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实施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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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实施条例

文物保护实施条例范文1

主题词:文物保护;文物法规;基础建设;房地产开发

中图分类号:[TU981-019] 文献标识码:A

房地产开发及基础建设和文物保护联系密切,无论是地上文物还是地下文物,无论是可移动文物还是不可移动文物都受基础建设的影响。

然而由于所处领域、主管单位、管理机制、预算模式的不同,造成文保法律体系不完善。基础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产生种种矛盾,不利于二者共同发展。根据笔者研究,从法律层面而言,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与房产开发流程及基本建设程序之间存在严重矛盾

现行流程中,考古发掘被安排在正式开工建设之前。《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及《实施条例》中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单从文物系统便于管理而言,是对的。但是这种安排却与房产开发流程及基本建设程序相悖。

房产开发流程及基本建设主要流程是:1调研及立项----2规划设计----3取得土地所有权----4拆迁安置----5开工建设----6交工或销售。《文物法》中考古勘探发掘被安排在流程的第4与第5步之间。

一般而言,项目开发和基本建设预算上,取得土地所有权和拆迁安置所占成本比例最高,前4步所耗费时间最长。也就是说,按照《文物法》安排,开发建设流程已经完成80%,项目资金已投入大部分之后,才开始考古勘探发掘。

但考古勘探发掘有较大不确定性,如果考古勘探时间较长,开发商停工损失就会较高;如果有重要遗址发现,项目下马,那前期投入就会白费。损失巨大。

由此可见,考古勘探发掘的步骤安排在实际操作时,稍显靠后。

二、缺乏基础建设的源头监管

虽然《文物法》、《实施条例》中对于基础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有一些规定,比如《文物法》第29、30、31条。《实施条例》中第12、19、21、22、23条。但这些条款都主要是集中在建设过程中,而对于城乡开发、规划等方面则涉及不多。虽然《文物法》第18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对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和规划进行了约束。但是总体而言,局限性很大。

另外调研、规划、拆迁等前期各步骤,还没有文保法规对其制约,缺乏文物保护源头的监管。

三、考古勘探经费来源单一,且无补偿机制

《文物法》第20条规定:“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31条则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文物保护经费主要来源于建设单位。对建设方而言,在被迫停工损失的同时还要他们承担文保费用,当“冤大头”,这并不合乎情理,也必会使建设方视考古为洪水猛兽,视勘探为“踩地雷”,对文物保护有抵触和反感情绪,不利于文物保护。万一考古发现大量墓葬群,建设方停工同时还要支付巨额考古发掘费用。比如西安某住宅工地考古勘探出3000座古墓,建设方停工数月同时还应负担近千万元考古费用。

如果遇上自己的工地内发现重要文化遗址需要原址保护,那么建设方就踩了一个“大地雷”,不但自己建设用地减少,前期的投入无法收回之外还需承担原址保护费用,甚至工程有下马可能。

同时,国内对于建设方缺乏补偿机制,遇到考古发现文物,损失小时建设方只好自认倒霉,而损失大时建设方则有可能采取瞒报、故意破坏或撤资,一走了之,既给国家造成损失又不利于文物保护。

四、基本建设中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除了《文物法》之外,基本建设常用的国家法律,几无涉及文物保护内容。《城乡规划法》、《土地法》完全没有提到文物保护内容,《建筑法》仅对古建筑修复有一条规定,而对于基本建设则无任何规定。

五、惩处力度不足

基本建设造成文物损坏时,建设类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处罚规定。《文物法》中有处罚规定但力度明显过低。其66条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0万元,相比文物保护成本而言,实在过低。因此出现有些建设单位不怕违法,故意破坏文物的现象。如某开发商擅自将梁思成、林徽因旧居拆除,最终也只被处罚50万。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现行文保法规体系在基本建设中存在很大缺点和不足,笔者建议,可做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

1:健全法律体系,在《土地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中写入文物保护相关内容。并从立项、规划设计阶段开始进行法律约束,从源头上管理。

