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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建设范文1
一、规定了社会治安行政管理专门机构和官吏的职责
简牍所见秦汉中央行政最高长官丞相、御史大夫,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长、乡啬夫都有责任维护地方治安。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了管理治安的专门机构,中央太尉主管全国军政,也负责全国的治安稳定;郡都尉主管军队,兼管一郡治安,指导各县警察机构“亭”的工作,还设有贼捕掾,主管抓捕盗贼;县尉虽是武职,但主要任务是捕盗贼,设有游徼负责巡逻,维护地方治安;乡也有游徼,负责一乡社会治安;亭,设有亭啬夫、亭长、亭校长、求盗、害盗等,维护社会治安。主管治安的各级官吏,负责社会的稳定,并对其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严惩。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可(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1]122严禁治安官吏杀伤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规定:“求盗勿令送逆为它,令送逆为它事者,赀二甲。”就是上级机关不得调用“求盗”从事非本职的工作。《捕律》规定了抓捕到轻、重罪人的各等奖金,以及追捕罪人的组织方式、奖惩办法。例如,地方郡县发生“群盗杀伤人、贼杀伤人、强盗”,县令、县尉要及时组织警力追捕,如果不能捕得,要判戍边两年的处罚。
二、完善了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激励机制
简牍所见秦汉以依法规定的治安奖惩制度,主要表现在购赏制度和失职处罚制度。一是购赏制度,凡是告发、举报、捕获违反治安规定的犯罪分子,就给予奖赏,以调动人们维护治安的积极性。例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载:甲告乙贼伤人,问乙贼杀人,非伤殹(也),甲当购,购几可(何)?当购二两。捕亡完城旦,购几可(何)?当购二两。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今中〈甲〉尽捕告之,问甲当购几可(何)?人购二两。夫、妻、子十人共盗,当刑城旦,亡,今甲捕得其八人,问甲当购几可(何)?当购人二两。[1]124“购”就是购赏,即悬赏奖励的意思。这条法律是规定对告发杀人犯,告发、捕获犯有相当于城旦以上刑罚的罪犯,不仅可以领取黄金二两的奖金,还可以获得罪犯随身携带的所有财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规定:亡人、略妻、略卖人、、伪写印者弃市罪一人,购金十两。刑城旦舂罪,购金四两。完城二两。诇告罪人,吏捕得之,半购诇者。[2]27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拜)爵一级。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拜)爵者,皆购之如律。所捕、斩虽后会论,行其购赏。斩群盗,必有以信之,乃行其赏。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有(又)行其购。[2]29这条律文不仅规定了捕获到各类逃犯和斩杀各种类型的盗贼所得的奖金,即购赏的条件,还规定了捕获到各类逃犯和斩杀各种类型的盗贼不能够获得购赏的条件。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规定: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其妻子当坐者偏(徧)捕,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诸当坐劫人以论者,其前有罪隶臣妾以上,及奴婢,毋坐为民;为民者亦勿坐。相与谋劫人、劫人,而能颇捕其与,若告吏,吏捕颇得之,除告者罪,有(又)购钱人五万。所捕告得者多,以人数购之。[2]18这条律令是对告发抢劫钱财盗贼的奖赏规定。对违反治安规定的犯罪分子不告发、不举报、不捕获或捕获不力的人,要依法严惩,并追究官吏对所辖区内有盗贼的责任,鼓励人们制止治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二年律令捕律》规定:县道官在所辖之内发生盗贼,各级官吏不及时上报县廷,因此而没有抓获盗贼,“皆以鞫狱故纵论之”;若士吏、求盗部者及令、丞、尉“弗觉智”(知)要节级论罪,“士吏、求盗皆以卒戍边二岁,令、丞、尉罚金各四两”;若能“先觉智”及“自劾”可免除刑罚。一年当中在所辖之内发生盗贼三次以上,而令、丞、尉并不知情,就是“不胜任”,要免除职务。《二年律令捕律》规定:发及斗杀人而不得,官啬夫、士吏、吏部主者,罚金各二两,尉、尉史各一两;而斩、捕、得、不得、所杀伤及臧(赃)物数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2]29这条律令规定,在所辖部内发生盗贼和出现斗杀伤人而没有被抓捕归案,官啬夫、士吏、吏部主者、尉、尉史等官吏都要受到处罚。《二年律令捕律》规定:与盗贼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逮捕之[而][官][逗]留畏耎弗敢就将爵一络,<级>,免之,毋爵者戍边二岁;[而][罚][其][所][将][吏][徙][以][卒][戍][边][各][一][岁]。兴吏徒追盗贼,已受令而逋,以畏耎论之。[2]28这条律文规定与盗贼相遇而逃跑的官吏,以及应有足够的能力追捕到盗贼,而因逗留、害怕而不敢与之搏斗,要剥夺官吏的爵位并免除职务,对士兵要处罚戍守边塞一年。官吏已接到追捕盗贼的命令而逃跑的,按临阵畏惧罪论处。
三、制定了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
(一)严惩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1.杀人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二年律令贼律》中的“贼”指谋反、谋叛和杀人,包括伤人,主要有故杀、谋杀、斗杀、戏杀等类型,根据不同的杀人性质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贼律》规定: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伤人,除。谋贼杀、伤人,未杀,黥为城旦舂。贼杀人,及与谋者,皆弃市。未杀,黥为城旦舂。斗伤人,而以伤辜二旬中死,为杀人。贼伤人,及自贼伤以避事者,皆黥为城旦舂。谋贼杀、伤人,与贼同法。斗而以釰及金铁锐、锤、椎伤人,皆完为城旦舂。其非用此物而人,折枳、齿、指,胅体,断(决)鼻耳者,耐。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死<列>以下,罚金二两;其有疻痏及,罚金四两。[2]11-12就是故意杀人、斗而杀人都要处以弃市,过失和戏而杀人可以免除死罪;谋杀者及与谋者一律处以弃市,谋杀人未遂,也要处以黥为城旦舂;斗而用凶器伤害人,完为城旦舂,损毁器官者处以耐刑。下级殴打上级的,罚金四两。对“欧<殴>詈”,就是殴打谩骂,根据不同性质给予处罚,丈夫殴打妻子、父亲殴打儿子、上级殴打下级、主人殴打仆人,下级殴打上级、妻子殴打丈夫、儿子殴打父亲等要给予不同的处罚形式,显现出维护封建礼制的意图。2.诬告罪: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官府弄虚作假告发,蓄意陷害他人的行为。诬告罪强调主观故意的因素,对此要实行反坐。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告律》规定:“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就是对告发罪犯若不以实,造成死罪的要处以“黥为城旦舂”的刑罚,其他的各以其罪反坐。“告不审及有罪先自告”,就是所控告内容不正确、但非故意和自己主动报告犯罪者,“各减其罪一等”。但对“杀伤大父母、父母,及奴婢杀伤主、主父母妻子,自告者皆不得减”,以下告上者,“勿听,而弃告者市”。
(二)惩罚侵扰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
简牍所见秦汉法律规定在日常生活和社交中必须遵守行为规范,否则要追究刑事责任。1.“不仁乡里”,就是社会中的不稳定分子。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对“不仁邑里者”即社会中的不稳定分子,要将他们管束起来,强制劳作,如果私自释放的,要罚作劳役。2.失火罪。一是官府失火,造成财物损失。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规定:“有实官高其垣墙。它垣属焉者,独高其置刍廥及仓茅盖者。令人勿(近)舍。非其官人殹(也),毋敢舍焉。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1]64就是官府修建粮仓要远离居民,并在四周建立围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关仓门时要灭掉火种,夜间还要守卫和警戒。防卫不严,造成“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其他库府亦应注意防火。《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规定:“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为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1]64“藏府”是财物库房,“书府”是文书档案库,都是防火的重要部门,主管官吏夜间要巡视检查,灭火关门,即使新建官吏的住处也不能在府库的旁边。