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新会计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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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新会计准则

保险业新会计准则范文1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1-0073-03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2006年国家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会计准则,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在新颁布的准则中,一些与金融行业相关的准则,尤其是涉及保险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等准则在保险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与此同时保监会及时明确了“同时切换,分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全行业统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实现“会计报表层面的切换”,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管理流程层面的切换”和“会计账目层面的切换”。

一、新准则带来的新变化

(一)财务报告的规范化,推动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以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转变。新会计准则系统地把握了保险会计的特点,对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进行了规范,推动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以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转变。保险(商业保险)是保险企业在当期收取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企业的业务性质既不同于产品制造业,也不同于商品零售业。保险业虽属金融服务业,但与银行业也不尽相同。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显著的不同在于:1.保险产品的收入是先于成本发生;2.保险企业负债的主要项目是各种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等,而各种准备金具有或有性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准确地把握了保险会计的特点,其中的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分别对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做了明确的规范,体现了保险企业的管理和操作流程,进一步促进保险企业规范公司治理,将财务会计信息以成本效益的观念传递到公司各个层面,为保险公司经营预测、计划、决策、执行、评价、考核等管理流程提供数据支持。

(二)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增强了保险业国际竞争能力。新会计准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既顺应国际保险服务自由化和一体化的需要,又可以促进我国保险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全开发,一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逐步接轨,客观上要求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保险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市场相配合,另一方面也使中资保险企业尽快熟悉了解国际会计准则。新准则要求更高的透明度和基于资产和负债相匹配的更复杂的业务决策,为保险企业走出国门,筹集海外资金奠定基础,提高我国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新会计准则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的界限,增加保险企业会计数据的可比性。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前,国内保险业会计标准存在四套会计标准体系,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未成体系的16个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适用的香港会计准则(类似国际会计准则)。这几套会计标准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不仅使保险企业与其他企业的会计数据缺乏可比性,即使在行业内部,各家公司依据不同的规定对保费收入、承保、偿付能力等进行计算,也无法进行准确的横向比较。各公司加总的数据也无法充分反映其实际状况,不能真实、公允表达企业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财务信息,也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具有可比性的原则,对于投资者的决策以及监管者的调控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打破了行业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规范了保险会计处理,使企业会计数据的可比性得到了提高。

二、“新准则――保险合同准则”解读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与保险业密切相关的准则是《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这两个准则的特点主要有:

(一)新准则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新准则在借鉴国际惯例、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的基础上,引入保险风险概念,把是否承担保险风险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准则要求进行分拆,并分别对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这一要求和国际会计准则报告相一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保险合同定义为“保险合同是这样~种合同,在这种合同下,一方(即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同意另一方(保单持有人),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对保单持有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不利影响时,向保单持有人和其他受益人做出支付。这些特定事项不是指以下变量的变化,即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根据该定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律费用保险、寿险、年金和养老金保险残疾保险、健康和医疗费用保险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等均被包括在此准则的范围内,而投资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自保等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因此被排除在保险合同准则范围之外,以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标准进行规范。

(二)新准则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按不同种类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其会计处理也有相应的差异,如新准则规定按照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保险合同分类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和寿险保险合同,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新准则规定了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不同种类的不同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因保险合同性质而不同。新准则规定,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一次性收取的保费确定。我国原有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没有非寿险和手续合同之分,只规定了保险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保费的,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采取趸交保费的,于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

(四)新准则规定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性质不同。新准则规定,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

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只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可以看出新准则明确了以保险精算结果来确定未决赔款金额,更凸显了精算在确定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中发挥的作用,同时在确认时点上也更提前。新准则同时明确了未决赔款准备金除包含已发生已报案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外,还应当包括理赔费用准备金。这与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7条规定相一致。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它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五)新准则提出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为了更加谨慎、真实地反映保险人所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新准则要求保险人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这一概念的引入也契合了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六)新准则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付费用,改变了确认收支的时点,与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不同,减少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

(七)新准则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应单独确认的原则。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得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直接与有关的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抵消,也不应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与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收入或费用直接抵消。在列报中要求分保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业务相关责任准备金,以充分揭示分出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分保赔付费用、摊回责任准备金等项目。

(八)新准则确立了分入业务会计处理的方法。再保险接受人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计算分保费收入,间时再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进入当期损益。这种要求既参考了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的做法,也考虑了我国实务中一般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的实际做法。

三、有关新准则――保险合同准则的思考

思考之一:新会计准则未界定“再保险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二条规定:“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未界定“再保险风险”,而“再保险风险”在再保险合同定义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界定再保险合同的重要因素。“再保险风险”定义不明确,再保险合同的界定也难以统一。可见,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在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方面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这可能纵容保险公司将没有转移“再保险风险”或转移“再保险风险”不够充足的合同“伪装”成再保险合同粉饰财务报表。

思考之二:新准则难以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滥用

有限风险再保险(finite risk insurance)是一种非传统的风险转移方式,它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并经原、再双方在合约中协商约定一种或几种风险的转移。即原保险人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才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为正确理解有限风险再保险,需明白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财务再保险之间的区别。

