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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行政制度范文1
时间:2020年3月13日
一、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重大意义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合格证制度是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2019年12月18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二、农产品合格证的内容
合格证内容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全区统一样式,大小尺寸自定,进行“三品一标”认证的产品可以在合格证上注明,有条件的主体可以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产品相关认证认定标识等。
三、时间及范围
2020年3月底前,全面启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工作。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的主体是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其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试行的品类是蔬菜、水果、活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五类食用农产品。鼓励将辖区内其他特色优势农产品、“三品一标”获证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等品牌农产品纳入试行范围。
四、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必要性
按照全国范围内“统一试行”、“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实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查通识的总体要求,实行产品准出、市场准入制,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品实行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农产品准出和市场准入,形成社会共识,倒逼农产品企业建立合格证制度,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火墙”,保障群众食用农产品的安全。
工厂行政制度范文2
报告指出,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全省审计机关对9529个单位、项目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查出违规金额318.47亿元,损失浪费金额3.62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825.26亿元,应上缴财政资金83.88亿元,已收缴财政资金57.16亿元,归还原渠道资金17.67亿元,审计核减工程建设资金38.76亿元。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处理案件和问题26件。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整改措施1224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247项,向社会审计结果公告487篇。
报告认为,2012年度省级预算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部分支出批复下达不及时,支出进度不够均衡;个别支出项目完成预算比例较低,结转下年支出数额较大;部分财政收入未及时缴库;有的支出管理不够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有待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待完善;有的税种收入计划未完成;部分社保费和基金计划管理不够规范;有的涉税审批事项审批不够严格;税收征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对14个省级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是:3个单位违规收费1293万元;5个单位非税收入3844万元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5个单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1496万元;4个单位违规发放奖金、补贴等166万元;4个单位虚列支出977万元;6个单位违规列支570万元;5个单位少计固定资产5.5亿元;4个单位未经政府采购267万元。
对18个省级预算执行部门和单位开展了内审自查与审计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4个单位预算编制不完整5.08亿元;6个单位超预算支出823万元;3个单位未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358万元;2个单位行政经费挤占项目经费238万元;3个单位违规发放福利费、补贴等50万元;3个单位超限额使用现金25万元;6个单位往来款1900万元长期未清理。
下级政府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对西安市、宝鸡市和6个财政省管县人民政府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基层地税部门改变税种和入库级次入库税收;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入预算外财政专户;未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少配套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等。
“三公经费”及会议费管理使用专项审计调查情况
对47个省级部门单位2012年 “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三公经费”支出超预算;部分单位将公务接待费转移到其他项目支出;车辆运行费较高;年均会议次数较多;在会议费中列支其他费用。同时,对20个省级部门2013年1至6月“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情况进行了抽查。结果表明,20个单位“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总额较2012年同期下降28%。
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情况
省审计厅对7个建设项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或跟踪审计,核减工程建设资金5.17亿元。主要问题是:4个项目超概算、概算外支出8.12亿元;6个项目违规招投标6.36亿元;2个项目超标准购车10辆,价值473万元;2个项目出借、挪用项目资金5780万元;2个项目滞留安置补偿资金等1.54亿元;3个项目因设计变更、运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资产闲置905万元,损失浪费235万元。
2012年省审计厅组织对5市1区的804个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是:26个项目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违反招标规定;13个项目自行改变设计;275个项目未经审批超概算建设。9个项目现金支付工程款;6个项目多付工程款、监理费;5个项目不合规票据入账。14个项目滞留建设资金,6个项目建设资金被挪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涉农和民生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情况