二是百姓失火,烧到公共设施,要追究责任。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舍公官(馆),旞火燔其舍,虽有公器,勿责。今舍公官(馆),旞火燔其叚(假)乘车马,当负不当出?当出之。”[1]130住宿官办招待所,如果失火、馆内公物烧毁不追究责任,若烧毁假借政府的车马要依法赔偿。“旞火延燔里门,当赀一盾;其邑邦门,赀一甲。”[1]130杆上的旗子着火,烧及里门和城门都要依法处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对故意放火罪规定:“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聚),弃市。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聚),黥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债)所燔。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2]8就是盗贼放火烧城邑、官府、政府的仓库和粮仓都要处以弃市的极刑。故意焚烧民舍、百姓房屋、田间房屋及仓廪之属,要处以黥为城旦舂。如果失火烧毁房屋,处罚金四两并赔偿房屋。乡部、官啬夫、吏主者等主管官吏没有抓到罪犯,要追究责任,分别处罚金二两。3.盗窃罪。盗窃罪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秦汉律中分为强盗、窃盗、恐猲盗、监临部主自盗、受贿盗等种类,根据盗窃的数量给以惩治,特别强调官吏对其辖区内出现盗贼应承担的责任。一是严厉处罚盗贼。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对盗窃罪的规定:“「害盗别徼而盗,驾(加)罪之。?可(何)谓「驾(加)罪?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超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求盗比此。”[2]9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规定:“盗臧(赃)直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盈百一十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2]16就是根据盗贼偷盗的东西折成钱的数量多少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最高的处以“黥为城旦舂”,最低也是“罚金一两”。二是规定了盗贼的种类。《盗律》所见主要有五种。谋盗:“谋遣人盗,若教人可盗所,人即以其言及知人盗与分,皆与盗同法。”[2]16“主守盗”:简文中称为“盗所主”“盗所主守”“吏盗”,就是利用主管领导的职权盗取国家财物的犯罪行为,用现在的话说是“贪污”。“群盗”:“盗五人以上相与功盗为群盗”[2]17;“智人为群盗而通(饮)食馈遗之,与同罪;弗智,黥为城旦舂。其能自捕若斩之,除其罪,有赏如捕斩”[2]17。“恐猲人”盗:以告发犯罪为手段的胁迫,就是通过恐吓罪犯而取其财物,“恐猲人以求钱财,盗杀伤人”的犯罪行为也按照盗律论处。如果冒充官吏盗窃,“桥(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要加重处罚,处以“磔”刑。对于抢劫罪施以重罚。“抢劫”盗:“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2]17即使抢劫未能成功,也要处以“磔”刑。4.逃亡罪。主要有官吏、人民、刑徒、罪人、役人逃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规定:“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系)城旦舂。”就是规定官吏、百姓逃亡满一年的处以耐刑,公士以上有爵位的人逃亡处以在官府服役的刑罚,如果是“给逋事”,就是为官府服役事的人逃亡,逃亡的天数加上应该服徭役的天数满一年,也处以耐刑。“城旦舂亡,黥。复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皆笞百。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系)城旦舂六岁;不盈卒岁,(系)三岁。自出殹,笞百。其去(系)三岁亡,(系)六岁;去(系)六岁亡,完为城旦舂。”“匿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与同罪。”[2]30-31这就是规定,如果是刑徒城旦舂逃亡,捕获后处以黥刑,再次服城旦舂;鬼薪白[粲]逃亡捕获后处以笞打一百;隶臣妾、收人逃亡根据判刑的年数处刑。藏匿死刑罪犯的判“黥为城旦舂”,藏匿其他的罪犯者按罪犯本人罪行大小惩处。
(三)惩治妨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简牍所见秦汉法律规定对诈伪、非法渡关津、赌博、夜无故入人家、奸非等故意妨碍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破坏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诈伪罪就是欺骗伪造、谋取钱财及非法获益的行为,主要有伪写官文书印、诈传及篡改皇帝诏书、诈假得官、诈袭官爵、证不言情、译人诈伪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规定: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腰)斩以匀(徇)。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其误不审,罚金四两。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诸(诈)增减券书,及为书故(诈)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赃)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得为】,以所避罪罪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而误多少其实,及误脱字,罚金一两。误,其事可行者,勿论。[2]9-10这些律文规定,私刻皇帝、彻侯和官用印章要判处刑罚;诈传皇帝诏书、制作假文书、给皇帝上书有误,从中谋取利益,严重危害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也要依法惩处。《二年律令贼律》规定:“证不言请”就是证词虚伪的假证,“译讯人为诈伪”就是翻译审讯记录造假,由此造成“出入罪人者”,即审判结果有误的,判处“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二年律令爵律》规定:“诸(诈)伪自爵、爵免、免人者,皆黥为城旦舂。吏智而行者,与同罪。”[2]62就是诈袭官爵罪要处以黥为城旦舂刑。《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博戏相夺钱财,若为平者,夺爵各一级,戍二岁。”[2]33赌博抢夺钱财的要夺一级爵位,处以戍边两年的徒刑。《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同产相与奸,若取以为妻,及所取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论之。强与人奸者,府以为宫隶臣。强略人以为妻及助者,斩左止以为城旦。”[2]34这就是说,他人处以宫刑,成为受过宫刑的官奴;与他人妻子通奸,男女双方都处以“完为城旦舂”,如果是官吏与他人妻子通奸,以罪论处。
[参考文献]
行政制度建设范文2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岗位职责
*区监察局内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审理室、执法监察室4个职能科室。
(一)局内各职能科室
1、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的有关工作;起草和审核工作计划、报告、总结、领导讲话和有关文件;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保密、机要通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等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及其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宣传党风、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
2、纪检监察室:检查并处理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负责下级监察部门所查案件的督促、协查和业务指导;定期分析查案情况,并结合查案,起草典型案例的通报。
3、审理室: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综合分析和反映检举、控告、申诉情况及突出问题;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向承办单位移送、交办检举和控告、申诉件,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基层监察部门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审理由区监察局直接查处或需报请区政府批准的违反政纪的案件、报市监察局审批的案件、下级政府或监察部门报请审批的案件;受理区政府、区监察局审批的以及上级政府、监察局批准的案件中监察对象对监察决定不服和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受理按规定应由区监察局复审、复核的案件;负责受处分干部的跟踪教育工作。
