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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体系范文1
在改革开放已经进行30年后的今天,回顾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进步和变化之大完全可以用天翻地覆来形容。但是,我们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是:中国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远远落后于经济领域的改革进程。那么中国究竟应该怎样推进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呢?这是值得我们深刻思考的问题。
一、中国行政管理制度面临的问题
改革应当对症下药,因此我们首先应当明白中国的行政管理制度到底面临着怎样的问题和挑战。
1.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从纵向结构上看,中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都存在着问题。目前,中国的管理层次则普遍存在着偏多的情况。从中央到地方,有4到5级的管理层级,这就导致了很多管理职能上的重合以及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这种现象带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仅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还带来了大量的超编制人员,给我国的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另一方面,纵向结构还体现在管理幅度上。管理幅度即一级行政机关或一名行政领导者直接领导与指导的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数目。学者一般认为3-9或4-12个为好。不过,在中国省一级,改革前均管辖70-100个县(市),为此,自1983年实施地市合并改革以来,增加地级市一个管理层级,试行市管县体制;然而另一方面,在同级政府内部,又往往存在管理幅度偏小,“官多兵少”现象。同时,纵向结构的不合理还不利于政令的畅通,此外层级过多也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地方保护。这些都是制约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障碍。
从横向结构上看,中国的部门结构即同级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平行分工关系有着很多的不合理。这种现象带来的影响也是严重的。在每个部门各自的工作的范围内,各个部门为了争取好的业绩纷纷各自为战、缺少合作,这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竞争,也消耗了很多无谓的竞争成本;在每个部门职能有交叉的范围内,各个部门又会互相拆台,同时为了避免责任,往往会踢皮球而采用无作为的方式来对待这部分工作,这样,显然会带来行政效率的低下,不利于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大众。
2.行政组织编制及其管理混乱。行政组织编制是指法定行政组织的人员定额及职务的配置,必须根据职能的需要来设置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三定”。目前,我国的情况则恰恰相反,很多岗位因人而设,编制因人而定,这会导致编制本身过大,而且在编的人员并不一定是该岗位最需要的人。这样必然会使得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还会滋生腐败。同时,由于对编制确定的不严肃,还会带来很多编制外的人员进入行政管理部门。这使得官僚机构越来越膨胀,而根据帕金森定律可以知道,行政机构作的工作数量和人员的数量是成反比的,越来越多的人消耗了纳税人越来越多的钱,却做着越来越少的工作。
3.行政监督明显不足。我们知道,中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主要由系统内部监督和系统外部监督两大部分。系统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由于每一级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繁重的工作,所以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能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显然是不现实的。行政监察机关虽然有法律赋予的监察权,但由于监察机关只能处以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而且由于历史传统、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原因,监察机关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审计机关这些年影响力有了空前的提高,但由于审计监督只是审计机关依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财政(务)收支、个人收入、财经法纪等方面情况实行的一种专门性审核活动,它的职能范围仅限于财务方面的审核,所以也很难全方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我国的系统外部监督包括执政党监督、立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参政党、政协的监督以及公民的监督。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下,执政党实际上承担了很多行政职能和其他公共权力行使的职能,因此,它不可能把自己完全置于中立的位置去监督行政行为;同样,目前的中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地位还是无法和行政机关同日而语的,它们也很难切实地起到监督的作用;至于社会舆论和普通公民的监督都必须还要借助法律的途径,并不是最直接的手段。可见,我国的行政行为是缺乏有力监督的。
4.行政法制不健全或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我国的行政领域上还有很多法律空白,比如行政审批的手续非常繁琐,而且各地都有不同,这方面就需要相关的法律规范来加以规定。较之无法可依,其实有法不依的危害更为严重。我国的行政机关管理人员普遍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这不仅极大的破坏了法律的权威,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认同感。
二、关于行政制度改革的个人看法
1.从行政机构入手,努力推进行政机构设置的改革。在纵向结构上,适当的减少我国行政管理的层级,比如江苏已经开始逐步撤销地级市,这样有利于政令的畅通,还可以减少很多行政成本。
2.严格我国的行政编制,真正做到由岗定人,杜绝因人设岗的情况,这样做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腐败,还有利于选出最适合岗位的管理人员。编制的制定应当合理,对于编制外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控制数量。
3.努力加强行政监督的力度。首先要完善系统内部监督,提高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威和影响力,逐步做到对政府的每个重要行政行为实施监督,进一步加大审计机关的审计广度和深度。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为立法、行政、司法外第四大权力的作用,积极监督和报道行政机关的行为,协助政务公开的推进。参政党、人民政协和全体公民也应提高参政意识,积极行使手中的监督权力。相信,有了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我国的行政制度改革一定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4.完善立法并加强依法行政意识的宣传教育。对于很多行政领域的法律空白,我们应努力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更有现实意义的则是,提高全体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依照已有的法律办事,增强行政行为的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感。
三、总结
行政制度体系范文2
如何规范理论认识,充分发掘政策性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公平的功能作用。本文拟从政策性金融的理论基础出发,对其原理、功能、制度载体的构建模式、运行方式等问题,展开理论的比较和分析,为政策性金融制度体系的科学构造提供思路、方法;并且从金融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为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的机制融合,为政策性金融的功能重构提供对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通过政府信用、政策导向和金融资源配置,政策性金融能以低成本和长期信贷的优势,有力扶持“强位弱势”群体淤的发展。但其在阐释政策性金融的财务可持续性时,往往会强调“牺牲小我,成就大我”,所持的风险补偿观点较难令人信服。相反,主张政策性金融改革的观点,则更关注政策性金融的制度载体———政策性银行的财务可持续性。他们认为政策性金融存在经营机制问题,应改革其传统的委托体制;而开发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改革发展的更高阶段,能保证机构经营业绩,且是市场建设的“开路先锋”。本文认为,对于政策性金融的金融功能定位,以及配套公共政策的机制保证,是深化政策性金融制度改革的基础。即在保证政策性金融服务目标、服务宗旨不变的前提下,提高政策性金融自身的经营效率,在实现政策目标,达成金融公平的同时,也实现金融效率的积极提升。下文即从理论基础、功能作用和实践证据等诸方面展开比较分析,以证明政策性金融功能重构的公平、效率目标是必须、必要,并且是可行的,能够共存于政策性金融的理论框架之下。
