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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统计制度范文1
[关键词]旅游合同;债的相对性;债的不可侵性;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旅游立法构建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1)07―0060―06
1 引言
关于旅游合同的界定国内外立法不尽相同。日本旅游行业法和“标准旅行业约款”中的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团队的旅游者为明确双方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合同。《德国民法典》称旅游合同是旅游者和旅游承办人订立的关于提供全部旅游给付的合同。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欧共体《关于包价旅游、包价旅行、包价度假的指令》以及台湾民法典关于旅游合同的立法采取了相同的概念,称旅游承办人是“以提供旅游服务为营业收取旅游费用之人”。《国际旅游合同公约》第1条规定:“旅游合同系指一项组织旅游的合同或者一项中间旅游合同。”所谓组织旅游合同指一方当事人提供他方“一项一次计酬的综合,包括交通、住宿或任何其他有关服务”的合同。中间旅游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为他方媒介旅游合同或媒介一项或多项个别给付,使他方得以完成旅游或短期居留的合同”。我国《合同法》未设立“旅游合同”专章。在实践中,旅游合同作为无名合同,采取在适用《合同法》总则前提下、类推适用分则相关规定…。在理论研究方面,有学者认为,旅游合同仅指旅游经营人为旅客设计全程之旅游计划,并提供旅游服务;其报酬由旅游经营人预先确定总额,被旅客所接受的承诺,成立合同。另有学者认为,旅游合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指旅游者与旅行业所订旅行及游览契约;后者指旅游者与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旅游服务接待,旅客运送、住宿、参观游览等合同。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基于主观过错而实施的妨害债权实现,致使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中,债权既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权、无因管理之债权,也包括合同之债权和侵权之债权。对于债权能否作为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对象问题,学术界从未停止过争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理论的一个突破和发展。随着中国旅游业的消费模式从观光旅游向休闲旅游趋势的过渡,旅游业态迅速升级,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类型和数量不断增加,在这些纠纷中,既包括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纠纷,也包括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者之间的纠纷,而旅游合同中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笔者将从旅游合同视角,分析、探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问题。
2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理论基础及立法依据
2.1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理论基础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侵权行为是以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作为侵害对象的,
它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义务”。而债权具有相对性,即特定的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因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为致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且债具有非公示性,第三人不能对债权债务的存在具有预知,因此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能追究合同以外第三人的责任。同时,债权作为一种期待利益,不能成为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债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具有不可侵性,因此当然应当得到保护。笔者赞成肯定说观点,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因第三人的原因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到侵害甚至无法实现的情况越发常见,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若为侵害行为,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理由如下:
(1)债权应当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债权的效力可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债权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即债具有相对性的特点。“就对外效力而言,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有不可侵害性,若此种权利受到第三人侵害之后,侵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可见,债的相对性和不可侵性理论同时调整对内、对外两种权利义务关系,其目的均是为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
(2)债权未公示不能成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免责事由
债权体现的债权人拥有的财产利益,同物权一样属于财产权,虽然,物权体现的是现实的财产利益,债权体现的是一种期待的财产利益,但若第三人侵害他人债权,必然会阻碍本可以实现的财产利益。传统合同法学以债权不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为理由,提出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会加重第三人的责任。其实在立法实践中,只要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主观心态限定在“过错”,债权不具有公开性就不应当成为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障碍。
(3)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适应了现代民法发展趋势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越来越多地借鉴物权的救济手段来保护自身权利的实现。比如,“买卖不破租赁”就是现代民法发展的一个产物,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正是顺应了现代民法发展的趋势。
2.2 国内外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依据