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相比其特点:第一,有限风险再保险将风险转移与风险融资相结合,在有限转移核保风险的同时为分出人提供财务支持,再保险人承担很有限的风险,大部分风险由分出人自己承担,但价格比传统再保险便宜;第二,合同期限较长,有限风险再保险是利用“时间经过”的概念来分散风险的,所以合同期限较长,多为3-5年;第三是费率比较灵活,可以依照分出人事后索赔情况来确定保费。

正因为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上述特点,使其具有降低再保险保费、减轻巨灾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平衡原保险公司各年度利润水平,调节各年度税收支出额,增强现金流、缓解资本需求的压力,保护关键的比率和评级,使原保险公司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等优点。正因为如此,引发了不少滥用情形。如果将不再是再保险合同而成为其他金融工具(比如说是贷款)仍作为再保险合同确认、计量,就会使得公司账面利润虚增,一些保险公司正式利用这一可乘之机打球,粉饰经营业绩、美化财务报表、规避保险监管和税负。

这不是危言耸听,因为从我国保险业务发展势头及监管要求来看,保险公司有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改善财务状况的动力:一是应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压力。近年来,中国保监会不断强化偿付能力的监管,在监管的压力下,保险公司有可能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虚假提高偿付能力。二是扩大承保能力。我国《保险法》第99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而不少保险公司资本金较低,在做大做强的压力下,可能会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来扩大承保能力。三是为实现上市目标而粉饰财务会计报表。根据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要发行新股,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为通过证券市场扩大资本规模,保险公司有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粉饰财务会计报表的动力。

思考之三:借鉴美国FASB完善我国再保险会计准则

在美国,有限风险再保险成为再保险取决于两点:第一,转移什么风险;第二,转移了多少风险,并设置了再保险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分保给再保险人的部分,再保险人必须承担显著的保险风险(包括时间风险和承保风险)。对不包含保险风险的再保险合同,FASB113规定不采用再保险会计,而是采用规定的存款会计进行处理,反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保险业新会计准则范文2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保险会计;发展思路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会计准则本身就是对企业会计标准进行统一,对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行为进行确认,保证会计质信息质量有着规范性、引导性和保证性。保险会计是一种行业会计,主要是针对保险资金流动和特定价值形式的保险业务活动,在年终对保险会计决算时,要对企业负债、保险利润进行有效的估算和计算。随着新会计准确的颁布与实施,我国保险会计具备了一些新的特点,而在处理保险会计时,也有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发展思路,促进在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一、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的问题

1.没有有效测试重大保险风险,没有有效分拆混合保险风险。比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不同交易场所有着不同的保费收入。尤其是在2011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H股保费比A股保费明显少于10%。主要是由于在确认保险合同时,或者在制定相关计量原则时,没有进行有效测试,而出现一些差异,并且没有分拆混合保险合同风险。

2.未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有效的会计处理。保单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取得保险合同而支付的成本,保单取得成本又是承保费用,主要是进行手续费和佣金等相关费用。在处理保单取得成本时,通常是采用费用化法和递延匹配法。要根据保单取得成本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在新会计准则下,保单取得成本是计为当期损益。使保险公司的当期收入无法与收入所产生的成本进行匹配,很容易出现业务亏损等现象。

3.过于保守的法定精算准备金原则。对于保险公司的公允价值,过于保守的法定精算准备金原则无法保证公允价值的准确性。保险公司通常在承受着高利率保单和低利率保单都会承受着保险财务危机,在评估高利率保单时,利率是7.5%,当市场利率高出高利率保单时,就会掩盖保险公司的利率差。当小于7.5%时,保险公司会产生相应的支付危机。低利率保单的保守法定精算准备金在超过市场利率时,会造成报表利率下滑,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而且低利率保单会造成保险公司有着过多的业务,但盈利水平却是不断下降。

二、保险公司财务会计的特点

1.根据业务性质明确核算体制。保险会计在建立核算体制时,按照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进行确定。综合性的保险公司必须要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分别核算损益。当财务会计中的一些特殊业务就需要按照年度对损益进行结算,采取多年期损益结算,按照业务性质明确核算时间。

2.选取不同货币计价。在保险业务中主要是人身保险业务。选择人民币为货币计价。而保险业务和长期工程险业务都会涉及到保险业务,在入账时以原币进行结算。在年度结算时,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并将其进行汇总合编制报表。

3.保险公司利润所具备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的利润一般是营业收入除去营业支出除去营业税金和附加除去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额,剩余的就是保险公司的利润。可见保险公司利润所具备的的特殊性,使保险公司的年度利润是由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额影响。

4.估算负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年度决算。一般公司在确定资产时,是不需要将负债进行考虑,而保险公司在结算时,要对未决赔偿准备金进行估算。