2:将考古勘探提前到拆迁之前,甚至是土地转让之前。或将考古勘探分为初步勘探和详细勘探两部分。在土地转让前进行初探。初步认定没有大量墓葬或需原址保护的文物后,再开始规划设计。

3:设立文保基金,在每次开发建设中都提取固定比例的文保经费(如1%),然后统一进行基金管理。考古勘探及文物保护费用从基金中出,而非建设方承担。

这样一来,建设方就不再视考古勘探为“踩地雷”。古墓过多、原址保护等开发商原本害怕和反感的问题也都迎刃而解。

4:增大惩罚力度

提升《文物法》中原有处罚金额和力度,以达到震慑目的。

以上即是笔者一些认识和思考,希望能进一步从法规层面促进文物保护。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基础建设及文物保护的发展,相应法律法规也将愈加成熟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文物保护实施条例范文2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26日,s海关下属邮局办事处在对邮寄进境物品查验的过程中,发现一件由美国邮寄至s市的邮件中有两件雕刻工艺品狮子疑似象牙所制。邮局办事处将上述两件物品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濒管办”)s市办事处鉴定,鉴定结论为象牙所制,海关应凭相关进口证明才能办理放行手续。收件人辛某不能提供有关进口证明,s海关遂立案调查。辛某认为邮寄进境的两件工艺品是文物,s海关于2007年10月22日将两件工艺品送省文物保护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现代工艺品,不属于文物。s海关于2007年11月28日列‘上述两件工艺品予以扣留。

辛某认为涉案物品虽是象牙制品,但属于文物,于2008年1月28日就S海关的扣留行为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4月15日,s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辛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辛某撤回上诉,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上诉。辛某于2008年7月1日,再次向s海关提出文物鉴定申请,s海关再次将涉案物品送省文物保护中心检验。2008年8月28日,省文物保护中心再次对涉案物品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仍为:现代工艺品。2009年3月30日,s海关作出延长扣留期限决定,决定对涉案物品延长扣留期限一年。

辛某不服该延长扣留期限的决定,认为原扣留决定就已违法,延长扣留期限更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s海关答复意见强调了两点,首先其作出的扣留决定是有充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程序合法;其次,因案件调查需要决定延长扣留期限并无不妥。海关总署经复议审查,最终维持了s海关延长扣留期限的决定。

问题解析

为什么扣留?

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查缉走私等职责,对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可以依法扣留。

由美国邮寄至s市境内,收件人为辛某的两件雕刻工艺品狮子,经濒管办s市办事处、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为象牙所制。根据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附录的规定,象牙及其产品禁止进行商业性贸易,并限制进行非商业性贸易。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条、二十一条的规定,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的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而辛某以及寄件人在两件象牙工艺品狮子邮寄进境的过程中,未向海关申报该工艺品为象牙所制,也未能提供允许进出口的证明材料,涉嫌违反《海关法》、《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海关法》第六条(一)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二)项的规定,S海关将这一对工艺品狮子予以扣留。

可以放行吗?

辛某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过程中,都反复强调象牙狮子属于文物回归祖国,在进境过程中不需要向海关办理任何手续。关于文物进出境的问题,国家对于文物出境进行了禁止或者限制。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而对于文物进境,国家并没有作出规定。本案涉案的一对象牙狮子经过权威部门鉴定,不属于文物,是现代工艺品,因此,不涉及文物进境的问题。正如S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判决中明确的:“原告主张文物回流不需要提交手续的主张,因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被扣留的物品系文物,对该主张本院无法支持。”

但是,如果该雕刻狮子经鉴定果真为文物,海关是否应当放行呢?在这种情况下,排除当事人违法的情形,仅从海关正面监管角度分析,雕刻狮子从其文物属性上说,不需要任何证件,可以放行;但是从其材质的象牙属性上说,需要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口证明文件方可放行。笔者认为,如果雕刻狮子既是文物又是象牙制品,其进境就应当同时遵循文物进境和象牙制品进境的规定,也就是说仍应当向海关提交作为象牙制品的允许进境证明文件。

扣留期限有多长?