“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国内外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早期严格固守着的原则是“契约对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基于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债权主要受合同法之保护。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源于英国1853年的“拉姆莱诉盖伊”(Lumley V.Gye)案中,该判例被称为英 美法国家“第三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制度的里程碑。实践中,英美法国家已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某些情形下,赋予受害人侵权法救济,只是在不同社会经济条件和不同法制时代,对其责任构成要件有不同要求。20世纪以后,大陆法系中的法国法院重新审视债权相对性原则,承认了侵害债权的行为和该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日本民法典》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此为成立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日本判例学说扩张此中“权利”概念使之包括债权,从而确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德国民法典》合理设计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将“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法律或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侵害”视为侵害债权行为,成为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基础。台湾民法典“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应负赔偿责任”可作为侵害债权的规范基础,足以发挥保护债权的效能。
我国现行立法目前尚未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合同法》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不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保护债权人利益,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该通则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法院解释契约及其他意思表示,从而干预生活,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依据和指导原则,为旅游合同中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依据。同时,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冻结款项”的司法解释,“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构成侵害债权的行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是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认可。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上是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直接确认。
3 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与旅游违约责任关系分析
3.1 旅游违约责任基本理论分析
旅游违约责任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以合同义务为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的确定,除法律强制规定外,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预先约定违约形态,违约金的数额幅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甚至约定免责或限责事由,这是由合同自由原则和民事责任的“私人性”所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追究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是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合同债权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从我国《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这也是合同法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
3.2 第三人侵害债权引起的旅游违约责任实例
原告冯某诉称,2004年6月9日,其所在单位组织员工与被告深圳市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集体旅游合同,共计45人参团旅游;6月24日,冯某作为参团人员按照被告通知要求出游;第3天下午,原告乘坐被告安排的旅游大客车在上海市高架桥上撞车后失控翻车,车上乘客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冯某系重伤者之一,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10级。经上海市交通警察总队认定,被告安排的大客车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冯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合同违约,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支付残疾赔偿金;支付精神抚慰金等费用。被告辩称,签订旅游合同后,依照旅游业管理规定委托上海某旅行社承担地接义务,地接社租用旅游汽车公司的大客车承担交通运输任务。原告乘坐的车辆发生交通意外,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被告及时采取措施,安排救治,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例中旅游合同的内容表现为旅游经营者提供包括交通、住宿、饮食、导游等在内的一揽子服务。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协议,已形成旅游合同关系,由于被告没有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由违约行为引起的全部违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虽然签订了旅游合同,但运输车辆是上海旅行社安排的,且发生交通肇事是被告无法预见的行为和结果,与被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现行民事法律诉讼权利自由的原则,当事人或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原告选择旅行社作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是原告的权利。虽然对于旅游者而言,旅游合同是其追求精神生活、审美体验的保证,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给其造成精神损害的应予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不能在违约之诉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为此,2005年9月,深圳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原告所在单位与被告签订的《广东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有效,被告深圳市某旅行社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是涉及数个法律关系的新类型案件,其特殊性表现在,受害人没有沿用人们以往的习惯思维与做法将肇事车辆所在单位告上法院,而是将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因此,关于本案的研判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与旅游违约责任关系确认,以及旅游合同中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 旅游合同中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要件构成思考
