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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背景范文1
[作者简介]邱房贵,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副教授;唐新华,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教师,广西梧州543002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5-0150-04
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之多,堪称世界之最,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还有各种形式的法学成人教育。各级党校也在从事一定形式和规模的法学教育。此外,我国各级法官院校、检察官院校和公安院校还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职业培训。其中,大学法学教育(一般是指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本文也采用此概念)在我国整个法学教育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在国家司法考试给大学法学教育造成冲击的背景下,加快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探讨其改革思路,实现自身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一、在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原因分析
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既有其尚存在缺陷的内在原因,又有国家司法考试影响的外在原因。
(一)我国大学法学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大学法学教育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此,中南民族大学邓红蕾将其概括为五点,即一浅、二死、三无、四旧、五差。“一浅”是指教学内容的肤浅,教授了法律规则,却忽略了法律规则背后所潜藏的人文、社会、理念、精神,尤其是法律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追求,使大学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是只知道程序和规则的法律工匠。“二死”是指高等法学教育的教学方式死板,教师照本宣科,学生死记硬背,缺乏生动活泼的共鸣气氛。在这样的方法下所培养出来的学生是毫无创新性可言的,考试中出现的抄袭和夹带等也对学生的人格造成损害。“三无”是指在大学法学教育中缺乏实践、实习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环节,书本上的法与现实中的法脱节。“四旧”是指高等法学教育知识体系、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方法的陈旧,尤其是人才培养模式的陈旧。“五差”是指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员在学历层次、专业素养、道德水准、实践经验等整体综合素质参差不齐,难以胜任社会期望值高的法学教育的重任。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相脱节,法科毕业生分析问题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降低,这主要是由法学教育体制、法学教育方法、法学教育观念和教师自身素质因素造成的。
(二)国家司法考试给大学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
1 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所起到的引领作用
(1)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克服其理论脱离实践的缺点。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法学学科各主要领域,突出了法学学科的理论性、科学性、实践性以及道德性特色。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必将悄然成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与水平的一个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客观的标准。因此,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必然会逐渐影响到各法律院系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即国家司法考试必然会对高等法学教育起引领作用;反过来,以司法考试为向导的大学法学教育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存的理论与实践脱离比较严重的缺点而得到不断的完善。
(2)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完善和教学方法的改进。在教学内容上,很多法学院系因受司法考试的影响,都程度不同地增加了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课程。如很多法学院系增加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课程的案例分析;增设了“法律诊所”;增加了学生的实习时间、加强了学生实习过程的管理以及实习结果的考评。也有些法学院系,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在重点要求学生增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同时,也适当地增加了法学理论的教学内容。在教学方法上,大学法学院系也逐渐重视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方法的运用,注重学生灵活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分析实践案例的能力的培养。
(3)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考试制度的调整。一般来说,法学院系对于法学主干课的考题类型主要包括填空、判断、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此类型主观命题过多,题目涉及的内容有时比较陈旧,教师评卷的随意性过大,从而导致一些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时,不能适应这类考题类型。因此,应以国家司法考试为契机,适当借鉴和参考司法考试的模式,改进传统的法学考试方式,促进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
2 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的冲击和束缚
司法考试给大学法学教育起到引领作用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和冲击着大学法学教育。
(1)国家司法考试影响着大学法学课程的设置。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核心课,这些法学核心课涵盖了法学教育的最基本内容。而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其内在规律和特点是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特别是试卷四,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案件分析能力与法律文书的书写能力,而法学核心课中的有一些课程诸如宪法、法理学、法律史等涉及的比较少。这导致一些法学院系对法学核心课程的开设有所侧重,表现为实体法与程序法课程的课时量比法学理论课程的课时量要多。另外,除了核心课程之外,部分法学院系大大削减与司法考试无关的课程。这就造成学生的法学基本功不扎实、知识面不全和法学逻辑思维不严谨。
(2)国家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作用束缚着大学法学教育功能的实现。国家司法考试不应成为大学法学教育的“指挥棒”。理由是: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其目的在于培养和选拔一批具有法律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的专门人才,而大学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着眼点是学生的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目标是要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虽然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产生重大影响,但大学法学教育只有保持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教育功能。
但是,目前我国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在自觉不自觉地受到国家司法考试“指挥棒”作用的影响。“教育围着考试转”向来是中国教育的一大特色。由于人口众多竞争压力大,许多考试的重要性往往都被强调得无以复加。统一司法考试对于时下竞争日趋激烈的法律院校来说也是如此,一些法律院校甚至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是关系到其生死存
