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度的作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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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的作用

行政制度的作用范文1

【关键词】 旅游活动 外部性 内化 非正式制度

一、旅游活动中的外部性分析

外部性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常见概念,它最早由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萨缪尔森在其著作《经济学》中是这样给外部性下定义的:“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也就是说,外部性是由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对等所造成的,个人付出的成本小于其收益,额外的成本要由社会承担。外部性概念的运用十分广泛,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活动中的外部性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旅游活动中的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旅游活动带给社会的额外收益,如改善了当地的基础设施、增加了当地就业、提高了旅游地的知名度等等。负外部性是旅游活动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其来源是多种多样的。一是来自供给方,即开发者;二是来自需求方,即游客;三是来自东道居民。因此,旅游活动中的负外部性给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更大,本文也将重点讨论负外部性。

关于如何将负外部性内化的问题,众多学者都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在学者们提出的种种解决外部性的措施中,重点都放在对旅游企业征税、重新配置产权、加强政府的法律法规干预等正式制度上,而相关的社会措施,也就是非正式制度虽然也有提到,但只是被放在次要地位,至于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方式更是少有研究。因此,本文将用制度经济学的相关内容来分析非正式制度在旅游活动中的外部性内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旅游活动中的制度分析

1、旅游活动中制度的功能

在人类社会的每个角落,制度无处不在。所谓制度,是指规范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和约束,在旅游业中,正是因为制度的存在,旅游活动才能有序开展。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最核心的功能是给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提供激励与约束,而这一功能的实现要通过多种途径,其中之一就是通过外部性内部化起到激励与约束的作用。如何将负外部性内部化,科斯定理认为,若交易成本为零,可通过交易双方的自愿交易实现,在现实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因此就需要制度设计。

2、旅游活动中制度的类型

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分类方法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区分。正式制度也叫正式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非正式制度也叫非正式规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旅游活动中的正式制度包括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如我国制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的规定》等,以及各个景区制定的规章制度;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旅游开发、游览及日常生活中表现出的各种习惯和习俗。

从产生时间来看,非正式制度要比正式制度早得多;而从占整个社会制度的比重来看,非正式制度要比正式制度大得多。事实上在现代社会,人类社会生活仍然要靠非正式制度来约束。因此,在制定旅游的有关制度时,必须将非正式制度放在首位来考虑,因为正式制度只有与非正式制度相容,才能发挥作用,也只有让旅游中的各个当事人从思想上认识到保护环境和资源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外部性问题。

3、旅游活动中制度的结构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配置方式有三种情形,即制度耦合、制度冲突和制度真空,而制度结构将直接决定制度安排是否有效率。在这三种情形中,只有制度耦合才是最有效率的,也就是说,只有当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不存在矛盾,能够有机结合在一起,才能充分实现制度的功能。在旅游活动中,法律和规章制定必须要与当地的习俗和游客的习惯相适应,使其耦合度最大化,这样的制度才能起到规范和约束旅游活动的作用。如果在制定法律和规章时脱离实际、纸上谈兵,那么就不能促进旅游活动的顺利开展,甚至还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4、旅游活动中制度的变迁

制度的效率有递减的特点,当旧的制度无法满足人们的效用要求时,就需要一种新的、效益更高的制度来代替,这就是制度变迁。伴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旅游制度也会不断随之变迁。制度变迁的方式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谈判成本过高,使得制度的供给不足,而处于制度非均衡的状态。这时就需要政府来促进制度的变迁,即强制性制度变迁。一般认为,非正式制度的形成是自发演进的过程,其变迁也是自发的,即诱致性的。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非正式制度的变迁要比正式制度更加困难。但是,鉴于非正式制度在决定制度效率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考虑通过强制的方式来推动非正式制度的变迁,以加快整个制度结构变迁的速度。

三、旅游活动中非正式制度的变迁

1、经营企业

旅游经营企业要树立正确的资源价值观,认识到保护资源不仅是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体现,更是企业获取收益的有力保障。旅游业发展对环境的依赖度很高,如果没有良好的环境,那么景区对游客的吸引力必定大大下降。如果企业对旅游资源进行过度开发而使环境受到破坏,也许在短期内能吸引游客、获得利润,但从长期来看,这样做必然会降低资源的品位,游客在满足了一时的好奇心之后就难以再次光顾。只有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才能产生对游客的持久吸引力。

在转让经营权时,出让者和受让者之间应签订一份环境保护协议,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环保义务,就要对其严厉惩罚,轻者罚款,重者取消其经营权,总之,要让经营者受到的处罚大于其经营收益才能有效果。如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镇的碧峰峡景区将经营权以50年为限转让给万贯公司,在取得经营权时,万贯公司就按照协议规定支付了500万元的环境保护金,然后又主动出资350万元买下几千亩人工林的“抚育权”,在万贯公司经营期间,景区内的生态环境和整个雨城区的生态环境都得到了改善,景区的森林覆盖面积一直保持在94%以上,而雨城区的森林覆盖面积从1999年的48%上升到2001年的53%。另外,要宣扬社会责任感,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可通过对企业税收和费用的减免来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绿色经营”,对于在环保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媒体要进行宣传报道,而对表现较差的企业也要及时曝光,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2、游客

