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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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概念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概念范文1

【关键词】金融风险;农村金融;风险管理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农村金融是农业经济和农村发展的“供血动脉”,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性因素,和谐的金融生态可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农村金融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金融生态不断优化,农村的金融服务水平也有所提高。与此同时,农村金融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农村金融风险问题,不仅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也是影响社会和平稳定的主要因素。

金融生态是社会学的“金融”和自然科学的“生态”有机形成的一个概念,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各种金融要素(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金融法规等)为了更好的生存和长远的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以及金融要素之间密切关联、互相制约、相互作用,彼此通过货币资金的融通、利率和汇率的调整、风险的度量和化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风险与受益的转换等行为,形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农村金融生态和农村金融风险有些密不可分的关系,金融生态的恶化通常伴随着大量出现的农村金融风险,比如,农业金融总量的不足、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的上升等。同时,金融风险的产生往往滞后于金融生态的恶化,农村金融风险的出现是农村金融生态恶化到一定程度后表现出来的。因此,对于农村金融风险的控制研究离不开对农村金融生态的跟踪与监测。

一、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由于农业企业和农村经济规模较小,利润率较低,和以工商业为主的城市相比,以农业银行为首的正规金融机构往往将业务中心放在城市,从而导致农村金融的规模和服务质量无法满足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从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获悉十年来陆续撤并县域网点,到2007年末全国共有2868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覆盖,占到全国乡镇总数的7%之多。到2007年末,而且,剩下的大部分在农村的银行及信用社网点只办理存款储蓄类金融业务,放弃农村“不起眼”的小额信贷,将中心转向城市,造成农村资金严重外流。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等农村金融网点成了农村金融的“抽血机”。2007年各类金融机构在县级以下(包括县级)农村地区的各项存款余额为10.16万亿元,而该区域的贷款余额仅为5.72亿元,存款数额几乎是贷款的两倍。

(二)新型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农村地区设立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近年来,在中央政策的扶持下,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从中国人民银行的2010年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中获悉,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509家,开业的有395家,其中村镇银行349家,贷款公司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37家,筹建114家,全国新设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2451家。目前,已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总体运营健康平稳,存款余额751亿元,贷款余额601亿元,实现利润13.6亿元。在地域分布上,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占六成以上。在信贷投向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扎根县域经济,83.9%的资金投向了“三农”和中小企业,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303亿元,占比50%;农户贷款余额203亿元,占比34%。

(三)金融监管的缺乏和民间借贷引起的农村金融风险日趋严重

上述提到的新型金融机构目前尚处于规模扩张的初期,缺乏合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程序,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以瑞安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目前还没有设立风险专员或者管理风险的机构。资金互助社采用的关系型信贷模式,通过信贷员、调研员和理事会成员对贷款社员的了解来杜绝信贷市场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但是对于一个金融机构来说,尤其是有涉及广大农民的存贷款业务更加需要做好风险的监管。

另外,由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正规金融无法为温州农村服务,民间借贷就成为了温州农村资金供求均衡的主要方式。据笔者的调查,虽然温州在八九十年代出现过倒会的风波,但是现在也将近60%的农民存在民间借贷行为。农村民间借贷的单笔金额从几千元到几十万不等,但是超过50万元的极少。民间借贷具有便捷、自主性强等特点,当农民遇到购买农业设施、盖房、看病等重要事情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民间借贷。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无法纳入政府监管,政府对民间借贷的额度及利率情况难以把握,也使农村存在金融风险的隐患。另外,由于农民知识水平较差,风险意识弱,极可能受高利率的诱惑而将辛苦劳动换来的财富借给从事高风险产业的借款人,面临本利皆失的风险。

二、目前农村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风险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社会性的特征。由于监管机制的缺乏,使得目前农村金融风险的产生缺乏预警信号;另外,由于农村金融的形成很多是依附于血缘、地缘等关系,金融主体的群体很广,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就会损害公众的利益,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金融风险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复杂

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不仅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农村的小额贷款管理公司,加上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使得农村金融风险的涉及面很广。另外,影响农村金融风险的因素也十分复杂,包括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三个方面。第一,在自然风险上,由于农业经济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很强,自然环境变坏引起的自然灾害会给农业生产的企业及个人带来一定的损害。我国每年有多数省份的农村因遭受洪涝、干旱、冰雹等自然灾害而导致大量农作物受损。严重的自然灾害使得农业企业和农民预期收益减少,收不抵支,无法偿还本息,从而给自然风险传递给了金融机构。第二,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给农村金融造成了市场风险。由于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在产品种植到收成期间,农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会造成农业收成极大的不确定性。经常使农民遭遇种植时供不应求,收成时供过于求的价格贬值困境。所以农产品价格遭遇的市场风险最终也会转嫁给金融机构。第三,相对于以工商业为主的城市信用,农村地区的信用观念比较薄弱,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尚不健全,部分农业企业和农民会因为缺乏诚信意识而造成逃避贷款债务的现象。

(二)以民间借贷为主的非正规金融带来的金融风险

所谓非正规金融指处于央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之外的那些金融活动。也就是说正规金融指的是那些经央行批准的,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而除此之外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为非正规金融。目前非正规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在很多地区已经成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据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报告显示我市民间借贷市场目前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估计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民间借贷利率也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我市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同时在很多农村地区,由于金融机构网点的缺乏、金融产品不灵活、手续繁琐等原因很多农村及涉农企业往往通过民间借贷筹措因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周转或者造房、子女婚嫁而引起的融资需求。此类金融形式个体规模小,范围广,监管部门很难掌握详细数据,是农村金融风险的主要隐患。

(三)风险监管体系的缺乏

现阶段我国的农村各类金融组织,产权主体十分复杂,有些机构尚未按公司章程成立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设立之后也是形同虚设,使得金融组织无法履行内部监管和控制的职能。第一,对农信社改革的探讨持续了近十年,农信社股权的改革方向和新型农信社监督管理体制一直是限制它发展的主要障碍。第二,对于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创新性金融机构,目前尚处于开张运营的营销扩张期,很少将着力点定在金融风险的监管上,所以基本还没有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以瑞安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该社目前还没有设立风险专员或者管理风险的机构。资金互助社采用的关系型信贷模式,通过信贷员、调研员和理事会成员对贷款社员的了解来杜绝信贷市场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但是对于一个金融机构来说,尤其是有涉及广大农民的存贷款业务更加需要做好风险的监管。

三、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农村金融风险的分散和补偿机制

通过金融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提高农业投入产出的稳定性,加大农业在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可控性。第一,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最好是可以建立全国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用于化解农业的自然风险,实现对涉农企业和农民的补偿以及对农业金融组织的保障。第二,通过政府主导,设立农产品价格风险对冲基金,用于对冲农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在农产品价格上涨时,该基金抛售储备的农产品,在价格下跌时收购农产品以稳定价格。第三,充分发挥农产品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引导和培育有能力的农业企业通过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对冲农产品的价格风险。

(二)加强金融风险的监管,设立风险预警机制

对于农信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组织应该尽快建立符合各自特点的金融风险监控体系,树立全国风险管理的理念,构建涉及到农村金融组织各部门、各岗位以及各个员工的科学合理的风险考核及激励机制,使得金融风险的监管规范化、制度化。另外,政府应该在农村设立农业经济的监测点,根据监测到的数据信息建立风险预警信息系统。风险预警系统涵盖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使得监管当局可以随时通过信息系统对农村金融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对于潜在的风险可以提早做好有效地应对。

(三)培养信用意识和风险管理文化,打造和谐金融生态

政府应该通过培训或者各类宣传平台,加强对农民金融知识的普及和信用理念的引导,使得农民树立良好的信用理念。在倡导和谐社会的当下,提倡农民诚实守信,将和谐金融生态的建设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部分。另外,对于农村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要加强风险管理文化的宣传,培育每个员工具备风险管理的理念。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将风险管理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成分,将金融风险管理的理念转化为员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力求每个员工成为风险监测、评估环节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刘锡良,齐稚平.城乡统筹建设中金融发展的三个视角[J].金融发展研究,2009(3).

[2]沈悦,李炎炎.城乡统筹视角下农村金融创新研究[J].商业时代,2012(3).

[3]李玉琪.河南农村民间融资主体行为与金融风险控制分析[J].焦作大学学报,2011(1).

