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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新准则范文1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一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共同构成的、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并于2007年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真正接轨。但在对比了我国的新准则和国际会训准则之后,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某些地方仍存在明显差异,下面就差异进行分析。
一、概念框架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和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均有一个概念框架作为参照,以起到指导作用。我国会计的基本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及美国等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有相同之处,均包括会计假设、目标、要素定义、确认、计量等基本概念和原则等内容。但两者也有区别,主要区别列示如下:
二、准则体系内容的差异
这次会计准则体系的修订,在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关系上采取了趋同理念,但趋同反映的是方向大致相同,不等于完全相同,它是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趋同不是单向的,而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所以这次会计准则的修订还不能完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内容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
2.资产减值。
3.政府补贴、补助。
4.企业合并。
三、差异的成因
1.从会计环境来说,我国当前的会计环境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别,国际会计准则主要是借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加以制定的,其所依据的经济背景也主要是以西方国家较发达的经济环境作为基础。而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除了需要考虑我国经济相对落后、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以及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等客观因素外,还要考虑其他有关问题。
2.我国的市场体系尚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缺乏充分和公开的市场竞争,企业间的交易行为还不规范,如果全盘接受国际准则,显然会忽视我国与发达国家会计环境的差别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但是如果完全拒绝国际会计准则,不利于我国吸收国际资本,更不利于到国外上市和发行债券,并且还要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费用。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和容量均较小,上市公司数量不足我国财务信息的使用者还不能完全以投资者为主,因此在对会计目标的考虑上还必须兼顾国家宏观管理、投资者决策和公司内部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
3.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尚不健全,内部治理结构薄弱,国有股一股独大,或者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还较为严重,国有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普遍存在着短期行为,有法不依、故意违反准则或制度以达到粉饰业绩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4.会计人员总体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职业判断能力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低是制约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趋同的重要原因,特别是近年来会计准则和制度变化较快,会计人员没有足够时间消化和掌握这些新的知识,致使会计准则在执行中碰到较大的困难。
以上只是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显著性差异作了一下分析,总的来说,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更加科学,也更加贴近经济实质。而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市场越来越规范,必将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
参考文献:
国际会计新准则范文2
关键词:无形资产;新准则;旧准则;国际会计准则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的比较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定义是,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新准则中主要强调了它的可辨认性,以后所有的无形资产都是可辨认资产,它或是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或是它的权利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新准则取消了商誉,将商誉并入到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中,该准则规定只有在非同一企业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才能产生商誉,而同一企业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能产生商誉,差额只能调整资本公积。
旧准则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旧准则指出,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其中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指商誉。
第38号国际会计准则(IAS38)的定义为:无形资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IAS38也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对商誉的会计处理由第22号国际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规范。IAS38认为,企业购买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代表了预期的未来超额经济利益,它可能产生于购入的可辨认资产之间的协同作用,也可能产生于购买者在整项购买合并中准备购入的,但却不符合在财务报表上确认条件的资产,商誉本身是不可辨认的,因此不属于无形资产的定义范围。
二、无形资产确认的比较
新旧准则与IAS38关于无形资产确认的要求是一致的,都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②归属于该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无形资产计量的比较