游客在景区游览时产生的外部性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如乱丢垃圾、乱涂乱刻等,给环境和文物造成损害;另一方面是由于游客数量超过环境承载力造成的拥挤。因此,为解决游客消费的外部性,必须从这两方面入手。

为减少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最有效的办法是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宣传教育的主体包括政府、媒体和风景旅游区。政府通过制定游客守则,对游客的行为加以规范,如我国在2006年就首次了《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设立“文明旅游宣传日”,在这一天集中向游客宣传文明旅游的精神和知识;以市、县为单位,成立文明旅游宣传的志愿者队伍,定期举行各种宣传活动,使文明旅游的观念深入人心。媒体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辅助政府进行宣传,扩大宣传活动的影响力,对文明旅游行为要正面报道,对不文明行为要加以批判,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大众,在社会上形成文明旅游的良好氛围。作为与游客的直接接触者,风景旅游区的作用更加直接和明显,可以在景区设置一些介绍景区并具有环境教育功能的宣传册、警示牌,可进行动态演示的展览厅、影视厅等,给游客以更加直观的感受和深刻的印象。景区导游人员在讲解时要联系景物,对游客进行生动的环保教育;景区工作人员要加注意监督游客的行为,如果发现不文明现象,要及时提醒游客,并采取教育、罚款等手段使效果更加显著。

控制游客数量的任务主要由景区来承担,景区可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及时疏导游客。如2006年十一黄金周试运营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LED信息联播系统”,可以使游客了解到其他景区的旅游安排及天气情况等信息,游客可据此合理安排行程,避免出现某些景区过热的现象。

3、东道居民

东道居民生活在景区中,与景区的关系最为密切。东道居民造成的外部性一方面是由于其不文明行为造成的,如生活垃圾的任意排放等。因此,政府应建立健全当地的基础设施,尽量便利居民的生活,另外还要注意对当地居民的教育,加强他们的环保意识,因为具备良好旅游资源的地区往往也是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较低,环保意识也较为欠缺,如果能通过说服教育使他们意识到保护环境与自身的密切性,那么就会对他们的行为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东道居民和外来游客之间的冲突也可能会造成外部性。大量游客的到来在给当地经济发展带来勃勃生机的同时,也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容易使二者形成对抗的局面,而且还可能有意识形态上的冲突,特别是在民族地区,外来游客带来了与当地截然不同的现代文明,对当地人的思想意识造成巨大冲击。这就需要政府发挥监管作用,限制旅游开发的程度,避免过度开发,保护好当地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和文化传承。

旅游外部性的内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建立健全正式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加快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只有双管齐下,使两种制度最大限度地相容,才能有效的推动旅游活动的开展。

【参考文献】

[1] 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2] 粟娟:旅游开发的外部性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05(6).

[3] 孔德慧、于春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问题探讨――旅游业的外部性及政府干预[J].鸡西大学学报,2005,5(1).

[4] 腾玮峰:旅游业外部不经济的原因与对策分析[J].商业时代,2005(1).

行政制度的作用范文2

关键词:未开放档案 档案利用 法规制度建设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某日,某律师事务所一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原告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某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来到某档案馆,要求查阅其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涉及第三人隐私,未提供该法院开具的有明确调查内容的协助调查函或调查令,接待人员拒绝了其查档要求。该律师对相关解释不认同,坚持认为受理案件通知书就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中所称的“证明材料”。次日,遂向区政府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后由于其他原因该申请人以“民事诉讼案情发展需要为由”主动撤回申请,该案件因此而终止,是北京市首个提起档案行政复议的案件。

点评分析

该档案馆认为,该案件中档案馆未允许申请人查阅未开放档案依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该案件中,申请人要求查阅其所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与第三方的婚姻登记档案,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依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形成未满30年(便形成满30年),因涉及个人隐私,属于未开放档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以及《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档案馆只向持单位介绍信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持法院的协助调查函、调查令的委托人、诉讼人提供所要查阅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因此,档案馆未允许申请人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依据充分。

该区政府法制办在该行政复议案件立案过程中认为:接待人员在办理查阅未开放档案的利用过程中,应留取或复印相关证件、证明等证据材料;对法规规章条款内涵不清楚的,不应以本机关的理解做出规定,应提请制发机关做出书面解释,在执行时依据更为充分。该档案馆已经就律师争议的“证明材料”的内涵,提请《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发机关民政部做出解释。

