、目标清晰的养护制度,同时进行一步完善养护作业模式,因地制宜地实行市场化养护。

    3建立管理与养护运行机制的措施

    为积极培育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切实提升农村路网整体服务水平,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管理与养护分离

    实现“管理与养护分离”即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将所属的从事养护路作业的单位分离出去,使之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 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护企业。通过“管理与养护分离”的改革可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和养护作业部门职责得以明确,效率更加突出。 

    各级政府分别制订《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的职责和扶持政策措施。规定农村公路的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的责任,要求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作相

    分离,以合约形式确定各自的责、权、利。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专门成立或委托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如农村公路管理处和地道站,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事企分开、管理与养护分离、精简高效原则,原隶属县级农村公路管理站的养护中心和养护道班改制为养护企业负责养护工作。

    3.2引入竞争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按照“建养并重,以养为主”的原则,改革养护管理体制。要打破自支自养的封闭的内部运行体制,引进竞争激励机制,  建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机制。

    [ uuubuy.com]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养护工程招投标,建立健全各类养护资金管理监督机制, 建立目标合同管理制度, 养护监理制度。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大中修及改善工程可采取招投标与合同化管理的方式,择优选定有资质的养护作业 施工企业,在保证养护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养护成本。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别困难并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乡村公路,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劳务分包等方式由个人( 农户) 分段采用合同化管理方式进行养护作业。

    农村公路养护企业通过招投标参与市场的竞争,有助于自身条件的完善和竞争能力的提高,同时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合同化管理和公开招投标的实施,进—步培育养护市场主体。使农村公路原管理单位与养护单位的行政事业隶属关系转变为经济合同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转变为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为养护市场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3.3完善市场准人制度

    养护单位成为真正意义的企业是农村公路养护实现市场化的前提,养护企业成为健康的企业是养护市场有序运行的保证。养护企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养护市场的健康和有序。2003年交通部颁布的《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人暂行规定》 初步规范了养护市场主体即养护企业进入养护市场的资格,明确养护企业进入市场的条件,建立健全公路养护资质登记制度,积极稳妥地培育和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现养护施工企业能够按照市场规则规范运作,有序竞争,逐步实现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专业化和机械化。

    3.4推行养护工程计量支付

    打破传统的养护包干的做法,参照公路工程清单计量模式推行养护工程计量支付。养护包干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往往造成养护工作“ 千多干少一个样,只要考核能过关”的大锅饭现象, 养护只是为了应付检查的工作误区,无法提高工作积极性,难于做到养好公路、时刻保畅通的基本要求。养护工程计量支付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方法。以路况情况、工程数量为依据,以工程项目的人工、机械和材料所需量来确定工程项目单价,计算养护工程造价。这样就能保证养护费得到合理使用,确保公路路况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将按包干计划下达养护经费的方式,逐步转变为按合同计量支付方式,保证专款专用,提高养护作业资金使用效率。 

    4结  语

    通过以上所述,只要管理与养护运营机制的改革措施和各地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的实施到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一定能培育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从而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建立起管理与养护分开、事企分离、权责明确、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1]沈鸿雁.公路工程标准文件 .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4

农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范文2

为全面提升我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提高农村公路路况质量和路网服务功能,服务全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公路管理所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和县交通部门的指导下,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统一领导、分级责任,较好地完成了农村公路管理任务。现将2020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全镇12个行政村1个社区92个村名小组,共有硬化路83.2公里,未硬化交通优先通达道路200.32公里。

抓阵地,投入资金,突出有力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交公路发〔2017〕39号)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镇实际,镇党委、镇政府积极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计划,对全镇农村公路因“7.9”、“8.15”、“9.5”强降雨造成的道路坍塌、损毁等路段20公里进行了维修,同时在隐患易发路段组织群众进行了应急演练,加强安全防范,有效推进了村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开展农村公路安全监督管理提供基本保障,确保能够管。

抓机构,配备人员,突出有人管。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形成了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抓总责的工作机制。同时镇上成立了以分管副镇长任组长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由农村公路管理所副所长负责具体抓,各村村委会主任为成员,具体负责监督并及时报告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明确1名村干部作为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协管员,并配备了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络员。全镇上下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管理网络,做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人管、政策法规有人讲、事故隐患有人查、整改措施有人抓。2020年,全镇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12份,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行驶合同2000余份。

