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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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社区银行;经济增长;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社区银行按照国际上通常所定义的概念,它是指在一定地区的社区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设立、独立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中小银行。在经营特色和发展战略上,社区银行强调的是在特定社区范围内提供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金融服务,与客户保持长期性的业务关系。在美国,社区银行的资产规模通常在1,000万美元和数十亿美元之间不等。从对它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其涉及的领域都是其他大型商业银行所不愿涉及的,如中小企业、农业和普通居民个人消费信贷。而这些领域对于一国经济发展来讲又是不容忽视的,没有社区银行,这些重要方面理应发挥的作用将不能得到正常发挥,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将会受到阻碍。

一、社区银行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大型商业银行通常会介于风险、收益等方面因素的考虑而不将中小企业、农业和普通居民个人消费信贷列入客户范围之内,而社区银行以其独特优势使这三者对于经济结构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一)社区银行通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经济结构产生积极作用。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拥有大量的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深入到其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农副产品、纺织、建筑、计算机软件、贸易以及服务等方面,为丰富一国经济产业结构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以美国为例,其70%的经济结构创新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可见中小企业在一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而社区银行由于在定位上立足社区,对该社区的情况掌握较好,可以有效地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强其风险识别能力,对开展高风险的中小企业贷款十分重要。从美国学者根据美国当地社区银行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统计得到:截至2002年,社区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了33%的贷款,在非常小的企业贷款(低于10万美元)方面占比超过40%,是它们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

(二)社区银行通过推动农业发展对经济结构健康发展产生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支农资金的匮乏一直为制约农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单靠财政与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支持远远不够。而社区银行旨在服务当地社区,它将一个地区收集到的存款继续投入到该地区,加上其根据借款人的个人品德及管理能力等“软信息”(通过与借款人及其周围知情人长期的亲身互动才能搜集到)来进行贷款决策,更愿意也更主动为农场主提供贷款。这方面的表率可由美国社区银行在其农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得以例证。据统计,截至2002年6月末,社区银行发放的农场不动产抵押贷款为230.9亿美元,占所有银行发放此类贷款总额的65%,农场营运贷款发放额为280.4亿美元,占全部银行农场营运贷款总额的61%。

(三)社区银行以普通居民个人消费信贷为途径对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以需求为导向的作用。长期以来,各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重点都是放在公司业务上,往往忽视普通个人消费贷款。大多数普通消费者,由于其贷款数量少,无信用历史纪录以及缺少抵押或担保品等,通常被拒之门外。而社区银行以其信息上不对称性相对较少,以提高本地区发展为主旨等优势,愿意、也能够为社区居民提供大量信贷,满足居民的消费需求。美国社区银行的统计数据表明社区银行是美国普通居民的良好合作伙伴,社区银行比大银行在零售业务中收取的费用更低。据美国有关机构2002年的统计,美国的社区银行在支票账户等存储类服务的收费方面较之大型银行要低15%左右。

二、我国发展社区银行的现实意义

(一)发展社区银行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根本措施。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群体庞大,机制灵活,效

益总体良好,但是却面临贷款难的僵局,抑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原因还是大型商业银行与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规模不对称所导致的信贷风险控制难、费用率高等诸多问题。社区银行以其定位、信息、地区及管理运作上的优势,加上与中小企业规模相当,能够摆脱大型商业银行的诸多顾虑相互满足彼此的需求,从而为中小企业长久地注入活力,保持其蓬勃发展的趋势,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

(二)社区银行在弱化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方面有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城市与农村、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的差异导致了严重的二元经济结构现象。要实现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尤其在我国仍是农业大国的现实国情下,必须要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这当然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而近年来农村金融支持却呈现弱化的趋势。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坚持商业化改革,调整发展战略向“大城市、大企业、大银行”三大目标转变,大量收缩面向农村的金融业务;二是农村信用社合作制流于形式,多年来按照商业银行模式经营,对社员的贷款程序跟其他商业银行一样,贷款投向没有体现“社员优先、社员为主”的原则。社区银行根植于农村社区,专注于农村社区,利用自身的信息与交易成本上的优势,能够有效满足传统农业的资金需求,从而弱化二元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三)完善我国银行体系、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的必要措施。一个完善的银行体系要求结构合理,不但要“多样化”,而且大、中、小比例要得当。目前,我国现行银行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便是小型商业银行,其比重太低,同时大银行的比重又太高。2006年末,我国银行类机构的存款市场份额中,城市商业银行仅为7.57%,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则为69.13%。反观美国,2003年“社区银行”占16.72%,中型银行占29.75%,而25家最大银行合计仅占53.53%。发展“社区银行”,将有助于尽快改善我国小型商业银行比重小的局面,优化我国银行体系基

本结构,从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全面健康发展。

三、我国发展社区银行的路径选择

按照上面的定义来衡量,目前国内还很难找到一家真正的社区银行。一个健全的银行体系不仅要有大银行,而且要有为数众多的社区银行。大银行有大银行的优势,社区银行也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构建一个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且覆盖城乡的社区银行体系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将现有的地方中小银行机构改造为社区银行

1、城市商业银行。对于城市商业银行来说,由于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差别很大,改造必须从实际出发,不能搞一刀切模式,应坚持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改造的重点应是中小规模的城市商业银行。如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已不再适合选择社区银行的经营模式,它们地处发达地区,经营状况良好,已具备与大银行竞争的实力,已发展成为跨区域甚至全国性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次,改造应遵循“先试点、后推广”的循序渐进思路。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应的,这些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也良莠不齐。为稳健起见,可以先选择一些位于发达地区且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城市商业银行进行社区银行改造试点,如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这些中小企业发达、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充裕且干预较少、民间资本较为充沛的地区。试点成功取得相关经验后,再在欠发达地区全面推广。最后,改造之前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社区银行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产权明晰。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拥有绝对控制权,其他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私有企业所占股本的比例很少。城市商业银行无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为此,要加快城市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为其向社区银行转型创造条件。

2、城市信用社。从规模大小和服务对象来看,城市信用社应该是社区银行最主要的改造对象。九十年代非国有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城市信用社开拓了广阔的潜在市场。但目前的城市信用社面临着股权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经营水平低、不良资产比例高、抗风险能力差等诸多问题。因此,要将城市信用社改造为社区银行,必须鼓励外资和优秀民营企业入股,优化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同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加快解决历史包袱。

3、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当前农村地区的主要金融机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应当适时对其经营目标、业务范围进行相应的调整,逐步改变政策支农的主要性质。2006年中国银监会表示,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要坚持市场化、商业化趋向,10年内将分批逐步过渡为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有特色的社区银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持。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我们认为,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要加快改造成社区银行,而落后地区的信用社仍然坚持合作制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社区银行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农村信用社自身是不够的,需要相关各方给予大力支持。

4、邮政储蓄银行。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业。其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笔者认为,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的储蓄网点改造成社区银行能更好地实现这一定位。因为邮政储蓄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的竞争优势在于,与当地客户熟悉,吸储的资金用于当地经济发展,与当地经济休戚相关。邮政储蓄银行改造成社区银行后,要很好地发挥这一功能,需尽快积累在农村发放贷款的经验,建立成熟的经营机制,并依法纳入银行监管体系。