4、执法监察室:对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情况及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执法、监督部门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组织开展全区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和建议,拟定有关制度和规定,组织推广经验;负责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全区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协调廉洁自律专项清理工作;开展全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二)办公场所及联系电话
办公地点:衡山路8号*区管理中心21楼。
举报电话:*;行政监察举报电话:*
(三)内部管理制度
为规范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本局还制定了议事规则、会议制度、办案工作纪律、联系点制度、文件起草及印刷制度、文件传阅制度、印章使用及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廉洁自律规定、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制度。
三、服务承诺
1、依法行政,办事公正。本着对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公正处理每一件公务,做到生人与熟人一样对待、群众与领导一样对待、内部与外部一样对待。
2、举止文明、环境整洁。树立“人人都是服务形象,个个都是投资环境”的理念,自觉创造和维护开放、高效、诚信、文明的服务环境。
3、为政清廉,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秉公办事,不拘私情,严格遵守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实行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应向办事者告知经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受理人应认真办理相关事项,或负责衔接、联系相关部门解决服务对象提出的相关问题。
5、实行办事时限制度。
①举报: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结,特殊原因经上级批准延长至六个月;
②案件检查:立案至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特殊原因经上级批准延长至一年;
③案件审理:一般案件一个月内审结,特殊案件经领导批准延长至三个月;
④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一至三个月,一般执法监察项目年内结束,特殊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实行跨年度整治。
6、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实行责任追究:
①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效等为群众提供服务的;
②不按照规范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的;
③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的;
④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的;
行政制度建设范文3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行政救济;行政复议;改革;创新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9-0075-01
1 问题的提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如何体现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
乡镇级政府及村民委员会作为我国行政机关的代表,直接对农村地区进行管理,他们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否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查阅文献可以看出近些年来,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复议案件多有发生。这些案件大多得到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合理裁决,但是农民的行政复议之路却多为坎坷,甚至付出了生命安全的代价。
2 服务型政府对行政行为的新要求
2.1 强化服务行政,弱化干涉行政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干涉行政和服务行政都是不可或缺的社会治理手段,但是在服务型政府建设背景下,政府的服务行政应该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干涉行政。因此政府要积极的给予公民服务行政,满足公民所需求的科教文卫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减少行政干预行为。
2.2 倡导积极行政,防止肆意行政
2.3 高度重视民生,发展给付行政
“民生”一直2007年十七大以来我国发展政策的关键词,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同样要彰显民生情怀。在行政法学领域,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一般被称为给付行政或者服务行政。服务型政府就是要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生存照顾,同时要加强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公民提供便利生活条件。
3 服务型政府建设背景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分析
3.1 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实际地位悬殊
行政复议过程中,原则上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法律地位是平衡的,但实际上是差强人意的。在农村土地征用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被申请人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和权力打压、恐吓申请人的时间屡见不鲜,突出反映了我国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其“民告官”的性质,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显示地位难以平衡。
3.2 行政复议范围狭窄
我国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仅限只有在行政复议法所列举的可进行行政复议的案件中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国关于农村土地征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很多。在农村土地征用行政复议案件中,因为相关法律制定等抽象行政行为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是不能进行行政复议的。这些充分反映出了我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有局限的。
3.3 复议监督与指导缺失
我国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监督和指导作出的具体规定。首先,县级以上行政复议机构一般接受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向本级政府负责。这就出现了复议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现象。在农村土地征用行政复议案件中,地方政府或复议机关会因为自身利益,利用各种手段掩饰该方面的行政复议,使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救济。
3.4 公民淡视行政复议权利
我国自古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使人们认为,人民接受政府的管理,凡是与政府之间发生的矛盾,政府永远是正确的,而人民是很难保证自身的权利的。在农村土地征用行政复议案件中,农民群众一方面没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自身的法律知识匮乏,就会放弃自身的行政复议权利。
4 行政复议的改革对策
4.1 构建健康的行政复议环境