案件启示与对策

该行政复议案件对档案部门今后如何依法行政、依法利用档案具有导向和警示作用。通过办理该案件,笔者认为应该用依法行政的要求来审视区县级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工作。2006年以来,北京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法律为履行职责的依据,梳理、确认和公示了行政执法职权,在其他档案行政执法职权中确定了“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批类项目。同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服务”作为档案馆服务项目,以受理、审查、审定、告知等为办理程序,同时公布。但档案馆在实际提供利用中,对利用未开放档案的,仅要求利用者填写查档登记表,询问要查阅的档案内容;对涉及个人隐私档案的,只要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就准予查阅。对不符合要求的,口头答复予以拒绝,未按照程序办理。当今,我国处于黄金发展期,各种矛盾日益凸显,利益格局日趋多元化,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量大面广。①档案馆馆藏档案在为弱势群体解决落实政策、经济纠纷、维护权益、遗产继承等关系切身利益的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对来档案馆查档人员因档案当事人身体原因、外出(出境)、故亡等原因委托他人代查、继承人查阅的情况越来越多;面对查档人员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不同、人员素质差异大等情况,如何进一步提高档案利用服务水平还不完全适应;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提高,制订和执行便民、高效的档案利用规章制度还相对滞后;未开放档案、特别是专门档案利用的某些条款规定原则性多、不详细,有的单位要求出具档案证明的内容多样,法院等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证明格式内容不一。具体利用过程中对相关条款内涵理解不一、相关解释又不及时,导致执行不一等等。为确保档案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利用档案,正确作出未开放档案利用的审查批准决定,不致成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输家”,提出如下对策:

对策一:依法区分档案行政审批职能

近几年,北京市各区县档案馆利用人次逐年攀升,有的档案馆年接待利用者近万人次,其中90%以上是公众个人且几乎都是利用未开放档案。如果全部履行审批手续,工作繁琐且不利于利用。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对 “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审批项目、档案馆服务项目“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服务”中的未开放档案的内容以及利用者身份条件等加以区分,确定哪些实行行政审批固定程序审查同意准予利用;哪些由档案馆实行简易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利用。如可考虑对公众查阅涉及证明本人学籍学历、工龄、婚姻状况、财产(和本人继承财产)等类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实行简化利用程序:填写相关登记表格,接待人员审核,科长(或带班人)批准。而对档案当事人身份为外籍华人的、且查阅利用又涉及个人财产的;查阅《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控制使用范围以外的特定范围的未开放档案信息的,严格履行申请受理、审查、合法性审查、审核、审定和告知的审批程序。上述程序可以在经办和审批环节的分工上加以区分。如利用接待部门接待人员经办,科长(在人员编制许可的情况下由法规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建立网上和实体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填表说明、示范文本”使利用者一目了然,对低学历、年龄大、残障人员等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方便利用者。

对策二:加强利用环节法规制度建设

依法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其结果是要靠过程来保证的。应当由国家或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利用者身份审查工作规则、出具档案证明规则、无档证明办理规则,作为法规规章或行业规则予以贯彻执行。由档案馆或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制订查阅未开放档案的规定、查档接待人员行为规范、应对查档利用突况应急预案等。将上述制度的制订依据、办理程序和结果对外公布。上述法规制度都应与上位法的规定一致,条款细致,内容详尽,操作性强,确保档案利用始终依法规范运行。具体如下:

1.利用者身份审查工作规则。参照中国公证协会制订《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做法,制订档案行业《利用者身份审查规则》②。规定利用者提交的证件种类,证件必须是有接待人员可视读的照片、且由户籍管理公安机关或全国性行业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律师证等;建立审查证件的程序,核查利用者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与其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同一;建立审查证件的工作记录,如接谈笔录,复印或留存的相关证据材料等;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时的替代证件种类,如派出所证明、户籍簿,证明格式;委托他人代查代办的委托书规定格式、内容,是否需要留存原件等,特殊情况下的救济措施等。

2.出具档案证明规则。《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七条都规定,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某档案馆就曾有过一单位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档案馆在其提交法院的材料上盖档案馆证明专用章当证据的荒唐事,后被拒绝。这就要求对档案证明作出行业规范,避免证明被滥用。要规定对涉及工龄、婚姻、房产、学历学籍等身份的各类证明的格式,证明经办人、批准人等人员的权限;证明结果登记内容和方法;档案复制件上应标注的内容:如档号、使用范围,出具证明的时间,档案证明专用章加盖位置,页数,效力等等。

3.无档证明办理规则。近几年来,有关部门在办理婚姻、工龄确认等身份证明事项过程中,要求档案馆为无档者出具婚姻档案无档证明、或某人已查某某类档案证明的情况不断增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制定档案行业无档证明的办理规则,就哪类档案经档案保管单位查找后确无档案内容记载的,可以出具无档案的证明,并对该证明的格式、效力等做出规定。

4.利用未开放档案的规定。制定档案馆利用未开放档案的规定,可结合馆藏档案内容的实际情况由档案馆制订。应包括如下内容:未开放档案的定义、档案所属内容,利用者适应对象、档案的范围,查阅利用档案所持证件的种类,查阅特定档案的批准人和批准权限,对被委托人的证明要求,准许查阅内容,摘抄、复印等复制的批准与对外公布的限制,外借对象与范围;对专业专门档案的利用规定;对婚姻、房地产、会计、工商登记、人口普查等档案的管理规定,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专业档案法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搜集执行中遇到的规定不细致、理解执行易产生歧义等有关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加以解释,以便于档案利用部门操作。