三、政策性金融的理论基础
政策性金融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制度安排,有着充分的理论基础和需求广泛的业务对象群体。目前,我国经济金融的转型升级,遭金融排斥的“强位弱势”群体,小微企业、低收入者和“三农”发展等,无不对政策性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提出了内生需求。为何商业性金融业务不构成与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竞争、替代关系于,而是相互补充、协调合作?为何开放性金融并非政策性金融的高级发展阶段,而只是政策性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的整合形式?这需要首先对政策性金融的理论背景进行厘清。以金融功能的作用机制为视角,政策性金融的理论基础涉及经济金融、金融风险管理和普惠金融等多个领域。
1政策性金融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对象是通常金融业务中的“强位弱势”群体,其所面对的金融市场是非完全竞争市场。金融约束理论认为,非完全竞争市场的市场机制很难发挥作用(Hellmanetal,1997),因此针对市场无效部分,政策性金融在不与商业性金融进行业务竞争的前提下,面向特定群体,提供低息贷款、承担担保保险责任,通过特殊金融安排可发挥资源配置导向的作用。同时也由于缺乏市场机制的作用,以及“强位弱势”群体自身的信用信息不完全,使得“强位弱势”群体更易受到信贷配给的约束(Stiglitsetal,1981;Besteretal,1987)。由于“强位弱势”群体或处于国家战略经济地位,或关乎国计民生重要部门、关乎社会公平,因此其消费的金融产品就不同于“私人产品”,而是具有了“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公共产品的生产存在着市场失灵,其供给难以满足实际需求,这就为政策性金融的进入预留了市场空间。更重要的是,在资源配置目标上政策性金融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合理性,而不主要是经济有效性,这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来说,是无意也无力承担的。因此,政策性金融功能是补充而不是取代商业性金融功能,二者的协调合作对我国整体经济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2政策性金融的风险管理。与商业性金融不同的是,人们对政策性金融的研究会较少关注其风险管理问题。但从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实际运营来看,实则不然。政策性金融作为金融业务形式,天生就必然需要面对收益风险的权衡问题。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发挥其金融功能,发挥宏观金融的资源配置作用,就必须要解决与金融风险管理相关的资金来源、项目选择、风险识别控制,以及自身经营管理机制等问题。更进一步地,政策性金融要发挥金融协调职能,实现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的统一,发挥政策性资金的杠杆作用,也必须从风险分担的视角来重新设计其金融实现的内容与形式(贾康,2011)。
3政策性金融与金融普惠。金融普惠增加了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低收入或弱势群体更易获得金融资源配置),也增加了社会生产性投资(如教育和创业)的机会。相反,若缺乏金融普惠,则不仅会导致金融不公平,收入贫富差距难以消除,最终也必将拖累经济发展,降低商业性金融的金融效率(Demir原guc-Kuntetal,2013)。我国正处于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时期,市场机制仍不完善,经济发展差异大,结构性矛盾多,地区金融发展不均衡,这些都决定了政策性金融在我国必须发挥金融公平与金融协调的资源配置作用,促进金融普惠发展,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盂(白钦先等,2010)。
四、政策性金融功能与资源配置目标
政策性金融可以看作是财政与金融的某种结合,但不同于无偿拨付的财政,也有别于利润优先的商业性金融,其对资源配置的回报要求是:有限、有偿。即在基本投资收益的前提下,保证对金融资源的回收。这一有些矛盾的原则要求,往往会让政策性金融陷入资金预算的“软约束”。在改革“转型”时(如政策性银行)又容易矫枉过正,过度追求“市场化”目标,利用政策优势来进行市场竞争。这让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与弱化,偏离了它本来的宗旨及目标。有学者指出,政策性金融功能的核心是对“强位弱势”群体的金融支持,是对社会经济合理性目标的满足;支持战略性、重点项目,实现金融排斥的金融公平。财务盈利并非不重要,但要权衡政策目标的社会价值、项目风险以及对于风险的分担。
1地方政策性金融的经营特点及其功能表现。事实上,如果从地方金融的成效来看,政策性金融的功能作用(包括能力及其效果)仍是较为有限的。以浙江省为例,归纳了省级政策性金融的若干经营特点。可以看到,在地方金融中政策性金融也是以战略性重点项目作为其主要的金融支持对象,政策性银行的经营业绩稳中有升,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也不断增强,但相比较其宗旨与目标,仍存在明显差距:(1)虽支持了战略、重点项目,但覆盖面较小,中长期贷款投放的行业占比仍不足20%;(2)支持的项目常常是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有国有经济背景,或为行业龙头企业,真正“强位弱势”群体仍难获得政策性金融支持;(3)政策性金融的机构数量(包括机构设置)相对缺乏,资本金和资金来源较为有限,业务上的竞争机制榆更处于“空白”;(4)和商业性金融一样,政策性金融虽创新了各项“债权保障”措施,但针对政策性金融的风险分担机制却仍未形成;(5)“三农”、低收入者和小微经济,仍是金融支持最薄弱的领域,弥补商业金融缺陷的金融公平仍难实现。
2政策性金融的资源配置目标———效率或公平。图1是政策性金融与中长期贷款投放的增长率对比,图中两条增长率曲线的走势变化较为一致,但政策性金融的贷款增长率相对更为平稳,具有一定逆周期、稳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这一对比说明:(1)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资金投放具有较大相似性,二者间存在着竞争关系,其效果要大于两者间的互补关系。(2)政策性金融的中长期贷款在有助金融公平的同时,也有助于长期的金融稳定。从贷款投放地区来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也存在着较大的相关性。将贷款投放地区划分成浙江省的11个地市(顺序为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和舟山),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代表,将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银行的地区贷款投放进行了对比。中的曲线变化关系说明,二者在贷款投放上具有相似的地区偏好。这也意味着,政策性金融的资源配置完成了与商业金融相接近的职能,在金融资源充沛的地区投放了更多的金融资源。受到金融排斥的“弱势”地区“、弱势”项目和“弱势”群体,实际更难获取政策资金的支持。3政策性金融的金融协调。通过贴息、信用担保、银团贷款,或银政企融资平台等方式,政策金融能吸引商业金融和聚合社会资本,发挥金融协调功能,实现银行资金和民间资本的联合、共赢。其中,“政策引导”与“风险共担”是政策金融制度的关键。然而,限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现有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实际较难承担起金融协调的职能。比如2011、2012年度,浙江省政策性银行完成的银团贷款金额分别只有8亿和2512亿,占贷款总额的比率也分别只有03%和079%。
五、政策性金融的体系和功能重构
如上文所述,我国政策性金融实现功能重构的关键,在于“制度和体系”,而不在“制度载体”本身。从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实践历程来看,指望几家股份制的企业实体承担起全部的社会金融职能显然并不现实。从金融公平和金融效率的目标出发,本文为我国政策性金融的体系和功能重构提供如下的发展思路:
(一)通过金融合同和融资模式创新,实现政策性金融的风险分担
提倡通过股份制、基金和共同出资等形式,为政策性金融的项目进行融资,或提供金融服务(包括担保、保险、支付结算等)。资金的来源应多元化,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承担,以此形成激励相容和风险共担的机制。
(二)引入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竞争机制,打破业务垄断
政策性金融的改革应以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实现为首要目标,而不是去维护政策或业务的权威。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机制,来选择确定最具经营优势和金融效率的业务承担者,打破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垄断。
(三)鼓励组建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形成地方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体系