构建健康行政复议环境的具体对策有:首先,规范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行为,行政机关应该认真的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和决定,将行政复议做为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的自我检查机制。其次,构建和谐的行政复议环境。行政复议只是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纠纷的一种行政行为,减少人们心目中对行政复议的严重化思想。
4.2 完善行政复议相关法律规定,弥补行政复议法的不足
具体来说要随着行政复议实践的推进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公务员管理、行政复议的法律根据等方面逐步通过法律法规形式纳入到行政复议的范围中来。这样首先可以促进我国行政复议法治化,其次可以监督政府行为,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4.3 建立合理的行政复议监督与指导机制
首先,引入第三方作为行政复议的监督与指导工作,避免复议机关即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其次,建立行政复议的公民参与机制,提高行政复议的合法性。最后,做好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使行政诉讼成为解决公民行政复议救济的有效途径,促进行政复议的司法化。
4.4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行政复议权利
政府应该积极的在全国,特别是在贫困落后及农村地区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供给,提高人们额公民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当自身的权利受到法律侵害时要积极的寻求救济。公民积极主动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促进政府积极行政,责任行政,法治行政的过程,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行政制度建设范文4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 规章制度 合法性 问题与对策
前 言:
高等学校行政管理是在注重教学管理效率的基础中提出的,是学校为了实现教学目标,依照制定的相关制度,运用可行性手段和举措,发挥管理和行政职能,充分利用各种现有的资源来实现预定目标的组织活动。由此可知,高校行政管理是高校工作中即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是一个多层次、高难度的复杂化性系统,因此,高校行政管理是实现其教书育人、科研创新两大功能的基础与保障,是学校管理系统中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桥梁和纽带。然而,从高校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来看,现代高校行政管理的重心不仅仅关注于管理的效率,也将高校行政管理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纳入到自审、自查的范畴,以促进高校管理的全面发展和规范。而这种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对高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审查上。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处理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此定义可以看出,首先,高校规章制度是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高校范围内普遍有效性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则;其次,高校规章是一定的高校主体依照一定的合法程序才能制定的规范;最后,高校规章制定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组织和处理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运行。从我国法律制度和高等教育体制的现实状况来看,与高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有关的规范主要包括如下两大类:一类是属于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调整高校行政管理的文件;以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则。另一类则不属于法的范畴,是学校自行制定的内部教育处理规章制度。这两方面的规范都是高校教职员工、学生必须遵守的,也是他们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强有力保障,特别是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更是与广大教职员工、学生息息相关。
一、高校规章制定权概述
(一)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性质
公立高校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的行为作出的规定和约束。作为高等学校的内部规则,是高等学校自治管理权的延伸和体现,是高等学校日常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它本质上来说,虽具有预先设定性、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不具有法的全部属性,不属于法的范畴,不属于行政法的渊源,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参照,但是作为内部管理范畴和自制规则,在合法的前提下,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可被认为是对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一种补充或完善,并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是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有益拓展。
(二)高校规范制定权的合法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公立的高校被定性为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校规制定权是其自主管理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根据行政法上两个重要的原则,即法治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公立高校制定校规的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否则就会失去其制定的依据并丧失其应有的效力。纵观我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的体系,从法的效力层次上看,依法由以下几种:第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宪法第19 条第2款、第89 条第7款规定了国家发展高等教育、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赋予国务院管理教育工作的权力。第二、《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单行法,其第28 条、第42 条规定和赋予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制定自己的章程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还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第41条、第53 条在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校长行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等6项权力, 同时要求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四,国家教育部2005 年3月25 日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 条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综上,我国从宪法到行政规章, 从人大立法到部委立法都赋予高等学校校规制定权。
二、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加快,高校学生权利意识增强,状告母校的案件也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大多以高校败诉告终,法院判决高校败诉的主要理由则是高校内部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暴露出现行高校管理规范中的诸多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只有规范和完善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高校校规法治化,才能减少高校与其成员之间的法律纠纷,才能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