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省审计厅与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办对全省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了跟踪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县安居工程资金预算安排不足,公租房、廉租房租金未及时缴入财政部门,将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支出。149个项目建设开工时“四证”不全,89个项目超标准面积建设。9个县(区)部分保障房分配给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部分家庭重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对截至2012年底的渭河流域综合治理整治专项资金及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查出各类违规违纪资金2.77亿元。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0个县垃圾处理项目未按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成;部分已建成项目运营未达到设计要求;15个县截收污水管网未完全实行雨污分流;41个治污项目因自筹资金困难未能实施。
对91个县(区)2010年至2011年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2个县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前期费用、弥补工作经费等。15个县级财政滞留欠拨项目资金。37个县配套资金不到位。10个设区市、25个县不同程度地存在直补资金发放不及时、擅自改变项目、项目建设未经招投标等问题。
对10个市、77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区)财政扶贫和扶贫贷款及小额信贷资金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查出各类违规金额10.84亿元。发现的主要问题是:52个市、县(区)财政部门少安排配套资金。33个市、县(区)财政部门滞留、欠拨项目资金,21个市、县(区)扶贫部门滞留、欠拨项目资金。14个县(区)扶贫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资金。4个县(区)超贷款额度兑付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对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审减工程造价1.95亿元。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6个市配套资金不到位3.9亿元。二是3个市135个建设项目未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制度。三是由于施工企业多计工程量、高套子目,以及建设单位签证不实等原因,造成多计工程造价1.95亿元。
对全省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截至2012年底的债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2009年至2012年,全省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偿还本金及利息占通行费收入比例低于规定的70%。二级收费公路与其他公路项目相互拆借、占用建设资金、通行费收入等5.42亿元。个别收费站挪用还贷资金支付人员经费等。
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审计情况
对部分县(区)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2011年度资产负债损益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查出的主要问题是:违规向党政事业单位干部发放经营性贷款;向不符合借款条件、抵押物不合规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违规发放多头贷款、关联互保贷款;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企业;违规发放股金红利。
对4户国有企业2011年度资产负债损益进行了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是:少计收入454万元;多计成本1068万元;少缴税费323万元;超核定基数发放工资768万元;违规向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少计固定资产7704万元;未按规定使用政府补助资金5922万元。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全省审计机关对2308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违规金额36.33亿元,其中属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金额7129万元;查出管理不规范责任金额197.97亿元,其中属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金额3.7亿元。审计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9人。
审计查办经济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情况
2012年下半年以来,全省审计机关共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5件,移送涉案人员19人,涉及金额8572万元;向相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10件,涉及37人,金额7.15亿元。
最近,省政府召开会议,专门听取了省审计厅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汇报。省长娄勤俭在肯定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同时,针对审计报告反映情况提出了整改要求。目前,有关部门和单位正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审计厅将加强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及时报告整改和纠正情况。
针对上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刚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政府预算管理体系,继续改进支出预算编制方法,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加强支出项目论证和审核,健全和完善项目库,全面推行项目滚动管理;严格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安排支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动预算,科学有效地调度国库资金,减少资金沉淀,不断增强预算执行的约束力,规范各项支出行为。
