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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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互联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1

互联网银行增长的发力点在何处?对这一问题,国外早已经有实务业者提出在于银行服务的“绑定”(Bundle)。所谓绑定,指互联网银行在提供银行服务的同时,将理财、保险、乃至商品销售与传统银行服务结合在一起提供给金融消费者。目前对于这一交易模式给出权威定义是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Services Authority,FSA)。在2012年制定的新规中,FSA认为,绑定是指“供银行服务的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一项交易安排,其中在零售银行服务账户里以免费或者收费的方式,提供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互联网银行绑定服务的出现离不开信息技术对于银行业界的改变。信息技术可以使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利用互联网将一系列金融服务整合在一起,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便捷、多样化与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如我国目前正在发展中的直销银行,面对新型“金融+技术”公司的竞争压力做出回应,为银行客户提供“账户+理财产品”的绑定银行服务。如果将视野延展至金融技术公司,则会发现,以“绑定”为特征的商业模式已经席卷了中国金融业。以支付宝为例,传统的支付宝仅仅是第三方支付,为客户提供货币转移服务。但随着支付宝中的沉淀资金增多,蚂蚁金融将沉淀资金,全部转移至“天弘基金”,将“支付服务”与“基金购买”服务相结合,创造了“余额宝”的商业奇迹。同样,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网商银行,进一步的整合了“供应链采购+贷款+征信”服务,以高效的手段,为网上商户提供便捷,个性化费率的贷款服务。而如果将视野进一步延展至国外,则会发现有些互联网银行已经突破了银行业单一业务,将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绑定在一起,如劳埃德银行(Lloyds Bank)在一个年费账户中提供“银行+保险”等绑定服务,客户在开通该账户时,可以获得相应的旅游保险。

基于新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银行下一步竞争的关键在于将金融服务与具体的场景结合在一起,绑定各类金融与非金融服务,从而实现金融增值业务的增长。这一变革被某些从业者称为“场景革命”。但现代技术带来的交易模式变革,也注定带来法律风险的增长。目前而言,由绑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已在金融规制的地平线上时隐时现。

“绑定”交易引发的法律风险

金融产品本质是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则的统一体。从金融服务的本质看,所谓金融服务就是为资金需求方与资金提供方之间就资金的跨时间跨区域流动的各项安排。对于银行而言,金融交易就是各类金融交易合同。例如,存款合同是银行作为借款方,向客户承诺还本付息,客户作为贷款方,将资金提供给银行使用,并在约定条件下要求银行返还本金及利息。金融产品的合同属性,意味着所有的金融产品都可以拆解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组合,而同样各类不同的金融服务之间也没有天然的界限,可以由不同的金融安排组合而成。金融产品的合同属性为银行业的账户整合交易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传统银行业的背景下,不同的金融服务,如存款、抵押、贷款、转账均为定制化的合同交易。虽然银行也会协助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跨机构金融产品销售,但客户依然需要去银行柜台现场开户与交易。交易在不同的地点和交易对手方之间,意味着不同金融交易产品之间存在物理区隔,如在不同的合同上签字、在不同的柜台进行交易、去不同金融机构场所进行交易。物理区隔限制了交易整合的规模与复杂度。

而借助信息技术,本质上不同的交易可以整合入一个账户内进行。如在客户的存款账户中提供额外的理财基金购买服务;在客户购买商品时,搭配提供保险服务。互联网技术整合下的交易融合,可以做到无纸化办公、远程交易,从而将多个不同的金融交易整合为一个简单的“鼠标点击”的动作,极大地增加了“绑定”交易的一体化。

互联网银行服务的“绑定”化导致的第一个法律风险便是“监管风险”。按照传统监管框架,金融监管者是以标准化合约为对象进行监管,如存款、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但随着金融交易绑定的出现,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出现了以拆分、组合以形成个性化金融产品的趋势。直销银行推出的各种理财“宝”,均是将基础账户与货币基金服务绑定在一起。“绑定”交易增加了金融监管对象的复杂水平,从而提高了监管难度。以隶属于京东金融的“京东白拿”为例,从监管角度砜矗京东金融虽然还不具有银行牌照,但通过金融创新已经实现了互联网银行的支付、贷款等功能。并且,“京东白拿”虽然涉嫌违规,但违规原因主要是不当销售地方金融交易平台的金融产品,而“京东白拿”产品本身的其他交易并不违法。按照目前所披露的信息,“京东白拿”将三个金融交易与一个现货交易绑定在一起,通过合同,将现金流“劈开”用于不同的交易目的。客户通过“一键下单”的行为,与多个主体展开了多个交易。监管者在多个交易整合为一个“金融产品”的情况下,难以发现“京东白拿”交易的本质属性。

绑定交易的第二个法律风险在于客户的知情权风险。由于客户在购买互联网银行服务的时候,并不一定知道不同金融服务之间的区别。比如对于余额宝的客户而言,大多数只知道比较不同账户的收益率,却不清楚余额宝作为一种货币市场基金无法受到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在互联网银行金融产品的销售平台上,各类产品的以各种高收益率劝诱金融消费者购买,却没有充分保障客户对本质不同的各类金融交易的知情权。

绑定交易的第三个法律风险在于客户的信息安全风险。之所以互联网银行在客户信息安全方面更值得关注,是由于互联网银行绑定交易的三个特征:电子化、跨机构、隐蔽化。在以“绑定”为特征的交易背景下,客户的信息全部是通过电子化与数据化的形式直接汇入互联网银行的数据库,更加便利于信息的转移与使用。而且,银行服务的“绑定”特征意味着客户信息可以跨机构使用。如在阿里集团提供的“飞猪旅行”软件中,客户可以直接使用货币市场基金中的资金购买机票、旅行保险。这意味着,余额宝所掌握的客户信息将直接被航空公司、保险公司所使用。信息的跨机构使用将进一步扩大客户信息流转范围,增大了信息不当泄露与扩散的风险。银行服务的电子化,使得各类使用客户信息的行为变得隐蔽化。微众银行曾经爆出新闻,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查询了客户的信用数据库。有客户声称,这一行为将影响到自己申请贷款时候的信用度。是否影响到客户信用度也许是不同信贷机构的个体行为,但未经客户允许对客户信息的查询,却涉嫌侵害了客户的信息权。而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是由于微众银行在提供贷款服务时,未经客户允许便将查询请求绑定在了自身的贷款审核程序之中。

针对“绑定”交易风险的法律规制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

目前对于互联网银行“绑定”交易所带来的三大风险,我国法律层面上还没有很好的应对方式。

首先从监管角度而言,目前的主要监管框架是银行理财信息托管登记。2016年,由中央结算公司发起,经财政部、银监会同意,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该平台主要能够将各家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统一托管登记,从而便利对理财产品的监管。但是互联网银行的绑定交易,不仅仅是针对银行理财产品,随着业务发展模式的创新,银行账户内可能绑定有保险产品、商品服务,贵金属交易等诸多突破银行理财概念边界的服务。此时,我国监管层将无法对这些更为复杂的交易做到有效监控。