(一)初始计量的比较
对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入账后,应以其摊余价值减去相关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作为账面价值。
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有关“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计价部分”,统一规定为:“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这就要求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所确认的初始成本与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新准则也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即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应以购买价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l 7号一一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IAS38认为,无形资产应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所有可直接归属于,或按合理一致的基础,分摊于该资产的支付对价,或创造、生产并使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所有支出。IAS38特别指出,对于以报告企业的权益性工具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对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按IAS22“企业合并”的规定,其成本以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对于以政府补助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IAS20“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以公允价值或名义金额加上可直接归属的、使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所需支出,对资产进行初始计量;对于以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则需区别对待:与不同类资产交换的,以收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与同类资产交换的,以所放弃资产的帐面金额作为新资产的成本;对于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无形资产首次满足确认标准后所发生支出的总额,包括所有可直接归属或依合理基础分配的,使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支出(这与新准则的处理一致)。
可见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是显著的,而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接近但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主要有:(1)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我国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国际准则统一按公允价值计量;(2)对于资产交换产生的无形资产,我国根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分为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国际准则统一按公允价值计量,同时区分同类与非同类资产交换。
(二)后续支出计量的比较
关于无形资产后续支出的计量,新旧准则都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应确认为发生当期的费用。而IAS38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但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一是该支出很可能使资产产生超过其原来预计的绩效水平的未来经济利益;二是该支出能够可靠的计量和分摊至该无形资产。
四、研究与开发支出规定的比较
IAS38将企业内部形成无形资产的过程分为“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IAS38指出,研究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费用是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还是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则要看开发费用是否符合特定的条件。当企业可证明以下所有各项时,开发或内部项目的开发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应予确认: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使用或销售,在技术上可行;②有意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销售它;③有能力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④该无形资产如何产生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其中,企业应证明存在无形资产的产出市场或无形资产本身的市场;如果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那么应证明该无形资产的有用性;⑤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使用或销售无形资产;⑥对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旧准则规定,所有的研究和开发支出全部作为当期费用,但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相应的注册费、律师费予以资本化,作为资产的入帐成本。
新准则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研发支出”这一科目,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而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5条资本化条件(与IAS38的6条标准基本一致)的可以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研究开发阶段的支出,首先应在研究开发支出中归集,期末按是否应予资本化,再分别结转到无形资产和管理费用中去。
五、无形资产摊销的比较
IAS38规定,企业所使用的摊销方法应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方式。如果该种方式不能可靠地确定,那么应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摊销额应确认为费用,除非其他的国际会计准则允许将其计入其他资产的帐面金额。关于摊销年限,IAS38指出,无形资产的折旧金额应在其使用年限的最好估计内系统地摊销。但是,无形资产自可利用之日起,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0 年。IAS38又规定,如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推翻上述假定。
