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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系市场分析范文1
[关键词]民间金融 合法化 金融市场 民间借贷 规范
民间金融,是与正规金融比较而言的,一般是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组织。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包括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长期以来,民间金融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因一直没有合法身份,不得不处于地下活动状态。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的改革,民间金融合法化、阳光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各种金融改革举措不断出台。2003年,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拉开了农村金融改革的序幕;2005年底,央行主导的“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个地区开始启动,这个试点对于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增强民间金融市场的竞争有着积极的作用;2006年底,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政策框架,使农村金融市场的结构发生了积极的变化;2007年8月,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系统规划了各类银行业机构发展农村小额贷款的基本政策框架,受到社会极大关注;2008年8月15日,中央银行的今年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正式提出,“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据了解,《放贷人条例》的最大突破将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以自有资金注册成立“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从而打破被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使社会关注已久的民间借贷合法化问题初见曙光。
一、发展民间金融的意义
1、发展民间金融有利于解决资金供求矛盾,对金融市场起着拾漏补遗的作用
我国信用体系中,银行成为我国金融市场融资的主导力量。但是,银行信用作为最主要的正规金融活动,其融资的重点区域是城市而不是农村,其融资服务的对象是能够带来规模效益的大项目、大企业,而不是分散的农民、小生产者或小企业。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严重不平衡造成的巨大落差,起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对金融市场发挥着拾漏补遗的作用。
2、发展民间金融有助于调整信贷市场结构,完善金融体系
我国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主要来源于中小金融机构,从贷款需求角度来说,中小企业的数量目前占到全国企业的99.6%,资金需求量很大,而中小金融机构在供给中小企业贷款方面总资金是有限的。民间借贷合法化将打破金融市场寡头垄断局面,对信贷市场结构调整是一个调整,给正规金融机构带来竞争压力,迫使其进行制度、金融工具的创新及服务质量的提高,这有利于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帕累托最优理论告诉我们,只有竞争的市场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效用最大化。以竞争促发展,完善金融市场,建立一个多元化、竞争性的新型乡村金融体系。
3、发展民间金融有利于阻止农村资金的外流
农村个体经营者和农民在需要资金却难以通过正规金融进行融资的情况下,如果允许民间借贷合法经营,那些能够提供资金的富有个人和农户,就可以将资金以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价格贷给资金需求者,而不会将其资金存入作为农村资金“抽水机”的商业银行,这就可以自然形成一个阻止农村资金流出的“堤坝”,使农村资金得以在“三农”领域进行封闭式循环,从而缓解新农村建设中资金不足的矛盾。在现有金融体制框架内,资金一旦从农村流出就会难以逆转,而阻止资金外流的重要方法就是允许目前金融体制外的民间借贷合法化。
4、发展民间金融更能体现放贷和获贷的公平
从理论上说,国家运用权力垄断货币,这并不具有天然的法理基础,私人也是拥有通过资本借贷方式换取财富的权利。不准许私人通过资本转借方式获利是有失公平的,与“开放的社会”的要求不相容。民间借贷合法化更重要意义还体现在获得贷款支持的公平上。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具有的扶助国有大中型企业与项目的职能,使得一般性“群众项目”事实上很难从其获得贷款,而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性质,也使得放贷权成为一种事实上的“准行政权力”,这使得“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难以获得贷款上的均等机会。而民间金融机构以逐利为唯一目的,因而能在放贷上公平对待每一个申请贷款者。
5、发展民间金融能促进社会整体财富的增长
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深层意义在于,为大量闲置的私人资本进入市场打开绿色通道,在给贷款者解决融资困难的同时,给更多的人提供进入劳动交换与社会分工过程的机会,从而产生1+1>2的效果,促进社会整体财富的增长,带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二、民间金融合法化可能会带来的弊端
1、民间金融合法化后,既可活跃金融市场,也会对金融安全造成威胁
民间金融合法化后要高度警惕金融风险的转移。除了本已存在的民间借贷会继续,部分人还会从银行提出钱来自行放贷,自担风险,以高利率来对风险进行补偿。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呼应的地方产业政策,民间融资因其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以及高利润行业诱惑,极易导致民间融资进入受控制行业,这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也容易出现风险。
2、民间金融合法化后,高利贷的出现会造成社会不安定
民间融资合法化会给高利贷更大的成长空间,适度的高利贷的确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活跃市场有着一定的作用。但无论如何,高利贷依然是一种被迫的关系,它会造成社会不安定,容易产生社会纠纷与治安问题。由于高利贷的高利润,会吸引各种人士的参与分利,一旦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危及社会治安;另外,高利贷会养成一批食利阶层,通过放贷来谋取暴利,放贷比做实业更有利润,而且来的很快,很容易造成更多的资本参与其中,会使生产性的实体遭到破坏,造成实业的畸形发展。