其次为了确保客户知情权,我国针对银行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规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销售业务的通知》第三十三条中规定:不得将代销产品作为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或者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也规定:商业银行应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性披露,不断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上述规定仅仅是笼统地要求银行不得虚假宣传,包括披露信息,但并没有规定银行信息披露的具体方式。互联网银行借助信息技术,能够将本质上不同的金融服务整合为一个金融产品,如“××宝”。而关于金融产品的介绍,银行往往是通过要求客户在电脑界面点击“我同意”便轻松履行了告知义务。互联网银行展开交易整合的复杂程度与告知义务强度完全不成比例,难以真正保护客户的知情权。现有的法律规则是以银行人员线下交易和推介为法律适用场景所制定,没有看到互联网银行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信息复杂性与迷惑性。这些在“一键下单”的网站交易平台下,变得更为严重。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升级,我国现有规则难以满足未来互联网银行的监管需求。

从信息安全保护角度,我国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九条:银行应该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上述法规主要是将客户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护,禁止银行未经客户允许披露给其他机构。但是互联网银行的“绑定”交易模式意味着银行与其他机构之间的信息分享将成为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一味禁止不利于银行服务水平的升级。而且,互联网银行很容易利用格式l款获得客户的同意,将客户信息交给其他机构使用。目前我国对于银行客户信息使用的规定完全无法适应互联网银行时代下的金融服务。

国外的法律规制

国外目前针对互联网银行的“绑定”交易主要是从绑定产品的复杂性与客户信息的安全性的角度加强监管。

针对绑定产品复杂性的监管。相较于中国法律规则的粗糙,国外已经就互联网银行的兴起可能带来的挑战进行了回应。其中英国监管者走在了前列。2012年,英国的劳埃德银行的客户可以通过支付一个特别账户以较低费率的月费,获得银行账户附赠的保险服务。英国金融服务局认为,该银行的上述服务并没有给消费者明确的选择权与知情权。在对该银行进行处罚后,英国金融服务局进一步制定了专门针对账户绑定服务的交易规则。金融监管局的官员称,监管者必须帮助金融消费者知晓所购买金融产品的具体服务内容。具体的做法是要求银行为消费者开通多功能账户时,向消费者清楚的说明每项服务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从中能够获得的利益以及通过邮件向消费者提供年度报告。

爱尔兰央行制定了更为详细的“绑定规则”。在该规则中,爱尔兰央行要求,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绑定交易服务之前,必须充分证明该绑定交易节约了客户成本。同时,在向消费者提供绑定服务的情况下,银行必须提供该绑定服务的所需的总成本、绑定产品中每一项服务的具体成本、在绑定产品内如何转换不同服务、客户转换绑定服务所需要付出的成本、退出绑定服务所需要的客户成本。

无论是爱尔兰还是英国的规定,都是利用法律强制将银行提供的金融组合服务重新“解构”以便于金融消费者对所购买的金融产品有所了解,避免了“绑定化”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消费者的潜在危害。虽然上述国家规则的有效性与“成本―效益分析”还有待日后互联网银行在发展中的实际表现进行判断,但其监管当局以增强银行服务透明度为宗旨的监管目标与顺应互联网技术发展的监管思路值得我国在今后的规则制定中予以借鉴。

针对绑定信息安全的法律监督。银行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问题是国外法律监控的重中之重。互联网银行的主要发力点便是远程获得客户信息并提供服务。对客户信息的获取,是提供服务的第一步。美国金融隐私权法案中明确要求银行将客户信息被搜集和使用的方式了解和查询,同时为了避免银行等机构强迫客户授权其使用个人信息,该部法律禁止将客户信息披露作为提供服务的前提。2003年实施的《公平正确信用交易法》中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对个人信息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客户信息的机密性与安全性。同时,法律不禁止在获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就客户信息建立数据库与商业营销。通过严密的信息保护与信息分享机制,可以保证信息安全与信息利用双重目的之达成。

“银行―客户”关系中的信息再平衡

客户信息是一把双刃剑,即可以便于银行提供服务,也便于银行及其合作机构利用客户信息不当推销产品。客户信息也是一项具有重大商业价值的信息,未经客户允许,银行等商业机构也可能利用这些信息不当为自己谋取利益。因此,在互联网银行不断借助信息技术断渗透客户的同时,法律也需要强化客户对于银行服务信息的知情权与客户信息的保障权,以实现“银行―客户”关系中的信息再平衡。

首先,从绑定的信息上,客户在购买服务之前,需要以更为明确的方式保护客户知情权。但是该知情权的提供不能仅仅以简单的页面告知为限,还需要银行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对客户进行信息详细说明,让信息从客户角度变得易于理解。法律可以要求银行详细提供账户内绑定的各类金融或其他服务具体内容,披露相应的交易结构、交易风险与权益影响因素。

互联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2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1世纪,信息科技发展迅猛,以互联化为标志的信息技术创新与金融发展呈现出深度融合,深刻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形态,也改变了传统商业模式,使经济的增长也随着金融发展的新型模式有了新的增长趋势。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金融结合的产物,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实现资金通融、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从发展趋势来看,互联网金融功能在不断完善,同时带动了电子商务、电子支付等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兴起,经济在区别于传统模式下快速增长。

1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现状

(1)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内涵。互联网金融与电子银行的关联是基本业态。主要模式分为:“直客式”模式、“集成式”模式和“渠道式”模式。“直客式”模式为行业大客户与银行关联的上下游交易平台,这种模式还在起步阶段,是大企业进行品牌营销的首选模式。客户的资金直接打入企业的网银账户,企业在于各大经销商进行利润再分配,这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为企业也带来了巨大的效益,是未来经济增长的重点发展模式。关于“集成式”模式,“支付宝”是典型的代表。知名品牌的商业企业借助这种网络平台,为卖家和买家提供金融延伸服务。这种模式的核心是为市场终端客户提供更快捷的交易环境,使人们的消费方式调整,经济增长不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渠道式”模式是将众多的散户集聚发展的新模式。各大企业可以借助该渠道发展自身的电子商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该金融模式会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农村、小城镇客户购买商品的重要方式,有利于互联网金融拓展新的市场,为经济增长带来新的动力。

(2)互联网金融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特点。我国互联网金融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主要体现在银行和电子商务。互联网时代银行服务模式创新,移动金融是商业银行正在崛起的重点。其内容主要包括手机银行发展、智能终端金融服务创新及移动金融商业生态圈建设。通过手机银行建设,推动基础金融服务的全面移动化,以满足随时使用,推动基础金融服务的移动化。以移动支付为切入点,建立完整的移动支付服务体系,打破传统业务与部门职能设计的束缚,使经济发展更加开放,实现经济新阶段的快速增长。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再创新高,连续多年保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电子商务成为未来金融服务的必争之地。如今,社会网络化趋势明显,人们的衣食住行处处可见网络的身影,消费方式在互联网的影响下发生巨大变化。客户通过网络金融实现自主、自由的支付与买卖,从而使经济增长方式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3)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潜在风险。在关注互联网金融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应注意到一新生业态对金融系统的冲击。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非监管的状态。我国的监管制度及法律规范方面有缺失,而且行业自律也极为松散,这使经济环境存在安全问题。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尚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于违约人无法惩戒,对行业的长期成长极为不利。此外,由于信用信息交换困难,容易引发恶意骗贷、借旧还新的风险,不利于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经济健康增长。再者是技术方面的安全考验。金融互联网虽然大大促进了经济的转型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较为突出的信息和资金安全问题。现在的网络黑客会利用互联网金融的缺陷,窃取客户信息,进行贩卖或诈骗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安定。

