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施工保护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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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施工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施工保护条例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大及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县联动,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群众积极参与,按照“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措施到位,奖惩到位”的工作原则,采取宣传发动、集中整治、重点清除、组织督查等工作方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整治电力线路通道内违章现象的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营造优良的安全供电秩序,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治理我市电力线路通道内的违章障碍物,特别是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超高树木、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等,消除线路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电网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标准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要求规定如下。

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要求

注: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四、处理原则

1.对于线下违章树木,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予以砍伐,电力部门不予任何费用赔偿。

2.对于有异议的线下树木,根据线路架设时间,由林业部门鉴定树龄后,若线路架设在前,植树在后,则进行砍伐并不予赔偿任何费用;对于植树在先、电力线路建设在后,应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树木,由电力线路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和修剪、移栽或砍伐手续,并按照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对树木所有者予以补偿;

3.对于线下景观树木,确属不能砍伐的,必须修剪,确保安全距离。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5月20日——6月20日)。召开全市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动员大会,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在本系统内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供电系统充分利用媒体、流动宣传车、散发传单等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植树、违章施工、吊车碰线等行为的危害性。

(二)专项治理实施阶段(年6月21日——9月21日)。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各级供电系统对本辖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违章建筑、违章植树、违章施工点等进行认真登记,提供给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政府动员违章单位或个人自行清除。经动员后仍不清除的,各县(市、区)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进行强制清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检查验收总结阶段(年9月22日——10月20日)。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治理不彻底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专项治理达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总结经验,奖优罚劣。

六、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本辖区内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工作。成立县(市、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动员会议;组织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落实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督查、督办本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度;定时上报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落实群防群治护线机制,指导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电力设施保护联合执法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研究、部署严厉打击涉电犯罪活动,完善市县公安和供电企业打击涉电犯罪长效工作机制。组织专门力量,严厉打击阻碍专项治理行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处理,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电力线路通道内违章障碍物对电力线路造成安全隐患的综合监管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将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消除纳入到各县(市、区)安监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电力通道内的各种建筑施工行为,统筹考虑电力设施保护问题,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防止挖掘机、吊车等大型机械设备施工作业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电力线路通道内违章树木修剪、砍伐的协调工作,督促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及时办理砍伐手续。在制订林业发展规划时,要依据电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考虑保护电力线路通道,避免在电力线路通道内种植树木。

市规划局:负责依法查处电力线路通道内无规划手续,影响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违章建筑,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把好规划关,防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规划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种植植物。

市城市管理局: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范围内电力线路通道内所有树木的修剪、砍伐工作;电力线路通道内种植景观植物时,事先和供电部门协商,保证种植景观植物的最终自然生长高度符合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距离。

市水利局: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电力线路通道内所有树木的修剪、砍伐工作,严格电力杆塔周围采沙的审批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电力通道内树木的修剪、砍伐工作;规划公路沿线种植绿化带和规划道路、桥涵时,提前留出电力线路安全通道;加强道路施工大型机械作业管理,防止机械设备误碰高压线和损坏电力设施。

市供电公司:充分发挥专项治理的主体作用,打好“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攻坚战。协调各县(市、区)电业局摸底排查,掌握实情,积极主动将存在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情况及时通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尽快处理。对电力线路通道内危及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违章建筑,告知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停止供电。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要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章、谁整改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保障。

公路安全施工保护条例范文2

关键词:配网故障安全管理反事故处理

1.前言

配网――顾名思义,是指电力系统与客户联系的纽带,即10kV网络。其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电网公司的形象,关系到配网维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关系到配网管理的直接水平。配网能否安全,是否高效运作是摆在我们配网管理和运行维护人员面前的一个课题。我们要以南网方略统揽全局,用“万家灯火、南网情深”的服务理念,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配网的安全管理。

2.配网安全管理

2.1配网的基本管理工作

(1)加强对配网规划的管理,尽量减少配网接线繁乱的情况。

(2)电网运营企业要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使配网规划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使配网接线清晰,方便配网的维护与检修。

(3)加强对用户配网设备的管理,对于接人配网的用户线路,用电管理部门、配网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把关。