(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 管理不到位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是影响规章制度质量提高的瓶颈!。目前许多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 一般是职能部门认为工作需要了, 就提出并组织人员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 在一定范围内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修改, 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审议后由该职能部门颁布实施。这样的程序在几个主要环节上存在明显问题。一是没有立项审批环节, 对拟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 二是对草案内容的审查机制不健全, 使得草案 带病!接受最终的审议; 三是征求意见工作由于没有法规部门或人员的参与, 往往征求意见的过程和对意见的处理上受到起草部门意愿的影响, 有时难以起到真正的效果。四是没有严肃正规的颁布实施环节, 由学校为主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简单由职能部门发文颁布实施; 五是没有实施后的审查、解释、修订和废止等环节。所以, 按照这样的程序来制定规章制度就显得十分的随意,规章制度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制定规章制度十分重要, 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疏于管理, 规章制度不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有时甚至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 该修订的时候不进行修订或是该整合的时候不进行整合; 规章制度已不执行但迟迟不正式废止; 甚至有的规章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很好地执行过, 形同虚设; 多年不进行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 搞不清全校到底有多少规章制度, 查阅和使用也十分困难; 等等。以上问题, 会造成学校规章制度混乱, 丧失权威性, 执行中有困难或矛盾, 降低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规章制度的体系不完善
在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中发挥越来越的作用, 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职能的内涵和范围不断扩充, 各类机构不断增加, 需要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没有能够及时跟上, 所以造成许多高校规章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一是缺少一些重要的宏观的规章制度。比如, 学校的章程、议事规则, 对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能部门职责的规定, 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等。二是对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没有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使得这些规定无法真正落实。三是缺少工作指南性质的文件, 许多具体的工作该怎么做, 没有文字表述, 一直以来是老人传新人。而且对于新矛盾、新问题的处理, 很多停留在作为个案处理的层面上, 没有很好地归纳总结, 将其上升为一种规定或制度。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的另一种表现是重复或交叉制定规章制度, 属于补充规定性质的规章制度太多。
(三)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
高校规章制度除了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外, 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制定文件的主体混乱问题。高校管理涉及的工作方方面面, 但对于哪些规章制度必须由学校制定, 哪些授权由职能部门制定这个重要问题, 许多高校没有明确的规定, 造成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混乱。例如, 某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是由教务处制定的, 缺乏权威性。甚至有职能部门修改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况。如某高校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制定时是经过校长工作会议通过的, 但后来多次被研究生院修订。二是内容不一致或冲突问题。在多数高校的规章制度中, 或多或少存在规章制度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不同职能部门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 另一种情况是同一职能部门先后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由此可见, 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的时候, 必须考虑遵循正当程序, 否则即使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但学校的管理行为或决定却不合法。三是规章制度实施日期问题。一个规章制度的实施日期是规章制度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其实施日期应当有明确的记载, 尤其是涉及到学籍、奖惩、人事、福利等方面的事情时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建议
鉴于公立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仅从法律角度对完善我国公立高校规章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更新观念,以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益为中心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教育者,应当将尊重和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首要任务。具体落实到高校的规章制度建设方面,高校应确立以学生确立为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制度体系。
(二)依法治校,引入依法行政原则
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保障。针对我国公立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程序瑕疵,建议高校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否则即使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管理行为也会因为程序要件的缺失而归于无效。基于正当程序原则,高校规章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包含:告知相对人所实施行为的根据和理由、送达、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权利、举行听证及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程序。当然,对于不同的事项,具体程序也不同。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不但可以促进高校实施规章制度更加公正、合理、规范,而且更有利于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行政法,目前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纳。广义的比例原则,一般多细分为:适合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性。 比例原则的引入有助于权衡高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而被校方处分为例,如果适用比例原则,就可以从处分的适应性和目的性、处分手段的温和性和最小侵害性以及不同法益比较这三个方面对校方的规定作出较好的权衡。比例原则的引入既可以在校方制定规章制度时亦可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这样就可以对学校相关权利的行使达到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的双重作用。