推动银行网点、中小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及条件,为地方金融生态的形成培育成长沃土。通过政策性业务的分账管理、单独核算,整合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成为政策性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使之不仅能政策性业务,而且能为金融风险的防控提供便利条件和灵活手段。
(四)公共财政支持和地方政府主导
通过制度建设或立法约束,保证公共财政对政策性金融业务的资金支持,向业务经办机构提供直接的贴息、财政贷款或定期的资本金补充。鼓励地方政府在政策性金融业务中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明确政策目标、筛选监管项目和制定风险补偿的办法。通过发挥政府信用优势,搭建融资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
(五)由被动选择项目转向主动项目推荐
行政制度体系范文3
维度是一个物理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事物存在或运行的时间和空间位置和方向。本文的法治维度是指由法治思维本质所决定和形成的关于法治思维的时间、空间范围和不同指向以及对法治思维所具有的基本约束功能。法治通常包括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两个方面,本文主要阐述法治的空间维度。法治的空间维度是指基于法治思维本质而形成的思维的空间范围和指向及其约束功能。法治的空间维度包括外在维度、内在维度和综合维度三个方面。遵循宪法和法律至上,保持法治思维优位是法治思维的外在维度;以形式法治为思维主导和以实质法治为必要补充,构成法治思维的内在维度;坚持以合法性为思维底线,以正当性为思维导向,以合目的性为基本保障,构成法治思维的综合纬度。法治思维空间维度的约束应当以外在维度为刚性约束,以内在维度为柔性约束,以综合维度为完整约束。
(一)法治思维外在维度及其约束功能
法治的外在维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法治思维与非法治思维之间的关系问题。所谓坚持以法治的外在维度为刚性约束就是要以遵循宪法和法律至上,保持法治思维优位作为刚性约束,排斥一切非法治的思维。具体包括三方面内涵:
1. 从思维的方式而言,坚持法治思维至上,即在社会思维系统中坚持法治思维优位,其它的神治思维、人治思维、力治思维、德治思维、权治思维等不得与法治思维相冲突;
2. 从思维的客体而言,坚持法律规范至上,即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坚持宪法法律规范地位和效力优位,其它的道德、宗教、习惯等社会规范不得与法律规范相冲突;
3.从思维的主体而言,法治思维的主体涵摄所有社会主体,一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政党必须普遍平等守法,任何人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法律面前不存在等级特权阶层。由此可见,法治的外在维度的功能主要是直接刚性约束功能,具体包括在三方面:一是对思维方式的约束功能,在社会思维方式中保持法治思维方式的优先地位,其他所有的社会思维方式必须与法治思维保持一致,不得发生冲突和违反情形;二是对思维对象或客体的约束功能,在社会规范体系中保持法律规范的优先地位,其他所有的社会规范必须与法律规范保持一致不得发生冲突和违反情形;三是对思维主体的约束功能,一切社会主体都必须守法不得例外。
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及其法治困境
(一)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的内涵解析
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内涵存在不同认识,主要包括四种代表性观点:一是改革调整说,即认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就是改变行政管理体制的要素构成、调整要素之间的关系,以期革除其弊端。二是制度创新说, 即认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是推动我国上层建筑更好适应经济基础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与创新。三是目标说,即认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就是按照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理想目标,建成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四是综合建构说,即认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就是通过行政管理体制的综合改革,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笔者以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是指为了实现社会发展目标变化发展的需求,或为了充分发挥现有行政管理体制的功能,对行政管理主体结构体系的重构和对行政管理权限划分的调整。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包括三方面内涵:
1.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目标变化需求和促进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功能的充分发挥,对行政体制目标的重新战略定位。按照党的十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是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立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2.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内容主要表现在对现行管理主体结构体系的重构和对现行管理权限的划分的调整。其中行政管理主体结构体系重构核心是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结构上的多元化,建立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多元化主体治理结构;行政管理权力结构创新的核心是实现行政权力结构的分权化和自治化,建立行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对分离,地方自治与基层自治和社区自治相结合的行政权力结构体系。
3.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的性质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也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政府自身革命和超越。而从外延而言,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分为下列类型:1.基于创新动因不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包括主动创新与被动创新;2.基于创新的方法不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包括内涵式创新与外延式创新。其中行政管理体制内涵创新包括行政管理体制目标创新、行政主体结构体系创新、行政权力配置创新,而外延创新包括行政治理体制创新、行政组织管理体制创新、政府信息控制体制创新、社会矛盾防控与化解体制创新、社会安全维护体制创新等;
(3)基于创新模式不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包括反应型创新与强制型创新;或者政府推动型创新、社会促进性创新、社会和政府互动型创新。多年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基本模式主要是主动创新与政府推动型创新。
行政制度体系范文4
关键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5-0239-02
随着我国不断的发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制社会主义国家,已成为我国民主政府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监督,已经越来越为重要。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权的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力的腐败,并进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不是对行政行为零碎的具体事务的监督,主要通过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职权专属、公平、公正文明的原则,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特定抽象行政行为的体制化,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但在实际运作中,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仍存在着诸多须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进行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力量较为薄弱