(二)将民间金融组织引导规范成社区银行。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非正规金融活动盛行往往体现了一国金融深度不足,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现实与潜在的融资需求。我们应当承认这些民间金融组织为地方经济发展所做的积极贡献。金融监管当局与其屡禁不止,还不如因势利导,通过引导使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成规范化运作的小型社区银行,同时对组建的基本条件、管理制度、业务范围、运作方式、监管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在市场准入和利率方面给予更大的灵活性。这样既方便了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又能够满足农民等小规模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对于培育分工协作、竞争充分的农村金融市场也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三)我国社区银行发展的配套措施。为打造一个具有生机活力的社区银行体系,还需要完善配套措施。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颁布类似于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法律,鼓励社区银行的发展;二是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作用在于提高社区银行的社会信誉、增强人们对社区银行的信心,为社区银行提供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重要制度环境;三是要进行严格而又有效的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和公众监督机制;四是参照美国经验,成立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协会之类的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行业管理,做到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公平竞争。

四、结论

总结国外社区银行在实践过程中的可行性和对经济发展做出的实质性贡献,我们充分认识到社区银行在其定位(立足于社区)、信息(熟悉本地市场,信息不对称性相对较小)、地区(运作在本地,熟悉本地市场,条件灵活,手续简化,运营成本小)上不可取代的优势。鉴于我国尚不完善的银行和金融服务体系以及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推动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仍是重中之重等这些现状,我们总结出社区银行在我国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由此引出了在我国实践社区银行的相关路径和措施。我们确信社区银行的建立将是我国金融体系不断深化改革的必然选择,它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全面发展。

(作者单位:天津外国语学院)

参考文献:

[1]刘东,杜占元.中小企业与技术创新.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2

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银行体系的规则从零建立,原则是独立的央行、市场化的利率和银行业务执照的申请制度。以“休克疗法”为开端,俄罗斯人照搬西方规则,在全面放开商品价格的同时,也放开了商业银行利率。央行则通过准备金率、再融资利率和公开市场操作来调节商业银行的贷款成本,从而使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存贷款利率。而作为央行“基准”的再融资利率,则是参考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确定的。

长期以来,央行政策一直是探讨俄罗斯经济发展走向的热点话题。实体经济和商业银行都希望央行降低再融资利率,以降低贷款成本和促进经济发展提速。而主持央行11年的伊格纳季耶夫采取“通货膨胀目标制”,以降低国内多年来居高不下的通胀率,拒绝采取更为宽松的利率政策。

此次媒体提出的几位央行行长候选人,彼此间的货币观点大相径庭。央行第一副行长乌柳卡耶夫支持现行的谨慎货币政策,倾力执行;呼声高涨的总统顾问格拉季耶夫却强调央行应加快印钞,提供长期和廉价的贷款;俄罗斯财政部长、一度最热门的候选人库德林称,格拉季耶夫所持观点还停留在20年前,因为俄罗斯商业银行对实体经济的贷款额增速远高于西方国家;而外贸银行行长科斯京则是来自商业银行界的代表。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俄罗斯的利率政策确实做到了市场化。以存款利率为例,今年2月,俄罗斯最大的银行——俄罗斯储蓄银行的1年期存款利率为7.23%至8.2%(按存款额和存款产品有区别),为全俄罗斯最低,而Loko-bank提供的1年期存款利率达到了12.3%。这种情况下,俄罗斯存款保险署承担着降低存款风险的责任。低于一定数额(目前为70万卢布)的个人存款,如所存银行破产,存款保险署将全额赔付。

在俄罗斯,商业银行破产和被吊销执照是一件平常事。央行会定期预警高风险商业银行,对资本充足率、储备金率过低或者资不抵债的银行,将吊销其执照,终止其部分或全部业务。近几年,俄罗斯商业银行的数量持续减少,总数从2011年的978家减少至2012年的959家,亏损数量由50家增加到了58家,亏损总额由56亿卢布增加到102亿卢布。这不仅缘于金融危机的影响,而且并购交易在业内频繁发生,特别是国有银行对私营银行的并购。

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3

作者简介:杨少芬(1962-),女,福建屏南人,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梁雪芳(1965-),女,福建福州人,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王勉(1971-),男,福建福州人,经济师,经济学硕士,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摘要:当前,我国金融二元结构特征突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相对缺失。为解除农村金融供给抑制,必须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而从体制上和机制上创新邮政金融服务“三农”的制度,是目前扩充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关键路径。当前,我国邮政金融在服务“三农”领域面临前所未有的环境机遇,并可依托自身的竞争优势。充分发挥邮政金融的比较优势,并辅以必要的政策扶持,以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是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全面提升我国邮政金融服务“三农”的功能,要纠正认识偏差,客观审视邮政储蓄的历史作用;合理分布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多渠道构建农村邮储资金的回流导入机制;适时组建邮政金融控股集团,尽快出台《邮政金融服务促进法》,为完善邮政金融支农服务功能提供体制和法律保障。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 邮政金融; 服务“三农”; 制度创新; 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2-0029-05

一、相对缺失: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绩效的一种判断

从当前国内学术界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绩效的判断和结论来看,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有完整体系,种类齐全且功能合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农村金融经过改革,基本上形成了具有政策、商业和合作的服务体系,但功能尚不完善。这两种判断都有自己的合理性和重大的实践意义,但在认识和指导实践上又显不足。前者基于对农村金融改革自身的肯定,后者有批判成分但不彻底。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表面上形成了“三驾马车”支农的局面,但因组织功能错位及缺乏层次性而名不副实;正常的非正规金融的合法性空缺,很难与正规金融形成制度互补。因此,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是简单完善的问题,而是重新构建的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相对缺失,不是指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网点数量不足,或缺乏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而是指现有农村金融服务部门尚未组织成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的服务“三农”的有机整体,导致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受到削弱。其主要表现为:金融服务主体的价值取向模糊,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功能弱化;农村金融供给总量不足,农村金融结构失衡;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正规贷款市场处于垄断地位,农村金融市场效率低下;农村资金外流与农村经济“贫血”并存,“有效需求”不足与“有效供给”不足之间的“悖论”愈演愈烈等。可见,我国农村体制内正规金融机构在各自的利益机制驱动下,并未充分提供有效的农村金融供给,而“先天不足”的非正规金融很难与正规金融形成竞争互补,现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缺乏实质性的有效运行机制。

表1 2004年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基本情况

资料来源:国家邮政储汇局。

如表1所示,2004年我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的农村网点存款余额占农村存款份额的比重分别为32.29%、49.43%和18.28%,而同期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农村网点贷款余额占农村贷款份额的比重分别为1.09%和98.91%。在农业银行经营战略目标非农化的同时,农村信用社几乎成为农村地区乡镇一级开展信贷业务的唯一金融机构,基本垄断了“三农”小额信贷市场。另据统计,在2004年全国新增的1203亿元农业贷款中,扣除农村信用社提供的部分,其他商业银行仅提供45亿元,只相当于其全年新增贷款额的8‰;至2005年10月末,全国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1万余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5%。