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则摊销年限应按孰短原则确定,如果合同与法律都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新准则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区分开来,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原来一样,按期摊销。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予摊销,但需要至少于每一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的规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应计提有关的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对某项无形资产摊销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从资产中获取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预计实现方式来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对于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采用直线法摊销。
考虑到尚未使用无形资产未来产生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新准则与IAS38一样,都要求对无形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资产减值准备一旦提取就不允许冲回。此条规定将极大地遏制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粉饰财务报告,调整利润的行为。另外,新旧准则都将摊销费用确认为损益,而IAS38规定,摊销额通常应确认为损益,但是,有时包含在资产中的未来经济利益,在生产其他资产时被吸收。
六、无形资产净残值的比较
国际会计新准则范文3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信息,截至2012年年底世界上超过100个国家已经正式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也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IFRS)。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计划从2014年起所有上市公司须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放弃沿用了几十年的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AAP)。IFRS 全球化迫在眉睫,这或许会为研究IFRS是否能够实际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以及给投资者带来利润提供一个契机。已经有一些研究人员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如国际会计准则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国际会计准则与信息不对称之间的关系;国际会计准则是如何影响股权资本成本的;国际会计准则是否能够改善市场的流动性等。
本文关注的重点是国际会计准则实践对国内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从2007年1月1日开始,中国上市公司必须强制执行国际会计准则制度。新准则的出台标志着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存在以下一些差异。
1.公允价值的应用在改变国家现状方面有所不同。
2.修改关联方披露条件不同。
3.扭转减损支出有所不同。
中国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最大限度的趋同,但和其他国家一样,新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也存在一些差异,当然这可以减少根据IFRS制定的财务报表的可比性。本文强调的是中国公认会计准则向中国IFRS转变能否通过减少盈余管理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相关研究
克莱门茨(2010)分析了是否采用IFRS在文化多样性和国家规模上的原因。他发现这和文化差异没有任何关系,规模大的国家也不太愿意采用IFRS,那是因为它们有着成熟的财务报告系统,采用IFRS会导致成本大幅升高。史密斯2010年分析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过程。结论是中国会计准则与国家会计准则的趋同是通过连续四个版本实现的,分别是1992年、1998年、2001年和2006年,此外还制定了一张关于时间和趋同度的表,趋同度从1992年的20%提高到2006年的77%,新的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执行。
2003年克里斯蒂安·洛茨利用1990~1999年间来自31个国家8000个公司的会计数据并对盈余管理和投资者保护进行比较。他们发现在股票市场大、所有权分散、投资者权益保护得好,法律执行力强的经济体中,盈余管理较少,并且他们开发了一种评估盈余管理水平的模型,在研究中我们也采用了这种模型。
克里斯蒂安·洛茨于2008年调查了实施IFRS的经济后果。他们的结论是:平均而言引入IFRS前后这段时间市场流动性会增加,企业的资本成本会降低,股票估值会提高。这些效应只会发生在企业运作十分透明,法律保障机制十分完善的国家。他们并没有关注盈余管理和IFRS之间的关系,然而这正是本文的重点。
三、研究方法
(一)数据采集
本文通过新浪网和其它途径收集到了1329个上市公司包括所有的行业总共11947个财政年度报告,然后我们对这些样本分成中国公认会计准则(1998~2006)和IFRS(2007~2012)两组。
(二)盈余管理措施
盈余管理是目前国外经济学和会计学广泛研究的课题。盈余管理发生在管理当局运用职业判断在编制财务报告和通过规划交易以变更财务报告,旨在误导那些以公司业绩为基础的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或者影响那些以会计报告数字为基础的契约结果。我们也采用这种定义。测量盈余管理程度一直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工作,研究人员也设计出各种测量的方法。在研究中我们采用2003年克里斯蒂安·洛茨提出的方法。盈余管理一般被理解为公司内部人员通过操纵提供给外界的财务信息以此来保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手段,通常有收益平滑和收入操纵两种形式。因此我们将盈余管理方法分为两类:盈余平滑(EM1和EM2)以及盈余激进度(EM3),内部管理人员可以“平滑”,如可以通过改变收支的应计项目,减少财务报告中的收益。
操控性应计项目定义如下
Accruals=(ΔCA-ΔCash)-(ΔCL-ΔSTD-ΔTP)-Dep①
其中,ΔCA代表总流动负债的变化, ΔCash代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变化, ΔCL代表总流动负债的变化,ΔSTD代表短期债务(包括流动负债)的变化,ΔTP代表收入所得税的变化,Dep代表折旧和摊销费用,然后就从以下公式计算出现金流,即
经营业务现金流量=业务收益应计项目 ②
EM1衡量内部管理人员使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改变应计项目程度的指标,从而可以减少业务收益的可变性。
EM1=SD(业务盈余)-SD(业务现金流)③
这里SD表示标准偏差,业务现金流在公式②中已定义。
较低的EM1表示内部管理人员使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来平滑财务报告中的收益。较高的EM1意味着公司较少倾向于改变实际上的盈余。一个隐含的假设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业务收益将会有周期性的波动,这是根据权责发生制相对于业务现金流计算得出的。当业务收益波动幅度相对于业务现金流的波动较小时,公司内部管理人员更可能会使用操纵性应计利润来平滑财务报告中的业务收益。EM2基于应计项目的变化和业务现金流变化之间的周期相关性,该措施基于一个想法即基于内部管理人员可能会试图操纵应计项目来隐藏现金流减少的信息。
