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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意义范文1
【论文摘要】价值的概念和计量一直是经济学的核心和若础性问题,但对此始终存在着难以调和的争论。文幸从对价值概念的界定入手,通过对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分析、评价,得出将价值创造(劳动)及其评价(效用)统一于经济价值概念的结论,并提出以高效率的劳动者所有制为实现途径的思路。
价值,经济学中最为基础和难解的迷题之一,给经济学界带来了几百年来的困扰和无数争论。尤其是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两大阵营分野的出现,更使得争议变得越发尖锐。但对比争论双方的观点会发现,很多争论其实都是出于对价值概念的片面解读,以致争辩双方经常在为事实上本不相同的概念(或站在同一概念的不同方面)吵得不可开交,无异于自说自话。有时价值被简单化为一种计量的结果而陷人同义反复(如“价值就是对效用大小的评价”),有时价值的创造源泉与其评价和实现被等同起来(比如劳动创造了价值。所以劳动的消耗就是价值的大小),还有时将价值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混为一谈(最常见的就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概念混用)。为此,廓清不同价值理论的争议,应首先从基本概念开始。
一、有关概念的,新定义
价值,在经济学中有多种不同含义,围绕这些不同的概念而展开对价值计量的争论,意欲探明究竟以劳动耗费还是内在效用作为计量尺度更为科学,自然难以求得一致。在经济学意义上,价值应是财富所具有的特殊察赋。经济学研究财富的创造和消费,应首先明确财富的含义。财富应当是所有能为人所控制和创造的,具有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品(包括有形和无形)的总称。价值则反映了人们对于一定财富的评价,这种评价既是对从财富中获得满足程度的描述,同时也是对获得这一满足的困难程度的反映,二者从本质上应是不可分割的。就是说,一项财富要具有价值,首先必须能够带给人满足,也就是应具有“效用”。但这种效用需要人类的劳动才能实现,获得一种财富越是困难,所需消耗的劳动越多,它带给人的满足感就越高,因而效用就越大。因此,对劳动和效用的认识怡恰应当结合在一起而不是将其割裂开来。尽管历史上的类似尝试往往都以失败而告终(如詹姆士·密尔,麦克库洛赫,约翰·密尔等),但这并非证明二者的不可调和,而往往是由于选择了错误的方法,比如以供求关系来解释劳动价值论而陷人自相矛盾,或简单地进行劳动和供求关系的形式上的折衷,而未能发现和揭示二者在价值决定上的内在联系和统一。
从财富角度定义的价值,应同时具有两方面属性,即“劳动价值”和“效用价值”,我们姑且把这两者相互结合、共同作用而确定的价值表述为财富的“经济价值”。“劳动价值”和“效用价值”(也就是所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是从不同侧面对“经济价值”的认识,同时又通过市场手段的评价联结在一起。可以这样理解,人们通过劳动来实现价值的创造,通过效用来实现价值的评价,二者的结合决定了价值的最终实现。没有经过劳动的创造就无所谓财富,因而也就无所谓效用,价值就不可能产生;而不经过对效用的评价,为创造财富所消耗的劳动就难以得到认可,则劳动就是无效的,价值也就无法实现。从财富的角度认识了经济价值的概念,并且将其创造过程(劳动)和评价结果(效用)统一起来,才能形成对价值的完整概念,并由此进一步认识价值的计量等问题。
二、对劳动价值论的评价—缺乏价值的“实现”
最早系统地论述了劳动价值论的当属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基本上把“价值”当作与“交换价值”、“自然价格”一样的概念,并试图用这些概念表示商品价格背后的本质,表示在竞争性市场经济中商品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这就把劳动价值论变成了一个经验科学上的命题。从这一点来看似乎给人这样的印象,马克思在《资本论》等一系列著作中大量论述的劳动价值论与亚当·斯密所说的“价值”有着相同的含义。后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转述也往往这样解释:“价值”是商品经济中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但事实上,价值概念的上述含义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体系中并不重要,马克思赋予价值以深刻得多的含义。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价值是从社会角度对单个商品生产者所作的评价,是单个商品生产者对社会的贡献。“至于价值本身,古典政治经济学在任何地方也没有明确地和十分有惫识地把体现为价值的劳动同体现为产品使用价值的劳动区分开……因为它有时从量的方面,有时从质的方面来考察劳动。但是,它从来没有意识到,劳动的纯粹量的差别是以它们的质的统一或等同为前提的,因而是以它们化为抽象劳动为前提的”。由这样的价值概念出发我们就可以看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他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在经济学上的具体体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本质上是一个为人类发展而设里的评价体系,它在评价个人对社会的作用上将劳动看作唯一的标准,”其基本精神在于,强调劳动是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否认其它因素对人类社会的决定作用,但是它强调,劳动之外的其它因素只是参与了使用价值或财富的生产。“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之外的其它因素不创造价值,因为他把价值看作是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看作是个人对社会的贡献的评价指标,而自然界等等因素当然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无关。从这种观点出发,那些不是靠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的收人,包括单纯由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而来的收入,就都是对他人劳动的“剥削”。在马克思那里,劳动是商品之间的共性,是交换价值的实体。他从抽象劳动中发现了商品世界的普遍联系,把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作为把握商品经济基本规律的基本范式。价值本身呈现着一种经济关系,说价值是抽象劳动的凝结,并不是物理意义上的物质运动,而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运动。所以,我们哪怕把商品捣个粉碎,也找不到价值的“原子”,这说明“商品作为对象不仅是人和物的关系,更是人与人的关系的体现”。住综上所述,马克思所说的价值,其实是侧重于从哲学和社会学角度而非经济学意义,其强调的重心在于劳动是价值创造的主体和剩余价值的源泉,没有劳动就不存在价值。它体现的是财富“经济价值”的一个方面即社会属性,也就是其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劳动价值论的确具有无可辩驳的科学性。
但是,马克思对商品(也就是财富)的价值与劳动及其“质”和“量”的论述容易给人一个印象,即只要劳动存在,价值也可以脱离使用价值而独立存在,这就背离了财富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这一基本事实。劳动价值论强调了“价值”而弱化“使用价值”的意义,也就是强调了财富的一个方面而忽视了另一方面,从而造成了事实上的“有值无价”。这样的“价值”概念不能被视为完整的“经济价值”,而只是其中反映社会属性的一个方面,是价值形成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这种理论上的相对片面性,使得它在某些情况下面临失去解释力的尴尬。比如从经济学角度看,购买劳动的资本与劳动创造的价值不相等,又比如等量的劳动创造的商品价值不一,还有些物品如废品和纯自然物品的价值无法以劳动来衡量,等等。还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的劳动难以被有效的计量,这使得劳动价值很难被科学的量化,这也是它被持效用价值论的西方主流经济学家攻击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价值的认识不能离开财富的整体概念,完整的价值概念必须包含使用价值,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共同存在决定了财富经济价值的实现。财富中因凝聚了人类的劳动而具备了价值产生的必要条件和反映生产关系的社会属性,但是这样的财富仅反映“劳动”的属性而缺乏“效用”的属性,还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价值”属性。如果一定要把这种劳动的属性称为“价值”,那就必须把它与完整的“财富的价值”(或前文中的“经济价值”)相区别。只有当劳动创造出的财富对人有用(或说具有效用),凝聚在财富中的劳动才能得到承认,价值本身才能得到恰当评价并最终实现,财富也才能最终成为财富。没有任何效用的物品,即使耗费再多的人类劳动,我们也无法想象它能够被认为有“价值”。换句话说,经济价值本身是一个过程,包括创造和实现,也就包括了价值(劳动)和使用价值(效用);劳动创造的价值,只有通过对效用(使用价值)的认可才能最终实现。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对立统一构成完整的“经济价值”。
三、对效用价值论的评价—忽视价值的源泉
首先应该强调,效用价值论所说的“价值”,其实是财富的“使用价值”,反映的是财富的自然属性,是从经济学而非哲学角度的认识。而且,效用价值论更加侧重的是对财富的评价和量化,这恰好顺应了近现代经济学将数学方法引入自身研究体系的趋势,所以在这方面,效用价值论具有先天的优势。但是,由于效用价值论片面强调使用价值而忽视了价值的创造过程和源泉,同样存在着严重的片面性,即概念上的“有价无值”。