第二,强化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机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要严格实行项目评审、国库集中支付、政府统一采购等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部门单位、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减少资金的滞留闲置、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工厂行政制度范文3
首先,管理也是教育,是说搞好管理的目的是提高教育质量。如怎样按照我国的教育方针制定院校培养目标?怎样根据院校的培养目标编订课程?怎样根据各科课程标准选择适当的教材?怎样适应科技发展的新形势和生产部门的新要求来改革课程与教材?怎样按照各教育阶段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来选择教材和教学方法?怎样在传授知识技能的同时发展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能力?怎样使学生在品德、体质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怎样通过家庭和社会同院校的协作来巩固和扩大教育的效果?等等。都属于管理的范围。
要想通过管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每所高校需要用科学的教学管理方法。如:每所高校应有自己的主力科系,进行富有特色的教育;学生的学科基础知识要宽而扎实,具有开拓新知识领域的能力;要扩大学生的视野,把他们带进社会,让他们深入实践,充分利用社会大课堂,不定期地到工厂、矿山、农村、林场、牧场去实习;要提高学生科学实验能力。由学生自己设计实验的全部过程,自己安装、调试一般实验设备、仪器;要适应社会需求,提高学生现代计算技术能力、外国语能力。其次,管理是学院协调各分院、系、室的活动,并使之与教学环境相适应的主要行为。管理工作是保证协调靠各系、各个教师个人的努力所不能达到的各种目标必不可少的。
院校管理的职能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使各项教学任务及管理工作协调有序地进行。教学计划是管理的源头。不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工作就没有秩序,其他管理职能无从发挥,学校的教育质量也得不到提高。
管理要有章可循。开展院校管理,离不开规章制度;有了规章制度,各系、科、室、班以及各部门、各系统的职能、职责才能界定清楚;同时有了规章制度,对各级管理者及工作人员才有约束和激励鞭策作用。管理要有效的沟通与协调。管理工作是系统的、动态的行为活动。有了计划、规章制度,并不能说管理就会到位,就能协调有序。客观事物不断发展变化,新情况、新问题随时可能发生,人的主观意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就需要管理者积极主动地去沟通与协调,解决新问题,适应新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搞好学院的管理工作。管理工作重在考核。人是有随意性的,计划、规定的事情能不能如期完成,监督与考核是有效的控制手段。没有考核、管理必然失控,计划可能落空。再好的规章制度也是一纸空文。做好管理工作,要求管理者的思维具有前瞻性。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会有一个过程。只有想到和计划了的事情才可能实现。这就要求管理者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话筒式”地传达工作任务的做法是学院管理的大忌。只有想在前面,并估计难易程度,所需要耗费的时间及要做的筹备工作等,高瞻远瞩,方可胸有成竹。思维的前瞻性是高等院校管理者必备的基本素质。再次,使教育事业适应国民经济发展要求,是当前高等院校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加强教育管理的重点课题。高等院校同有关科研单位、工厂企业协作,建立一个集教学、科研、生产于一体的联合体,坚持教育与科研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学用一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重要途径。
以湖南工学院为例,该院校本身有三支队伍:一是教师,二是应届本科毕业班学生,三是应届专科班毕业生。教师在完成教学的任务后,有余力从事各项科研工作;应届本科学生的许多论文,可以从生产第一线选取课题;应届专科毕业生可以结合生产实际进行毕业设计或写毕业论文。这三支队伍,三个层次,可以组织起来,以教师为主导,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作用。高校学种多、专业多、设备好、信息畅通,在科研上具有优势,将这支力量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各行各业的科研力量结合形成网络,通力协作,能够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也能培养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人才。
一、有利于培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用一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在解决生产课题的实践中,学生可以发现自己知识的不足,进行有目的的学习。同时,可以促进学院进行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新的方式培养学生,让他们走向社会,成为有用人才。
二、可以促进教学与科研的结合、各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和联合,促进课程的基本建设,为高校专业调整提供依据,推进教育方法上的改革,如在讲课、习题和实验上,把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的能力方面。
三、可以为多种形式办学开辟渠道,为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供良好条件。学院可以为联合体及有关协作单位举办培训班,促进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业务技能的提高。
工厂行政制度范文4
面对诸如PX等特殊项目,行政机关应如何实施行政活动才能避免公众不满,既能促进经济发展,亦能保证行政目的得以实现。分析PX事件的整个发展脉络,可以得知正是由于以下行政制度的不完善才酿成一次次恶果。
(一)行政参与制度与“茂名PX事件”的切合点
PX是一种重要的基础化工产品,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之一。PX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源于公众对PX的不熟悉,甚至误认为是高危高毒产品,事实并非如此,这也引起了轰轰烈烈的百度百科词条保卫战。訛譹正因为群众对化工项目的不理解,对行政活动的陌生,才导致面对PX项目时的恐慌、亢奋甚至反抗局面。因此,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项目在开展时,行政机关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让群众深入了解每个行政行为的原因及过程,切实落实行政参与制度。公民参与到行政中来是很久之前就存在的概念,但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模式在世界范围内也是近几十年的事情。行政参与就是行政活动建立在与行政相对人充分对话的基础上,该制度的落实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比如增加行政决策的有效性、缓和公民和行政机关的冲突、提高公众文化素质、减少权力寻租现象。但现行行政参与制度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应从以下两方面完善:
1.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我国公民普遍缺乏参与行政的意识,没有行政的主动性。同时,一些行政人员十分排斥公众参与行政,不能接纳公众的参与行为,两者之间没有形成良性互动。这就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肯定公众行政参与的重要性,从而间接引导和提高公众参与行政的意识。