3、民间金融合法化后,会增加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难度
放贷和借贷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一个企业同时向很多放贷人借款,把借到的钱用于继续放贷,就等于是吸收存款进行放贷,带有非法集资性质,其中的风险需要关注。此外,民间借贷的规模大、不确定性大,而其引发的横向带动大规模资金流动,会增加货币供应量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将给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增加难度。
4、民间金融合法化后,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难度加大
其一,民间金融机构不同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它的成长具有很强的民间性、自发性,民间融资参与者众,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其分散性和隐蔽性使相关部门难以监管,一旦发生纠纷极易影响当地的经济金融稳定;其二,政府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强度难以掌握,过于严格的监管和过分的经营干预,不利于民间金融机构的自由发展,容易造成“非乡镇化”的现象,而过于宽松的监管可能滋生民间金融机构的弊端,造成社会信用、社会金融的不稳定;其三,民间借贷在融资渠道及形式上,除个人和企业间的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资金中介和“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也大量参与民间借贷,存在风险不易监控等问题。市场分析人士指出,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多元化,并不局限于银行信贷体系。比如证券质押、利用信用证进出口融资等借贷行为牵涉的部门甚至超出金融体系之外。而目前我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权职划分明确,难以进行有效合作,无法对放开后的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监管。因此不能用监管正规金融机构的那套方案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监管,需要在宽与紧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来进行高效监督,这是政府对民间金融机构未来有效监管的一个难题。
三、用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民间金融是金融生态自我调节的产物,需要用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来规范和引导其行为。
1、从理论和政策上对民间借贷给予合理定位
根据民间金融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以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从理论和政策上对其给予合理定位。首先要从理论上肯定民间金融行为是金融生态自我调节的产物,也是资金资源的一种合理配置方式;其次,从政策上肯定民间金融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只有把民间金融纳入整个金融市场统一考察,才能正确把握宏观资源体系,有效统计金融市场比例,这对于发挥货币政策的正确决策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2、从法律上对民间金融进行规范和约束
对民间金融法律定位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承认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二是规定民间借贷得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三是民间借贷应缴纳相应的税收;四是明确民间借贷在利率、合同等方面的若干通行原则。因此,建议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在加强监管、不断完善对其管理的同时,为民间金融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
3、从制度上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
首先,严格限制放贷机构注册的门槛。《放贷人条例》的最大突破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以自有资金注册成立的放贷机构。但民间借贷即使合法化也不能一哄而上,不是人人都可以成为放贷人,有条件的有诚意的经营者才能进入信贷市场。对放贷机构要有严格的限制:注册门槛应在一千万元,放贷利率不得高于基准利率的四倍等,逐渐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其次,对民间金融机构制定宽松灵活的监管体系,即进行自愿性注册(适用于不吸收公众存款)或强制性注册(适用于吸收公众存款),要求注册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定期的信息披露,并指导和鼓励民间金融机构建立基于风险的内部监管体系。同时,利用现有的权威性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定期的评级和审查,增强中介机构在监管中的作用,有利于监管部门高效、合理的监管;再次,建立民间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定期相关数据和资料,使民间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信息交流和业务提升,增强民间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自我监管,比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更具有成本上的优势。
民间金融在我国早已是客观存在的,并一直在“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鲧治水,堵而不疏,终致洪水滔天。禹治水,既堵更疏,十三年乃成。面对民间金融的暗流涌动,政府何不以百川归海的包容心态,从源头上辟正道,断邪流,让它顺应金融潮流发展,为市场经济之需润田哺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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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系市场分析范文2