文物保护实施条例范文3

关键词:基层;文物保护员;建设;探索

邹平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文化遗产丰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又发现了大批文物,全县1251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文物点多达170余处,广泛分布于全县16个镇(办事处),其保护呈现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文物保护任务十分繁重。由于种种原因,县级文物管理力量相对薄弱,仅靠为数有限的在职工人员,很难把工作触角及延伸到全县各级文保单位的角角落落,利用民间力量弥补文管力量的不足,是新形势下文物保护新的举措。笔者根据本县建立业余文物保护员(以下简称文保员)的实践,就基层业余文保员队伍的建设谈点粗线看法,仅供参考。

一、文保员的定位

文保员是受文物管理部门指导,协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文物保护(这里指不可移动文物)的人员。他们是基层文物保护的生力军,既是党和国家文物政策的宣传员,又是当地的文物通讯员,也是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督员。他们身处文保一线,被誉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神,是基层文保的第一道防火墙。

二、建立文保员必要性

(一)建立文保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负责管理,并支付合理报酬,费用在文物保护费中列支”。

(二)文物保护形势需要设立文保员。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使文物点成倍地增加,很多文物也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干部群众的认识和重视,使一些新发现的文物得到了应有的保留和保护。但是随着城市化、现代化的推进和愈演愈烈的盗掘走私造成了文物被盗损坏的现象。文物保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日益增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主要依靠文物部门的力量和传统的工作思路,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文物保护工作,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设立文保员能发挥不可或缺的监督作用。

(三)“薪火相传”、“守望故乡”的文物自觉是设立文保员社会基础。文物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结晶,是记录、储藏和传承时代信息和社会信息的重要载体,更是人类精神财富和心理情感的积淀,是凝聚人类家园不可或缺的根基。因此人民群众对文物有着不可割舍的情感。他们是文物的创造者,也是文物的传承者和守护者。建筑学家梁思成曾说:“每个民族,每个国家,莫不爱护自己的文物,因为文物是人民生活环境之一部分,对人民除给予通常美好的环境所能激发的愉之外,且更有触发民族自尊心的精神能力”因此,调动民间力量有利于发挥民族文化凝聚力、提升社会文明素质。

(四)文保工作的实践证明设立文保员确有必要。我县建立文保员以来,在文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参与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为“三普”提供了本区域文物史迹详实的信息,为我县“三普”实地文物调查阶段获省考评优秀等级做了大量工作。文保员每天在文物点周围生活、生产,随时随地就能发现文物点及所处环境的变化,与文管所保持经常的联系,文物保护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有多人次发现文物点周边有损毁文物遗址的现象,他们及时用电话(手机)报告文管所,文管所依法给予制止和妥善处理。

浙江省绍兴县自2007年7月份组建了一支由88人组成的业余文保员队伍,日常管理范围已经覆盖了县城所有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保员反馈的信息,使文物主管部门及时和有效地了解和掌握了文保单位一些地下文物分布区的最新情况,避免了一些因管理疏忽而导致的文物被破坏现象。

三、文保员职责

文物安全是维系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生命线,关系着文化遗产事业成败,责任重于泰山,其岗位职责是: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并积极宣传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严守国家秘密;了解文保单位的历史信息和价值,熟悉管辖区内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及时发现、准确反映当地文物的各种信息;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的其他工作。

四、文保员具备的条件

文保员是文物保护的桥头堡,责任重大。由于文物保护形势严峻,又处于复杂的社会环境之中,因此,文保员的素质不容忽视。根据我县文保员几年来的使用情况,笔者认为文保员应符合下列条件:热爱家乡,热心文物保护工作;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了解当地文物古迹分布及基本历史沿革和风土人情;身体健康、行动方便,有一定的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文物属地管理”的原则,文保员可就地选拔,同时根据文保员的年龄、工作、职务的变化及时调整,以保证文保工作的延续性。