2.参与制度的细化
我国目前有关行政参与制度的法律规定十分有限、范围相当狭窄、规定过于抽象。就行政参与的具体方式、参与程度、参与费用的分担、参与不当的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问题无相应规定。这就使得行政参与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完善具体制度对行政参与的充分实现意义深远。
(二)合理行政原则与“茂名PX事件”的切合点
合理行政是在合法行政基础之上对行政机关更高层次的要求,旨在保障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并在行政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理性,排除不相干因素的干扰,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具体到“茂名PX事件”,有关部门应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关决策,并多方听取意见,从宏观和微观角度进行利益权衡,公正、客观、合理的作出行政行为。合理行政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一方面,正确、理性、适度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促使行政目的的最终实现;另一方面,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若不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效限制,则很可能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基于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改善合理行政的相关制度:
1.完善相应保障机制
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救济。但针对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由于复议机关与被复议机关存在隶属或其他利益关系,复议机关很难做出公正裁判,行政复议的局限性十分明显。就诉讼途径而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司法机关对行政合法性的审查权,但对行政合理性的审查基本没有涉及。虽然《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一条赋予法院对行政合理性的有限审查权,但未明确何为显失公正,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法条规定的是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未做强制规定,法院在利益权衡下一般都不会变更。因此,笔者认为应通过立法赋予法院适当的行政合理性审查权,扩大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但这并不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恣意干预,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的大框架没有改变,只是在这一大前提下做的制度创新。
2.淡化官本位意识
虽然法律条款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但在官本位意识的影响下行政行为无需说明理由成了普遍现象。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指出:“只有当允许互动即直接或间接靠交往达成的沟通存在的时候,参与者相互之间的关系才是合理的”。该理论运用到行政法领域就要求行政机关在无偏见的基础上,具备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的程序,与行政相对人形成良性互动。具体而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强化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说明理由义务,并对说明理由的范围、内容、方式及时间作出细致规定,逐渐淡化行政主体“官本位”意识,取而代之的是形成说明理由的行为模式。
二、经济法视角下的“茂名PX事件”
“茂名PX事件”发生的原因多样,那么,解决办法也应多元化。前文已分析了行政法视角下的解决措施,在经济法视角下,作为直接受益者的企业在享受高科技带来经济回报的同时,也应担负起对社会的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必要性
1.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要求
马克思曾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论断充分揭示了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权利的享有有利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保障权利的享有。简而言之,权利和义务相伴相生,基于该法理,企业在享受行政机关赋予的某些权利所带来的高额利益时,也应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做到权利义务的协调实现。
2.社会本位原则的要求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企业的重要性日趋明显,这也促使其目标的传统定位有所转变,即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AdamSmith)曾提出,“社会的财富如果不被全社会所共享,那么这个社会就不稳定”。我们知道,经济法的目标之一就是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有必要强化企业的“社会人”属性,引导企业破除狭隘的个体利益,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从而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最终预防或消除企业的自发性、逐利性、滞后性所引发的社会问题。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
由于企业利益相关者极为广泛,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很难明确界定。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对消费者、对环境和资源保护、对雇员、对债权人等的责任,结合本文所涉案例,重点论述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某些企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建立在对环境一定程度污染之上,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方面对环境造成污染,一方面却因生产获得可观利益,基于权利义务的相对性,企业有义务改进技术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并对潜在受害者给付相应经济补偿。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到当代人利益,也对子孙后代的发展至关重要,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树立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促使其选择对公众危害程度最小的生产方式,并积极采取各种补偿措施,这样可以减少公众与企业、公众与行政机关的摩擦,引导企业良性运行,并获得消费者信赖,也有利于行政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企业社会责任面临的问题