内容摘要:农村小额信贷是改善农村资金供求状况、提高农民收入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本文用数据统计等实证方法进行分析,显示目前金融机构的小额农村贷款投入在与农民收入、农村投资之间虽存在一定显著性,但并未有效地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最后提出了改善农村小额信贷投入,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性问题。
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 有效性 信贷模式 显著性
文献综述
主流观点认为,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包括两个含义:第一,为大量低收入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第二,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政府通过金融机构将大量低息的政策性资金注入农村,由于我国农村经济不发达、农业附加值低且受自然影响大的产业特点以及农户抗风险能力弱的主体特征,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明显的高风险性,从金融机构自身发展来讲,小额信贷的高成本、高风险使机构对相关业务的开展积极性并不突出,农户特别是中低收入农户很难成为金融机构的融资对象,国家投入的信贷资金的相当一部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支农作用,而是被“规模巨大且迅速膨胀的机构经营管理费用、贪污腐化和由于不当行政干部造成的信贷损失”消耗掉了(焦瑾璞,2006)。在传统金融体系下,金融资本的分配决定于已有资产的积累,资产积累越多的人越容易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结果使得贫困群体在资本市场上不断被边缘化(刘文璞,2005)。
从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来看,存在小额信贷资金的来源渠道少的问题,虽然银行提供储蓄便利,但它们并没有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的信贷需求(Glenn Pederson,1999),因此,农村资金的来源仍然主要依靠政府,经济转轨国家政府主导的农业信贷和财政支持模式普遍在促进农业投资增加方面缺乏效率(Avishay Braverman,1990),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的资金支持,而不加强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制度和农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以培育稳定的农业,是难以实现农民收入水平稳定增长的。
关于小额农业信贷对农民收入增长影响问题的研究方面同样存在争议:张杰认为在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政府常常被赋予扶持农业信贷的重要责任,但它们为农民所提供的越来越低息的信贷计划对于刺激农业发展的效果却不明显;同农业研究和推广投资或社会资本投资的收益比较,用于信贷计划的资源极少产生令人满意的利润结果。章齐、刘明兴、陶然、Vincent,Yiu Por Chen等在研究中,也发现:“以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信贷水平所衡量的金融中介发展显著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而且,金融机构在向农村和农业配置资金方面缺乏效率,农村和农业发展的金融资源过多的在中间环节消耗掉了”。朱喜等通过基于VEC模型的协整分析,对我国农村信贷的分配效率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在政府主导的指令性信贷模式下,金融机构的农村贷款投入在长期与农民收入、农村投资之间不存在均衡关系,在短期也未能有效地促进农村投资的增加和农民收入的增长,提出了下一步农村金融改革必须重视资金投入的效率问题。
综观国内外关于小额农业信贷对农民收入增长影响问题的研究,大部分学者认为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效率低,未能有效推动农民收入增长,但也有学者得出了农村小额信贷对农民收入增长有显著效应的结论。对于该问题的争论,本文将用数据统计等实证方法进行分析,显示目前金融机构的小额农村贷款投入在与农民收入、农村投资之间存在显著性,但并未有效地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提出了改善农村小额信贷投入,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性问题。
农村小额贷款的主要模式和问题
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但收入普遍较低,农村小额信贷是帮助农户脱贫的一项有效的政策性工具。
据银监会统计,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开展农村小额信贷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农户贷款余额是12300亿,其中小额的信用贷款是2100亿,农户联保贷款余额是1300亿,获得小额贷款的农户是7800万户,占全国农户的33%,占有合理需求并且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近60%,受惠农民超过3亿。分析获得贷款的农户,这些贷款也只能满足一部分资金需求,作为现阶段农村金融的供给主体,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供给能力并没有得到完全释放。
目前农村地区小额贷款的运营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农户联保贷款。即5-10 家农户成立联保小组进行集体贷款,每户之间相互作保,到期若有一户不能及时缴还贷款,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5 家农户今后几年内将很难获得贷款。二是信用贷款制度。即由农信社控制,各村村委会成员作辅助,在各乡镇间评选信用村和信用户,被评上信用户的,可以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较大,且额度较高。三是个人抵押贷款。它是指农户要想获得贷款必须向农信社提供房产等抵押品或具有担保人。
从小额信贷的主要模式来看,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讨论如下:
第一,目前用于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及非正规金融机构,一组数据显示,借钱的农户中,95%以上选择了向亲朋好友借钱,9%的农户向包括高利贷在内的其他民间组织借钱,只有20%的农户选择向正规金融机构借钱。这种失衡使得农民借贷具有高利息成本,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农业的扩大再生产,影响了农民收入的提高。由于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来源基本上依靠国内外捐赠,缺乏自己的资金造血功能,如果贷款违约率或者呆账损失达到一定界限,直接后果就是大多数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机构没有后续资金安排,无法与有政府介入的小额信贷相比,缺乏竞争力。
第二,小额信贷对农业产业链条上的两个重要环节―加工和销售的支持较少,使得农户种养的产品的高附加值部分流失于农业产业之外,即使农产品上涨,也没有相应的带来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户借款后如遇灾害,还款压力大,因为农户的抗风险能力低,高昂的农产品流通成本使得农户不愿意通过在小额贷款进行家庭农业经营获取收入,而更愿意通过劳动力转移来获得收入。
第三,小额贷款的利率通常比银行贷款高,影响了他们的贷款需求,增加了农户由于还不起利息而产生坏账的可能性,导致小额信贷的偿还率受到影响。
第四,小额信贷机构贷款门槛高,农户难以取得贷款。农户基本上没有可以用做抵押的资产,农信社现行的信用评定方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村干部的个人主观判断,信贷员对于各村的情况缺乏了解,在信用户的评定过程中村干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就难以避免有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产生,使真正需要贷款的农户得不到贷款。
第五,小额信贷额度过低,难以发挥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农信社小额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15000元,联保贷款的每户额度一般不超过 20000元,额度过小,对农户的生产经营和收入提高作用不大。
第六,农户生产主要是靠天吃饭,抗风险能力低。农户生产完全凭借个人的生产经验,缺乏系统的科学生产的培训,一旦碰到天灾,贷款的偿还能力下降,给贷款机构带来一定风险。
农村小额信贷对农民收入增长的有效性检验
大多数国内外的研究关于小额信贷项目的效益评估,都肯定了贷款对低收入家庭资产积累和就业的积极作用。国内外的小额信贷实践也证实,小额信贷对农户收入的增长具有显著性。但对不同情况的家庭收入增长的影响差异很大。本文以新疆某县为例,分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一)模型构建与数据说明
农户的信贷需求多为生产性信贷需求,其次是满足生活中的流动性信贷需求,对于这两种信贷需求,如果通过适当形式实现其信贷供给,使农户获取比原来更好的生产和生存环境,应该可以得到更高的产出和收入。
新疆的农信社基本上是唯一一家农户的信贷机构,目前农信社中的农业贷款中的近80%都是农户小额贷款,所以,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新疆农户中的贷款农户的收入增长与农信社的农户小额信贷的支持是分不开的。
农户小额信贷的主要用途就是购买农资和农业生产费用的支出。这部分支出一部分是靠小额信贷满足,一部分是靠农户自有资产来满足。贷款对农户收入增长的作用需通过连续放贷才能更好的体现,所以研究农户小额信贷对农户收入增长的影响最好是用时间序列数据,选择新疆某县农信社所建立的农户经济档案中的相关信息作为小额信贷对农户收入增长的计量分析的依据。模型假定影响农户收入的主要因素有农户小额信贷量、农户拥有的耕地面积、农户的家庭劳动力和农户的家庭自有资产四种因素。由此设立的基本估计方程为:
LNINCOME=β0+β1LNCREDIT+β2LNLAND+β3LNLABOR+β4 LNPROPERTY+μ
其中,INCOME是农户年收入,CREDIT是农户小额信贷的贷款量,LAND是农户所拥有的耕地面积,LABOR是农户家庭劳动力,PROPERTY是农户的家庭自有资产,β是估计参数,μ为随机扰动项。
(二)参数估计及模型检验
1.估计参数。事先假定所建模型及随机扰动项满足古典假定,可以用OLS法估计参数,用EVIEWS软件,确定样本范围,编辑输入数据,估计回归函数,估计结果如表1所示。
对以上估计结果进行参数的初步判断,可以看出,除了LNLABOR变量的t值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外,其他自变量的值均通过了t检验和F检验,且估计结果的DW值也通过了检验。由于LNLABOR变量不显著,所以在方程里剔除LNLABOR变量,重新对模型进行估计。相应的基本估计方程修正为:
LNINCOME=β0+β1LNCREDIT+β2LNLAND+β4LNPROPERTY+μ
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
修正后的估计方程为:
LNINCOME=0.2474LNCREDIT+
0.3713LNLAND+0.1915LNPROPERTY-0.2368
模型估计结果说明,在假定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农户的收入(INCOME)与农户小额信贷(CREDIT)、农户拥有的耕地面积(LAND)和农户的家庭自有资产(PROPERTY)相关。在模型中可以看到,当农户小额信贷量每增加1%,导致农户收入水平增加0.2474%。这与理论分析和经验判断相一致。
从估计结果中可以看出,模型中,在0.01显著水平下t=2.576,在0.05显著水平下,t=1.96,即所有自变量都通过了t显著性检验;在0.01显著水平下,F=3.95,F统计量也通过了检验;dl=1.693,du=1.774,DW值也通过了检验,这说明,回归方程显著且为最佳方程。
2.基于回归结果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
新疆农信社农户小额信贷在99%的显著水平下对农户收入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农户小额信贷的增加有利于农户收入的增长,农户将小额信贷资金转化为农业生产中所需的生产资料,支付农业经营过程中的生产费用,最后获得农业收入。从农户角度来说,正是由于贷款对其收入的增长预期是正向的,农户才更愿意选择小额信贷。
在显著性水平下,农村小额贷款不是农村家庭收入增加的唯一原因,说明农村人均贷款对农村人均收入增加的推动作用并不明显,农户所拥有耕地面积、家庭自有资产在99%的显著水平下也是正向显著的,对农民收入的提高也起到很大作用。
家庭劳动力对农户收入增长作用不显著,这主要是因为,样本农户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大多为2-3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短期雇佣的劳动力参与农业生产的现象,所以实际劳动力不止样本统计的数量;此外,农业科技的不断发展,机械代替人工越来越成为趋势,这些都会导致家庭劳动力对农户收入增长作用不显著。
总之,通过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因素的计量分析,显示目前金融机构的小额农村贷款投入在与农民收入、农村投资之间虽存在一定显著性,但在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方面缺乏有效性,农民收入的增长除了受小额贷款的影响之外,还与农户所拥有耕地面积、家庭自有资产的情况有关,改善农村小额信贷投入,有效提高农民收入就显得比较迫切。