抓培训,提升素质,突出管的细。为提高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突发应急处置等课题,镇上采取以会代训对镇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增强依法处置道路安全事故的能力,提升业务素养。截至目前,共培训2期38人,在县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分类建立了农村公路养护台账、农村公路巡查台账和农村公路劝导台账,对辖区范围内的三轮车、摩托车、汽车以及车主信息都进行了登记备案,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基本路况进一步摸底,对辖区隐患路段进行了排查和标识,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公路管理所基础资料。

抓宣传,多措并举,突出管的稳。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多种渠道深入村、组、学校配合相关部门讲解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联合交管站、司法所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村民赶集向群众散发宣传资料;镇教管中心开设了交通安全课,邀请交警向全镇师生培训了交通安全知识,将交通法制教育辐射到每一个家庭。各村交管室、劝导室利用“大喇叭”和村民举办“红白喜事”的机会,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

抓落实,完善制度,突出管规范。为确保农村公路安全能够管得住,管得好,管出成效,先后制定了《****汛期农村公路保畅应急处置预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制度,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情况,预案演练。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巡查定期例会制度,明确农村公路管理职责,采取包片、包路段落实监管责任,细化了工作责任,明确了责任区域,做到农村公路安全监管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确保监管到位。今年以来,共召开相关安排部署会议11次,安排部署农村公路养护专项活动3次,安排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4次,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9处,维修水毁路段32处20公里,设立道路安全警示牌5处。

抓整治,加大劝导,突出管的好。为落实安全管理目标配合交管部门的劝导作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相结合方式,加大对重点路段、路口的交通安全检查,重点对三轮车载客、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驾驶人未戴头盔等方面的进行检查,及时进行劝导,对有违法行为的,及时上报县交通管理部门,并建立工作台帐。同时,加大对全镇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汽车的排查摸底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由于农村公路线路多、里程长,养护工作量多、难度大,特别是遇到水灾等自然灾害,时有塌方、水毁等发生,养护工作难度加大;二是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重型车驶入农村公路,造成路面损坏严重,加大了农村公路的养护压力,还给行人和车辆出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三是公路沿线的群众,有的公共服务意识、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只图自家晾晒粮食的方便,把公路作为临时打谷晒场,经常把各种堆积物堆放在路边,影响道路畅通及公路养护。四是财政资金困难,投入不足,很多危险路段还没有实施安保工程,村道的路肩完成率偏低。五是部分村没有把村道养护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没有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开展雨前查隐患、雨中查排水、雨后查修复“三查”工作,完善汛期应急保通预案,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及时抢修水毁受损公路;二是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危险有隐患的路段设置安保标志;三是引导宣传教育村民增强爱养公路的意识,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作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通过深入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善了我镇农村交通状况和投资环境,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村富美、农民增收。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加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力度,全力促进我镇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再迈新台阶。

农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范文3

一、公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严格遵守《城乡建设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的规定选址。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由所在村组、乡镇签署意见,再报请市规划、国土、交通、公路部门同意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

二、凡在公路两侧新建或扩建房屋及其它设施,必须严格服从公路建设的安全规定,特别是公路交叉道口和公路弯道内侧必须确保安全视距要求。公路两侧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严格保持与公路用地外缘的安全距离:距国道外缘不少于20米;距省道外缘不少于15米;距县道外缘不少于10米;距乡道外缘不少于5米。市人民政府对特定路段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三、凡在公路两侧所有新建房屋及其他设施的正负零不得高于公路;与公路相连接的通道由交通、公路部门控制宅路分家和公路排水。

四、凡经市人民政府规划批准的国道、省道、重要公路支线两侧的集镇或开发区属于总体布局预留的地域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建任何建筑设施或擅自圈地占用、占有。

五、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严禁私自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属于交通、公路部门管辖的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等空间严禁堆放物品,严禁搭建其他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气体、液体的管道。