表2 近10年农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金融对农业的支持

单位:亿元

注:以上内容根据《中国金融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资料整理。

如表2所示,农业贷款总量与农业经济总量不成比例,农业信贷资金总体供给能力轻型化。截至2005年末,全国农业贷款余额为11529.93亿元,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余额的5.92%,农业贷款与农业增加值的比例为0.5075:1,远低于各项贷款余额与GDP的比例(1.0678:1)。从近10年来的数据看,农业贷款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基本上在5%~6%的区间内徘徊,而同期农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虽呈下降趋势,但仍在12%以上。上述现象表明,随着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的逐渐提高,资本边际效率较低的农业领域对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吸引力愈益减弱;与农业对GDP的贡献率相比,信贷资金对农业GDP(农业增加值)的贡献不够明显,农村金融资源与农村经济之间的关联度较低,这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相对缺失的另一表象。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相对缺失的种种表象,可解释为现行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中存在着一种供给型的金融抑制,而只有通过农村金融深化才能促使农村经济走向良性循环。不同初始条件下的金融深化存在着不同的路径依赖――供给引导型和需求跟进型(休・帕特里克,1966),金融改革和发展必须遵循这种内生性的路径依赖。基于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深化我国农村金融应选择“供给引导型”的制度变迁模式,通过调整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结构,演化适宜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而从体制和机制上创新邮政金融服务“三农”的制度,则是目前扩充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关键路径。

二、新农村建设中邮政金融服务“三农”的可行性分析

邮政金融作为我国一家提供个人金融零售服务的机构,在服务“三农”领域面临前所未有的环境机遇,未来邮政金融可依托自身的竞争优势,迅速成长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邮政金融面临的环境机遇

一是填补国有商业银行“农转非”后市场空缺的机遇。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实施经营战略调整,大规模撤并农村及欠发达地区经营网点,信贷资金的“城市偏向”和“发达地区偏向”使农村地区金融真空问题凸显。这为邮政金融拓展农村地区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邮政金融可以通过主动接收商业银行的农村网点,低成本、快速地填补这些机构退出后留下的市场空白,以新型金融服务主体的身份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二是开展农村地区银保合作乃至直接涉足保险业务领域的机遇。由于历史的、体制的原因,当前,我国农村保险业务的规模、覆盖面、渗透度和服务水平,远不能满足“三农”经济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很不完善,农村居民缺乏养老、医疗保障问题突出;农业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农民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表现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赔付、高需求和低覆盖率、低供给、低投保率。虽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就开始承办农业保险业务,但经过上世纪90年代初短暂的快速发展后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业务极度萎缩(承保率不足5%)。因此,在培育农村社会保障和保险体系方面,邮政金融可充当农村保险业务的基层兼业网点,从农村简易人身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工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财产险以及农业生产的政策项保险等起步,拓宽农村保险产品营销渠道,逐步过渡到投资设立农村小额保险组织,实施银行保险混业经营,拓展农村保险市场。

三是拓展零售类信贷市场,从而改善邮储资产结构的机遇。现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整体功能的缺位与错位,造成体制内正规金融严重供给不足,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非正规金融渠道,使得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日趋活跃。但作为体制外金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却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其为了获得较高的风险报酬往往抬高贷款利率,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由此,可允许邮政金融部门依托现有的网络优势,继续增加开办存单质押贷款的农村网点数量,并创造条件试办社区各类小额贷款业务,从而有效地满足农户的信贷需求,替代和排挤民间私人借贷,规范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秩序。随着银监部门逐步放开邮政金融办理零售信贷业务,邮政金融部门将在零售类资产业务领域上与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形成优势互补。

四是全面开发农村金融中间业务市场的机遇。国有商业银行大幅撤并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后,广大农村地区金融中间业务的服务产生空缺。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将为农村地区开展结算类、担保类、融资类和管理类中间业务提供极大的发展空间。因此,邮政金融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网点和网络优势,利用大部分省份农村信用社尚未开发统一银行卡的机会,研究开发邮政储蓄绿卡“一卡通”,扩大绿卡功能,改善用卡环境,依靠绿卡工程,带动乡镇这块基础性的中间业务市场做强做大,形成规模效应。

(二)邮政金融的比较优势

1.“邮政+金融”的行业优势。长期以来,邮政金融机构作为国家邮政系统中从事金融业务的部门,其既有的优势是建立在国家邮政事业快速发展所构筑的雄厚的行业基础之上的。邮政储蓄转型后,新组建的邮政储蓄银行作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控股企业,将继续依托现有邮政的网络设施经营,并实行全国统一法人体制,邮政行业所拥有的系统资源整合与集团化经营优势,将是邮政金融打造有别于其他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的基本保障。

2.服务网络资源优势。由于邮政储蓄依附于邮政,而邮政机构在农村具有庞大的、系统的营销和投递网络,点多面广,因此邮政金融具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从网点设置来看,邮储机构在农村较城市具有绝对优势。目前,全国邮政储蓄共有3.6万多个全国联网网点,其中约2/3的网点在农村;邮政汇兑网点共有4.5万个,其中农村网点占比为66%。在一些偏远地区,邮政储蓄是当地居民可以获得金融服务的唯一渠道。借助城乡一体的服务网络,邮政金融正成为城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交流的重要资金纽带。

3.信息科技手段优势。在国有商业银行战略性地收缩县域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情况下,邮政部门持续加大了对农村地区邮政金融服务机构的科技投入。目前已建成的以邮政金融核心业务系统为基础的强大的金融信息化网络,已成为我国覆盖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零售金融服务网络。其中:邮政金融客户管理系统是邮政金融信息化建设中第一个以数据汇总和分析为特征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为邮政金融业务的经营分析、管理决策、市场营销构筑了一个高效的支撑平台;邮政金融国际业务系统是一个全国数据大集中的集外币资产业务、外币负债业务和外币中间业务于一体的业务系统,实现原先外币储蓄系统与国际汇总系统的统一管理和风险控制;全国统一的邮政储蓄计算机联网系统助推邮储农村网点全面实现网络化,具备了城乡跨地区跨行业通存通兑的业务优势;邮政电子汇总系统成为全国最大的个人汇兑网络,已成功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邮储绿卡可在全国通兑。

4.品牌效应优势。邮政储蓄依托邮政的国家信誉、普遍服务网络设施以及全国一体化的机构体系,为城乡居民特别是为广大农村提供具有邮政特色的个人零售金融服务,“绿色银行”深入农民人心。基于百年邮政的金字招牌,邮政金融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国家信誉优势以及普遍性金融服务的色彩,大大提升了邮政金融服务的社会认同度。忠实稳定的客户群是邮政金融服务“三农”的重要基础性资源。