在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中,监督主体多元分散,职能作用难以发挥。一些地方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比较薄弱,基本上是“手心”监督“手背”,监督制度薄弱的问题也比较明显。导致监督权威实际上得不到有效的发展。由于我国政府一些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不正之风和追求利益的价值观,收费罚款已成攀比趋势,部门内部的监督仅剩形式,而不注重具体落实和监督的过程。单位内部监督出现“互相礼让”现象,形成“真管不行,抹平才行”的现象,有些领导干部对下属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不闻不问,缺乏政治责任感。由于我国依法监督理念的缺乏,人员配置不齐全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专门负责监督职能。导致监督无序,甚至流于形式监督职权,监督力量较为薄弱,政府法制机构对监督人员管理不够重视。因此,得不到有效的行驶和落实,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是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根本问题。
(二)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上的缺失
在行政法学中关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论述之中,监督权过于简单,几乎没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我国缺少一部统?的政府法治监督法例如: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以《宪法》作为依据,监察部门有《监察法》,司法机关有《行政诉讼法》,作为广义上的政府内部监督行政复议有《行政复议法》作为法律支撑。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监督渠道不畅、力度不大、刚性不强,致使许多情况下不知如何监督,有的举报控告在一番公文履行后,又回到被控单位手中。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虽然各地行政执法机关都聘请了义务监督员,帮助纠正发现存在的问题,发挥了不小作用。但是各地都有法律文件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在监督工作的主动权不在监督员手中,而是在执法单位需要时监督员才“有权”监督,有些监督机构人员本身思想认识没有到位,在监督目的和方法上具有盲目性,因而产生了监督空白。就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法,更有助于我国依法行政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工作开展。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手段比较薄弱,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又是造成行政执法中其他问题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行政体制的改革,进行调查和分析研究。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发挥了全面功能,但仍存在一系类明显的缺陷。部分领导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自身法律素质不高,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法制工作机构认识薄弱。从而影响层级监督的发展,外部监督制度不健全,形成“上级不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这样一来,工作制度落实的优劣情况,就不能及时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不能尽快得到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提升。这些的问题存在和发展是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落后与不足,为此我们必须要急剧的解决问题,认真了解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监督的缺陷。改革必须履行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建立体制改革必须有序、成功的推进,建立完善工作交流制度。政府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从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中的法律体系。
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对策
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一些突出的问题,须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在一定的程度上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法律程序。深入分析行政监督主体的本身问题,以求对症下药。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首先更加重视行政施法监督工作,其次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理论,最后进一步完善制约机制,针对我国现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
(一)监督力量较为薄弱。执法监督工作,推进行政监督的民主化,同时保持行政监督的公开、公平、民主原则。建立监督法治,依法监督,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首先通过一部分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程序,其次以机关执法监督的为核心作用,再次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自身监督,最后为此必须加强行政监督人员岗位数量。设立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从而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监督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监督工作的物质、人力等资源的基础,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增加工作人员的数量,把行政执法监督建设成为平衡发展的重要监督方式。增进监督的公开性,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从而达到公正监督、提高监督效益,实现审计监督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二)执法监督理论和立法建设
以行政法理论和执法监督实践为基础,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执法监督理论体系。弥补我国行政法对执法监督研究缺位的不足,要深刻意识到监督的权威性,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思维和舆论力量,进行政的监督和制约。体制改革必须有序,依靠一定的程序设备。结合各地行政执法,尽快制定执法监督的法律文件,使监督各项改革达到具有明确的法律支持,避免监督工作的不在监督员手里,做到“有权”监督。同时,必须对各项监督问题做到及时的回应,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有助于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开展。
(三)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的不完善等情况,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随着行政体制的改革,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过于薄弱,不利于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首先监督主体要高于个体,其次对人、财、物方面有独立的主观,避免收到外部影响,再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在建立体制改革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措施,将各项监督力量紧密的组织起来,必须履行现代行政监督的要求,建立完善有序的工作交流制度。真正的做到监督者受监督,促使行政执法监督者自觉行使监督责任。
三、结论
通过大量阅读关于行政法、行政执法、法学等方面的文献资料,以及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诸多问题,而执法监督现在也是我国比较薄弱的环节,必须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以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更好的发展。必须对各项监督问题做到及时的回应,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有助于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刘翰.依法行政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283-284.