[4]何文广.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制及其绩效阐释[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4).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概念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机构变革 农村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谱系概念,涵盖由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从传统金融到无中介或市场的所有交易组织形式。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以来,政府对发展互联网金融保持一种肯定态度;2014年10月,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扩大互联网、物联网的发展。随着城市电子商务市场逐渐饱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始进军农村市场,互联网金融也逐渐走进农村。据统计在农村领域,到2014年6月农村网民数共1.78亿,手机网民数1.45亿。农村互联网移动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融入农村领域奠定了基础。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熊德平提出“农村金融交易通过‘规模经济’获得的收益大于交易的风险损失和用于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风险的交易成本之和,即农村金融交易的规模净收益为正时,农村金融交易就扩张”。因此,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把握“规模经济”与农村金融交易成本之间的关系。

随着农村金融交易规模扩张带来“规模经济”同时,农村金融交易不确定性增加、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的提高,农村金融交易成本逐渐增加。我国农村地广人稀,农村金融交易分散、规模小、次数频繁,又缺乏抵押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信用体系不完善,金融交易信息收集成本高,加之农业属于投资周期长,收益不稳定、自然风险以及市场风险高的行业,导致农村金融市场交易成本居高不下。

随着农村金融交易规模继续扩张,委托产生的效率难以覆盖交易成本的增加,农村金融发展受到了阻碍,商业性金融开始撤离农村领域,合作性金融在支农方面也出现问题,农村金融问题进一步恶化。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政府对支农金融机构进行补贴,据统计从2008年政策实施以来,中央财政在五年内累计符合要求的农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120亿元。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农村金融发展

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元年,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传统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机构受到了严重挑战。然而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其本质都是关于金钱跨时间、空间的流动与分配。

技术创新引发金融形态的变化,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金融模式,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地位产生了巨大挑战。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平台建设虚拟平台,节约了传统金融机构布设、营运物理网点和分支机构的成本

当前,互联网金融在城市发展较快,而在农村领域还处于摸索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崛起源于电子商务发展,随着城市电子商务市场趋于饱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始进军农村市场,互联网金融也逐渐走进农村。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止2014年6月底我国农村网民数已达1.78亿人,占总网民数的28.2%,手机网民数达1.45亿人,手机成为农户上网必备工具。据阿里研究院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发现各种类型的淘宝村211个,其预测到2016年全国农村网购市场规模将增长到4600亿元,成为网购市场新增长点。正如电子商务的崛起带给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发展一般,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在农村金融领域带来了无限可能。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农村金融发展策略

(一)健全科学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面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不断健全科学的金融机构体系,扩大农村金融在农村区域的覆盖范围,积极引导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增加资金来源渠道,加强政策性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作,拓展农村金融新领域,运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拓展金融新形式,优化金融产品结构,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满足农户需求,实现互联网金融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二)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和服务创新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业务创新和服务创新是发展农村金融需要改革的重点。农村金融应充分利用信息数据、云计算等计算机手段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利用电商平台的优势来吸

引农户,为农户提供专业化的指导和服务,开拓新的客户渠道发展农村金融。此外,农村金融要加强服务的水平,通过标准化和人性化的个来创造无形中的效益,以此来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水平。

(三)加强政府政策的扶持和监管力度

政府在互联网金融背景和“三农”发展的背景下,加强财政和金融政策的扶持,创新并完善互联网金融政策的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统计和税收政策。提供惠农支农的信贷业务,支持“三农”融资和银担合作机制。在监管上,也要落实政府与地方之间的监管责任,健全互联网金融与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有效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新型农村金融网络

为进一步构建新型农村金融网络,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运用新技术手段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体系,通过建立和健全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满足农户多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加快互联网金融与“三农”良性互动,推动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解决农民融资问题,加快城镇化建设。

四、结语

作为电商巨头的阿里巴巴、京东等企业纷纷开始将业务转向农村市场,大力发展农村电商,拓宽农村市场是2015年,甚至是未来几年内电商们势在必行的举措。发展农村电商,不管是对电商企业还是对农村,都有着巨大的利益,因此从农村电商的各方参与者角度来说,发展农村电商是民心所向,是大势所趋。

伴随着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进入农村领域。互联网金融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特点,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生存带来了巨大威胁。鉴于此,农村金融机构必须树立危机意识,结合自身优势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以此来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

参考文献:

[1]凌守兴.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产业集群形成及演进机理研究[J].商业研究,2015(1).[2]阿里研究院.中国淘宝村研究报告(2014)[Z].

[3]张娟儿.接招互联网金融[J].中国农村金融,2013(16).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概念范文3

关键词

农村金融

金融环境

信贷约束

作者张海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应用金融研究中心讲师;李静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北京

100029)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金融改革的进行,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环境也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1979年的金融改革中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并将原来由人民银行管理的农村信用社转为由中国农业银行管理,使农村信用社逐步走上“官办”的道路(刘明康,2008;56页)1994年的金融改革,使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分离,成立农业发展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陆续从农村地区撤出网点;2003年的农村金融改革,允许农村信用社成立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2006年开始鼓励农村地区成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刚刚公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可见在未来的农村金融改革中,农村金融环境还将继续发展变化。

国家希望通过金融环境的改变来积极影响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这是农村金融环境改变的动因之一。但是有两个问题必须回答:(1)金融环境的改变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吗?(2)什么样的金融环境能够产生积极影响?本文以农户的信贷约束为切入点,以农户的显性信贷约束和隐性信贷约束、生产上的信贷约束和生活上的信贷约束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金融环境变量对农户信贷约束的影响,并考察了农村信用社的村庄信贷员和小组联保两种信贷手段的有效性。本文的研究部分回答了上述问题,可以为日益深化的农村金融改革提供参考。

本文的研究也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它有助于理清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谁是原因,谁是结果”,一直是发展经济学领域争论不休的话题(Rajan和Zingales,1998)。其根源在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都是整个经济系统中内生的变量,两者不可避免有相互影响的关系。本文以村庄金融环境和农户信贷约束作为研究对象,从经济含义上来说,只能是前者作为原因,后者作为结果。而信贷约束又会通过影响农业绩效(Feder和Lau等,1989)、农户创业行为(Paulson和Townsend,2004)等影响农村发展。所以如果能够从理论上分析出金融环境作用于信贷约束的机制,从实证上找出前者影响后者的数量关系,也就找到了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新证据。

关于发展中国家金融环境及其影响研究至少可以追溯到肖(1973)的金融深化理论和麦金农(1973)的金融抑制理论,但他们的研究主要是从宏观的视角。相对微观一点的研究涉及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虽然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指标已经可以通过统计学的方法得以建立(刘朝明和廖林等,2008),但他们关注的重点并不是村庄的金融环境,也不关注金融环境对个体行为的影响。此外,国内外关于村庄的研究中,有很多关于村庄民主及其影响的研究(Shen和Yao,2008;仝志辉和贺雪峰,2002),以及农村社会网络的研究(Krishnan和Sciubba,2009),但是关于村庄金融环境及其影响的研究并不多见。

国内外有很多关于农户信贷约束的研究。农户的信贷约束(Credit Constraint)是指他希望贷款,但没有得到足够的贷款。产生信贷约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信贷配给是重要原因(Stiglitz和Weiss,1981)。信贷约束的度量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也是相关研究的困难之一。黄祖辉和刘西川等(2009)采用特殊设计的“显性意愿调查”方法来识别农户的贷款需求,刘西川和程恩江(2009)进一步在此基础上衡量样本农户所面临的正规信贷约束,克服了已有研究的一些不足。李锐和朱喜(2007)则用数量的方法估计农户的信贷约束程度,如果农户有贷款需求而得到的贷款数量又小于需求数量则定义为信贷约束(金融抑制),他们运用biprobit模型和match模型,采用3000个农户的微观数据,计量分析了农户金融抑制的程度及其福利损失的大小。

信贷约束的影响也是研究的重点,比如信贷约束和创业行为之间有高度的相关性,无论是理论分析还是实证研究都表明,农户所受的信贷约束状况的确会影响其创业行为(Paulson和Townsend,2004;程郁和罗丹,2009)。信贷约束对农场的绩效也会产生影响,虽然Kochar(1997)使用印度的数据并没有找到这样的证据,但张海洋(2010)用中国的数据研究了正规贷款和农场绩效的关系,发现种植规模比较大的农场受到信贷约束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加,因此正规贷款主要对大规模农场绩效有促进作用,对小规模农场的绩效没有显著影响。上述诸多研究所关注的都是信贷约束的影响,但影响农户信贷约束的原因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本文认为村庄附近的金融环境越好则越有助于降低农户贷款的交易成本,越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越有助于农户存储容易变现的金融资产而非实物资产,越有助于积极有效地配置村庄附近的资本,从而越有助于缓解农户的信贷约束。文章的第二部分介绍研究所用的数据来源和样本的描述,对村庄金融环境所涉及的问卷中的问题做了说明,并介绍了显性信贷约束和隐性信贷约束的度量方法以及相关结果的描述统计。第三部分为实证研究,分析金融环境对农户信贷约束的影响的量化关系,并计算了金融环境对信贷约束的边际影响。第四部分总结全文的结论,提出了一些政策含义。随后的第五部分是本文的参考文献。

二、信贷约束的度量方法

本文的研究基于农户抽样调查的微观数据,数据来自于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2009年暑假期间组织的农村金融调查,此次调查是抽样调查,抽取的省份为云南省、湖南省和黑龙江三省,共访问了上述3省的9个县(市)的两千余户农户,获得有效农户问卷1951份,及与之对应的村庄问卷81份。