EM2=Spearman(Δ应计项目,Δ业务现金流)④
这里的Spearman是Spearman相关系数,用于度量两个变量的相关性,一个完美的Spearman相关系数具有以下特点:若变量正相关值为+1;若变量负相关值为-1,若Spearman系数的值为0,表示变量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内部管理人员可能会使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来报告应计利润,抵消对公司业务现金流的冲击,否则会影响财务报告中的收益。负相关意味着使用异常应计利润来抵消不良的现金流冲击,因此EM2值越大,盈余管理的倾向就越小。
EM3和盈余激进度相关,它代表内部管理人员使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来改变公司实际的经济效益,以此来误导投资者。假设一个公司想操纵财务报告中的收益,那么相比之下比公司的应计项目比业务现金流要大,因此EM3就可以比较应计项目的绝对值和业务现金流的绝对值,公式如下
EM3=|应计项目|/|业务现 金流|⑤
EM3值越大表示大量使用自由裁量权来修改财务报告中的会计盈余。一旦计算出EM1,EM2和EM3,然后我们就可以比较三个盈余管理措施作为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观察结果。
四、研究结果
(一)数据描述
我们总共收集了1329个上市公司2003~2012年这段时间的年度财务报告,有些年份的年度财务报告没有收集到。删除一些不完整的观察样本,总共获得了11947个完整的观察样本,其中使用IFRS处理的数据供3888个,使用中国会计准则处理的数据供8059个。
表1列出了均值,ΔCA、ΔCash、ΔCL、ΔSTD、ΔTP的标准偏差、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及利用公式①计算出应计项目。
对于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而言,观察对象的ΔCA、ΔCach、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的平均值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在计算应计项目时我们使用了公式①,在计算现金流的平均值和标准偏差时我们使用到了公式②。在计算EM1时也用到了现金流的平均值和标准偏差。对于两组观察对象,这两个变量实质上有明显的区别。通过计算应计项目的增值和业务现金流的增值的平均和标准偏差这两个变量的spearman相关系数就可以得到EM2,如表2所示。计算EM3是使用到了这两个变量,对于两组不同的观察对象的意义也是有明显区别的。
(二)EM测量
使用表2的数据我们就可以计算出中国会计准则的观察对象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观察对象的EM1的值分别是0.23和0.26。正如我们所说,较低的测量值意味着内部管理人员使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来平滑财务报告中的收益。较高的EM1意味着公司不倾向那么做。EM1结果似乎证实了这种结论,即国际会计准则阻止中国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平滑它们的收益。然而证据不太充分。IFRS观察对象的EM2值为-0.87,中国GAAP观察对象的EM2值为-0.91,对于两组观察对象来说,应计项目的增量和业务现金流的增量的相关系数p小于0.0001。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实施国际会计准则前后应计项目的变化和业务现金流的变化有着明显的关联性。在中国GAAP环境下,EM1的值为-0.91,这比国家会计准则下的EM1(-0.87)要小,意味着中国公认会计准则下使用可操纵性应计利润来更改财务报告中的收益的可能性比在IFRS下更大。再次强调,这种差别比较小,所以证据并不充分。中国GAAP观察对象的中间值为0.84,而IFRS观察对象的中间值为0.87,计算时我们使用中间值而非平均值,因为EM3的标准偏差太大,由于存在大量的异常值这使得平均值失真。我们决定对EM3进行排序,然后对已经有序的两组观察值进行比较,结果该表没有。实验结果表明使用有序的数据和使用中间值的结果一致。
(三)鲁棒测试
考虑到中国新会计准则在官方公布的实施日期之前对盈余管理已经有影响了,因此将2006年及以后的数据作为实施IFRS后的观察对象。EM2和EM3与之前的结果一致,然而中国GAAP观察对象的EM1值目前为0.47,而IFRS观察对象的EM1值为0.21(如表2所示),原来的值分别为0.23和0.26。
五、结论
本文的研究结果更倾向于支持这样一种论调:在盈余激进度和盈余平滑度两种措施的选择上,与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相比IFRS更倾向于使用盈余激进度,然而证据却不太充分。若考虑中国新会计准则对盈余管理正是采用之前已经有效,但又不支持IFRS不倾向于使用盈余平滑度的观点,因为EM1和EM2相互冲突。IFRS的实施是否减少了盈余管理也不确定。既然没有发现强有力的证据证明IFRS的实施能减少或者增加中国上市公式的盈余管理,所以进一步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鉴于世界范围内都在广泛实施IFRS,这会有一些预期收益,如财务报告具有更大的可比性。FIRS事实上并没有增加盈余管理的发生率这是一个重要发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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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新准则范文4
一、国际会计租赁准则修订的背景
国际会计租赁准则最早于1982年,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在经受了市场和人民的考验后,分别于1994年和1997年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了增删修改,然而,尽管如此,该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仍然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而其弊端最终严重影响了世界经济的发展。
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让这个本就存在不足的会计租赁准则饱受人们的非议,鉴于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0年了《租赁(征求意见稿2010)》,在接受人民的建议和意见之后,修改并于2016年了新的国际会计租赁准则。
二、修订后国际租赁准则的主要内容
1.对于租赁类型的划分
新准则施行后,将不再对租赁的种类进行划分,也就是说,金融租赁业务中,将不会再出现“融资”和“经营”的区分,因此,承租方在进行租赁行为获得的资产都将在资产负债表中加以说明,该处理方法与原有的租赁准则有较大出入。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在现行的新的准则中,承租方的会计处理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前的不需要租赁资产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而在实施新的准则后,租赁资产归于负债资产,这将使承租方负债率上升,致使其相关的收益指标下降,从而极大地减少了利润的操纵空间。同时,该准则的实施也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财产透明度,便于人们的监督。
三、租赁准则新变化的影响
1.承租方
上文已经说过,在新的国际会计租赁准则中,原本独立于承租方报表之外的租赁资产,现在要归于资产负债表中,这无疑将提高承租方的负债率,而受负债的影响,利润报表中的利润率也会相应降低,负债率升高,资产的流动率下降,整个过程下来,将影响到承租人的偿债能力;而资金的周转率也会随之下降,进而影响承租方对于资金的管理能力。同时,较低的资产回报率也将严重影响到承租方获取利益的能力。这将从根本上影响到承租方是否继续通过租赁获得资产。