1.企业社会责任范围的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包含道德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两个层面,我国法律尚未对道德意义上的企业责任范围、负责对象做强制性规定,这就给企业规避义务提供了机会,导致企业社会责任主体缺位。在“茂名PX事件”中,若法律强制规定企业有义务举办项目相关知识讲座、工厂实地参观、补偿消费者利益,PX项目开展的阻力也会随之减少。
2.企业社会责任和利润最大化的矛盾
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而社会责任的承担必定要求企业巨额经济付出,两者在极端情形下存在矛盾。企业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承担社会责任,忽视公共利益的存在,必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若对企业过严管制,施以过多社会责任,要求其承担庞大经济负担,违背“经济人”属性,则不利于调动生产积极性,影响企业发展。基于此,如何在企业社会责任和利润最大化两者间寻找最佳平衡点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结语
工厂行政制度范文5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 政府核算制度 会计核算
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以后,对政府的会计核算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权责发生制的引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不是急于求成就可以实现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的工作中对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后的利弊进行细致的分析与思考,才能在日后工作的过程中,更好的贯彻权改革后政府会计核算新制度,确保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的几点意义
(一)真实的反应政府单位的财务状况
权责发生制正式引入政府核算制度以后,无论是在资金预算的计量上,还是资产消耗和负债变化情况的反应上,都得到了有效的提高。有利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科学性、完整性;有利于保障财务信息的全面性、可靠性,是对政府现行财务状况以及预算的执行情况的综合反映;有利于提高行政单位对隐性债务的重视程度,及时合理的采取措施控制财务风险,将财务风险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
(二)准确提供单位的成本信息
在成本信息的核算过程中,权责发生制是通过权利、责任的发生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相比过去使用实际收付为依据来断定收入和费用的收付实现制相比,权责发生制可以更准确的核算出单位的成本,可以为政府会计的核算工作提供更加快速有效的信息,信息的准确度是信息使用者能否做出正确决定的关键性要素。所以,权责发生制提供的相对准确有效的信息更受使用者的欢迎。
(三)有利于提高行政单位的工作绩效
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的过程中,已经逐渐成为政府核算的基础,而且随着权责发生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变得更加科学与合理。这样做不仅可以提升政府财政信息的质量,也能提高政府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同时也方便了政府与企业之间在价格和绩效方面的比较,促进政府机构在资源利用方面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权责发生制的引入可以为政府的信用评级以及绩效考核做监督,从而促进财务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以及财政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循序渐进的引入权责发生制
对于权责发生制的引入,在引入的过程中切忌“一刀切”的引入方式,也不能过分的急于求成。在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的过程中,根据政府核算业务在具体工作项目与工作性质上的不同,制定最佳引入计划,等待最合适的进入时机。在权责发生制改革最开始的一段时间,我国采用的是经过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基础,也就是所谓的预算内财政收入核算。原则上依旧采用收付实现制,对非税收人以及特定的从财政支出则优先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近年来,我国政府对会计以及会计核算审核等相关事宜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政府会计制度也随之愈发趋向于完善。制度的完善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否则再完善的制度也得不到有效的施行和贯彻。所以,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来确保制度可以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这个过程中,渐渐的扩大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的范围,不断的健全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的内容,直到权责发生制的基础内容渐渐的完善。所以说,在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循序渐进,切不可急于求成,否则取得的效果往往都不尽如人意。
(二)建立相应的计算机系统
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以后,政府会计在核算过程中的信息量会大幅度的增加;在操作方面来说也会变得更加复杂;单纯的依靠人力已经无法保证信息核算的准确度。为了减少政府会计的核算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增加政府会计在核算过程中的准确度,必须要建立与权责发生制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来作为支撑。目前,我国在预算信息管理和财务信息管理水平上虽然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这些系统都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来设计的,要想建立一套与权责发生制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就必须要有一套更为完整全面的信息技术系统来支撑。所以,想要权责发生制真正的在政府核算制度中落实,就必须要在信息技术层面着手进行提前的准备。这个准备工作一定要在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以前进行,因为权责发生制的引入会产生政府会计核算的新准则以及巨大的信息量,只有提前将信息处理系统的准备工作做好,才会减少由于信息量过大引发的失误,增加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度。
(三)培训相应的会计人员
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以后,由于权责发生制会计原理同以往的会计原理相比要复杂的多,所以要对在岗的会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以及素质方面的培训,以便满足改革后的新要求。具体的培训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1、专业知识和准则的培训