2互联网大趋势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发展建议

(1)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服务功能。互联网时代的客户需求,随着网络生活习惯的养成而变得多元化。银行的发展最能体现经济的增长。所以,银行在互联网环境中,应延长自身的服?樟刺酰?将融资服务嵌入客户完整的需求结构中,扩展自身的服务范围。未来商业银行可以扮演的综合服务角色分为三大类:服务咨询的提供者、信息资源聚合与传播者、生活服务的介入者。商业银行作为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塑造者,不能仅将眼光放到金融服务领域,还需要将服务链延伸到客户的各需求层次,并进行跨行业整合,整合平台,聚合资源,挖掘客户衣食住行等全方位的需求。像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产品的出现源自互联网企业和个人交易客户对金融支付的需求。银行恰恰是社会中发挥信用中介的主体,商业银行应该整合各类专业功能,利用自身庞大的客户群发挥信用中介功能,优化网银用户体验,实现信息化下的经济快速增长。

(2)提高合作能力,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典型的平台型商业模式,其精髓在于通过打造一个完善的、成长潜力大的开放型的生态圈。构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简单的创新并不能给经济社会带来发展。在互联网时代下,多方合作才能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银行方面,面向电商和大数据金融的服务转型,突破传统服务的契机,扮演好渠道或中介撮合的角色。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方面,严于律己,对该平台的订单、交易、物流等大数据资产化管理,将消费客户的浏览、搜索、比价、购买行为进行数据登录,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进一步带动经济消费。企业方面,积极创新,应用互联网开展线上服务,打破时间空间对企业发展的限制,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提高服务能力。总而言之,想要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持续健康发展,就要多方面整合资源,提高服务能力。

(3)加强监管力度,规范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增长是存在不利影响的。为保护金融创新,避免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政府适时出台法律法规的管理策略,明确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监管办法及违规处罚制度。工商、税务等部门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的监管。工业信息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行业监管部门,可从信息技术、信贷政策、金融安全等角度,联合科研院所等机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研究。公安机关加大对网络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使网络金钱交易有足够安全的环境。监管者不仅对金融发展进行监管,也要对新生事物有一定的包容水平,刚柔并济才能有效管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使经济增长阳光化。

互联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3

关键词:网络银行;传统银行;对比;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11)-0004-06

一、导言

比尔・盖茨曾经预言,“传统商业银行僵尸是要在21世纪灭绝的一群恐龙”。预言是否成真现无从判断,但是就目前互联网行业进军金融领域的趋势来看,传统商业银行面对的将是一个个根本性的挑战,这个挑战的根源来自于互联网技术在现代社会的应用。互联网技术不仅仅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形式而且逐渐影响着现代人的思维方式,“互联网+”的混业创新发展也成为“新常态”经济背景下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引擎,具有互联网色彩的新金融生态环境为网络银行的“出世”提供了外在有利条件。1995年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于美国,其超越时空的服务特点立即受到了美国民众的强烈追捧,随后英国、瑞士和日本纷纷效仿。我国网络银行起步较晚,1998年4月招商银行率先推出具有网络银行性质的网上支付业务,经过近17年的探索,网银交易量和网络银行替代率一路稳增长,据不完全预测2016年网银交易规模和电子银行替代率将有望分别达到1570.9万亿和82.3%。

事实上,我国一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网络银行,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将从事网络银行业务的主体限定为金融机构,限制了网络银行市场范围的拓宽。我国现存的网络银行是在传统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作为新的服务手段为客户提供在线网络银行业务服务。由于我国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存在“同体”发展的现象,从而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更加错综复杂。首先,网络银行对传统银行的替代作用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因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转账结算、智能卡、网上支付等的应用,人们对现金的需求程度逐渐降低。网络银行紧紧追随货币电子化这一潮流,真正做到“一卡在手,行遍天下”。因此,从货币形式进化的这一角度来看网络银行替代传统银行是大势所趋[1]。二是网络银行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其他开放性公众网络或专用网络替代了传统有形的柜台,突破了物理限制使客户可以享受更快捷、更方便的服务,极大地提高了银行业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其次,网络银行对传统银行的空白业务有补充功能。考虑到银行经营业务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传统银行的业务群主要集中于大企业、大客户和高端零售客户,然而对于广大的“长尾客户”则存在业务空白[2]。网络银行操作系统的智能化和低成本化使网络银行服务广大长尾零售业提供了可能,提高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后,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还存在一部分相同业务,毫无疑问这必然会形成竞争的局面,银行在竞争中不断优化升级、开拓新业务、方便客户操作、改善服务质量,最后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广大的消费者。

网络银行的出现主要是服务于电子商务,其不仅在经营理念上适应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而且相对于传统银行来说能为电子商务客户提供更多样化的服务,同时网络银行高效、快捷的服务特点加速了社会资金的周转,提高了资本的有效配置[3]。纵然,网络银行的优势显而易见,但是,网络银行的潜在风险和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小觑,1997年欧洲联合银行就是因为创办人卷款潜逃而倒闭的,严重损坏了广大客户的利益,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危害。为确保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有必要认识其区别于传统银行的各方面特征,锁定风险点,对网络银行的监管进行新的探索。

二、文献综述

网络银行(Internet bank or E-bank)又称网上银行、在线银行、电子银行,简称网银,由于网络银行发展情况和发展模式日新月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网络银行的定义尚不能统一,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将网络银行定性于“提供网上金融业务的服务”。2000年我国香港金管局在《虚拟银行的认可》中指出,网络银行是指主要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电子传送渠道提供银行服务的公司(时代,201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网络银行本质上还是银行,其在1998年发表的《电子银行与电子货币活动风险管理》的报告中对网络银行的具体定义为: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和服务的银行。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存贷、账户管理、金融顾问、电子账务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诸如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的产品和服务(尹龙,2001)。虽然上述观点对网络银行的定位稍有差异,但是其概念的构成都离不开几个基本要素,即:金融主体、互联网技术、金融业务。网络银行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它的产生让客户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方式(电话、互联网、手机、传真、电子邮件)办妥一切银行业务,如:基本业务、网上投资、网上购物、个人理财、企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我国网络银行起步较晚,事实上,我国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纯线上网络银行,国内现在的网上银行基本都是在现有传统银行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开展具有传统的银行业务性质的服务,即传统银行服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

自1998年至今,网络银行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据《2012-2013年中国网上银行年度监测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网银交易规模突破800万亿,电子银行替代率提高到72.3%1。然而,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却相对滞后于其发展状况。