亡的头等大事。在这种情况下,大学法学教育就会围绕着司法考试进行,诸如删减公共课程而局限于司法考试科目授课,甚至将课堂作为演练司法考试的场所逐渐成为许多法律院校的实际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实际上就被当作考试能手来训练,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掌握就无从谈起,大学法学教育功能自然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可知,在“内忧”“外患”(“内忧”一法学教育自身的发展现状尚存在缺陷;“外患”一国家司法考试所带来的影响)的情况下,我国大学法学教育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途径探讨
在国家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在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过程中,既要反对作茧自缚,固步自封,置自身尚存的缺陷和司法考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于不顾而不进行改革;又应注意保持自身发展的相对独立性,不能完全附和于国家司法考试,因为两者的目标和功能存在很大的不同。
(一)革新教育理念
在教育理念上,大学法学教育应该坚持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其中,应坚持通识教育为主。通识教育是一种基础性的教育,在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同时要注重培养法律人的伦理价值和心理素质,传播法律精神。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实践表明了法学教育包括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阶段。在大陆法系国家,通识教育在大学的法律院系进行,职业教育在法律职业训练机构进行。在我国,大学法学专业学生大都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其人生阅历还很浅薄,知识结构也有待改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有待慢慢积累和培养。因此。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应定位为以通识教育为主。把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源于对大学法学教育基本功能的正确认识。有观点认为,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应当实现的基本功能是培养一部分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的法律通才;为将来拟从事法律职业者和拟从事法学研究或教学者打下法律基础。换句话说,法律职业所应当具备的各种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培养,不是与大学法学教育无关,但不应当把它们作为大学法学教育的主要职能来看待。这说明了大学法学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主而不是以职业教育为主,如果以职业教育为主将有悖于我国大学法学教育的现状。
然而法学从根本上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单单靠向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要想很好地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较高的法律职业能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还没有专门的职业教育阶段,法学院系一般做法是利用即将毕业学生的一个学期或几个月的时间让他们到法院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接受一些必要的基本的职业教育,这是法学院系在条件许可范围内所作的最大努力。想要克服法科毕业生实际操作能力差的问题只想通过短短的四年大学教育是不可能的。对于法科毕业生,要想从事法律职业就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上岗之前进行专门培训,然后从事法律职业活动。
简言之,大学法学教育应以进行通识教育为主,同时,在现有条件许可的范围内让学生接受一定的必要的职业教育,如到法院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
(二)明确教学任务
法学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还要进行法律道德的培养。法科学生毕业之后。有的会从事法律职业,有的从事非法律职业。对于从事法律职业来说,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应当是高层次、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敢于提出问题,具有良好的感悟和创新思维能力,汇通古今,融贯中西,他们既能胜任法官、检察官的工作,也能胜任律师工作。对于从事非法律职业来说,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较高的法律素养、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良好的创新能力对他们工作都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要明确教学任务,特别是针对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来讲,“起码具备三个要求: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际应用能力”。法科学生的人文素质培养是法学教育所必须关注的。法律职业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事业,法学教育应当包括培养学生的人格人品,教育学生应当首先学会做人,拥有健全的人格和较强的人格魅力。传授法律专业理论知识是法学教育最基本的任务。在这个过程当中不仅要传授给学生知识,让学生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而且还要向学生传授学习的方法,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因此,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是法学教育的必备内容。这个任务的达成可以通过演讲式教学法、案例分析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方法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来实现。
(三)完善课程设置
为提高法学院系的学生素质,教育部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必须开设法学学科的16门主干课,即法理学、法律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校设课的随意性,保证了法学院系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方面的一致性。这些核心课程的设置基本上体现了宽口径、厚基础、强调广泛适应性的特点,为各类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基础。但大学法学教育的现有课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一,应进一步拓宽基础课,如开设西方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比较法、法律逻辑等课程,扩展学生史学、思想理论等方面的知识及专业基本能力;第二,要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增加实际操作课程,如法律文书、司法实务等。可以预测,法律职业工作者特别是司法职业者不仅应是一个能够熟练应用法律的专家,更应当是一个能够站在法理的高度,审视各种社会现象,解决各种新的法律问题,推动法律理论、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法律职业家。因此,不断改革现有课程设置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也是形成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关系的一种方法。
(四)改进教学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法律知识的传授,大都采取“填鸭”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注重课堂教学和法条注释。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这种教学方法,虽然能够使学生掌握较为扎实的理论知识,但学生普遍缺乏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因此,为了适应时展的需要,要不断地改进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注意加强教学的实践性环节。增加必要的技能性教学,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综合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在改善教学方法方面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虽然大学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不在于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操作技能训练,但在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职业训练机构的情况下,大学教育在传授基本法律理论知识的同时也必须注重逐渐培养学生实践能力。这既是促进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法律素养、增强学生运用能力的需要,同时也可以使学生从容应对司法考试。在大学法学教育中,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主要有:
1 演讲式教学法。在强调教学方法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时,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各种课程类型和教学内容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只有这
样才可能取得最好的教学效果。就理论课或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和内容,应采取以教师讲授为主,全面介绍与分析的方法,这有利于学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全面掌握与整体认识的形成。
2 案例分析教学法。以往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及学院式教学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法学的教学要求,我们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大胆地借鉴和推行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生动形象、贴近生活的特点,令学生在案例教学中感受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在案例中学习,在案例中应用。这种方法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运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诊所式教学方法。通过这种教学方法可以让学生亲自接触真实案件,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实践中成长。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首创于美国20世纪20年代的新颖教育方式。该教育法采用开放的教学模式,以实践操作为主,通过法律诊所的形式,改变传统的学生被动吸收式教育模式,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身临其境,从事相对简单而具体的法律实践工作,独立面对复杂的现实情况,在实践中学习与感悟,从而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把握和理解,提高其实际应用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使学生获得一定的实践经验,为今后参加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4 完善学生实习见习机制。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所教学的内容可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法庭审判,比如,在进行刑事诉讼法教学时就可以多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有关刑事案件的审判,这样可以让学生身临其境感受实实在在的司法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学习司法程序的具体运作。要认真对待毕业班学生的实习工作,创造条件,增加实习场所,并应该适当延长实习期限,保证让学生至少有半年的实习时间。另外还可以组织模拟法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锻炼其动手能力。
法学教育背景范文2
关键词: 高职韩国语教学 文化背景教学方法 应用
一、文化背景教学的意义及现状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反映一个民族的特征,它不仅包含着该民族的历史和文化背景,而且蕴含着该民族对人生的看法和思维方式。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总和,而语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现象,每一种语言都反映出使用该语言的国家和民族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所特有的文化现象。所以在教学过程中融入相关文化背景知识显得尤为重要,反映在韩语教学中,就是要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语言知识和技能,了解语言所反映的韩国文化,能根据话题、语境、文化背景恰当运用语言,以便跨越文化障碍,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有效地和韩国人交流信息,把韩国语学“活”。这不仅是现今教学所实施的交际教学原则的要求,更是国际交流的迫切要求。
因此,韩国语课程不仅是一门让学习者获得语言基础知识的课程,而且是让学习者拓宽知识层面、了解韩国文化的素质教育课程。
教育家温斯顿・布伦姆伯格说过,“采取只知语言而不懂文化的教法,是培养语言流利的大傻瓜的最好办法”。传统的韩国语教学片面强调基础知识的讲解和练习,而忽视了相关的语言文化素质教育,培养出来的大部分学生尽管掌握的词汇量很大,语法知识也很好,但却缺乏在不同的场合恰当地使用语言的能力,有时甚至运用母语的交际习惯来套用外语,以致闹出笑话。
仅仅学习某种语言是不够的,还必须学习怎样使用语言,即必须掌握使用语言进行交际的能力。必须懂得什么时候使用何种语体和语言形式,怎样以恰当的方式表示。因此,在教学中,我们不仅要讲解语言知识,训练语言运用能力,而且要加强有关的文化背景知识的传授。为此,教师应注重文化背景教育,培养学生的跨文化意识。
二、如何进行文化背景教学
(一)提高教师自身的文化修养
教师应首先从自身做起,重视学习积累和讲授文化背景知识,切不可认为在语言教学中文化背景知识可教可不教。作为教师,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想办法进行文化体验,比如可以通过结交外国朋友,涉猎各种形式的文学作品,观赏精彩的韩文原声电影录像,欣赏格调高雅的外文歌曲等各种渠道来了解外国文化。如果有机会韩国语教师还应该接受专业培训,深入学习韩国语文化课程。在自我提高以后,才能在课堂教学中更好地启发、引导学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有效地付诸教学实践。
(二)课堂中文化背景的渗透
对韩国语教学而言,它涉及韩国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等,每个方面都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在语言的课堂教学中,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语言输入和文化输出主要依靠的是教材、课堂和韩国语教师的传授,教师通过直接阐述法、交互融合法、异同比较法等各种教学方法结合,传授文化知识与词汇教学、翻译教学相结合,语言教学和文化教学同步,在传授语音、词汇、语法等语言知识时进行韩国文化渗入,以引起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获得一个跨文化交际的文化敏感性,使学生更全面、更深刻地掌握知识。
(1)从词汇方面入手,要注重词的意义及内涵。词汇是语言的基础,形成于一个民族的文化民俗中,有着深刻的内涵;基于词汇基础的翻译既是两种语言的转换,又是两种文化背景知识的交流。
(2)从语法方面加强引导。在学生们感觉最头痛的语法学习中,同样可以贯穿跨文化教育。要让学生明白韩语和汉语是两种完全不同构架的语言。
(三)课外时间文化背景知识的渗透
教材中所涉及的课文均有各自不同的文化背景,虽然文字的材料和教师的讲解可以让学习者对文化背景有一定的了解,但是仅凭有限的课堂的时间,很难达到从深层次对学生进行文化教育的目的,这就需要合理安排课外时间。首先可以采用任务型教学法。教师在课前布置有关课堂内容的作业,鼓励学生可以利用网络资源或到图书馆查找资料来解决,以了解与课堂内容有关的文化背景知识。其次可以采用交际实践法,组织在学生的课间时间播放一些韩国语原版电影,让学生在听到地道的韩国语的同时,得到对韩国的社会状况、地理面貌、城市风光、生活习俗、民俗风情、价值取向等方面更直观的认识。最后可以组织一些韩国语专题讲座、韩国特色展、韩国语文化周,或结合韩国节日举办一些晚会,让学生亲身了解不同国家的民情风俗。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可以起到课堂达不到的更轻松真实的效果,有助于培养学生文化意识和扩大同学们的视野,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
传授语言的同时同步传授文化知识,文化知识加深了学生对语言的了解,语言则因赋予了文化内涵而更易于理解和掌握。只有把相关文化背景知识融入到教学内容中,才能真正提高学生对语言的理解和表达能力,达到教学目的。
三、结语
在语言与文化的关系上,文化是核心,是主导因素。不了解文化,在交际过程中就会不可避免地遇到文化障碍而导致交际失败。在韩国语课堂教学中,只有根据教学对象和目的,合理有序地导入文化内容,采取多种手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自身的语言的基本功和文化素养,才能培养学生的跨文化意识,增强他们的跨文化交际能力,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教师作为语言文化的传播者,在积极主动地培养学生语言能力的同时,应当重视传授文化背景知识,自觉地进行社会文化教学及交际能力的培养,不断地提高学生的文化意识及对文化的敏感性,培养学生积累丰富的社会文化知识,从而达到有效交际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潘德胜.浅谈文化背景教学在英语教学中的作用.科技信息,2009,(24).