2.2配网自动化技术管理

(1)对配网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实现配网自动化,减少人员的现场操作,隔离配网危险源。

(2)选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例如选用绝缘包裹的配电线路、配网接地闭锁装置,以保障员工在误碰、误动配网设备情况下的人身安全。

(3)加强员工个体防护设施的配备,如配备绝缘手套、护目镜等,降低人员在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等情况下的伤害程度。

(4)选用标准化的新技术、新设备。电网运营企业在配网建设和改造中,应尽量使用标准化的新技术、新设备、使配网设备统一、规范,便于运行维护,减少配网工作人员在运行维护上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降低配网工作人员的安全风险。

2.3强化监督制度管理

(1)各级生产管理人员要全方位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强化配网生产运行、基建、检修和技改等各个方面的安全管理,将工作重点放在“监督在先”上来,继续完善、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肃查处不执行规章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2)要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特别是要对不落实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就盲目作业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以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3)要狠抓违章,提高现场安全监察的精细程度,进一步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4)结合实际情况,对照主网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既能保障安全,又能根据实际可执行的配网安全管理制度,使配网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化。

(5)在配网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化的基础上,从配网工作票的办理、安全措施的实施、配网工作的许可、配网工作流程的优化等方面使制度体系化,形成一套有机的管理体系,从制度上保障配网工作的安全。

3.配电网反事故处理措施

3.1防车辆撞击电杆、挂导线

(1)对公路边沿电杆(含城市道路、村级公路),全部涂刷距地1m高红白相间的夜间反光警示标志;对易被车辆撞击的电杆底部修筑堡坎,并涂刷夜间反光警示标志;对城区、农村、学校周围及公路边的拉线,全都安装(完善)拉线护套。

(2)跨越公路的1OkV线路最低点对地距离不低于7m,0.4kV或0.22kV低压线路最低点对地距离不低于6m。该跨越档导线设为独立耐张段,以方便运行维护。跨越高速公路,除必须设置独立耐张段外。10kV及0.4kV主干线路导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50mm2的钢芯铝绞线或带钢芯的绝缘线,10kV及0.4kV分支线路导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95mm2的钢芯铝绞线或带钢芯的绝缘线。采用架空绝缘线的,必须同时完善线路防雷装置。

3.2防建筑施工导致配电网故障

(1)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任何建筑施工作业。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m,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一旦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施工,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可以切断其施工电源,同时向地方安监部门和本单位安监部、生产技术部汇报,及时制止违法施工行为。

(2)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外邻近电力设施附近施工作业,所属供电企业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安全要求和安全责任,并检查塔吊是否设置限位装置;在施工放炮、塔吊起吊旋转过程中,是否采取防止损坏电力设施的措施;施工挖掘过程中,是否危及杆塔基础的稳固等。施工期间,要求运行单位缩短巡视周期,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必要时,现场可以派人驻守监督。一旦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安全协议施工,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应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时处理。

3.3防高空抛物及小动物导致配电网故障

(1)应逐步更换城网及农村场镇高、低压线路为电缆或架空绝缘导线。对城网配电变压器及农村场镇配电变压器高、低压侧桩头安装绝缘罩。对易受高空抛物威胁的配电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也应加装绝缘罩。

(2)配电房(室)门必须关闭严密并锁牢,窗户护网必须完好。应利用配电网改造机会,逐步将农村配电房改为台架式结构。

3.4防盗窃配电网设施

(1)农村及城市郊区配电变压器均应加装防盗锁,并保管好防盗锁钥匙。

(2)城网低压线路逐步加装配电线路防盗监测系统,并制订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同时应为值班人员提供快捷的交通工具,做到反应敏捷、动作迅速。还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沟通,一旦发现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全面做好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3.5防电杆附挂弱电线路导致配电网故障

公路安全施工保护条例范文3

一、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全县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生活稳定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保护原则,实现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与保障人民生活稳定相统一,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协调。

(二)总体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乡镇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参加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县、乡(镇)两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在全县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新格局。

二、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机构及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和《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加强督查与指导,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编发工作简报以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动态;加强与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参与领导小组工作调研和督查;负责处理各类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案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五)相关部门职责。