三、邮政金融服务“三农”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目前世界上有7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利用邮政部门的网络和服务渠道等资源优势,经营面向社会公众的零售金融业务,在服务农村经济方面大多成绩斐然。如韩国2800多个邮政储蓄和保险网点(占该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数的41.6%)中约50%分布在农村地区,其所属的西南最偏远的GAGEO小岛只有邮局在此设有政府经营的金融网点;法国邮政部门有3/4的网点分布在农村地区,为开展金融业务提供了有利条件,其创建的邮政金融品牌在法国金融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世界各国邮政金融改革发展的正反经验表明:

――邮政金融生存和发展不能脱离邮政网点,邮储银行与邮政机构的一体性是不容置疑的。始于1990年的德国邮政体系改革由分到合,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最终又由德国邮政公司完全控股德国邮政银行,后者拥有与邮局营业交织在一起的1.3万个网点,几年内就发展成为德国最大的零售商业银行。正因为借助于邮政遍布城乡的网络资源,才使邮政金融有能力将服务触角延伸至一般商业银行不可能或不愿意到达的边远区域。邮政金融业务与邮政网络两者之间相互支撑,密不可分。我国正处于邮政体制和邮政金融改革的关键时期,这一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邮政金融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它的“平民银行”或称“大众的银行”性质,为普通大众提供基础性金融服务是各国邮政金融的长项。时至今日,尽管各国邮政金融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其服务对象却始终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城乡基层民众,邮政金融仍要依托邮政部门固有的网络优势和服务渠道,提倡勤俭持家、计划理财的社会风尚,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经营宗旨。这是邮政金融机构作为特殊性质的商业银行,区别于一般商业银行的重要方面。

――为邮政金融开展业务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扶持。从各国邮政金融的发展历程看,一般都有相应的法规、政策来规范和引导本国邮政金融业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出台专门的《邮政储蓄法》,来明确规定邮政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市场定位和管理体制等,对邮政金融开展农村业务的金融财税政策扶持则更显不足,邮政金融的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注重核心能力的培养,加强产品创新。由于邮政储蓄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各国邮政金融部门在资金运营上普遍采取了审慎、稳妥的态度。从各国改革情况看,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营是大方向。而资金自主运营能力则是一家金融机构维系生存、发展的核心能力所在。我国邮政金融部门在资金运用上必须稳健,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在有效降低资金运营风险的基础上,逐步拓展资金自主运用渠道。另一方面,各国邮政金融都在跟踪客户多样化的现代金融服务需求,并借助科技手段不断研发新的金融产品;相比之下,我国邮政金融迄今未开发出一个具有差异优势的特色金融产品。在我国邮政储蓄转型为邮政储蓄银行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防止因创新能力低下而制约我国邮政金融今后的发展。

四、邮政金融服务“三农”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农村资金的“抽水机”:一个亟需澄清的认识误区

在邮储资金全额转存央行的制度安排下,邮政储蓄资金一直是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据统计,至2004年6月末,农业发展银行承接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为6500亿元,安排支农再贷款842亿元,而同期邮政储蓄转存到央行的老存款有8000亿元。可见,邮政储蓄资金是央行安排农业发展银行再贷款资金的重要来源。既然存在邮政储蓄(含城市和农村)中央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这一资金运用链条,那么与其说邮政储蓄从农村抽取资金,还不如说在城市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约占邮政储蓄余额的2/3)也流到了农村。

近年来,邮政金融部门依托农村邮储服务网络的优势,以不断发展的邮政储蓄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针对农村市场的特点和农村客户的需求,在完善服务“三农”功能方面进行了大量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基于邮政储蓄异地通存通兑平台、银联跨行交易平台、电子汇兑平台以及邮政企业遍布城乡的投递平台的农村客户个人资金汇划业务体系。邮政储蓄绿卡、邮政汇兑已成为农村居民重要的资金汇划工具。据调查,截至2006年9月底,在福建省累计发行的624.09万张邮政储蓄绿卡中,有350多万张是农村客户持有的。统计数据还表明,我国邮政金融部门2005年办理的个人结算金额(包括储蓄、汇兑)超过1.8万亿元,其中从城市流向农村的资金就有1.38万亿元,占比超过76%。加上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资金后通过协议存款、逆回购等方式,向农村地区返还的长、短期资金每年均在300亿元以上。因此,通过邮政金融渠道向农村地区输送的资金总量达1.4万亿元。而2005年全国邮政储蓄新吸收存款余额为2811.76亿元,其中农村地区吸储1093.39亿元。不难看出,邮政金融通过畅通的资金汇划“高速公路”一直在向农村地区“输血”。由此可见,邮政储蓄从农村金融中“抽水”的说法具有相当大的认识偏差,该观点只是站在单向经营模式下的邮政储蓄在农村吸储的角度,来评判邮政金融在服务“三农”中的地位,却忽视了邮政金融已利用现有网络和业务构筑起资金回流农村的“大动脉”,其审视问题的角度不够客观全面。

另一方面,在高度集权化的邮政储蓄资金运作模式下,邮政局省级及以下机构缺乏大额协议存款等批发类资产业务的运作权限;同时,出于金融风险防范与全国资金统一运作效益的考虑,国家邮政总局在制定协议存款业务的担保品种、不同地区的利率定价以及收益再分配机制等方面不够灵活。据调查,自邮政储蓄新增存款统一自主运作3年来,福建省各家金融机构累计使用92亿元邮政储蓄资金,仅占该省2006年9月末自主运用储蓄资金余额的37.6%,致使有关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回地方的政策意图未能充分体现。另外,地方邮储管理部门也缺乏必要的调控手段,去跟踪监测回流农村的贷款资金数量和实际用途,造成邮储资金回流机制不透明。

(二)尽快搭建邮政储蓄银行组织体系,合理确定资金运用主体及其权限

为便于对邮政金融业务进行专业化、系统化的集中管理,建议邮储银行的组织体系建设采取总部省级机构省辖片区中心支行县级支行营业所的“五个层次、四级管理、一级经营”的体制模式。其中,在省辖以地市为单位进行组合,按照经济区划设立片区中心支行,这是基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及经济核算的考虑;在乡(镇)上按照成本效益原则,采取多种方式设立营业所,如在经济发达地区可重新设置网点,独立进行业务经营;大部分地区应采取继续依托当地的邮政网点,以委托其代办的形式进行业务经营。

在加快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组建步伐的同时,应明确资金运营主体及其权限,构建邮政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长效资金支持机制。一是在组建初期,仍由邮储银行总部掌控投资国债、重点建设债券和农业政策性金融债的决策权,引导邮储资金用于国家级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等领域;统一办理批发性银行间信用业务,充当政策性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供应商,将是起步阶段邮储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向;适当下放与农村信用社协议存款交易的权限,并制定相应的协议存款指导利率,有效引导在邮政储蓄中占相当比例的农村资金反哺于农业。二是赋予县级邮政储蓄银行一定的资金运营权限,建立完善邮储资金直接回流机制。在尚未搭建起信贷业务的制度框架和风险控制机制的情况下,可委托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发放“三农”贷款,或参股当地农村信用社,以盘活农村邮政储蓄信贷资源;逐步增加办理邮储存单质押贷款的农村网点覆盖面、单笔限额、质押品以及业务推广深度,总结信贷管理经验并加快培养邮储银行信贷人才;在有效降低资金运作风险的前提下,拓宽邮储资金的回流渠道和自主运用范围,试办抵押类贷款和小企业联保贷款,再逐步拓展对一些商业性担保能力较强的地区和政府有能力组建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的地区,开办担保类贷款等;利用银监部门放开邮政金融办理社区小额贷款的契机,引导县辖邮储营业所试办直接对农户的小额贷款,转变其“储蓄所”型的运行机制,逐步将其改造成为服务功能更完善的村镇银行。