正如劳动价值的实现离不开使用价值的存在一样,使用价值更加离不开劳动的存在。事实上,不经过劳动的创造就不存在财富,依托于财富的使用价值即效用也就不可能存在,而且一般情况下,某种财富所需耗费的劳动越多,其所提供的效用也就越大。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劳动包括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那些为保证财富创造、占有、享受等等的一系列制度、信息和其它组织社会生产的协调活动,包括用于协调不同个体活动的努力,都可被视为非生产性劳动(当然,由此必然带来额外的成本或“交易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今人类社会的所有财富,如果要具有使用价值并为人所享用,都离不开一般意义上的劳动。由于效用价值论的片面性,造成其缺乏客观、统一和令人信服的评价手段,于是,在每个人眼中,同一物品的价值都是不同的,这就完全否定了价值的内在客观性而成为虚无主义。 效用价值论很重要的吸引人之处是它的所谓“科学性”,也就是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但事实上,这一规律本身也存在着几个重要的不足。首先,这一规律只强调了结果而忽视了原因。奇怪的是,几乎所有的效用价值论的支持者,在举例时都会简单的列举:一个面包、两个面包、三个·一带给人的满足感逐渐降低直至为负,但从来没有人说到这第二、第三……从哪里来,没有考虑他们事实上是在假想物品可以随意增加而不受任何限制,也就是不考虑取得成本或劳动的消耗。其实边际效用递减从另一侧面看就是得到该物品的边际成本,或所消耗的劳动也递减,甚至接近于零。只有如此,才可以随意假想任意增加物品的数量而不需考虑任何制约条件。反之,若增加每单位物品的成本或困难不减少甚至递增,我们还能想象拥有该物品的效用逐渐减少吗?其次,效用未必总是随着数量递增而递减,比如一群人共享的公共物品在每个人眼中可能都不具备多少价值甚至毫无价值,所以人人都觉得可以浪费,但一旦其中的一件成为某人的个人物品,对他来说这一物品可能就具有了很高的价值。在这里,财富的多寡不再是绝对的和决定性的因素,对财富的占有和支配才成为首要的因素。而正如前文所说,对财富的占有需要制度的保障,这种制度的设计和维护也蕴涵了人类劳动,所以归根到底,效用的评价其实还是离不开劳动的消耗,也就是使用价值的存在及其评价依赖于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四、劳动与资本的结合:以劳动为单一的衡量尺度,实现“价值”与“使用价值”在计量上的内在统一
综上所述,财富的“经济价值”包含了两方面含义,即由劳动决定的“价值”与效用决定的“使用价值”。其中,劳动是价值的源泉,是价值形成的必要条件。而效用则是价值评价的尺度和实现的前提,是充分条件。同时,价值作为对财富的评价,其效用方面反映了财富的自然属性,而占有和劳动(而不仅仅是劳动)则反映了财富的社会属性。劳动的成果需要以效用评价,也就是说财富的社会属性依赖于自然属性才能实现;而效用的来源则是劳动创造,也就是财富的自然属性依赖于社会属性而存在。没有劳动的效用,是无本之木.而没有效用的劳动,是浪费而非创造。财富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统一,或者说劳动与效用的统一,形成了完整的财富的经济价值概念。只有具有了完整意义上的经济价值的物品,才能被称为财富。而对财富的两种属性,即劳动价值(或称价值)和效用价值(或称使用价值),都不能割裂一方而孤立的计量另一方。当然,在劳动和效用两者之间,毫无疑问劳动始终是主导的、第一位的和起决定作用的。
同时从以上分析中也可以发现,单纯的劳动价值论和单纯的效用价值论都存在着难以逾越的理论缺陷,解决分歧和困惑的道路则在于将二者有机的结合。然而,障碍依然存在,那就是对价值的计量:劳动价值论评价的是创造财富所消耗的劳动或价值,而效用价值论评价的是财富带给人的效用或使用价值,二者如何在计量上取得统一?一直以来试图弥和两种价值理论裂痕的努力总是归于失败,其实主要也是由于两种观点的出发点不同所导致的在价值认定上的分歧从根本上难以消除。那么,问题的根源到底在哪里?恐怕在于对财富的占有制度。一直以来,在私有制下,资本是财富的占有者并进而成为劳动的占有者,这种制度造成了以资本(具体表现为货币)为标准来衡量劳动的价值,使经济价值的创造和实现被人为割裂开来,也就使对劳动(价值)和效用(使用价值)的评价被割裂开来。而计划经济下的所谓“公有制”以国家强权的形式实现对资本的占有,事实上取代了劳动者的所有者地位,也没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所有,因此价值的两种属性及其评价仍然处于割裂状态。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劳动与资本产权有了自发结合的可能,这为完成劳动价值与效用价值的统一和价值的一体性评价带来了希望。
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意义范文2
【关键词】劳动力派遣;“存废之争”;用工形式;劳动法
劳动力派遣存焉?废焉?是当前在我国劳动法学界一个争论十分激烈的话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速度的加快,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对企业整体管理水平、运营效率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适应竞争压力,企业通常会采用弹性化的雇佣制度来精简内部人力,降低人工成本,通过架构精而强的核心竞争团队、整合广而巧的劳动力派遣资源,以最有利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来加强企业的竞争力,这已是大势所趋。这其中,劳动力派遣作为一种有效节约人工成本的弹性化用工方式,已经越来越普遍地被企业采用,成为企业人力资源营运管理的重要手段。应该说劳动力派遣在今天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国际潮流;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却还大量存在用人单位将派遣员工视为外人,很少为他们提供培训及各项福利等种种不公正待遇的事件,大大影响了派遣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这种情况反过来也会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
劳动力派遣制度源于美国,成长于欧洲、日本。美国早在1971年就颁布了《人才派遣业的法律》。如今,人才派遣在欧、美、日本等国家已经很普遍,已成为西方国家和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主要用工形式。劳动力派遣的称谓很多,也称“劳动派遣”、“人力租赁”、“工人派遣”、“临时劳动”(Temporarywork)、“租赁劳动”(Leasedwork)等。对于劳动力派遣,一些学者的定义为: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要派机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之劳动形态。[1]其基本的运作模式为: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使派遣员工在要派机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而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则通过要派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因而,劳动力派遣最主要的特征是“雇佣”和“使用”关系的分离。[2]其中,派遣机构以劳动合同形式直接“雇佣”受派员工,而要派机构以指挥监督方式直接“使用”派遣员工。因此,与一般形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对一直线型劳动关系相比,劳动力派遣中派遣机构、要派机构和派遣员工三方形成三角形劳动关系。在劳动力派遣关系中,派遣机构,即劳务公司作为派遣劳工的雇主,是劳动合同的相对人,但却不是派遣劳工实际给付劳动的对象;相反,给付劳动的对象是劳动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要派机构,即实际用工单位,并且派遣劳工要服从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进行劳动。
劳动力派遣是一种新的人力资源的市场配置方式,是人事业务的拓展和延伸。在今天,劳动力派遣这种新型用工形式,其涉及的企业类型不仅包括外企、私企,也有国有企业;所涉及的行业也不仅是传统的加工制造业,也有现代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派遣的对象不仅涉及蓝领工人,也有越来越多的白领,甚至是高级管理人员。其特点在于招聘和用人相分离,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而用人”。[3]
劳动力派遣的优势在于:一是可以降低用人成本支出。用人单位在核算租赁劳务的总支出时,主要考虑岗位效益,以市场价格确定工资标准,自主调整工资福利待遇等,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且用工灵活,可随时雇用合格的劳动力。二是人力资源管理更加便捷。劳动力派遣可以把档案管理、社保缴纳、劳动争议处理等大量事务性工作外包,由劳务派遣机构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这样大大减少了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综合成本。劳务协议期满,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终止,是否续签,主要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机制十分灵活。三是可以减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资纠纷。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人事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可避免直接与被聘用人员在劳动关系上产生纠纷。四是采取劳动力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人员的工资、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均由派遣公司负责,确保了国家用工政策得到贯彻执行,避免了劳务人员工资被欠、社保不缴,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五是可以转移企业的管理风险。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协议,明确人数、条件、待遇等,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聘、筛选、测评,将候选人名单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确定人选。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人员到用人单位就职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业绩确定工资福利待遇等。合同期满,劳动力派遣协议续签或终止,对企业来讲手续简便、见效快、风险少,也更规范。总之,在采取劳动力派遣这种新型的用人方式后,能最大限度净化用工的管理职能,使企业内部用工管理逐步走向社会化,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4]
