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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特点范文1
作者简介:林莉珊,广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我国的司法行政制度
司法行政制度作为一项为法治建设以及国家司法活动提供服务与保障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司法制度与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司法行政制度对能否顺利进行司法活动具有基础性的辅助以及保障作用,同时也是实现司法目标的关键因素。我国的司法行政制度不仅具备司法行政制度的普遍性特点,还具有我国国情的特色,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具有极为主要的地位和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键构成部分。
在我国现时阶段,司法行政制度已经成长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工作不单可以从多个方面对顺利进行司法活动起到保障作用,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其不仅能够保证顺利进行司法活动,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的特色司法行政制度在不断的机构改革中逐步发展。司法行政职能配置的逐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职能配置的不断强化,都有利于完善我国司法行政制度。
二、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
合理地配置司法行政权是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如何合理地配置司法行政权的问题上,因为每个国家对司法传统以及具体情况的差异,对“司法”有不同的认识,对“司法行政权”的范围也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各个国家对司法行政权具体职能的配置也不同。司法行政权是指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权。我国的司法行政职能主要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具有鲜明的法律属性和专业特点。
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担任多项司法行政工作,范围涉及面广,既有民刑方面的,也有行政方面的;既有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也有为公共提供服务的;既有指导性的,也有强制性的;既有内部职能,也有外部职能,各项职能间都具备相对独立性。司法机关通过认真履行各项职能,在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与社区矫正制度
四、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行政制度特点范文2
【关键词】廉政文化;内涵;建设
“廉政文化是关于廉政的知识、理念、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社会评价的总和,是指人们关于廉洁从政的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及社会评价的总和。”[1]我国古代就形成了丰富的廉政文化。
一、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丰富内涵
中国中国古代社会是在氏族血缘关系还没有彻底解体的情况下进入国家状态的,经济结构中农村公社和家族公社的顽强存在,使得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是以“族”的形式完成的。官僚的选拔采取的是世卿世禄的贵族制。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下,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程度很低,国家的官僚往往就是“族”的首领。因此,廉政建设的社会基础还很薄弱,廉政文化的表现形态还只是停留在对执政者的道德诉和对腐败贪贿者的指责以及简单的刑律处罚上。在井田制瓦解后的春秋战国之际,基层社会由血缘式的族聚结构化解为个体小农,对整个社会直接控制的郡县制和官僚制的建立,使廉政建设成为上自君主下至庶民都十分关注的对象,中国古代的廉政文化由此变得丰富多彩。
中国古代廉政文化建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包括廉政制度文化建设、廉政思想文化建设和廉政社会文化建设三个方面。三者相互推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丰富内涵。
战国秦汉以降,廉政建设由原先的道德追求向制度层面转化,使得国家围绕如何在政权体制中反腐倡廉做出了许多精密的设计,并在法律法规、监察监督、行政管理上得以体现。此外,廉政制度建设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终究是随着社会事务、政治事务的不断分化而调整;同样,廉政制度文化也不是静态的、孤立的,它不仅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丰富,而且不断向廉政制度浸润,有力推动着廉政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制度与制度文化呈现出相互交融、相辅相成的格局,构成了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一个重要特色。
中国古代廉政文化建设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廉政思想文化的丰富多彩。中国古代思想家大都对现实问题高度关注,也在廉政问题上做出了许多理论思考与总结,这其中既有通过设官分职来加强权力制约、权力监督的具体设想,也有通过理想教育提升个人的道德情操以实现其为政清廉的目的,还有对社会现实的批判揭示腐败对政权的危害。历代思想家的廉政思想并不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还通过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多层次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向现实转化。历代诸多有为的帝王、政治家政治行为的背后,往往都鲜明的体现着思想家的智慧。廉政思想与廉政制度的紧密结合构成了廉政文化的一个特色。
廉政社会文化建设是古代廉政文化建设的另一个侧面。上述三个方面并不是相互孤立的,它们彼此相互推动,相互影响,构成了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丰富内涵。
中国古代廉政文化作为中国古代政治文化遗产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其丰富的内涵。我们今天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廉政文化,仍然可以从中吸取和借鉴有益的成分。我们要批判地继承中国古代廉政文化,把古代廉政制度文化建设与古代政治制度的本质特点区别开来,把古代廉政思想家的优秀廉政思想与思想家的局限性区别开来,把古代廉政社会文化建设中的优秀成分与其中的糟粕区别开来。
二、新的历史时期赋予了廉政文化新的内涵
“廉政文化的产生和发展与特定时期的政治结构和政治文化密切相关,政治结构与政治文化的演变也促进着廉政文化的繁荣与革新。”[2]随着社会结构的演变,廉政文化必然具备新的内涵。在新的历史时期,廉政知识体现人们对领导者廉洁从政的认识,廉政信仰激发人们形成良好的廉政信念、修养和生活方式,廉政规范体现社会政治生活对领导者的要求及文明程度。廉政文化隶属于文化范畴。文化是一种精神,是一种存在于社会中普遍信仰和共同遵守的规范、惯例,对人的行为具有内在驱动力。文化因素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腐败高发、易发的主要因素之一。廉政文化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是廉洁行为在文化和观念上的反映,是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优秀历史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信仰支撑、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廉政文化是新形势下突出用文化力量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种新思维、新认识,是一种潜在的无形的力量,是一种行政道德的“软”约束,能够渗透到社会日常生活中,影响人们的日常行为模式,从而发挥出反腐倡廉的社会功能。