农户的信贷约束状况是研究农户个体金融行为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其中信贷约束的度量是研究的难点。以度量农户是否受到正规信贷市场

的信贷约束为例,农户没有获得银行或信用社的贷款,并不能说明他们受到信贷约束,因为有可能他们根本不需要借款;反过来,如果农户得到银行或信用社的贷款,也不能说明他们不受信贷约束,因为贷款的数量可能远远小于他们需要的数量。为了克服这一困难,本文采取两种方法研究农户的信贷约束情况:(1)直接度量,通过农户回答的借贷需求,以及借款满足程度判别他是否收到信贷约束;(2)间接度量,通过农户是否有高价赊欠行为,来判别他是否受到信贷约束。

(一)直接度量

根据研究的需要,调查问卷中已经做了如下设计:首先,把农户的活动分为生产型活动和非生产型活动。生产型活动包括农业生产、做小生意、办企业和外出打工这四类活动;非生产型活动包括建房、婚丧嫁娶、看病、孩子上学这四类活动。

接下来,问农户在上述活动中“是否需要借钱”,如果不需要借钱则不受信贷约束。对于回答“需要借钱”的农户,再问他“借到钱没有”,如果没有借到钱则证明他受到信贷约束。那些回答“借到钱了”的农户,继续问“希望借到的金额”和“实际借到的金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说明他们在这种活动中受到信贷约束。

如果农户在四项生产型活动(农业生产、做小生意、办企业和外出打工)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受到信贷约束,则说明他的生产活动受到信贷约束,定义为生产型信贷约束;如果农户的四项非生产型活动(建房、婚丧嫁娶、看病、孩子上学)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受到信贷约束,则说明他的非生产活动受到信贷约束,定义为生活型信贷约束。如果农户在生产型活动或者非生产型活动中受到信贷约束,则说明他的家庭受到信贷约束,称为总的信贷约束。这种通过直接提问,从而获知农户信贷约束状况的研究思路类似于李锐和朱喜(2007)定义的“金融抑制”,称这种度量方法得出的信贷约束为显性信贷约束,统计结果总结在表1中。

在1951个样本中,11.2%的家庭受到信贷约束(218户)。其中约7%家庭的生产型活动受到信贷约束,5.6%的家庭的非生产型活动受到信贷约束,当然有些家庭可能两类活动都受到信贷约束。生产型活动中,农业生产最容易受到信贷约束,大约有4%的家庭;非生产型活动中,建房活动最容易受到信贷约束,有2.5%的家庭。外出务工是最不易受到信贷约束的活动,这应该和外出务工的相对低成本有关。

从地域来看,受到(显性)信贷约束的家庭以彝良县居多,大约24.8%的农户受到信贷约束。醴陵县受到信贷约束的农户也比较多,该县19.2%的农户受到信贷约束。平均而言云南省三个县(彝良县、南涧县和嵩明县)和湖南省三个县(桑植县、岳阳县和醴陵县)的农户受到信贷约束比例比较高,黑龙江省的三个县(龙江县、东宁县和漠河县)农户受到信贷约束比例比较低。

(二)间接度量

Banerjee和Duflo(2004)提出了另一种度量信贷约束的方法。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户在生产、生活中,从供货商处赊欠是很正常的行为。有的时候,农户会以比付现金购买更高的价格赊账,以满足流动资金不足时的需求。显然,如果赊账价格高出付现金价格很多,以至于其间的差距高出各种渠道的贷款利率,那么可以说农户受到信贷约束。我们把这种间接度量方法得出的信贷约束称为隐性信贷约束。

表2中,列出了农户生产型活动的赊欠情况。在回答此系列问题的1934户农户中,有457户家庭在2008年因为生产型活动而发生赊欠,其中高价赊欠的农户为141户,占发生赊欠家庭的比例为23.3%。平均而言,高价赊账的赊欠期为141天,略高于平价赊账的114天。如果用赊账价格高于付现金价格的比例作为赊账利息的话,高价赊账的利率平均达到8%,考虑到平均只有141天的赊账期限,折算成年利率达到20.7%,远高于农信社和银行的贷款利率,也高于一些民间个人借贷的利率。也就是说,高价赊账的农户如果可以从这些渠道获得借款,那么他就不会去高价赊欠。因此,可以断言那些高价赊账的农户受到信贷约束。

从表3可以看出,农户的非生产型活动赊账略少一些,在调查的1927个样本中,只有130户因非生产型活动发生了赊账。其中,高价赊账的比例为13.2%,平价赊账的比例为86.8%。平均而言,高价赊账和平价赊账的期限相差无几,前者为119天,后者为120天。虽然非生产型活动的高价赊账比例比较低,但是它对应的利率却比较高,达到15%。用期限折算成年利率的话,为46%,几乎高于所有的正规和非正规利率。这说明,非生产型高价赊账的农户所受到信贷约束更为严重。

按照上述方法,统计出农户受到隐性信贷约束的情况,如表4所示。平均5.69%的农户受到信贷约束,其中生产型活动受到约束的大约占样本总数的5.33%,非生产型活动受到约束的约占样本总数的0.87%。生产型活动隐性受到约束最多的农户主要分布在南涧县和醴陵县,分别有10.85%和11.67%的农户受到隐性信贷约束。非生产型活动受到信贷约束的农户以南涧县和彝良县居多,分别有2.83%和2.03%的农户受到隐性信贷约束。从地域分布上来看,云南省和湖南省的农户受到隐性信贷约束的比例比较高,黑龙江省农户受到隐性信贷约束的比例比较低,和显性信贷约束度量的结果一致。

三、实证研究

本文定义的村庄金融环境主要描述了村庄所在的乡镇是否存在各种金融机构,以及这些机构所开展的相关服务(信贷员、小组联保等)。村庄金融环境会影响农户的信贷约束,这是因为:第一,这些金融机构的存在会便利农户的贷款,降低贷款的交易成本,从而降低受到信贷约束的可能;第二,金融机构的存在会改变农户的储蓄行为,让农户存储更多的金融资产(存款)而非实物资产,这样在农户需要资金的时候可以很快得到满足,不易受到信贷约束,反之如果农户以实物形式存储资产,则在有资金需求时很难变现并会产生价值损失,容易受到信贷约束;第三,金融机构具有动员储蓄并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因此它可以动员附近农户的储蓄,满足需要贷款农户的需求,从而降低后者受到信贷约束的可能;第四,由于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农户的信贷配给,但是如果机构能够在村庄内部有信贷员,或者在村庄开展小组联保贷款,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降低农户受到信贷约束的可能性。

接下来,本文将使用抽样调查获得的数据验证上述分析的结论,实证研究所需要的相关变量描述统计在表5中。

(一)变量介绍

1,被解释变量

本文中,被解释变量主要分为两类“显性信贷约束”和“隐性信贷约束”,每一类又被细分为“生产型信贷约束”和“生活型信贷约束”两种。

调查样本中11%的家庭受到了显性信贷约束,生产型信贷约束和生活型显性信贷约束的家庭比例相近,分别为7%和6%。受到隐性信贷约

束的家庭比例只有6%,小于显性信贷约束。值得注意的是,采用间接度量的方法,生产型信贷约束的家庭有5%,而生活型信贷约束的家庭只有1%,远低于前者。可见农户的隐性信贷约束主要表现在生产方面。

2,解释变量

“本乡镇是否有信用社”考察了我国农村金融主力军――农村信用社的覆盖情况,93%的村庄所在的乡镇都有农村信用社的网点分布。虽然农信社的覆盖面比较广,但是农信社了解农户的信息主要依靠分布在村庄里的信贷员,样本显示仅有49%的村庄有信用社信贷员。信贷员是为农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的关键,特别是在农信社和农户信息不对称状况下,依靠信贷员了解贷款对象的信息至关重要,所以理论上信贷员分布越广泛,农户受到的信贷约束应该越小。

农信社在45%的村庄开展了小组联保。小组联保贷款是贷款机构克服信息不对称,甄别农户属性,保证贷款农户按时还款的重要手段(Aghion和Morduch,2005;Morduch,1999)。小组联保与农户受到的信贷约束应该呈反向相关关系,开展小组联保的村庄农户受到的信贷约束(尤其是显性信贷约束)的可能性越低。

“本乡镇是否有四大国有银行”为定性变量,被调查的村庄所在乡镇只要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的任何一家,该变量都记为“1”,否则为“O”。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从农村地区撤并网点,所以他们在乡镇一级的机构很少,仅有26%的村庄所在乡镇设有四大国有银行。

根据银监会的定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了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具有更简单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较之传统金融机构,它能够更及时、更有针对性地向农户发放贷款。所以新型金融机构的存在应该和农户信贷约束呈负相关关系。但作为新兴事物,新型金融机构目前并没有普及,仅有14%的村庄所在乡镇设立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3,控制变量