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条例》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乡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与沟通,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内容,进一步细化考核机制,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兑现奖惩。

⒊人民法院。负责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案件,及时进行审理;针对涉电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适用法律指导意见;根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⒋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批捕和工作;监督公安机关涉电案件的立案工作,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打击销赃行为;健全警企联防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协调查处各类涉电案件,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审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土地利用项目用地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对非法侵占电力设施保护区土地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⒎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出电力设施保护区和输电线路通道。

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审批道路及配套附属设施(绿化、路灯等)建设项目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征求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在审批跨越道路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协调处理已建或在建公路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问题,协助对相关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⒐水利部门。负责在报建水利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时,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工建设;协助电力设施和电力安全保护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水利工程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⒑林业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种植纳入林业规划和林业行政执法及管理检查范围,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符合电力设施保护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清障工作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⒒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电力计量工作,规范和监督电力计量行为;将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纳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电力设施安全工作纳入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

⒕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政府及政府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负责承办政府的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⒗电力企业。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运行和管理,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在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经常性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重大事项。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三、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范围与内容

(六)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0千伏为5米;35至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800千伏和1000千伏为30米;电力电缆线路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十一)公路、水利、电信、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产权单位达成协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根据城市绿化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园林部门在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使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十三)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在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十四)禁止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使用未经检定的电能计量装置;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

(十五)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配备查电人员,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对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窃电行为,有权制止和保护现场;对现场的窃电装置及相关事实,可以录像、拍照,并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由供电企业及时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六)电力用户应自觉遵守供用电秩序,维护供用电安全。不得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四、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主要措施

(十七)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违法活动。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涉电违法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检查、清理和整顿,对违法收购电力器材、设备的废旧物品站(点)要坚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从源头上堵塞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十八)建立办理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案件协作机制。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和电力行政管理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督促指导大案要案的查处,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重大或疑难案件,依法进行指导、督办;研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适用法律指导意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时通报信息资料;加强对重大刑事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办案水平。

(十九)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好违章建房、植树、侵占电力线路廊道施工等影响电网安全的突出问题,对长期存在影响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的违章建房和树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予以清理。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提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自防能力。电力企业要不断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资金投入,增强电力设施抵御外来侵害的能力。加强输电线路设备巡视、检查和维护,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避免大面积停电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用户业扩工程依法不予办理报装用电。

(二十一)建立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奖励制度。对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给予奖励。

公路安全施工保护条例范文4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机构建设

(一)切实发挥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

将原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调整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完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各级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

(二)加快区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建设

各区县经信委要专题向政府报告,参照省、市模式,设置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电保办”),务必在三月底前完成组建工作。县电保办人员由县经信委、公安局、安监局、供电企业人员组成。供电企业抽调一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三)推进各区县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年度目标考核

市综治委已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全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制定考核细则并定期组织考核。各区县要积极跟进,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本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四)完善执法队伍,加大电力执法业务培训力度

一是各区县经信委要积极争取编制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相应机构并给予一定数量的人员编制;二是督促各区县供电公司派驻执法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尽快到位;三是开展电力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体系

(一)继续完善电力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要做到合法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切实提高电力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一是制发电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等范本;二是根据电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要求加强执法监督;三是建立健全各类电力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规范电力执法的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四是组织开展各类隐患治理档案的管理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

(二)全面推进电力行政许可工作

建立健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审批制度,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建设和临时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和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和降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行为引发架空电力线路和电力电缆外破跳闸停电事故的发生。

一是在市、县电力执法机构设立电力行政许可项目统一办理窗口,办理施工许可;二是督促施工作业项目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保证金;三是继续开展与质监局、安监局等部门建立联动培训教育机制,将电力设施保护相关知识等纳入特种车辆作业人员取证、年审培训考试内容;四是深化与林业部门的沟通联系,联合出台相关文件,以明确树、线先后的责任和清理程序;五是联合住建、交运等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特殊区段的巡视和执法检查。

三、开展专项行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联合各部门开展电力线路保护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市安监部门要按照省安监局、省电力公司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意见》(皖安监二〔2005〕56号),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树障、违法建筑、违障施工等安全隐患重点地区和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二)继续推进公共安全治理工作