三、基于新会计准则我国保险会计发展思路

1.选用递延会计方法处理保单取得成本。在处理保单取得成本时,对于采用何种处理方法一直是受到争论的。在根据国外处理保险会计来看,采用递延会计处理方法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处理,解决新业务亏损取得了非常显著效果。采取递延会计方法,主要是分摊成本是,将保险公司年度业务费用的利润进行比例分摊,将年度的利润压力进行有效降低。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可采取递延会计方法处理保单取得成本,设立相应的虚拟账户,保证财务会计平衡,确保可以真实准确的反应出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

2.将保险费用的概念和内容进行明确。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投资者和受益者的利益不会受到影响,并要防止保险公司通过规模保费的模糊利益误导了利益相关者,必须要明确保险费用的概念和内容。比如规模保费和保费收入的概念和内容就需要明确,并要将其区别进行说明。当保险公司在编制财务报告时,使用规模保费说明公司市场占有率等经营指标时,这时就会误导报表外部使用者。因此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投资者和受益者的利益不会受到影响,有着真实准确的数据为公司外部使用者进行利用和参考,保险公司可以使用经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而得出来的数据进行开放性使用。

3.全面细化准备金的最佳估计原则。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下,由于没有对保险公司准备金进行明确细化规定,使不同的保险公司在估计准备金金额时,都各自发挥,其估算方法也不相同。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不同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之间的可比性得到降低,造成投资者和投保人无法很好的使用财务报表。因此基于新会计准则,保险公司要为准备金估算制定合理规范的技术性操作规程,在最大限度上降低保险合同准备金计算的复杂性,在核算准备金时也要具备统一性,减少和避免出现不规范操作行为。

四、总结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发展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作用。在我国保险会计在新会计准则下,存在着一定问题,对保险会计造成相应影响。这就需要在发展我国保险会计时,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合理规避,选用递延会计方法处理保单取得成本,明确保险费用的概念和内容,并全面细化准备金的最佳估计原则,以此保证保险会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促进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田淑琴.基于新会计准则的我国保险会计发展思路探讨[J].财会研究,2012,36(20):556-559.

保险业新会计准则范文3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同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行业统一从2007年1月1日同时切换到新会计准则,并遵照“同时切换,分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执行。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一件对会计行业乃至整个中国经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基本实现了国际趋同,有利于资本的跨国流动以及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体系涵盖了所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原则内容,更加贴近中国国情和市场发展现状。该会计准则体系通过界定各会计要素定义,明确了要素确认的条件,突出强调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与此同时,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资产和交易的反映更公允、更相关。新企业会计准则不仅在内容上完善了传统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而且在操作思路上引入了许多新的会计理念和处理原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更加注重经济实质。

二、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企业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1计量模式上引入了公允价值,淡化了承保利润的概念,强调承保、投资及其他活动的综合影响。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仅影响到损益的核算,也不仅从“反利润主导”的误区中脱身出来,更重要的是使中国会计入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哲学观,即怎样计价才不至于脱离经济环境和经济实质,真实反映企业价值,什么样的计量模式才能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核心需求。

2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如果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充实了资产减值判断的多元思维,使资产减值会计更科学、更完整。

3新会计准则中,《财务报表列报》规范财务报表的种类与基本要求。《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规范具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规范合并范围、合并程序以及披露事项。总分明晰,开合有度,形成了一套严谨的报告链,使得会计信息透明性增强。

三、保险企业在实施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1“保险风险”界定不明确,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作为分拆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新型寿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保险合同)的标准。但是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风险”不界定,保险合同也难以界定。新准则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难以进行。新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确认原则是: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则进行分拆;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单独区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进行分拆,把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费全部确认为收入。这和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有所不同,根据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将“重大”两字移去,而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多少都含有保险风险,所以非保险风险保费难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而非“重大保险风险”保费类似于投资基金或银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

2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违背了会计原则。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保险公司在签单或续保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保险保障基金、监管费等相关费用,保单获取成本来源于保费中的附加费用。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取得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保险业务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审查核算的最终结果将呈现出“悖论”现象,即公司业务量快速增加,其经济效益会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而大幅降低,而一旦销售业绩增长出现平稳或大幅下降时,经济效益反而呈现增加现象。可见,保险业务取得成本费用化首先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其次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3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其他缺陷。除此以外,新准则还存在其他一些缺陷:新准则关于非寿险保费计量方式(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难以防范应收保费,而应收保费一般难以结清,大多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坏账,大量应收保费的存在危害保险公司资产质量,是另一种形式的“保费泡沫”;目前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一般只停留于会计报表的三张主表,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新准则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大大低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未涉及到对不确定信息(如假设的变化、有限再保险等)和非财务信息披露(如偿付能力情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的披露要求,但大多经济决策不仅要依据财务信息,而且要依据非财务信息,有时甚至后者比前者对决策更重要。

四、保险企业顺利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几点建议

1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国际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将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即在合同期间末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性称为价格风险。只引起价格风险而没有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笔者建议我国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为更客观地反映我国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确认保险合同时应增加“重大保险风险”的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储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险风险部分进行拆分,增强保险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不能因为我国市场不成熟,就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无法进行,也使得与国际保险业的趋同过程更加漫长。