5.查档接待人员行为规范。档案利用接待是一项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曾有一利用者与律师携录音笔前来档案馆查阅档案,接待过程中接待人员噤若寒蝉,不敢多说一句话,生怕会给单位带来不良后果。接待利用人员仅靠政治素质高、业务熟练、熟悉馆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未开放档案利用接待工作要求。应制定查档接待人员行为规范,对文明用语、服务忌语做出规定。制订接待回答用语规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修订,提高接待人员应答技巧;接待人员必须具备合理的能力结构,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公众交往能力、随机应变能力、适宜的心理素质。档案馆宜挑选开放型、稳重型、兴奋型性格的人员从事接待工作。

6.应对查档利用突况应急预案。近几年,醉酒查档闹事后拨打110报警者有之、因不合查档要求被拒绝后吵闹者有之,为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制订应对查档利用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就应急处置流程、应急工作原则、危险性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指挥机构及职责、现场处置、培训与演练、应急抢救组织纪律和奖惩、事后的总结与评估等内容做出规定。

对策三:梳理特殊档案查阅限制规定

《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据此,档案馆在办理单位和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应要求其出具书面限制利用意见,形成《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单位和个人限制利用意见汇集》,并将上述意见汇集在利用场所公示,供利用接待人员掌握,利用者周知,切实维护档案移交、捐赠、寄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对策四:强化查档身份审查追溯管理

档案馆在办理档案证明时,它不仅涉及利用者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利用者身份审查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更面临对身份确认有误可能引发的诉讼,以及相关的财产经济损失赔偿等风险,且风险系数越来越大。在科技水平日新月异,造假花样翻新、真假难辨的情况下,肉眼识别、“表面审查”已经过时。③在档案接待利用的实践中,应通过制度设计、科技手段保障等措施,提高利用接待人员对利用者身份的识假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的服务。一是定期对接待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培训。对档案利用接待人员就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特点,机读视读防伪标识的内容、方法等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接待人员核查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证件的方法和技能。二是采取技术手段进行身份识别。如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安装识别身份证专业仪器,登陆相关网站核实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律师、记者等人员证件,提高识别身份准确性。三是建立利用者查档追溯档案。目前银行、通讯等单位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已经十分常见。档案馆在利用过程中应在审查身份证件的基础上,留存复印件,与利用登记档案一起归档短期保存,以作为审查证据。应要求当事人在复印件上签注“本身份证件仅限于×年×月×日查档之用”,防止复印件被别有用心之人滥用,引出新的麻烦。只要档案馆依法定程序,采取合理的方式、审慎地履行审查义务且无过失,才有可能在诉讼中免除或减轻档案馆的相应责任。

注释:

①蔡达峰常委代表民进中央:“矛盾凸显期”呼唤通畅的诉求渠道.中国政协,2009(6):13.

行政制度的作用范文3

[关键词]无创正压通气;重度急性左心衰;Ⅱ型呼吸衰竭

[中图分类号]R563.8;R54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0616(2016)12-179-03

重度急性左心衰是急诊科常见的一种危重症,常伴发不同程度的呼吸衰竭,具有病情凶险、临床症状重及死亡率高等特点。强心、利尿、扩血管等常规治疗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患者缺氧症状,但疗效欠佳,部分患者仍需呼吸机辅助治疗。无创正压通气是临床上广泛应用的呼吸支持治疗方法,可有效改善低氧血症、CO潴留及心功能。我院对33例重度急性左心衰合并Ⅱ型呼吸衰竭患者进行无创正压通气治疗,现总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我院2013年1月~2016年1月收治的65例重度急性左心衰合并Ⅱ型呼吸衰竭患者,根据治疗方法不同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观察组33例,其中男21例,女11例,年龄45~72岁,平均(64.7±8.1)岁,基础疾病:高血压心脏病10例,冠心病8例,风湿性心脏瓣膜病5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5例,其他5例。对照组32例,其中男20例,女12例,年龄46~75岁,平均(66.1±9.4)岁,基础疾病:高血压心脏病11例,冠心病8例,风湿性心脏瓣膜病3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5例,其他5例。纳入标准:诊断标准参照2002年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Ⅱ型呼吸衰竭诊断标准及2005年欧洲心脏病学年会急性左心衰竭诊断标准;排除肝、肾或其他脏器严重功能不全,消化道出血、低血压休克未控制,恶性肿瘤,严重低氧血症及酸中毒,免疫性疾病及长期应用激素等患者。两组患者基线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治疗方法