由于一些农户特有的属性会影响自身的信贷约束,所以在回归中需要控制这些变量的影响。“能够提供借款的亲戚朋友数量”考察的是农户社会网络的力量。从经济直觉看,该数值越大,农户越不容易受到信贷约束。平均每个农户可借款的亲戚朋友数量为6.98人,其中最少的为O人,最多的高达200人,差异非常大。

如果家庭有成员在外务工,则“家庭是否有人在外务工”变量为1,否则为0,该变量应该与农户受到的信贷约束大小呈反向相关关系。这是因为,如果家庭中有在外务工的成员,那么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将有稳定而持续的净现金流,不容易产生借款需求。即使产生借款需求,也容易得到满足,因为不论是各类金融机构还是其亲戚朋友,都会更倾向于向他们提供贷款。调查样本中,67%的农户家里有人在外务工。

“家庭的资产”一项考察了农户的还贷能力:家庭资产越雄厚的农户,更容易通过抵押的方式获得贷款,所以受到的信贷约束的可能性就越小。根据调查数据,可以看到样本农户家庭的平均资产为5.74万元,但波动较大(标准差高达8.51万元),说明目前我国农村地区贫富差距比较大。

除了金融环境以外,村庄的一些属性也会影响居住在其中的农户的信贷约束状况。“本村是否是乡镇所在地”用来控制农户所在村庄的经济环境影响,28%的样本在乡镇所在地居住;“本村是否是贫困村”变量用来控制村庄民间资本对信贷约束的影响,在样本数据中10%的农户居住在贫困村中;“本村离县城的距离”用来控制村庄交通环境对农户信贷约束的影响,平均每个农户距离县城的距离为23.97公里。

(二)村庄金融环境与农户显性信贷约束

本文的研究采用Probit回归模型,为了更好地解释模型的结果,表6和表7中列出的都是解释变量的边际影响(Marginal Effect)。如果自变量是虚拟变量,则边际影响就是自变量从O变成1时,因变量取1的概率的变化;如果自变量是连续变量,则边际影响就是自变量变化1单位时,因变量取1的概率的变化量。通过边际影响,我们可以从数量上分析村庄金融环境对农户信贷约束的影响。

在研究农户的显性信贷约束时,共有三个被解释变量,分别为农户是否受到(显性)信贷约束,生产是否受到(显性)信贷约束,生活是否受到(显性)信贷约束。从表6中可以看出,如果农户居住的村庄所在乡镇有“四大国有银行”,则农户受到信贷约束的可能性会降低3%至4%,其中受到生产型约束可能性会降低2%,但是对农户的生活型约束的影响作用并不显著。

农村信用社是目前阶段农业贷款的主力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2008)的数据,2007年末合作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余额占全国金融机构总量的92.63%。为了进一步分析农信社的贷款政策对农户信贷约束的影响,调查中记录了每个村庄“是否有信贷员”和“农信社是否开展小组联保”等数据。村庄信贷员和农户生活在同一个环境中,对农户的家庭情况、生产和消费情况、贷款用途等都非常了解。所以村庄信贷员的存在使得农信社能够识别出农户的真实贷款需求,有助于缓解农信社和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有助于监督还款。所以信贷员的存在有助于那些有真实贷款需求并有能力还款的农户获得贷款,从而降低农户的信贷约束。小组联保政策最初由・尤努斯在孟加拉国的格莱珉(Grameen Bank)银行使用,此后逐步被其他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机构采用。2003年,我国银监会出台《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小组联保贷款的指导意见》,鼓励大力发展农户小额贷款。从那时起,我国的农村信用社逐步推广小组联保形式的小额信贷,用来解决农村信用社和农户之问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从表6中可以看出,虽然农户居住的村庄所在乡镇是否有信用社对农户信贷约束的影响不显著,但是农信社的一些具体措施是有助于农户减轻信贷约束的:如果村庄有信用社的信贷员则农户受到信贷约束的可能性会降低3%,受到生产型信贷约束可能性降低2%,受到生活型信贷约束可能性降低2%;如果信用社在村庄开展了小组联保贷款,则农户受到信贷约束的可能性会降低7%,受到生产型信贷约束可能性降低4%,受到生活型信贷约束可能性降低4%。可见小组联保贷款政策的作用还是比较大的。

本文的研究没有发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缓解农户信贷约束的显著作用,但农户自身的社会网络对缓解信贷约束是有作用的:农户“可以提供借款的亲友”每增加1人,则受到信贷约束的可能性减少0.2%,这种作用主要是通过减轻受到生活型信贷约束实现的。

(三)村庄金融环境与农户隐性信贷约束

在研究农户的隐性信贷约束时,共有三个被解释变量,分别为农户是否受到(隐性)信贷约束,生产是否受到(隐性)信贷约束,生活是否受到(隐性)信贷约束。表7的结果显示,如果农户居住的

村庄所在乡镇有“四大国有银行”,则农户受到隐性信贷约束的可能性会降低3%,其中受到生产型信贷约束可能性会降低3%,但受到生活型信贷约束的可能性不会受到显著影响。农户居住的村庄所在乡镇是否有信用社对农户信贷约束的状况影响不显著,并且农信社的一些具体措施,诸如“村庄信贷员”和“小组联保贷款”的作用也都不显著,这和他们对农户显性信贷约束的影响是有区别的。

“能提供借款的亲戚朋友的数量”这一变量对农户的生活型的信贷约束会有负向影响:农户“可以提供借款的亲友”每增加1人,则受到生活型信贷约束的可能性减少0.1%。但是“能提供借款的亲戚朋友的数量”对农户的生产型信贷约束则没有显著影响,对农户总的信贷约束也没有影响。其原因可能是,农户受到的隐性信贷约束主要是生产型信贷约束,生活型信贷约束比例非常低。如前文描述统计所显示,在生产方面受到隐性信贷约束的家庭有5%,而在生活方面受到隐性信贷约束的家庭只有1%,前者远远高于后者。如果某一因素不能影响生产型约束而只能影响生活型约束,则不会对整体信贷约束产生影响。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在描述农户的信贷约束时,有两方面的创新:第一,区分了农户在生产型活动和非生产型活动上的信贷约束,数据显示这两方面的约束确实是不同的,农户的生产型活动更容易受到信贷约束;第二,提出了显性的信贷约束和隐性的信贷约束的概念,使用农户高息赊账的记录来判别隐性信贷约束的状况,研究表明11.2%的农户受到显性信贷约束,5.7%的农户受到隐性信贷约束。

无论是从显性信贷约束还是从隐性信贷约束的视角,本文都发现“四大国有银行”的存在有助于降低农户受到信贷约束的概率。但“四大国有银行”的存在主要是通过降低农户受到生产型信贷约束的概率,对生活型信贷约束的影响并不显著。从1994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这四大国有银行变身为商业银行开始,他们陆续从农村地区撤出(吴晓灵,2008:85页)。以我们调查的结果来看,只有26%的样本农户所在乡镇有四大国有银行。如果说他们撤出农村地区的网点是市场化运营的必然要求,那么国家应该从政策层面逐步放开农村地区的金融市场,允许新的金融机构进入,以缓解农户的信贷约束。

虽然农信社的存在对农户的信贷约束有负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并不显著。农信社的村庄信贷员和开展的“小组联保贷款”可以显著地降低农户的(显性)信贷约束。如果农户居住的村庄有农信社的信贷员,则农户受到信贷约束的概率会降低3%;如果农信社在农户居住的村庄已经开展了小组联保贷款,则农户受到信贷约束的概率会降低7%。因此,国家如果想强化农信社为“三农”服务的效果,不应该仅在机构的布局上做出要求,还应该引导农信社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存贷款服务,鼓励尝试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的机制。

本文的研究没有发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化解农户信贷约束的显著作用,他们成立的时间较短可能是主要原因。由于2006年底才开始允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立,到我们调查的2008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还没有足够的数量(调查地区只有14%的农户所在乡镇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又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很难形成一些有效信息识别机制。因此我们提出的金融环境降低信贷约束的机制: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都很难成立。另外农户的储蓄习惯改变也需要时间,短短两年之内很难受到新型金融机构的影响。因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信贷约束的影响可能会在未来逐步显现出来。

农户自身的社会网络也对降低他们的信贷约束有显著作用。但这种影响主要在降低农户的生活型信贷约束,而非生产型信贷约束。这一发现支持了林毅夫和刘遵义等(1989)的分析:农户的正规贷款主要用于生产型用途,农户的非正规贷款主要用于非生产型的用途。因此,仅依靠民间的亲友借贷很难满足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和村庄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开发性质的国家正规贷款是必不可少的。

注释:

①分别是:云南省的彝良县、南涧县、嵩明县;湖南省的桑植县、岳阳县、醴陵市;黑龙江省的龙江县、东宁县、漠河县。

②银监会于200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③这里的贫困村是指民政机构认定的贫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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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概念范文4