我市部分区域农村居民保护电力设施和安全用电意识仍较为淡薄,存在私拉乱接、违章搭建行为;农村家用漏电保护器私自退出运行时有发生;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植树造成触电现象仍有发生。市经信委、安监、公安、电力等部门要在夏季开展对农村打水抗旱保苗电力线路、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用电公共安全隐患。

(三)适时开展弱电线路同杆搭挂整治工作

市经信委、安监、公安、供电、移动、电信、联通、铁通等部门联合进行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2012年5月底完成前期的摸底工作,从6月份开始,按照“轻重缓急,先重点后一般”并结合现场情况进行整治。

(四)开展电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充分发挥电力行政执法作用,公安和电力部门要开展夏季和冬季反窃电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建立政企联动、警企联合预防和查处窃电工作的保障机制和协调配合机制。

(五)开展废品回收站(点)专项治理工作

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废品回收站经营收购非法或不明来源的被盗电线或其他电力设施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规范废品回收站(点)建设和管理;严格行业执法,坚决取缔违法经营,严厉打击偷盗、销赃、收购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深入开展跨越铁路和公路电力线路隐患专项督查整改工作

经信委、安监局、住建、交运部门、铁路和公路部门等单位要开展跨越铁路和公路的电力线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跨越铁路和公路的电力线路不能达到安全技术要求的,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各方设施的安全。

(七)结合季节特点开展专项行动

根据地区的环境特点和电力线路通道情况,开展毛竹笋、树障专项清理活动;清明、冬至时期防山火和防烧秸秆活动等专项行动。针对鱼塘和放风筝重点隐患区域进行隐患排查,设施警示牌和发放安全告知书。

(八)开展重点项目专项督查行动

继续对高铁、高速和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督查工作。组织经信委、安监、铁道办、供电等部门对重点外破防范区继续进行人工蹲点守候,及时发现隐患,提前控制,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九)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

针对输电线外破隐患等级,影响范围和控制难度等情况,相关部门按照隐患性质实施差别管控。一是对管控难度大、风险大的现场聘请当地责任心强的群众协助进行蹲点守候;二是安装3套无线视频装置进行高频次在线巡视,确保线路安全运行。

(十)实施“差异化”护线工作机制

供电部门要根据地区的地形特征,结合人员活动频次的多少,分析发生外破事件的规律和就地护线的实效,针对电网输电线路的特点,实施“差异化”护线工作,即“区域、时间、隐患整治、重点工作、护线队伍”的差异化护线管理,进一步强调护线的实效性,达到重点外破区域、重要时段均能多频次地进行现场护线监督和及时报送信息,实现安全共赢。

四、深入开展宣传,提升电力安全意识

(一)发挥各媒体的宣传平台作用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宣传《电力法》、《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引起全社会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重视。加强区县信息报送工作,鼓励向省经信委电力执法网站和《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简报》投稿,宣传我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二)推进警示牌规范设立工作

编制电力设施保护各类警示、警告标志设置规范,在各地人口密集、跨越道路、河流等重要地段规范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和警示标志,并逐步加以健全和完善。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力法规宣传

1、各区县电保办、电力企业要充分利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月、法制宣传日等时机,以“进社区、进工地、进校园、进工厂”为主题,在城、镇、社区、乡村主要广场和街道,通过设立宣传台、发放宣传品、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悬挂宣传标语、粉刷墙体标语等形式,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宣传活动。

2、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典型案例,制作宣传牌、开展送电影下乡、播放广播剧等形式,广泛开展电力法规宣传。

公路安全施工保护条例范文5

华东治超统一行动

2012年3月28日8时至29日8时,由浙江、江苏、山东、安徽、江西、福建、上海6省市共同启动的华东片区公路超限集中整治行动全面展开,在区域内形成了治超的高压态势。本次集中整治活动重点是查处车货总重55吨以上的货运车辆以及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同时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车辆的基础信息等数据进行采集、统计,为下一步华东片区统一办理超限运输网上审批工作做好前期基础工作。

本次集中整治活动范围为省际接壤的道路,在行动中,各省市公路、运管等部门通力合作、联合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山西打击短途超载超限