行政制度体系范文5
关键词:企业 政府劳动行为 指标体系
引言
随着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不合理分配问题凸显,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及提高劳动报酬比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初次收入分配所产生的问题,一旦被推到二次分配及三次分配领域,一方面可能难以解决,另一方面解决的成本将倍增。企业作为收入分配的基本单位,规范企业测算劳动报酬行为、调整企业收入分配结构成为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调控重点。根据“四位一体”产权理论,投资人、经理人、工人、政府,通过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生产要素(资本、企业家才能、劳动力、公共环境)背后“活劳动”的投入,获得相对应的劳动报酬(利润、薪金、工资、税收)。其中,政府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一,揭示其在提供公共环境要素背后的“活劳动”,即政府在提供公共环境的基础上,如何主动地、能动性地去为企业服务,进而从企业运营的角度去构建政府服务行为的指标体系,是构建企业测算政府劳动报酬指导性依据的基础。
基于企业运营视角的政府劳动行为一级指标的假定
为了方便对政府劳动行为指标设计的开展与细化,根据前面对政府服务企业行为范围的基本定位,对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的政府劳动行为进行基本假定,即站在企业需求的角度,考察为确保企业有效地完成生产经营任务,政府应该完成什么任务,并提出设定该假定的现实依据。这些基本假定即为政府劳动行为一级指标。
假定1:企业需要政府提供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
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存在政府利用市场机制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但毫无疑问的是,政府仍然是目前公共基础设施的最主要的提供者。公共基础设施作为典型的公共产品,是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工程性基础设施一般包括交通运输、邮电通信、能源供应、给水排水、环境保护等工程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设施。本文所指的公共基础设施仅限工程性基础设施。在企业的外部运行环境中,政府为各行业提供的水源、能源和公共交通运输条件,给企业带来相应的生产力,企业的生产与再生产,一刻也离不开公共基础设施的支撑以及所提供的服务。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将使许多企业摆脱大量不合理的自我服务,集中力量完成自己的基本职能,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假定2:企业需要政府提供良好的行政服务
政府行政服务质量是指公众在政府机关办理审批、咨询以及政府机关人员行政执法等事务过程中所感知的行政服务表现和实际水平。政府行政服务水平的高低对于企业的生产投资等会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由于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我国行政服务的许多方面存在着低效率、不透明、不规范和不便民等问题,部分公务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较低,习惯踢皮球,在对企业的服务过程中,流程复杂,手续繁琐,重审批轻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的经济效率直接决定了市场的经济效率。如果政府行政效率低下,管理成本昂贵,会影响企业生产投资的积极性,恶化市场环境,窒息经济活力。所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需要政府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的透明度、规范性、效率性和服务性。
假定3:企业需要政府提供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企业开展有效竞争、实现市场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条件。但是市场经济运行所需要的竞争秩序靠市场本身是难以保证的,需要政府制定竞争规则,充当市场竞争的裁判者,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运行偏差。就我国而言,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期,自由竞争的外部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垄断现象还大量存在,行政特权介入市场经济活动并不鲜见,社会上仍有许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活动。因而更需要政府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处理各种经济矛盾,积极地发挥政府对市场竞争的保护和矫正功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对市场充满信心。
假定4:企业需要一个稳定的政策环境
政策环境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的外部条件,增强企业活力,要求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这里的稳定是指政策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也不会因为未来的政策变更给企业现在的决策增加风险。如果宏观经济政策过度扩张或过度收缩交替,会加剧经济参数的波动,导致某些企业的徘徊观望和经济行为的短期化,增加企业决策的难度和决策风险,从而造成一些不应有的损失(程华等,2013)。所以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切忌随意,要按客观规律办事,提高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努力为企业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增强企业的活力。图1为政府对企业服务行为范围的框架图。
对政府服务行为指标的理论筛选
行政制度体系范文6
关键词:WTO体制;TAA项目;结构调整;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1)02-0069-06 收稿日期:2010-08-07
一、问题的提出
从WTO成立至2009年12月底。我们对美国在WTO作为被申诉方的107起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成员方在WTO诉美国贸易救济措施案件共65起,其中反倾销26起,保障措施17起。301条款1起,337条款1起,反补贴14起,“双反合并”(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6起。此外,涉及农产品补贴的案件4起。由此可见,美国贸易救济措施在WTO基本上都被成员方诉过,但至今为止,成员方尚未将贸易调整援助(Trade Adjustment Assistance,TAA)项目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从WTO秘书处对美国贸易政策评审实践的角度看,TAA项目在最近三次评审过程中备受关注。《2004年美国贸易政策评审报告》将TAA项目列入“政府补贴及其他支持措施”,而当时农民TAA项目(TAA for Farmers)尚未纳入审议范围。在《2006年美国贸易政策评审报告》中,TAA项目分别在“其他政府支持包括补贴”和农业部分的“其他项目”中被提及。在2008年WTO对美国贸易政策评审过程中,阿根廷要求美国对TAA项目的援助资格标准和资金投人数额等问题做出解释。