法学教育背景范文3
关键词:法治;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5-0257-02
随着“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突出,“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的新思路与新举措不断地涌现,有官方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出台,有民间的“齐鲁十校联盟大学生创业研讨会”、“湖北高校助大学生‘创业’促就业”等活动的开展;但是,见诸报端的种种景象又让我们的思维不断往返于理性与感性之间,有质疑声声的2009年68%的大学生就业率的报道 [1],一时沸沸扬扬的“被就业”问题 [2],褒贬不一的大学生擦鞋事件 [3],也有让人赞叹的成功事例[4],更有为人们所唾弃的犯罪行为[5] 等等。其实,大学生就业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一个带有系统性和连贯性的微观工作,无论我们站在什么样的视角来审视大学生创业就业问题,最根本的就是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实现人才形态的多元化。根据“依法治国,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国策的指引,笔者拟立足于法治背景来探索“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路径,以求对大学生价值的实现有所裨益。
一、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法治化景象
市场经济对大学生就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人们的职业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是近几年就业形势变化之快,使得人们感性上又难以迅速接受,特别是众多大学生没能顺利就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育危机乃至社会问题。高校作为人才培养之地,不是简单的输出,而是一种与社会有机性的融合,所以高等教育在注重学生专业素能培养的同时,也开始思考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问题,并积极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和拓展大学生创业就业途径。大学生创业就业问题带有复杂性、系统性,而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为我们去反思大学生创业就业法治化问题提供了背景依据。
第一,大学生创业就业法律体系在建立。以宪法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司法解释的颁布,使得大学生创业就业有了更有利的法律空间;民生事务的解决尚需地方规章制度的建立,2009年7月1日实施的全国首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地方性规章《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就此,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法治化具备了初步的前提要件。
第二,大学生创业就业政策体系在完善。在贯彻落实宪法、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中,政策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例如,国务院针对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在1月7日出台了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7项措施,又于4月2日召开了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部门,教育部2009年1月8日指出,以“非常时期、非常决心、非常举措”全力以赴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部还已推出六大举措,力促大学生就业。在地方,例如,2009年8月24日《江门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中规定,32项政策促大学生就业创业。另外,各级政府出台了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的创业优惠政策。可见,政策在大学生创业就业中的灵活性使得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
第三,在法律和政策的保障下,推进大学生创业就业的顺利开展。中国法治化进路的加快,使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法律保障有了真实性。无论是单纯的就业还是以创业促就业,需要法律职业人员去践行,需要创业就业者去信仰法律。在青岛,2009年4月由中国海洋大学法律协会理论部举办了“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知识”讲座。2009年6月张家口晚报律师团走进张家口教育学院就大学生就业创业进行法律指导;在成都,2009年8月由 24 名律师组成的服务团入驻成都大学生创业园,将守业就业大学生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在四川团四川省委领导出席成都市大学生创业就业法律援助活动启动仪式。可见,各具特点的法律指导教育已经步入大学生创业就业范畴。
由上,在中国,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法治化之门已经开启,静态的法律政策体系初步形成,动态的实践样态不断创新,所以要实现大学生创业就业法治化,就需要我们去反思现状中存在的不足,进而锁定视角加以重构。
二、法律在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中的残缺
大学生创业就业要实现和谐有序的状态,就需要依法规范。目前,歧视女大学生和乙肝患者的不平等现象、创业就业中的不懂法甚至违法现象等凸显了法律在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中的作用。其实,大学生创业就业的实效,孕育在高等教育之中,通观当前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状况,法律指导的必要性日渐突出。
首先,创业就业的大学生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所暴露出的“维权意识盲点、契约意识盲点、合同意识盲点、公民意识盲点、违法意识盲点”[6] 现象,具体的又表现为大学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中的不平等条款,签订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合同中包含的不平等条款、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办社会保险的现实状况。再有,在大学生创业中,高校隔年举办的大学生挑战杯创业大赛和学生公司的开办推动了学生创业信念,但是在知识产权法、企业相关法律、民法、劳动法方面,学生们却欠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而且学生在就业中存在弄虚作假、随意毁约以及在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方面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甚至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着重于宏观指导或技术传授,法律教育微薄。当前高等学校不断探索大学生创业就业方面的储备性举措,例如,开设专门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举办求职大赛和创业大赛等,但是在校生甚至是应届毕业生很少接受到系统的具有时事性就业创业政策和全面的法律教育。他们所得到的或者是零乱的政策信息,或者是仅有些许的法律基础常识,这与国家法治建设是不协调的,也暴露了高校在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残缺。
最后,大学生在法律意识培养、法律知识学习中欠缺自主意识。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日常的学习中关注更多的是专业知识,而对创业就业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仅是一种被动接受,如此即使高校创业就业法律教育机制健全的情况下,学生也难以运用法律在创业和就业中抓住主动权。
所以根据目前高校在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的重视度,我们可以看到,高校普遍探索教育的新举措,但更多的是以微观视角去分析,而欠缺系统性的建构,法律在高校教育中的作用仍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由此也使得大学生创业就业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参差不齐。
三、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中的法治底蕴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意味着大学生创业就业应当实现法治化,既包括创业就业法律和政策体系的完善,也包括法治在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中的融入。从目前国内关于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关系的研究中,有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为分析视角,也有论述大学生就业平等权 [7]、灵活就业中的法律问题 [8]、还有围绕就业法律指导 [9] 进行分析等等,从不同的视角在宏观或微观层面来探讨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中的法治底蕴。笔者认为,要实现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法治化,必须在高等教育一环去探索大学生创业和就业的法律实质化道路。
首先,更新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的理念。当前,高校普遍设置了就业指导中心,开展就业方面的技术性操作、就业指导课的开设、就业指导讲座等方式,但在创业就业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方面欠缺系统化讲解。另外,就业教育在重视度上明显优于创业指导,“创业”所应有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所以有必要将法律和政策系统的且有计划地融入创业就业教育中。
其次,分阶段进行法律指导。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接受的法律教育并不系统,但是在创业就业的过程中则需要法律的规制与保护。所谓的阶段主要包括非毕业年级,毕业年级择业期间、签约阶段、报到阶段、试用期间。以此将宏观性的法律教育和微观的技术指导紧密结合在一起。便于大学生创业就业和谐状态的达成。
最后,形成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式、社会参与式的法律指导。高校中除了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作为专门的课程外,尚需专门的就业指导专业人员的教育,我们也不能忽视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法律教育中的特有作用。辅导员或班主任是学生的直接服务者和管理者,他们了解每个学生的特点,所以应以此为契机,积极且适时的提升辅导员或班主任法律素养,尤其是创业就业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另外,高校应当积极与法律工作者确立联系,从实务上实现法律指导效果。
总之,我们将大学生创业就业纳入法治化轨道上,力求实现教育和法律的融合,达成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最佳效果。当然,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本身具有系统性,既有理念层面的,也有技术层面的,即确立大学生法律信仰理念和学法用法的技巧,最终达成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与自我价值的良好实现。
参考文献:
[1]2009年全国大学生就业率达68%[EB/OL].大学生就业咨询网,200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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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大学生街头擦鞋 家人称“大学白上了” [EB/OL].新华网,2009-03-31.
[4]一个大学生的成功创业之路[N].济南日报,2009-06-13.
[5]创业失败让大学生走上犯罪道路[EB/OL].校园大学生创业网,200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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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海志.大学毕业生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护[J].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0).
