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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新收入准则范文1
伴随“新收入准则”的颁布,不管是对行业的发展,还是企业经济利润都产生了一定影响。在新形势背景下,如何运用新收入准则,实现企业经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研究的重点内容。本文深入分析新收入准则的作用,指出新收入准则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价值作用,以供参考。
二、新收入准则价值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经济管理中,新收入准则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受新收入准则作用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收入成本计量变化较为明显,实现工程项目收入计量与交易对价。第二,在新收入准则背景下,对于建筑业会计核算而言,实现创新,以原则为重要导向,确保财务核算更加精细化。第三,在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收入项目确认时点具备科学性,防止工程项目获取收入中,由于时点不合理造成问题的出现。除此之外,建筑工程合同收入确认项目中,含有多种内容,例如质保年限与风险报酬转移金额。在新形势背景下,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合同收入时点具备科学性,确保新收入准则作用的发挥。在这样的基础上,确保工程进度,加快建筑施工企业良好发展。
三、新收入准则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主要出发点,了解新收入准则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基于这样的情况,深入研究多种影响,保证相关人员掌握新收入准则,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财务会计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多方研究下,发现新收入准则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影响作用有以下几点。1.对企业会计科目具有一定影响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中,会计科目具备科学性。发挥会计科目在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中的作用,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水平。受旧收入准则影响,影响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科目。纵观企业会计核算中,负债科目占据一定地位,相关部门以发票数据信息为结算依据,导致工程项目收入存在滞后性,无疑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收入确认税务风险,增加了经济风险。在新收入准则下,有效改善了这种情况,减少建筑施工项目经济管控中税收风险的存在。除此之外,在新收入准则作用影响下,应用建筑施工企业合同资产,处理相关经济利益,减少财务会计管理在工程效益中的影响,发挥新收入准则价值作用。2.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一定影响和旧收入准则相比不难发现,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进度来看,新收入准则以产出法与投入法为主,合同条款在项目经济核算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财务报表和建筑项目经济管理具备关联性,防止工程项目在项目干扰因素影响下,造成收入存在波动过大的情况,提高财务报表在建筑施工中发挥应有作用。对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收入核算,合理应用新收入准则,做好工程项目收入核算,有效降低旧收入准则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不利影响。在新收入准则影响下,不管是工程项目合同资产,还是预收工程款项,利用资产负债,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实际需求,提高建筑施工经济效益。3.影响企业会计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利用新收入准则,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效果,使得会计信息具备精准性。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不管是工程经济管理,还是会计核算,对数据信息都具有一定的要求。基于这样的情况,进行会计报表附注,给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除此之外,在新收入准则背景下,编制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济管理合同,提高合同审计效果,确保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和会计处理方式形成衔接,使得建筑工程建设中会计信息具备真实性。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而言,开展经济管理前,相关人员掌握新收入准则价值作用,防止利用新收入准则时,受人为因素影响,造成问题的出现。4.对建筑施工企业收入计量具有一定影响依据新准则要求,可变对价判断标准有待提高,由以往“可靠计量金额”转变为“极有可能发生金额”。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判断标准会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确认被延迟,同时计算交易价格过程中,和融资时间价值相结合,在收入确认时,核算“未确认融资收益”。
四、建筑施工企业对新收入准则适应性对策
1.施工过程管理和财务管理具备衔接性企业工程项目施工中,过程管理和财务管理具备关联性特征,在新收入准则作用影响下,给予会计信息审计有效支持,防止审计工作主观性的存在。在新收入准则影响下,作为项目财务人员,保持思维灵活性,有效开展工程项目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施工中,过程管理与新收入准则形成联系。一方面确保工作人员开展财务会计管理,另一方面在建筑企业中,新收入准则发挥应有作用。2.依据新收入准则进行合同条款管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开展工程项目中,拥有多种合同条款。基于这样的情况,以新收入准则为基准管理合同条款。针对合同条款中不合理之处加以解决,保证在工程项目会计管理中,合同条款作用的发挥。要想保证建筑施工企业更好地适应新收入准则,确保合同条款最佳状态,减少合同签订在工程项目收入中的影响。除此之外,依据具体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合同形成良好衔接,在合同条款影响下,明确工程项目收入审核与确认力度。在建筑企业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中,发挥新收入准则作用,减少基础因素在工程项目收入条款中的影响,确保新收入准则在工程项目经济管控中发挥一定的作用。3.加大管理税收风险与现金流量纵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开展收入管理,受外在因素影响,出现相关税收风险问题,从而对工程项目经济效益造成影响,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企业经济状况。基于这样的情况,要想进行改变,强化新收入准则在建筑企业中作用的发挥,优化工程项目收入中的税收风险,防止企业工程项目建设收入中,再次出现相关税收风险。在建筑企业经济发展背景下,相关部门给予新收入准则一定的关注,实现对企业现金流量进行全面化管理。在基础因素作用影响下,显现企业现金流量情况,使得企业项目管理和收入合同管理具备一致性,确保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监督和企业收款进度相吻合,防止企业发展中存在垫付资金的情况。
参考文献
[1]崔怀文.新收入准则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21):1.