在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学者众说纷纭,但均认为非一般侵权行为需要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分析旅游合同中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4.1 关于主体
旅游合同在履行中,侵权主体应当是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当其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造成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笔者以为不能成立共同侵权。因为所谓债,是一个权利义务的整体,只有当处于权利义务之外的第三人实施了侵害行为,才可能构成对债权的侵害。当旅游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不能实现,债务人也只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构成侵权。即使在旅游合同的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的情况下,债务人“虽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但其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侵害债权而为侵害行为,债务人只是为了逃避履行债务而客观上侵害了债权。其结果也是债权人不履行债务,造成违约”。
4.2 关于主观要件
第三人的主观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具有的要件。旅游合同中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也不例外。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侵害债权行为根据其侵害对象可以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直接侵害是直接侵害债权人债权,间接侵害是指第三人以侵害债务人或其财产或使之不履行债务为其中一个环节,以至于债权不能实现,又称之“债的给付”侵害。同时主观过错分为两种,即故意和过失。可见,在旅游合同中形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情况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直接针对债的侵害的故意,以及间接针对债的侵害的故意。
(2)直接针对债的侵害的过失。
(3)间接针对债的侵害,有对于“债的给付”侵害是故意的,对于债的侵害出于过失。
(4)间接针对债的侵害对于“债的给付”是过失。
在第(4)种情况下,虽然第三人对直接损害后果发生的不认知属于有过错的心理状态,但对于直接损害后果导致的间接损害后果的不认知却不具有过错。因而第三人过失侵害了债务人或其履行的标的物,对由此造成的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不承担侵害债权责任。这是上述情形中,唯一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4.3 关于客体
在旅游合同之债中,无效旅游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侵害问题;可撤销旅游合同在有效期内,应当作为保护对象;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生效期限或条件尚未到达前,也有其期待利益。第三人以不正当行为侵害债权人的期待利益,债权人应当主张侵权赔偿。对于尚未订立的旅游合同,第三人阻碍合同的订立,是否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二)》保护了正在缔结的合同关系。此外,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是相对立的,债权往往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若是实际的财产利益损失,那么在能够以此获得补偿的基础上,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辅的。
4.4关于因果关系
在传统的侵权法理论上,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应当是直接相关联的,对于间接原因导致的侵权不能受到保护。但由于旅游合同中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特殊性,往往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性。正因为如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才需要构建。因此,在旅游合同以外第三人侵害债权中,只要第三人为一定的侵权行为且基于这一行为导致直接或者间接地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即可以认定为有因果关系。
5 旅游立法中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构建展望
5.1 协调理论上债权相对性与不可侵性
长期以来,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采取了代位权制度、撤销权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救济手段。由于债权的相对性,使第三人侵害债权只能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或由债权人通过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的方式来获得补救。这种制度在实践中很难使债权人利益得到充分的救济。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着重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恶性,当第三人侵害债权时代位权制度是不能适用的。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情况,则强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第三人侵害债权体现的是对私人利益关系的影响,很难将其纳入公法的调整范围。因此,真正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可以尝试协调理论上的“债权的相对性”和“债权的不可侵性”,使两者和谐共存。
5.2 明确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旅游者在接受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时存在着旅游合同关系,经营者负有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的附随义务。由于旅游经营者具有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及产品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在可能发生不安全因素的情况下有提示、警告,严格防范他人对旅游者侵害之义务。反之,如果旅游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在提供服务中因其存在过错违反了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对游客受到的损失或伤害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由第三人侵害,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建议在旅游立法中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5.3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在追究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由于旅游生产和消费的同一性,举证难度大,要求游客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使得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对旅游者也不公平。因此,笔者建议在旅游立法中,关于追究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时,应根据《侵权责任法》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或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旅游者在遭遇损害时,有权推定旅游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4 将旅游合同中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纳入侵权法范畴