(三)注重协调,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使将来自治规则受到适当的限制与监督,仍然需要确定法律保留事项、政府法规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以及自治事项。并在事项划分基础上,建构一种各层次规则有效运作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授权政府规定由其保留的事项,但绝对保留的必须由法律规定;政府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可自行规定有关事宜,但以不侵扰学校自治为限;学校就自治事宜制定学校规则,只要在自治范围之内,学校规则在法律、法规、规章留下的空隙内进行的填补,当承认其效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个事项是否属于自治范围,并非完全从实体上予以考虑,也绝非固定化。
(四)深入改革,建立规章立、改、废程序
1.立项和起草。高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起草;职能部门、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学校法制部门审核;立项审核通过且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起草。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起草部门或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2.审核。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或单位将规章制度草案、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学校法制部门初审。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几个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规章制度草案经初审通过后,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由起草部门或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办公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实行公示制,向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3.决定、公布与解释。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应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校长或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按照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规章制度解释权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统一行使。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可以授权职能部门、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具体解释。
4.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单位应当经常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四、结 语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高校管理发展中的必由之路,总之, 重视并加强高校规章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是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 有利于促进高校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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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建设范文5
所谓的行政审批制度,就是法律准入门槛,符合要求的予以进入,而不符合要求的则不准进入,是我国政府在公共管理中重要的制度之一,具有确保市场准入的公平以及公正性、监督资格合理性等方面的作用。然而,在建设项目的开展中,行政审批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为此,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完善,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来缓解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中的不完善之处,具有重要的意义。
2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当前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第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开始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因此也就无法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势在必行,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缩小行政审批范围,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完善。第二,强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在最大程度上规范公共权力的使用,并且加强监督作用,有利于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1]。第三,随着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再加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在与国际之间交流增强的同时,不仅给我国政府管理带来机遇,而且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强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各个方面,不仅有利于推动建设项目得到良好的开展,而且也有利于规范审批行为,减少暗箱操作、不合规审批行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推动社会得到更好的进步与发展。
2.2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新的发展时期下带来新的因素,由于受到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在改革过程中面临多个方面的问题,这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着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得到进一步发展,具体表现如下:第一,人员是参与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部分行政审批人员特权思想浓重,存在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强等方面的问题,在实际的发展中,由于在人员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活动得不到良好开展。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副主任就提出要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解决行政人员方面的问题是必要的途径之一。第二,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活动过程中,缺乏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体系,导致监督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使得在实际的开展过程中一些有损群众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行为经常发生,从而影响整体的进步与发展,例如,在江苏省南通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活动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行政审批监督体系,导致滥诉行为的普遍。第三,在建设项目的开展过程中,对于建设项目的审批,诸如建设用地、勘察内容、建设条件等方面的内容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开展过程中,这些方面的内容都是与建设项目的良好开展必不可分的,因而也就导致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难以得到有效开展。比如说,广州的建筑项目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强调将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进行不同的审批管理,从而推动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3完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策略探讨