关键词:村镇银行;湘乡市;贷款创新

为了解决农村金融和经济发展脱轨的问题,满足农村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要,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更好地为“三农”服务,银监会自2006年以来,实行“低门槛、严监管;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果。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成立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00家,贷款公司7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1家,累计发放农户贷款55亿元,发放中小企业贷款82亿元。其中意义最大、效果最明显的机构即为“村镇银行”。

由于农村金融发展长期滞后以及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村镇银行的促进作用相对有限,农村金融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最薄弱环节。建立和培育一批良好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仍十分必要。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更是近几年农村金融发展的重点工作。本文以湖南省湘乡市村镇银行为例,阐述了村镇银行在特定地域的发展情况,从而揭示村镇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具体个案介绍

湖南省湘乡市,为湖南省湘潭市所辖,是我国著名的粮猪大市,农村人口比重大。2007年以前,由于国有银行县级支行无贷款审批权、邮政储蓄只存不贷以及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有限,农村“金融失血”问题突出。针对该现象,2008年3月由湘潭市商业银行为主发起人,红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等14家发起人出资共同组建了湖南省第一家村镇银行――湘乡市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为4900万元,其中湘潭市商业银行占52.04%,其余部分为面向社会公开招股。湘乡市村镇银行计划先在城区设立机构,待条件成熟、规模扩大后,再逐步将服务机构延伸至村镇。

经过一年的精心运作,湘乡市村镇银行取得了不错成效:它根据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需要,创新设计了“农民之友”和“希望之星”两大系列产品共15种,首创了“农业土地承包权流转贷款”等特色贷款方式,基本满足了农村中小企业、农村种养殖业、农村医疗、农村子弟就学等领域的资金需求。目前,共投放了1.4亿元贷款,存款余额达2.3亿元,存贷款客户2100户,其中贷款客户80余户,实现年度盈利208万元,是村镇银行试点中成功的一例。

二、湘乡市村镇银行产生的原因

湘乡市是传统的粮猪大市,2008年,全市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20.08亿元,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43.35亿元,占全市GDP的36.1%,可见农业对于生产的贡献巨大。但同时,湘乡市村镇地区的新农村建设速度仍相对较慢,这与当地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有着密切的联系。

1、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与城村经济发展不对称

近几年,湘乡市农业银行等主要金融机构调整战略,实行“以城市为中心”的金融改革,撤并了大量农村地区网点,如工行、中行、建行、农行网点2000年的45个减少到2005年的28个,减少到17个网点。城市地区成为了“资金洼地”,而农村地区存贷业务则变得小而散,严重萎缩的网点无法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不仅给农民贷款带来不便,也消减了农民将钱存入银行的积极性。

2、申请贷款难度增加与农民需求不平衡

由于国家商业银行在县级以下放贷权利上收,使村县地区农民申请贷款的难度增加且审批时间延长;农村信用社资金有限,难以满足全部的贷款需求;贷款手续的规范化,如必须有物资抵押或担保,也给贷款增加了难度。此外,湘乡市农业银行正逐步淡出农村市场,保留下来的基层农业银行主要是一个存款机构,只对少数农村企业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基本停止。而农民贷款需求主要为购买生产资料、小孩教育、医疗等的小额贷款,申请越来越难,成本越来越高,农民审贷的积极性因而降低。

3、贷款审批手续复杂与农业生产周期性的矛盾

由于湘乡市商业银行对于乡县地区的贷款审批过程繁琐且审批需要报告上级,一笔贷款的审批至少需要20天,造成贷款的不及时。农民想要获得贷款,需要多次奔波在市区和农村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农业生产的资金流动具有周期性,播种期需要大量资金购买生产资料而收获期大量资金闲置,错过生产周期会对整年收益造成影响,所以资金运作上存在困难。

4、金融服务种类不平衡与农村贷款的特殊性

湘乡市各金融机构现有的金融业务没有针对农村地区的特殊情况做出调整,政策规定具有局限性,支持农村建设的特色服务不明显。如农民普遍没有“死”的抵押和担保,有的通常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从而在贷款过程中屡屡碰壁。

5、农村资金的流失与政府投入机制的不健全

湘乡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把吸收的农村资金的相当大一部分投放城市建设,造成农村资金大量外流,使农村资金在原本“造血不多”的情况下又“失血过多”。此外,乡县政府对农村的资金投入机制不够完善,农村资金的积累主要依靠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自身,实力有限。

由于以上原因,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扶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湘乡市政府决定成立一家致力于为农民、涉农产业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专业性银行――湘乡市村镇银行。

三、湘乡市村镇银行采取的创新手段

为了解决“金融抑制”问题,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村镇银行这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湘乡市应运而生。同时为了适应农村特殊环境的贷款需求,湘乡市村镇银行创新性地提出了多种新型贷款服务项目。

湘乡市村镇银行行长李达希指出,“当前农村地区金融失血,瓶颈就在抵押和担保。因此,我们村镇银行放贷,没有拘泥‘死’的抵押物,而是立足于对项目、经营者和市场的考察,在做‘钱生意’时动‘活脑筋’,简化手续、创新抵押、提高效率、丰富贷款品种。”

其采取的主要对策为:

1、消除城乡服务差距“剪刀差”,赢得存款

湘乡市村镇银行的网点营业部功能完善,给农民提供“城市风格”的服务,建立了良好的口碑,从而吸引了大量农民前来存款。此外,他们采取“以贷引存”的战略,鼓励贷款者将钱存入村镇银行,还开办了农村少有的“上门收款”业务。

所以今年,湘乡市村镇银行的存款余额达3亿。

2、提出“概念性抵押”,解决农村贷款瓶颈

湘乡市村镇银行采取了多种创新的抵押方式,如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以专利抵押,以存货和零售门店订单抵押,这些不同于传统上抵押不动产的抵押方式,操作灵活,适应范围广,适合缺乏固定资产的广大农民,给农民贷款提供了许多便利。

3、农村特色的三农小额信贷业务,业务范围更广泛

针对农民的不同需求,在“宽松抵押”的原则下,湘乡市村镇银行创新性地提出了满足农家子弟升学、进城买房、返乡创业等资金需求的特殊贷款模式,如“农民住房按揭贷款”、“农家子弟成才贷款”、“青年农民创业贷款”等,更符合农民的贷款需求方向。

4、临时小额资金贷款,满足周期性需求

为解决湘乡地区农户农业生产过程中季节性资金需求而设计的,针对性强、期限短、审批快捷,可以及时解决农民临时的资金短缺,有利于农业生产活动的有序开展。

5、专业的小企业信贷业务,方便企业运作

“希望之星”系列产品根据农村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针对其资金需求的短、快、频的特点,设计的“小企业联保贷款”、“动产抵押贷款”等符合中小企业运行模式的贷款方式,可以及时帮助中小企业摆脱资金周转不灵的困境,促进了农村企业的发展。

6、银团贷款,资金更充裕

遇上当地大项目时,自身资金不足问题通过“银团贷款”得到解决。湘乡市村镇银行通过和其控股银行――湘潭市商业银行合作,为湘潭碱业公司提供充足的贷款,自身业务能力提高,业务面更广。

四、限制湘乡市村镇银行发展的因素

1、社会公信低、影响贷款发放

湘乡市村镇银行成立才一年多,农民对于其了解不深入,部分农民认为它是私人银行,存款没有保障,对村镇银行这一新型金融机构仍抱有怀疑和观望的态度,不敢贸然将钱存入。而商业银行法规定,村镇银行发放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75%,所以存款来源不足将影响贷款的发放,贷款发放不出导致资金闲置,有可能形成资金恶性循环。

2、业务成本高、盈利空间受限

尽管湘乡市村镇银行目前盈利,但很多其他试点都不大理想。原因主要在于村镇银行成立初期成本过高、资金不足。湘乡市村镇银行的设施与城区的商业银行基本一致,其成本对于刚成立的银行而言较高,而它的客户来源主要是农民和中小企业,二者的收入水平较低、闲置资金有限,客观上限制了村镇银行存款的增长,从而也会影响到贷款规模及盈利水平,对于村镇银行的长远目标“做大做强”产生了很大的阻碍。此外,湘乡市当地的龙头企业较少,以传统农业为主,可持续发展较难。

3、网点数量少、没有加入银联

湘乡市村镇银行目前只有一个网点,且没有加入银联,农民只能到网点办理业务,存、取款等简单操作不能在其他银行的ATM上完成,给客户造成不便,导致部分潜在客户的流失。

4、 存在服务和产品项目差别化小

湘乡市村镇银行目前开展的一些贷款业务和存款优惠政策,与当地农村信用社或农业银行重合,产品的差异不大,对客户的吸引力相应减少,客户可能会因此选择“老字号”的信用社或农业银行,以保证安全性。