通过对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网络银行监管制度的考察,严鸿雁(2011)认为网络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制化要实现风险防范与鼓励创新的平衡,监管内容要突出市场准入监管和风险监管,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并没有改变传统银行风险的种类,但增加了银行业风险的复杂性和监管的难度,沿袭了对传统银行的行政指令性监管,已不适合对网上银行经营监管的特点和要求,应实现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过渡,并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香港金融管理局从网络银行的本质视角出发,确立了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原则,金管局认为网络银行只是在提供服务和产品的形式和渠道上有别于传统商业银行,追根到底,其活动仍未脱离其银行的本质,因此,其强调要主要考察网络银行申请人的资质是否符合传统商业银行的审慎监管准则即可(余素梅,2006)。雷银枝(2012)认为网络银行的虚拟化和全时化的特点对传统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冲击,而且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及《银行监管管理法》对网络银行的监管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滞后性问题严重,从而严重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商登珲(2014)认为法律制度的制定应本着宽容、容忍的原则,否则会限制网络银行的发展,如《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对网络银行业务进行了明确限定,首先,将网络银行业务的主体限定为金融机构,事实上,许多非金融机构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不低于金融机构;其次,将网络银行的业务市场范围限定于国内市场,海外市场业务的空白将大大折扣网络银行不限地域性的优势。对于网络银行的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也不可小觑,然而,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银行协会,但是其偏重于考虑传统条件下的行业利益和权利保护,因此,网络银行界迫切需要建立网络银行协会,以早日实现对网络银行的自律自治(徐静,2006)。孟繁颖(2015)认为网络银行的监管应该与其发展理念相统一,保障线上和线下银行业务监管的公平性,与此同时,对网络银行监管应至少遵循以下五点原则:审慎监管、全面监管、适度监管、包容监管、协同监管。同时,对其监管内容要有四方面的侧重:加强网络银行系统安全监管,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严防利用网络银行法律漏洞开展违法犯罪业务;推进网络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关注长尾客户,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王远均,王彦晓等(2005)认为传统商业银行的监管原则仍然适用于网络银行,即坚持如下四个原则:一是维护合理竞争性,抑制网络银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负面影响;二是坚持审慎性原则,保证网络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和资产质量指标的达标;三是保证连续性监管,监管活动贯穿网络银行的整个经营过程;四是国际性原则,发挥网络银行无时空限制的优势,开发海外市场。

随着网络银行的兴起和“互联网思维”与“混业经营模式”的日渐深入人心,网络银行也开始了本地化及移动设备的整合,网络银行的外延性概念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比如直销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网络银行形式的多样性、适时性、虚拟性增加了监管工作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制定出科学有效的监管策略前期阶段,首先要对网络银行有深刻的认识,分析其特质和风险源,然后以此为着眼点,有的放矢地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实现实际监管的思路和方向的对称性。

三、从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比较中得出的网络银行监管策略

(一)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对比分析

网络银行是一种新型的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它是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应用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金融机构的一种特殊形式主体。从其本质特征来看,既具有传统银行的共性特征,又具有其独特之处,通过两者之间的对比来更清晰地认识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优劣,并以此为出发点引领监管创新。

1、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特性比对

虚拟性:传统商业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构成的是物理网络,整个商业银行的运行也是有形的,然而网络银行其本身就存在于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电子空间内,因此,其没有有形的标志性建筑物,也没有具体的地址,只有虚拟化的网址,用户只能通过移动设备感知它微妙的存在。关于网络银行的虚拟化特征将在以下三个方面给予论证:一是传统商业银行物理网络中以人为主的网点将被网络银行的无人化终端机所取代。二是网络银行经营的金融产品的无形化,例如,电子货币、网络理财、网上购物等都没有具体的形态。三是网络银行经营过程的虚拟化,即网络银行经营所有产品的全部过程都是通过数字指令来实现完成。

创新性:网上银行是产生于互联网新技术下的新产物,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客户在对银行的服务手段和产品需求也在不断地变化,所以就要求其自身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的研发。网络银行的数字化产品设计,使网络银行相比传统的商业银行,能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综合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借助网上银行完善的交易记录,银行可以对每一位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分析比对和数据挖掘,并从中发现每一位客户的重要价值。通过对每一位客户的交易行为的分析,为其制定出不同的营销策略和服务内容,从而可以使产品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达到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

突破了时空的限制:网上银行的客户可以不受时间、不受地域限制,通过各种通信技术手段为广大客户提供实时高效、覆盖全国、24小时的财务管理,实现资金集中和现金管理等各种服务,从而使广大客户在办理银行业务时能变得更加便利、更加快捷。网络银行的业务处理实时化、自动化,减少了客户在传统银行网点的排队等待时间,真正使客户享受到了高效率的银行客户体验。网上银行采用的是大量自动处理系统进行网上交易,每一位客户可以在提交交易指令后立即看到交易结果,因此网上银行服务具有高速和高效的特性。同时,网上银行处理数据的功能是超强的,它可以同时处理成千上万笔交易,并且错误率非常的低。传统商业银行需要凭借增设支行及营业网点来拓展业务,而网络银行凭借互联网,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不需要物理意义上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也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

2、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成本比对

从银行股东的角度出发,网络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最大的区别就是网络银行运营成本低。一是网络银行创立成本低。传统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实体营业网点运营模式,这不仅仅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营业网点租金,还需要花费大量的薪酬雇佣职员经营管理分支银行的日常业务。然而,网络银行并不需要这些有形的店面、装潢甚至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地理位置也不会成为业绩的影响因素。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第一安全网络银行的创立费用仅为100万美元,这相当于当时开办一个小分支银行机构的费用。二是网络银行的运营成本低。经营模式的网络化可以大大降低整个运营过程的成本。互联网技术的灵活应用改变了传统银行职员与顾客面对面的服务模式,网络银行开辟的“虚拟网络空间”使得银行客户分布在不同的电脑、手机客户端前,如2013年招商银行推出的微信银行服务就是借助微信4亿客户群,将其银行客户端移植到微信上。三是网络银行服务费用低。网络银行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各项金融服务,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可以同时为大量客户提供服务,有效地节约了客户排队等候的时间,提升了客户服务体验,银行工作效率的提高意味着银行单位时间业务量的提高,业务量的提高也可以降低网络银行的经营成本。据美国权威机构的调查,在各类银行服务的平均每项交易成本中,传统银行柜台最高,每笔交易成本为1.08美元,而网络银行最低,只有0.13美元 ,最高与最低交易成本相差800%以上。四是网络银行失误操作损失少。网络银行服务功能的标准化和自动化也大大减少了人工服务的错误,从而减少了银行的损失,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成本。

3、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风险特征比对

网络银行是互联网与金融跨行业的结合产物,金融与互联网都属于高风险行业,网络银行的金融本质使传统银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风险依然存在,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同时,网络银行开展业务高度依赖系统和网络支撑,基于网络银行全球化的信息和虚拟的金融活动等一些特征,网络银行又呈现出与自身特点相关的风险,比如市场信号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因此,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使网络银行的安全隐患更加严峻。相对于传统银行来说,网络银行的这些新风险也呈现出来新的风险特征。

(1)技术安全性风险 首先,我国网络银行系统安全稳定性问题凸出,目前我国网络银行的核心技术都依靠外国进口,技术上的落后造成我国网络银行系统安全性相对较低,黑客一旦侵入便会给网络银行带来严重的损失。其次,搜索引擎、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也给网络数据与个人信息带了新的安全隐患。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高度依赖信用、消费记录、个人身份、财产等信息,然而在信息采集、存储、使用、流通各环节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如云计算的服务托管,共用虚拟机进行逻辑隔离,单体风险很容易扩展为系统风险,很容易被攻破或背部窃密。再者,大数据比对、关联性分析能力越来越强,使原本加密、匿名处理的用户信息可能被提炼和还原,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等风险。