(三)适时组建邮政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为全面提升邮政金融服务“三农”功能提供体制保障

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可考虑成立邮政金融控股集团,组建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子公司在内的邮政金融体系,可以采取两种发展模式:一是以邮政自身的实业公司(母公司)为依托,由产业资本直接控股或参股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金融机构;二是以纯管理型的投资集团母公司为主体,来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邮政金融集团的建立,既是完善我国民族金融集团体系的重要举措,又是邮政储蓄银行在组织体系和业务体系上的模式创新。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相对缺失,农村金融产品单一,服务范围狭小,邮政金融集团的成立可为农村市场提供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综合,逐步矫正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业内部结构失衡,从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广度与深度。

(四)尽快出台《邮政金融服务促进法》,为构建邮政金融支持“三农”长效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组建中的邮政储蓄银行,其服务对象是城乡亿万户居民,主要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如经营民间小额储蓄、小额汇兑和小额信贷等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邮政储蓄银行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从长远来看,邮政金融应单独立法,此举既可使邮政金融作为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变得更加清晰,市场定位更加明确,又有利于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按照其业务经营特性进行监管,防范和化解邮政金融风险。同时,由于组建邮政储蓄银行是政府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安排,因此专门立法可强化邮政金融的社会责任,并加大对邮政金融农村业务的政策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邮政金融的网络优势、技术优势、资金优势和品牌优势,从而使其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李 光.中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王文武.各国邮政金融研究[M] .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

[3]张余文.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4]张亦春,谢清河.中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发展研究[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6,(6) .

[5]田 力等.中国农村金融容量问题研究[J] .金融研究,2004,(3) .

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4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中国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住房体系中最具有中国原创特色的制度安排。自从1991年于上海创立以来,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走过了18个年头,在中国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的历史和当前住房保障中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但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没有得到大众的透彻了解,有论调说中低收入职工使用公积金的机会少,造成资金沉淀,使用效率低下,由此质疑这个制度是否“劫贫济富”?甚至有人提出要完全废弃和否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全照搬美国或英国等发达国家“先进”的市场化住房金融体系。但更多的学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未来的出路应该是,在向各国公共住房金融学习其优点的同时,以完善、改进的态度继续发展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

其实中国住房公积金并非自己完全原创发明,是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改造而来。国际上还有诸多类似的住房金融制度,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比如,德国、巴西、韩国的公共住房金融制度。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

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直接起源于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很多相似之处,但由于国情和发展阶段的不同,住房公积金从进入中国开始就与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有着不少重要区别:

其一,出发点不一样。新加坡中央积金制度在1955年建立时候的初衷是以养老为主,1968年之后才开始进入住房领域。在微观上,公积金会员不仅可以用公积金养老,而且可以用来买廉价住房,进行医疗保险,甚至可以进行教育投资和证券股票投资,使会员得到很多实惠;在宏观上,增强了社会保障能力,并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稳定。而中国住房公积金只是为了住房消费。

其二,利率政策和缴存率规定不一样。为了养老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对存款利率实行高利率政策,且与市场利率挂钩,本息都不缴税。新加坡的公积金利率是根据新加坡四大银行的平均存款利率来确定的,利率水平基本上在6.5%的水平线上波动,该利率每六个月调整一次。由于新加坡的通货膨胀率较低,公积金利率平均高于通货膨胀率2%左右,所以中央公积金一般不会贬值。此外,政府还规定了公积金法定最低利率为2.5%,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基本利益。2006年左右普通账户利率为2.5%,公积金账户的存款利率为4%。从缴存率来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刚开始实施的时期缴存率一般为工资的10%,其中雇员和雇主各分担5%;最高时为1984年和1985年,曾达到50%,其中雇主和雇员各承担25%。2004年低于55岁的雇员公积金总缴存率是其薪金的38%,近年继续下调。此外中央公积金局还规定了最高缴交额。公积金缴交率根据年龄区别,年龄越大所缴交的公积金越少。

中国住房公积金则不同,更类似德国的合同住房储蓄,为了低贷而低存。由于使用方向单一,所以缴存率也比较低。合计缴存率一般在14%左右,职工和单位各负责一半。

其三,与住房开发关系不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的资金除了保证正常支取公积金外,大部分资金全部存入政府投资局,政府投资局通过发行债券筹措的资金作为“国家发展基金”贷放给政府机构和企业,建屋发展局是最主要的贷款对象,贷款利率高于国债两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建屋发展局从中央投资局获得的资金仅比公积金的存款利率略高0.1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政府从中给以大量贴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在居民购房融资方面的流程是:居民通过公积金获得10%的首期付款和90%的银行贷款向建屋发展局购买住房居民获得住房所有权资金流向建屋发展局建屋发展局交还于政府政府用其偿还债券本息中央公积金收回资金继续为住房建设和购买者提供资金。这样,新加坡的公积金既是购房信贷的主要来源,也是建屋发展局住房建设投资的主要来源。

而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在早期曾经主要投放住房开发贷款,但目前的资金流转过程中,只是住房公积金的收益流向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归集资金除了发放房贷,资金的主体留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主要投放在国债等安全资产,与住房开发基本无关,国家财政也没有贴息。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也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它不是现代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本质还是个人储蓄,没有现代社会保障所要求的成员之间的互济和互助;第二,公积金储蓄根据个人收入而定,造成社会保障的两极分化;第三,过度储蓄抑制了人们的消费,对经济发展不利;第四,抑制了其他方式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方式单一,系统风险较高。

德国合同住房储蓄制度

所谓合同住房储蓄,是通过契约合同归集居民自愿储蓄来获得住房贷款资金。贷款数额一般与预存储蓄结台,也有分离。低存低贷,内部封闭运行。合同住房储蓄的资金流向是严格匹配的。一般政府有各种奖励措施。这方面最典型的是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在东欧转型国家被大量仿效,也显著存在于奥地利和法国。但法国的住房储蓄计划只归集资金,住房贷款转由商业银行进行。

德国式合同住房储蓄制度的基本运作模式是,任何居民按照合同规定,连续几年(一般需要4~6年)存入一定数额的定期储蓄存款,存足一定金额时,一般来说为大概40%的未来贷款额,即可成为住房储蓄银行的“社员”,并取得从住房储蓄银行获得住房贷款的权利。从住房储蓄银行贷款,贷款利率由法律规定,低于市场利率,贷款期一般为10~15年。法律同时规定,此类金融活动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必须保持固定的利差,一般为2.5个百分点的利差。当贷款需求超过信贷资金来源时,则按存款时间先后顺序或按存款额度多少规定的顺序分配贷款,先存多存早贷。目前,德国的住房储蓄存款利率是1.5%,贷款利率是4.0%。住房储蓄银行只经营住房储蓄贷款一项业务。因为业务单一,为降低运营成本,德国住房储蓄银行一般都会与当地商业银行合作,而不会自己广设网点。与一般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同,住房储蓄银行的资金是封闭运作的,它只向住房储蓄客户吸存,也只向自己的住房储户放贷,此外不进行任何其他投资,储户的存贷差是它惟一的利润来源。