廉政文化的精神实质,是引导全党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执政为民的自觉意识,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它既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廉政建设方面的集中反映,也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制度特点范文3
关键词:中医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战略
我国中医药发展的总体目标是2015年完成中医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中医药的全面发展。随着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中医药对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医药在发展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实现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
一、我国中医药发展现状分析
随着中医药的快速发展,中医药的优势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被发挥出来。如今,中医药机构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健全行政管理体制,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如:在汶川大地震中,中医药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十一五”期间提出了中医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十二五”期间,国家和相关部门对中医药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提出了“坚持中西医结合”的发展理念,深化中医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中医药的发展方向,明确了中医药的发展目标。党和国家为中医药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营造了良好的气氛和环境,并加大了中医药行政制度改革方面的资金投入,为中医药的改革提供了资金保障。在中医药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医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也日益突显。目前,我国中医药的优势并未得到充分发挥,服务能力还有待提高,还无法满足人们对中医药的新需求。中医药在治疗和预防疑难疾病方面的技术成效并不显著,中医药工作人员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社会对中医药的认知度还不够高。除此之外,我国中医药缺乏专业人才,严重阻碍了中医药的发展。偏远地区的中医药基础设施不足,工作基础相对薄弱,无法满足中医药发展的需求。目前,我国中医药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比其他方面的改革进度缓慢,这也是中医药管理部门必须重视的问题。
二、我国中医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战略分析
1.创新中医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法
要想对中医药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深化改革,相关部门必须坚持正确合理的改革方式。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医药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中医药管理部门认识到了行政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对行政制度进行改革,提高自身的行政管理能力。要想保证中医药行政管理制度深化改革的合理性,中医药管理部门就必须充分了解中医药的发展现状,结合中医药的发展现状,合理的制定行政改革方案,推动中医药的发展。在中医药发展的过程中,国家应该加强对中医药的调控,完善中医药发展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原则,统筹规划。在新的中医药行政管理体制下,确定中医药发展的目标,创新中医药发展模式。
2.明确中医药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
中医药行政管理制度深化改革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相关部门一定要明确责任,合理决策。目前,我国中医药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比其他方面的改革进度缓慢,主要原因是医药部门没有明确行政管理制度深化改革的目标,改革过于盲目,管理缺乏目的性,改革深化过于形式化。如今,我国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法律不够健全,行政管理缺乏政策保障。要想推动中医药行政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国家必须不断建立和完善中医药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中医药行政制度的改革提供政策保障。我国中医药行政体制改革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行政体制改革必须把多种因素结合起来,比如:要考虑到国家政策对中医药行政体制改革的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对中医药行政体制改革的影响等等,只有降低外界因素对中医药行政体制改革的影响才能推动行政体制改革的开展。
3.加强中医药人员培训
在我国中医药行政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相关部门无法把理论研究和指导结合在一起,过于注重理论研究,忽略了指导的重要性,导致行政体制改革先天不足。除此之外,中医药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对中医药行政体制改革成效有很大影响。要想推动中医药行政体制改革,就必须加强中医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中医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当地政府成立中医药培训基地,加强中医药知识的培训,丰富培训手段,创新培训模式,壮大中医药人员队伍,为中医药行政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4.中西医相结合
中医药是我国的瑰宝,对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表明,中医药和西医都有其自身的优势,可以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中医药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出台了《中医药行政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我国中医药行政体制改革目标。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加大了扶持中医药行政体制改革的力度,中医药得到了更多人的肯定和鼓励。《中医药行政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在深化中医药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把中医药和西医相结合,进而推动中医药的快速发展。
三、结语
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对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中医药发展现状可以看出,传统的中医药行政体制已经无法满足中医药的发展需求。如今,中医药行政管理体制必须不断深化改革,才能满足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求。要想对中医药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深化改革,相关部门必须坚持正确合理的改革方式,创新改革模式。要想推进中医药行政体制改革,还必须明确中医药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避免出现盲目改革的现象。在中医药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还要把中医药和西医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璀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构建研究[D].齐鲁工业大学,2013.