法学教育背景范文4
关键词: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民法教学;改革
从2008年开始,在校本科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生就等于拿到了就业的“敲门砖”。因此,司法考试通过率影响就业率,就业率影响高校的办学声誉乃至招生指标。学界关于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作用和影响褒贬不一、喜忧参半。
作为地方院校,如何在高校林立、法学专业雨后春笋般涌现的情况下,求得生存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是每一个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努力探讨的问题。与名牌高校以及专业性政法院校相比,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在办学条件、人才培养以及生源素质等方面,无疑都处于劣势;如果一味地效仿重点大学的做法,就会缺乏特色和个性,以致使学生丧失了应有的社会竞争力。因此,地方高校必须根据自身的定位和发展目标,注重学生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为学生未来长期的发展奠定基础,同时,更是一种以能力为本的教育,培养、训练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提高学生适应当前与未来产业发展和技术变革的创新性能力,为学生进入就业市场做好充分的准备;充分发挥地区优势,突出为地方服务,开辟自己的发展空间;应区别于重点大学,改变过分注重法律学术教育、过于注重法律学术训练,忽略法律职业训练的状况,应踏踏实实地立足地方,服务地方。如果能培养更多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毕业生,必将对地方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起到重要作用,对学生的及时就业大有益处。
一、民法学课程在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中的地位
民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律科学中,民法学是历史最悠久的法学学科,其他法学学科大多借鉴民法学的理论成果,民法学的理论成果是法理学的最重要源泉。在法学教学体系、课程设置中,民法学是最基础的专业课程。该课程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基础,以民法基本制度为中心,以培养运用民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为学生大学毕业后所从事的法律实务工作或者进一步深造奠定基础。
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中流传着一句话,所谓“得民法者,得司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卷在整场考试中的重要性。民法的内容博大精深,在司法考试中民法的试题又往往不是考察一个知识点,而是注重对考生的民法知识的综合、体系化的考察,尤其是案例分析题,涉及不同的知识点的综合运用。因此,首先应当对民法的体系有较全面的把握,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以及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其次,应当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分析;最后,通过以上内容的全面掌握,应当学会综合运用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基本理论对于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能够得出有依据的结论。
二、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和司法考试中的区别
司法考试是国家选拔法律专业人才的一个基本途径,鉴于我国目前法律专业人才还相对匱乏的情况,司法考试较为重视考察考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对于考生的法律理论的要求尚不太高。这不仅体现在司法考试的重点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而且在考题的设计上注重的是考生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因此,许多考生把复习的重点放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记忆上,甚至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一本法律汇编就可以应付司法考试了。但是,以这样的态度来准备司法考试,尤其是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是极端错误的。
民法作为实体法,当然具有实用性,实践中的各种民事关系的规制都要依靠民法。司法考试试题中无论是选择题还是案例分析题,大都是根据实际生活的实例提炼出来的,这就需要考生熟悉和理解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学会在解决一个具体问题或者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时能够以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这里还要特別指出的是,有些单行法的法律条文比较原则、粗放,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则相对比较具体、细微,因此司法考试的许多题目都是针对民事司法解释的。准确理解这些司法解释,适当地对其基本、重要的内容进行记忆,都是非常必要的。
民法作为实体法,又具有强烈的理论性。民法规则不是一些简单的实用规则,每一规则的背后都有着深邃的理论基础。如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这些基本理论,不仅对民法的制定有指导作用,而且对民法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考试中,不仅许多试题是直接根据民法的法理进行命题,而且在选择题的选项、案例分析题的设问的设计上很多都是以民法法理为依据的。民法的基本理论是考生选定正确选项、排除干扰选项以及正确、简洁地分析案例的基础。因此,对于民法部分的考前准备,仅仅有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字面理解、泛泛了解是不够的。还必须对民法的基本理论有一个全面、充分的掌握,在熟悉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了其背后隐含的法理。这两者都要兼顾,偏执任何一方都不能取得好的成绩。
在正确处理理论与实务的关系问题上还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一个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考生来讲,其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的掌握基础较好,可以将复习的精力主要放在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熟悉上。而对于一个没有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考生而言,即使其以后取得了法律的硕士,甚至是博士学位,在准备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时,也应当以较多的时间加强对民法的基本理论的复习。
三、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 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克服其理论脱离实践的缺点
纵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体制,会发现其内容设计与表现形式等方面都长期存在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之目标相脱节之处,法学教育本身远远落后于法律职业的时代要求,也与司法考试的要求多有不协调乃至格格不入之处。大学法学院所传授的知识与法律职业的需求相脱节,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执业技能也成为法学院忽视的对象。就目前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内容而言:存在侧重于抽象理论知识灌输而轻司法实务知识讲授的明显倾向。我国法学教育偏偏过于忽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尽管近年来的多项改革措施的推行使得状况有所改变,但本科法学课堂教育流于纯粹理论知识的灌输