针对以上问题,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策略来进行探讨和研究,希望可以推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得以完善发展。
3.1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能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
要想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活动得到完善,首先要从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能力入手,一方面,要对行政审批人员服务意识予以加强,在强化服务理念的过程中,要引导行政审批人员树立正确的观念,明确审批人员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真正意义上的发挥行政审批人员的服务功能;另一方面,为了促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取得真正的成效,必须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能力,比如说审批人员的行政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办公能力等,而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可以通过培训活动的开展、优秀经验的交流与借鉴等多种途径来进行,从而推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活动得到良好的发展。其次,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之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所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因此,采取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电子化运行和全过程监督以及建立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和案卷抽查制度,以此来加强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力度,促进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3.2正确对待利益问题,创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管理模式
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第一,创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管理模式,首先内部管理完善信息化发展,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批管理模式,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加强行政审批系统化的管理创新,推动内部信息化的建设[2];其次外部管理需要实现社会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从长远发展角度出发,以社会需求为主导,从而推动整体的进步与发展。第二,合理设置行政审批管理机构,而这里所指的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在人员的配备、制度的建立、资源的配置等方面都要予以完善,使得在管理机构的作用之下克服审批项目出现繁多、杂乱无章等现象,并且合理规定行政审批的事项和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审批的事项和范围,要从建设项目实际发展情况出发来进行有效的制定,以此来防止越权行为的出现。规范行政人员的审批行为,从而推动行政审批改革活动的顺利进行。例如,湖北省对全省各级部门的行政权力进行了新一轮清理,制定基本信息表和运行流程图,明确权利实施的条件、程序以及责任,规范一定的标准,从而解决行政审批项目中杂乱、无章的现象。
4结语
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从而可以在建设项目的开展中,充分发挥行政审批制度的作用。因此,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来解决存在改革中的问题,加快推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而促进建设项目得到良好开展,促进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作者:赵智慧 单位: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阳宗海污水处理厂
【参考文献】
行政制度建设范文6
【关键词】社会保障;财政;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可能性;必然性
1 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定义
社会保障财政制度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由财政给与稳定支持的制度,财政对社会保障基金参与管理,指导和监督。
从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基金应由财政给与支持,其主要原因有: [1]1)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纵观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不论是政府直接主办,还是以国家信誉做担保,通过社会自治或市场操作方式实施保障,国家都要承担最终责任。2)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而维护社会稳定是国家繁荣的基础,也是政府的基本责任。3)强制性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特征,尽管各种选择性保障项目和民营公益项目在最近一个历史时期有所发展,降低强制性社会保障水平,减少政府责任也成为一种明显的改革趋势,但通过政府推行强制性社会保障的主体地位没有改变。
以上因素都决定了政府即财政对社会保障基金要给与稳定支持,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稳定健康发展。
2 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可能性
[2]政府社会保障责任是政府重要职责之一,而政府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则是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核心。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界定: 从性质上有帮助责任、有限责任、基础责任、最后责任、转移支出责任和法定责任; 从内容上有财源责任和管理责任; 从配置上有纵向配置责任、横向配置责任和财政类型配置责任。
2.1 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性质
1)帮助责任
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就是财政代表国家和社会对公民提供物质帮助的责任。正因为是一种帮助, 由财政所供给的社会保障水平, 既不可能满足公民的全部生活需求, 也不应当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而要求公民作出对等的贡献。明确这一点, 对于确定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合理水平和控制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适度规模有重要意义。
2)有限责任
社会保障除政府参与外还有其他多种社会参与者, 财政所供给的社会保障只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必须与其他社会保障相结合。不应当将社会保障的全部负担都推给财政, 而应当划清财政责任主体与其他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责任界限。
3)基础责任
公民需要保障的生活需求是多层次的, 其中最低层次是基本生活需求, 此种需求若得不到满足便不能生存。国家提供社会保障的首要任务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实质就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权