[2] 王本兵.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1.
[3] 郭平.我国公办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研究[D].西南大学,2012.
行政制度特点范文4
1、分封制是与宗法制相联系的,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郡县制是在国家大一统的条件下实行的,是按地域划分的。
2、分封的诸侯王位世袭,并拥有封地;郡县的官吏由皇帝或朝廷任免调迁,官位概不世袭,官吏只有俸禄没有封地。
3、诸侯国拥有很强的地方独立性,容易发展为割据势力;郡县则是地方行政机构,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的统一。
二、两者作用不同:
行政制度特点范文5
协议费财政1878年7月明治政府进行地方制度改革,了《郡区町村编制法》、《府县会规则》和《地方税规则》,统称为“三新法”。《地方税规则》的出台,结束了民费财政,确立了新的地方税财政制度。但这种地方税只是原来民费中的府县的费用,将其“作为人民的义务,进行强制的征收”,并由府县会对预算进行议决;[5]而原来民费中的“各町村及区内的入费”则“任其区内人民协议”,承认其协议、自治的性质,原则上不加干涉,因此这一时期的町村财政“被称为协议费财政”。[6]391880年政府《区町村会法》,各地开始设立正式的町村会,对协议费的赋课征收和支出等进行议决,这在町村财政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区町村费财政1881年松方紧缩财政实行后,谷价暴跌,农民极度贫困。与此同时,国库和地方税的财政补助减少,因此町村协议费年年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必要的国政委任事务的费用,1884年政府决定对《地方税规则》进行修改,明确以区町村费支付的项目及征收区町村费的课目,对于区町村费怠纳者,适用于租税未纳者的处分。[2]110这实际上赋予了一部分町村费以租税的性质,对其征收进行公法的保护。经过改革,协议费进一步分化为区町村费和协议费,“原来性质不明确的区町村财政被赋予了公共财政的性质”,[2]111成为町村财政发展史上的重要转变。
近代的町村财政制度的形成明治政府在确定了1889年宪法的日程表后,各项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也开始了。在地方制度方面,在内务卿山县有朋的主导下,1888年《市制町村制》,在形成了市町村自治制度的同时,也完成了其财政制度的近代化。法律对町村的费用、收入、财产、公债和预算决算及出纳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主要内容是:(1)町村为公法人,其町村民有分担町村费用的义务和使用町村财产和公共设施的权利;(2)町村的费用由町村费负担,没有具体限定町村的费目,但国政委任事务和必要的固有事务的费用实行强制预算,承认代议决制;(3)收入主要是财产收入、使用费、手续费和町村税等,町村税以国税和府县税的附加税为中心;(4)町村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基本财产的处分及町村有不动产的买卖、转让、置换等都必须由町村会议决;(5)町村有公债募集权,但设置了相关的限制,确定其偿还办法;(6)财政的运营实行预算决算制度,并由町村会议决,进行公告,其出纳定期接受检查和监督。《市制町村制》的颁布,标志着20年左右的町村财政的探索期走向终点,近代的町村公共财政制度形成了。
明治后期町村财政的初步改革
近代的町村财政制度开始实行后不久,日本便迎来了两次对外战争———日中和日俄战争,战争推动了日本资本主义确立的同时,也使町村财政的疲敝开始初步显现。到明治末年,政府对町村制度进行初步改革,加强了町村的财政基础。
1.町村财政制度的初期实行新的町村财政制度实行初期,主要出现了如下问题:(1)在町村自治实行前,政府首先对旧町村进行合并,形成有一定财政基础的“不要公课”的新町村,但是因为旧町村的内部统一性很强,所以其原有财产(如林野)没能实现统一。导致新町村财产收入有限,不得不主要依附于町村税;(2)町村中重要的财源都被国家和府县所收夺,町村税主要为国税和府县税的附加税,不仅来源有限,而且缺乏自主性;(3)町村岁出主要为国政委任事务费,在完成委任事务后,町村很难有财力再进行自己的自治事务。特别是随着小学教育制度的整备,小学教育的费用全部由町村负担,它作为町村最大的委任事务费,成为町村最沉重的负担。中日后,日本作为战胜国,获得了清政府大量的战争赔款,开始了所谓的战后经营,由此导致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同时急剧膨胀。为了弥补国家财政的不足,1896年明治政府《国税营业税法》,规定把“原来府县税营业税及杂种税的一部分编入国税”,[7]19同时规定町村可以对其征收不超过50%的附加税。政府同时出台了对地方团体的教育、土木等事业由国库进行补助的法令(如1899年《小学校教育费国库补助法》等等),但其补助额度极为有限,而且必须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和接受国家的广泛指令,在减少了地方团体的自主性的同时,并没有缓解地方财政、特别是町村财政的紧张。