(2)法律漏洞风险。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制度相对滞后,目前我国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只有五部,分别为:《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这四部法律基本上属于部委规章和企业内部规则,其法律地位较低,而且除第五部颁布于2011年以外,其它四部的颁布时间集中在2002年和2006年。由此可见,网络银行监管制度的发展程度已经滞后于网络银行的改革发展和监管实践,应适应金融创新需要,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理念,在立法层面予以回应,对金融创新活动加以规范和必要的约束,促进网络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3)流动性风险。存在于互联网虚拟空间中的网络银行受无实体店这种新型运营模式的限制,存贷款业务相对于传统银行来讲资金稳定性较差,加之采取“7×24”全天候、无节假日的网上营业模式,加剧了对资金流动性的更高要求,因此,网络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的难度比传统商业银行更大。在存款保险方面,传统银行比网络银行更具优势,因为传统银行具备多层信用担保体系,比如政府信用隐性担保、国企信用担保等。因此,储户出于资金存放“安全性”考虑,会更倾向于选择传统商业银行。鉴于此,网络银行面临着强劲的存款来源竞争对手,尤其是大储户群流失严重,短期内存款客户吸收难,流动性风险突出。

通过上述对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三方面的对比,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网络银行正处于上升发展阶段,其自身的“先天优势”与“后天不足”也非常明显。正是由于网络银行具有虚拟性、创新性、经营方式突破了时空限制、成本低等“先天优势”,才使网络银行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变为可能。然而,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不成熟对网络银行的资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制度上的不健全也使监管工作的难度提升,综合这些因素都制约着网络银行健康发展。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总结,得出了网络银行“后天不足”的劣势,由此也引发了使网络银行摆脱这些困境的监管问题之思考。

(二)网络银行的监管策略

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都是大同小异,而且许多国家的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基本程序都是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基本步骤上加以本土化而最终制定出来的。目前世界上相对比较成功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种,即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其具体监管框架内容如下表:

美国和欧盟两种监管模式对本国或本地区网络银行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取其精华,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模式。通过对我国网络银行和传统银行的特性、成本、风险特征的对比结果的分析,不难发现网络银行的虚拟性、创新性、突破时空限制的特性虽然可以使客户享受到快捷、高质量的服务,但是这些特点也对网络银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水平、网络安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特征的对比结果显示我国监管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大多数银行存在大量坏帐,经营风险已经较大,因此,我们应更多借鉴国外的审慎性原则,美国的相对宽松办法还暂时不具有可行性[7]。面对网络银行发展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我国金融管理当局应对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法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既要积极鼓励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又要抓紧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1、加强网络银行监管和立法工作

首先,我国整个法制建设还处于一个日臻完善的过程中,网络银行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更屈指可数了。随着网络银行在银行业中地位的提升和业务量的增加,相关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具有较高法律地位且针对性较强的网络银行法律法规。其次,一些与网络银行业务安全紧密相关的技术,如数字签名等需要在法律条文中给予明确的定位。另外,由于网络银行具有跨时间和空间的特性,因此,业务发展到国际化也是历史趋势,但是我国在业务范围上的法律限制还很明确,对此,立法工作应解放限制,给予网络银行充足的发展空间,适度监管。

2、抓好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标准

由于我国网络银行发展情况与国外网络银行还有较大的差距,所以要坚持审慎原则,建立网络银行业务许可证制度,并制定颁布《网上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抓好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工作。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申报进入银行业的网络银行资格进行审查,在审批过程中应把握:(1)严格制度建设。网络银行的公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系统设计等制度性安排,必须严格审批[8]。(2)重视风险防范,网络银行的设立或新业务的开展,必须具备完善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风险弥补和处置方案、计划。(3)对软硬件配备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如,设定注册资本或银行规模的下限,审查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提出办公场所与网络设备标准,明确风险揭示与处置规划等。(4)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一般的企业是否也可以进入网络银行市场,以及纯网络银行是否允许其建立分支或机构等问题也决定了网络银行的市场壁垒的高低。

3、持续提高网络银行技术发展水平

我国互联网技术相对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而言比较落后,处于世界信息产业链的低端水平,网络银行所使用的信息网络硬件设备和系统软件极大部分由国外引进,国内信息加密技术也远远落后于欧美,在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上也缺乏规避安全风险的具体解决措施。 因此,在信息技术水平方面和网络安全建设方面我国网络银行总是处于被动的局面。一方面,由于如果我国一直依赖引进国外网络信息技术,将处于追赶发达国家网络信息技术的状态中,而无法摆脱这种“死循环”也无法真正走到世界网络信息技术的前列。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出口到我国的系统软件在其设计时,就埋下了风险定时炸弹,如INTEL公司设计的奔腾Ⅲ有可以窥视每一台上网计算机内容的密码系统。解决我国在网络信息技术相对落后这一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而要做好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加强国际交流学习,鼓励自主研发,支持创新,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对国外技术的依赖性问题。同时,网络银行还要重视对操作人员的审核和培训,对于系统中出现的故障及时、安全、准确地分析、排除,保障网络银行系统正常运行。另外,软硬件技术标准有待统一,开发综合性强的网络信息系统,加大各种支付工具的普及力度,提高网络银行的使用效率。

4、不断提升网络行业自律管理水平

目前,我国银行行业自治自律组织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欠缺应有的系统性,主要关注的是传统银行的权益与利益,因此这些协会的自律自治的对象不够全面。我国政府和网络银行业界应尽快联手建立专业性较强的网络银行协会,面向整个银行业的银行家协会,以及金融租赁公司协会、信用社协会等。二是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行政干预会弱化协会的自治性、自律性,不利于增强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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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陆岷峰,刘凤.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变与不变的选择[J].南方金融,2014,(1):5-9+15.

[3]马思萍.电子商务中网络银行的作用及法律监管[J].现代金融,2001,(12):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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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孟繁颖.对纯网络银行风险特征的认识及监管思考[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1):23-27.

[7]叶晓岚.国外网络银行的监管模式及其借鉴[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8,(5):61-65.

[8]陈素,宋玉长.网络银行“险象”与防范[J].中国计算机用户,2004,(39):46-47.

[9]林辉,周勇,董斌.网络银行技术风险的防范与监管问题研究[J].科技与经济,2011,(3):101-105.

[10]谢媛.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制度探析[J].上海金融,2014,(5):68-71.

The Research on the Strategy of the Regulation on Network Bank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Finance

LU Minfeng1 LI Qin2

(1Bank of Jiangsu, Nanjing Jiangsu 210005

2Financial Schoo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jing Jiangsu 210046)

互联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4

在目前已经营业的第一家“咖啡银行”,红色的招行标识和棕色的咖啡陪你标识各占一半。走进“咖啡银行”,内部装饰与一般咖啡馆的区别也只体现在一个专门的区域被布置成了招商银行的MINI网点:一台类似“VTM”的远程自助机具和一间只有一名招行员工的“理财柜台”,这就是这家咖啡银行的全部。

所谓“咖啡+银行”,一边是国内股份制银行领头羊,以业务创新闻名行业;一边是韩国版“星巴克”,只是装潢更加考究。双方的合作以如此简单的方式呈现,对大众来说是之前所没有想到的,而这种方式带来的体验更是难以用传统思维想象。

不过,细细想来,咖啡馆和银行联手具有内在逻辑:在品牌经营的思路下,双方品牌度都能获得提升;而在目标客户群上,也符合都市白领网络一族的定位。

现代企业的竞争是创新的竞争,而创新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商业模式的创新最为业界关注,影响最为深远。而从商业模式的角度看,招商银行咖啡银行无疑具有很大的想象空间。

猜想一:

银行竞争将提升到文化层面?