5、风险防控薄弱,坏账风险高

“低门槛”的贷款担保使对贷款对象的筛选放宽要求,但也易造成不良贷款产生的风险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是农业生产,对自然的依赖性较强,收入不稳定,能否按时还贷的风险增加。此外,部分农村落后地区农民的法律意识较淡薄,逃、废、赖债之风在不同程度存在,信贷安全面临大挑战。而目前村镇银行对于放贷风险的防控不够,没有相应的措施规范还贷行为。

五、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湘乡市村镇银行目前处于试点运行阶段,如何能够实现可持续的长期发展是其需要思考的问题。面对社会影响力低、吸收储蓄困难等问题,湘乡市政府和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村镇银行的公信度

对于初创阶段的湘乡市村镇银行,有关部门应该给予政策倾斜:首先,人民银行应给予一定的支农再贷款优惠,扩大其资金实力;其次,银监会应适当放松对其的利率管制,以适应农村资金具体情况;再次,国家应给予政策优惠,如成立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以促进村镇银行的规模扩大。此外,由于湘乡市村镇银行成立不久,许多农民对其了解不深,所以政府部门应协助向农民推广村镇银行的服务项目,鼓励他们存款到“农民自己的银行”里。

2、扩大资金来源,增加盈利项目

湘乡市村镇银行可以吸取国有银行资金来源单一的经验,建立以商业银行投资为主、民间投资资本为辅的资金结构,有效地吸收民间闲置资金,允许私人闲置资本的注入,增强结构的灵活性。同时,可以通过金融市场发行农业开发建设长期债券,拓宽资金来源。此外,在完善小额贷款机制同时,尝试推行大额贷款,增强盈利能力。

3、与银联合作,扩大服务辐射范围

湘乡市村镇银行目前发展主要受限于其网点太少。加入银联后,可以实现与其他银行的合作,从而方便客户基本的存取款服务需要,增加他们对村镇银行的满意度。此外,通过与其他银行的合作,可以学习他们的经验,从而找出适合农村的新服务项目。

4、建立以村为单位的存贷体系,减少坏账

湘乡市村镇银行贷款手续简单,贷款数额较高,但由于考核过程不够严谨,出现坏账的风险较高。为了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还贷率,湘乡市村镇银行可以以所辖各村的名字建立不同的小系统的存贷体系,村民把钱存在所在村的名下,村民的贷款也主要来自于所在村名下的存款。对于存款高、不良贷款低的村镇采取提高存款利息、降低贷款利息的鼓励措施。这样,“羊毛出在羊身上”可以促使村民彼此监督、按时还贷;同时也会促使村镇鼓励农民将更多的钱存在村镇银行里,从而形成存款和贷款间的良性循环。

5、完善农村保险体系,降低风险

农民的生产活动对自然的依赖性强,客观风险高,所以需要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村保险体系,能够有效减少农民的损失。以政府政策支持、公司商业运作的模式,针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产业化情况,开办新的保护农民利益的保险项目,是农村市场值得发展的运作方向。

总结

村镇银行是针对农村金融的特殊情况设计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灵活性高、创新性强、更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好的前景。它的产生有利于触动农村金融市场,增强农村地区现有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促进它们采取措施增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缓解了农村金融抑制的问题。同时,村镇银行使农户、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也能够得到优质、快捷的贷款服务,有利于提高他们生产、生活的积极性,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但由于村镇银行成立时间不长,仍处于试点阶段,所以仍存在许多问题。网点覆盖率低、筹集资金困难、金融供给不足、农民对其认可程度较低等,都是制约村镇银行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村镇银行只有明确自身定位,积极寻找金融市场空间,积极与其他正规或非正规金融组织合作,弥补自身实力的不足,才能实现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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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概念范文5

关键词:农村金融;关系型融资;正式金融;非正式金融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4-0041-05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06年底,以金融机构多元化和农村金融市场对内开放为核心的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正式启动。截至2007年6月末,全国6个首批试点省(区)共有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从目前可获得资料来看,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对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积极影响。但由于可供考察的期限较短,我们尚无法判断这种影响在今后能够持续的强度和广度。事实上,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这些新机构如何才能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生存并发展下去。我们在2007年7月对安徽某地区县域金融状况的调查中发现,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机构的发展前景并不被看好,被调查的178家县域金融机构中只有32家对其表示了谨慎乐观。这次调查还发现,县域金融机构对当前农村金融关注最多的三个问题依次为:基层银行缺乏信贷自、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力度弱化、政府部门的政策配套措施不到位以及农民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对农村资金外流、民间金融兴起以及农村金融风险等问题的关注相对较少。这不由得引起我们进一步思考:现有农村金融问题能否通过扩大基层银行的信贷自得到解决,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应该存在着怎样的关系。

由此,我们引入了关系型融资。上世纪80年代,Fama(1985)和James(1987)等人对银行贷款特点和价值的研究引起了众多学者对关系型融资问题的关注。如今,关系型融资已成为当代经济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出资人在与借款人长期交往过程中可以了解到许多内部信息,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不仅构成了出资人的比较优势,也增加了借款人的价值,因此,发展关系型融资的意义十分显著。迄今为止,人们对关系型融资的研究大多围绕着中小企业而展开,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农村领域的融资活动与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借鉴现有的研究成果,将关系型融资引入农村金融领域,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二、关系型融资的理论考察

(一)内涵界定

关于关系型融资,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如,青木昌彦和瑟达尔・丁克(1997)认为,“关系型融资是这样一种融资形式,出资者在一系列事先未明确的情况下,为了将来不断获得租金而增加融资。”Peterson和Raian(1994)从企业出发,把关系型融资定义为能使企业获得更低融资成本和更多资金的紧密的融资关系,此关系以存在信息生产的规模经济且信息是耐用和不能轻易转移为前提。而Boot(2000)则从金融中介出发,将关系型融资定义为金融中介提供的金融服务,是为了获取特定客户的专有信息,并通过长期客户关系或范围经济获得收益。

尽管在概念上仍然存在分歧,但对关系型融资内涵的研究已取得了不少共识:(1)关系型融资并不仅限于银行贷款领域。这有两层含义:其一-,除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中介也会从事关系型融资,如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等;其二,就商业银行而言,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不仅体现相互间的资金借贷上,还体现在其他相关金融服务中,如银行为客户提供支付、等金融服务;其三,除业务以外,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还会延伸到其他领域,如互相持有股权、互派董事等。(2)交往持续时间的长短是衡量融资关系深厚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维持关系通常意味着融资双方为了获得将来的利益而愿意作出暂时的牺牲,如一家银行可以通过提供低于成本的期初利率来吸引借款人,而希望能在以后对其收取较高的利率来补偿先前的损失。相反,一家企业可能开始情愿接受较高利率的贷款,期望能够与银行建立一种长期关系为将来换取较低的利率。(3)专有信息的生产与使用贯穿于关系型融资的全过程。这里所说的专有信息是指可利用的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这些信息通常处于保密状态,可通过与借款人的多重交互进行收集。获取专有信息是融资双方建立长期关系的直接动因,而专有信息的质量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关系型融资效应的发挥。

(二)效应分析

对于关系型融资效应的分析一直是关系型融资理论的核心。现有的研究表明,发展关系型融资能显著解决信贷市场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归因于前面提到的专有信息的生产和使用。青木昌彦和瑟达尔・丁克(1997)认为,正是出资人的信息优势使其拥有获取租金的机会,这些租金不仅包括信息租金,还包括出资人通过成本分担、声誉、特殊关系、金融约束和政策设定的相机治理等获得的其他租金。何韧(2005)指出,除了上述租金外,关系型融资还能给银行带来其他效应,如提升合约的灵活性、拓展业务范围和提高市场份额。同样,关系型融资也能给借款人创造价值,如提高贷款的可获得性。

除了关注关系型融资的积极效应,一些学者对其可能引发的问题也进行了研究。对出资人而言,最主要的问题是存在预算软约束(soft budget con,straint),当借款人陷入财务困境时,为了能收回前期的贷款,出资人可能会被迫答应借款人的再融资要求。Boot(2000)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对银行贷款设定最高等级的优先偿还权,以便于银行在借款人陷入财务危机时对其进行干预。而关系型融资给借款人带来的最大问题是锁定效应(hold-up),即“敲竹杠”。通过建立和维持长期关系,出资人在借款人专有信息方面取得了垄断地位,借款人很容易被锁定在原有关系上,这可能使其在事后面临一个更高的贷款利率要求(Padilla和Pagano,1997),即出资人的“敲竹杠”行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保持多个融资关系,通过出资人之间的竞争来降低单一出资人的信息垄断。当然这样做也是有成本的,不仅会加大借款人的交易费用(何韧,2005),还会恶化信用的可利用性(Ongena和Smith,2000)。

(三)组织基础

尽管不同形式的金融中介都可能存在关系型融资,但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更适合关系型融资的建立和维持?Stein(2002)证明不容易传递的软信息更需要分权化的组织形式,而获取软信息正是关系型融资的基本动因,由此得出结论,分权化的组织形式更适合关系型融资。张捷(2002)构建的银行组织结构