农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范文4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现就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公路是交通基础设施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期间,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将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出行条件的重要抓手,持续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改造、管养工作力度,全市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37万公里,在全省率先实现了行政村村村通油路(水泥路)的目标,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现了重大突破,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仍需清醒地看到,全市农村公路整体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情况依然存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还未很好适应农村公路快速发展的形势,具体地表现为: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责任落实还不到位,管理养护资金筹措难度较大,农村公路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公路环境整治任务繁重,部分县市区重建轻养的思想观念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解决不好,不仅极大降低农村公路的服务质量,缩短公路使用年限,影响广大农民的安全、便捷、畅通出行,也有损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加之,从当前农村公路发展形势来看,我市下一步工作重心将从以建为主向建养并重逐步转移,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已经成为促进交通运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各级、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管理养护也是发展”的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认真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各项工作,着力实现“有路必养、养必良好,有路必管、管必到位”的目标,切实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安全、便捷、畅通、优美的公路交通服务。

二、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农民出行需求为出发点,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按照“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养、保障畅通”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多渠道筹集管理养护资金,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努力推动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水平,实现市域内日常管理养护“全覆盖”,做到管养责任落实到位、机构人员配备到位、制度制定执行到位、资金筹措管理到位、监督检查考核到位。到2015年,全市所有农村公路达到“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容整洁、设施完善、标线清晰,标牌醒目、绿化联网”的标准要求,实现农村公路管养能力、路况水平、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四个全面提高”目标,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整体水平达到全省一流标准。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养护体制。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1、各级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编制县级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养护计划,筹集和安排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组织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具体实施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管理主体,具体承担辖区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协助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工作,做好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环境保障及其设施的保护,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养护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养护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全市农村公路技术改进和路政管理。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建议计划,负责养护计划执行、养护质量检查、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组织验收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监督、指导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主管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拟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建议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发包,监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区域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监督、指导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发包工作,检查、验收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对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突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重点

(一)强化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养长效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指导、考核、监管工作力度,全面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县乡公路以“干线化”养护为重点,村公路以常态化养护为重点,落实责任,落实人员,加强指导,考核到位,充分发动群众,采取集中养护和日常养护相结合,确保公路路况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全面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要建立规范的市、县、乡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巡(检)查制度,按频率、按比例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巡(检)查,对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对解决问题不及时、不到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应急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农村公路发生水毁、塌陷、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的应急、抢修、救援、疏导等应急保障方案,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交通秩序。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养护的技术手段运用,按照“标准统一、内容全面、数据准确、更新及时、上下衔接”的原则,加快建立市、县、乡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确保能够适时、准确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二)深入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行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安排,健全机制、落实责任、严格标准,深入推进农村公路沿线环境治理活动,集中治理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私搭乱建、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加大农村公路清扫保洁工作力度,着力营造整洁、规范、畅通的路域环境。要按照“建设一条路、养护一条路、美化一条路”的要求,持续抓好农村公路绿网建设,努力扩大农村公路沿线绿化总量,并加强对苗木的科学管护,实现乔灌花草的合理搭配,做到绿化与美化、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力争到2015年底,全市农村公路宜林路段绿化率达到100%。要继续深入开展交通运输示范县、示范镇、文明示范路等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考评标准,总结工作成果,推广工作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三)加大农村公路治超力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把农村公路治超工作作为全市治超工作的深化和延伸,遵循“群专结合、以堵为主”的原则,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科学设置限载、限高、限宽等固定设施,坚决把超限超载车辆堵截在农村公路之外。要加强治超监控网络建设,合理调整治超检测站点布局,并在重要农村公路入口处派驻路政人员,着力扩大农村公路监控覆盖面,消除监管盲区。要根据农村公路四通八达的特点,进一步加大流动检测力度,重点查处超限车辆绕行农村公路、“分合载”等违规行为,对超限超载严重的违法车辆,责令停止行驶并卸载,消除违法状态。要强化源头监管,对煤矿、储煤场、砂石场、石料场和货物集散地等源头地点,推行运政管理人员派驻制度,切实将超载超限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坚持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农村公路养护模式,逐步培育开放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构,层层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各级交通运输、发改、公安、财政、国土、林业等部门都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配合协作,主动解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合力推进工作落实。

二要加大投入,多方筹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投入按照“上级补助、市级支持、县乡自筹、多元筹资”的方式,实行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管理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用除省上补助部分之外,市财政每年将列支2000万元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顺利实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由市、县财政按2:8的比例投入,不足及追加部分由各县市区自行筹集。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要通过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引导受益企业和个人捐资、大力提倡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形成规范、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或挪用的,由监察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核减该单位下年度的补助资金。

