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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耕地保护条例范文1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2012年分解指标的通知》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下达2012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2〕207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通知》(青土资房发(土字)〔2012〕57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2012年分解指标的通知》。
二、检查内容
(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检查各镇(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实际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
(二)依据土地利用计划有关规定,检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有关规定,检查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占用和补划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
(四)依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检查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
(五)依据《考核办法》和《分解指标的通知》,检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履行的自查情况。
三、步骤及时间
(一)6月19日至21日,各镇(处)组织自查。各镇(处)按照国家、省、市《2012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和本工作方案中的要求和检点,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2012年度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的自查工作,书面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6月22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组织检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组成五个市检查组,对各镇(处)2012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6月23日,向市政府呈报目标履行情况检查报告。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进行综合汇总分析,形成全市2012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报告,上报市政府。
四、组织机构、方法及范围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负责研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考核采取业内检查和外业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内业检查:具体采取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台帐;调阅土地违法占地处罚文件、卷宗、图件,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查阅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的有关资料、档案和台帐;查看开展土地动态巡查的文件、台帐,抽阅土地案件查处卷宗。
(二)外业检查:现场察看、核对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位置、面积和质量;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现场。
基本耕地保护条例范文2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__〕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__〕52号),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__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并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__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经检查,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省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每年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七、市政府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基本耕地保护条例范文3
(一)耕地保有量。依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耕地保有量指标,对耕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内容包括保护面积、保护制度、保护责任、保护标识等。保护面积为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护制度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等;保护责任为市对所辖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建立“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全面加强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工作;保护标识指基本农田保护擎天柱、双立柱、保护碑、界碑等。建立全区千万亩基本农田信息化建设平台,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提供“批、查、补、调”的用地监测管理依据。
(三)耕地占补平衡。依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耕地占补平衡进行考核。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战胜耕地计划进行考核。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和土地执法监察进行考核。
二、考核目标
(一)耕地保有量。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为考核依据,全市(不含农场)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29.129万亩。
(二)基本农田保护。以本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23.8116万亩。
(三)耕地占补平衡。配合实施责任区内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项目,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严格落实耕地先补后占制度,确保责任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四)管护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对辖区内已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标识要严格加以保护。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并制止辖区内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配合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三、考核办法
市对各乡镇、各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实施考核。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分项如下:
(一)耕地保有量。(川区六乡镇20分、山区两镇40分)
耕地保有量达到下达指标的得(20分,40分),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20分,40分)。
(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川区六乡镇40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0分)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下达指标的得20分,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20分。
2、保护制度。(5分)
年内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九项制度的,得5分,抽查中每发现一起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3、保护责任。(15分)
(1)耕地保护责任书签订。(10分)
乡镇与村组、村组与农户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采用抽查的方式,每乡镇抽查2个村组,每个村组抽查6个农户,乡镇与村组未签订责任书的,发现1起扣2分,村组与农户未签订责任书的,发现1起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2)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检查落实。(5分)
各乡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的,得5分;没有开展的或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川区六乡镇12分、山区两镇30分)
1、落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的。(6分,15分)
2、配合实施辖区内耕地占补整理项目。(6分,15分)
乡镇领导重视耕地占补整理项目,安排专人协调服务项目实施,项目实施顺利的得满分。乡镇领导不重视,有人阻拦项目实施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四)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维护。(8分)
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设规范、内容齐全、能够保证宣传和警示效果的,得8分。考核采用抽查方式,每发现1处保护标识受损严重的,扣2分,扣完为止。
(五)土地执法监察。(川区六乡镇20分、山区两镇30分)
年内辖区内无违法占用耕地情况发生的,得满分。辖区内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发生,发现1起未查处的扣(4分,6分)。
四、考核步骤及奖罚措
年初,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指标内容、考核办法、奖罚措施。各乡镇、村组要逐级落实年度耕地保护责任,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各乡镇每年分别组织2次自查,并旧6月底前、1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基本耕地保护条例范文4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大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各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占补平衡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从2**年起,县政府每年对各乡(镇)政府考核一次,考核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乡(镇)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乡(镇)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乡(镇)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考核补充耕地资金是否全额用于耕地补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考核所在乡(镇)政府是否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实现先补后占,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考核是否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补充耕地。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县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类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变化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七、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使用上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乡(镇),由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基本耕地保护条例范文5