旅游统计制度范文2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产业结构变革中,第三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势头更是不容小觑。近年来,全国各地旅游事业一片欣欣向荣,在扩大内需、解决就业、刺激消费、带动相关产业链发展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与旅游业蓬勃发展不同的是,旅游统计工作却日渐跟不上旅游业的发展步伐,亟需改进。
一、当前旅游统计工作现状分析
近年来,虽然国家也曾三番五次强调旅游统计的重要性,号令中央及地方抓好旅游统计工作。但是据调查,目前国内的旅游统计形势仍然不容乐观,还存在很多突出问题。
(一)统计调查方法老套单一
从1993年起,国家始对城镇居民旅游情况展开了抽样调查;自1996年开始,调查范围又覆盖到了农村,自此形成了全国层面旅游情况的问卷抽样调查法。1999年,国家出台《旅游统计调查制度》,责令各地方全面开展旅游调查工作,而地方政府普遍采用的是“在旅游住宿设施调查过夜旅游者情况为主,在景点调查一日游游客和亲友家过夜的旅游者情况为补充的直接调查法。”多年来,这两种调查法一直沿用至今,少有改进和创新。
(二)统计指标口径不统一
旅游统计行业流行语,“横向不可比、纵向不可加”,就是对旅游统计指标口径不统一最好的诠释。有研究表示,在2014年各地方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旅游业的数据报告,各地方所用的指标差别很大,如,“桂林市用了旅游接待总人数、入境游客数、旅游总收入、入境旅游收入4个指标,成都市、西安市用了旅游接待总人数、旅游总收入2个指标,张家界市用了景点接待人数、过夜游客、旅游总收入3个指标,南宁市、苏州市则只用了旅游总收入1个指标。”
(三)统计队伍发展不平衡
与我国地域发展不平衡相似,旅游统计队伍也发展不平衡。在有些地区旅途统计队伍呈现高精尖的态势,高素质的队伍必然在工作上表现突出,而还有部分地区统计队伍建设相对落后,统计人员整体综合素养欠缺,造成旅游统计工作的欠缺。统计队伍发展的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旅游统计数据的真实度。
二、提高国内旅游统计工作的对策分析
笔者认为,当下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旅游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难题,切实提高国内旅游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动旅游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就必须对症下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统计监督,维护统计秩序
建立健全旅游统计监督机制,形成一套强有力、切实可行的监督体系,维护良好的旅游统计秩序。一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旅游统计办法》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现有法律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推出相关奖罚条例,用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来约束违规、违制的不法行为。二是建立旅游统计监督机构。国家及各地方应该成立专门的旅游统计监督机构,并完善其办公场地、人员配置、工作机制,来统筹监管旅游统计工作。三是设立匿名举报渠道。畅通、完善匿名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旅游统计中虚报、瞒报、迟报等违规、违制的行为及责任人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创新、丰富统计调查方法
在原有旅游统计调查方式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变革,一方面,采用问卷抽样调查法、直接调查法、出游与接待分类调查法及专项调查法等多样化的调查方式。另一方面,充分依托高科技发展,对各种调查法进行与时俱进的创新,如设立旅游卫星账户,“为准确反映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2002年国家旅游局联合国家统计局启动了国家级旅游卫星账户研究工作。通过该账户的编制,第一次科学明确了旅游业与国民经济其他行业的关系,比较充分反映了旅游在拉动经济、推动就业以及财政增长等方面的作用,为进一步明确旅游业战略性支柱产业的定位提供了科学依据。”
(三)整合统计指标,统一统计口径
显然,不同的部门对旅游数据的需求不一样,这为整合统计指标设立了障碍。但是,整合统计指标,统一统计口径并不是不能操作。建议政府可以给统计指标按性质分类,划分出核心必要指标和其他指标,并在此基础上规定核心必要指标必须统一,其他指标可按需进行。
(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平衡统计队伍实力。
只有各地统计队伍素质都得到提升,并日渐趋于相同水平,才能解决在旅游统计工作中的人为数据误差问题。一方面,要继续保持先进队伍的水平和实力。另一方面,要狠抓落后队伍建设。总之要从整体上来做好旅游统计队伍的打造工作。各地可通过提供培训和深造机会、招聘高能人才等形式来提高旅游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努力打造“具备四重能力的高能”旅游统计队伍。
1、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理解掌握能力,保证一切行为合法合规。
2、要具备较强的抗压能力和心理素质。
3、要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并且要有时刻寻求自我提升的思想意识。
4、具备过硬的业务技能,面对纷繁芜杂的数据,能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并掌握科学合理的统计方法。
旅游统计制度范文3
今年8月,**管委会旅游发展科在肩负着打造蜚声中外旅游胜地的历史使命中成立。科室成立以来,在管委会党委和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全科室一班人上下齐心,紧紧围绕管委会的中心工作,以“管理、服务、宣传、监督、协调”为中心,以狠抓旅游秩序整顿为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现就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2008年工作回顾
旅游发展科的成立,承载着众多领导的期望和广大群众的期盼。旅游发展科是新成立的科室,要做好旅游发展科的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可走,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因此,从今年8月旅游发展科成立以来,我们着重对**的旅游市场、旅游秩序、旅游环境进行了调查研究,对景区内的旅游接待设施重新做了调查统计。**旅游基本情况如何?群众在旅游发展方面需要什么?都做到数据清楚,心中明白。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理清了旅游发展科的工作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努力打造蜚声中外旅游胜地为奋斗目标,围绕科室“管理、服务、宣传、监督、协调”五大职能,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为突破口,认真搞好旅游服务、旅游统计、旅游宣传、旅游项目的策划包装、对新华集团的监督以及协调工作,不断改善旅游环境,全面推进科室工作。根据上述工作思路,在管委会的领导下,今年以来我们着重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狠抓旅游秩序整顿。
近些年来,**旅游秩序与其他许多地方一样,总体是好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却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羊儿客”泛滥,“黑车”、“黑摩托”屡禁不止,拉客宰客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时有发生。“羊儿客”,既扰乱了**游客接待市场的秩序,又严重影响整个景区的对外形象。他们追逐围堵车辆、游客,靠给宾旅馆、农家乐拉客收取回扣生存。因此要整顿旅游秩序首先要从整治“羊儿客”和“黑摩托”入手。今年8月以来,我们组织了公安、城管等部门,以联合执法的形式专门对集镇上的“羊儿客”和“黑摩托”进行了专项打击;认真处理旅游投诉3起;较大程度地遏制了围追拉客、宰客和乱停乱放现象,进一步规范了旅游秩序。