由于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以后,成本核算与绩效核算已经不同于原来单纯依靠数据计算的方式,而是需要加入会计人员自身的判断,还需要会计人员对相关的政策和制度拥有深刻的理解,所以要加强会计人员在专业知识和行为准则方面的培训,培训的目的不光是强化专业知识,还要理解准则,只有理解了其中的含义,才能更好的适应改革后的会计工作。
2、新理念的培训
责权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以后,政府核算工作的重点已经不仅仅是对资金结余的计算,而是对资产使用的效率、政府偿债的能力以及政府绩效考核评比的指标等等进行计算,这是改革后的产生的一种新的观点,也是改革后从事政府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应该具备的职业素质,这也是在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的过程中应该灌输给会计人员的一种新理念。
所以,在改革的过程中,对政府会计工作人员的培训是一件很重要的工作。只有提高政府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质,改变之前政府会计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一盘散沙的局面,才能保证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的改革可以顺利进行。
(四)会计要素的具体处理
在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以后,对会计要素的处理上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资产确认的标准与范围方面也要进行重新的规划,以下就是关于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的改革以后会计要素在具体处理时候的几点建议:
1、科目的设置
由于改革前后在资产的确认范围和标准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所以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核算时,要在科目上增加累计折旧与累计摊销两项,对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以及净残值也要做重新的评估并记录。在科目上,增加“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用来准确的反映出返佣固定资产的运营情况以及固定资产的处置决策。增加“长期待摊费用”的科目,用来核算预期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资本性支出。这些支出包括:单位的设备资产、房屋修理费用、大众服务消耗以及购买性的支出等一系列相关费用。增加“坏账准备、减值准备”等备抵账户,用来确认那些已经无法收回的债权,以便更好地反映出事业单位资产的真正价值。
2、负债类要素的处理
在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以后,关于负债类要素的处理方面,应该将应付职工福利与职工福利基金分开进行核算,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使得资金的去向更加清晰明确。单独设置“应付职工福利”来计提相关的资金,要控制好个人消费的增长,以免造成政府债务的增加。同时,要对负债类要素中的隐性负债进行合理量化、显性化的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可能还会涉及到一些新增科目,在这里就不一一详细说明了。
3、其他要素的处理
除了上述一些要素在处理办法方面的建议外,也要注意收入类和支出类要素在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改革后的相关变化。收入类要素中的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都是把收入实现原则作为确认依据来处理的。支出类要素中,则要注意经营性与资本性支出的区别,对于建造房屋、工厂或者其他资本性支出都要以一定的比例每年支付分期折旧摊销。在设置费用类的科目的时候要将成本的概念考虑进去,“成本费用”科目的增加是专门对核算政府单位所有的业务产生的直接、间接的成本费用。一方面是为了政府绩效评比提供相应的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后推行政府成本会计做好铺垫。
三、结束语
针对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的改革,本文从改革产生的意义着手,对权责发生制引入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最后根据权责发生制改革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核算制度以后,我国的财政会计核算制度必将有一个新的变化,所以要明确权责发生制改革后的新制度,并按照新制度的规定科学合理的操作,增加政府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从而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陈川,赵冉.对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12)
工厂行政制度范文6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来说,是一种契约经济,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要靠合同来连接,社会资源配置也要通过合同来体现和落实,没有规范有序的合同行为,市场经济就难以有序运行。然而。市场经济又是法治经济。要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垄断性,必须通过经济法把国家权力引入私人经济领域,运用国家之手对经济的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在充分保障市场经济优越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消除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如合同欺诈、虚假广告、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本不能调整的,必须依靠行政法律来调整。有的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和生命的食品安全事件。还涉及刑法调整。因此,合同示范文本与提高执法效率具有密切的关系。
(一)职能关系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根据《经济合同法》和1999年修改实施的《合同法》,已逐步形成了工商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合同监督管理体制。合同监督管理是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也是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能。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提前介入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乃至一定的经营行为,是工商部门履行合同监管职能的一项长期性工作。
(二)因果关系