会计新收入准则范文2
一、新收入准则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收入准则发生变化会对企业产生长久且广泛的影响,在新准则执行的过程中,企业不同部门受到的影响也会有所差异,影响最为明显的是财务部门,除此之外,销售和信息技术部门也会因此而受到一定的影响。笔者的观点是,以下四点在执行新准则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
(一)拟定销售合同
在新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基础是销售合同。在新收入准则执行之前,企业对合同需要重新审视,确定在新准则下是否会有其他含义,是否会影响到客户协议的重新架构,以及是否要制定符合企业新准则的销售安排。尤其是产品更新较快,合同变化比较频繁的企业,比如电信类企业,在进行合同评估过程中要联合财务与销售部门共同进行,认清是否有必要针对合同进行逐个的会计处理,是否可以对特征相似的合同进行统一组合会计处理,从而保证企业在进行收入核算时,既能满足准则要求又能兼顾成本效益。
(二)确定交易价格
所谓新准则下交易价格的含义,就是企业在向客户进行商品转让或服务提供过程中,预期且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对交易价格的确定,企业要切实考虑可变对价(返利、折扣、销售以及退回)、非现金和应付客户对价以及重大融资的成分这些因素产生的影响。
除了这些,还需要考虑到过去的商业惯例。比如可变对价,在具体实行过程中确定可变对价以及明确对价最终金额后就可以确定收入。在新准则中,对可变对价的确定企业需要制定最佳估计数,并根据该数据提早确认收入。对于该金额的确定,限制是与可变对价相关的不确定性被消除或者发生累计已确定收入的重大转回现象极不可能发生。所以,新收入准则切实提高了收入确认的准确与及时性,但也需要专业财务人员的技能,从而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必须要具备合理会计估计和准确职业判断的能力。
(三)增加信息披露
新收入准则中,对收入确认披露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要求有对合同有关的资产负债信息要及时披露,需要履行的剩余义务以及可能会影响到收入确认金额与时间的变化与判断。在全新的信息披露中,从数量和准备难度上都提高了对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能力的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披露信息也能够促使企业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的流程。
(四)更新系统的需要
在现代化的发展中,大型企业的信息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也对信息系统产生了越来越深的依赖,在新收入准则中,要求企业信息系统要根据企业收入确认的时间、金额以及账单开具的形式和财务报表信息的披露进行及时的更新与完善。升级和改造系统需要漫长的过程,同时会付出一定的成本支持,同时还需要对后续员工进行培训以及进行过渡期的调试,所以企业需要以自身情况为基准,尽早做出规划安排。
二、企业如何应对新收入准则的实施
按照意见稿中的内容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起,新收入准则将会在企业范围内利用追溯调整的方式拟实行,由于财务报表需要一定的信息披露,所以企业必须在2017和2018年期间,将所有需要的信息数据进行披露,所以,企业采纳新收入准则没有太多的准备时间。
在这样的形式下,企业需要做的是提早行动。首先,建议企业形成专门的跨职能指导委员会,其中包括业务、法律、信息技术、人力资源以及财务部门,从而方便对实施过程的有效推进和监督。另外,指导委员会会对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经营发展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弄清在这一过程中企业部门和业务受到影响最明显的内容,同时要对准则中存在的系统和控制缺口进行识别,充分考虑到新准则影响下,企业需要做出的战略改变。最后,委员会要根据评估的结果制定出专门的时间安排表以及新旧收入的准则转换方案,在这一过程中,要根据实施的情况不断调整改进实施方案,实现新旧准则之间的顺利过渡和平稳衔接。最后,企业要及早与外部机构沟通这一影响带来的改变,其中包括重大合作方、投资人、外部监管机构等等。尤其是在对利益相关方传递信息的过程中,要保证及时有效,从而保证其能够合理预期新准则对公司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的影响。
会计新收入准则范文3
“新收入准则”的一大变化就是在收入计量时首次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新准则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这一变化主要反映在分期收款销售的账务处理上。
如甲公司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2000元,合计10000元。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须付8000元即可。
分析: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8000元,与名义金额10000元差额较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计算得出将名义金额折现为当前售价的利率为7.93%。如表1所示:
其会计分录(不考虑增值税因素)为:
销售成立时:
借:应收账款 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第一年末: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应收账款 1366
利息收入 634
……
第五年末: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应收账款 1853
利息收入 147
从上述会计处理可以看出,新准则主要有以下变化:
1.收入确认的总额上从长期看是一致的,但是改变了收入的结构,减少了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收入,增加了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