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的改观,法律实务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技能方面的能力培养在多数大学法学课堂教育中仍付之阙如。长此以往,以至于“受过法律训练的学生不知道怎么去找法律,不知道法学词典和法律百科全书。不知道某门学科重要的前辈法学家的著作,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如何形成共同的法言法语?”更有实务界人士尖锐地抱怨:“现在的法科毕业生多是次品。”而在司法考试的指引下,法学教育要逐渐克服理论脱离实践的现象。在民法学课程中,体现更为明显。结合真实的案例,分析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传授学生如何分析案情,如何运用民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如何做出正确的裁决,无疑是学生学习法学的良好方法之一;民法就在我们身边,我们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生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设置法律咨询,进行社会调查,实施法律援助,都是学以致用,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2 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完善和教学方法的改进
如前文所述,司法考试的考点,重心在于现行法律制度与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在这个考察目标之上,大学民法教学的目标与之有相互重合之处。这种重合,构成了大学民法教学有可能作出适应于司法考试之要求的基础。
司法考试的实行是一个制度事实,它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带来了契机。面对统一司法考试的挑战,法学教育必须及时应对,实现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结构重整,主要包括课程结构和教学方法两方面。首先要解决课程结构的问题,只有在正确的课程结构的引导下,从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人手,全面调整法学本科教育观念,才能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突破。
(二)负面影响
1 “应试考试”教育冲击法学本科教育
在校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其考试时间是在大学四年级的第一学期,而在这之前,为了准备复习司法考试。有的学生甚至从一年前就开始准备考试,另外,再结合各个地方院校课程设置,大学一年级、二年级主要是公共课的学习时间,进入大学二年级、三年级才进入法学的专业课程的开设和学习,这无疑是重要的宝贵的学习阶段,对于培养学生法学的学习习惯和法学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慢慢积累的法律素养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这时为了准备考试,学生把主要的注意力和精力都转移到了考试上面,为了应试,反而忽略了法学基本理论的内涵,缺乏理论的系统、深入理解和掌握。针对民法学这门课程而言,体现得尤为明显,民法理论博大精深,其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脉络,在加之,我国民法的有些理论吸收了其他法系的内容,但在我国适用时又有所修改,其中原因,如果不结合历史背景和制度根源,是不能够透彻了解的,但是学生急于应对考试。学习的重点、难点即以司法考试的真题为指挥棒,偏离了民法学习的方向,进而直接影响法学的本科教育。
2 影响学生的就业
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是客观存在的,在某网络进行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调查问卷中显示:问题1: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高低是否证明大学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高低,回答“是”的占55.1%;问题2:通过司法考试与否,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就业情况,回答“影响很大”的占72.9%;问题3:司法考试通过率高低对大学法学专业的声誉,回答“影响很大”的占71.4%;问题4:衡量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最重要的客观指标,回答“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占68.1%,回答“研究生考试升学率”的占31.8%;问题5:法学本科教育最主要应该培养学生什么能力,回答“法律应用能力”的占76.3%,回答“理论研究能力”的占23.6%;问题6: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应否考虑司法考试因素,回答“应考虑”的占79.5%。从这份调查数据中,我们已经清晰看出,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强烈冲击,我们不仅不能回避,更应积极地应对。
四、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民法学的教学改革
(一)新形势下民法学课程的新特点
1 民法领域新法不断出台加重教学任务
民法学本身体系庞大,内容丰富,传统理论的讲授就已经占据了大量课时,一般要进行两个学期的讲授才能完成民法的课程。这无论是对教师还是对于刚刚接触法学不久的学生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加之近几年《物权法》、《侵权法(草案)》等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相继出台,《专利法》大幅修改,这些内容都成为司法考试中的新增重点、难点,所占分值都很大,这种情势也给民法教学带来了挑战。怎样调整教学计划,将新增内容融人到民法教学当中,使学生能够充分理解消化,进而有助于其在司法考试中运用这些理论,同时又兼顾传统民法理论的传承是所有民法学教师共同面,临的问题。
2 民法学的教学体系及模式需推陈出新
民法的“博大精深”就在于其理论体系的完整性。民法理论的学习也罢,民法理论的考试也罢,其实都离不开构成其完美体系的那些基本要素,即通常我们所谓的理论要点。在司法考试中,往往功利性很强,仅仅将当年的考试作为重点来讲授和学习就会违背民法的精神,这样不仅不利于学生对民法学的整体掌握,也不利于他们对实务的处理。从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可以看出,对考生理论素养的考察越来越多,因此法学本科的教育必须为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学不能像司法考试培训那样偏重重点,而耍体系完整。传统的法学院往往在教学模式上也很传统,虽然借助现代教学辅助手段,但是仍然显得陈旧。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地方院系民法学教学的改革
地方院校,应立足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特色的法学专业发展目标,虽然说,司法考试不能作为衡量法学教育的唯一指标,但是它确是目前可以直接量化的参考指标,进而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就业率,学校的声誉和学校的发展。所以地方院校,不能忽视司法考试的导向作用。另外,高校本科法学教育不能唯“司法考试”是瞻,一方面,民法教学在司法考试面前必须保持其独立性,不能围绕着司法考试转,使民法课堂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在国家司法考试的背景下所进行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要坚持自身固有的学科要求和特定的发展规律,而不能完全地附和国家司法考试,因为这两者的目标和功能存在不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着重考虑到学生对司法考试的实际需要,抓住国家司法考试带来的积极影响而加快自身改革,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由此出发,大学民法教学,尤其是大学民法本科教学,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乃至改革,以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