2009年美国贸易谈判办公室公布了《2009年贸易政策议程和2008年美国总统贸易协定项目年度报告》,其中第五部分“贸易执行活动”对自2002年以来工人TAA项目(TAA for Workers)、企业TAA项目(TAA for Firms)与农民TAA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了评述,认为美国TAA项目的实施情况整体上还是可以的。作为经济刺激方案的部分内容,奥巴马总统出台了《2009年贸易与全球化调整援助法》(Trade.and Globalization Adjustment Assistance Acl of 2009),授权TAA项目于2010年12月30日截止。从美国政府定期修~ETAA项目及其执行情况的角度审视。该项目在美国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显示了较强的生命力。那么,为什么该项目至今尚未被成员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该项目与美国贸易救济措施有何不同?在2010年WTO对美国贸易政策评审过程中该项目是否会被视为政府补贴?要解答上述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从贸易自由化原理出发,在剖析TAA项目的缘起、性质与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从WTD法视角对TAA项目的合法性进行探究。只有对WTO体制下TAA项目的合法性或TAA项目与WTO体制的一致性进行深入研究,我们才能一方面界定美国TAA项目的性质,厘清其与美国贸易救济措施之关系以及了解其未来的发展前景;另一方面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TAA制度提供经验启示和规则借鉴。
二、贸易自由化、美国TAA制度与GATT/WTO体制中的结构调整
贸易自由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国内经济中的出口产业提供新的海外市场。另一方面随着贸易壁垒的消除,国内某些产业将无法避免日益增加的进口竞争所带来的损害。因此,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对进口竞争引起损害的救济问题或针对进口的调整问题应运而生。从理论上讲,应对进口竞争造成的产业损害或结构调整(structural adjustment)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法:其一是重启贸易壁垒,将进口排斥在外;其二是对缺乏竞争力的产业给予调整援助;其三是将上述两者结合使用。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日本等主要经济体纷纷制定、实施“二反一保”贸易救济措施,为因进口竞争而受损的工人、企业和产业提供贸易保护,同时对它们开展的调整提供援助,帮助其恢复、提升国际竞争力,重新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结构调整需要成本,所以要求政府对其进行援助。因此,结构调整与政府援助成为这些主要的发达经济体在推进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必须关注、解决的重要命题。从国别层面看。美国为了促进对进口竞争的积极调整,最早制定了TAA项目。从多边贸易体制角度看,直至20世纪80年代。GATT才开始关注结构调整与贸易政策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 美国TAA制度的缘起、性质与主要内容
1 美国TAA制度的缘起与性质。
一直以来,美国贸易自由化引致的产业损害或结构调整是自由贸易主义与贸易保护主义两支力量在贸易立法方面开展较量的焦点问题。针对贸易自由化的结构调整事实上是一个经济效率问题。或者说是政府是否应当干预及如何干预市场的问题。在崇尚自由市场理论的美国,这历来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自由贸易的利益被广泛地分散在整个国家经济中。但是代价却由相对一小部分的工人、企业与产业承受。如果对产业损害不加关注,那么那些受损者/输家就会组织起来,说服立法者重新实施关税或其它保护主义措施,从而背离贸易自由化。只有在自由贸易政策实施中的受益者,赢家给予因此遭受失业或收入减少的受损者,输家补偿时才能产生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如果没有补偿,自由贸易只能带来国民财富的增加,但未必带来社会福利的增加,于是受损者,输家就会转向寻求贸易保护主义,成为自由贸易的阻力或障碍,这就是过去、现在与将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两方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经典逻辑。在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扩散和蔓延的极端背景下,各国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就是佐证。20世纪60年代,美国为了对抗日益兴起的欧共体,在国内劳工组织和进口竞争产业的推动下。率先在《1962年贸易拓展法》中制定了TAA项目。从美式贸易政治角度看,1962年美国TAA立法的政治动因是为了减少对“拓展的自由贸易”(expanded free trade)的反对,继续为贸易自由化提供政治支持,同时为贸易保护主义提供补偿物或替代物(quid pro quo)。即将TAA项目视为逃避条款(escape clause)的替代物。因此,美国TAA立法的基本原理是经济理论(帕累托理论和补偿原则)与当时贸易政治的混合物。从1962年对工人和企业的援助逐渐扩大至对产业、社区、农民,渔民的援助,再发展到是否应当对服务业进行援助,美国TAA项目的变革和创新主要是由国内劳工组织和进口竞争产业推动的,其立法变迁与美国参与并主导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是保持平行的。与美国进口救济措施有所不同的是,TAA项目从应然意义上讲属于贸易调整政策(Trade Adjustment Policy)措
施或工具。即贸易政策、产业政策与劳工市场政策的交叉与结合,但从实然角度看却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贸易自由化补偿机制(陈利强,2010)。
2 美国TAA制度的主要内容。