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对于增加就业渠道,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满足不同类型用人单位的特殊需求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劳动力派遣虽然发展快速,潜力巨大,但同时由于缺乏规范,在运作过程中暴露出了种种问题。第一,劳动力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不够认真严肃。有的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很长时间了,还没有签订劳动力派遣协议或劳动合同,另外有些劳动力派遣协议及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过于简单、不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第二,逐利行为导致派遣公司的价值取向,尤其在社会保险问题上。有的派遣公司为了迎合用工单位,不惜牺牲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险种不全、低水平参加,有的根本就不参加社会保险。第三,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借劳动力派遣的名义,大规模裁员。第四,与国外相比,我国劳动力派遣的管理制度还极不成熟。没有关于劳动力派遣的单独立法,已有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并且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其他管理制度也没有跟上。个别地方虽然出台了一些有关的规章政策,但普遍存在调整对象范围过窄、调整内容不全面等问题。第五,员工结构不合理。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劳务型公司,以劳动力派遣形式,大量向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企业派遣“低价”劳务人员,造成这些企业用人结构出现正式员工少、劳务人员多的不正常现象。有的企业甚至整条生产线包给外地劳务型公司,再由劳务型公司招收劳务人员,采取“外包内做”形式。第六,同工不同酬。有些用人单位把劳务人员与在编人员进行严格划分,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往往低于同岗位的在编人员待遇,甚至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奖金和福利等。第七,劳动力派遣作为特殊的用工形式,尤其是异地派遣,派遣员工的工资水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争议裁决的依据标准是按照派出地还是按派入地不够明确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尽管劳动力派遣存在许多的问题,但它在我国当前的条件下存在,不仅是十分合理而且是十分必要的。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为低技能的劳动者提供培训,以帮助其实现就业,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较为广泛的就业机会,提高了就业岗位的供求匹配效率,有效降低求职与招聘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力派遣不仅可以为低就业能力人群提供有序的就业渠道,而且可以满足高就业能力人群的一些特殊需求。[5]
从事劳动力派遣的劳务型公司往往是在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的鼓励、引导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中有的是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型而成,有的是职业中介机构扩展劳动力派遣义务,有的是劳务抽出机构增加劳务输出的形式,也有的是新建立的。[6]劳动力派遣对于增加就业渠道,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用人的特殊需求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流是应当肯定的,但也恰恰就是劳务派遣公司存在的问题最多,许多劳务派遣公司本身就是由要派机构设立的,要派机构通过设立派遣公司将自己的用工风险转嫁出去,一旦要派机构与劳动者在用工方面出现问题,要派机构就可以将责任转移出去,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直接让派遣机构破产倒闭,从而达到规避用工风险的目的。这也正是部分学者否定劳动力派遣存在价值的主要理由。
但在笔者看来,对劳动力派遣这一形式绝不能采取简单禁止的方式。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存在增加了就业的途径,对于从多方面扩大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问题的存在会使我们对当前的劳动力派遣存在的价值产生一定的怀疑,但我们决不能“因噎废食”,否定劳动力派遣存在的价值。任何事务的存在都是有两面性的,不能仅仅因为它在萌芽时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就以简单禁止的方式加以处理。我们只有以一个正确的态度对待劳动力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趋利避害”,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要使劳动力派遣走上正轨,真正的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本的途径是完善我国的劳动立法,放低劳动法的标准,加强对派遣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但这些工作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做到的,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我们才能最终实现完善劳动力派遣立法的目标。从我国的现实出发,今后发展劳动力派遣的总的思路应该是:通过循序渐进地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为劳动力派遣行业创造自由、规范发展的法制环境;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发挥特殊作用的劳动力派遣行业的发展。
【注释】
[1]参见郑津津:《从美国劳动派遣法制看我国台湾劳动派遣法草案》,载《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集刊》,2003年1月
[2]参见董保华:《劳务派遣的法学思考》,载《中国劳动》,2005年6月
[3]参见林仁端:《劳务派遣利弊谈》,载《四川劳动保障》,2006年6月
[4]参见程洁、李黎:《劳务派遣的现状与对策》,载《山东劳动保障》,2005年11期
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意义范文3
论文摘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仍然存在,当今时代远没有超越劳动价值论。现代劳动在内涵上的扩大与形式上的改变使劳动创造价值的机理呈现出新的特点,表现为劳动价值论的现代形态。科学认识并坚持劳动价值论对于当代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以19世纪英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为模本的,近一个半世纪之后,劳动在内涵与形态上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创造价值的机理也不可能一成不变。简单地以理论原则去裁剪发展变化了的现实,或是不加分析地否定劳动价值论,都不是对待问题的科学态度。只有从无限丰富与生动的现实与实践出发,去分析与研究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才能真正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有科学与完整的认识。
一、当今时代远未超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归结到一点,即劳动创造价值,并且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价值论的逻辑起点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庞大的商品堆积现象中抽象出最普遍、最基本的元素—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即商品(不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所耗费的人类劳动则不属于价值范畴),外形千差万别的商品世界则立刻呈现出单纯的商品两因素即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对立统一。商品的交换在形态上是使用价值的交换,然而使用价值却无法完成相互之间有意义的比较藉以确定交换时的量的比例,只有抛开使用价值具体属性的代表劳动一般属性的价值才能成为商品交换的真实基础,生产商品的劳动随即也呈现出两类劳动即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对立统一;物的交换、使用价值的交换只是商品交换的物质外壳,其掩盖下的真正本质是使用价值还原为价值即价值交换,是具体劳动还原为抽象劳动即通过物的人与人之间的劳动交换;生产商品的劳动有简单与复杂之分,但一般情况下,所耗用劳动量并不直接而是间接地通过交换过程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生产商品的劳动效率提高意味着生产等量商品所需劳动量的减少,导致商品价值量减少;劳动力成为商品之后,生产商品的劳动就有了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之分,必要劳动用于弥补劳动力的价值,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则无偿地为资本家占有;雇佣劳动是价值与剩余价值的源泉,也是资本的源泉。