两组患者均予强心、利尿、扩管、解痉、平喘、祛痰及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等常规治疗,在此基础上对照组予持续正压通气治疗,应用Sav Ina呼吸机,设定c pap给氧模式,将PSV设为10cmH,O,PEEP初始设为8~12cm H2O,随后逐渐增加2cmH2O,呼吸频率设为15~20次/min;观察组予无创正压通气治疗,应用Say Ina呼吸机,设定Bipap给氧模式,将PSV设为12cmHO,PEEP初始设为10~14cmH2O,随后逐渐增加,但不能超过15cm H2O,呼吸频率设为15~20次/min。持续至临床症状缓解。

1.3观察指标

比较治疗前后两组患者血压、呼吸、脉搏等生命体征变化情况;于治疗前及治疗12h内,采集患者桡动脉血,行动脉血气分析;治疗前后行超声心电图检查,比较两组患者左室射血分数(LVEF)、每搏输出量(SV)、心肌作功指数(TEI)等心功能指标。

1.4统计学方法

数据用SPSS 20.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进行t检验,以P

2.结果

2.1治疗前后两组患者生命体征变化情况

治疗前两组患者SBP、DBP、HR及呼吸等指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两组SBP、DBP、HR及呼吸等指标均较治疗前降低,且观察组低于对照组,两组组内与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2.2治疗前后两组患者血气分析

治疗前两组患者PaO2、PaCO2、PH值等指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两组PaCO2、均较治疗前降低,PaO2、PH值升高,且观察组各指标优于对照组,两组组内与组间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

2.3治疗前后两组患者心功能指标变化情况

治疗前两组患者LVEF、SV、TEL等指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两组LVEF、sv较治疗前升高,TEL降低,且观察组各指标优于对照组,两组组内与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急性左心衰时,患者左心功能严重受损,心脏负荷增加,导致心排血量减少,肺毛细血管通透性增加,大量液体渗入肺组织,导致通气/血流比例失调,肺气体弥散功能、肺组织顺应性及通气/换气功能降低,最终引起呼吸衰竭,出现低氧血症。而低氧血症、肺部循环阻力升高引起的左心后负荷增加,又可加重左心衰竭,两者形成恶性循环。急性左心衰竭合并Ⅱ型呼吸衰竭病情危重,严重威胁患者生命安全,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改善患者低氧血症是降低死亡率及提高预后的关键。

行政制度的作用范文4

行政管理组织结构指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的各个要素按照一定规律组合成的形式,包括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责权关系等多项内容。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结构将会激发管理系统,实质发挥出巨大的管理功能,进而推进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反之,则会影响学院各种功能的发挥,给学校的各项工作带来消极影响。因此,职业技术学院的行政管理组织作为学院行政管理的载体,在学院各项活动的运行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职业技术学院应从自身特点出发,建立合理高效行政的行政管理组织结构。学院的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的构建必须考虑到行业专家和实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兼顾他们利益。同时在设置机构时,本着经济高效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流程,提高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最后,制定合理的责权关系,协调学校与社会行业、实训基地的关系。

二、构建系统规范的行政制度体系

为提高职业技术学院的行政管理效率,学院应结合学院特殊的行政环境,建立规范、系统、完整的行政制度体系,保证操作过程的具体化,明晰化,让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以制度管人管事,避免行政管理人员按照主观意志办事,保证行政管理的公开性和公平性。针对职业技术学院的特殊性,建议在构建行政制度体系时应该注意到以下两点:

(1)重视行政人员的反馈意见,不断改进行政制度体系。随着近年来招生规模的扩大,教师队伍学生数量日益增加,使得行政人员日常处理的事物种类繁多,工作繁重。行政人员在工作中应该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效率。而行政人员对行政制度体系的反馈意见具有巨大价值,行政管理人员应该依据这些宝贵的意见,改进行政制度体系。

(2)行政制度体系应该对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实训基地,行业专家予以特殊对待,不能一味采用硬性的行政管理方式,简单的行政命令,实行行政监督和行政控制等手段,应针对他们的特点,采用软性的行政手段,多采用激励,引导,协商等方式,促使他们为学校服务。

三、建设高素质高效率的行政队伍在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建设一支专职行政队伍。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以服务全体师生为宗旨,具有工作量大,覆盖面广,事务琐碎等特征,传统的“双肩挑”已不能承担起行政管理任务,这些人员既有科研任务,又没有充足的时间与精力,也不是专业的行政管理人员,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因此,组织职业技术学院专职的行政队伍,使政管理人员各司其职,明确分工,对学院行政管理工作具有重要作用。(2)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支专职的行政队伍需要专业的管理人员,职业技术学院应该引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提高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学历素质要求。其次,对已有的行政管理人员应该多培训,鼓励他们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最后,学院要积极的选送优异的行政管理人员到国外的著名职业技术学院进修学习,学习并掌握先进的行政管理的理论,以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3)建立一套合理的考核方法。目前,学院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成绩不能有效的量化,对他们的成果考察得不充分。所以应该邀请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代表成立考核小组,根据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目标、工作性质、职权范围,从思想道德素质、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工作执行能力、服务意识等设置详细的考评指标,以突出考核的全面化,正确评价的他们的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