五、文保员的使用管理

(一)文保员的培训。文保员必须接受一定的文物保护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文物法律知识水平,以利更好地履行职责。我们除定期召开会议,定期巡查,碰头交流外,还在每年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重大活动中,召集文保员参加,向他们发放宣传材料,在文博简报中通报文保队员工作情况,强化文保员的使命感、责任感,调动了文保员工作积极性,巩固了基层文保工作。

(二)文保员的待遇

落实文保员待遇是稳定基层文保队伍的重要保证。文物的公益属性决定了文物保护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政府在政策、财力上给予支持。山西五台山风景区人民政府采取了“政府部门拿一点,朝山信徒捐一点,寺庙僧人出一点”的办法,解决了文保员的待遇问题;同时也弥补了寺庙文物维护经费的不足,借得借鉴。

近几年来,随着我县经济持续不断增长,县政府在有限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增加了文物保护经费,解决了部分文保员的待遇,消除了文保员的后顾之忧,稳定了文保队伍,在加速推进的城镇化过程中发挥了文物保护“耳目”的作用,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文保队伍的建立,形成了县、镇(办)、村文保员四级有效保护与管理机制,解决了管理脱节、文保信息不畅等问题,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守望好自己美好家园的梦想正在逐步实现。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实施条例范文4

一、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认识

充分认识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文物既是历史的载体,也是文化的载体。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动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

强化文物保护意识,坚持文物工作方针。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破坏,无法弥补。各级要站在对国家、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承担起文物保护的责任。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制度

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文物部门要认真编制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文物事业发展计划要在明确文物工作总体目标的同时,分别对文物维修项目,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文物库房、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措施。

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特殊要求,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作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和“逐级配套”的原则,把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区、乡财政预算,除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文物保护工作的调查、勘探、建档等办公经费外,还要安排相应数额的抢救性文物维修保护经费,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

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建设。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区文广新局是全区文物保护工作的主管单位,要对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文物保护职责。各乡镇要确定专人负责文物保护工作,落实工作经费,乡镇文化站、村民委员会要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将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成立阳市区文物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办分线副主任、区文广新局局长任副主任,文化、国土、建设、规划、财政、发改、公安、农业、水利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建立文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的落实措施,统一协调文物保护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做好地下文物勘查工作。区文物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力量对我区地下文物进行全面勘查。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认真调查并向社会公布,对其管理和保护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坚持对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制度。凡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地下文物丰富地段需动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由区文物主管部门对工程征地范围进行详细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确认无文物埋藏或按规定清理发掘后,方可办理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所需费用应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包括建房、葬坟、取土、开渠、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特殊需要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前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在国家级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它建设的,必须无条件拆除,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如对文物造成损坏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切实保护好施工过程中的出土文物。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或其它文物,应立即保护好现场,报告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由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出土文物。如因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需要调整或顺延建设工程工期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

四、进一步加强文物事业的各项基础工作

做好全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建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的职责,维护文物保护管理秩序。

建立和健全文物安全巡查制度,区文物主管部门要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文物安全巡查,各乡镇要对管辖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通过建立完善层级文物巡查机制,有效防止并及时制止破坏文物的事件发生。

进一步加强库藏文物安全工作。区文物主管部门要采取向上争取项目,政府财政支持,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启动文物库房建设,改善库藏文物的保管条件,提高技术防护水平,保证文物安全,要建立健全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

文物保护实施条例范文5

近年来,民间文物复、仿制行业迅速发展,大量的文物复制品和仿制品涌入市场。这在满足人们文化需求的同时,也给文物收藏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给正常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难度。文物复制、仿制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多是由于人们混淆了复制品、仿制品、高仿品和赝品的概念导致的。因此对文物复制、仿制品的内涵作出明确界定,针对不同的文物复、仿制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细则,健全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才能维护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复制品;仿制品;高仿品;赝品