农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范文5

关键词:物权法;公路产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9-0086-02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公路事业取得的成绩令世界瞩目。截止到2011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410.64万公里,等级公路里程345.36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84.1%,其中高速公路达8.49万公里,已经多年稳居世界第二。①但是,伴随公路事业的飞速发展,我国公路法制建设的步伐相对滞后,公路产权保护制度更有待完善。

近年来,损害公路产权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不仅严重阻碍了我国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甚至会危及公众的出行安全,频频引发交通事故。因此,加强公路产权的保护工作实有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85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公路产权保护制度,既具有行政内涵,又具有民事意义。在公路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一直重视公路产权的行政保护,忽视了公路产权的民事保护,在理论界对公路产权的民事保护的研究同样是少之又少。因此,从民事方面,特别是物权法的方面,研究公路产权保护制度成为现实需要。

一、公路产权的界定

产权起源于经济学,后引入法学。产权,就是人权,是人的财产权利[1]。通常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财产所有权,即所有人依法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即非所有人对他人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程度上处分的权利。

公路产权,就是指权利主体对公路路产所享的财产权利,包括对公路路产的所有权和与路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从《物权法》、《公路法》及《公路保护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得出公路路产的范围包括:(1)公路,其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渡口等;(2)公路用地,指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3)公路附属设施,指为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养护、排水、服务、通信等设备、设施以及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公路绿化树木等。与公路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可简称为公路路权,是指公路的非所有者对公路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收费权等。鉴于论文篇幅的关系,本文着重探讨第一层面,即实物意义层面上的公路产权保护。

对于公路产权的归属问题,我国《公路法》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从《物权法》、《公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来推断公路产权的归属。《物权法》第52条第2款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在我国,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公路,才属于国家所有。

二、物权法定原则下的公路产权保护

(一)物权法定原则界说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物权的法定内容[2]208。种类法定,指物权的种类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型物权[2]208人们在经济交往当中只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进行交易,不得创设新名词,因为即使创设新权利,也只是在他们双方之间生效,不可能产生对世效力。内容法定,指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内容不容的物权[2]209。这要求:其一,相对人在交易当中,不得随意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物权或者是改变法定物权的内容;其二,相对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创设或者变更物权,才能取得与法律规定内容相一致的物权。

(二)物权法定原则对公路产权保护的借鉴意义

在公路保护中,对公路产权的设定、归属、变更、登记应坚持物权法定原则[3]。通过上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剖析,笔者认为,在公路产权的管路与保护中应该遵守此项原则。在现代社会中,大陆法系各国之所以采取物权法定原则,是因为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与公民、法人,及国家的关系重大,是其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其次,物权法定也是界定物权、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在民法学理论中,公路属于不动产,它的所有权由国家或集体享有。所以,公路产权设定、变更与消灭必须严格贯彻物权法定原则。

上文中已经对公路产权的范围做出了界定,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物权法》、《公路法》及《公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路产权的范围及其内容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公路管理机关在公路产权的管理与保护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的范围及内容进行,既不能为了保护公路而任意扩大公路产权的种类和范围侵害相对人的利益,更不更任意缩小公路产权的种类和范围而害及公路产权。

三、公示公信原则下的公路产权保护

(一)公示公信原则界说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但是人必须以法定的公示方法展示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221。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的。物权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及物上请求权的效力,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公示原则,物权人外的其他主体是难以清楚物权的真正归属情况的,而物权仍人向第三人主张物权时,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破坏交易安全,导致交易秩序陷入无序状态。可见,物权公示原则对于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确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真实的物权存在的相同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4]。公信原则是一项与公示原则密切联系的物权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凡是,信赖公示原则所表露的权利状态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无论其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都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有了公信原则,交易人可以不必担心处分人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也不必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谁是真正的权利人,从而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物的利用效率。

(二)公示公信对公路产权保护的借鉴意义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公路产权状况十分不明确。如没有登记建立档案,很多公路设置标桩、界桩的数量不够、分布不够合理,甚至部分农村公路没有设置标桩、界桩。这对公路产权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主要表现为公路管辖和保护主体及其职责不明确、公路路产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的赔偿与补偿等。因此,将公路的权属状况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明晰公路产权状况,有利于公众了解公路路产的权力状态,明确主管部门掌握路产总量及分布情况,为公路产权的保护奠定基础。