2.短期看,新准则和旧准则在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上有所不同。旧准则下,会计处理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分期结转成本。所以,旧的会计处理为:
第一年末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第二年末: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第五年末: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新准则应用指南中的会计处理增加了销售当年确认的收入,从而增加了当期损益。笔者认为,该处值得商榷,准则中规定,收入确认需满足5条原则,其中要求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才能确认收入,而分期收款销售的商品,一般价值都比较大,收款期限比较长,收取货款的风险也比较大,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先确认收入不满足这一原则,这就出现了前后矛盾,同时这样的处理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
3.在应收账款的处理上新旧准则有所不同。旧准则对应收账款的处理是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认的。期末,应收账款反映按合同约定应确认但尚未收到的分期收款销售收入。而新准则是在销售发生的当期即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相比较而言,新准则对应收账款的确认更能体现应收账款的本质,但另一方面,按公允价值确认的应收账款与客户的应付账款数额不一致,在双方对账及审计师函证时会出现混乱,在指南中也指出了这一问题。
综上分析,笔者建议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为:
销售成立时:
借:应收账款 10000
贷:递延收益 10000
第一年末按合同规定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应收账款 200G
借:递延收益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66
利息收入 634
第五年末: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应收账款 2000
借:递延收益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53
会计新收入准则范文4
【关键词】电子商务收入确认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724
一、电商企业概述
电子商务是指基于在线交流、认证、支付等科学技术,在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下,运用电子方式开展商务活动,进行业务活动的双方不实际谋面而完成商务活动。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有两类:广义上包括利用Internet、局域网、广域网等计算机网络等业务活动;狭义主要指仅利用互联网的交易活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很快,其主要模式有B2B、B2C、C2B、C2C等。
电商企业则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电商企业的收入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实体货物交易,这类交易商品具有实体形态,包括实物商品、数字多媒体商品等,最终以实体物品实际到达顾客手中作为交易完成标志;虚拟物品交易,这类交易主要指通过提供某种服务达成的交易,包括数字产品增值服务和信息服务等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数字化产品在两类收入中都有所体现。
与传统商业业务不同,电子商务活动在商品范围、支付工具以及收益模式都与传统环境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商品范围广,电子商务经营范围除了实体货物外,还附带对应的增值网络服务,使销售链各环节实现电子化;二是支付工具多样,电子商务不仅可以通过线下现金交易,更主要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微信红包、支付宝等;三是收益模式灵活,网络服务环境下,企业为客户提供了服务之后,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按照业务特点从而确定对收入以及成本的确认。
二、电商企业会计收入核算问题
现有会计准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是电商业务的数量繁多,其商务活动特点与传统业务也存在较大区别,这些对企业基于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模式提出了较大挑战。除会计核算基础的问题之外,电商企业确认收入还存在确认收入主体、收入时点与收入类型的问题。
(一)对权责发生制的影响
企业传统的会计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卖家发出商品并不能立即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电子商务销售存在大量退换货与产品试用的情况,致使企业在发出货物时无法具体确认成本,如果仍旧按照传统的业务处理模式,对照每一笔发生的业务按照权责制确定收入,已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另外,由于物流原因,电商企业也需要考虑何时确认收入,尤其当会计期间与交易期间不属于同一个期间时,如果会计人员对庞大的业务量一笔笔核实,无疑会增加工作量与工作难度。