保险业新会计准则范文4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2)

摘 要:本文第一部分将探讨保险会计变革对内控的影响;第二部分将探讨保险会计变革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第三部分将探讨保险会计变革对财务状况表的影响;第四部分将探讨其它变革对保险业的影响。本文透过探讨保险会计变革对保险业的影响,希望对保险领域中的几点特性进行明确,并通过分析和讨论为保险业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 :保险会计;革命;保险业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2-0037-02

在保险领域中,会计体制和法则是引导该领域发展的风向标。本世纪初叶以来,保险会计领域已发展得较为成熟,甚至还有专门的学科对其进行研讨。可见,这已成为保险领域的焦点问题。本文以我国市场为前提,对保险会计革命对保险业的影响进行系统的阐述,希望抛砖引玉,使更多的有识之士来共同探讨这一论题。

一、保险会计革命对内控体制的影响

会计准则引导职能的改变,导致现在容许职业判别——它给了保险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判别的机会。其中牵涉了折现率、投保风险、今后的现金流、模具挑选等。其判别的基础就是会计准则,构建的基本模式中准则指引的规则会发生延迟,如此就使会计准则的公开程度和变通程度遇到了约束。原则为引导的会计准则能使保险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如此可以让经济活动的实践状况与会计信息相吻合,并为市场供应第一手的信息。但是,在实践中,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策略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精算模式太繁杂、专业化程度不高等。这无形中给保险公司的管理者、会计工作者以及企业服务提出了更苛刻的要求。

不论是精算师还是会计工作者,会计准则中的技术性问题仍然困扰着他们,这就要求其专业程度要够高。引导准则的改变,使保险精算师面临计提准备金的考评难题,这就将保险企业的领导层推上了风口浪尖,使其担负着更重大的职责;之中的大部分策略的订立、专业的判别权都是与其息息相关的。所以,应重视管理层职能的发挥。

在计量精算中,它所包括的计量模式、模具纷繁芜杂,所以在挑选时难免“挑花眼”。在新的会计准则下,操控中要判别的内容较多,操控流程过度繁杂,而高效、科学的内控体制可以对进程进行管控,并提高管理质量。为了提升保险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也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会计策略与会计考评能够顺利实施,订立明晰的内控体制和工作程序显得尤为关键。

二、保险会计变革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保险公司要想可持续发展,其首当其冲的需求就是信息披露得力,监督单位在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中,应重视会计信息披露,这是保证保险企业正常运转的基础和前提。

调查和研究表明:世界金融市场假如要长期稳定地运转,其一个特定的需求就是保障会计信息的公开程度以及加强金融单位对其的监督,这也是金融经济壮大的必由之路。中国的保险企业信息披露工作的约束力太弱、信息量不大、公开程度不足、未第一时间披露等难题令保险领域内的专家和学者十分头疼,甚而还有一部分保险企业为了本身的利益,有挑选性地披露有助于公司利益的信息,致使信息运用者极难掌握保险企业的经济动态与财务状况。因此,构建新型的市场化信息披露体制显得很有必要。而要提升会计信息的披露程度,企业就应利用财务汇报表向利用人披露可靠、公正以及有利于策略制定的信息,以保障各个领域能第一时间掌握保险企业的运营情况、运营结果以及资金流量等信息,提高市场占有率。

新会计准则增大了保险企业会计工作的繁杂性,保险企业财务状况表的可比对性正在不断下降,而投资人透过财务报表对保险企业的运营状况进行了解的渠道也正在不断减少,财务能力的考量也缺乏依据。另外,未上市的保险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模式也有待改善。保险企业作为保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群众的利益是捆绑到一起的,必须保护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害,深度健全保险企业的治理构造和保险监督和管理系统,提升保险市场的份额。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从几年前就审核通过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早已实施多年。因此,构建公开程度高的保险会计信息体系已迫在眉睫,这对保险企业获得良好口碑有着极大的助益。保险公司——尤其是一部分小规模的保险企业应在重视自身利益的基础上,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保险会计变革对财务状况表的影响

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修改准则大部分参考了世界准则,并利用与其高度统一的原则和法则助理会计问题。对资产和债务的类别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传统的保险会计体制将投资资产(等同于新会计准则中的金融资产)依照时间分成短时期投入、长时期债券投入以及长时期股权投入;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划分不再受到流通因素的制约并分成短时期投入以及长时期投入,而是依据投资交易的目标以及经济本质的种类划分为四个类别:即“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更计入本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投入”“借贷以及应收账款”“可销售的金融资产”四个大类。