近年来对重新认识劳动价值论问题争论很多,归根到底是怀疑劳动是否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价值论是否过时。的确,在劳动价值论创立之后的一百多年来,世界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先后演变经历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等阶段,新科技革命、知识经济、后工业社会、经济全球化等已不仅仅是未来学家的天才设想,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也一度在欧亚大陆等许多国家建立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交往方式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商品生产不仅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唯一或主要形式,而且具有了全球普适性意义。那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真的过时了吗?不是不容设问的教条,劳动价值论也并非穷尽了一切真理。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方法有很多,但是最根本的、检验方法为实践,劳动价值论是否过时也只能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最充分的说明。
首先,劳动价值论赖以建立的基本前提在当代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仍然是人们普遍拥有的经验事实。劳动,即人类借助一定的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活动过去是、现在是、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仍然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唯一手段,人远没有超出对物的依赖;人类生存、生活和发展需要的多方面性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多,按照社会需要的一定比例分配劳动的必要性更加突出;社会分工依然存在,并且由区域性的垂直分工逐步演变为全球性的水平分工,但社会产品的所有权仍然分属不同的生产主体,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依然是社会生产普遍而必然的形式;作为劳动产品,自然的因素和劳动是商品不可或缺的两个因素,由于自然不可能向人索求报酬,人类使用纯粹的自然是无偿的,商品生产中只有人类劳动因素的凝结,人们在商品交换中所比较的实际上也就是交换双方物化于商品中的劳动的多少;人们在现实中取得自然资源时所付出一定量的代价只不过体现了一定生产关系中法权的要求,它构成商品生产的成本,但与商品价值的创造并非是一个层面上的的问题,因而与劳动创造价值并不矛盾。商品的价值唯一的源泉只能是生产商品过程中人类活劳动的凝结。尽管劳动的内涵与外在形态在当代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劳动仍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方式,只要社会分工依然存在、劳动产品仍旧分属不同的所有权主体,商品生产与交换就依然存在,商品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仍然发生作用,劳动价值论就不可能过时,在这个意义上,当今时代并没有超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范畴。
实际上,对劳动与价值之间关系的探索并非始自马克思,至少在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配第那里就开始明确商品价值的源泉是人的劳动的观点,“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完成者,李嘉图把交换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这一规定作了最透彻的表述和发挥,区分出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劳动创造价值并且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则是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前人的基础之上得出的科学结论。在论证方法与过程上,劳动价值论从抽象到具体层层展开,从资本主义庞大的商品堆积中抽象出商品,分析商品两个基本因素(属性),从价值与使用价值到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与形成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从商品二因素的内部对立到货币的外在统一,再到资本总公式的矛盾与剩余价值的生产等等,每一个逻辑环节都严密不隙,试图从逻辑上找到劳动价值论的破绽是图劳的。
在整个理论体系中,劳动价值论占有不可移易的重要作用,劳动价值论为前提才有剩余价值论对资本剥削本质的揭示,才有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揭示,才有对整个资本主义产生、发展、灭亡的客观规律的揭示。否认劳动价值论,不仅从根本上背离了唯物史观,而且消解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前提,引起思想混乱。但是理论要能说服人,理论就必须彻底;理论要能指导实践,理论就不应停留在原地。只有从生动的现实物质生活出发,分析现代劳动形态上的变化与现代劳动形态下的劳动创造价值新的机理,才能真正做到坚持、丰富与发展劳动价值论。
二、现代劳动形态下的劳动价值论
当代关于劳动价值论争论真正的核心问题是劳动是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其余的问题在严格意义上只具有与劳动价值论相对的从属意义。应该说这并不是什么新问题。马克思在批判“三位一体”公式时已经对以萨伊为代表的要素价值论、效用价值论进行了清算,如果以“创新”、“发展”为名重提要素(效用)创造价值,无论在哪种程度上都只能是一种理论上的倒退。但是必须看到,有关劳动价值论的争论起因于现代劳动形态的新变化与资本、管理、技术等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等当代社会的经验事实。因而,只有对现实生活中具体的经济现象作出分析,阐明现代劳动形态下劳动创造价值的新机理,才能从根本上厘清理论上的纷争。
(一)劳动内涵的扩大与劳动形态的变化带来现代劳动一些新的特点
现代劳动形态与马克思生活的工业化早期相比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马克思从19世纪工业化早期的经济技术现状出发,区分了“简单劳动一复杂劳动”、“体力劳动一脑力劳动”等范畴,并重点考察了可重复的体力劳动,如果把这类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即生产有形物质产品的可重复的劳动作为一般,把其它类型的劳动作为特殊,而在抽象研究中舍去,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而现代社会特别是新科技革命之后,劳动的内涵与形态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表现出新的特点,如果再沿用这种“一般—特殊”的分析方法就有点过于简化。
1.从劳动最终的结果来看,现代劳动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生产有形的物质产品的劳动,也包括生产只藉以某种介质存在的无形产品的劳动,介质自身并没有相对于劳动的实际意义,如计算机软件编写;现代劳动还可能只依附于劳动过程没有结果,如音乐会上歌手的演唱劳动。借用西方学者的说法—“后物质主义”时代,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越来越占重要地位。此外,有些劳动的结果具有唯一性,也有些劳动结果可能具有无限制的扩散性,只要用简单的成本就可以无限制地复制劳动结果。
2.从具体形态上看,现代劳动更为具体化、专门化、差异化。现代社会中精神劳动、科技劳动、创新劳动、管理劳动在原则上都可以划人脑力劳动或复杂劳动范畴,但由于这些劳动对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具有决定性意义,更由于它们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在机理上各有其特点,可能一门新的技术的出现,就会产生一门新的职业与新的劳动形态,沿用传统的“简单—复杂”劳动、“体力—脑力”劳动二分法涵盖现代劳动各种形态显然过于简化。
3.从劳动过程来看,现代劳动除了一般意义上是人类体力、脑力耗费之外,具有更多的特殊性。有些劳动具有不可重复性,如文化创新劳动;有些劳动虽然可以重复,但却毫无意义,如计算机软件开发。传统劳动在过程上表现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对于商品生产而言,只存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转化上的风险,而像现代劳动中的科技劳动无论是否作为商品生产劳动,都存在探索性与风险性,投人巨大的物化劳动与活劳动未必能达到研究的预期目的,有的甚至完全以失败告终。
4.从劳动与价值创造的关系上看,创造价值的劳动内涵有所扩大。服务劳动原来一直不被视为创造价值,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的比例越来越大,生产劳动创造价值也已经是一个经验事实。
由于现代劳动的新特点,如果简单套用马克思当年分析可重复的有形产品的方法来分析现代劳动生产过程的价值形成,显然是削足适履,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因此,需要对现代劳动形态下劳动创造价值的新机理作出具体的分析。
(二)现代劳动形态的新变化带来了生产商品过程中价值创造新的机理
由于劳动内涵的扩大与形态的变化,现代劳动创造价值的机理也就各有其新特点,这些新的机理不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否定,是作为劳动价值论特殊对劳动价值论一般更具体的体现。