随着文物收藏热的持续升温,民间复、仿制文物行业迅速发展起来,尤其是在河南、陕西等文物大省,出现了大批复制文物的民间企业和工厂,于是大量的文物复制品和仿制品涌入市场。一方面由于复、仿制技术高超,高仿文物真假难辨,给文物收藏市场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技术低劣、粗制滥造的复、仿制文物也给正常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严重干扰。根据国家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等现行法规的内容来看,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中对文物复制、仿制的制度存在一些空白和盲区,不但对文物仿制、高仿的具体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界定依据,而且对于具体仿制、高仿的违法行为也缺乏具体细致、具有可操作性实施细则。总体来说,国内文物复制、仿制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由于法律依据缺乏,行政机关在文物保护执法时常常遇到缺乏依据、难以处理的现实问题。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已对文物复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文物仿制的界定尚不明确。而我国的文物复制、仿制品之所以存在着较大的争议,部分原因是人们普遍混淆了复制品、仿制品、高仿品和赝品的概念。《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规定:文物复制是指依照文物的体量、形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历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技艺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与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动。由此可见,文物的复制就是根据历史文物的外形信息如体量、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依照原比例、采用原材料和原工艺制造出来的替代品,复制品最大的特色就是保持文物的本质形态与工艺,也就是完全拷贝的文物。因为复制品与原作相近,也是具有重要收藏价值艺术品。因为复制与原作难以区分,所以《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规定:复制文物后的复制品应该有明确的标识,表明复制年代和“复制”字样,以说明此品属于复制品。一般认为:复制品数量一般是五件以内,大量流通的就不能再算是复制品了[1]。与复制品不同,文物仿制品一般是指模仿制作,也就是对历史文物体量、形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历史信息的模仿,不要求仿制与原作完全一致,仿制文物的大小、尺寸、材料和制作工艺等方面可以与原文物有所不同,否则就成了文物的复制。文物仿制与复制不同,所以《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并未要求文物仿制品进行标识说明。

其实,我国法律已对文物复制有着严格的要求,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文物的复制的主体资格。但对文物仿制资格却没有明确要求,这必然导致文物复制与仿制的模糊度。依照前述《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对“文物复制”的规定,明确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外在形态方面,复制品准确地复制了原文物的体量、形制、质地、纹饰等历史信息。其二,内在工艺方面,复制品采用原技艺方法和工作流程。问题由此而生,如果我们采用现代技艺与流程,制作了在外形、体量、形制、质地、纹饰与原文物一致的文物,由于两者工艺不同,严格来说,这种情况不能认为是文物的复制品,而只能算是文物仿制品。因为外在形态容易识别,而内在工艺不好判断,这就给民间非法复制文物留下了规避风险的机会。同样,如果我们采用古代技艺与流程,制作了在外形、体量、形制、质地、纹饰与原文物稍有区别的文物,由于不是准确复制了原文物的体量、形制、质地、纹饰等历史信息,这种情况也不能认为是文物的复制品。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给实际执法过程带来一定难度。

当然,界定“复制”和“仿制”的可行方法是根据复制主体的资质,更重要的是复制的目的和用途。博物馆为了科研或展览需要复仿制,而有些则是民间企业出于商业经营的目的需要复仿制,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中要区别对待,根据法律作出判断。《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复制、拓印文物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也规定,文物复制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文物复制单位除了取得文物复制等级的资质证书外,还应当履行工商手续,具备公司法人成立条件,比如成立文物复制生产企业的资金、场地、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和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就是说,如果民间的某个文物复、仿制行为被认定为合法“复制”的话,其复制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需要提供复杂的审批资料,获得文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否则,就是违法。如此说来,如果不具备条件,不履行相关程序的文物复制要受到法律的处罚。但现实生活中之所以文物复制品泛滥成灾,是因为很多人都在用“仿制”来规避“复制”的风险。文物仿制违不违法、该不该处罚,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让文物仿制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所以文物仿制者涉及造假、卖假风波时,总会借口仿制文物,而非复制文物,更不是制造假文物来逃脱法律的制裁[2]。