德国式合同住房储蓄与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比,简单来说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是性质不同。中国的住房公积金是力图覆盖全民的强制性住房储蓄,德国合同住房储蓄是在自愿和契约基础上的合同储蓄。

二是资金来源不同。中国的住房公积金来自参加的职工工资收入,德国合

同住房储蓄来自个人积蓄和闲置资金。

三是贷款利用规模不同。中国公积金贷款根据缴纳存款余额的一定倍数,如上海目前是40倍,德国合同住房储蓄贷款额度则只有储蓄金额的2倍。

四是贷款开始条件不同。德国台同住房储蓄在贷款需求多于供给时候,有排队次序,先存先贷,多存早贷,一般需要5~6年才开始。中国住房公积金一般只需要连续存满一年即可。

五是贷款发挥的作用不同。德国合同住房储蓄一般占到居民住房融资的1/4到1/3,是主流的购房融资方式之一,中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仍然是商业住房贷款的补充方式,目前是商业贷款规模的1/6左右。

六是贷款利率的差别。德国合同住房储蓄贷款利率固定,中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情况定期调整。虽然两者都是“低存低贷”,但德国合同住房储蓄基本保持2个百分点的固定存贷利差,而中国住房公积金没有专门规定存贷利差。

巴西国家银行与失业保障公积金

巴西住房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住房储蓄制度(SBPE)和失业与保障公积金(FGTS),由巴西国家住房银行运作。巴西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将社会福利计划与筹措住房发展基金糅合在一起。1966年新的社会保障计划规定,雇主需按雇员工资的8%将个人福利基金定期存入保障就业基金会的雇员个人账户。巴西政府再将这笔基金全部转交给巴西国家住房银行(全国住房建设银行)保管和经营,并按指数化方式(3%加通胀)的年息率支付存款利息。随着大批工人参加保障就业基金会,该基金就成为全国住房建设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和实施住房发展计划的基金。仅1966~1974年,缴纳的基金总额就达到了320亿克鲁赛罗,约合45亿美元。这一制度曾在墨西哥。阿根廷、萨尔瓦多等拉美国家得到推广。

巴西失业与保障公积金(FGTS, Unemployment arid Provident Fund):1966年建立,保障公积金是一种负有失业保险与住房保障功能的社会保障综合资金。根据法律,正式员工每月薪水的8%要存入FGTS的私人账户,年利率是3%加通胀,个A存款账户可以用来支取失业、养老和医疗,参加5年后可用于购房。FGTS的资金由巴西国家住房银行进行管理,主要资金也是通过巴西国家住房银行提供住房信贷。2003~2004年,FGTS65%的贷款提供给家庭月收入低于1125美元的中低收入家庭。

巴西的住房储蓄制度(SBPE,Brazilian System of Savings and Loans):1967年成立,SBPE意味着存款免税,同时所有参加的银行要强制进行住房贷款,巴西各银行至少65%的存款要用于住房信贷或者购买住房贷款证券MBS。2006年上半年,SBPE的存款超过41.43亿巴西克鲁赛罗(约合20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04%。

巴西国家住房银行(另译为巴西全国住房建设银行):1964年成立,是巴西政府住房计划的融资主体和主管机构,也是独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巴西国家住房银行的资金来源以“失业与保障公积金”转化而来的长期服务保证金为主,其资金80%用于长期住房贷款。巴西国家住房银行还对储蓄银行和住房信贷公司等其他住房金融机构进行指导,规定他们的存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还提供流动性担保,相当于整个巴西住房金融体系的“中央银行”。

巴西国家住房银行只对对中低收入家庭发放贷款,但是通过商业银行如“大众住房公司”等中间机构发放。不直接向家庭提供贷款;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优惠利率,利率优惠程度随着收入而有差别,收入越高,优惠程度越少。这些特点是中国住房公积金不具备的。但巴西国家住房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机构,是必然存在破产风险的,能否保证“失业与保障公积金”这个数千万居民家庭养老和救命钱的足够安全,也是一人隐忧,尤其在遇到严重经济危机冲击时,考验相当大。

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HF)

从1981年设置的国民住宅基金(NHF),到2007年新成立的租房发展基金(NRH),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韩国已经形成以国民住宅基金(NHF)为主体,以住房贷款担保基金、租房发展基金和韩国住房金融公司为辅助的公共住房金融体系。韩国公共住房金融的主要功能是面向中低恢入家庭提供长期低息购房贷款或相关支持,并为小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多种类型的公共住房建设提供建设资金支持。

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ational Housing Fund)”是1981年通过修订《住宅促进发展法》设置的。国民住宅基金(NHF)任务是面向中间收入家庭提供低于市场利息的政策性购房或押租贷款,并支援小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其后国民住宅基金(NHF)一直是韩国公共住房金融的主体。国民住宅基金的成立与发展,使得韩国住房一级市场在曾经很长时间内呈现出了由国民住宅基金(NHF)和韩国住宅银行(KHB)两家分割垄断的局面。如1982年,这两家机构分别占到韩国住房贷款的59%和28%(Park,1984)。1995年,韩国住宅银行占到全部新增住房贷款的75%(Bhnkenship,2002)。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HF)实质上长期由韩国住宅银行(KHB))代为管理。

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HF)资金来源有国家住宅债券(NHB,National Housing Bond)、特许住宅彩票(Housing Lottery)、政府财政、国外贷款、住宅预购储蓄、国债管理基金预收金、利息等。发行国家住宅债券是国民住宅基金的重要融资方式。1968年就通过韩国住宅银行首次发行,1973年第二次发行。1969年韩国住宅银行首次发行特许住宅彩票。国民住宅基金于1981年成立后,发行国家住宅债券和住宅彩票的权利和收入都转为其所有。此外1978年成立的住宅预购储蓄制度也为国民住宅基金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国家住宅债券,利率比财政部国债一般高一个百分点多,有5年期、10年期和20年期,五年期为主,是目前韩国存在的四种政府债券之一。国家住宅债券在建设交通部的请求下发行,通过拍卖面向金融机构和个人进行发信,同时,根据韩国住宅法,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公司在获得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与个人在登记物业交易业务时,都有强制性必务要购买一定数量的住宅债券。

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HF)早期资金使用中支援公共住房建设占据主要部分,包括公售房和公共租赁房,现在主要是资助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政策性贷款与补贴,但对居民的贷款额度与房屋价值的比值(LTV)一般不超过40%。由于近年住房需求的增长,国民住宅基金(NHF)的贷款总额从2004年的8.6