1.现代劳动形态下,凝结于商品中的劳动可以是间接的,即创造价值的劳动可以脱离直接生产过程间接与劳动对象发生联系,如管理劳动。在既有生产条件确定的情况下,管理劳动在现代经济社会的价值创造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往往是至关重要的。管理劳动主要是通过对生产要素的科学配置、流程的合理设计、过程的有效控制等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存的生产力。管理虽然不直接地介人产品的生产过程,但是管理劳动却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来整合生产主体的既有资源,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例如企业中从事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劳动者劳动间接地凝结在商品中,从而间接地创造了价值。
2.现代劳动形态下,商品价值量并不一定都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这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就已经存在,但是这只是个别的、偶然的情况,在现代劳动形态下,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就某些劳动来说,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由专门组织计算得来,而是假定多个生产主体充分竞争情况下藉由市场交换而形成的,一般简约为一个理论上的平均数。如果只有一个生产主体,则个别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价值量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如不可重复的文学艺术创作劳动、科技创新劳动,管理劳动一定意义上也是如此。 3.现代形态下,有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不能简单地用(个别)劳动时间来计量。例如艺术家创作一幅作品的时间是确定的,假定他的作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如果把这件作为商品的艺术品的价值简约为一个特殊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时间,那么如何来确定这个特殊劳动者个别劳动时间的单位值呢?是不是要追问该艺术家在成长过程中的一切耗用、支出来确定个别劳动时间的单位值?即使得到这个单位值,这样计算出来的就是作为商品的该艺术作品的价值量吗?如果这样衡量这类商品的价值量,就忽略了艺术创作、技术发明、科学实验等创新劳动的特殊性。在像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等创新劳动中,劳动主体在劳动过程中除了有一般的体力与脑力耗费之外,更重要的是不可重复的、多数情况下难以把握的创新性劳动。正如爱迪生所说,成功就是99%的汗水加1%的灵感,但很多时候这1%的灵感比99%的汗水更重要。笼统地适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创新劳动创造的价值或是把创新劳动还原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这种计量与还原却不因此具有现实意义。创新劳动产品在交换中的价格体现的是一定条件下社会(市场)对该产品使用价值的认可程度,这种认可反映了个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计量创新劳动价值的参考,但不能以此反推出商品价值。
4.现代劳动形态下,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科学技术自身不创造价值。如前所述,科技劳动创造价值,即只能从凝结在科技产品中的科技工作劳动者的劳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另一个方面,科学技术作为要素应用于具体生产过程所带来的劳动生产力水平提升而创造的价值,只能被理解为掌握了先进科学技术的劳动者创造更多的价值。“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指科学技术附着于劳动主体与劳动资料,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效率、扩大劳动对象,劳动者推动更多的生产资料、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因而,科学技术成为是当今社会进步第一推动力,科学技术本身却并不创造价值。只有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活劳动才创造价值,不是商品则无所谓价值,不是活劳动,无论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发挥何种作用也不创造价值。同样,生产中除人类劳动以外必备的如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都不创造价值,取得生产要素的代价在商品生产过程发生转移并构成商品价格的一部分。科技劳动及其物化形式具体应用于生产过程时,物化于其中的劳动同样会发生价值转移。例如,高度科技化的“无人工厂”生产出来的商品并非没有价值,而是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凝结在商品中,此时商品的价值是通过生产过程转移来的包括物化在其他生产要素(高科技设备、技术材料等)中的人类劳动,价值的源泉仍然是劳动。
总之,劳动价值论的现代形态并不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否定,而是现代劳动内涵的扩大与形式态上的变化带来劳动价值论的现代形态与劳动创造价值的新机理。可以说,现代劳动形态的发展变化还会进一步发展并丰富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内涵。
三、劳动价值论的当代意义
全面完整地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内涵,分析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现代形态才能明辨当今关于劳动价值论理论纷争中的正误。作为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劳动价值论并没有过时,当代现实的经济生活也没有超出劳动价值论的范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劳动价值论仍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劳动价值论与唯物史观是内在统一的,坚持唯物史观必然要求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坚持劳动价值论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劳动价值论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出发,认为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前提,劳动创造了人,劳动创造了社会,劳动创造了文明;透过纷繁复杂的商品现象,只有人类劳动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不仅价值与剩余价值而且资本的最终源泉也只能是归结于劳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同样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基本动因;到了更高的社会阶段,劳动不再仅是谋生的手段而成为人的第一需要,自由自觉的劳动仍然是自由人联合体的基础。劳动虽然不是社会财富的唯一源泉,但无疑是人类社会走向更高程度文明的真正原动力,人对社会的贡献说到底是通过劳动实现的,因而劳动与从事劳动的人才是最可贵最值得尊重的。劳动价值论与唯物史观的历史的人民主体性原理也是内在统一的,历史的人民主体性完整的表述应是历史的劳动人民主体性。历史发展与社会形态变革的根本动力不能归结于精神的力量,也不应到意识形态领域中去寻找,而只能归结于物质力量与掌握这种力量的人,正是那些从事物质生产的、感性活动过程中的人在自觉与不自觉中创造了自己的历史。从事各类劳动的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是实现社会变革与自我解放的主体力量。因而,坚持劳动价值论就是坚持唯物史观,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人民群众是通过劳动创造了历史。以人为本,即是以最广大的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人民群众为本,这既是由人民群众社会历史主体地位决定的,也是由劳动创造价值的内在要求。
只有最广泛的人民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实现与发展,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才能充分地体现出来,才能发挥出积极性、主动性与首创精神,社会的物质与精神财富才能充分涌流,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科学发展观的中心向度是人,发展本身并不具有终极意义,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只有立足于从事具体生产劳动的人民群众,才会有真正的发展,只有发展成果由劳动人民共享,发展才有其现实的意义。否认劳动价值论本质上是否定人对物的主体地位,必然会否定以人为本,继而否认唯物史观。
(二)科学全面地认识劳动价值论及其现代形态,有利于从制度上完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和谐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