提起咖啡,最容易让人联想到的是国外普及度颇高的“咖啡文化”。朋友见面、情侣约会、商务会谈――常常选择在咖啡馆。“文化符号”是现在比较切合的对咖啡的定义。

把目光投向国内商业银行,“保守”、“单调”、“冷淡”,加上长时间的排队等候……成为商业银行在很多客户心目中的“符号”。而要改变这一状况,引入新的“文化符号”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尝试。

直观来看,在咖啡馆中加入银行网点的做法,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于银行网点的旧有印象。需要办理一般业务的客户完全可以选择一家“咖啡银行”,用信用卡积分兑换一杯咖啡,悠闲地与银行员工交流一番,然后在专业指导下,在自助机具或者网银上完成操作。

实际上,在国外,很多银行网点提供咖啡。在我国台湾,咖啡银行也早已经是比较成熟的模式。

或许,从一杯咖啡开始,商业银行的服务竞争已经从网点装潢、柜员服务态度,逐步升级到“高大上”的文化层面。

猜想二:

银行将专注服务某类客户?

为什么是咖啡银行,而不是茶馆银行?是许多人对咖啡银行抱有的疑问。

理论上讲,茶馆银行完全可以迅速复制。不过,“选择咖啡馆而不是茶馆,这体现了招商银行客户定位选择的不同。”招行副行长刘建军说。

其实不论是咖啡馆、茶馆甚至是快餐厅,乃至银行普通网点的铺设,都要考虑核心因素――覆盖的客户群体。显然,去咖啡馆的消费者和去其他地方的消费者是有明显区别的。而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正是消费体验的不同。

“现在可以很容易地在家里看一部电影,为什么很多人还是愿意花钱去电影院,因为体验是不一样的。”刘建军表示。咖啡银行正是为满足这部分人的体验而生。或许,招行希望其品牌形象能与咖啡紧密结合,在浓厚的“小资情调”中,吸引更多都市白领一族成为其客户。

更值得深思的是,作为以网银起家的股份制银行领头羊,招商银行包括咖啡银行在内的一系列创新举措,越来越清晰的显示出其专注都市白领客户群的客户定位。

在银行业转型大潮下,银行业整体转型的趋势是客户群的下沉,但具体到股份制银行层面,每一家银行在面临互联网金融等新技术变量时,选择的转型路径也不尽相同。民生银行的小微、招商银行的零售、平安银行的综合金融等,都是现阶段已经比较明晰的路径选择。

“未来,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什么样的客户会选择什么样的银行服务。”某股份制银行电子银行部负责人曾经表示。

猜想三:

“大零售一统江湖”?

在这样一个网民可以轻松做到一个月不出门还维持正常生活的时代,银行网络化的趋势几乎是不可逆的。而随着智能移动设备的发展,银行服务也已经开始变得更加“随身”。不远的将来,如果移动支付领域取得突破,人们对现金的需求将更为减少,物理网点的存在基础将被动摇。

而从银行业经营的角度讲, 上述技术变革发生的时期又恰好是金融改革即将打破银行一直依赖存贷利差的“红利”的关键阶段。零售业务的重要性将空前凸显,“大零售”战略已经被多家银行提出。

纵观我国的银行市场,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家银行的地位基本是与拥有的网点数挂钩的。拥有更多数量网点的银行,通常是不缺乏存款的,其零售业务也一般是具有良好基础的。

不过,随着移动互联、支付等技术的发展,这样的局面有望打破。而咖啡银行的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又何尝不是以文化营销的形式继续加速客户对银行电子渠道认知的手段?

互联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5

来自阿里巴巴集团的一次增资行为,居然给了业内无限的想象空间,这很有可能是阿里巴巴之前所没有想到的。

事实上,4月9日,不少媒体就从阿里巴巴打探到了4月12日支付宝将要有大动作的消息。支付宝有何大动作,又将会走向何方,一时间成为了业内人士猜测的焦点。而4月12日,当支付宝高调宣布获得来自阿里巴巴集团的50亿元的增资时,业内对于支付宝的各种猜测走向了。

超级网银引发的恐慌

相比于电子商务领域的风起云涌,电子支付领域一直还算风平浪静。此番业内如此关注支付宝,大多是因为超级网银的出现。

所谓超级网银,全称叫做网银互联系统,它最早是央行牵头着手构建的第二代支付系统,是2009年12月份由央行副行长苏宁首次在公开场合提出,并预计将在今年8月份上线。

使用超级网银,能提供跨行实时的资金汇划、跨行账户和账务查询,以及跨行扣款、第三方支付、第三方预授权等业务功能。

据介绍,超级网银的功能可谓强大。它可以通过统一的操作界面,完成所有银行网银登陆,还可以同时查询管理用户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资金余额和交易明细,并直接向各家银行发送交易指令并完成汇款操作。除此之外,超级网银还有强大的资金归集功能,可在母公司结算账户与子公司的结算户之间建立上划下拨关系。

这对网银用户而言无疑是利好。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的网银通常都是“各自为政”,不同银行的账户需要分别办理不同银行的网银,对用户来说造成困扰,“超级网银”则旨在消除银行间的壁垒,优化银行网银的竞争状态。

不过,也正因为超级网银的“央行”背景,也让业界对此产生了无限的畅想。

由于现有网银系统基本上各自为政,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支付宝、快钱、易宝支付等一大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用户只要拥有第三方支付账户,就可以随意链接各大商业银行的网银系统,完成各种电子交易。

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兴盛和网购的活跃,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实力也在不断发展壮大。据易观国际最新的《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蓝皮书》数据显示,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经过10年的发展,年度交易规模已经将近6000亿。

业界普遍的观点认为,随着2009年B2C市场的大爆发,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将会从今年开始步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而超级网银此番的适时介入,也因此被业界解读成为了各大银行已经不满足于为他人作嫁衣,意欲在第三方支付中分一杯羹。

介于此,超级网银的规划一出台,业内就开始高呼“国家队”来了。事实上,这并非杞人忧天。在互联网领域,“国家队”的入场并不稀奇。在视频、新闻、电子出版等领域,类似于中国网络电视台(CNTV)这样持有雄厚资金,同时具备深厚政府背景的国家队已经高调亮相,并在政策上享受着各种优势,可谓天时地利人和。

几乎同时传出的第三方支付不在超级网银首批接入名单之列的消息,更加剧了业内的各种猜忌。一时间,第三方支付将没有办法获得央行的“电子支付牌照”的传言四起。更有消息称,民营资本为主的第三方支付将从此退出电子支付市场。

被对抗的支付宝

在各种各样的传言中,尤以支付宝的最多。

在与记者沟通时,阿里巴巴集团一相关人士无奈地称,这或许与支付宝在支付领域的独特地位不无关系。根据易观国际最新调研结果显示,支付宝已经占据了中国电子支付市场的75%的份额。

正因为支付宝在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独特地位,使得其一定程度成为了第三方支付的代名词,人为地被拉上了“超级网银”的对立面。

支付宝对此似乎也很无奈。上述阿里巴巴集团人士就曾对记者满腹牢骚:“真不知道大家要支付宝怎样才行,难道非得破产了或者献给国家才高兴?”

“事实上,我们从没有认为超级网银会对立包括支付宝在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支付宝副总裁井贤栋澄清说,“而且,电子支付领域,也没有牌照一说。”

井贤栋告诉记者,按照支付宝的解读,与国家在网络视频等领域的监管不同,在电子支付领域,国家实行的是备案准入制,并没有限制非金融企业进入,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合法运营。

对于已然成为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宝为何没能进入到央行超级网银的首批试点组织,井贤栋辩称,没能进入试点组织名单并不能说明问题,“不仅仅是支付宝,还有全国的上百家银行也没能进入试点,难道他们就以后都不能被允许从事电子支付了?”