在实际生活中,民间工厂或作坊复制文物往往随意性较大,一般不会主动履行审批手续,在复制过程中因为技术水平的高低就会出现以假乱真的高仿品和粗制滥造的复制品。严格来说,文物高仿品与一般的仿制品不同,它是指根据历史文物的的原有外形、材质、纹饰等所仿制出来的高级替代品。高仿品外形和做工高度模仿文物原作,尤其是外形极其相似。由于技术高超,仿制逼真,一般人难以分辨真假,故名高仿。文物高仿不仅是复制了文物原作的外形,其他方面也会尽量保留原作的历史信息,所以说文物高仿品实际上就是高度仿真的仿制品。因为民间作坊多会以“仿制”“高仿”来规避执法。用仿制代替复制,这样文物管理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也较难判断属于“复制”还是“仿制”“高仿”,这在无形之中给执法造成巨大的困难,这就是现在旅游市场唐三彩、兵马俑及其他文物的仿制品、纪念品盛行、难以监管的真正原因[3]。

与文物仿制、高仿较接近的是文物赝品。其实,文物赝品是相对于文物真品而言的概念。市场经济条件下,赝品通常指制造工艺粗劣、质量低下、粗制滥造的伪品或仿冒品。赝品意味着造假,它与真品在概念上对立,但在外在形态上相似。当然,赝品的制作手段有仿制、复制、高仿等,但只要有真品的存在,赝品便有了其成立的初始条件。换言之,只有和真品相对立,赝品才具备其本质的意义。所以,虽然赝品的制作手段有仿制或复制,但并不能说文物的复制或仿制品就是赝品,只有人为地把文物仿制或复制品称为文物原作时,才能称之为赝品。因此,博物馆的文物复制品在展示的时候都明确标明是复制品,我们就不能称之为赝品。

笔者认为,因为文物复制、仿制、高仿及赝品行业的专业性较强,执法者在依法行政的时候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违法行为的属性,同时现行法律缺乏对上述行为明确的依据支持,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违法复制、仿制、高仿及赝品制造行为的立法完善。这已引起相关业内人士的关注,比如针对目前国家关于文物仿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的状态,国家文物局李晓东先生就曾说:“不光要对文物复制品进一步规范,对仿制品同样要规范。”所以,国家应该增加“文物仿制品”“文物高仿品”“文物赝品”“文物旅游纪念品”等仿制行为的明确约束,制定明确法律,完善对各类复仿制文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细则,以便于在执法时能准确判断违约行为及适用法律。另外,我国的文物复制品管理办法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首先,国家需要严格把控复制单位的资质和审批程序,杜绝技术低劣、粗制滥造的文物赝品流入市场。其次,政府文物部门要健全管理制度,对文物复制品进行登记,防止未经审批、粗制滥造的文物仿制品流入社会,扰乱市场。只有这样,文物市场的信誉体系才能逐步建立。

文物保护实施条例范文6

[关键词]不可移动文物;适中方土楼;存在问题;保护策略

中图分类号:G2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6-0241-01

前言

不可移动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程度直接反应了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文化内涵以及经济能力。对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一直很重视,再三强调文物是我国历史的根基所在。因此,本文主要对福建适中方土楼的状况进行了探讨与分析,对现阶段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保护问题以及有效方式进行了探究。