2.出租方
我国的金融租赁行业刚起步不久,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从业的人员忙于拓展业务而疏于对会计租赁准则的研究。新推行的准则将严重影响到承租方获取租赁资产的主观愿望,减少金融租赁的业务量,极为不利于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
四、应对策略
1.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深入研究新的国际会计租赁准则,分析具体变化以及将会产生的影响,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一套我们自己的、多方共赢的会计租赁准则。也要适应准则的变化,企业应时刻掌握准则变化的新动态,并适时对企业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进行培训。
2.出租方
对出租方而言此次准则修订将对租赁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这里不再细谈。根据征求意见稿,租赁的定义范围缩小。如: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实质做的是贷款,就按照贷款来处理;厂商租赁实质上做的是销售业务,就按照信用销售处理。因此,这些业务的会计处理将不再适用租赁准则。
3.承租方
权衡利弊,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合理选择融资方式,统筹公司的长远发展。对承租方而言依赖经营租赁的承租企业需要在报表中增加对相关资产和负债的披露,由此会使其资产负债率增加,资产收益率降低,影响其后续融资和偿债能力。这种变化对航空运输业和建筑业影响较为明显。在此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融资租赁或直接购买的方式,对比各种策略的成本或收益,选择最佳方式取得所需资产。
五、结束语
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变化是大势所趋,我们应顺应世界潮流,在深入研究新的国际会计租赁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租赁准则,促进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规范、长远发展。(作者单位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会计新准则范文5
关键词:IAS 17 租赁 征求意见稿
随着经济的发展,租赁业务趋向于多元化、多形式方向发展,租赁会计准则也在发展中不断变化。现行的租赁会计准则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经营租赁被认为是“表外”业务,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即使租赁合同通常包含着很重的融资成分,承租人也会改变租赁交易的会计分类,导致绝大部分租赁资产和负债并没有在财务状况表中予以反映。同时,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同时存在会导致经济内涵相似的交易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以致于降低财务报告的可比性。鉴于此,2010年8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了租赁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2013年5月,IASB根据反馈意见,又了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本文在总结和分析原征求意见稿和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我国完善租赁会计准则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IAS 17的沿革
1982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以下简称“旧IAS 17”),该准则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而将所有不符合融资租赁定义的租赁定义为经营租赁,该准则于1984年1月1号生效。1994年,IASC对IAS 17进行了重编。1997年12月,IASC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以下简称“新IAS 17”)。2003年12月,IASB再次对新IAS 17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关注的是租赁与建筑的分类问题,明确了在既含有土地又含有建筑物成分的租赁的分类方法,还要求出租方在计算应收融资租赁成本时,应将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包含在内。在此次修改之后,IASB开始了与美国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的联合项目,旨在促进全球会计准则的趋同,而租赁会计的处理方法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诟病,由此引起准则制定机构的重点关注。2006 年7月,IASB和FASB成立了租赁准则联合项目工作组,开始研究制定和统一租赁会计准则,目的是制定一种新的、单一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确保租赁引起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能够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确认。在广泛吸收各界意见的基础上,IASB和FASB于2009 年3月联合租赁会计准则修订讨论稿,提出了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的初步意见。2010 年8 月17 日,IASB和FASB联合了国际会计准则《租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旧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的核心理念是“资产和负债观”,旨在公允反映租赁交易所产生的资产与负债,将租赁业务承租人会计处理模型由此前的“实质使用和风险转移模型”调整为“使用性模型”,并且建立了一种新的、单一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改革方案触动了租赁会计准则的核心价值。2013年5月, IASB再次了国际会计准则《租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征求意见稿”),此项征求意见稿旨在改变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得现存的出租人租赁模型能与承租人会计处理方法相符合,有利于出租人会计处理。
二、新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情况
(一)租赁定义
新IAS 17将租赁定义为“出租人将特定资产之使用权于约定期间转让予承租人,以收取一笔款项或一系列款项之协议”。旧征求意见稿将租赁定义为:“租赁是在议定期间内,让渡某一特定资产的使用权以获取对价的合同”。新征求意见稿将租赁定义为:“租赁是在议定期间内让渡一项资产(标的资产)的使用权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并且明确了主体可以从“履行合同需要使用一项特定的资产”和合同“让渡了该项资产一定期间的使用权以获取对价”来确定一项合同中是否包含租赁。此次定义的修改是对旧征求意见稿的补充,主要明确了履行租赁合同是转让特定的资产,资产使用权只是转让一定的时间,而非整个资产使用寿命,从而将租赁与服务合同相区别。
(二)租赁期的确定和重估条件