2、搞好旅游安全。
作为安委会成员部门,我科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严格实行旅游安全例会制度和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各景区、景点的特殊情况,会同安委会各成员部门在旅游淡季每月(旺季每半月)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旅游安全隐患的排查,立即制定出措施限期整改,于下次排查时督查整改落实情况,并实行追踪责任。“8·6”水上事故的发生给我们敲了一记警钟,事故发生后,我们立即按照上级督查整改的意见进行了景区、景点旅游安全、水上安全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相关安全资料的完善,归范了基础档案资料。在为新华集团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强了景区、景点旅游安全、水上安全的监管,严格要求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所有人和经营人负责制,定期汇报旅游安全工作,使其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下高效的开发**。
3、做好旅游统计工作。
旅游统计,是体现一个地方旅游发展好坏的标准,也是搞好旅游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在旅游统计工作上,我们着重开展了三方面的调查统计。一是对**的旅游接待能力重新做了调查统计,二是做好全年入山游客的统计,三是做好旅游收入统计。在统计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照《统计法》办事,严禁虚报、漏报、瞒报。通过统计调查得出,目前,**共有宾(旅)馆、农家乐50家,床位3500个,日接待能力达4000人。2008年,全年入山游客35.49万人次,旅游收入达到13087万元,比上年增长9.1%。
4、成立旅游行业协会,实施旅游服务行业自律。
旅游行业协会是从事旅游服务行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业自治组织。成立旅游行业协会是从根本上规范旅游秩序,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景区服务质量的一种有效措施。成立**旅游服务行业协会也是历届领导的希望。自管委会成立以来,我们为成立协会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做好调查,通过召开业主会议、个别走访等方式,充分调查宾馆、农家乐业主的意愿,对成立旅游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通过调查发现,大家对成立**旅游服务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很高,都希望在政府的领导下,早日成立旅游协会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二是制定了协会章程和协会内部管理办法,对协会的性质、任务、宗旨和旅游服务行业自律制度都作了详细规定。为了确保章程和制度的可操作性,还分别召开了3次业主会议进行讨论,对章程和制度进行完善和修改。三是在上述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于12月下旬召开**旅游服务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旅游协会正式成立。旅游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旅游服务进一步走向成熟,我们要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强对旅游服务行业的服务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旅游服务水平,提升景区形象,为创建AAAA景区打下坚实的基础。
除了做好上述工作以外,我们还围绕旅游,做了大量的其他工作。一是开展了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工作,今年**被评定上星级的农家乐共有6家,其中三星级的1家,两星级的2家,一星级的3家。通过星级农家乐的评定,推动了农家乐服务水平的上档升级。二是作好了大洪海游船的管理,制定了游船管理办法,确保了游船安全、经济、高效运行。三是做好了**集镇天然气安装的前期准备工作,成立了天然气安装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天然气安装的入户调查、宣传等项工作,为明年一月顺利动工打下良好的基础。四是做好了对新华集团的监督和旅游协调工作。总之一年来,旅游发展科在管委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旅游发展”四个字,工作有思路、有措施、有亮点,较好地完成了本科室的工作任务,为**旅游快速发展做了一定的努力。
二、存在的问题和明年工作打算
一年来,虽然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工作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还有很多不足值得我们在明年的工作中去努力,去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科室的同志对旅游方面的知识学得不深,不透彻,不能成为这方面的行家里手,不能对旅游事实有效的管理;二是旅游秩序的整顿效果不明显,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都是治标不治本;三是对新华集团的监督措施不里力;四是旅游产品的开发仅仅停留在想法上,还没有具体组织实施;五是旅游宣传措施不力,力度不够。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不断加强学习,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创造性的开展好工作。
(一)抓好旅游秩序整顿。
1、做好**旅游服务行业协会管理,统一宾馆、农家乐的收费管理,杜绝恶性竞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旅游经营市场。
2、加大旅游执法力度,采取综合措施,彻底清除“羊儿客”,杜绝拉客杀价宰客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行为。
(二)加强对涉旅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定旅游服务行业标准,不断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1、组织一至二次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加大培训面,严把行业准入关,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2、继续搞好星级农家乐、星级宾旅馆的创建和评定工作,力争推出一至两个上档次的旅游服务企业。
3、制定**旅游服务行业标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搞好旅游产品开发,力争开发出一到两个旅游产品。
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开发腊肉、绞股蓝、苦丁茶、金银花、蜂糖、蕨菜、竹笋、天麻等本地土特产,加大科技含量,实施精加工、精包装,增加产品附加值,力争推出一至两个具有**特色的旅游拳头产品。
(四)做好对新华集团的监督工作。
严格监督新华集团合同履行情况,加强联系和沟通,做好新华集团对旅游开发、投资等各种信息收集统计工作。
(五)做好景区的宣传、策划、包装工作,不断提升景区知名度,在宣传上要有新思路、新举措。
1、协助新华集团做好**景区、景点宣传画册、光盘的制作发行。
2、做好江津至重庆、江津境内主要干线公共汽车上的旅游广告。
3、协助新华集团做好**景区在新闻媒体的广告。
4、积极参加各种旅游节活动,加强宣传促销。
5、建设一个**旅游门户网站,利用网络宣传**。
(六)做好景区文化挖掘工作,丰富景区旅游文化内涵。
旅游统计制度范文4