陈亮介绍说,支付宝早已经纳入到了央行支付清算司的管辖,并且每月都会定期向央行支付清算司汇报。“央行要是不爽,为什么汇报的时候他不提?”陈亮表示,从支付宝得到的消息显示:对于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一直都是抱着坚持的态度。

在井贤栋看来,支付宝获得接入超级网银的资格并没有悬念,“只是时间问题”。

正望咨询首席分析师吕伯望分析说,在第三方支付领域,不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面临的政策环境并没有太大区别。“事实上,互联网一直是民营资本占主导的领域,国家对这一领域的发展也一直采取支持和鼓励的政策。”

吕伯望看来,决定第三方支付组织能否获得“牌照”,不是看其是否具有金融业背景,也不是看其背后的出资方是国资还是民营资本,关键是看支付组织本身的规范程度。

另一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易宝支付副总裁余晨在接受采访时也称,二代网银的升级将打通各银行间的连接,也将构筑一个更开放、更公平的环境,减少资源的垄断,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不再需要逐一接入各家银行,从而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专注于金融增值服务开拓、行业支付解决方案量身定制等。

“央行升级二代网银,意在铺路,对支付产业本身是一个利好消息。”易观国际高级分析师曹飞认为,第二代支付系统的升级有助于统一网银标准,增强支付能力,恰恰给依托银行网上支付系统的第三方支付组织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陈亮称,超级网银的推出,支付宝比任何人都期盼。“因为它可以规范我们的行为,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50亿的意义

即便如此,犹如超级网银的适时介入一样,阿里巴巴集团支付宝适时的50亿元的增资,在业内人士看来,也并不一定只是巧合。

阿里巴巴集团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未来5年内向支付宝投资50亿元,是出于为中国乃至全球电子商务打造更完善的支付服务和诚信体系的考虑。

曹飞分析认为,阿里巴巴的战略型注资表明了其对该市场和对支付宝未来发展的信心,体现了对支付宝更长远的战略定位和部署,同时也是对外界关于支付宝将被清除出电子支付领域的有力回击。

陈亮对记者说,与外界的猜想不同,电子支付企业的运营成本非常高。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过去的年运营费用都在5亿元左右,这其中尤以用户看不到的后台系统维护成本为大头,“仅仅建立一个数据灾难备份中心,就要耗资几千万。”

陈亮还介绍说,电子支付企业在设备方面的投入时随着用户的增长呈现几何级的增长状态。到目前为止,支付宝用户已经突破3亿,这给支付宝带来的成本压力可想而知。

除此之外,支付宝的银行成本也非常之高。据支付宝战略合作部资深总监樊治铭介绍,用户每在支付宝完成一笔交易,支付宝都需要向相关银行缴纳费用,“只不过大家都不知道罢了”。

“目前为止,支付宝已经投进去了70~80亿元。”陈亮说。

对于这50亿的用途,陈亮称用于技术和设备的投入仍将会是大头,“未来支付宝会再建立3~4个数据灾难备份中心。”

在艾瑞咨询支付行业分析师蒋李鑫看来,50亿投放至少可以保证支付宝在没有盈利压力的前提下进行业务扩展,继续保持高增速状态。

电子商务专家、富基融通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战略官赵廷超则认为,50亿投资一定程度上还提高了第三方支付门槛,阻止了更多潜在竞争对手的进入。

支付宝腾挪空间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井贤栋甚至把支付宝和监管自己的央行支付清算司的关系比喻成了儿子和老子的关系,希望以更低的姿态来换取监管方面的理解和同情。

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在即将到来的支付2.0时代,超级网银将与支付宝难免会遭遇一场正面竞争。

支付宝方面给记者提供的数据显示,支付宝平台上每日的资金交易量已达12亿元,这其中80%来自网银。

支付宝上庞大的交易量让银行业又爱又恨。如果不接入支付宝,银行的网银功能基本形同虚设;一旦接入到支付宝,银行又失去了刷卡交易所带来的商户回佣。事实上,一直以来,银行与支付宝的博弈一直也没有停止过。

借助于号称网银2.0版的超级网银,银行完全可以实现基本的电子支付需求,这个时候,在与支付宝的博弈中,银行显然获得更多的筹码。

井贤栋承认,超级网银的出现,会给支付宝产生很大的竞争压力。这意味着支付宝至少需要重新审视电子支付市场及其生存空间。

从目前来看,支付宝把最大的一块宝压在了确保交易安全上。长期以来,通过担保交易的方式确保交易安全恰恰是淘宝和支付宝能够脱颖而出的法宝。

艾瑞咨询分析师胡媛媛认为,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同时承担的信用担保功能,在信用仍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瓶颈的大环境下,是其成功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而信用链的完善是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升级,尤其是企业间电子商务升级的必需环节。这在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繁荣的同时,也让支付宝赢得了更多有安全需求的用户。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支付体系研究中心主任张宽海表示,中国互联网较高的安全风险意味着,支付宝针对在线支付的信托付款服务将继续面对较高需求。

如今,支付宝一直在强化其“安全性”定位。3月12日,支付宝甚至还联手淘宝与公安部宣传局和辽宁省公安厅旗下的“365安全防范网”联合打造了“网络交易安全信息平台”。

樊治铭介绍说,在此基础上,支付宝会提供超级网银提供更多的应用场景。在曹飞看来,支付宝“为某些行业和顾客提供量身定制的结算解决方案的强项,中国各银行在相当长时期内都做不到的”。

一直以来,支付宝都在搭建中国电子商务最大的社会诚信体系。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它又将成为支付宝的另一盈利来源。目前,占据国内电子商务市场垄断地位的淘宝网就开通了类似的“数据魔方”业务。

安全诚信之外,用户体验,也成了支付宝关注的焦点。而目前为止,除了PC平台,支付宝已经初步完成了针对主流智能手机系统下客户端的覆盖。在功能上实现了付款、查询、话费充值、娱乐消费等常见应用。

互联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网络安全;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1-0076-03

一、前言

面对激烈的行业竞争,各商业银行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需要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以满足客户的需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及完善,网上银行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新型方式和重要的渠道,已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竞争手段,也是现代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方式、实现战略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它是以现代通信技术、Internet网络技术和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采用电子数据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络开办银行业务,提供具有充分个性化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型银行。[1]在网上为客户提供“3A式服务”就是在任何时候(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网上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缴费、网上购物、外汇买卖、国债、股票等多方位的金融服务。[2]

与传统银行对比,网上银行具有以下特征:(1)销售渠道不同。传统银行的销售渠道是分行及其广泛的营业网点,而网上银行的销售渠道是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及基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商制度。[3](2)服务不同。传统银行服务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实力上,如资金和服务质量等。而网上银行服务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营销观念和营销方法,以及为客户提供的各种理财咨询技能上。网上银行的整体实力,将主要体现在前台业务受理和后台数据处理的集成化能力上。(3)业务范围不同。传统银行业务的范围较为清晰,网上银行业务范围正处于高速扩张之中,因而具有模糊不清的特点。网上银行的业务范围不仅将会得到拓展,而且将会有大量的非金融机构介入网上银行业务。因此,进一步加强网上银行业务建设,促进网上银行发展,有利于突破传统银行的经营模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商业银行业务效率,为商业银行提供更有效的支持和更大的发展空间。[4]