新时期的诸多社会矛盾大多直接或间接地根源于物质利益上的差别,坚持劳动价值论为指导,有利于为化解矛盾、构建社会和谐找出制度上的根源。现代劳动在形态上与价值形成机理上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脑力劳动、精神劳动、科技劳动、管理劳动、服务劳动等创造的价值在量上早已超过传统意义上的体力劳动而在社会生产中占有决定性作用。从事各种现代劳动的劳动者各自形成了较为独立的阶层,相应地,他们与其他劳动者阶层在利益上也有了一定的差别。尽管各部门的劳动者在市场经济中都在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为社会作贡献,但是不同的劳动在相同的时间内创造的价值是各不相同的,即便是同一类劳动也存在劳动者质量、效率的高低。根据劳动价值论,不同劳动创造不等量的价值,取得不等量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之间必定存在动收人的差距。劳动收人拉开一定的差距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否则就重返平均主义的案臼,劳动收入分配存在一定的差距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劳动价值论的内在要求的,人为地削平劳动收人差距不是进步而是一种倒退。现代劳动形态下,有些劳动的复杂性、艰巨性与风险性不能简单地套用马克思所生活的那个时代对劳动所作的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二分法,有些劳动(科技创新)有可能不只是倍加的简单劳动而是“幂”加的简单劳动,有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科技创新也不能机械地简约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从事对自身素质要求较高的创新劳动、科技劳动等的劳动者依法获得较高的劳动收人是合理的,只要适当地调节,就不会因此产生普遍的社会不满。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导致收人分化并产生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坚持劳动价值论而在于背离了劳动价值论,例如相同的、更少的劳动甚至不劳动却能在制度的支持下获取更多的收人(垄断行业的收入等),贪污腐化、设租寻租、权钱交易等不仅从根本上背离了劳动价值论而且是加剧收人分化引发社会不满的主要因素。因此,只有以劳动价值论为指导,才能根据劳动收人分化的具体原因完善制度,适度调节高收人,扩大中等收入,提高低收人,保护合法收人,取缔非法收人,惟其才能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合谐社会各劳动者阶层的关系。
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意义范文4
论文摘要:什么是价值?价值是如何创造出来的?对于这两个问题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是一切价值(无论是劳动价值还是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只是劳动价值的唯一源泉,不是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自然界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第三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人类天生赋予的、意识决定的,意志与理念决定价值的存在与否。马克思通过对前人理论的继承和批判,建立了比较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决定价值。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新时代赋予了劳动价值论以新的内容和意义,而在当前发展中继续起着重要的知道作用。
一、劳动价值论中的劳动是生产商品的劳动
劳动价值论中的劳动是生产商品的劳动。价值是商品生产中交互劳动的社会生产关系。创造价值的劳动当然是指生产商品的劳动,而不是非生产劳动。问题在于有些生产劳动被看做非生产劳动,或者某些非生产劳动又被看做生产劳动。
第一,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从商品生产关系来讲,劳动生产力必须高到能够提供剩余产品,才有可能进行产品交换,使产品转化为商品。生产劳动不仅包含必要劳动(维护劳动力再生产的劳动),还必须包含剩余劳动,从生产结构来说,就是生产劳动是能够生产剩余产品的劳动。从价值形式讲,就是能够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这一定义有两个条件:生产力的高度使劳动包含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进人流通转化为商品。
第二,直接生产过程外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商品生产是和商品运动分不开的。为了商品生产必须从市场购运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进人直接生产过程后流水作业,产成品流通流到消费者手中。纯粹商业劳动只是为价值转型的劳动,不生产新的使用价值属非生产劳动。但商业劳动又是和物流结合在一起,就属于生产劳动。农业、采掘业、工业都生产了商品,提供了服务,它们的劳动当然属生产劳动。这是广义的服务。一般是就狭义而言的服务,即未提供商品,只提供劳动的服务。这里的界限在于,或者是生产有形商品的劳动,通过商品间接服务;或者是生产无形使用价值的劳动,直接为消费者服务。超越这个界限,就是非生产劳动。
第三,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生产劳动从劳动方面上,由于商品具有二重性一使用价值与价值;生产商品的劳动也就相应具有二重性,作为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作为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生产劳动从生产方面上,由于生产具有二重性一生产力(物质内容)与生产关系(社会形式),前者是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的能力,后者是抽象劳动创造价值所体现的生产关系。当具体劳动抽去具体现象成为抽象劳动,具体劳动的生产力便表现为抽象劳动的生产力,即单位劳动时间生产使用价值(商品)量,或单位商品所耗劳动量。
第四,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劳动是体力和脑力的支出。简单劳动以体力支出为主,复杂劳动以脑力支出为主。脑力劳动的复杂程度在于它积累了前人和今人的科技劳动,再加上自己的创新劳动。体力劳动多墨守成规,未具有这样的脑务支出,故称简单劳动。因此,从量的比较讲,复杂劳动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
第五,共同劳动与一般劳动。直接劳动与间接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或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在同一期间(横向)共同协作,马克思称之为共同劳动。但在复杂科技劳动中不仅包含横向协作,还包含(纵向)传递下来的脑力劳动结晶。这种劳动即为一般劳动。
第六,活劳动与物化劳动。价值是活劳动创造的。凝结在价值中的劳动是已经过去的劳动,或称“死”劳动,不是正在运行的活劳动。
二、劳动价值论的两种形态及划分意义
劳动价值论具有两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劳动价值论的抽象形态,其特点是所论述的内容都是一些“最简单的规定”、“稀薄的抽象”和“最一般的形式”。正因为它“抽象”,所以马克思的论证附有若干假设和前提,一些比较复杂的因素如市场竞争、供求关系等都被暂时舍去了,仅仅从它的“纯粹形态”方面进行考察;正因为它“一般”,因此不仅适用于简单商品生产,而且适用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当然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第二种形态为具体形态,它是第一种形态的逐步具体化,其特点有三:一是不再从“纯粹形态”方面进行考察,一些原来被舍去的因素如市场竞争、供求关系等逐步进入研究的视野。二是贴近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经济生活。三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第一种形态是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和基础,第二种形态是第一种形态的逻辑推演、逐步展开和具体化,两者构成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劳动价值论的整体。划分和研究两种形态的劳动价值论,对于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特别是要发展抽象形态的劳动价值论。这一部分是马克思长期对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进行批判、扬弃和对历史和现实中的大量材料进行深人研究得出的结果,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更是马克思整个政治经济学的基础,竖立其上的马克思经济科学大厦就是依赖其支撑的。其次,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在深化劳动价值论具体形态的研究上下功夫。《资本论》的出版已经过去了一个多世纪,世界经济和政治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抽象形态应该说还是普遍适用的,但是它的具体形态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从而对当代经济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说服力的回答。
三、面对经济发展的新问题以及理论研究的新进展
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出现了与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时许多不同的新情况,主要是:(1)由于生产自动化的发展,单位商品中活劳动的含量大大减少;(2)由于科学技术特别是高科技的发展,精神劳动(科学劳动)已大大超过工人的直接劳动;(3)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的变化,已使工农业等物质生产部门在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趋减少,而商业、金融业以及各种为生产服务和为生活服务的部门即第三产业所占的比重则日趋增大。任何社会科学理论,包括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都应随着社会经济实践的发展而有所发展,不能凝固化,一成不变。劳动价值论研究有如下的新进展。