2.日俄战后的征税限制法案与部落①有财产统一日俄战争爆发后,为了筹措战费,政府制定非常特别税法,在进行了大规模的临时征税的同时,为防止地方对国家财源的剥夺,对地方税课税也开始进行限制。政府还向各地方长官发出通牒,命令中止或延缓地方上的各种土木事业等,严格控制岁出。“日俄战后的国家财政开始向帝国主义阶段转化,其主要特征是以军事费、殖民地经营费、产业助长费、社会政策费及公债费为中心显著地膨胀。”[8]88-89为继续保障国家的财源,1908年,《关于地方税限制的法律》公布,对地租附加税、营业税附加税、所得税附加税等继续实行限制,虽然额度比战时有所缓和,但“这是将战时应急而设的对地方税的限制作为恒久的制度确定下来”。[7]142战时与战后的课税限制对町村岁入产生了严重影响。但另一方面,在日俄战后的经营中,国家又了一系列新的法令,推行以教育为中心的社会政策、产业政策等,因此地方上的国政委任事务激增。这在町村主要表现为教育费和保健卫生费等的急剧增加。特别是教育费,根据1907年的《小学校令改正》,小学的修业年限从原来的4年延长到6年,教员的待遇也得到了改善,本来就是町村最沉重负担的教育费进一步增加,导致町村的债务开始急剧上升。缓解町村财政的紧张成为日俄战后政府直面的紧急课题。为此,1910年,政府开始实行部落有林野统一政策,把町村制实施初期仍然保留在旧町村的林野,强制统一到了新町村。这一举措消除了町村行政和财政上的障碍,增加了町村的基本财产。而且客观上它彻底地消除了旧町村的“私经济”,进一步推动了“町村行政财政的近代化”。[8]98
3.1911年町村制改革1911年4月,明治政府以法律第69号公布了新的《町村制》。新法扩充了町村委任事务的范围,并强化了町村长对町村议会的权限,加强了对町村的行政监督。[9]在财政制度方面,新法主要目标是强化町村的财政力,充实了基本财产的规定,对居民租税征收进行强化,扩大了征税的范围和对赋课征收规定进行整备以及使用费、手续费及特别税滞纳者的制裁强化等。但是这些不是“从根本上扩充町村的财政力,只不过是町村所有的财政力的利用度比原来更高了而已”。
大正时期町村财政的民主化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与国家财政的积极政策相对应,地方财政也以“积极政策为基调”而急剧膨胀,教育费、社会事业费和公债费等急剧攀升。但是与此同时,日本社会重工业化、城市化也飞速发展,由此导致地方发展的极度不平衡,特别是町村财政出现极度贫乏化。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大正民主运动的推动下,日本政府不仅放宽了日俄战后的地方课税限制,[8]128还出台了一系列町村财政民主化的新举措。
1.町村义务教育费的国库负担如前所述,长期以来,小学校费一直是町村的沉重负担。“小学校费强烈地压迫着市町村的财政,成为其财政贫乏的最大原因。”[6]133因此,民间要求小学校费国库补助的呼声一直极高,并多次进行请愿、建议和提出法律案等。1918年3月,政府《市町村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规定:市町村立普通小学校的正教员及准教员的薪金费用的一部分由国库负担,其支出额每年不少于1000万日元;其交付方法半额按教员数量、半额按就学儿童数的比例交付;文部大臣可以在不超过国库支出金1/10的范围内对资力薄弱的町村增加交付金额。[6]142不过,虽然实现了小学教育费用的一部分由国库负担,但是其额度有限。1918年市町村岁出总额为3.38708亿日元,其中小学校费0.90542亿日元,占岁出总额的27%,其中教员的工资总额为0.49365亿日元,占岁出总额的15%,1000万日元以国库负担金支付,其数量是很少的。[6]144但是此后,国库负担金一路增加。1923年,国库负担金增加到4000万日元;1926年增加到7000万日元;1927年增加到7500万日元;到1930年5月增加到8500万日元,占小学校费的34%,教师薪金的53%。[6]160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的出台,虽然最初的目标是为了改善教育,但随着町村财政的恶化,减轻町村负担,缓解町村财政就成为主要目标了。它是大正民主时期町村财政改革的最重要成果,堪称“改革的顶点”。
2.1926年町村税改革1926年,政府还进行了地方税制的改革。其关于町村税的主要变化是:(1)把户数割从道府县转移给市町村作为独立税,同时对其课税标准和赋课方法进行了改革,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它的“封建的人头税的性质”;[8]131(2)废止原来的所得税附加税,增加府县家屋税及特别地税附加税。经过改革,原来以附加税为中心的町村,独立税占收入的比重上升了,在1927年达到了57%(见表1)。而国税和道府县税附加税的比重明显下降,特别是府县税附加税从占74.2%直降到25.7%。但町村独立税是以户数割为中心的,占町村独立税的87%,反映了这次改革并没有创设新的税源,而只是“税目的再编成”。[10]1不过客观上它使日本“税制的近代化、合理化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3.地租委让的失败政党内阁成立后,特别是在大正民主运动的推动下,为了缓解地方财政的疲敝,两税委让问题成为当时的焦点。所谓两税,是指作为国税的地租和营业税,政党主张把营业税委让给道府县、地租委让给市町村,以增加地方的财源。1923年,政友会最先提出地租委让建议案,主张把地租委让给町村作为财源。这一提案在议会上获得通过,但由于关东大地震的发生,最终未能实行。[10]71927年,政友会以两税委让为中心的税制改革案在第56次议会上再次提出,但提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在贵族院遭到否定。政府准备在下次议会中提出,但是1927年的金融恐慌后,国家财政也出现了问题,已经没有能力弥补两税委让后产生的缺口,加之政友会下台,最后两税委让案不了了之。地租委让的失败,反映了大正时期町村财政民主化的局限。