基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有学者提出电商企业应该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业务成本与收入。目前电子商务的支付基本通过线上平成,收款时点相比交易时点没有明显滞后性,当发生退货或者处于试用期内,企业没有实际收到款项,不必确认收入,因此收付实现制对于反映真实的经营活动存在更大优势,更具有合理性。但是,仍有部分学者坚持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一般的电商企业仍从事传统的经营活动,传统经营活动按照权责发生制,传统业务与电商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基础不具有可比性,同时收入实现制会有利于企业进行利润操纵,使得会计信息失真。
笔者认为,基于会计信息公允性与准确性角度,电商企业目前仍需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业务处理。首先,会计数据是对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反映,权责发生制相比于收付实现制,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能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可靠的财务数据;其次,电子商务不处在发展的初始化阶段,并且电商企业发展日趋成熟稳定,持续经营的基本假设为权责发生制提供了使用的大环境。针对电商业务量大对会计人员的工作造成的困难与挑战,应积极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对订单的追踪、整理以及反馈,可以通过专门的软件系统进行处理。
(二)收入对象的会计确认问题
根据前述对电商企业收入形式的分类,我们将收入对象也划分为实体商品与虚拟服务进行研究。
1.实体商品收入确认
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实体商品业务类似于传统业务销售商品,由于线上销售的特殊,涉及网络购物平台以及销售商等多方主体,因此应区分收入环节中的销售额与销售费用,与传统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较大差别,可以归并至销售商品业务收入处理。
2.虚拟服务收入确认
电商企业的虚拟服务收入是指通过在网络上提供各种劳务服务从而获取一定报酬。虚拟服务不具有实物形态,与现实类似,服务包括专业咨询服务、业务服务、以及娱乐消费等多种形式,客户通过支付一定费用而享受企业提供的网络服务,这种模式与传统服务中的劳务收入差别不大,因此,虚拟服务收入可以同提供劳务服务收入一般化处理。
3.数字化产品的收入确认
电子商务商品中比较特殊的是数字化产品,数字化产品既包括电子图书、杂志、音响品等,也涵盖了与这些产品相关的软件支持服务,因此数字化产品涉及两类电子商务产品形式。对于第一类的数字化产品,有学者认为这类产品性质上属于企业的存货,其虽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但是以产品的实质呈现给顾客且主要用于销售,其对于客户的效用与纸质化的图书杂志并无二致,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数字化产品的收入应作为实体产品销售收入确认;对于第二类软件支持服务,有学者认为这类产品属于无形资产,通常需要电商企业在前期做大量研发工作,最终形成服务渠道供客户使用,并向客户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这类数字化产品不是以销售作为目的,而是为提供配套的服务,因此应作为服务收入予以确认。
(三)收入时点的会计确认问题
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要求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2)发生的相关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3)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转移给购货方;(4)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5)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目前电商企业收款主要有三种模式,客户付款后电商企业发货、货到付款以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
1.客户付款后电商企业发货
客户线上付款至企业账户,企业在确认收到款项后发货给客户,之后客户收到商品。此时应以电商企业收到货款并发出商品的时点作为收入确认的试点。
2.货到付款
客户在线提交订单至企业,企业收到订单后安排发货,客户收到产品将款项交于快递,之后快递将货款转交给企业。该种付款方式应以客户付款且快递公司办妥托收承付的时点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
3.第三方支付平台
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的环节较前两种复杂。客户首先付款给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告知企业客户已付款,然后企业安排物流发货,之后客户确认收货,第三方把货款转交给企业。在这种收款模式下,企业应当在客户确认收货时确认收入。
在实务操作中,电商交易以第三方平台为主,对于电商企业来说,难以兼顾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在产品在运输状态中时,此时客户为收到货物,企业也未收到货款,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尚未转移,企业仍保留对于产品的继续管理权以及实施控制;电商交易虽然交易量大,但是也伴随着大量的退货发生,因此相关利益不一定流入企业,从而对收入金额的确认也出现困难。
另外,对于主要以线上交易的电商企业来说,其每个月业务量很大,从企业发货到最终客户确认收货中间存在时间差,当物流较慢时,滞后性对企业确认会计收入影响较大,企业大量的交易事项需要一一确认,有时会出现跨期事项,当内部控制不足很容易导致成本与收入出现错配,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时点时,电商企业应关注交易业务的配比性。