差异与贷款决策权的最优配置模型对关系型融资的组织基础也作出了很好的解释。在科层组织中,关系型融资的决策成本包括调查借款人信用状况所需的信息成本和监督决策人产生的成本。信息成本随着调查人与借款人距离(即授权分散度)的拉近而下降,而成本则相反,随着授权的分散而上升。这样,银行的组织结构问题就成为如何在获得既定信息条件下使信息成本和成本的总和降到最低。从理论上讲,组织层级较多的大银行可以依靠众多的、贴近借款人的分支机构收集信息,因此大银行和小银行面临着相同的信息成本线。但由于层级较多,复杂,大银行则需要支付更高的成本,这使得大银行难以将决策权配置到与小银行相同的低层级上去,因而可以证明,小银行比大银行更适合关系型融资。

(四)外部环境

影响关系型融资的外部因素有很多,如中小企业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金融政策、银行业竞争状况、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等等。青木昌彦等(1997)通过对日本主办银行制度的分析得出结论,政府实施金融约束政策更有利于关系型融资的发展。通过对利率水平和机构准入的控制,约束性的金融政策可以为银行创造“特许权价值”(franchise value),这使得银行会更加注意与企业保持长期关系,减少敲竹杠行为。反过来,金融管制的放松则可能会弱化关系型融资。实际上,金融政策对关系型融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例如,关系型融资大多依赖于只可意会的软信息,很难向第三方明示,如果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业务干预程度较深、监管标准要求较高,很可能会阻碍关系型融资的发展。

同样,银行业的竞争态势对关系型融资的影响也是双向和复杂的。当银行间竞争加剧时,一方面,银行从关系型融资中获得的利润下降,可能会导致银行减少对关系的专用性投资(Petersen和Rajan,1995);另一方面,由于竞争加剧更加显现了关系型融资的价值,这反而可能促使银行进行更多的关系型融资(Boot和Thakor,2000)。当然,这些看似矛盾的观点正说明了适度竞争对于关系型融资的重要性。然而,如何判定竞争是否适度?现有的文献对此还缺乏进一步的解释。

三、农村金融运行特征的简要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的相对性

金融业本身就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突出的行业,而农村经济运行的特点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现象更为严重。相对于城市,农村社会的经济主体数量多、规模小、地域分散且运作不规范,这使得银行既难以在贷前通过周密调查以甄别借款人的风险程度,也难以在贷后通过严格监督以保障贷款的安全,再加上农村物品可抵押条件的天然不足,在这种状况下,银行的理性选择就是减少供给。因此,供不应求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典型状态。

近年来的研究也关注到,尽管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民的信誉并不比其他社会群体差,无论是尤努斯创办格莱珉银行的成功经验,还是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大量存在的民间借贷,都证实了这一点。蒋永穆等(2006)运用农户借贷过程中存在的非正式制度,即农户借贷一般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靠亲情、道德、网络、文化和村庄信任来维系,对此进行了解释。除了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特征也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现象。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及生产特点,农村社会的封闭性特征较为明显,各种各样的社群,如家庭、氏族、邻里、村落构成了农民的“社会圈子”。在这些熟悉的社会圈子中,大家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互动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关系,每个人的私人信息都成了具有高度共享性和流通性的共同知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圈子内的私人信息都是对称的。最核心的圈子当然是家庭,从家庭到氏族或邻里、到村落、再到乡镇……,随着圈子的扩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松散,信息在收集和传递过程中发生漏损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就随之产生。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一个相对概念,一方面表现为常规金融运作中所需的“硬信息”极度匮乏;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大量的、被封闭在一个个相对狭小圈子内的“软信息”因缺乏传递而被浪费。

(二)金融结构的二元性

农村信贷的提供者有两类,一类是正式的金融机构,主要有政府银行、商业银行等;另一类是非正式放贷人,可能是土地主、商人、店主等,也可能是农民自己。如前所述,由于农村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可抵押品缺乏等问题,正式金融安排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在正式金融的体系内,不同机构对待农村金融的态度也是截然不同的,出于规模效应的考虑,大型金融机构往往只把农村金融市场作为其吸收存款、筹措资金的场地,很少涉足农村贷款。

现有的研究成果表明(如周立,2005),非正式金融安排在解决农村信息不对称、可抵押品缺乏等问题方面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因此,非正式金融安排在农村的生存发展,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现实也证明,即使在那些政府努力向农村扩大信贷的国家,非正式信贷市场仍然十分繁荣。比如,1951年后印度政府努力通过官方渠道扩展了农村信贷,但村庄放贷者并没有因此消失,仍然占据了24.3%的债务。泰国也是如此,政府在1966专门成立了农业银行和农业合作社,中央银行甚至以发放备忘录的形式要求每家商业银行至少将其贷款总量的5%贷向农业部门,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非正式放贷仍占据了半壁江山。当然,非正式金融安排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不能提供长期贷款,且存在金额较小、利率较高、可获得性不强的弱点。

现有的文献论证了农村金融二元制存在的合理性,但在对两类金融安排的地位认识上还存在分歧。如周立(2005)认为,在农村的放贷应以非正式部门为主。世界银行(1989)提出,应使非正式放贷有条件纳入正式金融机构之内,具体措施包括促进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的联系;在法律环境改善条件下,规范非正式金融业务,使其与正式金融机构相互协调,互相弥补业务与能力的缺陷,从而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等。我们认为,由于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还存在着法律、监管及自身能力等多方面的障碍,很难在短期内成为农村放贷的主体,因此,世界银行的观点更符合当前中国的实际。

(三)跨期平滑的困难性

为经济主体提供跨期平滑是金融体系的重要功能之一。由于农村金融市场欠发达,可以利用的金融工具品种较少,因此农村经济主体的跨期平滑更多是通过存贷款来完成。传统的农业融资理论认为,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阶层没有储蓄能力,农村面临的是资金不足问题。然而现实却表明,穷人同样有储蓄能力。以享誉盛名的格莱珉银行为例,其所有贷款均由自身资源支持,来自贷款者与非贷款者的储蓄已达其待偿贷款的97%。同样,我国多年来持续不断的农村资金外流也表明,农民的储蓄意愿与储蓄能

力一直较强。

然而,由于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强、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等特点,农民的收入常常处于不稳定状态,这要求农民不仅要能够实现季节性收入和连续性支出之间的跨期平滑,更为关键的,还要求其在面临婚丧嫁娶、生病上学等突发性的大额而刚性的需求时,能够获得必要的融资。一直以来,中国农民的借贷需求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非生产性借贷仍然是最主要的金融需求。在这种状况下,没有融资渠道,不仅意味着农民的再生产链条可能中断,甚至连基本生活都会因缺平滑手段而成为问题。

问题并不仅止于此,农民的跨期平滑要求还反映在对融资成本跨期分担的需求上。由于农村金融面临的风险大、交易费用高,放贷人一般都会要求较高的利率水平。对于一位普通的农民而言,即便不考虑农业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和低盈利性,面对高昂的融资成本,融资活动显然也是难以为继的,融资渠道的解决充其量只能够缓解暂时的资金矛盾,很难为其再生产提供持续帮助。据温铁军(1999)的调查,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其中高利贷发生频率是85%,从用途来看,高达89%的借贷用于生活、应急及其他非农业生产支出,仅有11%的借贷用于农业生产。这表明,民间借贷对农业再生产的意义并不显著。跨期成本分担的提供显然难以依靠非正式放贷人,其原因不仅在于非正式放贷人具有天然的逐利性,还在于,与正规金融安排相比,非正式放贷往往以自然人形式存在,而自然人生命的有限性决定了这种制度安排的短期性。

四、构建基于关系型融资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构建了一个基于关系型融资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见下图,箭头表示资金的流向),基本逻辑如下:

1.发展关系型融资显然有助于解决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可抵押品不足、跨期平滑手段缺乏等问题,进而提高农村信贷的可利用性,增加农村社会总福利。

2.建立和维持关系型融资的核心是对专有信息的占有和使用。要求金融机构与所有农户直接建立一对一的关系,这显然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的。通过市场细分,金融机构可与少数的优质农户直接建立较密切的融资关系,而无法进一步覆盖大量的普通农户。

3.鉴于农村地区信息结构的圈层性特点和非正式金融在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具有的优势,可考虑在金融机构与普通农户之间设置一个中间环节――非正式放贷人。具体的设计是:首先把分散的农户按其所处的信息圈进行分类,在每一个信息圈内确定一名或多名的非正式放贷人,这些放贷人可以是该圈中原来就存在的非正式放贷人,也可以是某个核心人物。进而,让这些非正式放贷人充当金融机构与普通农户之间的贷款桥梁,他们首先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再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将贷款转贷给普通农户。需要明确的是,非正式放贷人不应该有吸收存款的功能。这样,就构建了一个农村资金的体内循环,即:农户――金融机构――非正式放贷人――农户。