如此一来,有助于有效、精确地对保险企业的投入资产实施评估并预估其投资利益。之中,只有“持有至到期的投入”“信贷”和“应收账款”依照摊余成本实施成本的计量;“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更计入本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销售的金融资产”都依照公允市价计量,且将“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更计入本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市价的变更归入利润表,直接左右本期利润;“可销售的金融资产”因为公允市价的起伏形成亏损和利润,都归入所有者权益,唯有在这类金融资产明确营销流程后才可将利润和亏损转让,归入本期损益。即是说,“可销售的金融资产”能够调整本期利润。

就具象化的保险企业的资产来说,公允市价计量的引进范畴要广很多。以2007年新会计准则下人寿保险企业的报表为实例进行说明,人寿保险公司的金融资产占据全部资产的比率超过九成,金融资产中超过50%的资产都要用公允市价计量。

四、保险会计必须持续变革的内容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混杂合同的分拆以及重大保险的风险测验等条款,使投保变额寿险、万能保险的保险费用大多数不能归纳入保险收入。而针对分红险不容易拆解的情况,国内的保险企业应参照国外保险公司的做法,采用弹性较大的明确准则,这基本上无法视为拆解核算,绝大部分的保险费用可以归入保费收入,这对分红险的销售可谓打了一针强心剂。

以市场占有率为基础,大部分人寿保险企业在商品方略上作了很大的调节,营销触角已触及能明确为保费收入的分红险。2010年国内和国外的保险公司推介的险种八成以上是分红险,这一年分红险在所有保险费用中所占的比率超过7成,2011年前半年更是达到九成以上。但是,在保险市场持续走低、保险企业投资欠佳的状况下,分红险也频繁“被退保”。2010年,人寿保险企业退保费金额为1 158.66亿元,其中大部分都为分红险,同比增幅达到惊人的8.32%。而从2009年年末以来,以前万能保险占大头的平安也纷纷转向分红险,其战略部署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太平洋保险、中保等也纷纷想要从分红险中“分一杯羹”。

在分红险的保险费用的核算中,要以其供应的保障力度进行拆解,以推动保障性分红险的“崛起”,如若不然就是“徒逞口舌之利”,可操作性较低。

在分红险保费收入的计量中,依照世界惯例,应将分红险的收入悉数归入保费收入,而香港方面则要求储蓄一部分保险费用,不能全额归入。世界范畴内的会计准则依然在探讨中,为了人寿保险能够重回正途并保证主要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我国保险领域应紧跟世界保险领域发展的步伐,持续健全中国的保险会计准则。

五、结语

透过对保险会计革命对保险行业的影响进行探讨,不难从上文中看出:首先,不论在何种革命之中,透过对内控体制的管控左右外部的整体操控这一点始终万变不离其宗,在保险领域中这一惯例要很好的落实并履行;其次,假如要想保险领域长时间、正常的运转下去,就需要对会计项目进行高效的、公开程度高的监督和检察。保险会计变革的推动和发展,要求中国的保险领域需要明确以上内容,唯有谨慎、变通性强地对保险会计变革进行解读,才可以扭转我国目前或多或少的困难局面,保障保险领域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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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伟朋.我国保险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J].新财经:理论版,2011(3):91,93.

保险业新会计准则范文5

[关键词]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会计制度;税收法规

一、引言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寻求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在计划经济时期两者的关系曾出现暂时的统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简称税会分离),由此带来了诸如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甚至加大整个经济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响。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相关规定也同样遵循这一发展轨迹。

目前,国内与本文选题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税会差异及协调的一般研究。包括对会计和税收的关系、税会差异产生的根源、具体业务差异表现、税会模式选择及两者间的协调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二是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尤其是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方法的改进。或从精算的角度比较研究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各种评估方法;或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研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或者研究产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公司盈余之间的关系;或对总准备金的归属、定位和积累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事实上,这三者间关系非常密切。准备金的评估方法为其会计核算提供技术规范,而会计制度又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最终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三是保险税制包括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收政策的调整。近年来,对于保险税收政策的研究逐渐深化和完善,诸如保险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的关系问题;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有的研究已经涉及到了保险税收制度中的会计核算问题。

综观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会差异研究虽较为零散,但也做出了极具开创性的研究,不仅为本文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为继续这方面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本文试图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为主体构建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从制度比较的视角系统研究与之相关的会计、税收以及监管制度间的内在联系,分析税会差异对产险公司乃至整个非寿险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并由此提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思路及政策建议。

二、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会关系分析:变迁及趋势

(一)1994~1998年,两者完全一致

这一阶段,非寿险业务(指的是非人身保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三项。1年期以内(含1年)的非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年期以上的同类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于年末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在计算营业利润时扣除,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成本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可见,税收法规完全借鉴并承认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

(二)1999-2001年,两者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

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8号)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核算内容及方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较之前制度规定有重大突破。其一,首次提出除1/2法之外的更精确的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其二,首次提出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简写ibnr)概念并规定其提取比例。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对各项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进行积极调整,除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选择性做法持保留态度外,其余各项准备金的做法和财务制度完全一致(详见表1)。而财务制度对1/2法之外其他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并无强制规定,更多体现的是导向,故两者间的分离只保持在制度层面。