二、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

1.网上银行在电子银行中的市场份额。随着计算机的不断发展,网上银行业务比例将不断加大。如图1所示,企业网上银行所占比例最高,达到了57.6%,其次是手机银行、自助银行、ATM、POS等其他电子银行,所占比例为37.4%,而电话银行和个人网上银行的交易额仅占电子银行总交易额的3.2%和1.8%。

2.网上支付用途多样化。网上支付具有交易成本低,方便快捷的优势,成为人们所推崇的支付方式。最新的研究成果显示,在2006年,在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主要用途中,最主要的用途是网上购买实物产品,所占比例达到83.5%;其次是缴纳电话费、水电费、煤气费等各种费用,以及网上阅读/下载/购买数字出版物以及购买游戏点卡;然后是教育类的费用支出和网上航空客票预订,大约各占1/4(如图2)。

3.初步形成合理的管理。各个商业银行有效地进一步明确产品定位,加大营销力度,完善营销服务体系,加强风险控制,使得网上银行贡献度不断提升。网上银行的营销方式正逐步从“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化。为争夺市场份额,各行在管理模式上都有所创新。有的商业银行单设独立的电子银行部;有的银行转换科技部门职能,将科技部更名为电子银行部,具体负责网上银行产品的营销和管理工作;有的商业银行则由银行卡部门负责电子银行产品的营销、市场调研、客户维护、信息反馈和售后管理工作,由科技部门负责网上银行服务渠道的技术支持。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极大地推动了网上银行产品的营销工作。

4.网上银行用户增长潜力巨大。互联网用户的快速增长为网上银行发展提供更多的潜在用户。2007年1月2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1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底,我国网民人数达到了1.37亿,占我国人口总数的10.5%;与上年同期相比,网民人数增加了2600万人,是历年来网民增长最多的一年,增长率为23.4%。网上用户的增长对网上银行的发展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尤其是个人网上银行的发展。

随着个人金融服务和产品的不断发展和丰富,个人网上银行用户规模迅速增加。2006年个人网上银行用户规模为7000万户,年增长率达到102%。据预测,2007年我国个人网上银行用户规模将达到1.17亿户,2010年将超过2亿户,达到2.15亿户。同时,根据CNNIC的历次调查数据显示,国内网络购物以银行卡网上支付的比例逐年增高,从2001年底的15.6%增至2005年1月的41.5%。另据市场调查机构艾瑞咨询的统计,2005年全国网上支付总金额达15.7亿元,预计2007年将达到88.8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速度在一倍以上。

三、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1.使用范围少,赢利低。目前,网上银行发展得比较好的地区只是一些相对发达的城市,集中在沿海开放地区的一些科学力量雄厚、经济发达的大城市,比如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深圳等,边远或落后的山区很少或没有网络银行。[5]而且网上银行的服务区域、服务对象及清算金额都受到一定的制约,业务量规模不大,与银行传统客户群体和覆盖面相比还显得很低。作为交易渠道的网上银行更多的是提供一种服务,其赢利能力还是比较弱的。

2.客户缺乏对网上银行的认识。银行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多数人对网上银行的业务不够了解,市场认知度较低,客户使用热情不高。同时,许多客户对网上银行概念模糊、认识不清,加之网上黑客猖獗,假冒网站防不胜防,网上交易的安全性难以预料,大部分客户仍习惯于接受面对面的临柜服务,而不愿意选择网上银行做业务。我国互联网的用户已经超过了1.37亿,但与7000多万网上银行客户相比,网上银行的发展空间非常大。

3.网络安全存在隐患。网络银行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安全和管理问题。银行业务网络与互联网的连接,使得网络银行很可能成为非法入侵和恶意攻击的对象,很多客户对网络安全心存顾虑,不敢在网上传送自己的信用卡账号、密码等关键信息,这就严重制约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据调查,消费者之所以不愿意使用Internet进行金融交易,有六成以上原因是出于安全考虑。2007年的调查显示,有68%的银行用户怀疑网上银行的安全。我国银行业虽然已经开通了安全认证服务,但我国有关网上银行的法律法规等还未完全建立。[6]

4.金融监管体制的制约。一是准入关的制约。网络银行的发展导致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的不断加强,金融产品的延伸、金融服务的信息化和多元化以及各种新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建立,使得金融业从强调专业化向综合化转变,而当前我国实行的又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制度,这一体制在网络时代也将受到挑战。二是网上银行监管标准缺乏统一规划的挑战。目前各家银行各行其是,对于身份认证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数据加密强度、商用密码产品、通讯安全控制措施等网上银行业务的核心技术、传输数据等技术参数,都没有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银行间互不兼容,需要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涵盖网上银行业务各个环节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三是网络交易立法不建全的挑战。网上银行业务是新兴的银行业务,在法律法规上并不完善。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电子货币的发行及控制、网络银行的资格认证、网络银行虚拟金融服务的监管、网络银行服务质量的评价以及对利用网络银行进行金融犯罪的行为如何进行惩罚和制裁等。网络银行的发展和规范有赖于新的商业法律法规的建立。因此,网络银行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商业法律和商业习惯的适应过程。

四、发展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对策建议

1.提高网上银行的服务水平。网上银行的网络服务水平直接影响着客户的兴趣选择。网上银行所提品的质量、性能式样、服务及信息提供等方面应足以引起消费者偏好的特殊性,使消费者能将它与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产品相区别,以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的目的。一方面,应该让网银更人性化,从客户的角度去考虑需要改进的地方,使用户运作更简单更快捷。另一方面,要做到有效的跟踪和售后服务,把客户意见及时反馈,改进银行产品的部分功能,如企业网上银行与现金管理平台的整合、大客户个性化服务、本地特色业务问题等。

2.加大网上银行的营销力度。营销对银行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对于网上银行业务这种“无形服务产品”的营销需要下很大的力度,特别要注意广告的作用。[7]针对新兴的网上银行业务,首先要将自己的产品介绍给客户,提高银行自身的社会形象、服务水准、知名度和综合实力;另一方面,围绕客户需求,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找准目标,树立市场品牌,不断丰富完善电子银行产品功能。

3.加强网上银行的网络安全。网上银行业务要通过与互联网连接,使得网上银行容易成为非法入侵和恶意攻击的对象,银行和客户都应该加强防范。一是从银行防范。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将承担比传统银行更多的风险。因此,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都应建立严密的安全体系,以保证网上银行的安全运行。为防止交易服务器受攻击,银行应采取隔离相关网络、高安全级的Web应用服务及实施全天候的安全监控等技术措施。二是从客户防范。客户的安全意识是影响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重要因素。客户要从自身出发,不断提高网上安全意识,防止自己网上银行账号及密码流失,上网时应设置好电脑安全措施,对于网站要有一定的区分能力,不随便点击恶意网站。

4.加强对网上银行的监督管理。处理好网上银行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特点和风险,加快立法工作,制定对应各种风险和业务流程的规章制度。同时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网络银行知识的考核,应强制要求了解网络知识,熟悉网上银行业务,使网络银行的各项程序都有章可循,按规定办事。

参考文献:

[1] 李兴智,丁凌波.网上银行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 Robert L Simons.Online Banking Rank[J].Harvard Business School,2003,(11).

[3] 纪香清.网络金融实务[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

[4] 王华庆.网上银行风险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 陈进,付强.网络银行服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