《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三编全称为“关税调整和其他调整援助”(Tariff Adiustment and other Adjustment Assistance),该法创设了两种相对独立的TAA程序(见图1):其一是依附于逃避条款的附属程序,即“201路线”(或称“间接路线”)。即工人或企业在总统决定采取逃避条款所规定的救济措施之后。可以申请调整援助;其二是独立于逃避条款的单独程序,即“TAA路线”(或称“直接路线”),即无需以逃避条款中损害结果之肯定性裁决为前提(Whitney John Smith,1993)。可以直接向美国关税委员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前身)提出援助申请,通过资格审查即可申请援助措施或援助利益。美国TAA项目分别可以通过“201路线”或“TAA路线”获得,两者有机地组成了美式TAA制度。不管是“201路线”还是“TAA路线”,两者均由劳工部长、商务部长或农业部长资格认证(eligibility certification)与援助审批(assistanceapproval)两个阶段构成。援助对象从工人和企业到产业、社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再到农民/渔民。在近半个世纪变迁史上美国TAA项目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出现了多种形式。根据《1974年贸易法》、《2002年贸易调整援助改革法》及最新修订的TAA项目内容,美国TAA制度可以概括为“两条路线及三个项目”。
工人TAA项目是最重要的了项目,主要援助受对外贸易不利影响而失业的工人,包括年长的工人。其目标是使受对外贸易不利影响的工人尽快回到适合的岗位,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收入支持。该项目由美国劳工部负责管理。援助措施或援助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种,即贸易再调整津贴(Trade Readjuslment,nt Allowances。TRA8)、培训(Training)、再就业服务(EmploymentServices)、求职津贴(Job Search Allowances)、重新安置津贴(Relocation Allowances),与医疗保险税收优惠(Health Coverage,Tax Credit,HCTC)。企业TAA项目主要是为受进口增长影响而裁员或市场销售下降的企业或产业提供技术援助和资金支持,帮助它们提高与进口商品开展竞争的能力。援助措施或援助利益最初包括税收援助、财政援助与技术援助三种形式,现在只保留了技术援助一种。该项目由商务部负责管理,几乎所有的工作由分布在全国的11个贸易调整援助中心(Trade Adjuslment Assistance Center,TAAC)来完成。商务部通过这11个中心向企业提供各种不同形式和层次的技术援助措施。农民TAA项目由《2002年贸易调整援助改革法》建立,由农业部负责管理,旨在解决因外同农产品进口冲击。国内农产品价格下降,使农民收入显著减少的问题。援助措施主要包括技术支持、现金津贴与再就业培训三种形式。TAA项目在近半个世纪的演变过程中,其单独存在的必要性、运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资格标准范围、援助措施及行政管理等始终是国会立法时争论的主要问题。但TAA制度在GATT/WTO体制中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未曾正式被挑战,原因之一是GATTIWTO体制对贸易一南化引致的产业损害作出了制度回放,而对结构调整较迟才开始关注,并且认为GATT/WTO体制解决结构调整问题存在重人的技术障碍。
(二) GATT/WT0体制中的结构调整与贸易政策
GATT在1990年成立了一个“结构调整与贸易政策”工作组,提出未来开展相关工作的具体建议。GATTT,作组于1981年和1983年两次提出报告,进一步分析和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但至今为止,GATT/WTO尚未专门针对结构调整制定贸易调整援助或产业调整援助规则,而是用过渡期、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贸易政策措施条款加以代替。究其原因,主要是结构调整涉及成员方的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及劳工市场政策等一系列同内公共政策,情况复杂,很难用“反歧视模式”
(约翰・D・麦金尼斯、马克・L・莫维塞西恩,2004)加以解决。更何况成员方实施补贴和国内支持等措施,往往借促进结构调整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只是希望维持生产。并没有真正促进生产要素转移。在1994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淡判中,在保障措施议题上涉及到了结构调整问题,而且《保障措施协定》(Agreementon Safeguards.AOS)序言提及了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增加而非限制国际市场中竞争的必要性(李娟。2009)。同时,《保障措施协定》第7条第2款和第7条第4款等明确规定在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有关措施,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了环境。但是,GATI'/WTO从来没有要求提交强制的产业调整计划(industry adjustment plan),这不利于保障措施之调整口杯和功能的实现(Thomas Sauermilch。1982),因此,有学者曾经建议GATT第19条的紧急保护必须附带・个动态的调整援助计划(Samuel M,Rosenhlatt,1977)。那么,为什么GATT第19条或《保障措施协定》中没有任何资助产业调整或促进结构调整的强制性条款,让保障措施既发挥贸易保护作用,又实现产业调整功能呢?也许,诚如著名WTO专家杰克逊所言,这种规定难以履行和实施(约翰・H・杰克逊,2001)。从结构调整与贸易政策关系的角度看,除了《保障措施协定》之外,WTO还有了两个协定:其一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SCM协定》);其二是《农业协定》(Agreement on Agriculture.AOA).
三、WTO体制下美国TAA制度之合法性探析
由于WTO没有针对TAA的统一规则,而且美国TAA制度与上文提及的两个协定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所以下文分别从《SCM协定》和《农业协定》角度,对三个TAA项目是否符合WTO规则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 《sCM协定》下工人与企业TAA项目的合法性考量
1 《SCM协定》与工人TAA项目。
根据《SCM协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一项补贴的构成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财政资助或存在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其二,由上述行为授予了某项利益(秦国荣。2006)。为了缩小打击范围,《SCM协
定》第2条引入“专向性”(specificity)标准,使具有“经济扭曲”效果的“专向性补贴”,而不是“非专向性补贴”或“普遍可获得性补贴”成为规制的对象,授权进口国可以采取反补贴税对其加以抵消。为此。《SCM协定》第2条建立了四种专向性标准,即法律专向性、事实专向性、区域专向性与推定专向性。将绝大多数的“专向性补贴”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陈利强,2008)。然而。尽管四种专向性标准对“专向性补贴”的技术性筛选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仍不足以摆脱全球补贴层出不穷、纷繁复杂的局面(甘瑛,2009)。因此,《SCM协定》在专向性标准基础之上对补贴进行分类规制,将补贴划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与不可诉补贴三种法定类型(王传丽,2006)。其中,不可诉补贴包括“非专向性补贴”和某些特定的“专向性补贴”两个部分,后者就是《SCM协定》第8条第2款规定的“专向性补贴”的三种例外,即研发补贴、地区扶贫补贴与环保补贴(甘瑛,2005)。根据《SCM协定》第31条规定,第8条关于不可诉补贴的规定只适用5年。因此从2000年1月1日开始。上述三种例外的“专向性补贴”已经变成可诉性补贴。