公路产权的公示方法主要有两种方式:(1)公路产权登记、归档;(2)设置公路标志。

《物权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所以应该严格按照《物权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采用强制登记原则,公路产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2)采用实质审查原则,公路登记机关在对公路产权登记时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公路产权的登记与公路产权的实际状态相一致;(3)制作登记证书,证书中应当对公路的等级、名称、边界等予以明确记载;(4)规范档案的格式和内容,即对档案的格式、种类做出统一规定,并且要按照公路的管辖和级别编制目录、装订成册,以便查阅;(5)分类管理,既然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相应的公路产权档案应当包括:公路档案、公路用地档案、公路附属设施档案。

但是,实践表明,仅仅是登记、建立档案对于公路路权的保护还是不够的,因为公路的登记的状况,大多公众是难以了解的。《公路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所以要按照规定设置标桩、界桩等标志。此外在设置标桩、界桩等标志的时候,根据公路产权保护的实际需要,在公路产权经常遭受破坏的地方,可以多设一些置标桩、界桩。笔者还建议公路产权保护部门在部分标桩上明确写明“公路用地严禁挖掘、堆放物品”、“公路桥梁上(下)游x米严禁采砂、取水”、“公路附属设施严禁移动、遮挡”等。这样可以使公路路产的权利状态一目了然,避免因为无知而破坏公路产权的现象。

既然进行了公示就要赋予其公信力,在因公路登记、归档、标桩标线错误,造成公路产权的实际状况与公示出来的状况不一致时,公路管理机构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比如公路产权保护部门在设置标桩的时候因为疏忽把部分公路用地当成了非公路用地,他人在此范围内堆放物品、采石、种植作物。在这种情况下公路产权保护部门就不能对他人做出处罚。而且,在要求他人采取恢复原状等措施时,要给予他人适当补偿。

四、结语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事业的繁荣极大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任务也日益繁重。从民法,特别是物权法的视角来探讨公路产权保护制度,即有利于明确公路的管理、养护和经营主体的职责,也可以提高用路者的法律意识,从而促进我国公路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公路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完善公路保护的立法和执法行为,是实现公路产权保护事业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纪坡民.产权与法[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12.

[2]郭明瑞.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农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范文6

关键词:新形势;公路小修保养;会计核算

自2009年公路养路费等六项交通规费取消后,养护资金的来源渠道和供给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替代养路费资金、车购税、中央其他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但浙江的中央燃油税及增量返还资金比例并不高,这对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规模和养护管理模式产生一定影响。同时,随着管养里程规模增加,公路技术等级的提高,交通流量的增加,政府和社会对公路服务水平的要求不断提升,养护成本大幅提高,截至2014年底,浙江省公路总里程为116367公里,公路养护资金投入面临巨大压力。公路小修保养作为公路养护工作最基本的作业之一,地位非常重要,其资金投入约占全部养护资金投入的30%―40%。因此,加强对公路小修保养会计核算尤为重要,对节约使用养护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益,控制养护成本,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路小修保养会计核算面临的新形势

(一)核算目标有了新变化

目前,我省公路养护事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养护生产和资金使用效率低,养护运行机制缺乏活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竞争、规范、有序的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市场,推行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市场化,建立现代企业化管理的养护公司,实现减员增效,降低成本,养好公路,保障畅通,可以说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为此,公路小修保养会计必须准确核算小修保养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内容,根据不同的道路等级和路面类型等因素匡算每公路公里每年所需的小修保养费用,为编制预算并向财政部门申报资金提供依据,且为编制科学合理的公路小修养护工程费用定额提供素材,为今后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市场化计价奠定基础。

(二)核算内容有了新变化

以往公路部门使用的专项经费,项目众多,有小修保养、隧道照明、绿化管养、机械设备购置使用等,且都以专项经费的形式下达资金,要求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基层单位会计核算非常繁琐,容易出错。2012年浙江省对此类项目进行整合,对普通国省道公路日常小修保养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路基小段开挖边沟、填补缺口,整理路肩、边坡,疏通排水设施,挡土墙、护坡局部修理等;路面坑槽、沉陷、波浪、裂缝等局部病害处理,路面清扫,保持路面整洁等;桥梁、涵洞、隧道局部修理和保养,以及隧道的照明用电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修理、部分添置更换和保养等;绿化补植、修剪、治虫、施肥等;养护机械设备维护费用、小型养护设备配置及养护道工工作服等。