一、福建适中方土楼的现状

适中镇是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随着福建土楼列入世遗,土楼文化引起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适中镇特有的方形土楼也越来越被外界人士认识。据史记载,适中土楼始建于宋朝,清代的雍正、乾隆、嘉庆年间达到高峰,最盛期达360余座,经过几百年风风雨雨,现存242座,是目前福建省境内数量最多、历史最悠久、楼层最高、风格最独特的土楼群。土楼群分布广泛,外观雄伟,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有建于清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的福建土楼中最完善最华丽的典常楼,有建于南建炎二年(1128年)的福建现存最古老的土楼古丰楼,有建于康熙十年(1665年)的福建中最完整的五层方形民居大楼庆云楼等。适中土楼群被上海同济大学古建筑专家路秉杰教授赞道:这样的建筑堪称民族民居瑰宝,这样的景观,举世无双。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土楼的保护意识越来越淡薄,土楼保护令人堪忧,原住户为改善居住条件,满足现代生活,对土楼结构和设施进行不恰当的改造,土楼周边的新建建筑物与土楼紧挨,很不协调,正在失去原来的环境风貌,也有的住户外迁,相当部分的土楼已人去楼空,建筑维修比较困难,土楼出现“人老体衰,无人赡养”的状况,存在不少危房,因此抢救、保护土楼刻不容缓。

二、现阶段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意识匮乏。由于适中镇方土楼是民居建筑,楼内住户为满足现代生活对土楼进行不恰当的改造,使得土楼正在失去原有的环境风貌。这正是因为人民群众没有充分了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在相关活动过程中,缺乏保护意识,在无形之中,对文物造成伤害与损伤,这也与我们的宣传工作不彻底、不深入有着一定的关系。

(二)缺乏专业的文物保护技术和人才。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的、专业的工作。适中镇方土楼大多破损、塌漏严重,存在众多安全隐患,这就需要专业的文物保护技术和人才,而这正是地方文物保护工作的瓶颈,因此在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过程中,要不断地引进先进的保护技术,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保障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文物管理体制不完善。适中镇方土楼所在的地方政府文物保护机构需要肩负多重职务,它们虽然在对辖区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宣传,协调各部门之间共同做好文物保护、规划,与公安、工商部门密切协作,打击文物走私和处理破坏文物不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没有编制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四)缺乏保护资金投入。由于土楼的保护开发是个专业性较强、配套项目多、投入资金量大的工程,需要上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虽然近些年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逐渐上升,保护资金投入也在逐年加大,但是由于之前遗留的漏洞太多,再加上点多面广,这就造成了大量的保护资金没有落实到实处,从而制约了文物保护的顺利进行。

三、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问题的相关意见、建议

(一)加大宣传,构建一个文物保护环境。在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过程中,为了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要通过多种有效的方式与手段,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巩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为观众构建一个安全、稳定、整洁的参观环境。首先,在开展宣传工作的过程中,始终紧紧围绕“以人为本,观众至上”服务理念,在工作过程中不断地创造条件,构建完善的接待服务管理制度,为人们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宣传,使人们了解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其次,在进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过程中,要通过多种不同形式的活动,提高人们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认知与了解,例如在特定的节日通过举办纪念活动、开展图片展等形式把文物保护理念有效地融入其中,使人们在介绍历史、感受历史的同时保护历史;最后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引进相关技术和人才,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通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不断地充实现有文物管理队伍,增强对专业人才的引进,通过在岗培训等多种有效手段,构建具备专业素质能力的文物保护队伍,保障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通过明确职责,全面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参与性。同时可将员工的工作质量与具体的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以及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等挂钩,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增强员工工作效率。

(三)完善任追究制度,确保文物安全。严格落实中央、省政府关于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发生文物安全事故与违法案件,要查明原因,严肃处理,追究责任,根治隐患,并及时开展宣传教育,发挥警示作用。一是推动建立文物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造成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因执法不力、监管不到位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二是要将落实经费、评比先进与文物安全工作情况挂钩,统筹建立奖惩联动机制,对文物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在经费、项目安排与先进评比上要给予倾斜,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违法案件的,则要减少经费投入,在各项评比中予以“一票否决”。

(四)加大投入,落实管理,扎实有效地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工作守土有责,要坚决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切实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落实管理责任,履行好工作职能,对保护工作的难点问题要积极向上级反映、汇报,争取政府加大投入,支持文物保护工作;要选择一批价值较高、今后可能升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实施重点保护,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维修,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四、结束语

在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要正视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利用多种有效的方式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通过科学的规划与布局保障工作的有效性,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与支持,保障现代文物保护工作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