三、新国际收入准则的研究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了IFRS 15――新国际收入准则,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背景下,新国际收入准则的修订会影响我国企业对于收入准则的理解与运用,通过了解新收入准则的原则与步骤,以探究在新的收入准则模式下,电商企业如何收入核算如何发展。
(一)新国际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
新国际收入准则明确了其适用与所有同客户所签订的合同,不仅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金融计量工具合同等,同时新国际收入准则强调了,当合同条款涉及多项履约义务时,应分清其他准则与收入准则的规范范围,分别优先适用于各自履约范围内的准则规定。
(二)新国际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
新国际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在承诺的商品或者劳务控制权实际发生转移后,收入确认主体应在履约义务完成时予以确认,相关的收入金额应以预期可取得金额作为计价基础。
(三)新国际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五步骤模型
新国际收入准则修订后,最新提出了确认收入的五步骤模型。
1.识别客户与合同。“合同”需满足的特征:权利义务具有可执行性;具备商业实质;各方均已核准,认可需履行的义务;主体很有可能收取对价。
2.识别合同的履约义务。区分出合同中可拆分的履约义务,可拆分的履约义务收入分别确认;将具有相同或相似转移形态的商品劳务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3.确定交易价格。合理确定其履约义务完成后有权获取的金额,预期考虑包括销售折让与退货等情形的发生、资金流动环节对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等。
4.分摊交易价格至合同的履约义务。对应识别合同履约义务过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每一可区分的单独履约义务。但是,不论是过去抑或是现行准则对此的指导有限,因而方法的选择应基于企业的实际情况。
5.在履约义务完成的时点确认收入。履约义务完成以控制权转移为标志,当商品劳务的控制权转移至客户,即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新国际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标准更符合实质性原则,基于合同的特定条款,企业应确认在某时间段内或是在某时点上确收入。
四、电商企业收入核算的对策建议
国际会计准则对收入准则的修订以及我国会计收入确认提供了指导,目前我国关于电商企业收入核算的会计制度的发展落后于电子商务的行业发展状况,需要针对会计处理中存在的收入确认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从而使电商行业会计更好发展。笔者从收入确认政策与技术团队建设两方面提出收入核算的建议。
(一)完善收入确认政策
我国对于收入准则的指导主要仍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内容为主,对于目前快速发展的电商行业的会计收入没有具体的应用指导,相关的会计制度空白使得会计人员对电商业务进行收入确认时存在较大分歧,原则上需要坚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但不能否认的是,收付实现制对于会计人员在处理大量交易事项时,对于反映企业现金流量具有明显的优势,从会计的可靠性以及可比性角度考虑,我们应该坚持权责发生制,从而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我国会计制度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这一特殊行业的会计制度建设,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基础和收入确认时点,同时对电商产品的成本收入配比性做出指导,规范统一电商行业的会计处理,一致的会计处理对于电商企业的审计与税务规范也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技术团队建设
电商行业作为科技发展的产物,传统的会计方式已无法满足日渐复杂的电商交易事项,电商企业应从质与量两方面加强和提高会计信息的处理能力。首先应积极转变会计人员的传统观念,掌握多种财务软件的使用,培养电子商务领域内专业的会计人员,做到信息技术与会计技能的结合,提高会计人员的“质”;其次,应在多个部门建立起统一协调的信息系统,无论是客户与企业直接进行交易还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生产部、销售部以及财务部等各部门需要在完整的交易系统内做好登记,在后期核对订单编号以及进出库日期等信息做好前期准备,在运用权责发生制时,对业务处理做到有条不紊,各部门共同协作参与,降低财务部门单独处理业务的“量”。
技术提升与会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升相比人工处理模式能减少技术层面的问题,使得会计人员能更加注重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对电商行业的会计处理做出更多思考,通过业务实践,对电商行业领域内的会计制度提出更有建设性的建议。
结束语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趋于普遍化广泛化,大大改善了我们的生活,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现状与前景也较好,因此,电商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显得日益重要,但是我国现阶段对电商企业的收入会计处理缺少统一的准则制度,影响了电子商务领域内的会计核算发展。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完善相关的会计制度,促进我国电商行业良好发展,使得会计制度与电子商务保持同步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永霞.电商企业收入问题研究[D].财政部科学研究所.2015.
[2]杨志强等.电子商务收入会计确认探讨[J].技术探索.2014(10).
[3]陈涵.浅析电子商务下的会计确认[J].电子商务.2015(5).