(三)核算资金来源和拨付渠道有了新变化

以往,公路小修保养所需资金由基层公路管理部门层层上报,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汇总编制部门预算,经省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将资金层层下拨基层公路管理部门使用。税费改革后,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国省道小修保养资金通过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到地方财政部门,农村公路大修工程补助资金和小修保养补助资金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切块给地方财政,基层公路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这将对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规模和养护管理模式产生一定影响,对公路小修保养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公路小修保养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误区

(一)公路小修保养会计核算对国省道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支出核算混淆不清

目前,浙江省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既承担普通国省道公路的小修保养工作,又承担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公路小修保养会计核算对此没有进行分类核算,造成国省道小修保养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挤占国省道公路养护资金。而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由县级政府筹措。但部分地方政府农村公路工作事权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地方财政资金未完全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资金短缺阻碍了农村公路的按需养护。

(二)公路小修保养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适用较为混乱

首先,实施主体单位性质不同导致选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浙江省公路小修保养实施单位,主要有两类,一是交通局或公路局下设的企业化管理的养护公司实施,二是通过事业性质的养护中心或公路段实施。不同性质的养护实施单位就有了不同的会计制度选用。其次,公路养护事业单位所依据的会计制度过于陈旧,不能适应公路事业的发展。多年来,公路养护事业单位一直在执行1987年由交通部出台的《公路养护会计制度》。而2012年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属于规范所有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制度,无法涵盖每一个行业的业务特点,一些公路特殊业务的核算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找不到解决办法。

(三)公路小修保养会计核算工作过于粗放

一方面,财务人员专业素养普遍偏低。由于公路部门的历史原因和单位性质的特殊性,部分会计从业人员专业水平较低,会计队伍结构不合理。部分单位领导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对财务管理工作没有予以相应的重视,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认为财务管理工作者仅仅是充当单位付款人的角色,没有发挥财务管理工作应有的辅助决策和监督控制功能。另一方面,公路养护项目存在工程任务点多、线长,客观上管理难度大等特点,给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财务人员对公路养护工作业务不熟悉,对公路小修保养会计核算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公路部门财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各种原始资料、台账、核算资料不能反映真实情况,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准确,财务部门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出来。上述两方面存在的情况,导致公路小修保养会计核算工作过于粗放,有多少养护资金用多少,粗细条的核算不能准确提供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实际中所需的各项明细支出,不利于领导工作决策和公路小修保养事业发展。

三、对公路小修保养会计核算的积极探索

针对当前公路小修保养会计核算面临的新形势和存在的误区,全省公路管理部门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牢固树立“养护优先”理念,加大养护资金投入

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在《关于做好“十二五”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的“成品油燃油税替代和增量资金中相当于原公路养护费部分,扣除交警和水利基金支出,用于公路养护管理比例不低于80%”的要求,牢固树立“养护优先”理念,不断加大公路的养护力度,按路况的实际需要安排养护经费,着力扭转平时舍不得投入,等到路况很差不得不更大投入进行养护的被动局面。不断完善养护需求与资金投入相匹配的多渠道资金保障机制,使路面走向良性循环,公路路况水平稳中有升。

(二)修订公路小修保养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近年来,各地公路管理部门为规范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的会计核算,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分别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对公路小修保养会计核算提出了许多可行性建议。其中,金华市公路管理局在进行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金华市公路小修保养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了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的使用范围,并对区域内公路分非收费国省道公路、收费公路、农村公路三类进行核算,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制定了分摊办法,对各管养单位应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生产原始记录、材料专人管理和进出等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在各区县养护单位具体执行后,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县区公路小修保养资金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省公路管理局对此时行专题调研,并在全省推广金华市公路小修保养资金核算办法,进一步提升了全省公路小修保养会计核算水平。

(三)加强小修保养管理

建立激励机制,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日常小修保养绩效考核办法》,将小修保养年度资金与养护工作绩效挂钩,与路况好坏挂钩。

总之,公路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资金需求和资金供给的矛盾将是新常态。公路管理部门有必要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进行各种途径的积极探索,完善财务核算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