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21亿美元,翻了一倍多。

国民住宅基金(NHF)侧重为低收入者和第一次购房者提供优惠购房贷款。购买面积小于60平方米公售房的,还可以免除住房交易税、转让税和所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亚洲有很多类似机构采用了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HF)这种运行模式,如印度于1988年建立的国家住房银行(National Housing Bank)、泰国的政府住房银行(Government Housing Bank)。但效果都不如韩国。

与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相比,韩国的国民住宅基金(NHF)不是基于居民个体的强制性储蓄,而是国家设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具有十分强烈的公益性、政策性,功能和目标都十分明确,服务群体清晰,而且使用方向多样,既有购房贷款,也有建房金融支持;NHF没有中国住房公积金这样通过强制性储蓄获得的巨额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但通过政府支持,以发行国家住宅债券等的资金来源也比较稳定,而且多元化。不过,NHF同时也存在资金成本相对较高、融资规模较小且不稳定的问题,约束了其住房保障作用的发挥。

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

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银行 改革 经营模式 混业经营

在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下,国际银行业在经营模式、运作机制、服务功能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刻地调整。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改革趋势就是放弃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转向混业经营。

国外银行业的经营模式的发展变化

在美国,1980年的《机构放松管制与货币控制法案》和1982年的《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的先后出台,打破了美国几十年来形成的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严格的业务限制,使储蓄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区别趋于消亡。1999年11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废除了1933年制订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和管理的局面,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由于1929年美国金融大崩溃及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而出台的。当时著名的摩根银行被拆分为JP摩根和摩根斯坦利。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它日益严重地制约了银行的业务发展和创新,限制了金融业的运行机制和效率。

在英国,1979年出台《银行法》逐渐消除了商业银行和清算银行的差别,1986年10月27日后,大商业银行可以介入证券交易,英国专业化的金融体制趋于解体。澳大利亚从1980年开始,放松对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的限制,使商业银行与储蓄银行的区别消失,并允许他们自由从事证券经营。1981年,日本《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保付债券等业务,证券公司则开始向银行的传统业务渗透。加拿大1987年立法放松了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导致该国的证券公司大都为商业银行所持有,部分商业银行开始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某些保险业务。

在发展中国家,上世纪90年代,阿根廷、智利和乌拉圭等拉美国家通过法案,在对国有银行实行私有化政策的同时,允许部分国有银行和私有银行进行混业经营试验,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可以交叉,可以从事证券债券买卖业务,而商业银行也可以开展保险业务。亚洲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国家和地区也都开始放宽业务经营的限制,一定程度允许银行从事证券、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保付债券的买卖,证券公司则开始向银行的各项业务渗透。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业务经营自由化的改革还处于初期阶段,混业经营的限制措施较多。

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

1993年前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由于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当年下半年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确定了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和管理的模式。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等法规,为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准则。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面对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和日新月异的技术创新,银行业将逐步开放,其整合与再造也进入关键时刻。分业经营模式抑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壮大,综合经营的银行体制已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因此,中国目前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固然有其现实意义,但面对加入WTO后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中国金融业必须回归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允许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及非金融企业相互持股,有利于改善金融服务,优化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国际综合竞争力,推进商业银行再造。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要做好各种过渡准备。要完善法制建设,为混业经营提供法律依据。目前,《商业银行法》修正草案三审稿将对第43条的两款内容进行修改,取消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全面禁止性规定,允许一定条件下从事混业经营。现已建立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行三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建立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对金融集团和混合业务实施联合监管。我国目前还应实行分业经营,并在三五年之内全面放开中国金融混业经营,因为我国已对WTO和国际承诺,五年内逐步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保险及部分证券业务。虽然目前我国还实行普遍分业经营管理,但现在要充分做好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准备,走一条渐进式的混业经营道路。

选择适当的混业模式

目前发达国家的混业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步到位的德国全能银行即德意志银行模式、金融机构出资新设的日本模式和美国的“母混业、子分业”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大都采取了美国式金融控股集团进行混业经营。四大行除了农行,都进行着混业经营,比如建行的中金公司,中行的中银国际,工行的工商东亚。中国工商银行利用控股75%的香港旗舰企业――工银亚洲收购太平保险24%股份,还于2003年4月正式发文成立了投资银行部。

创造银行业开展混业经营的条件

银行业实行混业经营,特别是推行金融控股集团的混业经营模式,需创造宏观制度和微观主体两个方面的条件。在国际上,金融控股公司有纯粹性控股公司和经营性控股公司两种形式,而在我国主要是经营性控股公司。

在宏观制度方面要稳中趋松。目前分业管制既要规范也要放松,在控制风险和确保金融稳定的同时,取消混业经营的法律限制。要立法支持金融工具创新、金融跨业控股或企业集团并购金融机构,以有利于金融业的充分合作与竞争,提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与国际竞争力、核心竞争力。

在微观主体方面要合作、竞争与创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中的“非”,加强边缘业务、中间业务、交叉业务的开发和合作,以及资产证券化、保险证券化等金融工具创新,研究与开发衍生金融工具和风险管理技术,完善内部风险隔离与控制机制。特别是对中间业务,在我国已加入WTO的环境下,应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规范服务体系,逐步扩大中间业务在银行总业务的比率。

开拓混业经营的新途径和策略

开展银行混业经营,应在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进行拓展。应从开发与保险、投资、业务或期货业务相关联的相关产品入手。应积极建立与证券、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关系。要在银行业内生非银行业务部门或机构,或者是购并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合资公司,也可以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股改上市。

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应加强与证券、保险等业务的合作和金融工具创新,提高金融监督质量。首先要进行功能定位,完善信用中介职能,提升支付中介、信用创造和金融服务职能。其次应进行风险管理和人才、技术准备,加大研究和开发力度。最后在经营业务上有所突破,创新负债工具,发展和各项表外业务,推行资产证券化业务。

发展混业经营必须重视开展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是银行业务的三大支柱,但无论是负债业务,还是资产业务,银行总是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直接参与。而在中间业务中,银行不再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直接参与,而是扮演中介或的角色进行有偿服务。目前,中间业务在我国银行业开展的还很不充分,发展中间业务也是事关银行业发展大局的。因此,混业经营与开展中间业务相辅相成,开展混业经营后,银行业的中间业务必然会大大加强。

参考资料:

1.韩继云、邵靖,金融自由化与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研究,中国房地产金融,2003

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现状;解决对策;金融创新;双赢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既有利于强农惠农,也有利于商业银行开发农村潜在市场,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按照200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精神,农业银行立足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在金融产品研发、服务模式完善和涉农信贷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本文就农村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索,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农村商业银行的现状

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我国特殊的金融企业,在面临着我国激烈的经济市场竞争的大背景下,必须要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不断提升自己的实力。然而,从总体上看,农村商业银行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能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现行需求也不能够很好的满足。在笔者看来,农村商业银行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如下:

1.1公司治理制度不健全,管理结构不合理

农村商业银行在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后,通过清道核资、增资扩股等方式,逐步建立起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建立起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但是,相比较现代金融企业的公司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对“所持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原则并未完全实现,组织机构不健全;改革后,仍然沿用原来信用社的行政管理模式,行政管理效率低下;机构重叠,职责划分不清,导致管理决策混乱;同时,还存在内部管理不够完善、营业机构内部恶性竞争、协调能力弱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得农村商业银行在面对市场激烈的竞争和突况时反应速度较慢,进而导致竞争力低下。