昭和战争时期的町村财政
发源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1930年波及日本,给日本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带来致命的打击。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侵占中国东北,1937年挑起“七七”全面侵华,1941年又悍然发动了太平洋战争。从1930年到1945年日本战败,日本国内体制向准战时和战时体制发展,町村财政也逐渐被纳入到战争的轨道中。
1.临时町村财政补给金的诞生和发展30年代初期,德英等国的财政调整制度和交付金制度等被介绍到日本后,[6]215内务省官僚中也出现了“国家为了确保财源,需要进行自治体间的财政均等化,为贫穷的地方自治体填补财源的所谓财政调整制度不可缺少”的思想。[11]世界经济危机影响下农村的疲敝和战时军需工业畸形发展导致的地方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均衡,更使地方财政调整问题成为当时的焦点。1932年,内务省提出了《地方财政调整交付金制度要纲》,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从1934年开始,各政党相继向议会提出地方财政调整相关法案,但均未在议会获得通过。直到1936年10月,《临时町村财政补给金规则》终于得以通过并,规定作为追加预算,政府拨出临时补给金2000万日元,交付町村使用,国家对这些补给金的使用计划和预算编成加以监督。虽然这只是“小规模的、临时的应急措施”,但却标志着“日本最初的地方财政调整相关制度的创设”,[6]529也是地方财政中央集权化的重要一步。此后,全国町村会、帝国农会要求把这一制度恒久化。因此从1937年开始,临时町村财政补给金变成临时地方财政补给金,广泛交付给道府县和市町村,按各地方自治体课税能力进行反比例的交付,同时其额度一举增加到1亿日元,市町村获得7250万日元。[6]232-2331938年度补给金又增加到1.3亿日元,市町村获得9200万日元。[6]2351939年总额达到1.48亿日元,市町村获得1.03亿日元。[6]236-237但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全面侵华后,急需对农民进行监管,因此此时的财政调整制度的目标已经不仅仅是“自治体间的财政均等化”,其性质更多地倾向于对战争的配合了。
2.1940年税制改革在实行地方财政调整制度的同时,日本政府也开始探索税制的根本变革,以适应战争状态下激增的以军费为中心的国家和地方财政支出。“二•二六”事件后上台的广田内阁开始实行“积极的战时财政”政策,[8]203并以马场锳一为财相,提出马场税制改革案,欲图对税制进行根本的改革。但这一尝试直到1940年才真正实现。1940年3月,政府了《地方分与税法》等38个法令,对国税和地方税一起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1)把具有张力的所得税和法人税等所得税由国家独占,废除地方上的所得税附加税;(2)把地方税体系改为以国家的地租、家屋税和营业税的附加税为中轴的物税本位;(3)实行地方分与税制度。地方分与税由还付税和配付税组成。还付税是国家把作为国税征收的地租、家屋税及营业税的全额还付给道府县,而配付税是把所得税、法人税、入场税和游兴饮食税等按比例交付给道府县和市町村,进行“地域间的财政调整”;(4)町村的独立税户数割被彻底废止,新设町村民税。[12]34-35这种新的课税体系,把地方税分为直接征税和间接课税的地方分与税两大部分。分与税的出台,从表面上看实现了大正时期的两税委让,但在性质上,它作为国税,由国家统一征收、分配,实际上加强了中央集权,是战争体制下国家对地方进行监管的重要一环。配付税的62%给道府县,38%给市町村,根据各道府县和市町村的课税能力、财政需要及其他特殊的情况进行配付。“地方分与税制度带来了日本地方财政制度的一大转换”,标志着以往“作为临时措施的财政调整制度恒久化”。[8]266改革给町村财政带来了重大变化,从此配付税占据了町村收入的重要位置。地方分与税制度具有某种“地方财政现代化”的特性,[13]55在战后日本广泛实行,[14]但是日本在1940年实行的分与税制度,其根本目标是为了改善“由于日中战争的进展抑制地方税、地方债而产生的新的地方财政的窘迫,在现实中是为了确保全体町村的‘战时民族’的机能”。[13]54因此改革后的町村财政被完全纳入到法西斯国家的战时统制中,“町村自治明显后退”。[12]37此后经过1943年的町村制度改革,町村自治名存实亡。
总结
通过上述对近代日本町村财政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其一,近代日本通过法律,在形式上形成了近代的町村公共财政制度。1888年《市制町村制》的,赋予了町村财政以公共财政的性质,对町村的费用、收入、财产、公债和预算决算及出纳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规定,特别是预算决算制度的确立和以町村会为中心的财政运营,具有重要的近代意义,也为近代日本实行的町村自治提供了财政上的支撑。此点也足可资至今还没有建立完备的乡村财政制度的我国参考。
其二,尽管近代日本形成了町村公共财政制度,但是从町村的财政收入上看,财源已经被国家和府县所收夺,因此财政疲敝几乎贯穿町村财政的始终,根本无力支撑起町村自治。也即,无论是制度初形成时的附加税中心主义,还是大正民主改革后的独立税居于主要地位,都没有改变町村财源有限,财政窘迫的局面。到了经济危机和战争爆发的昭和时期,政府出台了地方财政调整制度,1940年的地方税改革实行配付税制度,更把町村财政彻底地纳入到国家的中央集权统治中。