第一,劳动主体队伍的多元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研究的劳动主体,主要是私有制下的商品生产者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雇佣工人。在现代市场经济下,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劳动主体对象与传统意义上的对象有很大的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既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主体,也有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主体,还有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中介服务的劳动主体。多元结构的劳动主体成为研究者的关注对象。
第二,生产性劳动范畴的广泛性。马克思曾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劳动范畴进行了一系列区分。但他把自己研究、考察的重点放在物质生产部门,这也是当时的条件所限定的。在当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保险、通讯等服务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比重越来越高。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已把生产性劳动的范畴扩大到那些为物质生产者生活服务的,并通过市场进行交换的劳动上。
第三,劳动价值量的计算具有复杂性。当代科技在生产中广泛运用,使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所占的比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工业经济时代,马克思以简单劳动时间作为衡量商品价值的尺度,而将复杂劳动看成多倍的简单劳动。在知识经济时代,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传统的比例结构被倒过来了。商品价值形成中复杂劳动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意义范文5
关键词:知识经济时代;劳动价值论;马克思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001-02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从创立到现在已经有一百六十多年的历史,在新的形势下,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生了重大变化。面对知识经济时代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程中,要始终坚持与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一、劳动价值论的时代性
劳动价值论,是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同时它也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进步。这主要体现在:
(一)研究和认识劳动价值论的出发点发生了变化
“马克思当时运用劳动价值论专注于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研究,通过对剩余价值的分析”[1],揭示了资本对劳动剥削的秘密。在知识经济时代,在运用劳动价值论的时候,不仅要关注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还要研究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在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上,科学地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种经济关系,为制定各项改革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二)研究和认识劳动价值论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
马克思是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来研究劳动价值论的,是在劳动与资本相对立的环境中来分析价值问题的。在知识经济时代,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来研究劳动价值论的,人与人之间不再是对立的经济关系;同时,又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模式并存的环境下来研究价值问题的。因此,对劳动价值的研究是为了使我们的改革和各项措施更好地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三)研究和认识劳动价值论所具有的生产力基础发生了变化
马克思研究劳动价值论之初,生产的社会化和劳动分工的水平都还比较低,这使得马克思对许多问题的认识还不够非常充分。知识经济时代,生产高度社会化,劳动分工有了深刻变化,这都需要进一步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
二、知识经济时代劳动价值论面临新挑战
“劳动价值论创立于工业化初期的蒸汽时代,直接生产过程中的体力劳动是创造价值的主要方式,资本家获取利润的主要来源是产业工人的剩余劳动。”[2]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技术、信息的发展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这表现在:在社会生产中,科学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新的生产要素的作用日益重要,单位商品中体力劳动大大减少;科技革命和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得劳动结构发生变化,生产劳动由体力劳动为主转向脑力劳动为主,劳动者向知识化、脑力技能化发展;产业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如工农业等物质生产部门在社会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减少,而第三产业所占的比重日趋增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新的分配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以上种种新情况,都使得劳动价值论面临着许多新挑战。
三、知识经济时代如何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
在知识经济时代,在做好劳动价值论继承的同时,还要根据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对劳动价值论进一步深化研究和调整,使之不断完善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需求。
(一)坚持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扩展创造价值的劳动范围
在马克思时代,物质生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主要方式,这种物质生产劳动还必须是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其他一切部门和行业的劳动都被视为非生产性、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劳动。“在知识经济时代,劳动的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除了生产性劳动,还有科研劳动、管理劳动、教育劳动、服务性劳动和创新性劳动,这都是创造价值的源泉”[3]。这不仅扩大了创造价值的劳动范围,也拓展了劳动价值论的内涵和外延。
(二)拓展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种类和领域的认识
在马克思时代,主要是物质生产部门创造价值。在知识经济时代,以第三产业为代表的各种劳动形式,日益成为创造价值的主要生产劳动部门,除了传统的物质生产劳动外,非物质生产如金融业,商业等行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此外,如卫生医疗等劳务部门,在直接进行物质生产之前用于研究、开发和创造的脑力劳动,在现代化大生产中产生创造价值的经营管理劳动,都可看作是生产劳动的范围。
(三)保证分配的合理化
随着中国所有制结构和产权结构的不断变化,生产要素复杂化使得生产要素所有者也不断增多,因此在经济领域内必须确立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激励所有生产要素所有者最大化地投入各种要素,使各要素得以最优利用,进而创造出更大的社会价值。
劳动价值论在知识经济时代仍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同时,结合所积累的实践经验,对劳动价值论进行充实和创新,建立起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新时代知识价值理论体系,以促进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雷声.政治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意义范文6
论文摘要:关于劳动价值论中劳动创造价值、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以及劳动价值论的现实指导意义等问题的认识,必须建立在尊重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之上。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创立100多年来,一直存在多方面的争议,其中包括价值是不是由劳动创造的,劳动价值论以现实指导意义何在,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等等。随着 现代 科学 技术的 发展 ,生产自动化、 电子 化甚至电脑化的出现,生产中需要投入的活劳动要素相对减少,而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包括机器、设备、新工艺、新产品在内的资本要素,即物化劳动要素却急剧增多,很多产品似乎不需要人的活劳动参与就能生产出来。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些问题?笔者认为,讨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必须采用全面的观点,整体地看待劳动价值论的真正含义。