在旧征求意见稿中,在确定租赁期时,承租人应通过每一可能租赁期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估计,同时考虑延长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的影响。而在新征求意见稿中,租赁期是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在承租人有重大的经济动机行权的条件下,延长租赁期权所涵盖的期间;在承租人有重大的经济动机不行权的条件下,终止租赁期所涵盖的期间。新征求意见稿认为只有在事实或情形表明承租人具备或不再具备行驶延长租赁期权或不行驶终止租赁期权的重大经济动机时,才应当重估租赁期。新征求意见稿不需要承租人对每一可能租赁期的发生概率进行评估,而是以承租人的客观事实行为作为重估条件。
(三)租赁的分类
旧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使用性”模型,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新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租赁开始日,主体应当将租赁分为“A类型”和“B类型”,且租赁开始后主体不能进行重分类。以标的资产是否为房地产进行A、B类型的分类,不是房地产分为“A类型”,否则为“B类型”;同时考虑标的资产的经济寿命和租金支付的现值与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关系,若租赁期占标的资产剩余经济寿命的大部分或租金支付的现值相当于标的资产的全部公允价值,则归为“A类型”,否则为“B类型”。旧征求意见稿对租赁不再进行分类,要求所有与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都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取消了表外租赁会计处理。这种做法简化了核算程序,但是要求会计人员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同时也存在出租方和承租方资产负债表重复确认的问题。而新征求意见根据标的资产是否为房地产提出了A、B型分类,在原基础上提出了划分标准,针对不同分类作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规定。
(四)承租人会计处理
新征求意见稿对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模式与旧征求意见稿类似,均采用“使用权资产”会计处理模式,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确认为一项资产,租金的支付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新征求意见稿对于承租人的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进行了较小幅度的修改:(1)旧征求意见稿中承租人使用增量借款利率进行折现,这会导致承租人采用较高的折现率对同一租赁合同进行折现,从而降低负债,新征求意见稿的初始计量中,在计量租赁负债时租赁内含利率优先于增量借款利率使用,应用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租赁负债更为准确,更能反映租赁合同的经济实质。(2)对于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规定更为具体,不再用“摊余成本”进行表述。
(五)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旧征求意见稿规定,租赁开始日,出租方应根据是否保留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来评估确定该租赁采用履约义务法还是终止确认法。在新征求意见稿中,出租人应先区分“A类型租赁”和“B类型租赁”,对于“A类型租赁”,出租人应核销标的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一项租赁应收款、剩余资产和租赁产生的损益;对于“B类型租赁”在租赁期内采用直线法确认租金收入,将初始直接成本确认为费用,对B类型租赁的标的资产继续计量和列报,可变租金确认为损益,收取的租金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A类型租赁”的处理方式相对应于旧征求意见稿中的终止确认法,同融资租赁的处理方式类似;而“B类型租赁”会计处理方式与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相类似,出租人仍将标的资产包括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中,并将租金收入按照直线法确认当期损益。
新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出租人会计处理方式不再采用履约义务法和终止确认法,对于“A类型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对终止确认法的完善。因为采用履约义务法会导致出租方和承租方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重复确认问题,新征求意见稿中按照经营租赁的处理方式重新编写了“B类型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六)售后租回
旧征求意见稿将销售租回合同拆分为销售交易和租赁交易,新征求意见稿也保留了这一区分方式,只是新征求意见稿中出租人会计处理方式删除了履约义务法的内容,因此售后租回会计处理也做了相应调整。如果转让满足出售/购买条件,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销售和购买确认资产,并按照租赁准则相关规定对承租人、出租人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转让不满足出售/购买条件,转让方应将该合同作为一项融资活动进行会计处理,不应终止确认被转让资产,将收到的款项确认为一项融资负债;受让方不应确认被转让资产,将支付的款项确认为一项应收款。
(七)短期租赁
新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无需确认租赁资产,但需要用直线法或者其他更好的方法确认租赁支付义务损益。短期租赁会计政策的选择应当按照与使用权资产有关的标的资产的类别进行。
(八)列报与披露
对于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列报,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扩充了需要列示的内容。针对新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租赁A、B分类分别进行列报,在列报环节确认不同租赁类型所产生的影响。新征求意见稿还就承租人和出租人在财务状况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应列报的具体内容进行规范。
新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披露范围更为广泛和清晰,明确了披露的目标是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租赁引起的现金流量的金额、时点和不确定性。为达到这一目标,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应披露租赁的性质、租赁会计处理中所做的重大判断、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租赁有关的金额。
三、完善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建议