(三)2002年至今,两者间的分离呈扩大趋势

为顺应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颁布并于2002年起在上市公司实行。该制度虽然要求保险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但仅是一些原则性的条例,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仍执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核算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原来财务制度规定的准备金提取方法不仅使保险公司潜藏着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风险,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和发展。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即本文所指的新会计准则)颁布,保监会率先要求全行业自2007年起同时执行。比较而言,该准则更趋精细化、客观化、国际化,不仅规定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还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由于评估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是一项特殊的技术,准则规定保险公司应遵循保监会颁布的现行相关精算规定计提①。尽管税务部门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政策做出了专门调整②,但两者间的实质性分离已经凸现。

1 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基本一致,并将长期责任准备金合并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里反映。存在的问题,一是两者都没有明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方法,二是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缺失(详见表2)。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出于自身税收利益与编制财务报告的不同目的,选择采用1/24法或1/365法。

2 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处理差异明显。新会计准则要求按精算方法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而税收法规仍沿用国税发[1999]169号的规定按固定比例(100%和4%)提取,尤其是两者对ibnr的处理差异明显。而且,新会计准则已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概念扩展至理赔费用准备金,税法却无相关规定(详见表3)。

三、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不利影响

虽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会计制度、税收法规都在总结各自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各自的国际惯例,向着自我完善的方向发展,但是在变革的进程中,未能充分体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相协调的原则;未能充分体现企业所得税法制建设与会计理论的内在联系;部分准备金扣除项目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其结果是:

(一)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

差异的扩大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和税务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根据新会计准则决定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及各项列支项目和标准,设立财务会计报表,以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对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准备金再按税收法规进行纳税调整,剔除一些不予扣除或超限额扣除项目后计算税额,以完成纳税义务。而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比较复杂,这就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其二,对税务部门而言,差异加大了税务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为保证及时、足额收取税款,防止税款流失,税务部门对保险公司报送的有关各项准备金的财会制度内容、纳税信息报告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应地增加了税收征管和稽核的难度及成本。

(二)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

作为保险公司的最主要负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和计提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税基。其一,现行的税收法规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只涉及某些项目而非全部,而且部分要求按固定比例扣除(详见表2、表3)。虽然所得总量从长期看是相等的,但不同的扣除标准往往导致某一会计期间内保险公司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应税所得额大于会计利润,税务部门因此可以提前征收大部分所得税,保险公司却失去递延所得税的好处。其二,如果保险公司对差异不能准确把握,尤其是当会计和税法出现暂时性差异当期纳税调增的项目,在该项目的后期处理中,对差异没有做相应的调减处理,则导致保险公司在某一纳税期间多缴税款,造成公司税收利益流失。因此,现行税收法规的固定比例纳税调整及相关规定的缺失,致使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成本得不到实际扣除,必将大幅增加保险公司的所得税负担。

(三)诱发偷漏税等不法行为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大量的政策差异和税法漏洞的存在容易诱发保险公司的偷漏税行为,形成高税负、宽税基和偷逃税同时并存的局面。其一是无知性偷漏税。即保险公司在主观无意的前提下,由于对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认识和操作把握不当,未能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和及时缴纳税款,从而面临着缴纳税收滞纳金或罚金的风险。其二是有意识偷漏税。因准备金的多少依赖于精算方法和精算假设,保险公司极有可能通过操纵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达到修饰盈余、降低税负、应对监管的目的。越是财务状况好、规模大、处于稳定增长阶段的保险公司越倾向于高估准备金,以平滑利润从而获得递延纳税、增加投资收益甚而逃税的好处。而行业外人员要全面准确地确定保险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则比较困难,因而导致的保险税收流失可能超过高税额部分。

(四)抑制了非寿险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保险税收政策过多地从征管方角度考虑,较少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体现其征收便利原则而非保险公司便利;确保政府收入而非保险公司税收利益,因而抑制了我国非寿险业的发展。其一,高税负、宽税基的做法虽然增加了财政收入,然而,短期内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税收流失,影响总准备金的积累;从长期来看,必将削弱保险公司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甚而导致偿付能力不足,降低全社会的风险保障水平,从而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此外,在保险税收总量很高的情况下,偷漏税又很严重,抑制了有利于非寿险业发展的保险税制改革。其二,世界金融一体化趋势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对非寿险业的会计制度、监管规则、税收法规提出挑战。为促进我国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规则、会计制度不仅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协调,并且两者不断趋向统一。比较而言,税收法规建设则严重滞后于非寿险业的发展,且没有充分考虑与前两者的协同和互动,极不利于非寿险业同金融以及其他产业展开公平竞争。

四、协调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总体思路与政策建议

事实上,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在其制度设计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及业务规范,进而决定两者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对于两者间的差异,传统的处理方法是要么进行纳税调整,要么运用所得税会计核算每一项差异。这两种处理方法都不影响保险公司本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即对国家所得税收入没有影响。然而,现行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收政策与我国大力发展保险业的政策严重相悖。因此,如何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收法规,从而协调其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总体思路