为了打击短途非法超载超限,山西各市县治超部门从近日起至8月10日,展开短途非法超载超限专项整治行动,各级治超办以及交通、交警、工商等部门将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力争用100天的时间,使短途非法超载超限得到有效根治。此次整治重点是要坚决取缔非法储售煤场以及非法改装车辆修理厂,整治砂、石料场等非煤货源点的经营行为;坚决打击货运源头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以及车辆二次驳载的行为;坚决打击无牌无照、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车辆以及车厢加高马槽上路行驶的行为;坚决打击在建工程施工车辆非法超载超限行为。

交通运管部门将通过巡查和进驻的方式,加强对政府公示的合法货运源头、源尾企业的有效监管,确保非法超载车辆不出厂、不上路,交警部门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对非法超载超限车辆实施有效的堵截查扣,对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进行严格查处。对于专项行动中出现非法储售煤场取缔不彻底,货运源头监管不力,对治超举报案件不及时受理等问题,要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川、青海开展省际联合治超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10月交通运输部全国治理超限超载车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省际联合治超工作机制,有效遏制跨省超限超载车辆违法行为,去年12月,青海省交通厅法规处副处长、路政执法总队总队长、副总队长一行与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局进行了沟通会商,双方就国道213线若尔盖境内与青海省海东地区省道阿赛线境内存在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现状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形成两省关于国道213线跨四川、青海段开展省际间联合治超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一致认为十分有必要通过加强省际间的配合,通过加强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遏制“三无”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

一是青海省海东地区按照治超职责将进一步加大省道阿赛线境内货运源头治理,严格规范和引导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二是四川省阿坝州若尔盖县加强对“三无”车辆的车籍管理,加强路面查处力度,督促车辆和驾驶员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车辆号牌及驾驶证照,拒不办理的加大治理力度;三是妥善处理好若尔盖县和黄南藏族自治州群众开展对物流运输的相关问题,通过实施区域联动治超,加大国省干线的保护力度,促进两省边界地区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广西将建“黑名单”治超

随着广西全区高速公路全面实施计重收费,以及区内国省干线公路计重收费站开始逐步取消,大量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改道行驶普通公路,造成大量普通公路不堪重负而被损坏。在近日召开的2012年全区路政业务管理工作会议上,为打击超限超载行为,广西将推进“政府主导、多方联动”的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并建立超限车辆黑名单,从源头上控制车辆超限。

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部署,广西公路局组织全区各级路政执法机构,从今年3月26日起至3月31日,对辖区公路、桥梁涉安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检查中发现当前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十分突出。据国省干线公路计重收费站统计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通行数据显示,2012年3月1日至31日,通行广西国省干线公路40个计重收费站的货运车辆中,超限超载车辆达33.54万辆,超限率在30%以下的车辆共10.54万台/次,占超限超载车辆的31.43%。大量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改道行驶普通公路,造成大量普通公路路面病害迅速发展,通行路况日益恶化。至2011年底,全区专业公路养护总里程为19569公里,优良路率仅为55%,差路率达到7%以上。

而公路桥梁安全形势也异常严峻,据有关数据分析推算,车货总重大于55吨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车辆,通行在国省干线公路(不包括高速公路)将达到180万台/次,从超限超载车辆运输线路分析,G209、G323、G324、S211、S304等国省干线车辆恶性超限运输现象特别突出。这些严重超限超载车辆犹如一颗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

广西公路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公路管理部门将实行治超“信息互通、数据共享、源头监控、联动处罚”的新型超限治理模式,并加大打击“车托”纠集超限运输车辆集体通过收费站以逃避交纳通行费的行为。

黑龙江春融期治超取得阶段性成果

今年3月15日到6月5日,黑龙江全面启动2012年春融期治超战役。近期,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严格执法,进一步完善路面治超执法协作机制,切实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春融期治超战役取得阶段性成果。

坚持卸载。治超检测站及流动治超检测站经过科学检测,对非法超载车辆责令驾驶员对超载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或采取强制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坚持不卸载不放行,不得以罚代卸。

上限重罚。春融期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对公路危害加大,治超专项行动期间,控制自由裁量权,统一上限处罚,任何治超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处罚标准。