当发展成为人类共同的语言以及旅游行为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旅游业在大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被视为了一种宏观经济问题的万能良药,或是作为社会变化的引擎以及在国际舞台上打造良好形象的武器[1]。旅游规划也因此变得更为普遍,编制规划也成为旅游发展广泛采用的手段[2]。然而,旅游规划似乎并不总能奏效。尤其是在中国,旅游规划正在或将要面临较高的流产率和较低的实施效力,特别在内陆地区情况表现得更为糟糕[3]。为了解释规划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近年来对旅游规划与实施的差距(Gapbetweenplanningandimplementation,GPI)研究逐渐受到关注。国外从20世纪90年代起,一些研究者在各类研究中也接触和发现了旅游规划与执行之间的差距现象,如:社区参与研究[4~5],关于土地使用控制的错误计算[6~7],中央计划与地方可能性的差距[8],缺乏可用资金[2],环境变化的不可控因素等等[7]。在中国,最早指出中国GPI问题的是在“2001年中国旅游规划高峰研讨会”和“2001年发展中国家旅游规划与管理国际研讨会”上提出了旅游规划与实施现状的问题。随后Kunlai[1],惠红[9]等从规划编制者、规划执行者、当前制度和标准等方面解析了可能存在的原因。现实中,旅游规划的实施成功若以旅游产业的成功作为衡量标准,那么“规划实施成功”的意义则不仅仅局限于规划蓝图的建设部分得到实现,而是在于规划下旅游目的地通过旅游产业获得了满意的社会经济效益。现实中,规划实现其预期的效果涉及到诸多因素的干扰。在本文看来,社会经济因素可能扮演了重要角色。即:在一般情况下,旅游规划实施成功的概率与经济发展的程度呈正相关。为了证实此假设,本文另辟蹊径,从世界旅游产业的分布规律研究入手,以国家为单位对象,间接分析旅游规划成功实施与经济因素的关系。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为了验证关系假设,需要充足的统计数据与适宜的方法。由于世界各国情况差异较大,世界旅游产业的分布与比较采用计量分析的效果似乎并不理想。因此,本文借鉴库兹涅茨、钱纳里等建立的经济截面国际比较分析方法,将2007年数据齐全的国家运用分组统计的方式考察旅游产业指标随着国家富裕程度的特征变化[1]。
(一)国家分组
本文对于研究对象的145个国家进行分组。分组主要按照人均GDP(根据当年购买力平价计算)从高到低进行排列,并尝试按照平均值法或相对均衡的方式将其分为5组。两种分组方式的结果并未见显著差异,本研究采用后一种方法使各组国家数量相对均衡以利于观察。
(二)计算每组国家相关变量的“特征值”
计算特征值的方法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一是“总和法”,即取每组国家某个经济变量数值的总和;二是“中值法”,即每组国家某个经济变量的“中间值”;三是“平均值法”,可以是加权平均或是未加权平均;四是“回归分析法”,用回归方程进行计算。此外,还包括其他的统计方法。本研究将综合采用“总和法”、“平均值法”表征相关变量的特征。其中,“平均值法”采取未加权平均值法,具体方法是:Yij=∑yij/n其中,Yij为第i组国家的第j个经济变量的“特征值”,∑yij为第i组国家第j个经济变量的每个国家的数值的加和,n为第i组国家的个数。
(三)分析旅游产业相关变量
“特征值”的变化与关系本文主要选择世界银行数据库、世界旅游组织出版的《UNWTOWorldTourismBarometer》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供的可比较的2007年世界各国旅游统计数据,在各截面上综合选择绝对数量、份额数量以及产业效率等指标,具体包括:国际旅行收入额、国际旅行收入份额、国际旅行接待收入密度、国际游客人次、国际游客人次份额、国际游客接待人次密度。本研究运用不同指标在各分组国家中进行特征比较,分析世界旅游产业分布的总特征与趋势。
三、主要发现
以人均GDP2000美元、5000美元、10000美元、30000美元(购买力平价)为分界点,对2007年全世界数据齐全的145个国家进行排列(原始数据表略),各组国家数分别是:23个、25个、30个、41个、26个。分组后,相关指标的计算结果如下表所示,旅游产业分布表现出如下鲜明特征:
(一)旅游产业的发展规模总体上与国家富裕程度高度正相关
现有数据统计表明,国际旅行收入的份额以及国际游客人次份额均随着人均GDP的增长而出现增长,呈现高度的相关性。5个分组的国际旅行收入均值依次几乎成倍递增,差距较大,分别为:336.3、1630.76、3929.27、4861.54和24140.42(单位:百万美元)。各组国际旅行收入所占份额差距也较为悬殊:五组中的最低组别不到1%,而最高组别则超过60%。这说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旅游产业发展的天然差距。同时,5个分组的国际旅游接待人次数量均值也从0.5人次/人依次递增到17.06人次/人,相差30余倍。各组接待国际游客人次的份额依次为:1.32%、4.15%、17.08%、26.33%和51.12%。总体上而言,以人均GDP(PPP)分组后旅游产业的发展规模的相关指标表明,国家越富裕,旅游产业不论从收入还是接待量上获得更大发展规模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二)旅游产业的产出效益水平总体上与国家富裕程度高度正相关
以当地居民的人口数量为基数计算的人均国际旅行收入水平和接待规模(国际旅行接待收入密度、国际游客接待人次密度)同样呈现出与各国富裕程度高度正相关的特性。5个分组国家的国际旅行收入密度均值依次递增,且差距较大,分别为:20.27、167.21、416.89、918.08和2564.35(单位:美元/人)。5个分组的国际旅游人次密度均值同样随着人均GDP的提升依次表现为:0.04、0.21、0.47、0.82、2.18(单位:人次/人)。旅游产业的人均接待效益水平在这5个分组中表现出与人均GDP水平的正相关性。
四、讨论与策略
世界旅游产业分布显示,旅游产业的发展规模和效率与国家富裕程度具有高度相关性[11]。换言之,旅游规划在经济发达地区将具备更高的实施成功的概率。这不但能够容易地获得理论解释,而且也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谋求以旅游产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必须首先面对的现实。
(一)讨论
旅游规划的成功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从理论上并不难解释经济欠发达地区获得成功的可能性明显低于发达地区的原因。首先,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一般具备既成的发达交通网络,旅游规划开发吸引旅游者的效率大大提升,旅游者的可进入性较强。相反,资源品位度较高,交通不便利的中西部地区,旅游产业短期内吸引大量游客、获得质的飞跃的可能性并不大。其次,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具备既成的良好基础设施及雄厚的地方财政能力,这对促进规划实施成功提供了良好保障。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保障旅游项目顺利推进的一系列配套设施条件则可能令并不富裕的地方政府捉襟见肘。最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一般具备充足的人流、物流和资金流,可以转变为旅游产业理想的商务客源和投资来源。例如,经济发达的广东东莞市由非旅游目的地城市成功转型成为了旅游目的地城市[12],其成功的发展模式便是经济推动力效应的典型代表。从全球旅游产业整体统计的基本趋势可见,旅游产业更倾向于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锦上添花”的产物。对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旅游产业对拉动经济发展“雪中送炭”的作用则因地制宜,表现各有不同。从这一角度来看,旅游规划的实施成功将受到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约束已经显而易见。
(二)策略
在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无法超越的前提下,总结旅游规划编制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改良,是提高旅游规划实施成功率的必要环节。目前,中国旅游规划在制度和形式均存在不断完善和提升的空间。
旅游统计制度范文5
关键词:完善旅游预警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旅游预警制度基本上是个空白,旅客出行处于盲目状态。随着大众旅游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延长假日时间以来,旅游者对旅游预警的需求日益强烈。国家旅游局与国家统计局于2001年开始联手建立的国内假日旅游信息预报,在每个“黄金周”期间,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向游客预先全国数十个景点两三天之内的多种旅游信息,对旅游景区景点的旅游人数、接待能力进行预测、预警,并进行动态跟踪、监测。此举对大众化旅游的普及和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旅游预警制度是为准确提供旅游的发展态势信息,引导和方便人们假日旅游,促进各地旅游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推动假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组建的一种信息系统。该系统主要以一定的标准监测、统计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风景区以及境外旅游目的地的旅游住宿设施状况、旅行社组接团、当时客流量以及民航、铁路、水运等相关旅游信息,并向全社会公开。旅游预警制度的建立,将有效缓解旅游者出游难的问题,既可以规范经营者,又可以正确引导消费者。