我国非寿险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非寿险业需要有完善、适当的税收政策支持。

调整和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其一,既要立足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又要理顺税收和保险公司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险税收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保险业税源的培育和保险业的持续增长。在现行所得税率大幅降低的情况下①,确定科学合理的税基应是当前保险税制调整的重点。其二,要充分考虑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不同,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保费收入在先,成本支出在后。责任准备金是公司负债的主要构成,其数量甚至可以达到年保费收入的数倍。因此,应从准备金的根源和性质上分析其是否应税前扣除及如何扣除。这样做不仅更加符合保险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且有助于夯实公司基础,防范经营风险。其三,为降低制度的转换成本,税收法规应尽量寻求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但应坚持兼顾统一性与独立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其四,适当借鉴国际惯例,细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制设计。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非寿险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功能,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扶持我国非寿险业做大做强,并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二)政策建议

1 采用更精确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它既不是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更不是利润,而是未赚保费,一般占到其总负债的1/4左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处理方法选择是一个在精确和简便间做出权衡的过程。实践中,1/24法是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由于这种方法假定平均起保日在月中,受估算方法的局限,高估(低估)负债和低估(高估)利润的情况十分普遍。1/365法与其相比,因没有保费收入均匀分布的严格精算假设,评估的准确性最强,适用于各种期限的非寿险业务,是一种最合理的计算方法。然而,这种方法的计算量很大,同时对保险公司的it系统要求较高。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险种如农作物保险,如果采用时间比例法,很显然会低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因而采用风险分布法计提会更加合理;而货物运输险、航空意外伤害险和履约保证保险却难以用比例法、风险分步法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采用更谨慎、合理的方法。

随着保险公司精算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信息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建议税务部门出台1/365法适用时间表(某些特殊险种采用其他方法),引导保险公司采取更精确的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确保课税基础的合理性。

2 调整ibnr的固定比例税前扣除的做法。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ibnr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其实采纳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评估标准。其优点是保险公司按固定比例提取,

较难操纵利润以实现盈余管理。但其计提依据是假设损失均匀分布,且报案时间与损失发生时间平均不超过半个月(即1/24≈4%)。显然,这种假设很难和实际情况相吻合。而会计上按精算方法实际提取的ibnr将大大超过4%的比例限制,按税法规定必须进行纳税调整。结果必然是少提ibnr,因税基扩大造成保险公司超额纳税。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公司至少采用下列两种方法谨慎评估提取ibnr,即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其他合适的方法。虽然链梯法经过结果验证与实测值吻合度较大,但实际操作时最好用多种方法估算后相互验证,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以便使结果更加精确。比较而言,按精算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计提的ibnr相对更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保险公司于本会计期间有关的预计赔款支出,实属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建议取消或放宽对ibnr的纳税比例限制,按精算的方法提取并在税前据实扣除。

3 完善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较之原来的保险财会制度,新会计准则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涵义、口径发生了变化。最为突出的两处是:其一,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扩展到了理赔费用准备金并规定了其提取方法(详见表3)。其二,提出了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概念。保险公司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相关准备金不足,则应通过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方式进行确认。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正是为了更加合理地核算有效保单在财务年度的实际利润,并备付未暴露风险在未来的损失。目前这两种准备金的税法规定出现漏洞。然而,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是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应该予以税前扣除,否则有可能因制度的缺失形成“暗箱操作”。建议尽快明确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

4 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人们早已达成共识,总准备金必须计提并不断积累和扩大。然而,对于总准备金的来源、性质以及是否应税前扣除则一直存在争议。对于总准备金的归属,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些人认为总准备金应属于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收入;另一些人却认为总准备金应归属所有者权益,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在保险制度及实务中则一直视其为所有者权益。然而,财会制度对总准备金的目的、用途、提取比例的口径并不统一,进而导致做法的不规范。由于其提取的多少影响股东分红且无硬性规定,很多保险公司的提取额度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甚至从来不提。至2005年底我国非寿险公司总准备金累计额仅6.1亿元(其中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64.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占26.4%)。与保费和利润增长的速度相比,总准备金积累规模相对太小,远远不能适应巨灾损失异常赔付的实际需要。

从其含义来看,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用于满足年度超常赔付、巨额损失赔付和巨灾损失赔付的需要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自然是在正常责任准备金不足赔款时予以动用,一旦动用则起着责任准备金的功效。因此,建议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进行逐年积累并规定一定限额,以切实提高保险公司应对突发性巨灾的偿付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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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侯旭华.保险公司会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63.