一、关于劳动创造价值问题
劳动价值论从无产阶级立场出发,用 历史 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揭示出“人类的抽象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一原理,为以后的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根据。伴随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日益发展,特别是今天社会主义社会形态下的 经济 关系、劳动过程,均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结合新的实践,深化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已经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命题。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早期著作中曾表现了对价值问题的极大关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 自然 哲学 的差别》(1841)中,曾对人的自由与必然和反对神本主义价值观等问进行过探讨。在《资本论》、《 政治 经济学批判》手稿和其他经济学著作中,马克思对各种不同意义的价值概念作过考察和把握。他首先严格区分物品的使用价值和商品价值、交换价值,立足于对交换价值及其内在尺度的考察,揭示了商品生产的秘密,从而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创立了剩余价值学说。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面对利用混淆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来否定他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庸俗经济学观点,进行了坚决的、毫不妥协的斗争。他反复强调一般意义上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毫无共同之处”同时,马克思并未因此而将它们的差别绝对化,并未否认在一般科学的范围内研究使用的价值的意义。
在以往的经济学著作中,“价值”一词有时表示商品的价值,有时表示交换价值,有时则表示使用价值,其含义往往只有根据上下文联系及作者的思想才能具体地确定。虽然一些英国经济学家曾有用“worth”(价值)表示使用价值、用“value”(价值)表示交换价值的习惯,但无论是日耳曼语源的“worth”,还是罗马语源的“value”,都只是“价值”一词的两种不同语言符号形式罢了。为了避免象这样多义地使用“价值”一词所造成的混乱,马克思对“价值”、“交换价值”、“使用价值”这三个概念作了明确的区分,并分别用三个不同的词,且ⅱ“value”、“usevalue”、“exchangevalue”来表示它们。换句话说,在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与价值问题直接相关的,实际上有三个概念,其中,“价值”概念指的是商品中所凝结的社会必要劳动,“交换价值”概念指的是商品价值在社会交换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它们都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而“使用价值”概念则不完全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只有“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才属于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
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value”),而且是活劳动,不是物化劳动,它强调劳动价值论中“劳动”二字的含义及其理论价值。它强调和认可了劳动在创造社会财富方面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揭示和确认了劳动是人类存在、发展的动力和条件。
马克思认为,价值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价值实体是抽象劳动;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劳动量,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生产商品的劳动量是衡量商品价值量大小的唯一尺度;从价值量的变化 规律 来看,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该商品的劳动量成正比,与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商品价值量的变化,归根到底是由劳动量的变化引起的。劳动生产率的改变,并不直接改变商品的价值量,而仅仅是改变生产单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影响单位商品的价值量。
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今天人们生产产品、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再是以生产简单工具和简单日常用品为基础的,只需要很简单的工艺流程就可以完成的简单劳动,而是需要许多现代化的机器设备等资本要素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复杂劳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链条也大大地拉长了。但是,即使是最复杂的生产工具和机器设备,如果向前层层推移,最终都归结于人类的活劳动,劳动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仍然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劳动创造价值仍然是正确的。
二、关于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问题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劳动要形成价值,光靠劳动自身还不行。如果只有劳动而不具有诸如土地、机器、原材料等物质生产要素,无论如何是生产不出商品来的。没有商品,自然也无价值可言。关于产品的生产要素,马克思明确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作为产品的生产过程,“劳动过程所需要的一切因素”,包括“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 ‘胁”“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象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可见,在任何社会和任何时代,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是产品的生产要素,这是马克思关于生产要素的基本观点。
近年来,有人认为,生产的过程是一个由活劳动与物质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系统工程,劳动与资本彼此之间谁也离不开谁,因此,不能说剩余劳动仅仅是由活劳动创造出来的。尤其在今天,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物化劳动包含了大量的科技因素,具有巨大的生产能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越来越大的作用,否定它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就不能客观地、科学地、正确地认识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作用和功能。因此,认为应该是价值及剩余价值是由物质生产要素和活劳动共同创造的。
我们认为,物质生产要素虽然不是价值的源泉,但它在价值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物质生产要素本身的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物质生产要素本身也是商品,也有价值。它的价值通过具体劳动转移到新产品中去,成为新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需要指出的是,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物质生产要素的消耗只有在社会“平均消耗”的情况下,其价值才能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如果大于社会“平均消耗”的范围,就意味着物质生产要素的浪费,超出部分的价值不能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反之,如果大力节约物质生产要素,使物质消耗大大低于社会的“平均消耗”,就有利于降低生产该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从而有利于商品生产者实现更多的价值。其次,先进的物质生产要素有利于劳动者从事复杂劳动,在单位时间内创造更多的价值。同样的劳动者,如果他们使用的劳动工具不同,在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就不同,创造的价值也不同。但是,物质生产要素的先进程度要与劳动者的素质相适应,不是越先进越好。
但承认物质生产要素在生产商品价值中的作用,并不否定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这个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这是因为:第一,前者说明的是商品价值形成的条件,没有这些条件,就不能创造商品价值;后者说明的是商品价值形成的源泉,没有劳动这个唯一源泉,无论物质生产要素多么先进,多么丰富,同样创造不出商品价值。第二,物质生产要素对商品价值的作用是通过劳动为媒介而实现的,它并不改变劳动量是衡量商品价值量的唯一尺度这个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
三、关于劳动价值理论的指导意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