政策建议
农村小额信贷是对于提升底层收入人群生活和农村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但我国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小额信贷向规模型、效益型方向的发展,也无法有效提高农民收入。因此,要采取以下措施改变这种状况:
第一,加强对农村信贷的支持。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支持,应制定有关政策,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小额贷款组织逐步扩大融资渠道,使其成为农户贷款的主要选择,农村小额信贷投资的增加,将导致农民人均资本存量的增加,从而引起人均产出的增加和人均收入的增长。
第二,增强农民的抗风险能力,设计出有针对性的贷款模式。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在农业生产中除了为贫困人口提供资金外,还应该作为整合农村产业链的平台,让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农民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整体。
第三,降低农民流通成本,有效发挥小额贷款的作用。农村小额贷款项目一般是采用向农户提供贷款,鼓励其进行家庭经营生产并向市场出售产品,用所得的收入偿还贷款的模式,因此流通成本过高会使得农户从小额贷款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减少,进而使得农户参与贷款的积极性下降。因此,要进一步发挥小额贷款扶贫的作用,必须降低农户的流通成本。
第四,积极探讨新的小额贷款模式,实行较为灵活的利率和还款期限。我国小额信贷的对象仅限于生产性贷款,其还贷方式实行的是整贷零还方式,期限一般在一年左右。这种单一的贷款模式、贷款对象和还贷方式,制约了小额信贷的发展,应按照农户的贷款需要,灵活的安排利率和还款期限,提高农贷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提高农民的收入,降低利息负担。
第五,改革小额信贷担保制度,增加贷款额度。完善农村小额贷款的评估,机构有必要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多个机构可联合起来分工筹集信息,集中评价,实现信息的共享,使得机构清楚地了解农户,而不是完全依赖于村干部的评级,解决农贷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第六,在完善评估和监管的同时,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小额信贷成功的关键在于对农民借贷者的培训,由于目前小额信贷机构资金不雄厚,无法对农民进行大规模的培训,因此就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投入部分财政资金作为专项资金,以农业主管部门及农业技术人员为依托,以小额信贷项目为媒介,对农民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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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系市场分析范文3
深入开展第二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本人通过集中辅导学和自学,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内涵和实质的理解,提高了对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了时时事事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坚定信念,明确了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基础是学习调研,重点是破解难题,目的是改善民生。市委、政府为做强做大现代农业,确定了建设农业十大基地的发展目标。要顺利实现这个目标,必须有效地解决农村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必须有效解决发展现代农业与分散的小农经济的矛盾;必须建立市场与农户、企业与农户诚信桥梁和和谐利益机制,本人认为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破解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近期本人对**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状况进行了调研。
一、**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现状
我国涌现出的许多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它是新时期农村经济体制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服务农户为宗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以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由农民围绕某个产业或产品自愿联合成立,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它可以使农户、农业企业和其它农业组织在自律、互助的基础上形成更大范围的联合行动,从而有效克服小规模生产和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增强农业的综合竞争能力,进而有力地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这对于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初,发展于90年代未。近年来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得了一些成效。尤其是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法》的颁布和实施,把党的政策提升为法律,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但在量上有了扩展,而且在质上有进一步的提升。主要特点是:
(一)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xx年底,全市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86个,成员数达36621人(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15.4%,辐射带动农户74581人(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31.4%。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169个,占全市合作组织总数的59%。按行业划分,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以种植业为主的125个,占总数的43.7%;畜牧养殖业105个,占总数的36.7%;农机服务27个,占总数的9.4%;其他购销服务、劳务输出、农产品加工等合作组织29个,占总数的10.2%。