保险业新会计准则范文6

(一)健全保险行业监管体系保险会计发展能够加快保险行业监管体系的完善步伐。保险行业的监管方针是“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核心是偿付能力及分类监管,在以上基础逐步建立并健全保险行业的监管体系。首先,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关键,因此要加强建立系统化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监管体系的内因是偿付能力管理,外力辅以保险监管,构建了一个基于风险性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大了监管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有效保障了保险市场的平衡发展。其次,要加强建立高效的分类监管体系。分类监管体系分为覆盖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两个层面,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以及实现监管的合理性、有效性、针对性,并且将公司划分成四种,分别是:A类、B类、C类、D类,各自实施对应的监管措施。

(二)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保单处理采用成本费化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更新经营目标与规划。保费收入确认标准的改变会引起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预算管理、业绩考核都会做出适当的改变或调整。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以及保险准备金计量标准的应用,一方面使保险企业获得较大的自,另一方面要求公司必须要进行分级授权、分工协作、制约配合。

(三)实现保险监管与会计分离为了完成不同的任务,需要将会计规定和监管规定分离开来。在过去,保险公司通常是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来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但是往往公司计提的准备金远大于实际的保险负债,这样严重阻碍了公司财务的透明度与公正度。这次的修订改革,使得保险监管与会计规定有效分离开,保障了保险市场稳定、持续、全面发展。

二、保险会计发展对保险行业经营和监管的负面影响

(一)提高了会计信息处理成本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需要具备某些特定功能,比如分拆保险合同储蓄成分、识别内含衍生金融工具等等。而且要按照准则规定,实时评价估测保险负债是否充足,再保资产是否减值,是否有完善可用的测算模型。而从建立模型到系统都会提高会计信息成本。

(二)引起财务数据的波动在新实施的保险会计制度中,保险企业不能依靠准备金来调整经或平滑历年的经营成果。但是如果关于公司盈利的会计信息被泄露,就会提升融资成本。财务数据的波动在对内融资方面,可能会加大经营风险,股东因此提出高回报率,从而提高了融资成本;在对外融资方面,银行等一些金融机构会根据新的会计制度确认信贷风险,并及时修改和调整指标,这极有可能增长了融资时间,加大了代价。总之,财务数据的大幅波动会降低投保率,提高退保率,保险公司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和杜绝。

(三)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1)评估准备金主要依靠的是保险公司的专业经验,这样的会计信息不仅缺乏可比性,且易成为调节利润的手段。公司盈利多,计提的准备金可以适当增加,税负降低;盈利少,准备金可以降低。最佳估计原则的应用使得准备金的评估变得宽松,保险公司依据自身的条件和状况确定利率,方便整理好财务报表。(2)很多评估标准都没有完善,包括: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险费分拆标准、准备金评估标准等等。一是因为没有建立风险划分标准,保险费分拆的落实有待商量;二是因为没有确定统一的细则,不同的公司对其所做的分析理解及措施各不相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增添了会计报表编制的难度。

(四)保险公司的业绩未必增长公司业绩的大幅提升是会计准则修订的直接反映。据资料统计,我国一些知名保险公司,净利润都有不同幅度的增长,股价却也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会计信息并不明确,也没有实现完全的透明化。新的准备金评估准则可以更好反映保险公司的负债状况,但是在体现公司经营成果方面却不尽如人意。一是改变了准备金评估方法后,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负债额度,在某段时期内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盈利,但是这种利润的增长可能只是短期的,并不一定就是公司真实业绩的反映。

(五)监管与会计分离增加了监管成本和风险(1)针对偿付能力监管,新准则确定了新的要求。新会计准则改变了过去偿付能力基于旧准则及报表科目的计算分析,这会影响到监管指标以及实际的偿付能力额度。在这种环境形势下,保险监管部门要努力落实监管的有效性,建立和健全偿付能力监管制度。(2)监管与会计的分离导致监管方加大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关注度,往往更针对保险业务风险,而对非保险业务风险会产生疏忽心理。(3)新准则与监管规则可能存在矛盾。监管规则的基础通常是会计数据,新准则的实施难免会阻碍到某些实施中的监管规则,所以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六)分业监管易发生监管真空现阶段,金融行业已经基本实现一体化,我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已经不再明显,诸如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等等。过去的银保合作、银证合作发展到如今的混业经营,比如金融控股、金融集团,均波及到保险公司的管理以及风险防范。这是个投资主体逐渐发展为多元化的时代,保险公司的风险将更加不可预测,其股权结构也将更加复杂。分业监管体制使得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再容易协调,而且各监管部门的信息不能及时共享,最终降低了监管效率。

三、关于保险会计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监管步伐,改善监管方法(1)促进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同时要加强保险公司与银行、银监局以及证监局的配合,健全相关的协作机制,统筹监督保险公司跨行跨市场的经营行为,努力完善监管体系。(2)促进会计准则与监管指标的协调性。新准则中指出要及时调整监管指标,从而使信息更时效、实用、透明。(3)改善监管方法,不仅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也要注重防范非保险业务风险。为保障保险业稳定、持续发展,建立高效的保险标准,健全保险业的经营模式。

(二)加强培养保险会计人才因为保险会计同时兼有保险学与会计学的特色,所以研究保险会计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我们在推动保险会计理论与实务发展的过程中,要积极培育理论与实务人员的素质,建设全面型高标准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