1996年,我国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有关租赁业务的处理正在逐步趋于规范。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正式在所有企业中实施。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CAS 21),并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国际租赁会计准则IAS 17和美国等国家的租赁会计准则(如FAS 13)的一些规定做法,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2006年之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IAS 17进行了多次修订,而我国财政部未对租赁会计准则做过修订,其中的租赁定义、租赁分类、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和列报等方面与新IAS 17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使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发展面临新的挑战。如何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的基础上,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讨论的。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租赁业务的发展,一味地追求套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改革政策,会对我国企业和经济实体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基于此,我国应立足于本国的经济发展实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逐步实现在租赁会计准则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
(一)明确租赁分类,增加分类标准
CAS 21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采取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经营租赁被认为是“表外”业务,无需反映租赁交易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于经营租赁的“表外”特点,在实务操作中,承租人倾向于通过设定一系列的交易安排,改变租赁交易的会计分类,导致大量资产和负债未被反映到资产负债表上。会计信息使用者无法全面了解企业真实的租赁交易活动。为解决现行租赁会计准则的问题,新征求意见稿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是由“A类型租赁”和“B类型租赁”替代。如果我国会计准则也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废除,采取“A类型租赁”和“B类型租赁”的方式会给企业财务报表带来较大的调整,要求会计从业人员有更高的专业判断能力。因此,完全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分类,不符合我国现状,将会阻碍我国租赁行业的发展,我国可以在现有的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的分类标准。
(二)进一步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
1.完善承租人会计处理。CAS 21分别就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规定,融资租赁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而经营租赁中租入资产不确认为资产,租金在各期间按直线法分摊,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新征求意见稿中承租人采用单一的使用权资产处理方式,使用权资产的处理方式简化了承租人的确认工作,减少了主观性判断,但也会导致资产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靠性。因此,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在完善的过程中,并不能采取这种单一的处理方式,而是应该保持现有的处理方式,加强对资产负债表的披露要求,披露更多有关于表外租赁的会计信息。
2.修订出租人会计处理。CAS 21规定按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分别对出租人进行会计处理,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而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将租金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新征求意见稿规定“A类型租赁”中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应确认一项租赁应收款、一项剩余资产和租赁产生的损益,并核销标的资产;“B类型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同我国租赁准则中的经营租赁相似。在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中,出租方不存在对租赁资产进行部分终止确认的问题,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这一部分内容尚在探索中。因此,我国应基本保持现有的处理方式,在计算应收租赁款、剩余资产价值等方面做出细微改变,在完善租赁分类的基础上,对出租人会计处理进行修订,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
3.增加短期租赁的会计处理。CAS 21中没有涉及到短期租赁的内容,缺少短期租赁的会计准则,而短期租赁也是租赁方式的一种。新征求意见稿中有对短期租赁的简化会计处理的规定,涉及更为全面。因此,我国也应增加这部分的会计处理规定,使租赁准则内容更为完整与灵活。
(三)扩充列报与披露的范围
CAS 21要求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长期负债或长期债权列示,经营租赁的承租人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最低租赁付款额,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应当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而新征求意见稿要求承租人、出租人等将与租赁有关的信息在财务状况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及报表附注中与其他业务分别列报,披露租赁的性质、租赁会计处理中所做的重大判断、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租赁有关的金额。新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更为详实和复杂,披露的内容包括定量和定性信息,虽然详尽的披露能确保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因此,我国应秉着成本效率原则,合理地扩大披露范围,提高租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
参考文献:
1.IASB/FASB,Exposure Draft “Leases”,ED/2010/9.
2.IASB/FASB,Exposure Draft “Leases”,ED/2013/5.
国际会计新准则范文6
新准则体系在内容和形式上实现了较大创新