合同订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合同履行的质量,所以合同示范文本是依法履行合同的基础和保障。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和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时期,工商部门通过合同鉴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仲裁,广泛宣传《经济合同法》,积极开展合同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等,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市场交易正常进行和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合同示范文本是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切入点,而执法效率又是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支撑点。
(三)目标关系
合同示范文本只能追求当事人平等地位的最大化,而民法关注当事人地位平等,并非是实质和结果平等,仅仅是指形式和程序平等。市场竞争结果需要政府干预、控制,需要依靠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来保障和促进合同示范文本所追求目标的真正实现,从这个意义来说,两者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平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运用合同示范文本的现状
(一)当前执法效率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就执法实践层面而言,主要是执法要素效率和执法整体效率方面的问题,具体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监管理念问题
在监管实践中,工商部门没有自己的理论体系支撑,市场监管方式长期处于以执法为中心理念下的“为执法而执法”监管方式和以地方政府发展区域经济理念下的“经济导向型”监管方式的不断摇摆之中,形成回应式的被动监管方式。比如,随着工商部门职能多次调整,监管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大市场,随着合同仲裁划出,政府合同管理职能逐渐淡化,合同监管执法趋向弱化。然而,从人民法院统计看,合同纠纷类案件是逐年大幅上升,已经到了“诉讼爆炸”程度。在履行合同监管职能过程中的教训。一是越位,如一度把企业商账追收作为工商履行合同管理职能的重点任务;二是缺位,如一度基本放弃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等职责。在工商所全面实施综合监管后,合同监管能力明显退化。依法行政、严格执罚和服务经济、放宽注册条件,早已形成部门工作的基本理念。
2、监管资源问题
企业诚信严重缺失,监管长效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再加上经济高速发展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监管国际化的趋势,都对工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监管资源有限性与监管职责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不断突出。20年来执法干部编制增加很少,但监管对象、任务、要求等,是数十倍地增长。以奉贤分局为例,1984年各类市场主体约5800户。商品交易市场10多个;到2008年底,各类市场主体近7万户,各类商品交易市场76个,场内经营者约有3272户。还有小杂货店等各类无照经营近万户。近来又增加了食品安全、网络交易等新的艰巨的监管任务,然而在辖区700多平方公里土地上,一线监管仅有8个工商所、100多名干部,监管所需的人力等资源严重不足。
3、监管方式方法问题
监管的本质要求将个人、私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与更广大的公共利益加以权衡比较,而且常常需要为公共利益牺牲个人、私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因此,在监管执法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监管人员必须在相互冲突并不断变换的利益之中艰难前行。为了追求案件数和罚没款以显现一年的工作业绩、应对考核,为了保证监管执法经费又不得不抓办罚没款大案,基层工商所必须将主要精力放在办案和收费上;为了每年的行风政风测评取得好名次,有时又不得不迎合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及有关利益集团或知名人士的需要,降低注册登记的条件。实事求是而言,郊区工商部门综合监管效果还不够理想;监管创新主要是对监管内容的再安排。给市场秩序带来不可忽视的风险。基层工商监管执法实践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常常是疲于奔命、忙于应付,行政执法效率不高。现在,离开了收费和罚没款考核目标,基层领导干部又感到没了有力的管理抓手。
(二)合同示范文本对提高执法效率的优势
运用合同示范文本,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具有以下三方面优势:
一是监管领域的渗透性。以上海市为例,已经的近百件合同示范文本,几乎覆盖买卖类、租赁居间和委托类、建筑、装潢类、加工承揽类和旅游等所有行业类别,如能普遍使用,将使合同行政监管环节前移,触角广泛。通过制定和推行一件示范文本。逐步规范一个行业的签约行为,乃至经营行为。覆盖率越高,渗透性越广,将会降低行政管理机关一定的监管执法风险。
二是监管矛盾的和谐性。合同自由和合同监管是一对矛盾,对合同行为强制性的监管既不可能,又没效果。通过使用的行业和当事人的不断扩大,达到政府间接管理目的,可大大减少被监管对象的不满情绪,有助于提高监管对象的服从率,从而使监管成果长效成为现实。合同示范文本完备性、便捷性及证据性等特征,能为当事人节约一定的商务成本,容易被诚信经营者接受,可大大增加服从率。所以。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也是更好地完成工商部门长效维权这一基本任务的有效工具和手段。特别是行政契约式的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将会大大提高行政监管的和谐性,从而构建和谐的监管关系。
三是监管成本的节约性。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大量的合同纠纷更是不可避免,据上海法院系统统计,2005至2007年,审结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2万余件;据媒体公布,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近300万件,同比上升19.07%;合同案件占一审全部民事案件54.2%。笔者根据上述数据和上海工商部门行政调解3年平均约递增10%以上的实际状况(尚未统计到合同仲裁数据)。结合平时得到的
案例分析,认为其中不少是由于签订合同不规范造成的诉讼和诉讼难,它们占据了大量的司法和行政执法资源。通过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资源与行业协会的优势得到了一定的整合,成为提高执法和司法效率的重要辅助手段。并且运用合同示范文本还有助于监管成果的长效性,因而具有监管成本的节约性。
三、广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议
(一)切实解决行政理念问题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柔性监管理念引领下的行政指导方式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它有助于事前防范和事后解决合同纠纷,并以此作为宣传工商法律法规的平台,实现工商部门服务经济社会、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宗旨,符合国家工商总局2008年新“三定”方案的职能定位要求。但是,长期以来,在基层工商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对轻微的违规行为,也要处以几十元或几百元的罚款,从立案到结案、入库,办案成本有时是该案罚没款的好几倍。但总感到如果只是给予警告纠偏,没有效果,也显现不出自己的工作成绩。这种以执法、执罚为中心的监管状况,在国际社会也曾十分普遍。1995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公共管理服务部对29个成员国的监管方法作了评估,指出:“在经过行政部门内部最严格的决策过程之后,监管还面临着公众必须同意遵守它的考验。但是执行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监管过程中常常是薄弱的环节,它们往往过多地依赖无效的惩罚威胁,很少依赖其他类型的激励。”