1 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改革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手段。法律,法律问题,法律分析和辩正的学习成为法律课的核心。因此,法学教学改革后集中于学生洞察力的增强,提高学生自身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在民主现代社会里作为管理工具的作用。在现行的法学教育方法中,老师是教育的组织者,学生是被动接受的对象,老师的观点是唯一的正确标准。学生很少会形成自己的观点,他们习惯于服从老师讲述的答案,而不去考虑标准的多样性和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变化性;他们习惯于被动的思考而不是主动的思考,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想到所谓的“标准答案”并不存在。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优秀的教学方法,如诊所式法律教育,它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要求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老师讲述的案例,要求学生将案件事实始终结合有关法律条文和原理来寻找答案。为了使学生真正能够开动脑筋发挥主角的作用,老师也要采用启发式、引导式、提问式的方法组织教学而不能简单地给学生一个标准答案,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进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使学生不但掌握从法律角度观察问题的方法和特有的法律推理技巧。而且还养成及时吸收新知识的灵活反应能力、获取新知识的大胆探索的能力和创造性、多思路地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应对将来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
2 强化对民法概念、原理、制度的精确性讲解
传统的大学民法教学,以民法的概念、原理和制度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试题,同样也是以此作为考察的对象。因此,对于民法的概念、原理和制度而言,大学民法教学与司法考试在对象上,是相互重合的。然而,作为一种“考试”,由此性质所决定,司法考试对于民法概念、原理和制度的考察,更侧重于对考生知识掌握上的精确性要求。为了实现这一考察目标,司法考试的题目往往大量使用相近概念、原理的辨析、法律条文的“关键词”考察等方式,尽可能做到考察对象的细致化与精确化。
3 注重对司法解释的讲解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司法解释居于重要地位。与民事法律相比较,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更为具体、细致,操作性更强,因而也更为司法考试所关注。对于大学本科民法教学来讲,如果培养学生的民法实务能力,仍然是教学工作的目标之一,那么对于司法解释内容的介绍及其适用方式的讲解,就应当成为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在现行大学教学体制下,教师的授课内容,基本上以教材为基础;而由于篇幅和体例的约束,大学本科教材在阐释概念、原理、理论和学说之外,对于“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部分,往往仅列举最为基础性的法律规定,而对于以此为基础而详尽展开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则无力涉及。因此,在以教材为蓝本而设计的本科教学内容,对于我国民法规定的介绍,通常也局限在基础性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而鲜有提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由此所导致的结果,不仅在于系统学过民法的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在应对司法考试时,对于考试中所涉及的大量司法解释的内容仍然感到陌生,而且在他们专业实习之中和就业之后,在知识储备上也无法直接胜任法律实务工作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在稳步推进。社会的发展要求整个社会的教育水平也要随之不断提高,其中当然包括法学本科教育。厘清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更要保持清醒,客观应对,在坚持改革基础上,努力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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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背景范文5
关键词 新课程改革 高中英语 语法教学
1 高中英语语法教学现存问题
1.1 仍采用传统的语法教学方式
目前,很多学校的教学都围绕高考展开,很多教师也是为了考试而教学。加上少数教师专业整体素质偏低,面对新教材与新要求却不知从何下手,让新教材反过来适应业已形成的相对滞后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把掌握语法知识当成了教学目的,不重视学生的口头交际,更忽视对其语言运用技能的训练。在课堂教学上,没有树立新型课堂教学观及优化课堂教学方式,依旧采用传统的“填鸭式”的英语语法教学方法,在课堂上大讲语法,把一条条语法知识硬搬给学生,学生只是被动的听课、记笔记,课后还大搞题海战术,让学生机械的操练,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学习效率低下,考试成绩不理想,并且缺乏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综合运用能力也差。老师也困惑失望,尽管耗费了很多时间、精力去加强学生的语法知识,但收效甚微。这样的教学、考试都会对学生造成误导,认为学习英语就是掌握词汇跟语法,就是为了考试,忽视了交际能力的培养,学生学到的只是会做题、考试而不会实际应用的聋哑英语。
1.2 过分忽视语法教学
当前,不少老师片面强调学生语言交际能力的培养,过分强调口语的重要性。《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①指出:“要改变英语课程过分重视语法和词汇知识的讲解与传授,忽视对学生实际语言运用能力的培养的倾向。”有的老师简单的认为新课标就是淡化语法,语言基础知识教学特别是语法教学被误认为无关紧要。于是弱化了语法教学,教师不再关注中学英语基础知识、更不研究课堂教学过程中的语法教学方法,只是把教材上的语法部分照本宣科的读读讲讲过一遍,②学生只是囫囵吞枣,在平时的教学中,部分老师甚至摒弃语法教学,结果语法成为学生学习的薄弱环节,很多学生由于基础知识和结构掌握不牢,口语表达漏洞百出,阅读与书面表达能力也受到很大的限制。就连单项选择题、句型结构转换等,学生都是错误百出,很多学生连自己写的句子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实践证明,上述两种倾向都是片面的、极端的,这样只会让英语教学不断受挫。因此,问题不在于是否进行语法教学,而在于如何进行高效率的语法教学,使之更好地为培养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服务。③
2 高中英语课程改革对语法教学的要求
高中英语课程的总体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这种能力是建立在语言技能、语言知识、情感态度、学习策略和文化意识等素养整体发展基础上的。作为语言知识重要组成部分的语法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英语语言基础知识包括语音、词汇、语法、功能和话题等五个方面的内容。《新课标》对七、八、九级语法教学的目标要求如下:七级:(1)掌握描述时间、地点和方位的常用表达方式;(2)理解并掌握比较人、物体及物体的常用表达方式;(3)使用适当的语言形式描述事物,简单地表达观点、态度或情感等;(4)掌握语篇中基本的衔接和连贯手段,并根据特定目的有效地组织信息。八级:(1)进一步掌握描述时间、地点、方位的表达方式;(2)进一步理解、掌握比较人、物体及事物的表达方式;(3)使用适当的语言形式进行描述和表达观点、态度、情感等;(4)学习、掌握基本语篇知识并根据特定目的有效地组织信息。九级:(1)在八级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理解语法形式的表意功能,并能有效地运用;(2)逐步接触和了解较为复杂的语言现象,对较复杂的语言现象具有一定的归纳、分析和解释的能力。④