4.基于成本和信息成本总和最小化原则,农村地区宜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适当增加中小型金融机构数量,引入竞争机制,有助于规避关系型融资中容易出现的“敲竹杠”问题。这一安排同样适用于非正式放贷人。鼓励中小型金融机构与大型金融机构之间建立相对密切联系,如相互持股、人员互派、业务等,打通将外部资金引入农村的渠道。

5.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和促进关系型融资的发展,具体包括:明确非正式放贷人的合法地位;通过市场准入政策的实施,形成和保持农村金融市场的合理竞争格局;采取适当的利率管制,为农村金融机构创造出“特许权价值”,引导其行为的长期化。

五、结束语

这样,我们就可以对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受成本和信息成本总和最小化的条件限制,大型商业银行显然不会轻易下放信贷决策权,也就是说,现有的农村金融问题无法通过扩大基层商业银行的信贷自得到解决,为此,必须引入中小型金融机构。快速转变业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关系型融资,则是这些中小型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应有的生存之道。正规金融机构发展关系型融资的对象不仅可以是贷款的直接使用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资金中介者(非正式放贷人)。在适当的机制下,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之间完全可以发展成优势互补、共生共荣的关系。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概念范文6

【关键词】双二元金融结构;农村;普惠金融

一、我国的双二元金融结构

双二元金融结构(Double Dual Financial Sectors)的概念最初出现在2014年3月于上海举办的APEC普惠金融研讨会上。此次会议指出,中国的金融体系存在两个二元结构,一个是城乡金融二元结构,一个是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二元结构。城乡金融二元结构由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所决定,而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二元结构是由监管制度在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之间的差异所决定的。

(一)城乡金融二元结构

中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促成了城乡金融二元结构。

刘易斯在1954年发表的论文《无限劳动供给下的经济发展》中提出了著名的用以解释发展中国家经济问题的“二元”模式。他指出,二元经济结构是指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工业和技术落后的传统农业同时并存的经济结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农村人口众多,但人均消费水平要远低于城市居民;在基础设施方面,农村的道路、通信、卫生和教育等也都要远落后于城市。这种经济结构上的突出矛盾,是我国相对贫困和落后的重要原因。二元社会结构是指由市民组成的城市社会和由农民构成的农村社会并存的社会结构。农民与市民阶层之间最大区别只在于是否持有农户户口,而二者之间的差距涉及户籍、土地产权、住宅、教育、医疗、就业、保险、劳动保障等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二元社会结构是指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以城市为一元、农村为另一元的城乡分隔和差异的状态。二元社会结构不仅包括二元户籍制度,还包括二元就业制度、二元教育制度等,它强化了二元经济结构。

在此城乡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中,金融体系也带有明显的二元特征。首先,城乡居民的融资权利不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长期限制农户以土地和宅基地作为抵押资产融资。其次,农村存贷差巨大,资金被抽离农村,投向发达地区和城市。最后,农民融资难,民间高利贷盛行,融资成本高。这种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金融资源在城乡之间配置的不公平,形成对农民、农业和农村的金融排斥。

(二)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二元结构

在城乡金融二元结构存在的同时,中国的金融体系还表现出另外一种二元结构,即按照法律和政策地位划分的受监管的正规金融和未受监管的民间金融。

中国的经济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政府政策对市场的干预依旧存在,大型国有企业是市场主体,而金融市场的主体是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国有金融机构往往接受国家政策指导,主要为大型国有企业服务,投入国家大型项目。随着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不断深化,我国的民营企业逐渐发展壮大,虽然大部分是中、小、微企业,规模较小,但在数量上远远超过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带来的是不断增加的金融服务需求,但正规金融机构优先为大型国有企业服务,民营企业被他们排斥在大门之外。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制度没有适应民营经济发展而做出相应的调整,依然限制私营部门投资注册成为为中低端市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需求催生供给,为了满足大量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许多未被监管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应运而生。农户和中小微企业等社会弱势群体在难获得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情况下,不得不依赖民间金融机构。但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不是一种可持续的金融服务,他们没有被纳入监管,缺少法律保护,也被排斥在政府给予金融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之外,发展受到很大限制,经常出现局部混乱和危机。结果是非正规的民间金融市场的风险和成本高于正规金融体系,加大了中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

二、对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分析

(一)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产生的背景

普惠金融的基本含义是“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包括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在内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致力于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目前我国市场上知名的普惠金融有平安普惠、宜信普惠等。

由于包括地域、经济在内的各方面的因素,我国的农村贫困人群和低收入者没有充分享受到足够的金融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农村普惠金融应运而生,其客户层面主要包括农村贫困人群和低收入者,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可以将这部分以前无法充分享受金融服务的人纳入到金融服务的范围中来,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对于推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公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

农村普惠金融的需求方是农村居民,他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主要包括借贷需求、储蓄需求、转账需求和保险需求等。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农村居民的年人均收入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年均增长率为13.69%,这使得储蓄需求随之增加。同时,农村居民的年人均支出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年均增长率为12.71%。通过比较年人均收入和年人均支出,可以看到整体而言人均支出少于人均收入,但是二者之间的差额不大,也就是说人均结余很少,此时一旦遇到大额或紧急支出,便会产生借贷的需求。近年来,随着我国外出务工农民数量和收入的增长,农村居民对于转账汇款的需求也增长迅速。最后,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居民越来越注重对潜在的各种风险的预防,投保积极性明显提高,使保险需求逐渐增加。

农村普惠金融的供给方是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是为农村居民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的县级及以下网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具有网点总量大、发展迅速的特点。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农村普惠金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涉农贷款明显增加,其次是小额贷款增长显著,最后是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产品不断出现。

(三)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现存问题

农村普惠金融的建设和完善对于发展农村经济、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首先,农村普惠金融的供给方,即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存在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的客户层面主要是比较贫穷的农村居民,不良贷款率高,再加上农村普惠金融机构自身的规模小,注册资本和存款准备金率都比较低,风险承受能力低,法人结构也不够完善,使其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不够,有待进一步增强。

其次,对于农村普惠金融的需求方,即农村居民而言,他们的金融服务需求尚未得到充分满足。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比较谨慎,不仅手续复杂、审批环节多,而且需要相当数量的申请材料。由于大部分农民的文化程度比较低,难以理解和掌握复杂的贷款程序,他们的贷款需求也就没有充分被满足。另外,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保险的增长速度逐渐跟不上保险需求的增长速度,使农村居民的保险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

最后,农村普惠金融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仍不够完善。就目前来看,我国出台的金融法律法规大都是针对城市金融的,专门针对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仍处于空白期。早日完善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农村普惠金融市场、保护农民切身利益,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三、双二元金融结构对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影响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例如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农村居民的金融服务需求尚未得到充分满足、农村普惠金融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仍不够完善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例如我国双二元金融结构的长期阻碍、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的负面影响、农村金融机构运行机制不健全和政府部门的不当参与等。其中,双二元金融结构的存在对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首先,城乡金融二元结构使大量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吸纳的资金被抽离农村,投向发达地区和城市,只留下很少的一部分进行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资金的抽离使农村居民的借贷需求无法得到充分的满足。同时,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长期限制农户以土地和宅基地作为抵押资产融资,导致城乡居民的融资权利不同,农民融资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筹措资金,农民只能转而依赖民间高利贷,导致民间高利贷盛行,融资成本高。这种城乡金融二元结构造成了金融资源在城乡之间配置的不公平,形成对农民、农业和农村的金融排斥。

其次,除了城乡金融二元结构,我国的金融体系还存在着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二元结构。在这种金融体系中,正规金融机构主要为大型国有企业提供服务,而农村居民难以享受到其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由于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农村居民不得不依赖于民间金融机构。但是,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不是一种可持续的金融服务,他们没有被纳入监管,缺少法律保护,也被排斥在政府给予金融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之外,发展受到很大限制,经常出现局部混乱和危机。这使农村居民在获得金融服务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和成本都大大提高。

总之,不管是城乡金融二元结构,还是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二元结构,都造成了金融资源在城乡之间分配的不公平,阻碍了农村居民充分获得其所需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

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建议

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等各个方面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为了促进农村普惠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首先,农村普惠金融应围绕国家惠农支农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由于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差异,各地农村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不尽相同。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根据不同地区在不同时段的不同需求,设计并提供真正符合农村居民切身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与此同时,国家惠农支农政策不仅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还注入了丰富的资金,丰富了农村金融资源。因此,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也要围绕国家对农民的财政补贴进行。

其次,大力发展农村保险,提高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农村保险对抵御潜在农业风险、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生活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保险的发展步伐逐渐落后于农村居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增长速度。因此,促进农村保险的大力发展对于推动农村金融建设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另外,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由于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的客户主要是比较贫穷的农村居民,使得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所面临的贷款风险提高,再加上农村普惠金融机构自身的规模小、注册资本和存款准备金率都比较低,其在放贷时便会过于谨慎,从而降低了交易成功的可能性,阻碍了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而农村保险的大力发展可以有效改善这一情况。