1.2银行管理理论与实际决策需要不适应

目前,农村商业银行管理理论大多仍延续我国以往传统经济管理时代,经济增长方式的来源主要是旧式的机器、传统的技术,而与如今的比重不断提升的计算机软件、人才素质、产品创新等无形资产涉及不多,偏离了在创新管理形式下的知识经济时念。所以,传统的商业银行管理理论已经不适应现资决策的需要。

1.3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不适应,无法实现与“三农”需求的对接

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产物,农村商业银行自成立之初便被赋予了承担支持“三农”的使命。目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主要是参照已有的国有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来调整自身的金融业务。大部分农村商业银行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性的学习,而是在传统的存款、贷款、中间业务等业务品种上,盲目地增加了大量的“填平补齐”的业务。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和特色性创新少,片面追求产品服务品种的齐全,而不顾是否适合自己,导致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低下。这种只是照本宣科的做法没有正确看待农村市场本身,因而不能与农村金融市场形成相应的供需对接。

1.4基层管理不到位,金融网点覆盖率低,服务渠道延伸不够

受历史因素的影响,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处于基层的营业机构,总行对其管理和控制十分有限,这就造成基层单位内部容易出现“一言堂”和用人制度“一家军”的局面。从而使对基层管理人员制约的力量得到削弱,不能对违规操作进行有效抵制,对基层营业厅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同时,我国农村金融商业银行的覆盖率还是相当的低,大部分网点还是注重城乡结合部和城区的设置,广大农村地区的网点设置基本为空白,导致城乡布局和区域性分布的严重失衡,从而使农村商业银行的支农性不强。在银监会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中显示,我国有“零金融机构乡镇”2868 个,仅有 1 家金融机构的乡镇达到 8901 个。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农村金融网点的覆盖率低,服务渠道的延伸远远不够。

1.5政策性、商业性业务划分不清,业务范围过于集中

政策性、商业性业务划分不清,不利于信用社的长远发展和增强支农效果。信用社同时承担商业性和政策性的业务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也没有进行界定与划分。这样,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是在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划分不清情况下,一方面不能够对信用社经营成果做出及时正确的评价,容易产生信用社经营者、监管者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不利于信用社向商业化改革和经营机制的转换。一旦政策扶持不到位,就会加重信用社经营负担,不利于信用社长远发展和实现其改革目标。二是难贷款的问题难以解决。由于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和农村资金外流,农村信用社必然会把本来就有限的信贷资金投向安全性、收益性高的客户,贷款条件必然将有所提高,商业化的经营趋势更加明显,农户贷款难问题仍会持续,支农能力和范围将受到影响。同时,农村商业银行的活动大多被限制在所在城市,地域限制不利于农村行业银行分散风险,也不利于其业务发展和产品创新,成为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2.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实现双赢的对策

2.1建构合理的监管制度,提供良好的监管环境

严格合理的监管制度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因此要建构合理的监管制度,提供良好的监管环境。在制度创新中,要结合所在农村的具体特点以及“三农”的要求,适应农村商业银行发展与改革的大趋势。政府要对农村商业银行加大补贴力度,将涉及农业方面的财政资金尽可能的通过农村商业银行进行运转。在担保及保险方面,建立政策性的担保公司和农业保险体系;在市场竞争及开发方面,实行区别于其他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调控和政策性扶持。

2.2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可操作性

虽然农村商业银行建立了各个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由于基层管理制度的薄弱部分规章制度在基层网点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对于公司上层,要调整股东结构,适当集中股权,提高单个自然任何单个法人的持股比例上限,鼓励持股份额过小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形成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要强化对农村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通过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将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逐步提升使其个人利益与银行利益直接挂钩,促使其努力工作,减少;合理划分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各个层面的工作范围、职能范围,使其权责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完善内部管理结构。并要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形成以监事会为中心的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在确立各种规章制度的同时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脚踏实地,从而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2.3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

政府要尽快出台《社区在投资法》,明确规定包括在县域吸收存款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义务将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支持所在社区的企业和农户,承担一定的回馈义务。对于银行来说,应该针对农村资金短缺的原因众多,需要在机构准入、担保抵押等诸多方面进行探索研究,鼓励农民使用政府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等方式。银行还可以通过开发新的贷款抵押品,如农民拥有的不动产:土地、农用车、农用机械等,来增加资金的供给,从而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这就需要银行认真研究所在地农业环境的特点,并向农村提供符合其接受观念与经济承担能力的贷款模式。

例如:2003年邮政储蓄资金实现自主运用后,邮政储蓄通过优先为农村信用联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的方式,将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使用。2006年之后,邮政储蓄通过参与银团贷款的方式,将大宗邮储资金批发出去,投入到国家“三农”重点工程、农村基础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领域。2007年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成立,开始按照商业化运作,在此基础上探索为农村服务的有效形式。邮政储蓄于2006年开始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试点工作,2007年此项业务在全国推广。邮政储蓄小额贷款业务于2007年在河南等七省(市)试点,2008年初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目前有农户联保贷款、农户保证贷款、商户联保贷款、商户保证贷款等四项贷款产品。服务对象主要是县域内的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等经济主体。

2.4开发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品种,实现可持续发展

目前,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以单纯的公司业务为主,从长远发展来看是不合理也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自从经济危机以来,大部分企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一些行业相对集中,客户占份额居多的公司,所受的损失要小得多。因此,农村商业银行在自身基础差、底子薄的情况下,更要开发新的业务品种,以避免因为运营模式单一而产生的风险。开展个人金融业务不失为一种好的业务方式,不仅能规避因经营模式单一而带来的风险,还可以改善资本充足率状况,增加收入。在开展金个人融业务时,要对个人业务进行细化,合理设置业务方案。根据目前农村居民的消费贷款需求、理财投资需求、中间业务需求、投资保险等各种需要,为农村商业银行开辟了巨大的发展开拓业务的空间。在如今电子信息高度发展的时代,电子商务已经逐渐被民众所接受,开展电子商务,发展电子金融产品已成为时代的潮流。这就要求农村商业银行能够紧跟时代脉搏,抓住科技的尾巴,开发更多的金融产品,以满足客户群体日益增长的需求。

2.5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重视人才培养

人才对任何一个企业都是非常重要的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锻造一支高水平的员工队伍。在人员聘用上实行考试考核制度,通过竞聘上岗择优选择人才,并建立人才培养和培训机制,对现有人才进行深入挖掘,全面提高全公司干部职工的知识层次。通过职工的知识层次的提升使企业形成一种特有的文化氛围,进而建立起本公司独有的企业文化。

3.结论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对农村商业银行来说是“双赢”的选择。为达到这一目的,农村商业银行要坚定不移的按照国家的部署,进一步改革深化,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治理机制,深入推进三农金融事业的发展;同时,加快农村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不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那个和资源投入,努力发挥农村商业银行的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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