旅游预警机制有利于破解假日旅游难题
每年“黄金周”期间,由于信息不畅,各大旅游景点人满为患,旅客挤不上车,订不上票,住不上店的现象十分普遍。热门旅游景点人满为患,新开发景点因缺乏知名度而门可罗雀。节后,各地旅游投诉大幅上升。此外,许多旅行社对各景点客流量很难做到心中有数,因为除冷僻新线路外,一些热门线路客流量很难估计,而且各地旅行社的组团计划一般都有一个提前运作的周期,在有关旅游信息预报前组团计划就已制定,旅行社对于已经签定的合同不能随意毁约,组团计划与成团事实往往形成反差。
为了加强对旅游高峰客流量的管理和引导,合理分流客源,使知名旅游景点不致因游客过多而带来服务质量问题,又能让新景点提高知名度,从而在总体上进一步做大假日旅游市场,建立国家、省、市三级旅游预警系统,是破解假日旅游难题的必要措施。预警制度要解决的症结主要有三个方面:
旅行社组团难
每到长假来临时,许多人认为,由于散客在吃、住、行等方面苦不堪言,出游最好找旅行社。应该说,旅行社在旅游旺季不存在“吃不饱”的问题,但事实是各旅行社普遍出现“吃不饱”,报名人数比平时减少,长假前三四天,一些旅行社手中空置的票额多得被迫降价销售,甚至出现因人数不足游客退团、旅行社不组团的现象。旅行社吃不饱的根本原因是报价太高。“黄金周”期间,很多旅行社铆足了劲要“抓住机遇”,狠狠地赚一把,把自己摆在卖方市场的地位,平时可以打折的机票价格开始不打折,火车票手续费高得吓人,各条旅游线路纷纷涨价。旅馆房价在涨,交通费在涨,一些景点门票也在涨。涨价使一批游客打了退堂鼓,部分人被吓得不敢出门,捂紧钱袋,“黄金周”的含金量大打折扣。
游客买票难
“买票难”是众多出行者最头疼的一件事,为一张机票或火车票,到处求人帮忙,或者不得不从票贩子手里买票。上了车,遭遇的很可能是“艰难的旅程”:人挤人,无座位,无开水……可谓是花钱买罪受。旅游者有了一次这样的经历,就会形成每次出游的心理障碍。
最近的几次“黄金周”开始前,由于交通运输部门预先做了安排,交通的“瓶颈”已经打开。但是,另一个问题依然让出游者吃不消:小范围交通依旧拥堵不堪。在景区景点内,人流拥挤、停车困难,游客排队买门票,需要花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浪费了时间,游兴大打折扣。
预警调控难
“黄金周”之前,各级旅游组织纷纷公开景区情况的统计,覆盖面几乎达到所有旅游城市的同旅游相关的具体情况。政府部门希望借助这一指挥棒,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但游客首先发现,这个预警信息不够真实、全面。比如,许多游客从预报上发现某地的旅馆“未满”,兴冲冲跑去,的确“未满”,但是早先200元一间的标房已涨到400元甚至更高,即使“未满”,谁敢久留?还有,某日的预报说,此处人满为患,彼处人却不多。那么后几日,许多人可能不去此处改去彼处,结果彼处的人多起来,此处的人反倒少了。对于一些政府部门来说,这根指挥棒在客观上会失灵。一方面是有车族和自助游的散客越来越多,政府不可能将规定时间段内所有旅游者的行踪纳入其中;另一方面,则受交通状况、预报的密度以及各景区、景点是否愿意准确汇报人流情况等因素的制约。与以前相比,最近的几个“黄金周”许多景点未出现“井喷”现象,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以前出游的“惨痛记忆”。如何帮助旅游者恢复被挫伤的积极性,为旅游者提供准确的旅游信息,准确的旅游预警是可行的办法。
旅游预警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内旅游正常运营
一些言过其实、不切实际的虚假旅游预警信息吓得旅游散客担心吃、住、行、游无着落而不敢出行,也使旅行社损失不少。旅游预警反倒起了反作用,这显然与其建立的初衷背道而驰。究其原因,在旅游高峰到来之前,各级旅游部门所的信息大多只是旅行社的订票订房统计,并不是组团数字,在游客真正出行前仍是虚拟状态。由于有的游客被不准确的信息吓退,到头来,许多旅游景区景点的实际进场游客只达到其接待能力的一半甚至更少,生意还不如平常,造成旅游资源的极大浪费。这是因为旅游预警信息产生了盲区,出现了与市场脱节的现象。
由于我国假日旅游预报机制建立时间不长,可能存在数据采集面较窄,,数据重复统计并欠准确等情形。就当前的国内旅游形势而言,远程游客减少幅度较大,民航、铁路和全国各主要景区,均“吃不饱”而使收入大减。不少游客也抱怨,由于受到错误信息的影响而未能按原计划成行。城市周边游的火爆,却成为旅游的主流,尽管旅游人数和收入都增加了,但也掩盖了错误信息误导带来的远程游客大幅减少的问题。
旅游业是一个很脆弱的行业。政治、经济、疾病,乃至自然气候等不确定因素都可能成为制约旅游市场发展的羁绊;而准确的旅游预警则能让人们比较明确地了解旅游目的地的真实情况,不仅使游客们能未雨绸缪,也避免旅行社陷于被动。在我国刚刚兴起黄金周旅游热潮初期,国内一些旅游景点曾因为人满为患而出现过混乱局面。后来,国家旅游局迅速出击,建立起了全国假日旅游预报制度,为旅行团、旅游点管理、旅客出行提供了及时而准确的信息,旅游景点的混乱场面得到了有效遏制。对旅客来说,有了可以随时查阅的旅游预警信息可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恐慌;对旅行社来说,及时准确的旅游预警信息更是他们变被动为主动的源泉。旅游景区景点根据有关预警信息对客流量的正确估计和判断,有利于景区景点采取相应对策,维护正常运营。
旅游预警制度有利于控制和减少风险
随着中国公民出境者越来越多,出境旅游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除了交通事故外,旅游者也越来越热衷于探险游,或单枪匹马的背包游,旅游期间可能遇到危险处境或身体突发急病等情况,身处人地两生的异地他乡的旅游者往往束手无策。如果旅游者事先得到预警信息,在应付各种令人头疼的问题的同时,就可以大大地减少伤亡和损失。近几年,发生在泰国的“登革热”事件、印尼旅游胜地巴厘岛针对外国游客的爆炸案、菲律宾的人质危机、美国“9.11”恐怖事件,2003年中国的“非典”和2004年一些地方的“禽流感”等,仿佛给中国旅游业提了个醒。一些专家已呼吁中国尽快建立出境旅游安全预警相关制度,以应对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和外国旅游者来华旅游人数迅速增长的局面。
由于没有完善的出境旅游预警系统的帮助,一些已经投入了财力、物力准备开辟境外旅游新线路的旅行社,遇到突发事件如疾病、瘟疫、战争、暴乱导致游客临时退团的情形,即使已经与旅游者签定了合同,也会“被迫”毁约,致使“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旅行社损失巨大,而且旅游者也因为退团而损失了手续费和定金,还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可见,由有关部门对境内外一些影响旅游的事件,如疫情、战争、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予以并警示,有利于旅行社预见问题并采取积极措施。此外,这也是对游客知情权的一种尊重。像美国、日本等一些旅游发达的国家,已经成立了专门机构,来进行出境国家的旅游预警,如当地的安全状况、疫情状况、交通状况甚至投资状况、法律环境等,进行综合的预报。我国在黄金周期间,已经成立了“黄金周部际协调办公室”,应该说,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建立旅游预警系统的重要性,但是这主要是针对国内旅游而言的,而且还不够成熟。
目前世界上的出境旅游预警系统大致分为“健康预警”和“政治预警”两类。前者如疾病、瘟疫,后者如国家关系紧张、断交等。随着中国旅游目的地的不断增加,“出境旅游安全预警”——这个许多旅游者原本认为事不关己的东西,已迫在眉睫。
旅游预警制度有利于旅游纠纷的合理解决
自200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的投保行为和保险公司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该《规定》要求由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保险费,一旦发生事故,则由保险公司代表旅行社赔付旅游者。旅行社投保的责任范围包括:旅游者人身伤亡;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费、医疗费;旅游者行李和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等赔偿责任。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的金额不低于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8万元,入境、出境游每人限额16万元。