4)最后责任
也称兜底责任。财政是社会保障的保障。社会保障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 一旦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 财政扮演着最后风险承当者的角色。各国财政几乎都要对社会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有的是弥补保险基金赤字,有的是承担保险费开支。
5)转移支出责任
正因为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属于转移支出责任, 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应当执行财政的收入分配只职能, 坚持公平分配原则[3]。
2.2 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内容
1)财源责任
即财政作为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所承担的责任。其中包括:[4] a)集资金的责任。财政应当以征收社会保障税和费、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和彩票、变现国有资产等方式, 为社会保障筹措所需资金。b)分配资金的责任。财政应当以财政支出预算的形式在各种财政类型之间、社会保障各项目之间、中央和各级地方之间合理分配社会保障资金。c)提供资金的责任。财政应当遵循社会保障预算的安排, 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 以拨款、补贴等方式, 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服务机构供给资金。
2)管理责任
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支付的方式、范围和标准直接影响国民收人的分配和再分配, 影响财政分配关系, 财政有责任管理社会保障资金运行的全过程, 以保证基金既能及时筹集起来和支付出去,又与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2.3 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配置
1)纵向配置
关于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在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配置, 强调以下两点特别重要:a)财政责任与保障职能和事务对称。b)财政对下级财政负连带责任。
2)横向配置
关于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在不同地方财政之间的配置, 应当坚持地方财政责任与地方经济水平对应的原则。我国的区域经济不平衡, 既有与世界各国区域发展过程中的共性( 如资源、技术、产业等结构因素的影响) , 又具有本国改革与发展中独特的制度和政策背景。达成共识的是, 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有不发达地区的贡献, 发达地区的超前发展是以牺牲不发达地区的落后为代价的。
从以上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划分,使得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设计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5]需要筹集足够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满足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目前我过社会保障基金筹资采用的是社会统筹缴费的办法,但现行的统筹方式存在着许多不足,因此,为解决社会保障资金来源问题而专门设立的社会保障税则成为可以采纳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时机已成熟,条件也已具备。[6]我国应当制定《社会保障税法》,设计一种能够体现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和适度性原则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在已具备的理论基础和基金筹资方式改变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使得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建立成为一种可能。
3 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必然性
资金筹措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 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搞好社会保障就是一句空话。 [7]要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 建立可靠、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机制, 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
1)从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实践表明,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是给社会保障以稳定的财政支持的基础,与此同时,几乎所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重视财政对社会保障的作用,在许多国家的财政总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占有相当的比重,有的国家还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纳入政府经常预算或专项预算。财政还特别注重加强对社会保障结余资金的管理,规定结余资金一般只能购买政府公债,以保证结余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2)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能转变的必然。[8]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特别是建国初期,政府把大部分财力放在基本建设和创办国营企业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政府的职能应主要转向公共事务管理,把维护社会的稳定、公正、和谐放在重要位置,把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公益事业。与一些发达国家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资金所占比例相比,仍然比例很小。因此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到社会保障方面,既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能转变后应做出的重大调整,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之一。
3)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是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可以防范财政风险,保持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社会保障收支失衡,经济衰退带来失业率增加,大灾害带来社会救助支出增加等问题都会造成财政风险。[9]政府公共部门采用有关制度对社会保障财政风险进行界定,评估,通过收支活动以及相应政策,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和最小化。对财政风险的有效防范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
4 结论
社会保障制度被形象地称为“绿岛理论”,对于能得到社会保障的人如同沙漠中的绿洲,没有得到社会保障的人就如同沙漠,如果绿洲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沙漠没有得到适当的治理,终将有一天沙漠会侵蚀绿洲。[10]治理沙漠与保护绿洲则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而我过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所遇到的诸多障碍中,最需迫切克服的莫过于资金短缺。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存在和运行的物质基础。事实上,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制度的基本方面是积极的,福利的刚性等问题大多可以在经济发展中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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