根据上面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出,《新课标》并不是要忽视、否定语法教学,而是对语法教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语法学习不是目的,而是途径。《全日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解读》强调:“语法无处不在。新课程标准不是不学语法,而是在一种新的理念指导下学习语法。”⑤我们知道,绝大多数的中国学生缺乏习得英语的语言环境,我们学习英语的环境不像学习母语。我们学习母语时,有良好的语言环境,不必学语法也可形成语感,掌握用母语进行交际的能力,这就是在语言习得环境中学习。而学英语是在语言学习环境中,主要是在课堂上学习。缺乏习得语言的环境,所以必须掌握系统的语法知识,掌握英语语言的基本结构,以此来提高英语学习的效率和英语交际能力。《课标》中指出的“改变过分强调语法的讲解和传授的倾向”应该理解为改变传统的语法教学的方式,而不是放弃、排斥语法教学。相反,《新课标》重申了语法教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对语法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目标。⑥另外,随着中学英语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高考英语命题也进行了重大改革,直接、单纯考察学生语法知识的试题减少,但试题的要求更上了一个台阶,由原来的单纯考查语法知识提升为考查语法知识在语境中的实际运用,增加了语法知识考查的难度。
3 高中英语语法教学策略
3.1 高中英语语法教学遵循的原则
3.1.1 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是指根据英语语法知识的内在逻辑联系和学生认知能力发展的规律来确定语法教学的内容与体系。⑦语言是一个系统, 作为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语法也具有系统性。因此,高中英语语法教学得具有系统性,把一些看似分散的语法点连贯起来,给学生提供一个较为完整的语法系统,让学生在脑子中构造一个清晰的语法知识网,充分了解各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而能触类旁通、举一反三。
3.1.2 交际性原则
语言是交际的工具,我们在英语教学中要重视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而语法教学是为培养这种能力服务的,语法教学应该从属于听、说、读、写技能的培养。因而在语法教学中,教师不应采取“填鸭式”的英语语法教学方法,让学生机械地操练孤立的句子,而应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让学生在实际的语言材料中,去感知、理解、记忆,从而更有效地掌握语法。
3.1.3 多样性原则
不同于以往乏味枯燥的语法教学,《新课标》跟新教材要求老师的教学方法、教学设计具备多样性。并且任何通过语言进行的交际活动都是离不开语法这个支撑,这也决定了语法教学方式的多样性。因此,教师可将学生的语法学习同课堂上的听、说、读、写、译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帮助学生多角度的理解语法知识,让学生在语言实践活动中探究、学习和归纳语法知识。
3.2 语法教学方法
3.2.1 语篇语法教学法
语篇语法不是简单的语篇加语法,而是指特定语境中信息的有机联系。语篇语法主要凸显言者或作者在语流或作品中自然使用的语法选项,即语言输出者通过对语法的娴熟驾驭把所建构的信息传递给听者或读者,使得信息上下连贯,安排合理。⑧ Larsen-Freeman(2003) 认为,语法是连接语言单位来创建完整的、连贯的文章,用来成功地传达意思的工具。⑨从这方面来看,运用语法知识顺利地进行沟通交流要比对单个的句子进行孤立讲解重要并且有意义得多,这也与新课程标准对学生语法能力的要求是一致的。
3.2.2 任务型语法教学法
法学教育背景范文6
语法教学是初中英语教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初中英语语法的基础性,使得语法教学尤为必要和重要。一是语法作为运用语言的法则和规则,对学生更好地运用英语具有规范的作用。语法是初中英语语言学习的起点,只有掌握了一定的语法规则之后,才能更准确、更快地运用语言。二是英语语法是学生语言能力的体现,虽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但是对语言的运用都是通过对语法的掌握来体现的。很多初中英语教师错误地将对语言的综合运用能力理解为语言的口语能力和理解能力,而将语法能力的培养忽视了。但是,语言能力包括对语法的运用能力,是英语学习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三是对英语语法的学习并非英语学习的目的,而是英语学习的过程和主要的手段,重要的目的在于更好地运用英语。所以,对语法的学习应该与听说读写各种能力综合起来学习,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四是语法是对英语语言规律的总结,掌握语法知识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更好地理解语意。
总之,初中英语语法学习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但是,从目前初中英语语法教学的现状来看,学生在课堂教学中对口语和写作能力表现出完全不同的趋势,有些学生可以根据教师设定的情境进行口语交际和写作,课堂气氛活跃,但是一到写作的环节就问题百出。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对英语语法没有掌握,还是按照母语的语法习惯来进行思维的,因此,没有形成运用英语语法的能力。究其原因,与我国英语学习的环境有关,初中生对英语的学习重要是课堂学习为主,缺乏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下实践的平台,因此,初中英语语法教学需要英语教师高度重视,只有掌握系统的语法知识才能提高英语学习的效率与运用英语的能力。
二、初中英语语法教学的原则
第一,趣味性的原则。语法学习是比较枯燥和单调的,一味地给学生讲规则、结构,会让学生感到厌倦,因此,在新课程背景下,英语教师可以借助于多媒体等多种教学手段,丰富语法教学的形式。比如,将语法内容制作出课件,以图片、视频、动画的形式呈现,通过情境创设从学生感兴趣的话题八手,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兴趣,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语言的本质与规律,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第二,突出学生主体地位的原则。新课程提倡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英语教育亦如此,语法教学需要重视学生在课堂中的参与性,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的角色要转变为学生学习活动的组织者与引导者。语法教学中需要英语教师运用多种途径激发学生思维、参与课堂活动,使得学生产生直接的经验,形成自己的语法体系。但是,如何调动课堂中每一位学生参与并愉快地体验语法学习的快乐,需要英语教师在调动学生积极性的同时注重因材施教,注意每一位学生的个体,为学生创造良好的语法学习环境,给予每一位学生参与课堂的机会。
第三,创设实践环节的原则。语法学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运用语言,因此,语法教学过程中创设一定的交际环节可以将语法理论知识与交际环节相结合,有利于学生加深对语法的理解。比如,学生可以通过合作的形式,用英语提问、交际等,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探索,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达到学以致用的最终目标。
三、新课程背景下初中英语语法教学的主要策略
首先,创设语法教学的情境。语言都是在一定的情境中运用的,因此,对语法的学习需要一定的语境。传统的语法教学没有重视情境教学,学生也无法理解和体会语法的实际运用效果。但是,新课程背景下,要通过创设情境,比如通过将具体的语法知识置于特定的语篇中,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缺乏真实语境的情况,同时帮助学生建立了形式与意义的链接。
其次,将隐性的语法知识与显性的语法知识结合。隐性的语法知识需要教师在引导学生在具体的语言实践中通过阅读大量的资料来归纳和总结出语法的规律:显性的语法知识是教师直接将已经总结的语法规律给学生讲解,学生通过练习来理解和巩固这些语法规则。英语教师需要将隐性语法知识与显性语法知识的教学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取得较大的教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