行政制度特点范文6
一、财政改革与国企改革呈高度的正相关性
与其他经济成分相比,公共财政与公有经济尤其是与国有经济有着一种特殊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财政一方面要承担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又要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满足不断增长的必不可少的公共需要。这些特点表明,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与政府职能的转化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息息相关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今后一定时期,国有经济将仍然是我国公共财政预算的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二)从政府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看,公共财政的建立不能排除国有企业的存在。根据公共产品的特征,可以把公共产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纯公共产品,如国防、外交、货币发行、空间技术等;一类是准公共产品,如交通、通讯、能源、城市公共服务等。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类是直接生产,一种是向社会其他生产部门采购。一般来讲,纯公共产品和自然垄断性很强的准公共产品一般由政府以直接生产的方式提供,而政府直接生产就必然依托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具有“公共企业”的特殊功能。而政府向社会其他生产部门采购时,对象也可能是国有企业。所以,无论政府采取什么形式,都不排除国有企业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三)政府在调节和干预经济时,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原则,必然会进入一些垄断性行业。政府干预垄断性行业的主要方法有,由政府直接经营或者制定严格的经济措施限制这些行业的垄断价格和垄断利润,以保护市场竞争,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从世界各国来看,有相当多的垄断性行业是由国有企业直接经营的。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体制中,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国有企业。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公有制经济规模比重逐年降低,但是在财政收入来源中,公有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成分比重一直居高不下。1995年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经济的比重下降为33.95%,但提供的财政收入比重却占71.15%。在传统体制当中,国家的某些目标和职能需要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国有企业除了以利润和税收向国家提供财政收入外,还担负着充分就业及向职工提供福利等政府宏观经济目标,因此,“企业办社会”的结果是企业效率低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日益突出的问题不仅制约了国有企业的经济绩效,而且减少了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再加上税收监管的不力,预算外收入挤压预算内的收入以及财政支出的不断膨胀,造成90年代以来,国家连年出现财政赤字,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
财政压力的最终缓解有赖于多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国企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和政府行政改革的同步推进。同时,财政改革的推进即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和公共财政职能的履行,将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因此,国企改革和财政改革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规范的、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国企改革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新型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为国企卸下沉重的财政负担和社会负担,使国有企业在改革中轻装上阵。