四、改善办公条件,促进办公信息化发展

良好的工作环境会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以热情负责的工作态度来处理各种事务,提高工作效率。为此,职业技术学院应该从以下两点做起:(1)改善办公条件的硬件设施。职业技术学院应该优化办公环境,为各个办公室配置空调设备、打印机、书柜、电脑设备、公座椅等基础的硬件设施,并合理设置办公室人均面积,保证行政人员的办公条件,使他们保持热情,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2)推行办公信息化,进行软件建设,促进办公自动化。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已在学校办公方室得到广泛运用。职业技术学院应该积极开展软件建设,推行办公自动化,这不仅提高的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方便广大师生,还最大限度的节约了资源。

五、结语

行政制度的作用范文5

香港民主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香港特殊的社会历史与迅猛的现代化发展相互作用的产物。本文以156年港英政府的政制演变为线索,把香港民主发展划分为两个历史区间,依次呈现其变化脉络。

一、香港民主的空缺与酝酿(1841―1982)

1.民主在香港的缺位

首先,港人群体缺乏民主意识的自觉。出于管治的需要,关涉民主的政治议题在香港社会中一直被港英政府视为“禁区”,“香港居民的顺从和无可奈何的态度是支持现有权力结构的重要支柱”[1],因而,港人的现代民主意识与潜在的政治参与能力长期处于压抑状态。对香港社会大部分新移民来说,香港只是“借来的地方、借来的时间”,他们的实用主义价值取向明显,只关心经济利益与自身的物质生活资料所需,并不在乎民主自由、权利义务、社会责任等政治话题与自身的关联性。可以说,在大多数港人的集体记忆里,民主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或空洞之物,它既没有现实的民主生活体验的衔接,也没有传统的文化情感的支撑。相反,他们的儒家政治文化情结深厚,间接成为抑制他们民主思想成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英国管治的大部分时间里,港人的社会意识结构中并不存在民主的理性自觉,他们的世俗生活层面也缺乏民主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

其次,港英政府系统内外缺乏民主生存的土壤。“英国自1841年占领香港后,实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由英女王任命的港督集行政、立法、军事大权于一身,高居金字塔式权力结构的顶端,具有明显的专制主义色彩。”[2]作为港英政府建制里的“民主功能”机构,行政局和立法局所提出的建议对港督不构成任何的法律制约。由于港英政府建制的专制性、封闭性与排他性,港人议员长期在该政治系统中缺位,即使存在个别港人群体挤进港英政府体制内的民主秩序,也是没有民主话语的主导权可言。作为民主外化的具体形式,民主咨询脱离了民主自身内在的规定性,港英政府咨询的对象并非绝大部分港人群体,而是极少数港人精英以及依附其政治体制输送利益的买办阶层。因而,代表大部分港人的民意不可能通过这样的民主渠道传达到港英政府建制的权力顶端,也不可能在民主主体与权力中介之间建立平等对话平台并形成良性互动的机制。可见,港英政府运行系统以“行政吸纳政治”的方式吸纳少数港人精英进入权力体制内,这种间接管治手段并非竭力于建构一个殖民主义的民主世界,而是在乌托邦式的民主外壳下遮蔽其专制主义的本质。换言之,它完全出于工具理性迎合社会管治的需求,是为自身合法管治清除舆论压力与道德阻力的政治程序设计。因此,处于英国管治下的香港,无论是建制内还是建制外都不存在民主生存的土壤。

2.形式民主在香港的显现

香港的形式民主最初显现在二战后港英政府提出的“杨慕琦计划”,这份政改方案首次提出让香港市民有更多责任和权力去管理自己的事务。但是,港英政府建制系统内部对香港政改的意见充满分歧,并没有实质行动。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港英政府初步展开代议政制改革,并就重大政策广泛咨询民意,吸引部分社会底层群体参与政治生活,为港人民主意识的塑造提供了一定的养分。与此同时,市政局先后发表《市政局未来范围及工作特设委员会报告书》与《市政局地方行政改革报告书》,工作小组委员会发表了《香港地方行政制度工作小组委员会报告书》。这些报告书所构想的香港政改举措勾勒出理想化的民主发展轮廓,客观上为香港民主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它们触及了港英政府建制结构变动的底线,最终没有获得港英政府的官方认可与推行。然而,港英政府不久在《市政局将来组织、工作及财政白皮书》中又对香港民主发展做出回应:“如果真要有新途径,以便地方人士更广泛地参与政府事务,顺理成章的办法是容许甚至鼓励咨询机构发展起来,使它们所产生的作用,能够普及全港,而不是把更多的权力授予地区议会或市政局本身”[3]。民主形成的过程实质是绝大多数民主主体不断获取政治权力的过程,但从港英政府对香港民主发展的谨慎保守态度来看,其不希望自身的权力发生转移或受到制约。另一方面,即使港英政府设计出具有可行性的民主发展方案,假如没有成熟的民主意识的支撑,那么所有在香港推行民主的幻想也难逃破灭的下场。“民主意识的产生是民主制度得以建立的先决条件。任何民主制度的构建都是以一定民主意识为指引的自觉活动。”[4]港英政府把对民主的主观愿望投射在香港这个客观没有民主意识土壤的地方,显然不符合民主政治发展的常规逻辑与一般规律。