(二)形式多样,内容广泛。农民自发或经营大户牵头组建107个,占总数的37.4%,如**市黄沙窝奶牛养殖合作社、**市红寺堡甘草产业专业合作社;乡村组织牵头组建151个,占总数的52.8%,如**市大丰收设施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市金银滩金农富农机专业合作社;由县(市、区)、乡镇农技部门及科技人员牵头组建15个,占总数的5.2%。如青铜峡市优质稻产业化合作社;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13个,占总数的4.6%。如同心县天启薯业合作社、盐池县绿宝甘草产业经济合作社。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内容,以开展生产技术、购销信息、经营管理等综合服务的123个,占总数的43%;以购销服务为主的115个,占总数的40.2%;加工服务为主的7个,占总数的2.5%;技术信息服务为主的14个,占总数的4.9%;农机作业服务的27个,占总数的9.4%。
(三)一体化经营,特色鲜明。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经营模式上,都是以 “支部+协会(合作社)”、“合作社+基地+企业”和“合作社+基地+农户”、“经营大户+基地+合作社+农户”等形式运行。组织类型上,多数是围绕当地已形成主导产业优势特色产业组织起来的,且地方优势产业突出。如利通区的奶牛、蔬菜、瓜果;青铜峡市的优质粮食、食用菌、大棚菜;盐池、红寺堡、同心的马铃薯、中草药、滩鸡、清真牛羊肉、牧草等专业合作社,无一不带有明显地方优势产业的特色,并逐步显现出较强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四)管理方式多样化,利益联结机制紧密化。全市现有的286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无论哪种类型的合作组织,都严格遵守“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在政策、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在发展原则上充分体现了农民自愿的原则,即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不侵犯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农民根据自己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加入,入退自由;在内部管理上普遍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选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人;在经营方针上,坚持组织与成员共同发展的宗旨,帮助成员解决一家一户做不做不好的事情,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全市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目前均由农经部门主管,供销社和相关业务部门 指导开展一些服务工作。农经部门主要开展专业合作组织的统计调查、经营管理的指导服务和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等日常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审批登记分三种情况:一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农经部门备案;第二种是专业协会,协会提供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由农经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文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第三种是在没有明确主管部门和合作社法出台之前,在科协、农牧林等部门登记备案的一些专业协会。农民加入合作组织主要目的是期望合作组织为其提供各方面的服务或带来好处。但从调查的情况看,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建立起合作组织与成员之间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紧密经济关系。但随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组织体系的日趋完善,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进一步紧密。为了保证社员的利益,合作社社员的产品在市场上实行“订单合同”、“保护价”销售,从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了农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了社员的既得利益。合作社以微利或赊销的方式为成员供种、供药、供料,同时,合作社还能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培训、咨询与技术服务,使社员在生产环节中受益,经营管理比较好的,还能对合作社成员实行“二次返利”,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做法
(一)思想认识明确,组织措施到位。当地政府始终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调整农村产业布局、促农增收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部门和组织把引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摆在农村工作的突出位置,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上下共同努力,形成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紧紧围绕产业,组建发展组织。立足**市的资源优势,紧紧围绕奶牛、蔬菜、瓜果、优质粮食、马铃薯、清真牛羊肉等优势特色产业,相继发展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了8万农户进入市场,有效地把各个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开展农业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品牌化销售,实现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有效对接,从而促进了农民收入的稳步增加。