旅行社责任险投保人是旅行社,承担的是由于旅行社的责任造成的游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相关费用的赔偿,赔偿由保险公司给付。而旅途当中,个人选择不在行程安排之内的如骑马、漂流等有危险的项目、离团出行不慎发生摔伤、交通事故及其他伤亡意外和财产损失,则不在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之内。而人身意外保险则包括了这些内容,但这是由游客自主决定购买的险种。目前,已有一半以上的国内游客购买意外险。还有一些旅行社,提醒出境游游客为自己上一份“紧急救援险”。
让保险公司为游客出行的风险“埋单”,既在情理之中,也是旅行社的如意算盘。如果赴已经有战争或将采取军事行动的国家旅游或进行商务活动,游客可能会遭到拒保。因为战争属于“除外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不接受这些游客的投保或者不承担责任。随着保险内容的细化,凡是有一定危险的旅游项目,也被一些保险公司划出责任范围。如在旅行社购买责任险时,行程中的“极限运动”如潜水、蹦极等,将被划出保险范围。在出境游中,“意外”已经成为困扰旅行社出境游业务的致命伤,如一些很难预料的恐怖事件、投毒、抢劫甚至劫机事件、因为当地旅游设施不完善而造成的意外事故,还有财产遗失和突发性疾病的困扰等。对于到哪些国家和地区的出境旅游,可以拒保或者追加保额,各保险公司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关于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哪个部门说了算,发生什么情况才算战争,没有特别权威部门来评定。这些情形往往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容易引起保险纠纷,旅游者的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
对于可以拒保或者追加保金的行为,保险公司不能自己说了算,应该由权威机构的旅游预警信息作为可以拒保或者追加保金的客观依据,一般应以国家旅游局、外交部或国务院的信息为准。可见,官方的、权威的出境旅游预警信息对于合理判断旅游风险的大小,解决出境旅游中的某些旅游保险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旅游预警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巩固和提高国际形象
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的发展,大力倡导发展旅游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构筑新的支柱产业,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旅游业明确定位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第三产业的先导产业或龙头产业。中国的旅游业已经步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2001年北京申奥成功,同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旅游业已成为第一个与世界接轨的产业。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全球国际旅游者将达到16亿人次、国际旅游消费将达到2万亿美元,其年均增长率将分别达到4.35%和6.7%,远远高于世界财富年均增长3%的水平。届时,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位的旅游目的地国家和第四位的客源输出国。
目前在我国的国内旅游方面,黄金周的旅游预报发挥的作用可谓越来越大,而且日趋成熟。但是在针对越来越多的出境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旅游预警方面,却与我国日益提高的旅游大国地位极不相符。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建立起成熟的出境旅游预警相关制度,而一些旅游大国都已经建立了旅游目的地国家的预警系统。正是这些预警系统的存在,为这些国家的公民出境旅游做了很好的指南。中国要成为旅游大国,提高旅游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和地位,出境旅游、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应该“三管齐下”,相应的,建立与完善各级各类旅游信息预警制度势在必行。
在现有的节假日、双休日“出行参考”的基础上,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旅游预报制度尤其是出境旅游预警制度,不仅可以减弱旅游活动的季节性,缓解或消除供求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旅游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而且有利于加强旅游经营和管理,有利于设施设备和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将发展旅游业的成本降到最低点;更有利于旅游服务质量的提高,使旅游市场真正进入买方市场。
参考资料:
旅游统计制度范文6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XXXX”战略的重要举措,加快我县旅游业发展,进一步做好旅游目的地品牌打造和对外宣传推广工作,现就建立旅游营销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树立“全域旅游营销一盘棋”的思想,依托旅游、文化、生态等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探索建立“力量统筹、资源整合、资金集约、多方联动”的全域旅游营销联动机制,进一步叫响“XXXX”品牌,努力把郏县打造成为全国知名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
二、工作机制
成立郏县旅游营销联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旅游发展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县级有关部门、重点旅游乡镇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域旅游联合营销工作的整体推进,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着力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三、工作任务
(一)联合营销资金。根据年度联合营销活动安排,确立营销资金统筹方式。出资方式可以独资、为主出资+部分众筹、均等联合出资、现金为主+资源为辅等多元方式。
(二)联合研发产品。围绕“XXX”的旅游形象和“XXX”旅游IP,以整个旅游目的地系列产品研发为突破口,将众多分散的景区(点)、酒店(民宿)、餐饮美食、乡村旅游、民俗、非遗、美丽公路(骑行道、步道、古道)、土特产、文创品(伴手礼)、休闲场所等旅游吸引物,串点连线、连线成网、品牌包装、组合推介、捆绑销售,持续研发推出适应大众旅游时代的定制游、自助游、跟团游等系列产品,推动郏县旅游产品提档升级。
(三)联合宣传推广。把握多媒体、新媒体、自媒体时代的新特点,以集中宣传推广与小分队宣传推广相结合的办法,统筹整合各成员单位宣传营销资源和平台,深入推进联合宣传推广工作。
(四)建立景乡联动机制。按照“核心景区反哺乡村旅游”的理念,以1个核心景区联合捆绑N个特色旅游村(点)的方式,建立“1+N”景乡营销联动机制,推动乡村旅游营销能力和水平提升,助推乡村旅游健康发展。
(五)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深化旅游统计改革,旅游统计网络体系实现全覆盖,旅游统计数据采集、分析、、共享等制度健全,指导开展精准营销。深化旅游大数据建设,运营县旅游大数据中心,积极推动智慧景区、智慧乡村、智慧企业建设,扶持发展“XXXX”智慧旅游平台,深化“XXXX”工作。
(六)建立政企联动机制。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通过模式创新、产品研发、渠道拓展、传播推广、行业自律,创新思路、精诚团结、丰富手段,不断提升我县旅游目的地营销能力和水平。
(七)建立旅游营销智库。聘请一批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营销、媒体、运营等专家,组建全域旅游营销智库,每年定期组织研讨交流活动,为旅游营销创新突破建言献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旅游联合营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同时要相互配合,统筹协调,确保形成联合营销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