从长期的民主意识的匮乏到形式民主的出现,无疑为处于酝酿期的香港民主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养分与必要的条件,但是这样民主表象只是为了掩盖或暂时缓解英国管治与香港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它只能以虚假的形态存在,以虚假的方式传达解决真实存在的社会矛盾的主观努力,最终指向的是获取占香港人口大多数的社会底层的道义支持,赢取香港民心的皈依,消解港人群体对港英政府管治秩序的逆向张力。进一步来看,港英政府自身并非民主政体,其内在的殖民主义性质决定了香港的形式民主的虚伪性。这样“似是而非”的民主实际上是把英国议会民主进行“过滤”后,在意识形态的符号功能伪装下,掩盖了想象民主与真实民主之间的差距,潜移默化地诱导港人在概念认知、价值判断、制度选择与西方社会保持一致,实现民主主体在社会意识层面的同化,最终使得港人与英国管治方式相互妥协。因此,只要民主所倚靠的经济基础和社会资源依然掌控在英国手中,港人所接触的民主只能是民主的外壳,不可能拥有实质民主,也不可能拥有民主话语权,更不可能形成成熟的民主意识。

二、香港民主的形成与发展(1982―1997)

1.香港民主形成的历史背景、组织条件与制度因素

香港民主形成的历史契机源自20世纪80年代启动的中英政治谈判。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中英联合声明》,奠定了香港前途的基本走向,这个历史性转折既是香港引入民主改革的时间窗口,又是推动香港政治主体性全面觉醒的导火线。香港政治发展自此被嵌入了民主价值的指针,民主政治成为香港意识形态中的显性议题,港人的民主意识也日渐自觉与活跃。各种压力团体、政党在这个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它们都是民主发展的产物,也是民主价值寄存的物质形式与表达载体,港人的民主诉求往往通过这些政治实体得以实践。这个时期,汇点、太平山学会、励进会和民协等各种党派组织陆续登上政治舞台,为港人提供了直观的民主观感。但民主对于大部分港人来说是新事物,他们缺乏对民主的理性判断与实践经验。因而,港人在这场民主思潮中明显处于被动位置,他们更多地依附于香港社会中涌现的民主团体。另一方面,港英政府一反常态,极为主动地牵引港人所表现出的论政参政意向,在回应香港社会各个利益团体的民主诉求的同时,不断加速代议政制在香港的发展进程。1984年,港英政府发表《代议政制绿皮书:代议政制在香港的进一步发展》,提出逐步建立一个政制,使其权力稳固地立根于香港,有充分权威代表香港人的意见,同时更能较直接向港人负责;1987年,港英政府对香港政制进行检讨,发表了《代议制发展检讨绿皮书》,提出1988年立法局引入直接选举的意见;1991年,立法局选举引入直选机制;1992年,末代总督彭定康推出“政改方案”,提出立法会的全部议席均由普选产生。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各种民主制度、政治组织与大众媒介的出现,渐渐地强化了港人在香港民主化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为香港民主的形成与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与外部环境。

从深层次来看,民主是历史的,也是具体的,它产生于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并借助具体的制度载体、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培养民主主体的自由平等观念,建构其政治责任与义务意识,塑造其政治行为模式。在各种民主制度对个体的政治主体性的建构过程中,民主生活的实践环节把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转化为“物质性”力量,推动民主的内在价值对民主对象的精神世界产生影响,从而把民主秩序转化为规约民主主体自身的一种规范。正如托克维尔指出,“民主制度就是要逐渐深入到人们的习俗、思想和生活方式”[5]。

2.香港民主飞速发展的缘由与动力

行政制度的作用范文6

【关键词】 美国;行政制度;经验;启示

一、行政决策制度

美国行政决策制度比较具有特色的是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最早起源于19世纪50年代,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为了解决行政审批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1975年美国政府进行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行政审批制度。

美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力。美国政府精简了很多行政审批项目,将部分审批权限交给了社会和市场。这使社会组织和市场拥有了更大活动空间,也有利于激发和增强社会和市场的活力。

二是依法进行行政审批。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法制的国家,这种法制环境使行政审批同样依法进行。在进行行政审批的过程中,各种审批项目、审批程序均是依法进行。尤其是在行政许可权方面,美国对行政许可权的设定极为严格,一般都是以法律的方式设定。