一是完善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框架。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充分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完善了我国的准则体系,具体包括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其中基本准则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实质性修改、补充和完善。具体准则涉及领域从过去偏重工商企业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领域,覆盖了各类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空白,对于加强投资公司的会计管理工作,规范各类上市公司的会计实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收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是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模式符合会计发展的趋势,能够较好地反映企业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与历史成本等其他计量属性相比,公允价值能够直接反映企业有关资产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有关负债所牺牲的未来经济利益的信息。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对资产、负债所导致的未来现金流量信息的进一步认识,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负债的价值,由此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可立即在损益表中反映出来,而这一变化必将影响到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因此,新会计准则体系在坚持历史成本基础的前提下,在企业合并、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股份支付、债务重组、非货币易、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中采用了公允价值的概念或计量方法,成为一大亮点。
三是拓展了会计要素的内涵。新准则体系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严格界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的定义,拓展了会计要素的内涵,明确规定了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突出强调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比如将“利得”与“损失”概念引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要素中。“利得”(或“损失”)是指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二者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和“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分别归为所有者权益要素和利润要素。这一突破有利于进一步夯实企业资产质量,充分揭示财务风险,正确衡量经营业绩,为实现向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铸牢了基础。
新准则符合国际趋同的基本要求,但仍体现出中国特色
一国的会计准则在结构、体系和规范的内容及方法上是否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是影响会计国际需求的主要因素。其中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同的会计确认标准、计量记录方法和报告体系等,也能促进所供会计信息满足国际经贸往来和国际资本市场等的需要。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在关键环节和重要方面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实质性趋同,但是与国际趋同并非完全等同。新版会计准则体系在坚持原则立场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在以下四个方面仍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
一是仍采用基本准则的形式作为指导会计实务的行为规范。从国际会计惯例上看,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财务报告准则)都把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独立于会计准则予以。我国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分地充当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角色,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基本会计准则功能再定位的问题,此前我国会计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1)将《企业会计准则》认同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并对之进行适当修改:(2)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适当修改的基础上,另行构建一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3)取消《企业会计准则》,重新构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和实际情况,在对原有《基本准则》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新准则体系仍采用了基本准则的形式,作为我们制定具体会计准则所依据的基本会计规范。一方面它是“准则的准则”,另一方面当出现新的业务而具体准则暂未涵盖时,应当按照基本准则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是对公允价值的引入采取了适度、谨慎的态度。我国新版会计准则体系的重大突破之一就是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强化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其目的是使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并且对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更加有用。但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新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严格规范了运用公允价值的前提条件,即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例如,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允许企业采用公允价值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换言之,并不是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都可以采用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易准则中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并将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而只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具有商业实质:(1)换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2)换人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人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目前交易市场还不活跃,公允价值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取得的现实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