会计新收入准则范文5
关键词:移动通信;收入;管理
一、移动通信企业收入简介
移动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公司”)的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公司经营基础通信业务和增值通信业务所取得的资费收入、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网间互联相互使用电信业务的结算收入等。
二、运营商收入的特点
(一)业务种类多,结算规则复杂,收入管理难度大
目前,公司收入核算的业务有70多种,各种类型的结算项目有80多种,业务规则异常复杂,为了满足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客户需求,对原有业务规则进行调整的同时,不断推出新产品和新业务, 4G网络建成后,由于用户消费习惯的变化,新产品和新业务收入成为公司新的收入增长点。
(二)高度依赖信息技术系统
1.计费系统是公司收入数据管理和控制的核心。与一般的企业不同,移动通信企业的客户在营业厅签订入网协议后,网络设备将客户实时的通信量传送至计费系统,计费系统按照客户选择的单价资费进行批价,形成客户账单,从而形成公司的收入,该类公司每个省动辄几千万客户,整个收入确认过程,高度依赖网络和计费系统。
2.公司已实现了收入数据从计费系统自动导入ERP系统(狭义理解为会计核算软件),收入核算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收入核算的规范性、统一性、准确性得到保障,完全杜绝人为原因造成的差错。
(三)收入管理高度集中
公司的收入管理工作都集中在省级公司财务部门,各项收入的归集口径与规则,都由省级公司财务部与各业务部门和计费部门讨论确定,地市公司对收入管理涉入的比较少。
三、运营商收入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收入准则适用方面的问题
1.与第三方合作的收入确认
公司在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或其他服务过程中,会与第三方采取多种形式的合作,如共同为用户提供服务、买断信息源等,对于上述业务,是按照总额法列收列支,还是按照净额法以收入净额进行确认,仍未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2.终端与业务捆绑销售的收入确认
终端捆绑销售是指公司采用预存话费送终端、买终端送话费等方式将终端和公司自有业务捆绑销售。对于终端捆绑销售业务,终端收入和话费等自有业务收入确认的方法常见的有三种:公允价值法、剩余价值法和合同约定法。
3.套餐收入的确认
套餐是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通信业务或服务打包提供给客户,并收取固定月使用费的一种促销方式。套餐收入如何拆分为各项业务收入,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在处理方法上也不尽相同。
(二)收入形成机制的复杂性,决定了收入跑冒滴漏问题不可避免
1.公司的收入数据采集、处理、生成结果都高度依赖IT系统,从网络侧数据采集,到计费侧的处理、生成收入,系统间数据仍不能做到100%吻合,大量与合作方分成的收入,由于系统结算逻辑复杂,收入的跑冒滴漏不可避免。
2.公司的业务种类多,受理模式多样,虽然有稽核流程,但难免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减免和优惠。
3.公司的用户量巨大,虽然有完善的信用控制系统,但恶意欠费时有发生,追缴困难,造成收入的流失。
(三)公司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一致性问题仍未彻底解决
与收入密切相关的用户欠费、预收账款等数据,在计费系统和ERP系统中均有记录,由于业务种类多,处理逻辑和步骤复杂,导致两系统间数据或多或少存在差异。
四、解决收入问题的两点思考
(一)新收入准则,扫清了准则适用障碍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收入》,自2018年1月1日生效。新准则的目标是对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采用单一、综合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提高行业内、行业间以及不同资本市场的可比性。
(二)加强业财融合,建立收入保障机制,是提升收入管理水平的根本
1.收入会计人员要熟悉公司各项新业务。收入是业务发展的成果展现,确保各项业务的准确归集和展示是收入管理的基本目标。
2.收入会计人员要掌握计费系统中与收入数据处理、归集相关的知识。要掌握财务记账数据在计费系统处理的步骤、流程、机制及归集口径,了解用户预存款和欠费增减变动的管理和控制机制、计费系统架构等。
3.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制定规范的产品上线和业务处理流程,形成有效的收入保障机制,确保收入数据与业务变更同步,最大程度减少收入的流失。
五、结束语
移动互联网等新型信息消费对传统电信业务异质替代正在加速,电信行业内部以存量和流量为主的同质化竞争进一步加剧,受上述因素影响,整个行业的利润率逐年下降,移动通信运营商顺应移动互联网时展规律,抢抓机遇,加强收入精细化管理,向管理要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会计新收入准则范文6
一、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税务和会计处理的制度依据
(1)税收制度规定。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按照我国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自产自用应视同销售,应正常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自产自用产品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即上述自产自用行为应当作为收入处理,应调整企业的应税所得。
(2)会计制度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并没有专题予以明确统一规定,只在各相关准则中有所表述。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均有相关规定,其中具有核心指导地位的是收入准则,其对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有助于会计处理中判断收入是否确认。
二、会计实务界对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的不同会计处理
上述税收制度规定,直接、具体指导和规范了税收实务。在税收实务界,对于自产自用行为的税务处理是毫无争议的,即都是按售价、计税价格(公允价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按售价、计税价格(公允价值)增加应税收入,计入应税所得。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对自产自用行为的账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致使缺乏理论指导的会计实务界产生了对自产自用行为的不同账务处理且各自为政。具体表现在:(1)只需按自用产品的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原因是自产自用只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正常销售的条件,没有产生现金流量。(2)确认自用产品相应的收入,并结转成本。原因是只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的做法,从财务会计处理上成立,但不符合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要遵循所得税法的规定,则需要企业在年终计算所得税时,按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额,而恰恰就是这一调整过程麻烦,会严重影响会计工作效率。(3)区别对待:如果自产自用能获得收益或体现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就做销售收入处理;反之,均按成本转账。
三、自产自用会计及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为了将简化财务会计和税务处理真正落到实处,体现财务会计服从税收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1)企业领用自产产品应当按正常的销售程序核算(除特殊事项外),即按售价(组成计税价格或市场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同时按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这样,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均体现在利润表中,便于提供出更真实可比的会计信息,而且在申报所得税时也不需作纳税调整,简便易行。(2)结合新收入会计准则的研究,基于财务会计的视角,笔者认为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笔者称其为自产自用特殊事项)应该有三项: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自产产品用于无偿赠送;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中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也按公允价值确认了收入,值得商榷。