从补贴的构成要件看,工人TAA项目援助利益中的贸易再调整津贴、求职津贴。重新安置津贴及医疗保险税收优惠可以被认定为《SCM协定》意义上的补贴。根据《SCM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而工人TAA项目的目的在于促使失业工人转岗或重新上岗,与这两种补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工人TAA项目的援助利益不应当属于禁止性补贴。但是,是否因为这些援助利益只给予受到进口竞争不利影响的工人而被认定为可诉性补贴或可采取反补贴税的“专向性补贴”?答案应当是否定的。主要基于以下两个理由:其一,根据法律专向性或事实专向性标准,贸易再调整津贴等援助利益可能属于专向性补贴,但并不一定属于可诉性补贴,因为这些援助利益一般不会对WT0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其二,从1962年促进劳动力的流向和转移逐渐发展成为一种贸易补偿,美国援助失业工人的目标已经发生重大转变。贸易再调整津贴等措施仅仅发挥了对因进口竞争而失业的工人提供补偿的功效,使其支持贸易自由化,更何况受援助的失业工人往往已经退出生产领域。援助利益不会影响其原来所在产业或未来重新就业的产业的生产成本。因此,贸易再调整津贴等措施是一种劳工市场调整措施。而不是一种产业补贴。
2 《SCM协定》与企业TAA项目。
企业TAA项目的援助措施包括税收援助、财政援助与技术援助三种形式,与工人TAA项目相比,企业TAA项目的合法性问题显得相对复杂。税收援助和财政援助涉及财政、金融、税收等产业政策措施,从理论上讲,这两种形式应该属于可诉性补贴范畴。由于国会早在1986年将其取消,对它们是否真正符合《SCM协定》展开论证已经没有现实意义a因此,企业TAA项目的援助措施只剩下技术援助一种,在研发补贴已经成为可诉性补贴的背景下,技术援助可能会面临合法性的挑战(甘瑛,2009)。根据《SCM协定》第8条第2款(a)的规定,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已经具有可诉性,同时该款对这些“专向性补贴”的使用条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由于技术援助基本上由11个贸易调整援助中心负责实施。每个申请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援助要求各不相同,因此只有结合个案对特定技术援助措施展开分析和研究,才能客观、准确的判定该项措施是否真正符合《SCM协定》的要求。
(二)《农业协定》下农民TM项目的相符性探究
《SCM协定》不适用于农业和农产品补贴问题,《农业协定》专门针对农业领域的补贴问题做了特殊安排,将补贴分成“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两种类型(彭岳,2007)。WTO用“国内支持”(domestic support)代替“国内补贴”(domestic subsidies)概念。足以说明对农业领域补贴规制的特殊之处,因此“国内支持”概念成为《农业协定》国内支持纪律的基础和核心(李晓玲,2008)。《农业协定》以及WT0争端解决专家组至今尚未对“国内支持”的涵义作出明确的界定,学术界对“国内支持”内涵和外延持不同的观点,因此要准确界定这一概念并不容易。一般认为,“国内支持”应当是各成员政府提供给农业生产的,除出口补贴之外的各种财政资助或援助措施。《农业协定》用。“综合支持量”(aggregatemeasurement Df support,AMS)计算各成员在农业领域的国内支持力度。并根据可能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程度,将“国内支持”分为“黄箱支持、“绿箱支持”与“蓝箱支持”三种类型(单一。2009)。其中。“黄箱支持”是指对贸易扭曲作用较大的措施。属于“综合支持量”的计算范围,主要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种植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及贷款补贴等(甘瑛,2009)。“绿箱支持”是指不会产生贸易扭曲作用或贸易扭曲作用很小的措施,《农业协定》附件2在“政府服务计划”中以肯定式清单方式,开列了12种类型措施。“蓝箱支持”是指在生产限制计划中对生产者进行的直接付款(段爱群,2005)。在这三种类型的”国内支持”中,“黄箱支持”是各成员需要通过谈判削减AMS总量的方法逐步减少的措施,属于削减承诺下的“国内支持”。而“绿箱支持”和“蓝箱支持”属于允许发达国家使用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李晓玲,2008)。
从2001年开启多哈回合谈判以来,美国在WTO多哈谈判层面,一方面同意向V/TO作出的具有贸易扭曲的农业补贴削减幅度。另一方面国会与总统均支持新的农业法案,维持或增加农业补贴。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2002年农民TAA项目的问世改变了美国TAA项目的性质。是美国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削减农业领域补贴措施的一种退步,农民TAA项目的援助措施主要包括技术支持、现金津贴与再就业培训三种形式。从“黄箱支持“的概念和内容角度看,现金津贴应当属于对贸易具有扭曲作用的措施,曾在2006年WTO对美国贸易政策评审报告中被提及。由于WTO对农业补贴政策的法律规制比一般补贴政策宽松很多,特别是《农业协定》未授权各成员采取反补贴措施(彭岳。2007)。所以只要没有超出WTO中的削减承诺,美国仍然享有使用“黄箱支持”的权利,因为它毕竟不是‘农业协定>所禁止使用的。出口补贴”。从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历史经验角度看。美国在农业补贴政策方面显示出了高超的技术水平。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因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农民,赢得他们对美国进一步推动自由化的更加广泛的政治支持。总之,WTO体制下美国TAA项目整体上是合法的且可行的,但也要从《SCM协定》和《农业协定》的
角度,分别对工人TAA项目,企业TAA项目与农民TAA项目的援助措施展开具体分析和个案研究才能得出科学的、正确的答案。
四、结论与启示
由于TAA项目至今尚未被诉至V/TO争端解决机制,没有现成的个案可以分析,所以也就无法对其合法性做更加深入和全面的研究。同时,由于WTO多哈回合没有将结构调整议题纳入谈判范围,在未来几年内V/TO应该不会就结构调整制定专门规则,所以结构调整与贸易政策命题仍将悬而未决。在梳理贸易自由化、美国TAA制度与GATT,WTO体制中的结构调整之间内在关联性的基础上,从《SCM协定》和《农业协定》角度,分别对三个TAA项目的合法性进行了整体论证之后。本文得出以下三点结论与启示:
第一 由于贸易自由化引致的产业损害或结构调整是客观存在的。美国长期以来逐渐形成了“进口救济”与“调整援助”的双轨制立法模式,旨在应对产业损害或结构调整。特定历史时期和条件下的受损者,输家要求国会进行贸易保护立法,贸易救济(主要是进口救济)措施因此逐渐发展而来并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旨在应对产业损害。而1962年建立并逐渐演化而来的TAA项目旨在促进对进口竞争的积极调整,因此两者并行不悖,各司其职,共同服务于美国推动的贸易自由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