其次,新型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能够为国有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国有企业以一种崭新的姿态面对改革。再次,新型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为国企改革带来了各种新的实践方式,使国有企业真正能够在改革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改革。最后,新型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为国企改革创造了稳定的宏观经济、社会环境,提供了巨大的财政支持,降低了国企改革的社会成本,减少了国企改革的后顾之忧。总之,新型的、规范的、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将为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开拓空间。
二、从公共财政收入角度看国企改革
1.发展非国有经济的第三产业,摆脱财政和就业对国有企业的依赖,为国有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新型公共财政收入制度的建立,可以摆脱那种以国家所有权为基础的财税体系,改变国家财政收入对国有企业的严重依赖。重构公共财政收入制度的思路之一,就是根据变化了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等经济结构状况,拓宽理财思路,调整有关财税政策,提高非国有经济和第三产业的财政贡献率。
(1)发展非国有经济,摆脱财政和就业对国有企业的依赖。非国有经济的崛起使国企改革遇到了极佳的机会。随着非国有经济在中国经济中比重的迅速上升,其产值和财政上缴的比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成了中国经济新的增长源泉,给了国家财政新的支援。困扰国有企业的冗员问题,随着非国有经济的崛起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非国有企业以它惊人的包容能力为数以千计的人提供了就业机会,相对于国有企业在提高就业方面的作用在逐步提高。
(2)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拓宽财政税基。从财政收入来源的产业结构来看,我国的财政收入对工业这个国有企业密集分布的产业依赖性很大,约占50%。而信息、房地产、证券、金融、娱乐、中介等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增长,利润率高,但财政贡献率却很低。因此,提高第三产业新兴部门的财政贡献率,对减轻国有企业财政负担,拓宽财政税基、增加财政收入意义重大。
(3)公平各所有制企业间税赋,为国有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各类企业间的公平税赋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企改革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税赋较重,非国有企业税赋较轻,难以形成公平有效的竞争,这样就扼杀了国有企业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因此,建立各类企业间的公平税赋意义重大。此外,还应尽量减少针对非国有经济新兴产业的优惠政策、税收减免政策。过多的优惠政策、税收减免政策,一方面意味着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另一方面反映了行政手段对市场活动的干预,使没有获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更加感到不公平。
2.清费立税,减轻国有企业税外负担。国有企业除了预算内各项利税的上缴外,还要负担沉重的各项预算外非税收入,包括基金、收费和摊派等,形成了税费并重,甚至费税倒挂的现象。沉重的税外负担吞噬了企业的利润,削弱了企业的活力,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发展。而且由于这部分资金长期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了政府的监管和控制,扰乱了我国财政秩序。经过改革,规范、完善的公共财政收入制度的建立,将减轻国有企业沉重的财政负担。
3.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开征社会保险税,推进国企改革。与西方的个人所得税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引起的收入再分配规模较小,涉及面较窄,没有起到将国民收入应有份额从社会富裕阶层向贫穷阶层转移的作用。为此,应进一步深化改革,主要是在技术上加以完善和加强征管,使其能够实现其调节社会收入,为社会保障提供财力支持的职能。为了使国企改革到位,就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开征社会保险税。这样,个人所得税侧重调剂社会成员之间的个人收入不平,社会保险税侧重调剂社会成员之间社会福利水平,防止个人在收入及福利方面的过分悬殊,为国企改革的深入进行创造稳定的环境,尽量减少国企改革引起的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不满。
三、从公共财政支出角度看国企改革