三是有着规范的行政审批程序。美国行政审批程序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听证制度。行政审批的听证制度主要作用在行政许可中,给予申请者或者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使其充分的表达意愿。例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554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包括核发、拒绝、吊销、修改许可证的裁决时,应当及时通知有权得到听证通知的人,在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时,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或其人的需要与方便。[1](2)在许可中使用说明的理由制度。在行政许可中使用说明理由制度即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表明做出行政许可的合法性理由与合理性理由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要点,进行许可判断的依据和标准。[2]这使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时,做到依法审批、合理行使裁量权,防止行政滥权。

目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还存在着审批权力比较集中、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审批事项过于繁多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借鉴美国下放行政审批权力、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等做法,以提高我国行政审批的能力。

二、行政执行制度

1、行政执行制度冲突的解决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政府制定的行政执行制度外,各州和地方政府也制定的有行政执行制度。这种情况难免会导致行政执行制度的冲突。为解决行政执行制度的冲突,美国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往往会就相关领域制定统一的行政执行制度,使部分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执行制度作为统一制定的行政执行制度的补充。

2、行政执行的内容随职能的不同而变化

行政执行是政府一项重要活动,在实质上,政府的每一项职能都包含了行政执行。[3]美国的行政执行内容取决于行政职能,不同的行政职能产生不同的行政执行内容。例如,美国政府机构具有罚款、救济、惩戒、行政许可等不用的职能,其行政执行的内容也各不相同。

3、美国行政机构的行政执行选择

美国行政执行选择主要体现在行政执行前。行政执行前,美国行政机构需要考虑是否实行它自己的规则和决定。这对美国行政机构来说是一个十分谨慎的问题。因为如果放弃执行自己的规则和决定,那么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依法通过法院要求行政执行。一旦一个行政机构决定采取行政执行,则它具有选择执行方式的权力。[4]其执行方式可以采取行政机构自己来执行,也可以法律程序寻求执行。除了选择执行方式以外,还需要执行手段的选择。执行手段可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仲裁等。慎重选择执行前的规则和决定,对于选择合适的执行手段、促进行政执行有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完善行政执行制度需要借鉴的地方。

三、行政监督制度

美国作为一个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其行政监督主要包括国会对行政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1、国会对行政的监督

预算监督。预算监督是美国国会对政府一种强有力的监督方式。美国政府需要财政开支的预算时,必须经过国会批准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后才能执行,否则,政府得不到合法的财政开支。[5]

弹劾监督。由于美国实行的是总统制,国会无权罢免或强迫总统辞职,但是国会拥有弹劾总统的权力。弹劾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审判,如果参议院以2/3多数通过弹劾案时,被弹劾的总统方可被定罪。[6]

调查监督。举行听证会是国会实行调查监督的重要形式。“国会为了调查某一事件而举行的听证会,可以传唤行政人员到会作证,这给行政人员将产生很大的压力。如果被调查的事件是直接针对政府的,到听证会作证对政府所产生的压力更大;如果被传唤的行政人员拒绝到听证会作证,国会可以对其作藐视国会罪论处。”[7]

2、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美国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比较完善,其监督机构组成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局、联邦劳工关系局、功绩制保护委员会、特别监督官、监察长、政府道德署等。在此仅以人事管理局、联邦劳工关系局为例进行说明:

人事管理局。美国联邦人事管理局负责联邦的人事工作,其主要职责就是监督联邦政府各组成机构是否严格执行联邦人事政策和相关规则。[8]

联邦劳工关系局。美国联邦劳工关系局主要负责公务的申诉工作,监督公务员工会的建立,以及解决公务员劳资纠纷等。

我国与美国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构存在一定的差别,我国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构主要指的是纪检监察机关,而非美国依靠人事管理局、联邦劳工关系局、功绩制保护委员会等实施内部监督。但是,我国可以借鉴其实施具体监督的做法,例如监督人事工作、监督公务员劳资纠纷等,来完善我国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四、结语与启示

美国行政制度的建设,重视对公众参与权与知情权的保障。例如,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有着严格的规范的程序,为给予利害关系人表达意愿和建议的机会,往往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此外,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美国政府还建立了完善的行政监督制度,其目的就是让公众加强对政府的了解,加强对政府的监督。这既是建设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建设诚信政府的需要。这种方式值得我国借鉴,因为这对于我国行政软实力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我国目前行政审批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正在积极完善行政监督制度。行政审批作为行政决策的具体表现形式,其规范性直接反映了行政决策的规范性,这对于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程度,增强政府行政决策能力和政府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行政监督制度是扩大我国公众知情权的一种重要方式。让公众了解政府“干了什么事情和正在干什么事情”,对政府行为实行时时监督,这不仅有利于消除公众对政府及行政人员的误解和猜忌,而且有利于增强我国政府“透明、阳光”的形象。

【参考文献】

[1]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2] 邬旭东:美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

[3] 白维贤、金立法、薛刚凌:中美行政执行制度比较,行政法学研究,2001.1.

[4] 陈红:美国行政执行法律制度,现代法学,2002.6.

[5][6][7][8] 崔剑仑:论当代中国行政监督,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