(三)加强合作联合,形成规模。为了规范经营,壮大自身势力,各地合作组织在发展中,审时度势,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行资金、技术、品牌等方面的合作与联合,以增强专业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及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如青铜峡陈袁滩优质稻协会与青铜峡市的优质稻产业化合作社、峡口镇小弓棚韭菜协会与赵渠村小弓棚韭菜协会进行联合或合并,通过联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积极引导扶持,强化服务功能。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管部门不等不靠,积极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技术服务上来,组织和邀请专家学者,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举办各类形式灵活多样、内容丰富实用的专题培训班、讲座,极大地提高了社员生产技术水平和自我管理能力;另一方面积极协调,以制定优惠政策、减少程序、简化手续、规范登记为重点,解决发展不规范和发展速度迟缓等突出问题;再就是积极争取资金,加大各级政府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解决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费难问题。
(五)典型示范,以点促面。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市涌现出了一批发展势头良好,运行机制合理,管理规范、民主监督,服务网络健全,并能有效地为社员提供服务,对当地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合作组织。各地业务部门适时加以引导和规范,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促其做强做大。通过这些成功典型的带动,真正起到“拨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作用,引导更多的农户参与和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动了我市专业合作组织的全面发展。
(六)项目带动,规范发展。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骨干力量,积极开展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收获。自20xx年以来,每年都争取到了中央或自治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项目支持,并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示范引导作用。通过建设项目的实施,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和辐射带动作用,极大地推进了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进程。
三、**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尚未成为主导力量
首先,从整个农村这个广大的市场分析,**市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小,带动力不强;其次,从农民日益增长的合作需求来看,合作组织所起的作用还较弱,服务领域狭窄,多数合作组织分布在技术、资金要求较高的种养业,加工流通方面的合作偏少;再次,相对于其它各类市场主体,合作组织的力量十分薄弱,只能为成员提供一些简单的培训、技术指导服务,涉及到更深层次的服务内容时,诸如发展资金缺乏、应对自然和市场风险、产品质量标准、品牌创立等,合作社就无能为力,市场开拓能力十分有限,作用发挥还不够明显;第四,合作范围小,多数合作组织在乡域及本县区域内活动。
(二)专业合作组织管理运行不规范
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健全,《章程》制订也不够规范,理事会、监事会等职能机构的作用发挥不明显,没有明确的约束机制,在实际运行中随意性大。
(三)专业合作组织社员整体素质偏低,利益关系松散
社员多数文化底子薄,缺乏市场经济必备的知识,自我发展的能力弱;社员之间利益关系松散,有好则和、不好则散,有利则和、遇险则散的现象普遍存在。
(四)依法登记注册意识较差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和登记注册。但从目前**市的情况来看,253个专业合作组织中到民政、工商或业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协会部门履行备案和登记注册的只有156个,仅占总数的61.7%。
(五)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法规不健全,没有形成扶持发展的合力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面临资金困难。资金困难是合作组织创建初期和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农民自身不富裕,投入积极性不高。笔者在与合作组织和社员座谈时,大家讲到,当地农民收入水平还不高,除日常开销外节余较少,大家也需要合作组织提供各种服务,但要让农户出资入股,多数农民就退避三舍了。另一方面是政府扶持面小钱少。近年来国家、自治区、市县虽然出资扶持过一些专业合作组织,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但对于提高合作组织整体运营还远远不够。第三是金融贷款难度大。笔者在走访合作组织和社员时了解到,以合作组织名义几乎在金融部门贷不到款,即便通过各方协调同意贷款也要提供存款担保,有时只能以个人名义进行信贷。
二是缺少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合作社法》已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中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强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要深入认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特点和规律。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本质特征应是交易的联合。也就是说合作组织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交易。合作组织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市场交易上的必要服务。