突出重点。以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砂石、煤炭转运站点和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分合载行为等专项治理战役为突破口,重点解决短途运输车辆超限严重、不覆盖、卸载难、非法转运、分载合载及车辆非法改装等问题。

部门联动。按照省政府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部署,建立交通、公安、工信、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形成源头监管点、治超检测站、治超卸货场、计重收费站、流动检测车“五位一体”的互联互动、相互补充、全方位、无盲区的治超网络体系。

辽宁路面执法与源头治超联动

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9月份开始,省厅运输管理局与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治超联动机制,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面执法查处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定期通报给车籍所在地市级运管机构,并责成其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切实加大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驾驶员和企业的跟踪处罚力度。

各市运管机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责成相关业务科室重点督办,对省厅运管局通报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存档备查,通过查阅运政网和管理档案,逐一核实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驾驶员及所属企业信息。对查实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的违法超限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违规次数超过法律规定的,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违规次数暂不足法律规定的,分别通过将违法超限行为记录在企业该年度的经营信誉考核中、对违规超限的经营者给予警告、责成经营者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以此项工作为契机,向辖区内的道路货运经营者广泛宣传,使货源企业、货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深刻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充分认识超限超载的危害,主动配合做好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

辽宁省路面执法与源头治超联动机制已基本确立,各相关单位执法信息共享互联工作配合顺畅,下一步将针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完善路面执法与源头治超联动工作机制,密切配合、标本兼顾,共同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齐齐哈尔“立体”治超

4月6日10时,在哈大高速公路的齐齐哈尔路政处扎龙治超站,执法人员正在认真核对每一辆过往车辆。这个治超站24小时有执法人员值班,从3月25日到4月5日,经过检查站的车辆有12000余台,60台车辆超载超限。该站负责人刘敏说,目前进入高速公路的超载车辆非常少,即便有超载的,也都超载一两吨,没有大宗超载。

4月6日中午11时,齐齐哈尔建华收费站。这里车流量比较大,这个收费站连接齐齐哈尔市与齐甘、齐泰等高速公路。在入口处,执法人员对载重车辆进行一一登记,留下司机的联系电话、车号,并让司机写下没有超载的承诺,达到要求后放行。在收费站的另一个操作室内,一台微机上正显示出口处一辆货车的各种数据:车轴、载重、实际荷载等。收费站站长于洪斌说,这是今年齐北高等级公路管理处自主研发的一套治超电脑软件。这个软件一端链接着收费端口,一端链接到电脑上,在对车辆进行收费时,电脑上就能显示出车辆的所有数据,包括是否存在超载超限的行为。从3月25日到现在,该收费站堵截了10台超限车辆,1台超载车辆。

在嫩江大桥综合交通检测站,由于高速路口严查超载超限,各个检测站又24小时监控,路政部门高密度的流动检查,这种立体式的治超方式使每天经过这里的车辆虽在六七百台次左右,但超载超限的车辆很少。从3月25日到现在,超载超限车辆只有15台。

在齐富嫩江特大桥的入口处,有多名执法人员在出入口检查车辆。齐齐哈尔路政人员说,眼下,行驶在特大桥上的车辆都没有超载。有超载超限的车辆在入口处就被截住了,没有上桥的可能。

据齐齐哈尔公路路政管理处透露,截至目前,该处上路检查车辆5330台,依法查扣超载超限车辆79台,处罚50台,卸货431.3吨,其中7台严重超限车辆强制卸载超限货物,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重罚。

郴州再掀“治超风暴”

3月27日召开的湖南省郴州市城区治超工作及治超站场建设协调会要求,要继续掀起“治超风暴”,严查严管严惩,做到逢车必检、逢超必卸、逢超必罚,坚持不懈防止超载现象反弹。

近日,郴州市钢材车超载现象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批示,务必高度重视,严防死守,对于反弹地区严肃查办,对内外勾结的严厉打击,对超载源头严厉整治,确保治超成果不因工作懈怠而毁于一旦。