当前,工商部门在市场准入方面服务经济发展的政策资源,趋于稀缺。建议基层工商应深刻领会国家工商总局监管与执法等“四个统一”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以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这一公共服务产品为抓手,切实转变行政执法理念,积极探索履行合同行政监管职能的有效方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古今中外成功经验证明,任何一项创新举措,必须理念先行。但是,基层工商理念的转变,将更多地依赖于绩效衡量标准和责任追究规定的科学制定。所以,绩效衡量标准等也有一个及时跟随职能转变而先行转变问题,起引领作用,否则基层工商执法理念亦难以真正转变。
(二)加强对行政合同的研究与实践
对于提高执法效率,必然涉及创新非强制力的市场监管方式的研究和实践。对此有专家提出了:“能不能尝试签订行政契约、行政合同”的命题。目前,我国对行政合同概念尚无公认的解释,一般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职能(或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有财产性和管理性两类。
笔者认为,商事合同示范文本。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作用,主要还是间接的。如能将民法的平等自由理念与行政法的“平衡论”相结合,用行政契约式的柔性监管理念,制定和推行管理类的行政合同示范文本,借以解决乱设摊、破墙开店、集贸市场内无照经营等行政强制手段难以奏效的监管难题,将会直接提高执法效率。这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有许多成功经验。比如:美国劳工部工资与工时司负责650万个工厂车间的劳动执法工作,然而却只有800个执法人员。价值450亿美元的服装行业结构呈金字塔形,位于顶端的是相对较少的零售商。他们从制造商手中购买成品,而制造商则将大部分工作分包给将近2,2万个缝纫承包商。其中不遵守最低工资规定、职业安全法规及其他劳动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了解决这一系统性的违法问题,监管者将努力主要集中于金字塔顶端。他们广泛地使用了《公平劳工标准法》中关于“赃物”的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在州际贸易中销售违反该法案生产的商品是违法的。监管者还调整了自己的工作定位,动员媒体与公众将视线转向那些不能有效地监管其承包商的零售商和制造商。考虑到公众形象,40家以上的制造商与美国劳工部工资与工时司签订了服从协议,承诺对其承包商进行定期监督;200家以上的零售商承诺打击违规行为。终于在不增加监管力量的前提下,运用民事协议手段,解决了服装行业中的血汗工厂问题,有效降低了行政监管风险,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
借鉴上述间接管理理念,我们能否把监管集贸市场精力集中到举办者身上,彻底解决“管办脱钩”后的监管大难题。比如,奉贤区集中到76个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身上,而不是场内3200多户经营者。政府对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要求,一般有三项重点:一是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是食品安全问题,三是统计资料上报。这些问题如果能够通过协商。市场举办者愿意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签订行政合同后。可否允许市场举办者在自己财产范围内自行管理,该市场内经营者不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如能这样,工商部门监管商品交易市场不就牵住了牛鼻子吗?
诚然,从最早出现在农业改革中的土地承包契约,到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承包制,行政契约已成为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管理活动的常见形式。但作为一项行政制度建设,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最近,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其中第6条提到了制作“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笔者认为。这是上海市政府首次在行政审批方面,以规章形式尝试建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协商解决相关行政管理目标的协议制度,从而有可能解决行政审批、许可方面的执法效率提高问题,具备了行政合同的特征。建议市工商局将理论研究和工作调研紧密结合起来,按照课题项目管理要求,研究行政合同等课题,切实解决一些服务经济社会、提高执法效率方面的深层次问题。
(三)注重把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重大原则
我国《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和鼓励交易规模发展的立法宗旨,必须作为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一项重要原则。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属于政府运用公权力介入私法领域,如果偏向任何一方都会阻碍推行、使用。对此一定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均衡问题。诚然,如果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对经营者没有利益,他们就不会有积极性。所以笔者认为,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需借鉴亚当・斯密等经济学家“理性经济人”假设和紧紧抓住人善于趋利避害的特征。比如,最近推出的2009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除了要求“禁止使用模糊用语”明确约定旅行社的先行赔付义务和高度关注旅游者人身安全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外,增加了旅游者“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应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安全负责”和针对旅游行程中发生纠纷。旅游者拒绝返程的现象,合同明确:行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要平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旅游者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脱团。这种在合同中事先予以明确约定的方式,既保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十分有利于合同履行,降低经营者潜在的风险,体现了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种双赢的文本,经营者、消费者应该都乐意使用。
(四)要与“守重”活动相结合。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