对于**市这些新型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起步晚、发展不平衡的地区,应该调查研究,认真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进一步提高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要性的认识。使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真正知道自己在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时应该干什么和不该干什么。二是坚持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基石,要长期坚持,决不动摇。只要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切实按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规范内部章程,完善经营机制,提供有效服务,能够帮助成员增加收入,就能得到越来越多农民的信赖和参与,就能受到农民的广泛欢迎。三是坚持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明确是以专业农户为主体的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的合作组织,严格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团体。四是坚持围绕农民增收的发展主线。合作组织是否有强大的生命力,关键是能否给合作组织成员增加收入。五是坚持民主自愿,不搞强迫命令,真正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
(二)创新运行机制,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在发展动力
一是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组织除了组织收购社员的农产品外,还要按照一定比例向社员返还一部分流通或加工环节的增值利润。有条件的合作组织应当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实行股金分红,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是科学的民主管理机制。要认真制订完善章程、制度、规定;合作组织的重大事项都要通过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民主决策,避免农民利益受损。
三是积极的内部积累机制。有条件的合作组织要设立公积金、公益金、风险保障金,增强合作组织的发展后劲。
四是健全的自我服务机制。建立农副产品销售、农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引导等服务网络。
五是有效的监管约束机制。要建立监事会,作为内部的监察和监督机构;要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严防共有纯粹浪费和流失。
(三)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产业化有机结合起来
以产业化方式经营农业已成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特征。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建成农工贸、产加销一体化的产业体系。只有当农民的生产变为商品生产,农副产品成为加工企业的原料或直接进入消费市场时,农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使自己的产品适应市场的需求,取得较高的回报,才出现了专业合作组织。因此,要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兴办专业合作组织。要发挥农村各类生产大户、营销大户、农民经纪人在生产、经营、购销等方面的优势组建合作组织;要扶持基层农业技术部门利用其技术优势组建合作组织;要引导各类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利用资金、信息、管理和加工、流通优势组建合作组织;鼓励基层供销组织和其他部门利用其人员、场地、经营优势组建合作组织,真正形成多元化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的新格局。目前,政府把发展奶牛园区建设、蔬菜种植业、粮油深加工、皮毛加工贩运业、特色种植业和农副产品市场建设作为农业发展的主攻方向。通过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上产销环节的有机衔接,有利于完善农业产业化运行机制,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四)制定优惠政策,优化发展环境
当前要突出解决好5个问题:一是财政资金扶持。自治区要加大财政资金扶持,专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信息网络、绿色食品认证、培育品牌、基地建设和培训服务等;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帮助合作组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二是金融优惠政策。要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明确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金融服务机构,制定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贷款条件和标准,使合作组织享受到低息、无息、贴息扶持,同时简化贷款手续,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绿色通道”。三是税收优惠政策。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特征,给予更多、更具体的税收优惠,要尽可能从少、从轻征收针对农民的税收;同时要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税务报表程序。四是开辟农副产品营销“绿色通道”。严格打击欺行霸市行为,维护好农产品市场秩序,坚决杜绝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保障合法经营活动。五是加强合作组织法人地位和资格的保护,确保合作组织参与市场竞争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水平和社员素质
在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中大力开展专业合作组织知识培训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培训原则,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实际,不断调整培训思路,更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整合培训资源,坚持理论学习与具体实践相结合、集中宣讲与实地观摩相结合、案例剖析与合作组织负责人现身说法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高层次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