现以甲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分析和说明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的税务会计处理。
第一,自产自用普通事项的会计处理。此处所指的自产自用普通事项,是指企业将自产的产品、货物用于除上述特殊情况以外的自产自用事项。此时,企业根据其具体用途,按产品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与所用货物的售价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确定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耳,按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伟肖项税额”科目。
[例]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领用其生产的A产品,该产品成本为2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3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甲公司生产的A产品未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且A产品为消费税非应税消费品。当A产品分别用于不同用途时,则其相应的税务会计处理如下:
(1)用于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为存货的,无论是否涉及补价,均应当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2)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与所用货物的售价之和,借记“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按应税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按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3)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非货币性职工薪酬)。企业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科目。实际发放给职工时,应确认收入,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假设例中发放的A产品平均分配给总部管理人员和直接参加生产的生产工人。此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甲公司计提职工薪酬时:
借:管理费用
17550
生产成本
1755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35100
甲公司发放职工薪酬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k,
3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4)用于换取生产生活资料、消费资料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要求,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假设甲公司用A产品换回了乙公司的一辆汽车(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汽车的公允价值为40000元,由此甲公司另支付了10000元补价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此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4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银行存款
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5)用于抵偿债务。企业可将该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将库存材料、商品产品出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出售库存材料、商品产品业务与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
假设该例中,甲公司欠丙公司购货款50000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8年7月1日到期的货款。2008年8月8日,经双方协商,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A产品偿还债务。丙公司于2008年8月10日收到抵债的A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此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4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此外,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视同买断的自购自销方式),非同一县(市)将货物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等自产自用情形,由于其均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均应当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具体会计处理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自产自用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此处所指自产自用特殊事项,是指企业将自产的产品、货物用于前述的3种特殊情况的自产自用事项。企业应根据其用途,按产品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与所用货物的成本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固定资产”等;按确定的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按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该会计处理未把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体现在利润表中,而所得税税法规定这类自产自用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应当作为计税收入,计算应税所得,故企业在年终计算所得税时,需要作所得税纳税调整。
(1)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建造固定资产等。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应纳增值税;但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不确认收入,仍然按照成本转账。因为在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中,货物并没有实质性转移,其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还是归企业所有,其相关风险和报酬也没有发生转移。根据上文所述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分析,此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将其确认为收入只能按成本结转。因此,甲公司此时的&"it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251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2)用于无偿赠送他人。领用自产产品用于无偿赠送他人时,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应纳增值税;但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不确认收入而按成本转账。因为赠送虽然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但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都没有增加。因此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作为收入处理只能按成本进行结转。因此,甲公司此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25100
贷:库存商品
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