我国实行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特别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国家更是高度重视。《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明确提出了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其中就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等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
对于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我国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
综观这些处罚措施,对于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一般是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种植条件,并可处以罚款;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上有失偏颇
我们注意到,对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不管是有关土地法律法规中的责任追究条款,还是刑法中的罪责条款,以及最高法院的专门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其惩罚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也仅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论处。
笔者以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责任追究上有失偏颇。理由有四:
第一,只是明令禁止,而不制定与其对应的处罚措施,则会产生类似于“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效果,对此类行为会因没有制裁惩罚机制而使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形同虚设;
第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是与“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具有同一性质的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而针对后者,有关法律法规均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救济处罚措施。二者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第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参照“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进行定罪处罚的判例在我国并不具有先例的援用效力,其对后来的此类行为并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针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不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将产生立法上的漏洞,使其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机可乘,不利于对基本农田的严格保护。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笔者认为,要弥补这一立法上的漏洞,现阶段可采取的措施有两种:
第一,鉴于《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责任追究条款均是将“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直接列出,加以明示,所以,不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大的修改,只需在这些责任追究条款中将“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作出明示即可。
但这涉及到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修改,程序比较复杂,考虑到实际中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屡禁不止,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这一行为纳入责任追究条款之中,真正做到对这一类占用、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处罚、定罪有法可依。
基本耕地保护条例范文6
1 台儿庄区土地利用现状
台儿庄区土地总面积53329.98公顷,其中,耕地33806.46公顷;园地1772.59公顷;林地1369.21公顷;其它农用地5331.37公顷;建设用地共7493.18公顷;未利用土地共3557.17公顷。全区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393个,保护面积45.74万亩。
2 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该区人均耕地面积虽高于枣庄市水平,当近年来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农村产业产品结构不尽合理,市场农业发育程度低,对耕地生产力和保护也形成一定压力。
2.2 耕地保护矛盾突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建设等将不可避免地要占用耕地。因此应大力提倡内涵挖潜,切实加强耕地的保护力度,加快土地整理的步伐。
2.3 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台儿庄区的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补充耕地的数量相对有限,虽然未利用地储量较小,可开发为耕地的数量却有限,因此本身耕地后备资源依然有限。
3 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对策研究
一般来说,耕地保护的对策包括规划控制,经济补偿,政策引导,公众参与,监控监督五大层面,总之,要保护好耕地,还有通过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集约度,适当进行开发复垦整理来增加耕地等手段;但这些是间接手段,这里不再赘叙。下面是一些具体的措施研究。
3.1 严格执法保护耕地。保护耕地是为了保证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如果只保护耕地数量,不保护耕地质量,即使在耕地数量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耕地质量恶化,仍然有可能引发粮食生产危机,因此在保护耕地数量的同时,必须重视耕地质量保护。耕地数量上的平衡并不一定能弥补质量下降的损失,耕地质量保护是耕地动态平衡之中的应有之义。
在工作中认真开展建设用地动态检查、开展社会监督机制,严把审批前、审批中、审批后三个环节;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对于建设用地违反规划占用耕地的情况,无论是多大的项目、能够带来多大的收益,都要对其进行查处;对于农民的毁地、撂荒等其他违法行为一样要严办。这样才能将耕地保护工作做好、做到实处。
3.2 保护基本农田,开发耕地资源。基本农田保护区是耕地保护的一项重大措施,耕地的保护是一项涉及到社会各个层次和每个人的十分复杂、艰难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 要切实加强管理,严禁基本农田弃耕抛荒、建窑、建房、建坟及挖沙、取土等行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奖惩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曝光和依法处理;在保护和节约用地的同时,要与开发耕地有机结合起来,对非农业用地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进行补偿,保持现有耕地面积长期稳定,总量平衡,实现占补平衡。
3.3 建立补充耕地分级责任制,实施“占补平衡”。市级以下的地方性基础设施用地的“占补平衡”任务由有关地方政府承担,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地区可将耕地开垦费上交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异地开发,实现“占补平衡”。对于乡村道路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可在组织农民通过投工投劳自行开发复垦整理实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免交耕地开垦费。
3.4 强化耕地的生态保护建设。继续把加强生态建设作为农业发展的重点,大力实施生态建设工程,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实行积极的资源环境政策,促进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特别要在林果业、种植业等产业体系中尽量采取生态耕作法,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力争将台儿庄区建成一个经济发达、生态良好,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的佳境。
3.5 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城市化的关系。促进旧城改造,严格控制城市外延扩张;严格土地供应,对低水平重复建设、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和高档房地产开发,要从严控制;依法强化土地市场管理,防止以各种园区名义占地圈地,浪费土地。加大对城市闲置土地的清理,加快对抵押和司法冻结的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采取“双储双控”管理措施。所谓“双储双控”,是指实施对城市建设用地和耕地的双向储备,用行政管理与市场调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控制存量建设用地,对可盘活的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储备,实现城市用地的集约高效和持续利用,避免城市外延扩张,减少占用耕地。通过控制耕地总量,建立耕地储备库,严格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增大新增建设用地的使用成本,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数量,从而实现对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护的双重控制,实现各类用地的总量平衡,为形成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的良好局面提供保障。
3.6 公众参与和监督
耕地面积的多少和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所有人的衣、食、住、行,参与保护耕地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不容推辞的义务。耕地保护事业只有在全民的广泛参与、支持和监督下,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现行有关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也确定了公众参与这一原则。《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城市规划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国外一些国家将公共参与机制引入到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们也应该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做法,将公众参与机制引入到耕地保护工作之中。首先,提高全民族耕地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只有当全体公民认识了耕地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之后,才能把保护耕地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才能树立“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有必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教育手段,开展耕地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耕地国情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公众认识到耕地问题的严重性,增强危机感,将耕地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其次,增强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政府有关耕地问题的决策,应程序化、规划化、法制化,使公众了解决策的过程,为社会主义民主的行使提供可能性。政府同时应该定期向社会耕地状况公报,使公众了解当地耕地面积和质量的情况,促使其关心耕地问题,为他们监督政府实施耕地保护目标提供可比依据,以便于群众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鼓励成立民间耕地保护社会团体,开展耕地保护宣传、耕地科学学术交流、耕地保护科技成果推广、耕地科学知识咨询等活动,将会有效提高全民族的耕地保护意识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