目前郴州大道(苏仙段)王仙岭治超站,有效控制了京港澳高速出口往东方向超限超载车辆,受中间隔离带的影响,无法控制对面方向自东向西上高速的双超车辆,让这些上高速的双超车辆有空子可钻。要在S207线与郴州大道交汇处设立治超执勤点,实行24小时值守,控制上高速双超车辆。同时,G107绕城线杉山岭治超站和S322线马踏飞燕治超站建设要在8月底前完成。

为此,郴州市将组建郴州大道治超流动稽查队,实行24小时巡查,严厉查处进入郴州大道的超限超载车辆。市有色金属工业园和市经济开发区要设置治超执勤点,凡发现有超载、未盖篷布、未关水箱的违法车辆一律扣留,从严处罚。

天津滨海新区治超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1年以来,天津滨海新区投入2955万元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全年共查扣车辆20945辆次,处罚15234辆次,卸载9894辆次,卸载量达212794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目前,新区政府已与各功能区管委会、天津港集团、滨海建投集团等单位签订治超责任书,明确“第一责任人”,各管委会与属地大中型物流企业签订责任书66份,形成层层零距离对接的目标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属各自区域内治超责任,必须由“第一责任人”主动承担妥善解决。各治超办已与大型物流、运输企业、建筑工地、码头、货场、搅拌站签订166份责任书。天津港增设了6处执勤点,10处治超点,形成了治超办与企业源头共治的联动机制。

今年新区还将加强对海河大桥、南京大桥、海滨大道等重点路桥治超监管,以桥梁为咽喉重点,确保不出事故;同时,规划建设海滨大道治超检查站,年内完成设计、征地、建设等环节,在海滨大道海河大桥南段建设一处高规格、高标准的治超检查站。另外,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实行倒查责任追究机制,对超限超载车辆,必须查出源头所在。

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新区将在年内筹建滨海新区数字化治超监控系统,每一个监控点位都安装数字分析系统,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精确制导”。同时,规划建设永定新河收费站、中心渔港收费站卸载场,对“双超”车辆进行截流,使新区科技治超实现跨越式发展,达到全市、全国领先水平。

浙江丽水“管家”贴身治超

浙江丽水的路政部门变成了企业的“管家”,这一身份的转变,正是330国道丽水超限运输检测站“走基层”服务企业工作的一项创新。今年开始,该治超站根据辖区生产运输企业的不同特点,以源头管控、规范物资运输为重点,蹲点深入辖区企业,开展了具有针对性的一对一贴身“管家”式服务。辖区内拥有路政“管家”的企业,目前已达25家。

公路安全施工保护条例范文6

关键词:配电设施保护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TM64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电力工业关系到国计民生,配电设施更是整个电力网络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确保配电设施的安全,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提高公司优质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确保配电设施的安全也是供电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不容忽视的是,我市配电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各类危及配电设施安全的违法、违章现象仍屡禁不止,严重威胁到了配电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

2、市局管辖配电设施保护的现状

目前,配电工区负责运行管理的配电设施涉及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和新北区,区域面积约600多平方公里。工区现有员工88人,配网变电运行、配网线路运行专职各两人,下设五个班,抢修班、查堪设计班和配电运行一至三班,其中一班主要负责线路的巡视、线路工程验收、通道处理,二班主要负责消缺、杆号牌设置等,三班主要负责电缆、小区配变、站所等设施的验收、维护、巡视、消缺。截止2005年底,10kV配电线路共计341条,长度2170公里(其中电缆412公里),配电变压器5059台,站所764座,照明箱3770座。去年一年外力破坏就达到了189起,引起85条次高压线路停电,46处低压线路停电,其它外力破坏情况58处,几起典型的事例如下:

2005年4月13日18时左右,汽车撞击与10kV机床线同杆的通讯钢绞线引起33#、34#、35#杆断杆,33#杆断线(两边相),线路跳闸重合不成。次日全部修复。

2005年5月8日,高速公路造高架桥时,灌浆车臂碰到10kV青墩线46#~47#杆的导线上,造成两相短路,中、边相严重断股,线路跳闸重合不成。

2005年6月21日,10kV勤丰线14#杆(同杆10kV丽三线)铁塔角铁被盗6块。

2005年8月1日,大明路改造施工单位将10kV东方线出线电缆挖断,引起东方线单相接地。

另外去年发生盗窃线路设备情况也达到了33起,这还不不包括盗窃低压接户线的情况,损失19台配变、1千多米导线及部分线路金具。以上这些外力破坏及偷盗配电设施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降低了我们供电可靠性,影响了公司的社会形象。