1.财政从生产领域走出来,从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走出来。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否定了财政以国家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运行方式,要求财政尊重和维护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自,切实维护国有企业理财自,财政不再承担弥补企业亏损的责任,摆脱国有企业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迫使其提高自主经营意识,增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真正做到财政和企业分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还要求财政从市场配置资源的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退出来。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本经营由企业自主解决,财政将致力于“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侧重宏观调控。
2.增加对科研、教育等公共物品的提供,为国企改革注入活力。我国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财政支出还远远不能满足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使得公共财政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公共物品中的行政、公安、国防、公共卫生等的供给,是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每一个企业正常所需生产经营的宏观环境。而科研、教育虽然不是纯公共物品,但却具有极大的溢出效应,所以应该成为新型公共财政支出体制中的侧重点。增加对科研、教育的投入,加快人才培养,加强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查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使国有企业能够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专业,促进产品升级换代。这些都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为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创造了条件。
3.增加公共财政的转移性支出,为国企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失业问题的解决。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职工面临下岗。失业问题已成为人们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事关整个社会的稳定。新型公共财政支出制度的建立,要求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办再就业工程,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尽量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使失业职工尽快成为劳动力市场“空缺”的合适人选。
(2)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就是增加财政转移性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的比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西方的社会保障制度相比有明显的差距。西方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和个人所得税相配合,是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收入和社会福利再分配,以保障低收入者基本生活水准和消费需要,缓和了社会矛盾,充当了宏观经济的“自动稳定器”。我国以往的社会保障对城市人口的福利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对那些真正需要“济贫”的贫困人口并没有产生太大的作用。社会保障性支出在发达国家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为30%~50%,在发展中国家占20%左右,但在我国还不到2%。因此,必须将社会保障纳入财政支出规划,建立和完善与国企改革各项措施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为国企改革创造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国家介入社会保障有助于减轻国企作为社会保障的支付主体带来的沉重负担,弥补企业作为主体所造成的效率损失,使财政成为社会保障的坚强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