配电设施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配电设施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配电设施的保护存在很多的问题,既有政策法规上的瓶颈也有技术层面上的问题,在政策法规方面: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原电力工业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到国家经贸委,形成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等部门行使政府管电职能,国家电网公司等电力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框架。为此,新修改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删除了电力主管部,改为电力管理部门,发电厂,供电公司以电力企业的形式在法律上确定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地位,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是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虽然在国家颁布的《电力法》中有“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的规定,并且国务院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确定了“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在原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联合的《实施细则》中又进一步明确为“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织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然而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在一次又一次的机构调整中,由于多种原因导致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逐渐弱化,公安部门虽然负有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但他们只负责对已经危害社会安定的治安案件和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破坏行为并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而且公安部门也受人力财力的限制。供电公司虽然是电力设施的主人,但由于没有行政管理职能,除了用电检查以外,没有赋予其他职权,往往是想保护也没有保护的能力,任何保护措施都需要得到政府有关机构的协作和配合,而在这过程中,供电企业往往是唱“独角戏”,这也势必增大了电力设施保护的难度。

加强配电设施保护的几点建议

加强配电设施保护意义重大,任重道远,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针对配电设施保护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法》,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部门配合,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该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协调作用,不能让该组织只流于一种形式,依靠其去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交叉问题,发挥其主导作用。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请他们帮助我们解决,对一些不法分子偷盗配电变压器、架空导线及塔材等电力设施的案件,我们供电企业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争取尽早尽快破案,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对器材仓库、变电所周围,输电线路沿线的废旧金属冶炼点、收购站等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堵塞和控制犯罪分子的销脏渠道,从而减少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发生。

二、工区合理安排人力、物力来加大配电线路巡视力度,对重点地段特别是建设施工地段的线路巡视更要加强,对相关单位及时进行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张贴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广告和相关安全标志。对于经宣传、劝说,仍继续进行可能危害电力设备安全运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应及时启动停止其供用电业务的流程。

三、全方位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营造一个良好的配电设施保护环境。配电设施分布非常广,与城乡居民的生活紧密联系,首先我们必须做好配电设施标志牌的悬挂工作,配电线路沿线各有关地段都应设立好相关的安全标志,就如同交警在路口设立交通标示一样,告诫广大司机应遵守交通规则,我们在设立安全标志方面还做得不是非常好,很多地段都未设立醒目的配电设施保护标志牌,有的地方设立的标准牌破损、遗失了也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充,从而给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被动,有的时候甚至会因此而给我们带来不必要的赔偿。其次就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介让广大群众耳闻目睹一番,如我们在亚细亚户外电视上做的电力设施保护的广告就起到了很到的效果。另外我们还应该结合各个区的工作实际,分片、分段地深入沿线乡镇、学校、企业采取一定的物质鼓励措施,把配电设施保护的内容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表现出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上次团委组织的电力设施保护进校园宣传活动,不但教育了那些小学生及他们的老师,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教育了他们的父母,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我们还可以用少量的资金聘请义务护线员,签订巡线协议,告知巡线要领和常识,这样既可以起到宣传效果又可以充实巡线工作。

四、加强自身设备管理,确保人防、技防、物防相互协调。要提高职工的责任心,如少数巡线人员在查线过程中走走过场,巡视不到位,对一些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树竹没有及时发现,最终导致线路接地跳闸,还有的巡线人员警惕性不高,对一些单位或个人在线路下建造房屋不及时制止,不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待有关职能部门前去制止时,房屋已建好,从而给后期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防盗技术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如在杆塔,拉线上安装防盗螺帽,在变电所安装红外线防盗报警器监控器等,都可为保护配电设施提供保障。在加强配电设施保护中,还应该积极应用新工艺,如我们先后对地处偏僻的部分配电变压器加装了防盗加锁,并采用压接钢绞线代替原来的绝缘铜线作接地线,有效地遏制了配电变压器与接地线偷盗高发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